医护人员常识及风险防范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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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594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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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护人员常识及风险防范手册专业、实用、风险责任(供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使用)目录第一部分 常识问答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哪些3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主要义务有哪些33.什么是医师外出会诊44.什么是医生“走穴”.55.什么是医疗事故56.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57.了解医疗事故罪及其刑罚68.医疗事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69.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610.什么是人体器官移植.711.了解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及其刑罚.712.了解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及其刑罚.713.了解医疗商业贿赂犯罪.814.医疗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815.医疗纠纷诉讼案由的选择.916.医疗2、纠纷诉讼的管辖.917.了解重要证据的封存和启封.918.医疗机构的特殊举证责任.919.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920.医疗仲裁10第二部分 权利维护及风险防范.未尽告知义务责任知多少12.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知多少.17.医院误诊、漏诊 责任知多少.21.医疗过失引起的纠纷.28.医疗救护引起的纠纷.32.疏忽大意引发的医疗纠纷35.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引起的医疗纠纷.37.过度诊疗引起的医疗纠纷38.医生走穴引发的医疗纠纷40.举证不利 自食其果.43.医护人员受伤害该怎样维权44.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罪、责、罚.45附附1.医务人员行为规范.54附2.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3、55第一部分 常识问答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哪些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如宣告患者死亡,对患者进行隔离等紧急处置权利。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2.医方在医疗服务中的主要义务有哪些(一)告知义务(1)病情告知义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1 条,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其目的在于给患者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这有利于维持患者病情的稳定,为治疗提供较好的条件。但是患者的真实病情必4、须被告知给患者的家属,这是无条件的。(2)治疗措施告知义务。医方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多种有效治疗疾病的方案,并将各种方案的利弊客观的讲解给患者听,而且要做到将各种治疗措施的所有环节和内容都如实的告知给患者,不得隐瞒,实事求是。患者可以在医生的推荐下,权衡利弊,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治疗方案。医方需尊重患者的选择,且尽全力认真执行患者自选的治疗方案。(3)医疗费用告知义务。医方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如实的为患者提供所需医疗费用信息。医方应针对患者的实际病情,选择恰当的医疗器材和药品,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只有在取得患者及其亲属的同意之后方可使用。医生对患者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如实向5、患者或其亲属告知病情和诊疗计划、方案,以及拟采取的诊疗方法的理由,存在的风险(包括诊疗措施的并发症,药物的毒、副作用等) ,疾病的预后等,但应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向患者告知医院管理制度中与其权益相关的制度;详细向患者告知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配合方式、方法;详细向患者告知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以及拟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措施;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概率,以及批准实验的机关和有关法律手续;详细向患者告知药物的服用方法和保存方法; 如实告知患者不能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的原因; 在患者的病情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需要调查诊断、治疗方案时6、,或患者出现轻生等心理变化时,应当如实告知患者及其亲属;详细向患者告知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方法,以及复诊的时间、需携带的资料。(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三)尊重、保护患者的隐私权;3.什么是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可分二种情况:一是院外危急疑难重症病人,医生被指派外出诊治,少量收取或不收出诊费用;二是医生本人应其他医疗机构或病人书面邀请,向所在医院申请出诊,按医院规定交纳会诊费,并从中提取劳动报酬。4.什么是医生“走穴”是指医生与院外医生或病人私下联系,私自外出诊治的行为。费用由患方或经当地医生之手交给出诊医生。7、按现行规定,除“外出会诊外”,医生只能在注册医疗机构为患者治病,多点执业属于“非法”。5.什么是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6.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7.了解医疗事故罪及其8、刑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医疗事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其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9、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9.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法定的特别情况外,不得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故其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为5年。10.什么是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10、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11.了解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及其刑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以盗窃、侮辱尸体罪处罚。12.了解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及其刑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11、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3.了解医疗商业贿赂犯罪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12、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14.医疗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包括本数)的,应予立案追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也应立案追诉。15.医疗纠纷诉讼案由的13、选择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诉。16.医疗纠纷诉讼的管辖医方如提起医疗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管辖。17.了解重要证据的封存和启封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14、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18.医疗机构的特殊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尸检是医疗机构履行以上举证责任的必要选择。19.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医疗仲裁是指医疗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15、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通俗地讲,是介乎“私了”与“官了”之间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仲裁文书同法院的判决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医疗仲裁解决机制的特点:(1)具有公正性、权威性。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质,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的,不属于仲裁机构,可以避免行政干预;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能够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仲裁员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中选聘,有着严格的条件,素质高,作风正,令人信赖。(2)具有保密性。医疗纠纷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的整个程序16、和裁决也不公开,仲裁机构成员和仲裁员以及当事人均负有保密义务。整个仲裁过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扰,这样可以给当事人,尤其是医方“留点面子”,减轻其怕在声誉上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顾虑,也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医患双方可以在一个和谐的氛围中,化解矛盾。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有积极的作用。(3)具有快捷性,经济性。医疗仲裁制度可规定审理的期限,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医患双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仲裁审理期限比诉讼短,其收费一般比诉讼收费低。(4)具有专业性。医疗仲裁机构具有分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一般都是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疗管17、理专家,能保证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第二部分 权利维护及风险防范.未尽告知义务责任知多少【案例】骨髓移植风险告知不详医方被判赔偿精神损失文某患白血病在南京一家“三甲”医院接受了骨髓移植手术。手术后出现咽喉溃疡、尿路感染等症状,之后3天内白细胞、血小板及血红蛋白出现明显下降,医院根据文某的病情,随即再次为她进行了骨髓移植手术,但是术后不久文某就出现了严重的感染并发症,最终死亡。文某的父母认为医院未能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同时诊疗行为也存在过错,导致了女儿的死亡,于是将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于文某的诊断明确,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但在文某第一次18、移植失败后,存在两种补救措施,而再次进行移植比继续进行刺激造血治疗的风险大,此时医院应当向患者方充分说明两种治疗方案的利弊及风险,由患者方作出选择,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医生尽到了上述义务。这势必使患者亲属对医生决定的再次移植所到达的效果产生较高期望,而治疗最终未获成功,故被告医院应向患者的亲属支付精神抚慰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案例】侵犯患者知情权 法院判决定纷争唐某因双眼近视,曾在盐城某医院治疗。2011年5月21日因突感左眼视力物模糊2天再次到该医院治疗,诊断: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当日下午行“左眼晶体咬切术+玻切术+气液交换+光凝+硅油填充术”,19、手术顺利,5月27日出院。同年11月11日再次到该院行“左眼硅油取出术+人工晶体植入术”,手术顺利。11月18日出院,出院时左眼视力:手动/眼前。2012年1月4日,唐某去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复查,其结论为:左眼失明,建议再次手术。后唐某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盐城市卫生局移交盐城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又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唐某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再次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同年9月28日唐某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后经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唐某因“左眼孔源性视网20、膜脱离”到被告处治疗,被告对其进行诊断治疗,术式选择得当,未违反治疗原则,且在进行手术前明确告知了原告病情,医疗措施和手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风险,原告也签字同意进行手术,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但被告在2011年11月12日、13日、14日所行的治疗措施,病程记录中无记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综合判断,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15%。【案例】侵犯患者知情权 医院被判赔偿3万元昆明市某企业退休职工杨某将昆明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告到法院。起诉状说,杨某因左眼视力下降,到该医院治疗。经过诊断,医院为他进行了手术治疗,并叮嘱21、他:出院后要定期进行复查,在一定期限内到医院进行二期手术治疗。出院一段时间后,杨某再到医院复诊,被告知左眼完全失明,不能进行二期治疗了。“医疗纠纷”发生后,杨某及其家属强烈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然而,医院方迟迟不愿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却在故意隐瞒这一事故的前提下,与患有精神病的杨某的妻子签订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杨某认为,该医院在实施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他请求依法撤销医院与他妻子签订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判令该医院赔偿他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近10项费用近1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过审理后,五华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本案中,原告杨某的左眼在手术后不能进行22、二期治疗,是因为手术后产生的并发症所致。由被告医院方为其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符合诊疗原则和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原告的并发症,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办案中被告实施手术,原告出现并发症后,被告尽管采取了积极措施,并准备进行二期治疗以补救并发症带来的后果。但是由于原告病情不断变化,使原定二期手术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在二期手术不能进行时,被告与原告的沟通不够。因此,被告在手术前、手术后告知患者病情不充分,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导致患者不必要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因此,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和原告的损害后果,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医疗纠23、纷调解协议无效;由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律师说法】赔偿协议的效力 医患之间通过协商、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其性质是民事合同。订立赔偿协议的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案例】未尽告知义务 法院判防疫站担责30%原告郭某的丈夫杜某被一只流浪狗咬伤头面部后出血,于次日到某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并交费270元。杜某按防疫站要求,分四次在该处注射狂犬疫苗,却未加注免疫制剂。尚未来得及注射第四针,杜某突然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经新乡市第一附属医院诊治无效后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丈夫杜某被狗咬伤后于次日到防疫站就诊,并支24、付医疗费,双方已构成医患关系。但杜某第二天到防疫站注射疫苗,其间已隔数小时,并最终死于狂犬病,狗为狂犬病宿主无疑,杜某在受伤后是否及时处理不能查实,狂犬病又属不治之症,注射免疫制剂是否能阻却杜某死亡,及其死亡与被告接种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但作为防疫机构,对当事人的伤情判定,是否加注免疫制剂作告知,存在一定过失。遂依法判处防疫站担责30%并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2600元。【案例】患者主动出院导致伤残未尽医嘱医院赔款刘某一氧化碳中毒后被送进某医院抢救,在医生的努力下,两人的症状出现好转,当晚医院对两人停药、停氧。看到情况好转,家属便主动要求出院,得到医院同意。出院后的刘某突然25、出现了反应迟钝、头痛头晕等症状,在三峡中心医院等就治后被确诊为中毒性脑病。随后,法医鉴定为伤残1级。刘的家属认为医院让病人提前出院,应对此事负责,遂状告该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对刘某的治疗没有过错。一氧化碳中毒后苏醒并不表示痊愈,此时病人不宜出院,如果病人要求出院,医院应进行劝阻,并告知相关事宜。由于被告医院提供的病历上并没有病人或家属的签字,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不足,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3.9万余元。【案例】认为风险告知不够酿悲剧失明男子状告医院被驳回李某因双眼视力逐渐下降,到南京一家专科医院就26、诊,被诊断为脑垂体瘤。因垂体瘤压迫神经导致视力下降,需要手术治疗。医生告知原告手术切除脑垂体瘤后可以保持现有视力,还有可能提高视力。为了改善视力,李某住院治疗,岂料手术后第二天,原告即发现眼前一片漆黑,不能视物。李某认为医生手术操作粗鲁造成他失明,并且在手术前未告知手术风险,使其丧失了选择权。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其损害,并向医院索赔3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医院是否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最终,医院举证了原告签字的诊疗议定书,该证据上记载了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视神经损伤、肿瘤残留等,应当认定被告在手术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说27、法】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是一个法定义务,它体现的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但是在现实中,医患双方常常忽视了这个问题,特别是医生,认为患者是门外汉,告诉了也不懂。尤其是涉及数种治疗措施的时候,不告知患者治疗措施的利弊得失,自己替患者决定的现象比较普遍。其实患者将自己托付给医生,并不是将自己所有的权利都交给了医生,毫无疑问,患者还保留了自己决定命运的权利。现在很多医疗机构的术前手术同意书都是事先印制的,然后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减。这种方式客观上是省事了,但是也为双方日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本所律师建议医院应该完善手续,减少诉讼的发生,例如在增减部分由双方分别签字等等,可防止纠纷的产生,对双方28、都是有利的。【案例】律师见证 医疗纠纷大量减少医院为病人做较大手术前,请律师到场,见证医生对病人及家属的谈话,包括交待病情,采取怎样的手术方案,以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然后由医院代表、病人或亲属代表及委托见证律师三方签订见证书,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诸暨人民医院从实施这项手术见证制度后,在有律师见证的将近400例手术中,没有发生一起。以前,由于医院在实施手术前,除了医患双方没有第三方在场,所以一旦发生意外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各执一词,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给医院和病家都会带来诸多烦恼。现在,医院通过这项律师见证手术制度,不仅让病人的知情、选择权得到了保证,增加了安全29、感,还大大提高了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使手术过程更加规范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知多少【案例】病人如厕坠亡家人索赔60多万 法院判医院无责赵某因左腿骨折到青岛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雇佣王某为护理人员,护理员用轮椅推着赵某到医院6楼进行治疗,到6楼后,赵某提出要上厕所,于是护理员将赵某推进6楼男厕所。约一分钟后,护理员进入厕所,发现厕所已无人,赵某已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来到现场进行勘验,排除他杀可能。赵某亲属向医院索赔无果后,于是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称,医院厕所设计存在缺陷,赵某系意外坠楼,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丧葬费1.6万余元。后赵某亲属追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60余30、万。 该医院称,医院6楼有残疾人专用厕所,赵某却不使用,且厕所建设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并无不妥,另外,现场也无证据表明赵某坠楼系意外坠楼。 法院审理认定,赵某亲属提供的证言不能得出赵某系意外事故的必然结论,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护理不当,而护理员王某又非该院职工。一审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患者在医院被烧死 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35万元原告张某的妻子杨某因精神疾病住进被告医院治疗,入院时原告张某作为杨某的监护人,与被告签订了住院协议书、患者住开放式病房协议书、精神科药物副作用知情同意书、医院对患者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知情同意书。原告张某在医院陪护杨某时,因杨某表示想吃烤饼夹肉,张某答31、应到外面去买。张某找到值班护士说明情况,值班护士派两名护士对杨某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用专用保护布带将杨某四肢绑住固定在床上。在张某离开医院至接到医院大夫电话让其赶快回医院期间,杨某所在病房发生火灾,杨某被烧死。经消防部门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现场勘查和侦查,无法认定起火原因。事情发生后,张某和医院领导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因为分歧较大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张某遂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各自所举证据,可以认定火灾事故发生时,杨某处于被强制保护状态,四肢被保护带固定在床上。原告张某外出购买食物期间,杨某的护理工作应由被告医院负责。现没有证据证明此火灾事故是因32、原告张某的过错和患者杨某的过错引发,而被告医院对住院患者杨某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因被告医院在杨某被强制保护期间没有尽到护理责任,造成杨某被烧死,故被告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案例】ICU病房患者跳楼受伤 医院被判赔偿21万余元刘某服农药甲胺磷后被送入某医院ICU病房住院治疗,经解毒、补液治疗后原告病情缓解,但时有烦躁不安、胡言乱语的现象。两次挣脱约束带,经医生、护士疏导劝阻无效,从五楼窗户跳下,致使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剥脱伤。经医院抢救治疗,因伤势较重,刘某的右下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用去医疗费12万余元,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刘某33、以该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为由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假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4511.8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医疗过错鉴定认为,被告医院对原告刘某有机磷农药中毒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未查见医疗过错,但原告刘某在治疗有机磷农药中毒时出现受药物性精神障碍引起的不幸坠楼事件,导致右下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的后果,被告医院存在对原告刘某意外防范监护力度不足的过错,该过错与患方未履行加强监护约定义务成为导致原告刘某方式坠楼事件和右下肢残疾的共同因素。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因农药中毒到被告ICU病房住院治疗,经治疗病情好转,但存在情绪不安,以致从I34、CU病房窗户坠楼,造成右下肢残疾。被告医院ICU重症监护室应具备比一般病房更完善的安全设施,应提供比一般病房更安全的就医住院环境。而其未尽足够的安保与看护义务,致使原告刘某跳楼致残,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假肢)费用、假肢维修费等各项损失213000元。【案例】心梗患者倒地死亡 医院未尽监护义务担责患者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固始县人民医院就诊,在该院急诊室接受诊治。值班医生经诊断,患者为心脏问题,遂进行心电图检查,肌注镇病剂。嗣后,医生令其卧床休息,但李某因胸部剧痛无法平卧,遂下蹲于诊断床边。值班医生见状,未作特别35、交待,并离开急诊室,在医生办公室开处方;随患者前来的一名陪护人员也跟随医生等待持处方划价取药。后李某因病情加重昏迷倒地,头部磕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李某系心源性猝死。固始县法院委托河南省医学会对李某死因进行鉴定。经鉴定认为医院对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急诊科医护人员配备不足,未对患者严密监护,未留陪护,医嘱未下病危通知;未强调让患者绝对卧床休息,导致患者摔倒,头皮挫伤,违反了对心肌梗死患者的医疗护理常规。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病前往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履行应尽义务36、。鉴于李某就医时系急诊患者,医方应提供相应的医护手段,但医方未及时给于患者应有的重视,导致患者在急诊室无一人陪护的情况下因病情加重倒地,最终不治而亡。根据法定机构鉴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最后,法院酌定,被告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固始县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家属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6887.04元。【律师说法】医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37、应予支持。”医疗机构注意事项:医疗机构的楼梯护栏高度、窗台的高度、病床位置等设施要符合安全要求,如综合医院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等;保安、监控,设施维修与人员到位等等;电梯等安全设施的安检;护理巡查制度的落实;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提示标志:如在落地玻璃隔断上标注标志、容易滑倒的地板设置标志、收费地方提示防盗提示等;进出人员的一般注意义务。. 医院误诊、漏诊 责任知多少【案例1】关节炎误诊为淋巴癌原告获赔偿12万元徐某经鼓楼区某三级甲等大医院诊断,被告知患上了淋巴癌。据医生表示,徐某病情已呈恶化状态,最多只能活5个月。徐某在该院接受了9次化疗。化疗把徐某折磨得死去活来,连上卫生间都要母亲38、扶着进出。被预言活不过5个月的徐某,似乎创造了生命的“奇迹”。5年之后,徐某还顽强地活着。徐某因左颈淋巴结肿大,徐某接受该院另一科室医生检查,结论是不支持原有诊断,建议转上海会诊。经上海某医院专家诊断徐某并非患有淋巴癌,而是类风湿性关节炎。回到南京后,徐某将误诊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索赔30万元。该院委托北京肿瘤医院诊断,诊断结论排除了淋巴瘤的可能。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该院对类风湿关节炎应有准确确诊能力。主治医生未经会诊,就认定徐某患上淋巴瘤,此为过失一;在对徐某实施化疗期间,未重视其病情,仍继续化疗,导致原告损失和伤害扩大,此为过失二。据此,法院认为这家医院对误诊有过错,39、判决赔偿徐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案例2】眼中石子未被取出失明儿童输了官司患儿小亚强(化名)被鞭炮炸伤右眼,送入南京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治疗。小亚强在做过“右眼角膜清创缝合术”后,提前出院。医院提醒他应及时复诊,但小亚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诊。等他到该院复诊时,B超检查显示“右眼玻璃体浑浊,网膜脱离”,医院当即建议他入院手术。次日,家人将小亚强带到上海某医院手术。手术中从小亚强的眼中取出一枚砂石,而小亚强的视网膜病变严重,最终失明。不久,小亚强将南京这家医院告上南京鼓楼区法院,称该院未能查出患者眼球中的砂子,导致小亚强未及时治疗造成终身残疾,要求医院赔偿7.6万元。鼓楼区法40、院认为,医院未查出患者眼球中存在的异物,存在误诊过失;但小亚强也未遵医嘱及时复诊,而他的玻璃体视网膜病变,与其外伤、感染和视网膜脱离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认定医院的诊断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3】少妇“宫外孕”人流告医院误诊难获赔李某到南京一家医院验孕,医生未经完备检查就确诊她为宫外孕,并实施手术。但术后病理显示并非宫外孕,而是宫内妊娠。医院草率诊断,造成她首次怀孕被迫流产,对以后生育造成伤害,李某要求医院赔偿2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根据对原告当初的检查结果综合判断,作出的宫外孕诊断符合诊断原则。虽然术后病理报告诊断是宫内妊娠,与术前诊断不符,但是41、不能据此认定被告诊断行为就有过错。另外,从终止妊娠的后果来看,李某在停用避孕药后,短期内即怀孕,胎儿的畸形发病率增加。所以从安全角度和保证胎儿健康考虑,医院终止妊娠应当是合理的。为此,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说法】3起案件均因医院误诊引发,法院缘何判决不同呢?必须明确“误诊”一词,是医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所谓误诊,是指医生的诊断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由于病人情况各异,许多疾病外在表现形式的相似性,及目前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等因素,误诊现象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误诊率,达到30左右。从法律角度考虑,根据侵权法理论,只有在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并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42、,才能认定其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过错的误诊”和“导致产生损害后果”,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必须条件。【案例】陕西省某医院误诊被判赔134万 陈某因阴道不规则出血入住陕西省某医院妇产科,院方诊断为宫颈癌。院方在征得本人及家属同意后先行化疗。化疗后,陈某在当月17日出院,医院嘱咐三周后手术。次月,经术前充分讨论并征求患者家属同意后,陈某在全麻下接受“广泛子宫全切+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手术过程中,院方发现癌肿已侵及膀胱三角区,认为保留膀胱会造成癌肿病灶残留,与陈某丈夫交待并经家属同意后,将膀胱三角区与子宫整块切除。陈某因膀胱被切,只能靠尿袋等医疗药具维持生存。双方因此发生索赔纠纷,陈某将陕西43、省某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医患双方申请。经法院委托,太原市医学会对陕西省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此事构成医疗事故,事故等级属于二级丙等,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膀胱全切后陈某的生活不便与医疗行为有相关关系。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判决陕西省某医院赔偿陈某134.7万元。【案例】员工体检被误诊为乙肝 医院被诉赔偿 原告郭某所在的单位组织员工到正阳县某医院进行体检,在体检过程中,由于被告某人民医院医生的失误,将郭某的体检报告汇总单结论一栏中写成“乙肝”。郭某在接到医院的体检报告后,以为自己患上了乙肝,精神压力很大,慌忙告诉家人,并将自己的衣食住行同家人隔离开来44、。后来,郭某又到其他医院再次检查,发现自己并没有患上乙肝,才知道是由于被告某人民医院的医生工作的失误错写了自己的体检结果。郭某一纸诉状将某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其交纳的诊断费、复诊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790元。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院调解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医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退还原告检查费160元。【案例】炎症误诊为癌症 医院切除患者子宫赔偿20万吴某(女)因腰腹部腹胀痛等不适,间断性治疗无明显好转,到汉川某医院就诊,该医院以慢性宫颈炎将吴某收入住院。汉川某医院在连硬外麻加全麻下为吴某施行宫颈锥形切除手术,术中医院发现吴某宫颈肥大,重度糜料,经刮片检查,认为系鳞45、状细胞癌,遂行子宫全切术。术后吴某家属到湖北中南医院作切片检查时,结果未见癌性病变,诊断为子宫颈炎。吴某多次找该医院交涉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为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缓解医院和患者之间矛盾,在法院调解下,当事双方握手言和,由该医院赔偿患者医药等各种费用205000元。【案例】先天缺陷婴儿出生 医院产前漏诊赔偿10万孕妇郭某产前曾多次到医院进行孕检,孕检显示胎儿一切正常,结果分娩出患有“先天性脊柱裂”的婴儿。郭某夫妇认为医院的过错致使他们无法实现选择性妊娠,给他们及出生的孩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郭某遂将孕检医院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北京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分析意见指出46、,医院的过失导致漏诊了胎儿所患先天性脊柱裂,致使患方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先天性脊柱裂的胎儿出生的机会,医院应对此负完全责任。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内容与北京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基本一致。法院审理认为,国家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法院采纳两份鉴定书意见,先天性脊柱裂是婴儿自身所患疾病,其疾病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不属于医疗事故。可是医院在检查过程47、中,未告知并进行唐氏综合症筛查,错过了诊断开放性神经管畸形生化筛查的时机,且每次B超检查的项目和报告的内容均过于简单,漏诊了胎儿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致使郭某夫妇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先天性脊柱裂胎儿出生的机会,存在过失,医院应对此负完全责任。【案例】医院漏诊延误最佳手术时间 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患者1500元2010年8月15日午夜,马某不慎滑倒后被送至本市某三甲医院急诊室。经医院X线摄片后,结论为右内踝骨骨裂,给予石膏固定处理,医嘱骨科门诊随访。马某支付了120急救医疗费及车费180元、医疗费451.62元。同年8月30日,马某感到腿脚仍不适,到另一家医院求诊,即被收治入院。其右内外踝骨折,经48、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前后支付诊疗费、住院医疗费1.1万余元。医学会鉴定报告分析认定医院在对患者检查时不全面,读片不仔细而漏诊外踝骨折,发现漏诊后又未及时通知患者,导致延误诊断及手术时间两周,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后果未达到医疗损害的程度。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医院在为马某诊治中存在漏诊、发现漏诊后又未及时通知马某本人等不足,而这些诊疗行为上的不足与马某的骨折没有因果关系。但医院漏诊,致使马某延误了手术复位两周时间,无形中增添了马某的痛苦,医院除在经济上应进行补偿外,亦给予一定的精神上抚慰。法院综合了马某受伤程度、误工及护理等因素,遂作出了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500元。.医疗过失引49、起的纠纷【案例】医生过失致患者再次手术 法院判医院赔偿 患者崔某因患子宫肌瘤到呼伦贝尔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为其进行子宫全切术。手术中发现崔某卵巢上有恶性肿瘤,又进行了双侧附件切除术双侧卵巢动脉高位结扎术顺铂腹腔化疗。崔某出院时,医嘱两周后入院化疗。崔某自行到黑龙江省肿瘤医院复查,得知其第一次手术不彻底,必须进行第二次手术。崔某又被迫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切除了大网膜和阑尾、盆腔淋巴。崔某认为,由于这家医院医生的失职行为导致其在短期内做了两次手术,并延误了化疗时机。为此,她到呼伦贝尔市卫生局进行投诉。呼伦贝尔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手术中发现患者为卵巢黏液性腺癌,未按常规给予盆腔淋巴清扫、大网膜、50、阑尾切除,故给患者造成二次手术的后果,医方有一定责任。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患者崔某诉至法院。在审理中,这家医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无异议,对赔偿项目和数额争议较大。特别是对崔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应对患者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原告第二次手术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患者崔某因医院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接受首次手术后不久即又接受第二次手术,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损害,医院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遂判决该医院赔偿患者崔某医疗费等合计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案例】左侧卵巢囊肿误切右侧 医院被判51、赔偿11.4万陆某在商水县某卫生院因左侧卵巢囊肿请求治疗,该院医生王某为其实施手术切除,共收取费用1380元。2007年春节,她再次到该医院作检查发现左侧囊肿依然存在。于是,该院医生王某继续为陆某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又发生过敏反应。后来,陆某来到漯河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该院为陆某进行了左侧卵巢手术切除。后来,原告以商水县某卫生院、漯河市中心医院不负责任为由,误将自己没有病的右侧卵巢切除,侵犯自己的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损失2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商水县某卫生院给原告陆某进行左侧卵巢手术切除术,在手术过程中,误将右侧卵巢切除属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漯河市中心医院在治疗过程中52、,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商水县某卫生院赔偿原告陆某各种损失11.4万。【案例】少女输液死亡医院赔偿十余万某日,罗某在县人民医院接受静脉滴注过程中出现过敏性休克,经院方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与院方交涉多次,均因赔偿金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果。双方最后向县医调委提出申请,希望给予非诉调解。在调解员耐心劝解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由院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06800元。【律师说法】医疗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医疗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不安全因素,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医疗差错、事故,导致“不当医疗”。产生差错事故的原因很多,但是经过临床分析证明:相当多的医疗事故、差错都是由于53、医务人员行为不规范造成的,所以规范医务人员行为已经成为医院工作的重要内容。这一方面要求医院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做好医务人员行为规范的长期教育,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思想觉悟,增强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的自觉性。【案例】医院医疗不当造成患者肢体功能障碍被判赔偿 2012年2月10日,33岁的杨某因右肱骨骨折后再次骨折到浦北县某医院就诊,医院对杨某做检查后对杨再行复位内固定手术。杨某于2012年2月20日出院,其共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13014.48元。2012年9月12日,杨某因在该医院进行了手术后,出现了右手背伸功能障碍,并出现右上肢肌肉萎缩症状而再次到该医院处就诊,54、经医院的医生确诊为:1、右桡神经损伤;2、右肱骨骨折术后。2012年9月25日,杨某再次进行了右前臂肌腱转位、伸拇、伸指、伸腕功能重建术。此次,从2012年9月12日至11月09日,杨某共住院58天,花费治疗费10205.45元。其两次住院期间均由其妻子照顾。出院后,杨某认为,由于医院的手术不成功,致使其术后活动出现障碍,致使其再次入院治疗。杨某遂将浦北县某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医院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组织器官损伤而引起的对受害人的赔偿纠纷。医务人员作为治疗患者疾病的专业工作者,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负有高度的注意谨慎义务。55、原告第一次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以及相关损失,是由于其自身治疗所需,并非由于被告的过错所致,故不应由被告承担。同时,被告的医生在为原告治疗右肱骨骨折术后再次骨折的过程中,作为专业的医务人员在其手术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因第一次治疗不当而再次进行手术,故被告对原告第二次手术应负全部过错,承担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浦北县某医院赔偿原告杨某18603.85元。【案例】将劣质钢板植入患者小腿被诉 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入住徐州某医院治疗,该医院为其进行“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出院后,王某一直未能恢复且常常肿痛,遂入住徐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56、骨骨折,术后骨不连伴钢板断损,随后行“内固定取除+钢板内固定术”。因协调未成,王某遂以某医院植入的钢板存在质量缺陷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州某医院在为王某植入钢板及螺丝钉时,非但没有向王某提供该钢板及螺丝钉的合格证,而是用其他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替代并粘贴于病案中,作为专业医疗机构的徐州某医院的主观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徐州某医院后来提供法庭的钢板合格证,与病案中记载的钢板孔数、断裂钢板的批号均不能核对一致,因此无法认定徐州某医院提供的钢板合格证就是植入王某体内钢板的合格证,故应当推定涉案断裂钢板为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由此给某造成的损害后果,徐州某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徐州57、某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9165.55元。【律师说法】病案是客观记录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文字资料,是判定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诊断、分析以及治疗措施是否正确的法律依据。对病案的书写应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尤其是影响诊断的关键问题决不能遗漏。医院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不仅要强化医疗质量,提高诊断治疗的科学性,同时也要加强对日常医疗行为的管理,特别是病案质量的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病案书写的质量,保证每一份病历的价值,使之在今后纠纷发生时,能够还原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行为的原貌。这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也有利于医院自身利益的维护。.医疗救护引58、起的纠纷【案例】见习人员出诊被判补偿6千郭某某的丈夫刘某身感不适呼叫郑州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要求救治,120急救中心即通知郑州市某医院。该医院接到通知后,指派一名尚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和一名护士等人随同该医院的救护车赶到患者家中,将患者接到医院进行抢救,患者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郭某某以该医院违反相关法律,委派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接诊患者,且在患者入院后被告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误诊、误治,延误最佳救时机等理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对原告予以赔偿。庭审中,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刘某的死因进行技术鉴定,并得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刘某死亡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59、医院在接到120指挥中心的通知后,指派一名尚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出诊,且在补记的患者抢救过程记录中,既未将时间量化到分钟,也无医生的签名和护理记录,存在缺陷与不足,给死亡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支付郭某某经济补偿金6000元。【案例】“120”救护车违规救人引起的法律纷争河南省西峡县仁和医院女医生吴某好心帮忙,私下让其医院的“120”救护车拉多年患支气管哮喘病的好友江翠兰到医院抢救,因医院“120”救护车未配医护人员和必备的药品造成延误救治,后患者在医院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对患者死亡负有责任,索赔各项损失12万元。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医院辩称吴某因未拨打医院的急救60、电话,即吴某未对医院实施受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原、被告未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院认为被告理由不能成立。即使吴某当时未拨打被告急救电话,但吴某向医院拨打电话的意思表示很明确,是让被告救护车去她所指定的地点,被告接电话的人除药房工作人员外,急救室医生和救护车司机王强均属身份特殊的人。因此,医院医生电话中的允诺并要求救护车司机王强出车的行为即是对原告要约的承诺。根据证据规则第九条: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原告无需举证的规定,可以推断出当时被告工作人员应该知悉当时属情况紧急。“被告辩称当时医院有两部120救护车,王强当日非值班救护车司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同时被告辩称王强当61、日的出车行为属私人用车,但王强身份系医院120救护车司机,法院调取医院关于救护车司机职责的规章制度中亦明确写明120救护车不准私自出车。因此,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收到该院医生吴某要求对病重的江翠兰实施急救行为的意思表示后,即派出了救护车去吴某指定的地点,即是对原告要约行为的一种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的规定,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自医院派出救护车去指定地点起已成立。同时,被告出车时既未配备医护人员,亦未配备急救药品,从而未及时对病重的江翠兰实施急救行为,被告的行为属一种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行为,因其不适当履行义务侵害了原告之妻江翠兰的人身健康权,应对江翠兰死亡给原62、告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的过错行为不是导致患者江翠兰死亡的惟一原因。原告之妻江翠兰系20余年的哮喘病患者,当日江翠兰患病时病情严重,其亲属未对其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特别是从江翠兰患病到其朋友吴某拨打电话之间已近半个小时,原告自身延误了一定的抢救时机。同时,江翠兰死亡后,原告未及时提起医疗争议便将江翠兰尸体埋葬,也未进行尸检,从而造成患者江翠兰确切的死亡原因无法认定。故原告亦应当对江翠兰的死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从而减轻被告仁和医院的赔偿责任。”于上述,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西峡县仁和医院赔付原告朱光照各项63、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6360元。【律师说法】“熟”则生“便”,医护人员可以为熟人提供便利医疗服务,但是便利医疗服务不等于违反诊疗常规的医疗服务。医护人员在为熟人提供便利医疗服务的时候应特别注意诊疗规范。.疏忽大意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例】医生疏忽大意刺破产妇直肠赔偿3.1万原告姚某于2007年1月5日9时因怀孕40+2周腹痛入被告医院待产。1月6日20时原告分娩时,医生采用会阴侧切手术助产,在实施该手术过程中,不小心让器械从阴道刺入直肠,致使阴道与直肠相通。当时原告并不知晓此事,后来解大便时,大便从阴道里流出,原告立即向被告反映上述情况,并要求处理此事。其后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阴道直64、肠瘘修补术后为九级伤残。遂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原告到被告处分娩,理应得到安全稳妥的治疗护理,而被告在为原告进行会阴侧切术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原告的阴道与直肠刺穿,造成阴道直肠瘘,并先后二次住院治疗才治愈,被告在此手术过程中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且其亦自认有过错,虽同时辩称原告属特异体质,系手术并发症,但其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观点,根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176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案例】医生疏忽大意造成病人965、级伤残未满14岁的王某到梓潼县某医院接受割除阑尾手术,主刀医生赵某在没有对手术所需器材、敷料清点、登记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手术。术后,在对刀口进行缝合时,赵某因疏忽大意将一张纱布忘在病人腹中。王某出院后出现了持续性剧烈腹痛,不得不再次进入该医院检查。但院方并未对其腹痛原因进行详细检查,仅按照一般的手术后疼痛进行医治。由于腹痛难忍,王某及其父母只好转院到梓潼县另一家医院治疗。经过检查,该院发现是一块纱布滞留腹中造成王某的剧烈腹痛,而且这块纱布已经造成局部性化脓性腹膜炎、肠粘连。经鉴定王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属九级伤残。此后王某的父母多次找到医院协商解决未果,随后向警方报案,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同66、时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误工、精神损害等各项损失共计51834元。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身为医务人员,在担任手术主刀医生时,本应保证所施手术的成功和安全,却违反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赵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同时判决医院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3.3万余元。.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例】交接班草率致婴儿死亡某妇产新生儿病房,为保暖而将一新生儿暂诉在暖气旁,护士没有将这一情况记入交班本,交接班时也极其简单,问:“有事吗?”答:“没有事。”就算交接完毕。由于没有巡视病房做床前交接,交班护士忘上暖气旁还放着一个新生67、儿,接班护士也没有逐一检查病人,哪个哭闹就去处理一下。结果直到再次交接班才发现了暖气旁的新生儿,此时患儿已被烘干死亡。【案例】当班失职酿惨祸某患儿因腹股沟斜疝嵌顿而来诊,入院后手法复位成功,住院择期手术。第九天夜里再次嵌顿,护理人员向值班医生做了报告,值班医生查看了病人,给予手法复位,但未成功,以后就没有采取其他措施而消极等待。另一名值班医生急诊手术回来后,了解了这情况,也给病人进行手法复位,也没有成功,即嘱家属让病孩臀部抬高,未给其他处置,就去睡觉了。两医生都没有观察病人情况,直至翌日上午手术,见已发生了肠坏死。后病孩因中毒性休克而死亡。【案例】擅离职守夺人命某交通事故外伤病人被送到某市急救68、中心,因胸腹部联合开放性损伤,病人人大量失血,临床医生嘱立即输血,并准备手术。该急救中心血库设有24小时值班,但护士跑到徊库联系输血却找不到人,40分钟后血库工作人员放才回来,又经配血,待护士取了血回来,病人已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了。本例血库工作人员擅离职守,使临床丧失了继续治疗和抢救的时机,导致病人死亡,血库工作人员已违反了值班制度的规定,属于医疗过失。【律师说法】医疗行为不只限于对患者的诊治,医疗作风、服务态度本身也是重要的体殃,这是医疗道德的问题。不符合医疗道德,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构成各自的诊疗基础,保证合理的医疗过程。医师、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往往是69、造成的起因。医务工作者不单要在医疗技术上精益求精,掌握好为患者解除病痛的真实本领,还要懂得怎样去执行医务。患者对医师的治疗手段都有一种很自然的关切。患者有必要知道医师怎样对他进行治疗。医务人员在采取每一项治疗措施,都要让患者方面知道,这样做即使是出现一些不如预期的效果,也会得到患者方面的理解。在实践中,确不属于医疗差错,纯系医务人员的医疗作风、服务态度、缺乏对患者应有的同情和必要的关心、恶性语言刺激、骄傲蛮横的救世主态度,都是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过度诊疗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例】女子治病不好反加重 医院过度诊疗赔偿1.5万35 岁的患者倪某因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到北京A 医院就诊。接70、诊当天,疼痛科医生为其诊治并进行了颈椎核磁共振检查。三天后,根据检查结果该医生为她进行了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 所用麻醉药物为利多卡因)。但治疗后,病情不仅没见好转反而加重。一月后,倪某再次来医院就诊。医生认定其患有颈、腰椎间盘病变,再一次在未进行麻醉药物过敏试验的情况下,使用麻醉药利多卡因进行腰椎部位神经阻滞治疗。不料,几天后倪某腰部以下剧烈疼痛、无法自由行走及正常生活。后来,倪某获知麻醉药使用前需进行过敏试验,而她恰恰对利多卡因麻醉药过敏。倪某认为A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将该医院诉讼至法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认定,A医院的治疗行为与倪某的症状无明确因果关系,但其诊疗行为,选择神经阻滞71、治疗方案属于过于积极的过失,该过失增加了医疗费支出。遂判决医院赔偿该患者1.5 万元费用。【律师说法】疾病是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同一种疾病在不同阶段表现会不同;疾病也需要一个复杂的判断过程,同一种体征和症状可能是由不同疾病引发的。而且,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有些医生需要做各项检查,排除其他病因后才能做出最终诊断;而有些经验丰富的医生就能很快直接对症检查、做出诊断。该案例中,医方在患者没有治疗指征的情况下,为其进行神经阻滞治疗,这是一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违规行为,也属于过度治疗的侵权行为。判决医生是否过度医疗,从法律角度看,应以是否违反诊疗常规、是否存在主观上过失(明知没必要且会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的情72、况下,出于创收营利等目的而进行该项检查或治疗)。此案例也告知医务人员:(1)进行诊疗活动时,严格按照诊疗常规是基本的前提;(2)加强专业知识修养和能力技术,提高诊疗水平;(3)过度医疗是个敏感的问题,相关部门及医院管理层面应出台一个严格的指针。.举证不利 自食其果【案例】缝针折断致产妇死亡 医方无据证明无错应担责杨某在医院正常分娩后,医生在缝合会阴时,缝针折断在会阴肌层中。虽经两次转院,但杨某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永别人间。其家属悲痛之余,将某地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县医院向法院申请技术鉴定。保健院、卫生院未申请鉴定。百色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医方在进行医疗过程中73、,患者突然发生难以意料的肺栓塞,并且做了及时有效的诊治,断针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依法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县医院向靖西法院申请医疗鉴定后,百色医学会根据法院的委托,对县医院作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及诊疗行为没有过错的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故县医院不应承担患者杨某死亡的任何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卫生院及保健院未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即未申请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应视为其放弃74、举证的权利。故卫生院及保健院提出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合本案的证据材料,根据卫生院、保健院的过错程度,卫生院应承担患者死亡60%的赔偿责任,保健院应承担患者死亡40%的赔偿责任。【案例】手术后生殖器伤残 院方举证不能赔偿患者9万余元原告赖先生在庭审中诉称,2008年11月25日,他到德阳市某医院进行包皮环切门诊手术,2天后因医药胶布脱落,发现自己阴茎下多了1条伤口,导致阴囊与阴茎完全相连,造成其性功能严重障碍。2009年4月25日,经德阳市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阴茎伤情致残程度为8级。因为该医院医疗人员的过错,导致其身体严重受损,故请求法院判令该医院赔75、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应当就赖先生的损害结果与其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被告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赖先生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故法院推定,被告医院对赖先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赖先生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173元。【案例】新生儿夭折 医院人员撕毁部份病历引发诉讼孕妇陈某到罗城某医院住院分娩,签字手术及输血同意书后,行剖宫助娩出一成活女婴。但是医师发现新生儿出生后情况不妙,新生儿全身皮肤轻度青紫,四肢端冷,于是请儿科主任会诊。医师即采取抢救措施,76、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次日,陈某家人向医院讨要说法,情绪激愤的陈某家人与医院有关人员发生激烈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医院的有关人员撕毁部份病历。为此,矛盾激化,陈某家人当即向罗城县公安局报警。经尸检,认定新生儿死亡原因为-内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胸缐显著气性囊肿压迫心脏及大血管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而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双方协商未果,陈某与丈夫郑某向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城某医院赔偿其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罗城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77、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陈某女儿出生后-内蛛网膜下腔出血,这是一种抢救成功率低、死亡率很高的疾病,但医院在对陈某女儿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手术不及时,对产妇的产程观察不够到位等违反医疗常规行为,致使陈某女儿死亡,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加上医院的有关人员在事发后竟然无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的规定,撕毁了部分病历,造成交付医学会鉴定的病历资料不全,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对医学会“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结论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据此判决:罗78、城某医院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陈某、郑某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等经济损失30129.47元。【律师说法】医院对患者的原始病历具有妥善保管义务,原始病历在医院撕毁、丢失、被盗,很大可能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削弱鉴定的客观性、权威性,导致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从而承担不利后果。.医生走穴引发的医疗事故谁担责【案例】走穴发生医疗事故 手术单位应承担全责 原告因不慎摔伤,于当日被送往邳州市某卫生院治疗,被告邳州市某卫生院诊断为:右下胫腓关节分离,当日该卫生院聘请了省外某人民医院医生林某,于当晚8时许进行手术治疗,在硬膜外麻醉下行螺79、丝固定术,住院治疗两天后出院,一段时间后,发现其右小腿畸形,后随即到邳州市人民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医疗单位检查治疗,共住院17天支付医疗费19227.71元,经诊断确认为右侧距骨陈旧性骨折。原告遂以被告漏诊行为造成原告伤残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本案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查明情况分析,鉴定结论已明确被告邳州市某卫生院在诊疗中存在漏诊、漏治的现象,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该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具有证明效力。被告邳州市某卫生院对因其诊疗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某系被告邳州市某卫生院聘请医生,其诊疗80、行为代表邳州市某卫生院,其诊疗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邳州市某卫生院承担。 【律师说法】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大医院的医生利用休息时间,应外地小医院的邀请,前往出诊,进行手术或者其他治疗工作,或者进行所谓的“义诊”推广某些治疗器材或者治疗药物,从而取得出诊费、劳务费。当因上述行为发生损害事故时,医生的行为不是其所执业的医院的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不能追究其所在医院的责任;其进行手术的医院一般也具备执业资格,病人是该院收治的患者,由该医院安排手术和诊疗。在此情况下,应当视为该医院雇佣或者聘请外来的医生进行的治疗活动,不论双方之间有什么约定,也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该医院都要承担诊治活动的全部责任。而一旦81、是由于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则造成损害的加害人为直接的被告,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其民事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医护人员受伤害该怎样维权【案例】全国首例医院职业病损害纠纷调解结案 郑某、张某、余某、刘某4名原告在医院工作期间均从事X线放射性工作,并于近年分别被浙江省放射病诊断小组诊断患有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皮炎、放射性皮肤溃疡、放射性皮肤癌等疾病,损害程度不等。其中,张某已于2000年5月在被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第四指指掌关节离断术治疗。去年4月15日,张某4人向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由于不被受理,诉至法院。在庭审中,4原告都向被告提出巨额精神损害赔偿。他们认为,工作中82、使用的机器是上世纪40年代生产的。院方明知这一状况,仍人为地加大工作量,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在确诊患有职业病后,仍不给他们调换工作,被告应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则认为,4名医生从事放射工作,日积月累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并非院方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或过错,院方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日前,此案在湖州市吴兴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补偿给原告张某四人精神抚慰金共计13万元。【律师说法】医护人员维权医护人员在医疗机构职业期间,存有大量的安全隐患。如职业病、疾病传染、医疗设备辐射、医患暴力冲突带来的人身损害等等。作为同医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机构,应该完善安全管理,切83、实维护好医护人员的人身健康,医护人员也应遵守诊疗规范及其医院管理制度,当自己人身权益受侵害时,应首先同医疗机构协商和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通过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来维权。. 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罪、责、罚【案例】中医助理医师当西医 治死病人被判刑唐某(51岁)系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其执业范围为预防保健科和中医科。某日在家玩耍的王某(女)因身体不适,便找唐某为其看病。唐某在明知自己为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无权进行西医诊疗的情况下,为王某诊断,并给王某开具了头孢拉定和病毒唑处方,在未作皮试的情况下,还是将头孢拉定注入王某体内,约20分钟后,王某开始出现过敏性反应。唐某同张波一道将王某送到高场镇中心医院抢84、救,高场镇医院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后转入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王某死亡。2004年8月2日,四川省华西医学鉴定中心病理报告认定,王某的主要死因符合感染,败血症;过敏性休克对其死亡起着促进作用。王某家属报警,唐某遂被逮捕。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只有中医助理医师资格,在对被害人王某进行的诊疗活动属于西医范围,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应按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唐某的行为属非法行医,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例】护士开起诊所医死两龄童 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张某毕业于某大学护理专业,85、有护士执业证书,曾在某医院从事过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张某结婚生完小孩后,便辞职在家,常按照自己所学,给亲友邻居开药或者打针。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张某在家中开起了诊所。在治疗孩子感冒咳嗽过程中,孩子一直哭闹不已,张某为了让孩子症状尽快减轻,严重违反医疗规定,对孩子静脉推注大剂量克林霉素。注射后,孩子心跳骤停,张某赶紧和孩子父母一起将孩子送往医院。孩子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孩子的父母悲痛欲绝,报警将张某抓获。秦淮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向秦淮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同时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秦淮法院法官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某支付受害人家属赔偿金20万86、元。秦淮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7年。【案例】乡村医生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获刑3年被告人高某,在安徽老家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做了三十年多年的乡村医生。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上海市嘉定区娄塘镇赵厅村的暂住处开设一私人诊所,黄某在产后100天在高某的诊所让高某为其上了节育环。因要回老家做结扎手术而要求高某将其体内的节育环取出。高某遂在其诊所内,用弯头镊子为黄某进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因黄某当即感到疼痛难忍而停止手术。后被告人高某为黄某配了少许消炎药,收取了药费人民币30元。黄某回家后,感觉下腹剧烈疼痛,于次日凌晨至嘉定区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取环术后致子宫穿孔、肠穿孔、87、腹膜炎,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2007年8月24日,高某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9月29日被依法逮捕。12月6日,嘉定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法院受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她人摘取宫内节育器,致被害人重伤,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例】病人输液,医生吃饭,88、酿成大祸刘某感到头痛脑热,叫来乡村医生高某为其看病。高某诊断刘某为上呼吸道感染,便在刘某家中为其输液治疗。输液到第三天时,高某为刘某插上输液针管,就回自己家吃饭去了。不料,当吊瓶内的药液输了大半时,刘某身子突然一阵抖动,口角不断流出口水。作为主治医生的高某很快被叫到了现场,而他又忘记了携带解药,急忙跑回家去取。眼见刘某病情急剧恶化,家人连忙将其抬上车欲送县城医院抢救,结果途中身亡。经山东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乐陵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赔偿死者亲属62567.4元。一审宣判后,高某不服,以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被害人是特殊89、体质等理由,提起上诉。德州市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案例】未做产前检查致产妇大出血 助产士获医疗事故罪邹某是郯城县某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助产士。产妇刘某到该卫生院生产,由邹某接生。但是邹某没有给产妇刘某做产前检验血小板等必要的常规检查,因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刘某产后出血不凝,造成大出血,虽采取紧急措施均未能止血,后联系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转入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临沂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该卫生院与刘某的丈夫窦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窦某各项经济损失145600元。该卫生院向公安机关报案,邹某被刑事拘留。法院认为,邹某的疏忽造成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刘某产后大出血死亡90、,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遂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案例】医生虚开发票导致错判挨罚王某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在一次与人争吵过程中发生抓扯。王某认为对方将自己打伤,起诉至法院,想索赔医药费。由于没有足够的索赔证据,王某的母亲找到张医生,请他以卫生院的名义,为儿子虚开1998年8月至1999年9月期间的处方及门诊医药费发票,并补开入院证明。好心的张医生一口答应下来,全部给办齐了。根据这些证明及发票,法院认定王某被人打伤,判决“伤人者”赔偿王某医疗费、交通费共313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以事实认定不清,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院查明,王某出具的住院治疗及费用证据系虚开,王某本人并无91、外伤,该医院和张医生也承认作假。法院据此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同时对张医生虚开发票等行为处以500元的罚款。【律师说法】医生须谨慎行使手中的权利医生有权出具医学证明文件,但是在出具的时候,应该保证证明文件的客观性,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利。医生出具假的发票帮助骗取医疗保险、出具假的伤残报告,妨碍司法,轻则罚款,重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伪造伤情助人索赔 涉嫌诬告陷害罪被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靳某为成安县人民医92、院医生,在工作岗位上不思进取,时常想在自己这个岗位上怎样谋财贪利。王某、牛某、池某先后因故与他人发生矛盾,但当事人尚不够刑事追究,三人心里因不能使当事人受到惩罚而忿忿不平,于是通过中间人找到医院的靳某,付给靳某一定的报酬后帮助作了假耳膜穿孔手术。后王某、牛某、池某等人到公安机关凭借此耳膜穿孔为证据,追究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致使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而又无可奈何。并且使当事人的前途和财产都受到了极大损失。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涉嫌诬告陷害罪的靳某、王某、牛某、池某等人。【案例】郑州一医生偷卖死者眼球被批捕 郑州某医院医生王某以作翼状胬肉切除手术为名,在医院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该院的另一患者张某作了角93、膜移植手术,将宁某的一只眼角膜移植到张某的右眼。王某在手术前私下收取患者张某的好处费15050元。事发后,宁某的家人立即报案。警方调查找到宁某生前的主治大夫王某,王某坦承了自己摘取眼球的行为,并认为此事不足为怪,“很多医生都是这样做的”。案件侦破后,公安部门以侮辱尸体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林。由于王林在手术前,私下收取患者张某的好处费15050元。检察部门最终以受贿罪将王林依法逮捕。【案例】 B超医生受贿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领刑黄某利用担任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上京分公司医院B超医生的职务之便,应众多孕妇之要求,帮助孕妇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收受孕妇黄某香等16位孕妇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300元94、。依法被检察院逮捕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300元,为他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且情节恶劣,遂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案例】医生开处方收回扣属受贿 最新司解释前他应声倒下邱某原是浙江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在医术上是“一把刀”。但这些年,他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了不少好处,又多次非法收受医药代表王某、黄某、吕某所送的药品销售回扣费总计人民币248978元。公诉机关经查实后,认为邱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起了公诉。邱某认了自己收回扣这个事。但是对这个受贿95、罪的起诉很有异议。最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律师说法】白衣天使的坠落 商业贿赂根据“两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当医药公司代表以产品回扣或安排旅游的等形式进行贿赂时,医护人员一定要守住职业道德操守的底线,不要因一时贪念去占经济上的一点便宜,从而坠入犯罪的深渊,犯罪的成本换不来真正的幸福。也96、不要自认为犯罪手段高明,到头来却是自己愚弄了自己。【案例】杭州华夏医院涉嫌虚假广告罪案“首家引进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独创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治疗新突破”,“术后24小时,关节疼痛明显减轻或消失,两三天后病变部位的活动功能得到恢复”,“只需一次手术,还您终身健康”,这是杭州华夏医院发布的关于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的广告。一看到这样的广告,众多患者纷纷前往就医。其中有11位患者先后接受“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但结果不仅没有治愈,反而出现不同程度的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症状。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因施行“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后已造成朱、97、黄、颜、吴等患者九级伤残,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后果。25名类风湿病患者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将杭州华夏医院告上法庭,个人最高索赔额达90多万元。与此同时,省工商局向省公安厅移送了“杭州华夏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称该医院发布“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广告的行为涉嫌虚假广告罪。检察机关认为,这是一起涉嫌虚假广告罪的单位犯罪,即杭州华夏医院涉嫌虚假广告罪。因为该院广告中使用的“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及治疗风湿病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均属虚假。并具备单位犯罪的几个必备条件: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98、和团体;单位犯罪,目的是为了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案例】美容医院擅用赵雅芝形象被诉 法院判赔偿10万2011年9月,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美医院)在未经赵雅芝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她的照片挂在该院网站上,并刊载解读:56岁赵雅芝美容不老的秘密一文。2012年11月,华美医院还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液晶广告屏滚动播放赵雅芝的照片,为名为爱贝芙的美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赵雅芝以侵犯肖像权、姓名权为由,将华美医院告上法庭。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经审判,认为华美医院侵犯了赵雅芝人格权,判决该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附附1.医务人员行为规范根99、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发的规定,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为: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3、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5、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100、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6、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7、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9、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101、有关部门报告。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附2.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疗活动主要是由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的,在医务人员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其所在的医疗机构依据雇主责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条例也强调了医务人员的过失。我国有关法规中的医务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主要是医生、护士、药师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如医疗器械的操作人员等。法规确定的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10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2)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3)保护患者的隐私。医疗活动以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信赖为基础,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往往需要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自己的隐私,因此,医务人员必须为病人保守秘密,否则不仅是对患者的侵害,而且将对整个医疗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隐私权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但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22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103、”行政规章中,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l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人、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节公布或传播。因此,保护患者隐私系一项法定义务。(4)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5)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6)告知并取得同意的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此义务的规定。此义务旨在满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履行此义务将排除侵袭性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违法性。如果未使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之承诺,则除非符合前述容许性危险的条件,如患者濒临生命危险,如不及时实施该项医疗行为将造成患者丧生等情况,则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7)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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