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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人力资源业务风险管理制度449页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人力资源业务风险管理制度44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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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
上传人:职z****i 编号:1100732 2024-09-07 445页 2.82MB
1、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人力资源、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类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员工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员工(以下简称员工)的职务升降工作,确定员工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员工的职务升降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条根据管理权限,省联社负责正处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位、职数的确定和员工的职务升降工作。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为处长、副处2、长、科长、副科长。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为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第四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接受所在部门领导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晋升领导职务资格条件 第五条晋升员工的领导职务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实行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级晋升职务。第六条晋升领导职务的员工,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突出;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第七条晋升领导职务的员工,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近两个年3、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为称职以上。(二)晋升科、处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级副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三)晋升处级副职、正职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四)晋升科级正副职领导职务,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级正副职领导职务,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身体健康。(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二)、(三)及(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八条员工在原单位的职务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第三章晋升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第九条晋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晋升主4、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职数,不受比例控制。第十条晋升员工的非领导职务,实行逐级晋升。不得破格晋升。第十一条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员工,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突出;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第十二条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员工,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调研员应当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二)副调研员应当任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三)主任科员应当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四)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五)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六)晋升5、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七)身体健康。(八)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第十三条员工在原单位的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第十四条新录用员工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本人学历确定担任非领导职务:(一)具有大专以下学历的,确定为办事员。(二)具有本科学历的,确定为科员。(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主任科员。第四章晋职程序第十五条晋升员工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6、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根据需要,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四)集体讨论决定。(五)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十六条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员工,进行任职谈话或培训。第五章降 职第十七条担任科长或科员以上职务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7、(三)旷工连续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天以上的。(四)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第十八条降低员工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降职安排意见。(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三)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十九条员工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规定提出申诉。第二十条被降职的员工,如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xx省农村信用社后备高级管理人员选拔培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xx8、省农村信用社后备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后备高管人员)工作制度,培养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有发展潜力的后备高管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备高管人员是指组织人事部门将其作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理事长(董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培养对象的人员。第三条选拔培养后备高管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原则;(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三)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四)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四条省联社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后备高管人员队9、伍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后备高管人员的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办事处负责向省联社推荐后备高管人员建议人选;负责对后备高管人员的管理和培养;负责统一管理后备高管人员档案材料。档案内容包括:xx省农村信用社后备高管人员推荐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公示、年度考核、培训和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办事处主任、县联社理事长(董事长)分别是选拔培养后备高管人员的第一责任人。办事处每年要听取至少一次理事长(董事长)后备高管人员的工作汇报,县联社每年要听取至少一次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后备高管人员的工作汇报,并向办事处上报考核材料、提出是否调整建议。 第七条后备高管人员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10、,如管理主体发生变化,应将后备管理档案与其自身档案一并转交新的管理部门,可否列为调入单位的后备高管人员,按管理权限和选拔程序重新确定。 第三章资格条件及选拔程序第八条后备高管人员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群众基础较好;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第九条后备高管人员,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近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二)理事长(董事长)后备高管人员原则从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中产生,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后备高管人员原则从下一级职务中产生;(三)理事11、长(董事长)后备高管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后备高管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四)大专以上学历;(五)身体健康。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培养。第十条理事长(董事长)后备高管人员原则按11的比例确定;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后备高管人员原则按12的比例确定。第十一条后备高管人员队伍应形成合理结构:(一)后备高管人员名单中,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高级管理层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高管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二)后备高管人员一般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员工或非中共党员员工;(三)后备高管人员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十二条选拔后备高管人员12、程序: (一)采取民意测评和民主推荐方式,按推荐票数的多少排序确定考察对象;(二)对后备高管人员拟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以及发展潜力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三)集体讨论拟定后备高管人员推荐人选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15天,无异议后,填报xx省农村信用社后备高管人员推荐人选登记表(见附表),报省联社审核认定。第四章后备高管人员的培养第十三条加强对后备高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有计划地选送到大专院校进行更新知识的再教育,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其中脱产学习不少于15天。对推荐担任上一级管理岗位职务的,要参加相应级别的职务提升培训,培训时间不13、少于30天。第十四条加强对后备高管人员的实践锻炼,采取岗位轮换、选派到省联社和办事处或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等方式进行,扩大横向和纵向交流力度。 第十五条对列为后备高管人员的信用社(支行)主任(行长),可让他们多参与重大问题和全面工作的调查研究、决策,为其成长创造条件。第十六条对后备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后备高管人员考核一次,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后备高管人员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后备高管人员名单,并报省联社备案。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三)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14、群众意见较大、威信不高; (五)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六)年龄偏大;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后备高管人员。第十七条要重视对新招员工,特别是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员工的培养工作,在5年之内,每年必须换岗1次,使之尽快成为业务骨干和核心人才。第五章后备高管人员的使用 第十八条选拔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须从后备高管人员中挑选。需要从后备高管人员以外推荐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报告中说明情况。第十九条对后备高管人员使用,省联社可在不同地区、不同联社之间统一调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xx省农村信用15、社后备高管人员推荐人选登记表(未列入)xx省农村信用社员工风险责任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xx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规范职业操守,提高员工道德风险防范意识,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县联社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主任(行长)、监事长、副主任(副行长);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县联社负责党建、工会的专职负责人及联社内设部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的负责人(正、副职)、主办会计;本办法所称一般员工是16、除上述人员外,在岗的正式员工、短期合同工和临时工。第三条风险责任金按县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40%、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20%、一般员工绩效薪酬的10%缴纳,与其任期目标和风险责任挂钩,并按直接经济责任或连带经济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第四条风险责任金实行分级专户管理,设立个人账户。办事处负责高级管理人员风险责任金的管理,县联社负责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风险责任金的管理。同时,办事处及县联社应分别建立“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是为防范风险建立的储备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员工被扣的风险责任金,其资金用于弥补员工违规行为或经济案件或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第五条办事处及县联社应分别成立员工风险责任17、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代表组成。其职责是:(一)负责风险责任金的管理和考核兑现;(二)负责对造成风险直接责任人的认定;(三)负责对造成风险连带责任人的认定;(四)负责对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的认定;(五)负责对连带责任人经济责任的认定;(六)负责对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人的认定;(七)负责审批风险基金的使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外,还要按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一)经济案件造成损失的;(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三)违规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 (四)在贷款管理工作中,由于不作为,使贷款诉讼失效造成损失的;(五)18、擅自使用抵债资产(汽车、电子设备、房屋等)造成损失的;(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或者保证造成损失的;(七)违规经营或未经批准设立营业机构、迁址、更名,被监管部门经济处罚的;(八)违反制度,被行业管理部门经济处罚的。第七条县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因其它原因离任,按以下情形及标准兑现风险责任金。(一)责任审计为称职的,按其风险责任金余额的60%兑现。剩余的40%在离任后5年内,未发现以前年度因个人责任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全额予以兑现;发现因个人责任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用其风险责任金抵补损失。(二)责任审计为基本称职的,按其风险责任金余额的50%兑现。剩余的50%在离任后519、年内,未发现以前年度因个人责任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全额予以兑现;发现因个人责任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用其风险责任金抵补损失。(三)责任审计为不称职的,其风险责任金余额不予兑现。 第八条一般员工风险责任金每两年按以下条件和标准兑现。(一)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按其风险责任金余额的60%兑现。剩余的40%在5年内,未发现以前年度因个人责任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全额予以兑现;发现因个人责任后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用其风险责任金抵补损失。(二)一年考核为称职,一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按其风险责任金余额的50%兑现;剩余的50%在5年内,未发现以前年度因个人责任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全额予以兑现;发现因个人20、责任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用其风险责任金抵补损失。(三)一年考核为称职,一年考核为不称职的,按其风险责任金余额的30%兑现给个人,30%扣入单位风险基金。剩余的40%在5年内,未发现以前年度因个人责任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全额予以兑现;发现因个人责任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用其风险责任金抵补损失。(四)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其风险责任金余额不予兑现。第九条员工岗位调整、调离、内退、退休、辞职的,在事前都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审计结论,按第七条规定兑现风险责任金。第十条办事处及县联社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县联社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办事处备案,办事处制定的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省农21、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省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评价xx省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培训、职务升降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第三条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第四条考核指标为民主评议和定性、定量指标。定性指标按22、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和职责考核;定量指标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共性考核指标。第五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民主评议10分、定性指标30分、定量指标60分。 第六条民主评议和定性、定量指标及分值。(一)定量指标及分值:资本充足率5分、资产流动性3分、安全性8分、效益性19分、综合发展能力25分(见附表1)。(二)定性指标及分值:法人治理建设6分、业务发展规划6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10分、案件防范和处置8分(见附表2、3、4、5)。(三)民主评议分值:德1.5分、能1.5分、勤1.5分、廉1.5分、绩4分(见附表6)。德,是指政治、思想和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23、勤奋敬业和劳动纪律的表现; 廉,是指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正确行使职权情况;绩,是指完成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及贡献。第七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0至90分(不含90分)为称职, 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称职。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内。第三章 考核范围第八条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是否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考核进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一)离职学习一年以上的24、;(二)当年病假累计半年以上或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因违规违纪被停职检查的;(四)因经济或其他问题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第四章 考核机构第十条省联社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办事处设非常设性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负责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考核委员会职责:(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二)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三)审核评价意见、考核等次及优秀等次比例,通报考核情况;(四)受理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第十二条考核小组工作职责:(一)根据考核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二)根25、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考核对象述职报告及员工评议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统筹平衡优秀等次比例;(三)向考核委员会报送相关考核材料;(四)受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其考核结果提出的复议请求。第五章 考核时间和程序第十三条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元月底前,高级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好定性、定量指标考核资料,撰写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7)。考核小组在翌年3月15日前将考核报告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被考核人向考核小组述职;(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三)考核小组在民主测评和听取参加考核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26、核等次意见;(四)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反馈被考核人,被考核人签署意见;(五)考核委员会对考核小组提出的考核等次和评语进行审定;(六)将审定结果以市(地、州)为单位公示;(七)通报考核结果;(八)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15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复核人。申请复核人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可向考核委员会再次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须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五条在现任职务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其行员等级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第十六条连续两年被确定27、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第十七条当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其工资、职务晋升年限重新计算。第十八条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免职,免职决定按程序在三个月内作出。第七章 考核纪律第十九条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第二十条参加考核人员,要本着为信合事业负责、为同志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考核小组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不得采取抵触情绪或其它行为损害考核的公正性。第二十一条考核小组成员必须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标准,不得徇私舞弊。第二十二条被考核人,要正确对待考核,虚心接受意见,不得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持不同意见的同志28、。第二十三条在考核过程中出现违反考核规定和纪律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单位(部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任职务任职时间分管工作个人工作总结(不准另加页)自我评鉴签名: 年 月 日民主测评测评人员范围民主测评得分投票人数德能勤绩廉合计有效票数分分分分分分定量定性考核定量指标定性指标资本充足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综合发展合计法人治理建设业务发展及培训内控制度及执行案件防范及处置合计分分分分分分分分分分分考核组评价意见考核小组:(盖章)年月29、日被考核人意见签名:年月日考核委员会审定意见考核委员会:(盖章)年月日(附表1-6未列入)xx省农村信用社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省农村信用社人才引进工作,拓宽用人渠道,改善员工队伍结构,提高员工素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进人才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条 引进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第四条 省联社人力资源处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五条 重点引进金融机构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第六条 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0、:(一)熟悉和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二)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身体健康; (五)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金融、经济管理、会计、法律、计算机等相关专业),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并担任部门或支行负责人3年以上,年龄40周岁以下;(六)业务骨干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经济管理、会计、法律、计算机等相关专业),金融从业5年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下; 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本条(五)、(六)项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引进程序:(一)用人单位受理拟引进人才的申请,对其资格条件31、进行审查;(二)考试或考核;(三)身体检查;(四)办事处审核,省联社审批;(五)用人单位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第三章 考试和考核 第八条 考试内容为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第九条 考试采取笔试或面试等方式。 第十条 考试由省联社统一出题,参照xx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招聘录用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考试合格的,按员工管理权限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进。第四章 工资及待遇第十三条 引进的人才工龄连续计算。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待其岗位确定后,比照同岗位的标准执行。第十32、四条 引进的人才在原单位的任职情况,只作为参考。第五章 纪 律第十五条 凡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引进人员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引进资格的;(二)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xx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基本医疗,增进员工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33、。 第二条 员工医疗费实行单位补贴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即定额和超定额按比例分别负担的原则。 第三条 员工定额医疗费补贴每人每月以300元为基数,再按工龄每人每月补贴10元,其计算公式如下:年定额医疗费补贴(300元10元工龄)12月工龄当年年号-参加工作时年号1第四条 定额医疗费补贴,次年一季度前统一计发。第五条 在职员工医疗费超过定额部分的,按以下标准负担。(一)工龄10年以下的,个人负担20%;(二)工龄1120年的,个人负担15%;(三)工龄2130年的,个人负担10%;(四)工龄3140年的,个人负担5%;(五)工龄41年以上的,个人负担2%。第六条 退休员工医疗费超过定额部分的,实行实34、报实销。第七条 女员工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实报实销,不扣抵定额医疗补贴;计划内生育第二胎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报销。第八条 因公或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医疗费全额报销,不扣抵定额医疗补贴。第九条 甲类传染病、精神病、癌症等危重疾病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患者,不实行定额医疗费补贴,医疗费全额报销。第十条 省外就医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第十一条 员工报销医疗费,住院费须提供明细清单,药品费须出具双处方;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费用超过定额医疗补贴的,须出具双处方,并经人力资源处、财务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报销。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不计算在医疗费定额内。第十二条35、 下列费用不属于医疗费报销范围:(一)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二)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三)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四)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五)各种磁疗用品费;(六)未经同意自行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疗费用;(七)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八)出国期间在国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第十三条 医疗费的36、报销应在每年年底前一次性报销。对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不再享受定额医疗费补贴;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差额计发。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工作职责,规范办事处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充分发挥办事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设立办事处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10号) 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设置派出机构有关问题的函(黔府办函20042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37、第二条办事处是省联社的派出机构,经省联社授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职责1.指导、督促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联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2.协助省联社考察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指导联社按法定程序选举理(董)事会理(董)事、监事会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业务发展、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3.协助省联社对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向省联社提出调整建议;对违规、违纪的,及时向省联社提出处理意见。4.指导、督促辖内联社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授权制度和内部激励机制。(二)人员机构管理职责1.协助省联社做好38、员工岗位知识和从业资格认证考试工作,以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备案工作;2.负责对联社绩效薪酬、高级管理人员风险责任金的管理及兑现,指导联社劳动用工、养老统筹、社会保险等工作;3.负责联社后备高级管理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员工学历教育及培训工作;4.负责联社机构管理工作,督导联社加快营业网点建设,对营业网点增设、撤销、合并、迁址、更名的事前审查备案。(三)业务财务及风险管理职责1.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联社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2.指导、督促联社完成省联社下达的各项经营计划,落实信贷支持“三农”工作措施,并对其业务经营进行考核;3.组39、织、指导联社加强贷款管理、推介业务产品,按权限做好大额贷款审查备案工作。牵头组织联社社团贷款。4.组织、指导联社拓展中间业务,负责联社对外开展业务合作、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业务的事前审查备案。5.指导、督促联社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指标考核制度,对联社申报修建联社办公楼项目的审查、上报,按权限对联社购建网点营业用房的审查备案。6.组织、指导、督促联社做好资产风险分类及资产质量真实性检查工作,对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进行监测、分析、预警、评价和通报,配合当地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处置联社金融风险,并及时向省联社报告。7.组织、指导联社开展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和核销损失类资产工作,审核40、联社抵债资产申报要件,负责对权限内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审查备案。8.组织对联社开展业务、财务、风险防范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指导、督促联社规范员工前台、后台业务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四)稽核审计和监察保卫职责1.协助省联社对联社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 2.组织稽查支队完成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稽查项目检查等工作,督促被稽查、审计机构及时落实整改措施。3.组织研究、规划联社安全保卫工作建设,配合公安、银监等部门做好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设施达标验收、安全制度检查及安全评估工作,督导营业网点做好守库、押运、枪支管理和营业场所、金库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4.指导、督促联社开41、展反假人民币和反洗钱工作,协助查处重大责任性“四类”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5.指导联社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联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联社提出处理意见。(五)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职责.加强办事处党支部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联社加强党组织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联社高级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六)其他职责1.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省联社提供决策参考。2.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联社各类业务报表和省联社需要上报的其他统计材料。3.完成省联社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三条办事处负责人职位原则上设主任人、副主任至人,42、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四条 按照精简、高效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办事处内部机构设综合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其职责和量化考核标准由办事处制定。第五条 办事处人员编制9至15人(驾驶员除外),正式编制人员未到位之前,由交流人员补充。交流人员是指从联社后备高级管理人员中选用到办事处进行培养、锻炼的人员。交流人员在办事处培养、锻炼时间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六条 办事处部门负责人职位原则上设经理或副经理1人。第七条 办事处人员配备的基本条件及程序。(一)具备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二)拟调入办事处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省联社明确的办事处进人条件,由办事处推荐,省联社考察;(三)选用交43、流人员须经省联社审批;(四)办事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由省联社在编人员担任;(五)拟任部门负责人属省联社在编人员的,由省联社考察聘任,属交流人员的,由办事处聘任。第八条 交流人员在培养锻炼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劳保费等由原单位按原岗位的标准计发,各类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按标准缴纳,外出学习的培训费用由原单位报销,原单位暂停其通讯费的发放。第九条 交流人员差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省联社补贴交流人员每人每月通讯费150元、生活补助费300元,按交流人员每人每月300元下拔房屋租赁费。家住当地的,不享受房屋租赁费补贴。生活补助费和房屋租赁费补贴不得以货币形式发放给个人,由办事处统筹44、使用。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xx信发200645号文件同时废止。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议事规则一、总则(一)为建立和完善中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议事规则,充分发挥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党委会议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二)党委会议事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要求,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紧密围绕全省农村信用联社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央、省委对党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的有关规定精神进行。(三)党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45、制的原则,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严格遵守各项议事程序。二、议事基本范围(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决议,讨论研究省联社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二)研究和决定省联社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安排。(三)讨论研究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党纪情况。(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干部的考核、奖惩、调动和任免工作。(五)听取领导班子成员思想、工作、作风建设等方面情况的汇报,研究制定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内容、方法和措施。(六)听取省联社理事会工作报告、经营工作报告及对重大问题的情46、况通报;参与省联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安排。(七)研究和决定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内容和方法以及经验的交流与推广。(八)研究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工作汇报,支持群众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九)研究决定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有关事宜。(十)党委书记认为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工作。三、议事基本形式(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二)党委会议每两月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可提前或推后。遇有重大事宜,可随时召开。四、议事基本程序(一)需提交党委研究决定的议题,省联社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要在广泛调查研究47、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有关人员意见的前提下选定。议题要明确、中心内容要突出,要在提交问题的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建议,否则,不予上会研究。(二)需提交党委研究决定的议题,由省联社相关部门或分管领导提出的,经党委书记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需党政协调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主任共同商定。会前未确定的议题,不得在党委会上临时动议。(三)上述党委议事的各类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党委副书记主持。(四)已确定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汇报。议事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会议主48、持人应及时正确地归纳各方面意见。凡需表决的议题,须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可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五)凡属党委议事决定的事项,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由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抓好具体的贯彻落实、检查和考核;党委办公室要将实施情况和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党委。(六)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要准确、完整,字迹清楚;需出会议纪要的,经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发布,并做好存档备案。五、党委议事纪律(一)会议时间一经确定,应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缺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征得党委书记同意。需变更会议时间,党委办公室应提前通知有关人员。(二)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委员必须坚决执49、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委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三)遵守保密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党委会议内容、会议进行情况及会议决议、决定等,除需公布的内容外,未经党委同意,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对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四)党委委员如有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党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六、附则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讨论干部人事票决制暂行规定第50、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会(以下简称省联社党委)讨论干部人事票决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票决制,是指省联社党委会决定干部人事事项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确定省联社领导职务处级干部和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副调研员的任免及选调人员。适用于推荐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第四条 省联社党委会议讨论领导职务处级干部和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副调研员任免及推荐县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有关领导成员51、酝酿、党委会研究决定的程序。领导职务科级干部及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科员的任免可不实行票决制,由省联社组织人事部门(以下称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人选、党委有关领导成员酝酿、组织考察、党委会研究决定。讨论选调人员应经过组织考察、党委有关领导成员酝酿、党委会研究决定的程序。第五条民主推荐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省联社处级干部和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副调研员任免民主推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县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民主推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与办事处共同负责或者委托办事处负责。第六条对处级、科级干部和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的任免及选调人员、52、推荐县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在考察前,应当分别在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第七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考察组,按照考察程序及工作纪律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向本部门汇报,经本部门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向党委报告。第八条组织人事部门在省联社党委会议前,印制好需上会表决的干部人事议题及有关材料,并送达各党委委员。同时印制好表决票和汇总票。第九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书记缺席时,一般不研究干部人事任免问题;如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并委托表明自己对任免人员的态度。正、副书记均缺席,不能讨论干部人事事项。第十条会议决定干部人事事项5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与会委员对干部人事议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第十一条会议表决实行到会委员一人一票制,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不得另选他人,不能委托他人投票。第十二条会议进行讨论、表决前,由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被表决人员的考察情况、考察意见及理由等。第十三条表决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票,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统计票数,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十四54、条对经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人员,不在同一次党委会上进行再次表决,可由组织人事部门跟踪考察,条件成熟再提交讨论并投票表决。若两次党委会票决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就同一人选再次提交党委会讨论。第十五条到会委员与被表决的人选系夫妻关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泄露干部人事讨论和投票表决的有关情况。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做好资料归档工作。表决票、汇总表由组织人事部门封存、保管一年,以备查。其他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联社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讨论干部人事票55、决制流程图民主推荐党委有关领导成员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选拔省联社领导职务处级,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副调研员选拔县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选、拟选调人选审查被推荐人及拟选调人选资格条件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撰写考察报告,准备会议材料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考察情况与会党委委员进行讨论表决,以党委应到会委员会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资料归档未通过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跟踪考察,条件成熟再提交党委讨论并表决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选调人员暂行规定(xx20xx3号 20xx年3月19日)第一条 为规范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56、省联社)选调人员条件和程序,拓宽进人渠道,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联社选调正处级及以下职级的人员。第三条选调人员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第四条 选调人员范围:(一)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二)省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三)特殊需要的其他行业或部门。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及考察的方法选调。向社会公开招聘采用考试、考核方法;个别选调采用考察方法。第六条 选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熟悉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诚实守57、信,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四)有良好从业记录,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身体健康。第七条选调处级正职、副职人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大学学历;(二)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取得相关从业资格;(三)应具有任同级职务的任职经历;(四)处级正职年龄在45周岁以下,副职年龄在40周岁以下。第八条选调科级及以下职级人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大学学历;(二)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取得相关从业资格;(三)具有金融从业6年以上经历;(四)年龄在358、5周岁以下。对少数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第九条县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业务骨干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突出的,可放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格条件,选调到省联社工作。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所需职位及岗位的资格条件和考试、考核另行规定。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向省联社党委提出选调建议及拟选调人选。第十二条对选调建议及拟选调人选,在考察前,应当分别在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选调考察对象。第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考察组,按照考察程序及工作纪律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向本部门汇报,经本部门集体研究提出选调建议,向59、党委报告。第十四条党委讨论决定选调人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与会委员对选调人选,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十五条党委讨论决定选调人员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拟选调人选的考察、选调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十六条被选调或者招聘录用的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任职年限、工龄可合并计算。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待其岗位确60、定后,比照省联社同岗位的标准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联社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信发200660号文件同时废止。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选调人员工作流程图党委有关领导成员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选调人选审查拟选调人选资格条件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撰写考察报告,准备会议材料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考察情况与会党委委员进行讨论表决,以党委应到会委员会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资料归档未通过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跟踪考察,条件成熟再提交党委讨论并表决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xx省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61、定(xx20xx4号 20xx年3月21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xx省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理(董)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第三条选拔任用高管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和理(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62、)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熟悉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四)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五)身体健康;(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第五条提任高管人员职务,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近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为称职以上;(二)提任理(董)事长职务,应任主任(行长)或监事长职务两年以上;(三)提任主任(行长)、监事长职务,应分别任副主任(副行长)职务两63、年以上;(四)提任副主任(副行长)职务,应任下一级职务正职三年以上,并有在两个以上部门任职的经历;(五)提任高管人员职务,应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原则上还须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相关的从业资格。 第六条高管人员职务应当逐级提拔。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二)、(三)、(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七条高管人员可以从县联社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县联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选拔任用。任用高管人员一般应当从后备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中选拔。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第八条选拔任用高管人员职务按民主推荐64、组织考察、党委有关领导成员酝酿、党委会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一)公布职位、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规定,以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推荐预选对象。民主推荐由省联社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与办事处共同负责或者委托办事处负责。(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分别在省联社党委(以下称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三)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四)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由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考察组,按照考察程序及工作纪律进行严65、格考察。(五)通过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经本部门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向党委报告。(六)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讨论决定高管人员拟任人选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考察、拟任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党委委员进行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七)按照以下程序履行任职手续:1对确定人选,委托办事处与当地66、银监部门沟通,并将沟通情况反馈给组织(人事)部门。2组织(人事)部门下发审计通知,稽核审计部门组织对确定人选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稽核审计结论反馈给组织(人事)部门。3对确定人选审计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组织(人事)部门下发推荐任职文件。4县联社接到推荐文件后,须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履行聘任手续。并于五日内将有关聘任手续报省联社组织(人事)部门。第九条对高管人员晋升职务或提任高管人员职务的员工,进行任职谈话或培训。第四章免职、辞职、降职第十条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二)在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有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67、定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合作金融机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十一条实行高管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一)因公辞职,是指高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县联社章程的规定,向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二)自愿辞职,是指高管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三)引咎辞职,是指高管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四)责令辞职,68、是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实行高管人员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第十三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高管人员,如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高管人员职务。第五章纪律和监督第十四条选拔任用高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高管人员;(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高管人员职务任免;(三)不准个69、人决定高管人员职务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高管人员职务任免决定;(四)不准拒不执行省联社调动、交流高管人员的决定;(五)不准在推荐、考察工作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六)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高管人员任免的情况;(七)不准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八)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第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十六条实行高管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70、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高管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高管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县联社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联社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联社组织(人事)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选拔任用县联社高管班子成员程序流程图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委有关领导成员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组成考察组发布考察预告公布职位及任职条件审查被推荐人资格条件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考察情况与会党委委员进71、行讨论表决资料归档未通过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跟踪考察,条件成熟再提交党委讨论并表决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定向推荐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基本条件与年度考核任职经历与学历情况金融经济工作年限与职称撰写考察报告、提出建议、准备会议资料核查反映的重要问题xx省农村信用社高管班子及班子成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xx20xx4号 20xx年3月2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xx省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班子(以下简称高管班子)及班子成员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高管班子任期内的稳定,增强高管队伍的活力,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班子成员,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72、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理(董)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以及按管理权限批准的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人。第三条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经营管理层与同届理(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每届三年。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与理(董)事会一致,每届三年。第四条高管班子实行选举聘任制,在县联社新一届高管班子选举产生时,原班子成员所任职务自然免除。第五条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二)在考核73、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三)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四)有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合作金融机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五)因受处分或者处罚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六)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班子成员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第六条班子成员可在任期内辞职。辞职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第七条班子成员任职年龄界限为55周岁,女性为50周岁。任期届满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不再推荐任班子成员职务;任期届满,在换届年度男性年龄达到54岁、女性年龄达到49岁的,一般不再推荐任74、班子成员职务。对不再推荐任职的,县联社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第八条高管班子及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按有关规定进行。第九条理(董)事长在同一联社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应交流任职;其他班子成员任期内确因工作需要可进行交流。第十条班子成员的任职时间从理事会、监事会的聘任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班子成员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2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满2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第十二条高管班子及班子成员任期届满或者班子成员在任期内离任时,应按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班子成员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实行任职75、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依照党的纪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社行业规章制度,省联社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高管班子及班子成员的任期监督。第十五条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按照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高管班子及班子成员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先选优、表彰奖励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因违规经营、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原因,给联社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发生应追究责任的事项在任期结束后发现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76、责任追究。第十八条省联社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县联社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对本联社内设机构及网点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作出规定。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联社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省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交流工作暂行规定(xx20xx4号 20xx年3月21日)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xx省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交流工作,提高高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参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77、社)理(董)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管人员交流,是指省联社党委(以下称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通过调任、转任对高管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三)在一个联社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五)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第五条县联社理(董)事长在同一联社同一职位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主任(行长)、监事长、副主任(副行长)在同一联社同一职位任职满三届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县联社统一法人前与统一法人后任同一职位职务的任期(年限)合并计算。第六条高管人员有78、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一)离最高任职年龄界限不满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七条按照“面向全省,统一调配”的原则, 高管人员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跨地区之间的范围进行,也可到省联社挂职锻炼。第八条高管人员交流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二)征求办事处意见;(三)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四)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委托办事处与交流高管人员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五)组织(人事79、)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调动和推荐任职手续。办事处指导、督促县联社按规定履行聘任手续。第九条高管人员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高管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县联社理事长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高管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第十条高管人员交流期限:(一)理(董)事长交流任职期限应任满一届;(二)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交流任职期限应任满一届,任期满或者交流期内提拔的,交流期限重新计算;(三)高管人员到省联社及办事处挂职锻炼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办事处挂职锻炼,事前必须经省联社同意。第十一条高管人员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一)县联社必须执行党委关于高管80、人员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二)高管人员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三)高管人员调离时,不准随带公共物品;高管人员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第十二条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高管人员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高管人员到艰苦边远的县联社经受锻炼,提高综合能力。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办事处应关心爱护交流人员,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跟踪了解交流人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交流人员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人员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第十四条县联社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联社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办81、法。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联社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xx省农村信用社高管班子及班子成员考察工作暂行办法(xx20xx4号 20xx年3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xx省农村信用社考察工作质量,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了解和评价考察对象,为选配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理(董)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以下简称高管班子及班子成员)和选拔任用班子成员提供依据,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办法和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的原则82、;(二)客观公正的原则;(三)注重实绩的原则;(四)群众公认的原则。第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单位和对象,其考察工作由省联社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与办事处共同负责或者委托办事处负责。第二章考察内容及程序第四条 县联社高管班子换届、调整考察内容包括:(一)思想政治建设按照创建“四好”领导班子要求,围绕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考察。(二)领导信用社发展的能力围绕驾驭市场经济、应对金融竞争局面、开拓创新、依法合规经营、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方面进行考察。(三)工作实绩围绕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业务发展速度、资产质量83、及盈利水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等。第五条班子成员及拟提任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内容:(一)德方面。主要了解考察对象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理论素养、政治素质、理想信念、道德品质、民主意识及原则性与处理问题公正、公平性。(二)能方面。主要了解考察对象的工作思路、组织协调、科学决策、风险控制、综合分析的能力及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发展潜力。(三)勤方面。主要了解考察对象精神状态、深入实际、求真务实、勤奋敬业、努力程度、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四)绩方面。主要了解考察对象履行职责、工作绩效,包括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办法、发挥的具体作84、用,以及所取得成绩的情况。(五)廉方面。主要了解考察对象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接受监督、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第六条考察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一)组建2人以上的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班子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发布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班子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高管班子调整、拟提任人选的初步方案,向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85、向省联社党委报告。第七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班子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部门和营业网点的正职;(三)其他有关人员。第八条 个别谈话要求。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对拟任人选的反对意见,尽可能了解其理由和具体事实。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在个别谈话中应注意核查。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 (监察) 部门的意见。要把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平时掌握的一些具体问题和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了解清楚。根据需要,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有关文字材料。第九条实地考察。根据考察对象岗位职责要求,对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成绩、工作思路的86、实施情况、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绩效,进行实地考察。主要方法是实地了解情况、走访有关人员等。第十条查阅资料。近几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民主生活会记录;考察对象个人述职、年度考核、个人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要注意运用已有的实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成果,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反映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第十一条专项调查。对来信来访和考察中反映的问题,考察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对署真实姓名反映意见或举报问题的,由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直接找举报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核查有关问题;对举报人提供了具体线索的问题,由考察组按举报人提供87、的线索进行核查;对情况比较复杂或通过考察方式难以查清的问题,应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调查。第十二条同考察对象面谈。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了解其经历、思想、工作、生活、家庭及个人特长等方面的情况;也可以通过问答方式,考察其理论水平、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同时,向考察对象反馈有关情况或问题,要求考察对象作出说明。第三章 考察材料第十三条 考察组在集体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考察材料。(一)高管班子考察材料内容:1考察工作的基本情况;2高管班子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3高管班子成员的简要评价及分析排队;4加强高管班子建设的建议和意见。(二)班子成员及拟提任高管人选考察材料内容:1德、能、88、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2主要优点、成绩和不足;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情况。对考察中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第十四条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和主要特点。做到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准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结构完整,人名、职务、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要有观点、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 考察材料一般在1500字左右。 第十五条 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工作结束后,应将确定考察对象的上报材料、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专项调查报告等材料集中,建立专题文书档案,以备查考。89、已经提拔任职的,高管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第四章 考察工作纪律第十六条 考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二)不准泄露民主推荐和考察的情况; (三)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宴请和活动;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更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第十七条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的对象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及地域等其他需要回避的。属于回避对象的考察工作人员,应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回避。第十八条考察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90、和群众监督。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县联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联社考察工作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联社(合行)高管班子及成员考察操作流程根据省联社党委决定,组织(人事)部门组成2人以上的考察组起草考察预告,并在考察前13天公布,预告期限期715天班子成员的简要平价及分析排队,加强高管班子建设的建议和意见高管班子考察报告内容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并与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就方案征求意见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省联社党委报告考察工作基本情况及高管班子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个别谈话,实考察、查阅91、资料、专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考察组到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考察组撰写考察报告,提出班子调整及任用初步方案,报组织(人事)部门以发放征求意见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与组织信用社发展能 力高管班子经营指标完成、发展速度、质量、盈利水平高管班子成员及拟提任人选主要围绕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班子成员及拟任人选考察报内容班子成员的简要平价及分析排队,加强高管班子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班子成员的简要平价及分析排队,加强高管班子建设的建议和意见考核方法考察内容xx省农村信用社高管班子及班子成员考察预告暂行办法(xx20xx4号92、 20xx年3月21日)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xx省农村信用社考察预告工作,推进考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强高管班子及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理(董)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以下称高管班子及班子成员)换届、调整考察及拟提任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第三条考察预告内容:(一)考察工作预告。将考察时间、任务、要求、方式、内容、任职条件及考察组成员、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提前预告,也可以在考察对象所在县联社的一定范围内通过召开会议形式进行93、预告。(二)考察对象预告。将考察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等进行预告。(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将考察意图进行预告。第四条考察预告范围原则上在县联社内部进行公告,也可扩大到基层信用社。第五条 考察预告由考察组负责起草和发布。考察预告一般在考察前13天公布。第六条考察预告期限期15天。在预告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反映或举报被考察对象在党风、廉洁、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对预告中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一)对预告期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情况,一般以考察组为主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反映的性质较为严重或突出94、的问题,应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调查。(二)对于署名或当面反映的,组织上尚未掌握的新情况、新问题应逐件逐项予以调查核实;对匿名反映的问题,如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应予以调查核实;对于匿名反映没有具体事实内容的可仅作参考。(三)考察预告情况和反映问题情况的调查核实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考察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核查报告包括核查内容、方式、结果及考察(调查)组意见等内容。考察(调查)组人员要在报告上签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核查结论及意见负责。第八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一)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存在或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的,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可以继续考察推荐。对于存在95、的缺点、不足要指派专人同其谈话,督促其限期改正。(二)经调查核实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向省联社党委汇报后,不予以考察推荐,其中对于拟转任或轮换的,对其原任职务要做出组织调整;对于违法违纪的问题,按有关办法处理。(三)对反映的问题虽查无实据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可视情况而定:如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中民意较好,经考察工作实绩比较突出,要由其本人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负责的书面说明,可以继续考察推荐;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应暂缓考察推荐或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四)对于调查核实结果,要视情况向群众及时反馈,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注意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对于道听途说96、反映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的群众要进行教育,阐明是非利害关系;对于无中生有、故意诬陷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第九条 考察(调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对反映问题的人员和所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发现泄密现象要按有关办法给予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修改。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联社(合行)高管班子及成员考察预告操作流程考核组起草考察预告预告方 式及时间公告方式将考察内容进行预 告预告情况和反映问题情况的调查核实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考察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告范围:被考察对象所在联社内部,也可扩大到基层信用社考察前13天公告考察预告核查内容、方式、结果及考察(调查)97、组意见。考察(调查)组人员签名在考察预告期内,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由考察组进行调查核实预告内 容召开会议形式将考察内容进行预 告考察时间任务要求方式内容任职条 件考察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单 位考察组成员、办公地点、联系电 话及预告期 限考察对象工作单位。也可将考察意图进行预告在预告期内,对反映性质较为严重或突出的问题,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调查核查报告内容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反映问题不存在或属于一般性缺点不 足的,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可以继续推荐推荐中民意较好,经考察实线比较突出,要由本人对反映问题、作书面说明,可以继续考察推荐在政治立场、思想98、品德、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向党委汇报后,不予考察推荐对反映的问题虽查无据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可视情况而定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应暂缓考察推荐或取消考察对象资格xx省农村信用社选拔任用高级管理人员民主推荐暂行办法(xx20xx4号 20xx年3月21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xx省农村信用社民主推荐工作,推进民主推荐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理(董)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以下简称高管班子99、及班子成员)换届、调整的民主推荐和个别提拔班子成员。第三条 高管班子换届、调整和个别提拔班子成员,民主推荐由省联社组织(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与办事处共同负责或者委托办事处负责。第二章民主推荐方式第四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采用,也可综合运用。高管班子换届、调整应综合运用两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五条会议投票推荐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第六条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由组织(人事)部门派出人员组成的谈话小组进行,每个小组应有2人以上。个别谈话100、的对象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广泛性。第七条参加推荐的人员可以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参考人员名单进行推荐,也可以另外推荐他人。推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多于拟任职位人数,也可等于拟任职位人数。第三章民主推荐范围、程序和方法第八条高管班子换届、调整,民主推荐按高管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班子成员,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九条高管班子换届、调整,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县联社班子成员;(二)内设部门正、副职和营业网点正职;(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条跨县联社交流提拔任职的,经组织推荐后,在其所在联社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参照第九条确定。 第十一条高管班子换届、调整,民主推荐101、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经分类编制的员工名册,提出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四)向省联社党委(以下简称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二条个别提拔高管人员,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办法执行。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四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民主推荐得票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五条高管班子换届、调整,由党委有关领导成员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考察对102、象人选进行酝酿,经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别提拔高管人员,由党委有关领导成员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十六条个人向党委推荐县联社班子成员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办法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七条县联社个别特殊需要的班子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十八条 民主推荐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参选人员如有弄虚作假、拉关系、行贿、舞弊等不正当活动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选资格,并严肃处理。参加民主推荐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公道正派、严谨细103、致、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各项办法和纪律,对违犯纪律的,将严肃查处。第十九条 实行民主推荐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联社(合行)高管班子及成员民主推荐操作流程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要求和高管队伍建设需要,提出需求报党委确定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明确任务及纪律要求民主推荐方 式参会人员填写推荐票104、,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责任追究个人向党委推荐高管人选,须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审核后,进行推荐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票推情况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向党委报告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到会人数须达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换届、调整,由党委有关领导成员酝酿,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别提拔,由党委有关领导成员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范围围个别谈话推荐。组成谈话小组,每小组2人。谈话对象应有一定代表性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高管班子成员及部门正副职及网点正职对违反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参选人有弄虚作假、拉关系的,一经查实,取消参选资格工作纪律公道正派、严谨细致、尽职尽责,自觉接105、受监督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及保密工作,不跑风漏气 财 务 管 理 类xx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管理办法(xx信办发20xx209号 20xx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农村信用社从事洗钱活动,规范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规定应采取有关措施的106、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第二章基本规定及要求第四条 省联社统一组织开发xx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监测系统,各联社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第五条省中心、各县联社中心应确保反洗钱系统正常运行。省级机构在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可疑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是指:(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107、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是指:(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108、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109、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110、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各级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xx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xx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xx省农111、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xx省农村信用社内部调拨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八)xx省农村信用社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九)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对既属于大额又属于可疑的交易,应分别提交大额和可112、疑交易报告。第十条 各级机构对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返回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中需补录的相关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录并重新报送。第十一条对工作中涉及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人民银行及相关有权部门调查资料等反洗钱工作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无关人员泄露。第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充分分析、识别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第十三条在接受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调查或现场检查时,应要求反洗钱调查或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公章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或者中国113、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同时要求调查组或检查组说明调查或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等情况。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有权对涉嫌反洗钱的相关账户进行临时冻结,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临时冻结通知书后必须作好时间记录,记录时间精确到小时;接到中国人民银行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或者临时冻结48小时内未接到侦察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并作好准确详细的时间记录(精确到时分)。第十五条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自交易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如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至反洗钱114、调查工作结束。第三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xx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信办发20xx112号 20xx年6月23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支票全国通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由持票人开户行(社)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社)提示付款的业务115、处理系统。本办法所称支票影像信息包括支票影像及其电子清算信息。本办法对持票人开户行(社)统称提出社,出票人开户行(社)统称提入社。第三条 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提入社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第四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本办法所称支票业务回执是指提入社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提出社,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第五条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第六条影像交换系统接口程序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16、(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开发、统一修改完善。第七条我省农村信用社采用集中接入直联方式参加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作为虚拟票据交换所与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直联,并负责提交和接收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支票影像信息。各营业网点作为票据交换机构通过省中心接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第八条影像交换系统支持印鉴图像和支付密码的传输,即提入社可以采用印鉴核验方式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采用印鉴核验方式的,可使用电子验印系统,付款确认以签章为主,支票影像其他要素为辅。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应与出票人签订协议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117、为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依据。第九条支票影像业务依据“逐笔发出,实时传输”原则,由提出社逐笔发出,省中心数字签名后,实时发送。第十条支票影像信息一经发出,不得更改或撤销。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社可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社申请止付。第十一条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影像交换系统的工作时序与小额支付系统保持一致,小额支付系统停运不影响影像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二条影像交换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联社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系统的正常运行;各县联社(行)负责业务及前置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支票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省中心。第二章118、基本规定第十四条凡办理支票结算业务且已开通小额支付系统的营业网点方可申请办理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第十五条营业网点在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记载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第十六条出票人应在银行账户内备足资金,确保支票款项足额支付。第十七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支票业务。超过金额上限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拒绝受理。第十八条提出社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二)支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上限; (三)支票是否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四)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119、称是否为该持票人,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五)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六)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七)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八)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九)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第十九条在进行支票影像采集时,对未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背面影像;对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记载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粘单的影像,其他的背书信息在电子清算信息中连续记录。第二十条提出社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支票影像信120、息,在受理支票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前提交影像交换系统。提出社应保证支票影像信息与原实物支票的记载内容相符。第二十一条提入社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应审查下列事项:(一)票面记载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为本行机构代码;(二)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四)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与客户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记载正确;(五)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六)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七)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八)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第二十二条提入社应在规定时间(T+N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支票业121、务回执。本办法所称T是指省中心转发业务的影像交换系统时间。本办法所称N是指支票业务回执返回最长期限,遇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第二十三条提出社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支票业务回执后,对提入社同意付款的,应立即贷记持票人账户;对提入社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第二十四条提出社对发出的支票影像信息需要止付的,应向提入社申请止付。提入社收到止付申请,未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支票业务回执的,应立即办理止付并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对已发出拒绝付款支票业务回执的,应立即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对已发出同意付款支票业务回执的,如小额支付系统未组包,应立即申请撤销,撤销成功后办理止付并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如小122、额支付系统已组包,应不予止付并发起“拒绝止付”应答。提入社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前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出止付应答。第二十五条提出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应主动向提入社发出查询。提出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且支票提示付款期届满的,可以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并办理签收登记。第二十六条提出(入)社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查复社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前予以查复。第二十七条提出社应专夹保管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的实物支票。营业终了,应将实物支票与系统登记信息核对一致。对款项已收妥入账的实物支票应随当日贷记凭123、证一并装订保管,保管期限最低为15年。第二十八条开通影像交换系统的营业网点,应于每个工作日16:00前对影像系统业务进行不低于2次的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业务。第三章退票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退票,是指提出社拒绝受理支票和提入社拒绝付款的行为。第三十条提出社拒绝受理支票时,应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提入社拒绝付款时,由提出社根据提入社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出具“退票理由书”。提出社应将实物支票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第三十一条拒绝受理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一)支票号码;(二)出票人名称;(三)持票人名称;(四)支票金额;(五124、)拒绝受理理由;(六)拒绝受理日期;(七)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八)持票人开户行签章。第三十二条退票理由书应记载下列事项:(一)支票号码;(二)出票人名称;(三)持票人名称;(四)支票金额;(五)退票理由;(六)持票人开户行名称;(七)出票人开户行名称;(八)退票日期;(九)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十)持票人开户行签章。 第三十三条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社应拒绝受理:(一)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二)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四)支票凭证不真实;(五)超过提示付款期;(六)远期支票;(七)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八)签章不符合125、规定;(九)大、小写金额不符;(十)支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十一)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十二)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十三)背书不连续;(十四)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十五)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十六)背书不符合规定;(十七)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十八)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十九)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第三十四条提入社收到支票影像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一)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三)大、小写金额不符;(四)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126、影像不相符;(五)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六)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七)非本行票据;(八)重复提示付款;(九)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十)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十一)出票人已销户;(十二)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十三)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十四)持票人开户行申请止付;(十五)数字签名或证书错误(系统自动校验)。第四章纪律与责任第三十五条省联社负责制定系统应急处理方案,各县联社(行)负责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及时、准确处理。第三十六条提出社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支票,确保支票的真实性及票面信息的合规性、完整性。提出社未按规定受理支票127、,造成付款人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第三十七条 提出社因保管、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支票票面污损、撕毁,导致该笔支票不获付款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和法律规定事由外,提出社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提交的支票,提入社不得拒绝付款。第三十九条 营业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联社将予以通报:(一)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发起支票影像信息的;(二)未按规定及时返回支票业务回执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贷记持票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五)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止付和发出止付应答的;(六)未按规定制作支票影像信息的;(七)违反规定受理支票的;(八)违反规定拒绝受理支票的;(128、九)违反规定拒绝付款的;(十)被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退出影像交换系统的。第四十条 营业网点被责令退出影像交换系统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第四十一条影像交换系统的数字签名和验证由省中心负责实施和管理。省中心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证书管理密钥,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证书管理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影像交换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xx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操作规程(xx信办发20xx113号 20xx年6月22日)第一章 业务处理操作流程第二章 提出社的处理一、受理支票的处理(一)凭证审查129、提出社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一式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1.支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2.支票金额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影像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3.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4.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5.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6.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7.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8.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130、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9.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二)同意受理的凭证处理凭证审查无误的,在进账单第一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后作银行受理回单退还给持票人。进账单第二、三联和支票暂不盖章。(三)拒绝受理的凭证处理提示付款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提出社应拒绝受理。 1.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2.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3.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4.支票凭证不真实;5.超过提示付款期;6.远期支票;7.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8.签章不符合规定;9.大、小写金额不符;10.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11.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12.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131、背书转让;13.背书不连续;14.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15.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16.背书不符合规定;17.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18.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19.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对拒绝受理的支票,提出社应填制一式两联的“拒绝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连同支票和一式三联的进账单一并退持票人;另一联随当日传票装订保管。二、发起支票影像信息的处理对审核无误的支票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一)采集支票影像。如实物支票未附粘单的,影像信息包括支票的正反两面;如实物支票附粘单的,影像信息包括支票的正面和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的粘单。(二)132、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录入、复核支票电子清算信息。其中“票据号码”项仅录入实物支票号码后8位;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和账号应与票面和进账单记载一致;对于“提示付款日期”要素项,按照持票人向其提交支票的日期录入。(三)复核成功后,系统自动对已发出信息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格式生成支票影像业务报文,经系统数字签名后发送。(四)将采集完毕的实物支票和进账单的二、三联配对专夹保管。营业终了,经办人员应将专夹保管的实物与系统登记信息进行核对,防止实物支票遗失。三、收到小额支付业务回执的处理(一)同意付款1.会计核算参照小额支付普通借记接收回执业务的规定办理。2.抽出已收到回执业务的实物支票和进账单,其中实物支票与进账单133、第二联作贷记客户账凭证附件,进账单第三联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持票人。(二)拒绝付款抽出实物支票和进账单(二、三联),并在其凭证正面(右下脚空白处)加盖“退票”戳记;打印一联“退票理由书”(见附件2),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二、三联)一并退还持票人,并办理签收登记。(三)系统每日16:00后自动更新原已发出信息状态。四、逾期未收到小额支付业务回执的处理(一)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应主动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社发出查询,同时告知持票人款未收到的原因;发出查询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和查复书且支票提示付款期届满的,提出社可将实物支票和进账单(二、三联)加盖“退票”134、戳记后,一并退还持票人,并办理签收登记(不出具“退票理由书”)。(二)支票退还持票人后收到支票业务回执。回执确认付款的,按来账贷记收款人账户,并通知持票人交回原退还的支票和进账单(二、三联)作为贷记收款人账户凭证附件;回执拒绝付款的,打印一联“退票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交持票人,并办理签收登记。第三章提入社的处理一、出售支票的处理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正面右下角“支付密码栏”下方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二、接收、核验支票业务的处理(一)收到提入支票影像信息,系统自动登记。(二)采用印鉴核验方式的,应检查支票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检查支付密码是否正确。检查通过后对下列135、信息进行审核: 1.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2.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3.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4.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5.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6.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三)审核无误的,进行确认付款处理;审核有误的,进行拒绝付款(退票)处理。三、发起回执的处理(一)确认付款会计核算参照小额支付普通借记发起回执业务的规定办理。(二)拒绝付款对提入的支票影像进行核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拒绝付款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支票影像业务拒绝付款回执。1.大、小写金额不符;2.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3.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136、不符;4.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5.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6.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7.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8.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9.重复提示付款; 10.非本行票据;11.出票人已销户;12.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13.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14.持票人开户行申请止付;15.数字签名或证书错误(系统自动核验)。(三)系统每日16:00后自动更新原已发出信息状态。第四章 止付申请与应答的处理一、提出社发出止付的处理 对需要止付的支票业务,按规定格式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起支票业务止付申请(止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3)。影像交换系统自137、动对止付申请进行登记。二、提入社发起应答的处理(一)收到止付申请,未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支票业务回执的,应立即办理止付并发起“同意止付”应答(止付应答书格式见附件4)。已发出拒绝付款支票业务回执的,应立即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已发出同意付款支票业务回执的,如小额支付系统未组包,应立即申请撤销,撤销成功后办理止付并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如小额支付系统已组包,应不予止付并发起“拒绝止付”应答。(二)止付应答处理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前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出。三、提出社收到应答的处理收到同意止付应答时,抽出实物支票和进账单(二、三联)加盖“退票”戳记后,打印一联“退票理由书”,加盖业138、务公章后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退还持票人,并办理签收登记。四、止付申请与应答信息的管理(一)影像交换系统收到止付申请时,自动进行登记,待发出应答后自动更新状态。(二)系统对止付申请、应答书自动进行登记配对管理。第五章查询查复的处理处理查询查复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办理影像交换系统的查询查复业务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办理”。一、查询社发出查询的处理 对有疑问的支票业务或受理客户查询事项的,可按规定格式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出查询(业务查询书格式见附件5)。二、查复社发起查复的处理 (一)收到查询后,提交业务人员确认,业务人员依照查询书的内容,查明情况和原因。对更正支票业务要139、素的查询,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查复。(二)查复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前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起(业务查复书格式见附件6)。三、查询社接收查复的处理收到查复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四、查询查复信息的管理系统对查询、查复书自动进行登记配对管理。第六章 委托代理业务的处理本章所述“委托社”是指不具备影像采集条件的营业网点,“代理社”是指具备影像采集条件,受委托社委托代理处理支票影像业务的营业网点。第一节 业务处理操作流程图1:提出业务操作流程图2:提入业务操作流程第二节 提出业务的处理一、委托社受理支票参照第二章中“一、受理支票的处理”要求办理。140、二、委托社提交支票(一)对审核无误的支票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1.根据支票及进账单填制“提出支票清单”(见附件7)一式两联。进账单第二、三联专夹保管。2.及时将“提出支票清单”(一式两联)连同支票一并提交代理社签收。 3.收到代理社退回的“提出支票清单”及采集影像后返回的支票和“提出业务清单”,与原专夹保管的进账单匹配,一并专夹保管留存。4.“提出支票清单”与“提出业务清单”配对,序时定期装订成册。(二)委托社对填写的“提出支票清单”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代理社的处理(一)实物支票交接收到委托社提交的实物支票及“提出支票清单”,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1.提出支票清单是否一式两联,委托社141、是否签章,内容是否完整;2.提出支票清单记载的相关要素与实物支票内容是否一致。审核有误的,拒绝受理;审核无误的,在清单上加盖业务印章及经办人个人名章同时将其中一联退回委托社并办理交接登记,另一联序时装订成册。(二)支票影像采集1.参照第二章“二、发起支票影像信息的处理”中的(一)至(三)的要求办理,其中“提示付款日期”要素项,按照委托社向其提交支票的日期录入。2.代理社对采集的支票影像信息和录入的电子清算信息负责。(三)返还支票完成支票影像采集后,打印“提出业务清单”签章后连同实物支票返还委托社,并办理交接手续登记。四、收到小额支付业务回执(一)代理社收到小额支付业务回执,支票影像系统每日16142、:00自动更新信息状态。1同意付款会计核算参照小额支付业务规定办理。2拒绝付款打印一式两联的“退票理由书”(其中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及时传递委托社并办理签收。(二)委托社1.同意付款收到“支付业务来账补充凭证”后,抽出实物支票和进账单,其中“支付业务来账补充凭证”第三联与实物支票、进账单第二联作贷记客户账凭证附件,进账单第三联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持票人。2拒绝付款收到“退票理由书”后,将加盖有代理社业务公章的一联序时装订成册。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实物支票和进账单(二、三联)(加盖“退票”戳记)一并退还持票人,并办理签收登记。五、逾期未收到小额支付业务回执(一)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143、执的,委托社应通过行内系统向代理社发起查询,同时告知持票人款未收到的原因。代理社收到委托社发起的查询书,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社发出查询。(二)委托社在支票提示付款期届满且收到代理社返回标明“提入社仍未答复”内容的查复书后,方可将实物支票和进账单(二、三联)加盖“退票”戳记后,一并退还持票人,并办理签收登记(不出具“退票理由书”)。(三)委托社支票退还持票人后收到确认付款回执的,贷记收款人账户,并通知持票人交回原已退还的支票和进账单(二、三联),作为贷记收款人账户凭证附件;收到拒绝付款回执的,将“退票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后交持票人,并办理签收登记。第三节 提入业务的处理一、代理社(一)接144、收和核验支票的处理,参照第三章中“二、接收、核验支票业务的处理”的要求办理。审核无误的,做确认处理,系统自动向委托社发起借记申请业务;审核有误的,进行拒绝付款(退票)处理。(二)代理社负责对收到的支票影像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其审核结果负责。二、委托社收到代理社发出的借记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同意付款的,发出同意支付指令,系统自动借记出票人账户并发出回执;审核未通过的,发出拒绝付款指令。第四节 止付申请与应答、查询查复的处理一、委托社在办理止付申请与应答、查询查复业务时,通过行内系统查询查复方式与代理社进行信息传递。二、代理社参照“第四章 止付申请与应答的处理”和“第五章查询查复的处理”规定办理。附145、件1:附件2:退票理由书持票人名称: - 你单位提交的下列票据已被付款人(银行)退回,特此证明。 票据号码: 出票人名称: - - - 出票人开户银行名称: 票据金额: 退票日期: - - 退票理由: 补充说明: 经办人签章: 审批人签章: 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注:1退票理由书一式两联,一联交持票人,一联由持票人开户行留存,定期归档。2纸张尺寸24cm(宽)*14cm(高)。 附件3:止付申请书 止付申请行行号 止付应答行行号 止付申请日期 止付申请书号 原 委托日期 交易序号 交 易 提出行行号 票据种类 内 容 提入行行号 金额 附 言 经办人: 审批人: 止付申请行签章:注146、:纸张尺寸24cm(宽)*14cm(高)。附件4:止付应答书 止付应答行行号 止付申请行行号 止付应答日期 止付申请日期 止付应答书号 止付申请书号 原 委托日期 交易序号 交 易 提出行行号 票据种类 内 容 提入行行号 金额 止 应答状态 付 申 请 附 止付应答附言 言 经办人: 审批人: 止付应答行签章:注:纸张尺寸24cm(宽)*14cm(高)。附件5: 业务查询书 查询行行号 查复行行号 查询日期 查向书号 原 委托日期 交易序号 交 易 提出行行号 票据种类 内 容 提入行行号 金额 查 询 内 容 经办人: 审批人: 查询行签章:注:纸张尺寸24cm(宽)*14cm(高)。附件147、6: 业务查复书 查复行行号 查询行行号 原查询日期 查复日期 原查询书号 查复书号 委托日期 交易序号 原 交 易 提出行行号 票据种类 内 容 提入行行号 金额 查 询 查复内容 内 容 经办人: 审批人: 查复行签章:注:纸张尺寸24cm(宽)*14cm(高)。xx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用户管理暂行规定(xx信办发20xx204号 20xx年11月6日)第一条 为规范支票影像交换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支票影像系统设置超级系统管理员、超级业务主管、系统管理员、联社业务主管、网点业务主管、操作员。超级系统管理员负责机148、构设置,系统参数配置,建立系统管理员、联社业务主管,分配、修改已建用户权限,初始化用户密码,注销用户,系统日志管理等。超级业务主管负责对超级系统管理员新建、变更用户的授权启用,系统签到与签退,修改登录识别码,下发通知,业务查询,业务日志管理等。系统管理员负责辖内网点业务主管、操作员的建立、分配权限、修改、冻结,初始化操作员密码,系统日志管理等联社业务主管负责对系统管理员新建、变更用户的授权启用,下发通知,联社营业部的日常业务授权,业务查询,业务日志管理等。网点业务主管负责本网点的日常业务授权、业务查询,业务日志管理等。操作员负责业务处理,信息处理,账户、印鉴维护,报表统计、查询,控件下载安装等149、。第三条 支票影像系统用户根据相互制约原则,执行分管负责制。超级系统管理员、超级业务主管、省联社操作员由省联社技术与业务部门分别管理与使用;系统管理员、联社业务主管、网点业务主管及操作员由县联社科技与业务部门分别管理与使用。第四条 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修改用户权限、重置用户密码、注销用户等操作必须填制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用户设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业务主管签字确认后提交系统管理员进行设置。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用户设置申请表由系统管理员与联社业务主管各保留一份,定期装订备查。第五条 用户设置采取双签负责制,即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的新建、修改、重置密码等操作,业务主管负责对系统管理员的操作进行授权确认,经150、业务授权确认的用户代号方能使用。第六条 新建用户代号由上级创建者负责指定。用户代号长度统一为9位数字。其中:前3位为联社号,第4-7位为网点号,后两位为顺序号。顺序号的选择参考CCIS柜员设置,系统管理员顺序号统一为“99”,业务主管顺序号统一为“98”。第七条 新建用户初始密码由系统统一设置,用户首次登录时必须修改后方能启用。第八条 科学设置登录密码,严格管理,不得泄露,并经常进行更换,最长更换周期不得大于30天。 第九条 加强用户代号管理,不越权办理业务、不做与业务无关的操作,不委托他人进行操作。第十条 xx省各农村合作银行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151、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用户设置申请表(未列入)xx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xx信办发20xx118号 20xx年6月29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xx省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第三条 营业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直接登录和链接登录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在接口方式下,营业机构可通过xx省农村信用社联152、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或CCIS进行联网核查。在直接登录方式下,营业机构可直接登录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在链接登录方式下,营业机构直接登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链接方式链接到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第四条 核查系统的操作时间: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00至23:00,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00至19:00。第二章 联网核查第五条 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第六条 营业机构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153、核查。第七条 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该核对方式每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操作员收到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第八条 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核查系统;也可以按规定格式通过客户端上传文件到核查系统。并由核查系统定期发送至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收到核查系统返回的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154、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第九条 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该核对方式每次只能向核查系统提交1人的待核查信息。收到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性别、签发机关和住址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第三章 疑义信息的反馈和核实第十条 营业机构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 疑义信息可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核查日期155、申请核实的原因录入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第十一条 反馈疑义信息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向公安部门提交,还可以根据客户需要打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结果证明”,交由客户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可直接登录到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人公民身份号码、核实状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机构以及辖属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第四章 核查情况的查询、监测和统计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可通过核查系统,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核查日志。省联社及各联社(行)可查询和下载本机构以及辖属机构的核查日志。第156、十四条 省联社及各联社(行)可通过核查系统对本机构及辖属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一)核查业务量。可按营业机构代号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二)疑义信息反馈量。可按营业机构代号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第五章 系统管理第十五条 核查系统客户端操作人员分为省联社系统管理员、省联社业务主管、县联社(行)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省联社系统管理员负责统一维护核查系统中的机构代号、配置参数等基础信息。省联社业务主管负责设置县联社(行)业务主管及省联社的业务操作员,并有权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日志等查询统计,负责核查系统向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的签到、签退以及修改登录密码。各联社(行)业务主管负责设置辖157、内营业机构的业务操作员,并有权进行本辖内相关业务、操作日志等查询统计。业务操作员负责相关联网核查操作及对本网点业务查询统计。客户端用户具体权限详见下表:业务类型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省联社)业务主管(县联社)业务操作员单笔核对Y单笔精确查询Y单笔反馈Y批量核对(有照片和无照片)Y批量反馈Y系统管理Y用户管理Y(县联社业务主管及省联社操作员)Y(辖内操作员)用户权限管理Y(县联社业务主管及省联社操作员)Y(辖内操作员)修改用户资料Y(只能修改自己)Y(县联社业务主管及省联社操作员)Y(辖内操作员)Y(只能修改自己)发送测试报文Y人行签到签退修改登录密码Y查询统计YYY第十六条 CCIS柜员即为核查158、系统的联网核查操作员。第十七条 通过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的操作员分为一级和二级操作员。每一营业机构可设置1个二级操作员和若干个一级操作员。操作员的设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营业机构的二级操作员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置。各营业机构的一级操作员由本机构的二级操作员设置。营业机构在设置本机构直接登录方式的一级操作员时,应向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提交银行机构代码、操作员代码、操作员姓名、操作员级别、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启用日期等信息,并在操作员可选权限中选择该操作员的具体权限。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一)一级操作员可选权限:在线上报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和批量反馈请求159、文件,单笔核对、单笔精确查询和单笔反馈疑义信息,查询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修改操作员密码。(二)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查询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监测不合规机构,统计联网核查业务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导出和下载核查日志信息,操作员维护。二级操作员可对本机构设置的一级操作员进行查询、修改、删除、启用、停用和解锁等操作。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发生变更的,营业机构应及时变更相关操作员信息;撤销操作员的,应及时删除相关操作员信息;操作员信息在一定时期暂不使用的,其相关操作员的160、状态应及时修改为停用。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即为该系统的联网核查操作员。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信办发20xx119号 20xx年6月29日)第一条 为规范xx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161、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是指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xx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CCIS等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第三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下列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大额现金存取现、存折(单、卡)挂失、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现金汇款、票据结算、银162、行卡结算等电子支付业务。(三)信贷业务,包括个人贷款审批、单位贷款审批等。(四)反洗钱业务,包括监控大额资金交易、识别可疑资金交易。上述联网核查业务统称规定业务。第四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第五条 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第六条 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163、理业务。第七条 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营业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营业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二)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营业机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营业机构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营业机构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164、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营业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营业机构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营业机构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三)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营业机构可根据法规制度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营业机构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营业机构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165、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营业机构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营业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第八条 同一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第九条 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客户对联166、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的,营业机构应向其出具联网核查后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证明(格式见附件),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第十条 营业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可采取人工或仪器核验等方式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但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规定业务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在联网核查中,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167、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如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或经过进一步核实属虚假证件的,营业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十二条 各联社(行)应加强管理,确保联网核查和各项规定业务的正常、合规开展。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机构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操作规程(暂行)xx信办发2168、0xx130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信用社营业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遵循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营业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各县(市、区)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及其所属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169、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联社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业务培训(辅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营业机构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第六条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职责权限内指导和管理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基础工作,对营业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七条 县联社应根据会计业务和管理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监督辅导员,负责对辖内会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指导(辅导)、监督和检查。营业机构应根据会计业务和管理的要求设置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监督辅导员,负责170、对本机构会计业务实施管理、指导(辅导)、监督和检查;根据会计业务需要,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配足会计业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办会计)和会计监督辅导员可通过县联社委派或实行竟聘上岗。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信用社营业机构开展流动(定时)服务的,在服务时应指定会计工作组织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服务期间会计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县联社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会计核算体系,所属营业机构的会计核算,可由管辖机构采取并账或并表方式集中反映。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171、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从事信用社业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三)具有财政部门确认的会计从业资格; (四)熟悉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和国家财经纪律,掌握农村信用社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热爱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 (二)了解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和国家财经纪律,掌握农村信用社有关业务知识及技能;(三)通过县联社或县级以上管理部门的岗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主要设置以下岗位:(一)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172、二)会计主管岗位;(三)支付业务核算岗位;(三)对公业务核算岗位;(四)储蓄业务核算岗位;(五)出纳业务核算岗位;(六)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记账、复核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交叉结合,并制定各岗位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记载工作(经批准实行储蓄柜员制操作除外);同一会计人员不得对同一笔会计业务进行多岗位操作(经批准实行储蓄柜员制操作除外)。 第十五条 营业机构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严格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定期调整、轮岗暂行规定,实行有计划地进173、行轮换。 第十六条 县联社应当定期进行会计人员再教育,按照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再教育要求,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十七条 县联社及所属营业机构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指使、授意、强令会计人员办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会计事项;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县联社及所属营业机构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县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联社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营业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机构的会计主管,营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174、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或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三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了解金融法律、法规,熟悉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制度规定和要求办理会计业务,保证所办理的会计业务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努力提高会计工作效175、率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考核、晋升、晋级、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罚。第四章 会计科目第二十五条信用社会计科目是对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按照不同的经济特征进行科学分类的类别名称,是对会计要素所做的进一步分类,是组织会计核算的基础。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会计科目按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176、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或有资产负债类、损益类(统称表内科目)及表外科目。表外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不发生资金增减变化的表外业务。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会计科目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信用社会计科目的代号、名称、核算内容(统称一级科目)由国家统一制定,各营业机构遵照执行,不得增减或变更科目名称和代号。省联社可根据业务统计需要,在一级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但应与一级科目统计口径一致,上报报表时并入一级科目内上报。县联社不得对会计科目进行增减、变更核算内容。第二十八条在年度中间修改或变更会计科目,应填制蓝字传票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修改或变更会计科目,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方177、式办理结转。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是农村信用社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特定原始凭证(如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税票等),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第三十条 信用社根据需要设定现金凭证为复式记账凭证,转账凭证为单式记账凭证。第三十一条 营业机构办理本操作规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填制记账凭证,作为会计核算依据。第三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人姓名;出票单位(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178、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业务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业务用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得更改。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应有经办人和验收人(使用人)签名。 (四)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财务报账联作为报销凭证。 (五)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或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存根按xx省农村信用社179、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保管。 (六)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据。 (七)以批准文件作会计凭证依据的,批准文件应作记账凭证附件,并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记账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并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或业务用章);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不得更正。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遗失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180、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第三十四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二)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主要包括:1.年、月、日;2.收、付款人户名和账号;3.收、付款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4.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5.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6.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7.客户签章;8.农村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单笔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特定凭证181、除外)为依据,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金额最大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原始凭证附于XX日期XX科目XX号记账凭证之后”。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或收据并提供原始凭证复印件)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账。已经登记入账的记182、账凭证,在当日(日终前)发现错误的,应将所记账务整笔划红色横线,注明“此笔作废”字样并由记账员在字样后签章确认,CCIS已记账的作更正处理(表外账务作冲补账处理);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应以同方向红字凭证冲正(在摘要栏注明“冲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再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进行处理;发现以前年度错误的,应当采用蓝字反方向冲正后,再进行正确的处理。 存款类科目记账凭证有误的,视不同情况处理。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斜线注销。 (七)记账凭证编号。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现金借、贷凭证183、(复式记账凭证)分别按营业日业务处理顺序,以自然数序时编号,并分别记录现金收付台账;转账业务凭证(单式记账凭证)按营业日业务处理顺序,采用分数编号法序时编号,表示为“几又几分之几”,以“几又”表示转账业务处理顺序号,以“分母”表示该笔转账业务借贷方会计凭证总张数,以“分子”表示该张会计凭证是该笔转账业务凭证的第几张。分子、分母及转账业务处理顺序号(几又)以自然数表示,且分子不得大于分母。转账业务凭证编号顺序:先编转账借方凭证,后编转账贷方凭证。 (八)转账业务笔数销号:转账业务笔数销号按工作日处理,转账业务销号采用分数销号法,即在表示转账业务笔数的自然数对应栏用分子表示借方转账会计凭证张数,分184、母表示贷方转账会计凭证张数,分子分母合计表示该笔转账业务会计凭证总张数,日终剩余未销号栏采用横直线注销。“转账业务笔数销号单”反映转账业务处理顺序号及借贷方转账凭证张数,且应与“汇总科目日结单”、凭证封面记录的转账业务凭证笔数一致,“业务笔数销号单”不盖“附件”戳记。第三十五条 填制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数字准确、书写规范。(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采用连写的,必须能分辨清楚,不得潦草。阿拉伯数字合计金额(小写)前应写人民币符号(“”),汉字金额(大写)前应简写货币名称(“人民币:”)或人民币种符号,且与金额大(小)写之间不得留有空格,金额大(小)写的字体之间不得留有空格。185、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或填制金额固定格式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固定金额格式的小写,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应写“00”,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三)汉字大写要端正,不得潦草。大小写金额数字要符合规范并应正确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或使用不规范的写法。大写数字金额: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不得用“另”或“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字样代替。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在“角”字之后可不186、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四)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元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不写“零”字。(五)代号、符号的书写。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为“”;月利率为“”;日利率为“”。(六)会计凭证上由银行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有明显区分,由客户填写的,信用社工作人员不得代写。(七)属于套写的凭证必须写透、写清,保证各联一致。 第三十六条 记账凭证应认真审187、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的记账凭证要加盖记账人员(制单人员)、复核人员(审核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名章及业务用章。 第三十七条 营业机构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符合业务特点,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凭证必须由内部人员负责传递,不得通过客户传递。具体办法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妥善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会计科目顺序归类整理,及时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188、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 (四)记账凭证及附件不得外借,有权查询的机关、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同意,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手续,符合规定的可以查阅、复印记账凭证,但不得抽走或裁剪记账凭证。开户单位需复印本单位凭证时,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第三十九条 储蓄业务凭证使用统一印制的、免填“储蓄(卡)业务凭证”办理。柜员制业务操作由柜员在“储蓄(卡)业务凭证”的“记账”和“出纳”处同时签章(“复核”189、处无需签章),以表示该笔业务处理模式是柜员制;复核制处理业务则要求“记账”和“出纳”处签章不能为同一人,且“复核”处必须有签章,签章排前的视为账务复核、签章排后的视为现金复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贷款业务(含农户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统一使用“借款借据”作借方凭证,贷款合同作附件一并装订保管,贷款业务量大的其贷款合同可单独定期装订保管。小额农贷可以“借款借据”代贷款合同,需另行约定双方权利及义务的,可另行签订贷款合同。第四十一条 发放贷款(含农户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统一使用具有收付款双方要素的转账进账单(三联单)通过转账方式办理,以转账进账单第二联作贷记借款人存款账户的贷方凭证。第四190、十二条 已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必须编号管理。凭证总册数按年度同类会计凭证册数顺序编号;同一工作日会计凭证装订两册或两册以上的,各册应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凭证以自然数“0001”起统编一个通号,科目日结单以自然数“0001”起统编一个通号,附件不编通号。会计凭证排列顺序:以会计科目最小序号顺序排列,先表内后表外;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记录在现金栏;科目日结单附本科目会计凭证之前,业务销号单附凭证最后。科目日结单作档案装订,可使用手工单或CCIS打印单,科目日结单上记录的凭证张数和金额必须与实有记账凭证张数和合计金额一致,科目日结单右边附件191、张数记录该科目凭证附件合计数。使用手工单的必须使用带有“昨日余额”和“今日余额”栏目的手工单,并结计“今日余额”、签名章;使用打印单的必须核对正确并签名章,其装订尺寸与“储蓄(卡)业务凭证”尺寸一致,不得裁剪残缺,保持科目日结单内容完整。第六章 会计账簿 第四十三条 营业机构应当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严禁设置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用他社(行)对账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明细账。 明细账(特殊要求除外,如贷款明细账)统一使用设置有日期、摘要、凭证号码、对方科目代号、借方金额、贷方金额、借或贷(方向)、余额、记账盖章、192、复核盖章等栏目的甲种账页或丁种账页记载。已装订成册的会计账簿必须编号管理,明细账簿首页设置账簿目录,账簿以自然数“0001”起按页数统编一个通号,目录不编通号。 第四十四条 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按期(年或月)装订成册,并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盖章。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不得用复印账页代替原始账页。第四十六条 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记载记账日期,将会计凭证编号、对方科目代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字迹工整、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二)登记完毕后,要193、在记账凭证和账簿盖章栏上盖章,表示已经记账或已经复核。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占书写栏的二分之一,不要写满格,以利于账务记载错误时进行更正。(四)登记账簿要用碳素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复写账簿除外)或铅笔书写;套写的账簿要用双面复写纸、蓝(黑)色圆珠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账簿及凭证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载金额: l.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它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194、空行、空页。如果发生空行、空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斜线注销,并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会计主管共同签章栏盖名章。 (七)登记账簿必须逐日结出余额,一般应按笔结计余额,同时登记多笔账务的,可结计最后笔余额。(八)按照会计科目的性质确定账簿的记账方向,在“借或贷”栏内应写明“借”或“贷”字样,表明账簿记载资金的方向和性质;或划去“借”字表示记账方向为“贷”方,或划去“贷”字表示记账方向为“借”方。除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外,一般不得出现反方向余额,当出现反方向余额时应以红字金额表示;当账户余额为“0”的,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0”在元位,195、前后各占两位数)。 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的账簿记账方向视资金性质确定,当资金性质为资产时,用“借”表示;当资金性质为负债时,用“贷”表示。 (九)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逐日或逐笔结出余额,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在余额栏记载结转的金额,且“过次页”与“承前页”日期记载一致。 第四十七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一般不得重新抄写,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整组数字划红线并在红线左侧签章注销(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对于错误的数196、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第四十八条 营业机构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总分相符。 第四十九条 营业机构应当按日(营业日)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营业日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三)结账后,资金借贷发生额合计及余额合计平衡,会计报表的核对关系符合要求。 第五十条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197、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第七章 日常管理第五十一条 会计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第五十二条 会计核算要求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第五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98、一)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准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性;不准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及资料。(二)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账务当日结平,日清月结。(三)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账;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四)谨慎性原则。合理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营业机构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199、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营业机构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期相一致。第五十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历年末12月31日为年终决算日,每月最后一日为月终结账日;严禁随意确定年终决算日或月终结账日。 第五十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200、十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五十九条 营业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规定装订成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管理、装订、保管期限、查阅、移交和销毁等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必须严格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和核算,营业机构不论业务处理是否使用微机,均必须全部将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101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和管理,重要201、空白凭证销毁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一条 准备金存款、社内往来、存放联社款项、存放同业款项、拆(调)出资金等存放本单位外的资产性资金必须按月对账,必要时可按旬对账或随时对账。存放在同一联社内的存放资金,实行上下两级同时对账。对账时必须采用对账单与分户明细账逐笔勾对借贷方发生额,核对发生额日期和余额,对同金额业务(同一笔业务)双方发生额分别在月初和月末间隔期过长的,或类式多次反映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向联社领导即时报告并追查原因。建立未达账登记簿记录对账结果并反馈对账信息(对账回执),对账单和反馈的对账信息(对账回执)作对账信息依据,必须有营业机构签章确认有202、效,严禁电话对账和口头对账。第六十二条 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管理,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出纳现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xx省农村信用社出纳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办理。第六十三条 临时性借款的管理。因业务、采购等工作需要,实行暂领款制度,不得实行借支备用金制度。(一)临时性借款必须由经办人出具暂领手续,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凭以暂领业务(采购)款,借据手续作其他应收款凭证附件。(二)临时性借款的项目报销账务时必须将款项冲减其他应收款,临时性借款应按月清理及时收回。第六十四条 费用开支必须凭有经办人、审批人、支付依据等手续齐全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办理,严禁仅填制现金付出传票或转账借方凭证直203、接支付款项、以及“三无”传票等手续不齐全的会计凭证支付款项。第六十五条 会计账簿脱离手工记载的原则(一)脱离手工账前必须实行业务系统与手工账并行,并行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必须保持业务系统数据与手工账簿记载数据相一致。(二)各科目在CCIS中已建立明细账且实行单户管理,能定期或不定期打印明细,且明细账记载能表明摘要(用途)、凭证编号、对方科目代号等要素的可脱离手工账。5321营业费用不得脱离手工账。(三)具备条件需脱离手工账的,应事前报经县联社(行)稽核部门或有权部门进行验收并批准,未经有权部门验收、批准的营业机构,对会计业务不得脱离手工账管理。(四)脱离手工记载账簿后,自脱离之日起,按要求定期204、打印明细账并定期装订,作为纸质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五)目前,具备脱离手工记载的会计科目:1112准备金存款、1113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1115专项央行票据、1116央行专项扶持资金、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1124存放联社款项(含112463存放省中心清算资金)、1127存出保证金;各存款类科目、2314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2321同业存放资金、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含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2611应付利息;资产负债共同类各科目;5011利息收入、5211利息支出等。第六十六条 现金收付分别登记现金收、付台账,凭“现金收入、付出台账”编制现金科目日结单,并作现金科目日205、结单附件一并装订。现金台账按日分别登记现金收入、付出业务顺序号、收付款人户名和账号、金额等要素。其中,“计划项目代号”应登记“出纳现金项目电报表”(出纳现金项目统计表)中的统计归属代号(四位数),而不是记载会计科目代号。 第六十七条 两个(含)以上出纳(或柜员)同时临柜办理业务的,其“现金收入、付出台账”分别按出纳(柜员)建账登记,现金业务凭证编号记载为“出纳(柜员)号+业务顺序号”,表示为“*”(位数不限,但需统一),使其业务顺序号编制达到唯一性。出纳员各自以“现金收入、付出台账”编制现金科目日结单,登记各自的“现金结数登记簿”,轧账时汇总填制“现金科目日结单”。 第六十八条 出纳库存现金余206、额使用“现金结数登记簿”记载,其“券别明细”是记录现金券别明细金额,不是记录券别明细张数。 第六十九条 开户单位在凭证上的签章不得重叠、残缺,支票(现金和转账)上信用社内部签章(名章和业务章),与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签章不得粘压、重叠或覆盖。第七十条 会计凭证、账簿的各要素记载,不得以“双点”表示与上行相同,必须以正确文字记载会计事项。会计凭证、账簿的各要素记载必须统一使用同一色的笔记载,严禁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红字记账除外)的笔记载会计凭证、账簿要素。 第七十一条 账页的页眉和页脚各要素栏及签章处必须按要求记载和签章。账页上的“凭证号码”栏记载会计凭证业务处理顺序号,即现金收付台账顺序号和转207、账套数编号。表外科目会计凭证不盖业务章,只盖经办人员名章。 第七十二条 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在作废凭证各联金额处盖“作废”戳记,且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各联不得短缺,如有短缺必须附文字说明,全部作该作废凭证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的附件一并装订。不需销记表外科目的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排放在当日全部会计凭证之后一并装订;作废凭证量大的,经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可单独装订作废凭证,已装订的作废凭证按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管备查。 第七十三条 账页上摘要栏不够书写,需占用两行或两行以上的,其发生额记载在最后一行并结计余额,其余各行发生额借方写红色“空”字,贷方写红色“白”字,并用横直线连208、续划销借贷发生额及余额栏,在“记账”和“复核”栏分别签名章,以示发生额栏无金额。 第七十四条 “1012业务周转金”科目核算内部业务周转金的调剂。同一机构内部出纳员(柜员)之间调剂现金,应填制“xx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周转金调拨清单”,记录调拨事由及调拨现金券别并由调拨人双方签名章确认、主办会计审查并签名章确认。一式两联,调出方留第一联黑色作“1011现金”科目贷方凭证附件,借记“1012业务周转金”科目;调入方留第二联红色作“1011现金”科目借方凭证附件,贷记“1012业务周转金”科目。“出纳现金项目电报表”分别统计“1011现金”科目和“1012业务周转金”科目的发生额并归并在相应的“计划项209、目代号”内。第八章 会计交接 第七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在监交人的监督下,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含未了事项)全部移交给接交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七十六条 接交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七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210、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第七十八条 CCIS柜员操作代码及密码严禁办理移交,柜员记账后本人不得对该笔业务进行复核。业务主管因业务需要移交密码的,应当面办理交接。科学设置操作员及主管密码并定期更换,严禁设置6个相同数、简单数、规律性强的数为密码。 第七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八十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211、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做到总分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账实核对相符;移交人员移交电子数据的,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八十二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212、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上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十三条 接交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八十四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上岗且需要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其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因病一日以上(含)不能工作的,应办理会计人员短期交接手续,所移交的账、证、章及重空凭证等会计资料和用品用具能满足代理期间工作需要;三日以上(含)不能213、工作的,应按长期交接的要求办理会计人员交接手续。会计人员短期离岗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第八十五条 营业机构撤销、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机构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十六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 营业机构的撤销、合并、分离,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复、由县联社组织完成并214、办妥会计工作交接。第九章 会计报表 第八十八条 营业机构必须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及行业规定,定期编制并上报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八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关系衔接、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上报的会计报表数据应当与CCIS数据保持一致。 第九十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215、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九十一条 营业机构应当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九十二条 上报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并签章,单位地址,会计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会计报表页脚责任栏必须由相关人员签章。 单位领导人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并重新编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发现报表错误的,应通知报送单位查清、更正或从新上报,并纳入会计报表上报质量考核。216、第十章 会计监督 第九十四条 会计主管、会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制度,有权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进行监督。 第九十五条 会计主管、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九十六条 会计主管、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九十七条 会计主管、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217、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有关制度办理。第九十九条 各联社可根据本操作规程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上报省联社办事处备案后实施。第一百条 本操作规程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操作规程验收表申报单位: 申报机构: 验收期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序号验 收 项 目标准分得分验收人1组织机构和218、制度建设62会计基本规定153会计工作质量254出纳工作质量125支付结算管理126会计档案管理67财务管理208质量效益指标4 合 计100申报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申报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验收组意见: 验收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操作规程确认表字 第 号申报单位名称:申报机构名称:验收情况验收时间 年 月 日验收期间年 月 日 年 月 日验收结果 实际得分: 分申报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申报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办事处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确认意见:负责219、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会计基础工作操作规程验收标准未列入)xx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手续(xx信办发20xx186号 20xx年10月17日)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定义及核算科目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承兑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由承兑银行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核算手续所指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自行承兑、委托承兑、贴现、 转贴现、再贴现业务。(一)自行承兑是指汇票承兑人(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通过“6011应收承兑汇票”和“6012承兑汇票”科目核算。(二)委托220、承兑是指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因客户需要,向他行(社)存入保证金,委托他行(社)作汇票承兑人,并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通过“1127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三)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的票据行为,是农村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通过“12891贴现款项”科目核算。(四)转贴现是指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通过“12895转贴现款项”科目核算。(五)再贴现是指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为了取得资金221、,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通过“12896再贴现款项”科目核算。二、保证金账户的管理保证金是客户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向其开户网点交纳的部分或全部承兑保证。营业网点客户保证金在其开户网点核算,联社营业部不核算本网点外的客户保证金;营业部与营业网点分别在社内往来科目核算保证金,其保证金额应与出票人实际缴存保证金额一致,营业部不得在“2511保证金”科目核算营业网点保证金。(一)客户保证金账户的管理1.客户保证金账户由其开户网点对应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主账户)开立,户名与主账户户名一致,无须办理开户许可手续。2.客户保证金通过“2511保证金”科目设置“222、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二级科目核算,实行一票一户、单笔对应、专户管理。3.客户保证金账户不得出售支票、不得支现、不得办理非保证事项外的其他资金结算业务。4.汇票到期日,客户保证金即作承兑资金,用于支付汇票款项,同时按规定支付汇票保证金利息,计付利息进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同时将该利息从客户保证金账户转入客户在本营业网点的主账户。5.汇票到期日,上述账务处理完毕,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为“零”,该保证金账户即作销户处理。(二)营业网点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管理1.营业网点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由网点和营业部对应开立,营业部使用“46418上存县联社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核算,余额在贷方反映;营业网点使用“4223、6417存放县联社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核算,余额在借方反映。按月下发对账单实行上下级逐笔对账,并向相互反馈对账信息。2.营业网点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实行按季结息,计付利息进入营业网点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同时将该利息从保证金账户转入其社内往来往来结算资金账户(即营业网点的社内往来主账户)。3.汇票到期日,营业网点承兑汇票保证金即划转“2431应解汇款”,用于支付汇票款项。4.营业网点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票据承兑完毕,营业网点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为“零”,不销户。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一)自行承兑的会计核算手续1.农村信用社经审查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委托,承担到期无条件支224、付票款责任,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1)营业网点的客户营业网点的处理:营业网点收取保证金及承兑手续费,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 贷: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贷:5111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营业网点向营业部划转社内往来承兑汇票保证金,并出具划转凭证,会计分录:借:46417存放县联社承兑汇票保证金 贷:4641社内往来往来结算资金营业部的处理:营业部(承兑付款人)凭营业网点出具的保证金划转凭证,会计分录:借:4641社内往来往来结算资金(营业网点户)贷:46418上存县联社承兑汇票保证金营业网点户按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会计分录:借:60225、11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 贷:6012承兑汇票(出票人户)(2)营业部的客户营业部的处理:营业部无需划转本部社内往来保证金,营业部收取出票人保证金及承兑手续费,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 贷: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 贷:5111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同时,按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借:6011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 贷:6012承兑汇票(出票人户)2.营业部对已出票的承兑业务必须建立会计台账管理,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营业网点或出票人收取款项。(1)营业网点的客户营业部的处理:汇票到期日,营业部向营226、业网点收取款项并向营业网点出具凭证,会计分录:借:46418上存县联社承兑汇票保证金营业网点户借:4641社内往来往来结算资金(营业网点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 贷:2431应解汇款出票人户营业网点的处理:汇票到期日,营业网点收到营业部划收票款凭证,同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出票人账户有足够款项支付时,会计分录:借:5211利息支出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按保证金存放时间计算,下同)贷: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 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利息) 贷: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贷:46417存放县联社承兑汇票保证金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汇227、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 贷:4641社内往来往来结算资金汇票到期日,出票人账户无款或款项不足支付时,营业网点无条件向营业部支付款项外,同时将垫付的款项转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催收和计收利息。会计分录:借:5211利息支出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贷: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 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利息) 贷: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贷:46417存放县联社承兑汇票保证金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借: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和出票人存款账户余额的差额) 贷:4641社内往来往来结算资金(2)营业部的客户营228、业部的处理:汇票到期日,营业部收取出票人款项。出票人账户有足够款项支付,会计分录:借:5211利息支出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贷: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利息)贷: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贷:2431应解汇款出票人户汇票到期日,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营业部无条件承兑汇票款项外,同时将垫付的款项转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催收和计收利息。会计分录:借:5211利息支出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贷: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229、户(利息)贷: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借: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和出票人存款账户余额的差额)贷:2431应解汇款出票人户3.营业部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经审查无误,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会计分录:借:2431应解汇款出票人户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同时:借:6012承兑汇票(出票人户)贷:6011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4.营业网点(营业部)收回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时,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户(230、二)委托承兑的会计核算手续1.委托他行承兑票据业务,实行营业部牵头办理,辖内营业网点通过联社营业部委托他行承兑。(1)营业网点的客户营业网点的处理:收取出票人保证金,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保证金) 贷: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手续费按规定收取,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或有关科目(承兑手续费) 贷:5111手续费收入XX手续费收入营业网点划存社内往来承兑汇票保证金,并向营业部出具划转凭证,会计分录:借:46417存放县联社承兑汇票保证金 贷:4641社内往来往来结算资金营业部的处理:营业部凭营业网点出具的保证金划转凭证,会计分录: 借:4641社内往来往来结算资金231、(营业网点户) 贷:46418上存县联社承兑汇票保证金营业网点户营业部向委托承兑银行划付保证金,会计分录:借:1127存出保证金 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2)营业部的客户营业部收取出票人保证金,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保证金) 贷: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或有关科目(承兑手续费) 贷:5111手续费收入XX手续费收入营业部向委托承兑银行划付保证金,会计分录:借:1127存出保证金 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2.委托出票后,营业部必须建立会计台账管理,每天查看汇票到期情况,于到期日向营业网232、点或出票人收取承兑款项。(1)营业网点的客户营业部的处理:汇票到期日,营业部向营业网点收取承兑款项,并向营业网点出具凭证,会计分录:借:46418上存县联社承兑汇票保证金营业网点户借:4641社内往来往来结算资金(营业网点户)(出票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 贷:2431应解汇款出票人户同时,营业部按出票金额与存出保证金的差额补足存出保证金,会计分录:借:1127存出保证金 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营业网点的处理:汇票到期日,收到营业部划收承兑款项凭证,同时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款项。出票人账户有足够款项支付时,会计分录:借:5211利息支出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贷: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233、出票人户 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利息) 贷: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利息)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贷:46417存放县联社承兑汇票保证金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贷:4641社内往来往来结算资金汇票到期日,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营业网点无条件向营业部支付款项外,同时将垫付的款项转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催收和计收利息。会计分录:借:5211利息支出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贷: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 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利息) 贷: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利息)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贷234、:46417存放县联社承兑汇票保证金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借: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和出票人存款账户余额的差额) 贷:4641社内往来往来结算资金(汇票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2)营业部的客户汇票到期日,营业部收取出票人承兑款项。出票人账户有足够票款支付时,会计分录:借:5211利息支出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贷: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利息) 贷: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利息)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贷:2431应解汇款出票人户同时,营业部按出票金额与存出235、保证金差额补足存出保证金,会计分录:借:1127存出保证金 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汇票到期日,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营业部向他行(社)无条件支付款项外,同时将垫付的款项转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催收和计收利息。会计分录为:借:5211利息支出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贷: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 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利息) 贷: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利息)借:25111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户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借: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和出票人存款账户余额的差额)贷:2431应解汇款出票人户同时,营236、业部按出票金额与存出保证金差额补足存出保证金,会计分录:借:1127存出保证金 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 3.汇票到期日,营业部收到承兑银行的承兑回单及利息回单,会计分录为:借:1127存出保证金(利息)贷: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同业款利息收入借:2431应解汇款出票人户(出票金额) 贷:1127存出保证金将存出保证金利息转回联社,会计分录: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利息) 贷:1127存出保证金(利息)4.营业网点(营业部)收回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时,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或其他有关科目)贷: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户(三)贴现业237、务的会计核算手续1.受理汇票贴现时,会计分录:借:12891贴现款项(汇票金额) 贷:2011活期存款持票人户(汇票金额与贴现息的差额) 贷:5011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2.已贴现票据必须建立会计台账管理,每天查看贴现票据到期情况,一般在票据到期日前三天,通过特快专递向承兑银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原汇票一并附后)并电话跟踪联系承兑银行,特快专递回执作登记并专夹保管。汇票款项汇回时,注销特快专递回执,会计分录: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12891贴现款项3.贴现到期未收回款项时(即退票),营业网点可从贴现申请人账户收取票款;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238、定处理,并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贴现申请人在本社(行)开户,账户有款支付的,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持票人户贷:12891贴现款项贴现申请人在本社(行)开户,账户余额不足的,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持票人户借: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持票人户(账户余额不足部分)贷:12891贴现款项4.追索垫付款项,收回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时,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持票人户(或其他有关科目)贷: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持票人户(四)转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手续1.农村信用社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转贴现(1)办理转贴现时,会计分录: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转贴现票据239、金额与转贴现利息的差额)借: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贷:12895转贴现款项(转贴现票据金额)(2)转贴现票据到期未退票,会计分录:借:12895转贴现款项贷:12891贴现款项(3)转贴现到期如遇退票时,会计分录:借:12895转贴现款项贷:12891贴现款项借:1324应收转贴现款项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 (4)转贴现票据退票后,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会计分录: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贷:1324应收转贴现款项2.农村信用社受理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转贴现业务,视为贴现业务办理。当贴现票据到期委托收款发生退票,应向贴240、现申请的金融机构全额追索票款。(五)再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手续1.农村信用社向中央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会计分录:借:1112准备金存款(再贴现票据金额与再贴现利息的差额)借: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 贷:12896再贴现款项(再贴现票据金额)2.再贴现票据到期未退票,会计分录:借:12896再贴现款项贷:12891贴现款项3.再贴现到期如遇退票时,会计分录:借:12896再贴现款项贷:12891贴现款项借:1323应收再贴现款项贷:1112准备金存款(再贴现票据金额) 4.再贴现票据退票后,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会计分录: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或其他有关241、科目)贷:1323应收再贴现款项 xx省农村信用社同业存款账户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信办发20xx196号 20xx年10月24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同业存款账户及资金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x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及同业存放资金的管理应遵循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定(约)期存款账户,本办法所称同业资金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同业存款账户中存放的款项。第二章 账户开立及资金管理第242、四条 鉴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实际,考虑同业存款账户资金流动性,各县级联社同业存款账户仅限于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开立。第五条 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原则上在一家行只能选择一个机构开户,且只能开立一个同业存款账户。除汇兑业务处理系统资金清算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外,严禁跨县域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农村信用社法人社除外)。第六条 同业存款账户以县联社为单位实行统筹管理,县联社因经营及业务需要在他行(社)开立同业存款账户的,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2个账户。基层网点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如有特殊情况,由县联社从严审批并上报办事处备案,办事处应认真核实并作好登记。第七条 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243、损害信用社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对账户资金收益要进行比较,选择收益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开户银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第八条 同业存款账户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对人行已撤销发行库的县联社,因提取业务现金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现金支付业务需要,合理核定最高存款限额。 因汇兑业务系统清算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清算业务需要,合理核定最高存款限额,清算资金超限额或不足时要及时转回或补足。第九条 同业存款账户使用“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核算,禁止在同业存款账户核算业务保证金。除定(约)期存款账户外,活期账户必须保证其流动性,能随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清算。汇票业务保证金按规定纳入“存出保证金244、”科目核算。第三章 利率及收益管理第十条 同业存款账户资金必须实行利率计价,在开户时应商定账户资金收益利率及计结利息方式,且资金利率不得低于省清算中心同期同档次利率。第十一条 具有业务合作性质的同业存款账户,其账户开立期限应与业务合作期限一致,资金利率应不低于上存省清算中心同期同档次利率。第十二条 同业存款账户按规定取得的利息必须存入本账户,其利息收入必须全额纳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核算。第四章 对账管理第十三条 各联社必须建立对账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对账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同业存款账户必须按月对账,必要时可按旬对账或随时对账,对账率必须达到100%。对账工作应坚持换人对账的原则,避免记账人员245、兼对账人员,记账对账一手清,通过对账及时发现差错和漏洞,预防和查处贪污挪用资金等经济案件。第十四条 对账时必须采用被存放金融机构对账单与联社营业部分户明细账逐笔勾对借贷方发生额,核对发生额日期和余额,建立未达账登记簿记录对账结果并向被存放金融机构反馈对账信息(对账回执)。第十五条 对账单和反馈的对账信息(对账回执)作为对账信息依据,对账单必须有被存放金融机构签章确认有效,对账信息(对账回执)必须有县联社营业部签章确认有效,严禁电话对账和口头对账。第十六条 对账时,同一笔业务双方发生时间不一致或业务处理时间间隔过长,以及类似情况多次出现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向联社领导及时报告并追查原因。第五章 246、违规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条款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对联社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进行通报;(二)资金利息损失额由被通报人共同承担,其中领导共同承担60%,责任人共同承担40%;第十八条 省联社将约见县联社相关领导戒免谈话,并作为被谈话人任职期间的违规记录。 第十九条 对经办人违规开户,存放资金造成的利息损失,各联社可参照上述要求制定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个人涉及违法、渎职造成损失巨大的,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二条 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联社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管理细247、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信办发20xx205号 20xx年11月6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存款账户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248、所称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四条 通存通兑业务仅限于已开办小额支付业务的营业机构办理。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第五条 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存款账户活期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第六条 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代理行和开户行实时完成本行客户的账务处理;小额支付系统定时完成代理行和开户行之间的资金清算。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七条 开通小249、额支付系统业务的营业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第八条 客户申请通存通兑业务的开通、终止和变更每日累计取款(含手续费)金额上限,必须与其开户行签订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服务协议,开户行应立即进行CCIS设置,设置成功后协议生效。第九条 个人存款账户存折、银行卡可申请同时或单独开通通存通兑业务,未开通的个人存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不能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个人存款账户存折、银行卡可申请同时或单独终止通存通兑业务,未办理终止手续的个人存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仍可继续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第十条 通存通兑业务包括通存业务、通兑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通存业务和通兑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账户信250、息查询业务仅限于客户本人办理。第十一条 通存通兑业务支持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办理转账业务时,收款人或付款人必须是本营业机构客户。第十二条 客户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营业机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本人与开户行签订通存通兑业务服务协议。第十三条 客户与开户行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时应当议定下列事项: (一)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账/卡号和户名; (二)通兑业务每日累计金额(含手续费)上限;(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个人存款账户存折上应注明开户行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使用银行卡的客户应知悉其发卡营业机构的详细名称、支付系统行号。第十五条 代理行251、不得自行设定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金额上限。第十六条 通存通兑业务办理时间与营业时间一致。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实行免填单服务。第十七条 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行可终止其通存通兑业务:(一)本人申请终止通存通兑业务服务并签订协议的;(二)违反通存通兑业务协议内容的。客户如若违反协议内容,开户行可强制终止其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和银行卡通存通兑服务,并告知客户。第十八条 开户行根据客户提交的通存通兑业务服务协议,实时完成系统设置工作。未成功完成系统设置工作的,不得将已签妥协议的“客户留存联”退还客户。第十九条 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行应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开户行不得收取手续费。代理行除办理现252、金通存业务以现金方式收取手续费外,办理其他通存通兑业务均以扣款方式收取手续费。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行应免费向客户本人提供一次账户信息查询服务。第三章 业务处理第二十条 客户委托办理通存业务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采用转账方式的,应提交付款人在本代理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三)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一条 客户委托办理通兑业务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三)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二条 代理行受理通存业务时,应按下列要求253、处理:(一)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二)查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三)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查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四)审核无误的,对付款人进行账务处理并发出通存业务指令至收款人开户行。第二十三条 代理行受理通兑业务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一)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二)查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查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审核无误的,及时发出通兑业务指令至付款人开户行。(五)业务处理完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相关会计凭证附件备查。第二十四条 开户行收到通存业务指令时,应按下列要254、求处理:(一)审核收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二)审核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正确;(三)在自收到通存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成功或失败的业务回执;(四)根据小额支付系统对成功业务回执的确认信息,对收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五条 开户行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一)审核付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二)审核付款人账号、户名、密码是否正确;(三)审核无误的,对付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四)在自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成功或失败的业务回执。第二十六条 代理行收到通存业务回执后,打印存款凭证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回单联交客户收执。代理行收到通兑业务回执后,将款255、项转入客户指定账户或支付现金给客户,打印取款凭证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回单联交客户收执。第二十七条 对交易失败且已做行内账务处理的通存或通兑业务,代理行和开户行应及时进行账务冲正。第二十八条 代理行发出通存或通兑业务指令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轧差的通存通兑业务。第二十九条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分个人存款账户余额查询和账户状态查询。第三十条 客户委托代理行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提交下列要件:(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二)本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第三十一条 代理行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无误后,应及时发起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令,收到开户行实时返回的查复信息后,用记账凭证256、打印账户信息回执交客户收执。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 各联社(行)应严密审核手续,加强业务管理、事后稽核和检查监督,确保通存通兑业务处理的准确和安全。第三十三条 各联社(行)应加强清算资金账户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客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实时清算。第三十四条 代理行办理通存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将款项留存并向客户出具留存凭证,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客户做相应处理。第三十五条 代理行办理通兑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确认业务处理成功的按下列程序处理:(一)转账方式办理通兑业务的,及时通知客户领取业务回单;(二)现金方257、式办理通兑业务的,及时通知客户于2个工作日内领取现金;(三)客户超期未领取现金的,代理行应在到期日的次日将款项退汇至原付款人账户;(四)告知客户与开户行进行账务核对。代理行确认业务处理失败的,应及时通知客户业务失败的原因,并告知客户与开户行进行账务核对。第三十六条 代理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应确保客户信息安全,防止泄漏。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第三十七条 代理行和开户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代理行无理拒绝为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二)代理行擅自设定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金额上限的;(三)开户行擅自开通或终止客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四)开户行擅自设定客户通存通兑业务258、每日取款金额上限的。第三十八条 因系统故障造成的通存通兑业务差错,代理行应主动协调解决,开户行应密切配合,确保客户资金安全。第三十九条 代理行因本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情形造成客户资金暂存的,应按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暂存天数计付利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第四十条 代理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客户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按一年期贷款利率及延误天数赔付利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代理行工作人员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过失,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二)代理行工作人员泄漏客户账户信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第259、四十二条 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错误的,由客户自行联系代理行和开户行协商解决,代理行和开户行应予以配合。第四十三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及其密码。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遗失或密码泄露导致资金损失和账户信息泄露的,客户自行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当时不能提供的交易回执要专夹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甲方于30日内领取。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有关凭证,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凭证。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存通兑业务上线运行之日起施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服务协议 管理编号: 甲方260、(客 户): 乙方(银 行): 证件类型: 支付行号: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为高效、便捷、安全办理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一、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下列个人跨行通存通兑服务项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条款。(一)服务类型(单选): 开通 终止 变更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上限(二)支付工具(单选): 存折 存折账号: 银行卡 银行卡号: 存折及银行卡 存折账号(或卡号): (三)账户每日累计取款(含手续费)金额上限(人民币小写): 元。二、卡折合一账户,其“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上限”的确定以最近一次协议为准。三、开通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后,甲方(或授权他人)可261、持第一款约定的支付工具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开通跨行通存通兑业务的任意一家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现金存取、转账及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仅限本人办理),授权他人代理通存通兑业务的,代理人应同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银行指受理甲方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四、办理业务时,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甲方若违反相关法规制度,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及风险控制需要,向乙方申请终止业务或变更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上限。 六、甲方通过代理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按照代理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262、通存通兑手续费。 七、甲方保证申请跨行通存通兑服务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信息真实有效。 八、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有效存款凭证和账户密码,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有效存款凭证丢失或账户密码泄露导致的不当支付,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到代理银行传送过来的交易请求后,核验账号、户名及取款密码等信息准确无误后予以处理,如因代理行未尽审查义务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责任,乙方不予承担。九、乙方应保证通存通兑业务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入账,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系统故障影响甲方资金使用,或因甲方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挂失止付、销户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办理业务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十、甲方委托办理业务时,乙方因特殊原因当时不能263、提供交易回执的,甲方应在30日内向乙方索取回执。十一、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确认后生效。有效期自甲方申请成功至终止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时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经办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xx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xx信办发20xx207号 20xx年11月7日) 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的办理及核算,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264、定。第一章 凭证及报表一、会计科目(一)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开设“暂收通存业务款项”账户,账号统一设置为8000(省清算中心统一开设)。专门用于核算暂收小额支付系统现金通存业务未确定交易的通存金额及手续费。(二)在“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账户下开设“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分户,账号统一设置为180(省清算中心统一开设)。专门用于核算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二、凭证(一)储蓄(卡)业务凭证。作个人存款账户及清算资金账户借、贷方记账凭证,其回单联作业务成功交易信息回执。(二)记账凭证。作手续费收入贷方记账凭证及账户信息查询、交易业务失败、交易业务未答复信息265、回执。三、报表(一)小额支付系统现金通存通兑业务清单记录现金通存通兑业务交易明细,按科目、种类、账(卡)号分类。分别作“24315应解汇入汇款”、“2621其它应付款”、“46416清算资金”、“5111手续费收入”科目凭证附件。(二)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本代它冲、补账清单记录通存通兑业务对账后冲账或补账的业务信息,按种类、科目、账(卡)号排序。作当日相关凭证附件。(三)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更正清单记录通存通兑业务对账后更正原交易的业务信息,按种类、账(卡)号排序。(四)小额支付系统通兑业务对账交易失败清单记录通存通兑业务对账后明确交易已失败的业务信息,按种类、账(卡)号排序。四、xx266、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服务协议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客户与其开户行共同签订,内容包括业务的开通、终止及变更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上限等。协议一式两份,一份开户行存档,一份客户留存。第二章 业务开通与终止一、开通客户申请开通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至开户行办理业务开通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一)客户填写协议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提交开户行;(二)开户行应认真审核要件,并确认该账户是否为本网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三)审核无误后,留存客户有效267、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刻在CCIS中录入个人存款账户账(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上限等信息,并经客户输入密码确认无误后,完成设置;(四)开户行设置成功后,在协议上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编制协议管理编号,第一联存档(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附件),第二联交客户留存;(五)对个人存款账户存折上未注明开户行12位支付系统行号的,经办人须在其封面内页上加盖12位支付系统行号;对使用银行卡的,应告知其本机构的详细名称和12位支付系统行号。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和银行卡同时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应分别在CCIS中完成上述设置。二、终止客户申请终止通存通兑业务,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存款账户268、存折(卡)至开户行办理业务终止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一)客户填写协议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提交开户行;(二)开户行应认真审核要件,并确认申请终止的个人存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三)审核无误后,即刻在CCIS中录入个人存款账户账(卡)号等信息,并经客户输入密码确认无误后,完成设置;(四)开户行设置成功后,在协议上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编制协议管理编号,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客户留存。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和银行卡同时申请终止通存通兑业务的,应分别在CCIS中完成上述设置。客户如若违反协议相关内容,开户行可根据协议,通过主管授权强制终止其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和银行269、卡通存通兑服务,并告知客户。第三章 通存业务一、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指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代理其他商业银行折(卡)的转账收款业务。(一)提交要件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要件: 1收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有收款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储蓄(卡)业务凭证; 3收款人在他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账(卡)号、户名、开户行名(号)等信息;4付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5大额交易的,付款人同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6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审核要件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要件,应审核下列内容:1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270、有效性;2收款人填写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与证件是否一致;3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为本行开立账户。(三)业务办理代理行审核要件无误,根据屏幕提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并经客户输入取款密码确认,CCIS自动发起贷记业务信息。根据接收到的回执信息,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交易成功的,打印付款人账户借方凭证(通存金额+手续费)、清算账户贷方凭证(客户提交的储蓄(卡)业务凭证),并由客户分别签字确认,回单联加盖业务章后交收付款人;打印手续费收入贷方凭证(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代理行(以网点办理业务为例,下同) 借: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储蓄(卡)业务凭证(通存金额) 或借:20171个人信271、合卡存款 贷:46416清算资金客户提交的储蓄(卡)业务凭证借: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手续费) 或借: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 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记账凭证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xx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省中心借: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贷:243151待清算支付款项 2交易失败的,打印记载交易失败原因的业务回单(记账凭证代)并加盖业务章后连同客户填制的储蓄(卡)业务凭证交客户;同时系统自动更正该笔账务。3未收到成功或失败信息的,按交易成功的规程办理,业务回单联留存代理行,并与客户互留联系方式。打印记载“通存业务未272、应答,款项留存”的业务回单(记账凭证代)并加盖业务章后交客户,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会计分录与交易成功业务相同。待系统对账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1)经对账确认业务交易成功的,通知客户在30日内领取业务回单联;(2)经对账确认当日业务交易失败的,系统自动进行更正处理,代理行应及时告知客户业务处理结果。原打印凭证作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更正清单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顺序排列在传票销号单之后;(3)经对账确认上日业务交易失败的,系统自动作业务冲账处理,代理行应及时告知客户业务处理结果。以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交易冲、补账清单为依据,补制转账借、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代理行借:21115个人银273、行结算户-XX户 红字(以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交易冲、补账清单作附件)(通存金额) 或借: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 红字 贷:46416清算资金 红字借: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 红字(手续费) 或借: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 红字 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 红字代理联社借:46416清算资金-XX网点 红字 贷:112463存放省中心清算资金 红字省中心借: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红字 贷:243151待清算支付款项 红字二、本代它现金通存业务本代它现金通存业务指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代理其他商业银行折(卡)的现金存款业务。(一)提交要件客户委托办理274、本代它现金存款业务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1收款人有效身份证件;2收款人在他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账(卡)号、户名、开户行名(号)等信息;3填有收款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储蓄(卡)业务凭证;4.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审核要件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要件,应审核下列内容:1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2收款人填写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与证件是否一致;3收款人户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是否一致。(三)业务处理代理行审核要件无误,收妥现金(通存金额+手续费)并根据屏幕提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CCIS自动发起贷记业务。根据接收到的回执信息,区别下列情况进行275、处理:1交易成功的,打印清算资金贷方凭证(客户提交的储蓄(卡)业务凭证)和手续费收入凭证(记账凭证);清算资金贷方凭证经客户签字确认,回单联(通存金额+手续费)加盖业务章交客户。会计分录:代理行借:1011现金贷:46416清算资金储蓄(卡)业务凭证(通存金额)借:1011现金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记账凭证(手续费)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xx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省中心借: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贷:243151待清算支付款项 2交易失败的,打印记载交易失败原因的业务回单(记账凭证代)并加盖业务章后交客户;同时系统自动更正该笔账务276、,款项退还存款人。3未收到成功或失败信息的,按交易成功的规程办理,款项及业务回单联留存代理行,并与客户互留联系方式。打印记载“通存业务未应答,款项留存”的业务回单(记账凭证代)并加盖业务章后交客户,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会计分录与交易成功业务相同。待系统对账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1)经对账确认业务交易成功的,通知客户在30日内领取业务回单联;(2)经对账确认当日业务交易失败的,系统自动更正原交易,并将资金(通存金额+手续费)转入“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暂收,原打印凭证与小额支付系统现金通存通兑业务清单一并作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借:1011现金 贷:2621其他应付款现金收入凭证代277、理行应及时告知客户携带原交易业务回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取回现金。会计分录:借:2621其他应付款现金付出凭证以收回的原交易业务回单作附件 贷:1011现金(3)经对账确认上日业务交易失败的,系统自动作业务冲账处理,并将资金(通存金额+手续费)转入“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暂收,以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交易冲、补账清单为依据,补制转账贷方凭证。会计分录:贷:46416清算资金 红字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 红字 贷:2621其他应付款 代理行应及时告知客户携带原交易业务回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取回现金。会计分录:借:2621其他应付款现金付出凭证以收回的原交易业务回单作附件 贷:278、1011现金三、它代本通存业务它代本通存业务指其他商业银行代理本行折(卡)的现金或转账存款业务。CCIS收到其他商业银行发起的贷记业务信息,自动审核收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正确。审核有误的向代理行发出“拒绝受理”信息;无误的向代理行发出“受理成功”通知,待收到人行资金轧差信息后,自动完成账务处理。开户行根据通存通兑它代本流水清单补制转账借贷方会计凭证。会计分录:省中心借:243151待清算资金 贷: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xx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开户网点借:46416清算资金 贷:21115个人银279、行结算户-XX户转账贷方凭证 或贷: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第四章 通兑业务一、本代它转账通兑业务本代它转账通兑业务指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代理其他商业银行折(卡)转账付款业务。 (一)提交要件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转账通兑业务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要件:1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及开户行名(号);3填有付款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储蓄(卡)业务凭证;4收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账(卡)号、户名;5大额交易的,收款人同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6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审核要件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要件,应审核下列内容280、:1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2付款人填写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与证件是否一致;3付款人存折(卡)户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是否一致;4收款人在本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三)业务办理代理行审核要件无误,根据屏幕提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并经客户输入取款密码确认,CCIS自动发起借记业务信息。根据接收到的回执信息,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交易成功的,打印清算账户借方凭证(通兑金额+手续费)、收款人账户贷方凭证,并由客户分别签字确认。回单联加盖业务章后交收付款人。手续费收入用记账凭证打印,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省中心借:243151待清算资金 贷: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省中心或县中心资281、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xx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代理行借:46416清算资金客户提交的储蓄(卡)业务凭证以身份证件复印件作附件 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记账凭证(手续费)贷: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通兑金额)储蓄(卡)业务凭证 或贷: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 2交易失败的,打印记载交易失败原因的业务回单(记账凭证代)并加盖业务章后连同客户填制的储蓄(卡)业务凭证交客户。 3未收到成功或失败信息的,打印客户提交的储蓄(卡)业务凭证、空白储蓄(卡)业务凭证并经客户分别签字后与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留存,同时与客户互留联系方式。打印记载“通兑业务未应答”的业282、务回单(记账凭证代)加盖业务章后交客户,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待系统对账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1)经对账确认业务交易成功的,根据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交易冲、补账清单补制转账借贷方会计凭证(会计分录与交易成功分录相同)。以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原打印的储蓄(卡)业务凭证(两份)正联一并作凭证附件。及时通知客户款项划转成功并在30日内领取业务回单联;(2)经对账确认业务交易失败的,应及时告知客户业务处理结果。原打印的储蓄(卡)业务凭证(两份)与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作小额支付系统通兑业务对账交易失败清单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顺序排列在传票销号单之后。二、本代它现金通兑业务本代它现金通283、兑业务指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代理其他商业银行折(卡)现金取款业务。(一)提交要件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现金取款业务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1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及开户行名(号);3填有付款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储蓄(卡)业务凭证;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审核要件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要件,应审核下列内容:1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2付款人填写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与证件是否一致;3付款人存折(卡)户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是否一致。(三)业务处理代理行审核要件无误,根据屏幕提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并经客284、户输入取款密码确认,CCIS自动发起借记业务信息。根据接收到的回执信息,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交易成功的,打印“24315应解汇入汇款”借方现金凭证(客户提交的储蓄卡业务凭证),经客户签字确认,回单联加盖业务章与现金一并交客户。会计分录:借:24315应解汇入汇款储蓄卡业务凭证以身份证件复印件作附件 贷:1011现金次日凭小额支付系统现金通存通兑业务清单补制“24315应解汇入汇款”、“5111手续费收入”及“46416清算资金”科目转账借贷方会计凭证。会计分录:省中心借:243151待清算资金 贷: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xx省农村信用社储285、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代理行借:46416清算资金 贷:24315应解汇入汇款(通兑金额) 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2交易失败的,打印记载交易失败原因的业务回单(记账凭证代)并加盖业务章后连同客户填制的储蓄(卡)业务凭证交客户。3未收到成功或失败信息的,打印客户提交的储蓄(卡)业务凭证并经客户分别签字后与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留存,同时与客户互留联系方式。打印记载“通兑业务未应答”的业务回单(记账凭证代)加盖业务章后交客户,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待系统对账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1)经对账确认业务交易成功的,根据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交易冲、补账清单补制286、转账借贷方会计凭证。会计分录:省中心借:243151待清算资金 贷: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xx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代理行借:46416清算资金 贷:24315应解汇入汇款(通兑金额) 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代理行及时通知客户凭其留存的“通兑业务未应答”业务回单联和有效身份证件在2个工作日内领取现金。领取时以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收回的“通兑业务未应答”业务回单和原打印的储蓄(卡)业务凭证正联一并作“24315应解汇入汇款”现金借方凭证附件,储蓄(卡)业务凭证回单联交客户。会计分录:借:24287、315应解汇入汇款现金付出凭证 贷:1011现金客户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现金且未约定取款日的,代理行应在第3个工作日通过支付系统汇兑方式将款项(通兑金额)退回至原付款人账户,代理行不再收取汇款费用。代理行在办理退回款项业务时,应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式两份)并在备注栏注明退回原因,一联作“24315应解汇入汇款”转账借方凭证,另一联作款项退回发报依据。会计分录:借: 24315应解汇入汇款 贷:46416清算资金或贷:4641社内往来(2)经对账确认业务交易失败的,应及时告知客户业务处理结果。原打印的储蓄(卡)业务凭证与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作小额支付系统通兑业务对账交易失败清单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顺序排列在传票销号单之后。三、它代本通兑业务它代本通兑业务指其他商业银行代理本行折(卡)的现金或转账取款业务。(一)收到正常业务信息的处理CCIS收到其他商业银行发起的借记业务信息,自动审核付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付款人账号、户名及预留密码是否正确,累计取款金额(含手续费)是否超过上限。审核有误的向代理行发出“拒绝受理”信息;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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