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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授信业务审查管理制度70页
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授信业务审查管理制度7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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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
上传人:职z****i 编号:1099875 2024-09-07 69页 183.09KB
1、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授信业务审查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一)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公司贷款行为,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贷款操作规程是公司在贷款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损失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第二章 贷前调查第三条 公司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2、,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等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第四条 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工作,调查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2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资格,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3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4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企业的自有资3、金一般不少于30%;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范围。 (二)自然人 1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的支持范围。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的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条件,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再进行实地调查。第五条 实地调查主要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押人、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的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及员工的综合素质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经营者是否为同一自然人。2借款人生产的产品、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近几年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3借款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环境(土地、用水、用电、道路、环保等)配套情况。4借款人资金需求额度与实际所需资金是否合理,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其家庭主要成员情况。6保证人的主体是否合法,保证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能独立5、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保证人为合伙企业的应该核实是否能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意见书。7抵(质)押人所提供的抵(质)押是否已经征得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有共有权人的还应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8抵押物是否属国家法律规定所允许,抵押物是否属抵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抵押物能否依法登记。9对抵押物近期的市场变现估价,并按规定抵押率测算抵押限额。10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限国债、存单),并查明质押物是否属质押人所有。(二)自然人1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有无不良行为,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支持;2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6、;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第六条 信贷人员在完成上述贷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写出完整的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应该是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所获情况和信息的完整总结,调查人必须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基本情况。主要阐述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企业主要股东和实际经营者情况,包括其品行、信誉情况、不良嗜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关联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及景气程度;目前是否存在诉讼及合同纠纷等7、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2企业经营情况。主要结合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有关指标及要求分析评价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了解和说明企业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强弱。基本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分析;销售情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现有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对企业总体盈利能力情况及产品盈利能力情况分析,尤其是要测算其真实的净现金流量;对企业总体及产品前景进行分析。3贷款项目情况:阐明企业要求新增贷款的实际理由;贷款投入后对企业的促进作用;贷款的抵押、保证等担保情况,评价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强弱;可能存在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企业下阶段资金需求情况分析,贷款需进入或可退出的情况分析。4贷款综合效8、益分析,主要分析贷款后对借款人及本公司带来的总体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5调查部门意见:明确表达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 (二)自然人1借款人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阐述借款人家庭的成员结构、资产情况、对外负债情况、家庭成员的行为情况等;2借款人经营情况,结合五级分类有关要求阐述借款人目前的经营情况、贷款项目情况、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情况;3担保情况,主要阐述担保人及担保物的基本情况,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贷款的能力;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阐述可能会对贷款的安全性产生影响的特殊事项;5调查部门意见:明确表达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第七条 公司审计稽核部对提交的9、调查报告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如果对材料有关情况有疑问的,还应询问有关情况或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提交贷审会批定。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由本公司制定,经公司董事会通过,解释和修订亦同。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评级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公司贷款行为,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贷款操作规程是公司在贷款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损失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第二章 信贷业务评级授信制度第三条 公司在对外贷款时10、,现制定评级统一授信制定。统一授信是指本公司对单一客户或系统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在对单一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第四条 对公司客户在提供信用前,都应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在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根据风险程度可制定适当的信用授信额度和担保授信额度。为减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可不用确定授信额度。第五条 开展授信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三农”和中小型企业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严控风险、审慎经营的原则;坚持效11、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统一。第六条 本公司授信对象即客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 客户申请授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公司客户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须持有特业许可证。个人客户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较好;(三)资信状况较好,信用记录较好;(四)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较好,有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五)符合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不得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供授信:(一)从12、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项目;(二)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第九条 客户授信采取基本授信、追加授信、临时授信三种方式。(一)基本授信,是指每年年初根据客户上年度执行授信情况、本年度经营发展以及本公司信贷计划进行的一年一定的授信安排。(二)追加授信,是基本授信的补充,对未经基本授信而年度中间需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或虽经基本授信、但中途经营变化而需新增授信额度的客户,可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追加授信。追加授信可以重复使用至下一年度基本授信工作结束止。(三)临时授信,是指超过基本授信额度,因客户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特殊行业,需要临时性追加授信额度或特殊项目融资、票据贴现业务等。临时授信一般13、为一次性逐笔授信。第十条 办理授信业务应坚持风险可控、效率优先、规范操作的原则。第十一条 授信业务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申请调查风险审核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与收回。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部受理客户的授信申请后,调查人员负责调查收集受信人的经营、财务、信誉、偿债能力以及对外担保等信息,填写客户授信申报表,提出通过调查后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意见,报审计稽核部审核并提出授信审核意见,然后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第十三条 授信额度实行最高综合额度控制。单一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0%。第十四条 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申请和调查情况,可结合14、资产负债率控制法或抵(质)押物变现额折扣法确定。(一)资产负债率控制法,即对拟授信客户的全部资产通过评估、打折或协商,确定实有资产,再减去实有负债后,得出相对安全线额度(实有净资产)作为授信的参考依据,且授信额度应控制在相对安全线额度(实有净资产)的60%以内。企业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房地产、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有效资产等八项,以权利证明和入账为依据。对无产权证的账外固定资产一般不列入企业的实有资产,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调查核实,该财产确属该受信人所有的财产,而且必须由该授信企业或法人作出相应承诺,并由全体股东签名后方可纳入该企业或法人机构的财产进行测算,必要时也15、可由有权处置部门提供证明。企业资产相对安全值计算方法如下:1货币资金:按净货币资金的100%计算;2房地产:指企业的土地和房产。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逐项合理确定评估价,按最高不超过评估值或抵押协议价的60%80%确定;3机器设备(含交通工具):是指企业较有价值的主体设备(价值较低的附属设备和零星设备应剔除计算),一般按企业购入时价格减去正常折旧额确定评估值,对贬值较快或已落后的设备按实际市场价值确定评估值,对已接近淘汰或废止的设备不计价。交通工具要考虑是否有汽车消费按揭贷款。机器设备的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按评估值的40%60%确定;4存货:按计算日上月末余额的相应比例确定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其中账16、龄在6个月以内的按90%、6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按60%、一年以上至二年的按40%计算确定,二年以上的一般不计算实有资产;5应收账款:按计算日上月末余额为基数,根据结欠时间长短确定折扣率并计算相应的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其中半年以内的按80%、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60%、一年以上至二年的按40%计算确定,二年以上一般不予计算。对建筑、设备制造等行业,结欠时间在二年以内的按60%计算,超过二年的一般不予计算,特殊情况可另行考虑;6应收票据:按已收到的实有票据额确定,按票据面值的80%90%确定。对已存在欺诈或其他原因已无法结回的风险票据应剔除计算;7预付账款:对正常预付款按账面值的80%确定实有资产17、相对安全值。对已存在业务纠纷的预付账款应剔除预计损失后计算;8其他有效大额资产:对个别企业除上述7项资产外的其他有效大额资产也可列入计算范围,其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按评估值的60%确定。农户贷款授信按资产净现值法确定:即农户的授信额度=农户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可按企业资产相对安全值计算方法确定)农户在生活、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负债80%。对余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农户贷款,应填写大额农贷授信调查表并按授权额度分级审批;对其它农户贷款授信可按资产净现值法直接在农户贷款调查表中进行确定。(二)抵(质)押物变现额折扣法,即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作担保的客户,可按抵(质)押物评估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授信18、额度的参考依据,其中:采用房地产抵押的,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实际价值的60%,最高不超过70%;采用存单、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质物票面价值的90%;采用其他动产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质押的,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或质押物评估后实际价值的50%,最高不超过60%。第十五条 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也称授信后管理,包括提供信用后直到信用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主要内容包括:用信后检查、客户维护、到期处理、风险预警、风险分类与违约处理、档案管理等。授信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按期收回信用本息,并与客户建立持续发展的业务合作关系。第十六条 授信后检查。授信业务发生后,信贷人员要19、对客户的授信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分析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如发现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关注其变化的同时应取消或减少授信额度,及时控制授信及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报告。1借款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事项,经书面催收后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的;2借款人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贷款风险的;3借款人转移财产和资金的;4借款人为他人提供担保,而被担保人出现风险而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5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发生异常,不利于贷款清偿的;6经营者个人发生特殊情况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7其他负面因素。第十七条 信用到期前,20、信贷人员应做好催收工作,通知客户按时偿还信用本息。对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应及时向总经理和贷款审批委员会报告,并考虑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展期。对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且生产经营项目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能按时足额付息的贷款,经客户申请,可批准同意展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二)转入逾期管理。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则转入逾期贷款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风险预警。授信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应重点对客户高层管理人员、资金账户、财务报表、公开信息、上下游企业、行业政策、客户资信、风险分类等进行监测与分析,识别风险信息,作出风险预警,并采取防范措施。第十九条 客户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授信21、后管理部门或岗位对客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偿还能力等信息重大变化,并对贷款偿还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应及时报告。第二十条 本公司实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即根据贷款的潜在风险程度,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后三者为不良贷款。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理。授信客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采取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的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以及依法起诉等措施。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授信业务的基础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要建立授信客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第三章 罚 则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调查人员和负责人应对客户调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稽核部应对送审材料和送审22、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审批人员应对授信决策负责。第二十四条 在检查、审计稽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理:(一)未经授信办理业务的;(二)由于调查不实、隐瞒风险而导致授信、决策失误的;(三)超过权限授信或超过授信额度擅自扩大授信的;(四)未能及时发现客户发生的重大变化和事项,该停止使用授信额度而未停止的;(五)违规授信造成损失;(六)发现有其他违规情况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解释、修改。(三)合同管理制度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23、制度。一、合同的管理部门。公司的借款合同由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管理,除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各类合同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与合同签订、实施有关的其他部门和人员,按照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做好配合管理工作。二、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运营总监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人直接对外谈判合同。 三、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代表委托书的受委托人,受委托人必须对所签的合同承担责任。四、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严肃处理。五、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24、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总经理审阅后经法律顾问审查报法定代表人审批。六、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七、总经理、运营总监、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八、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执行。九、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变25、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相关部门仍应督促履行。十、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之实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十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妥善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十二、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十三、合同履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十四、公司所有合同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署。十五、审计稽核26、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借款合同的档案管理,综合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合除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各类合同的档案管理。十六、公司的借款合同除按本制度执行外,应严格按照本公司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执行。十七、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改亦同。十八、本制度从本公司成立之日起实施。 (四)信贷业务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公司贷款行为,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贷款操作规程是公司在贷款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损失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第二章 信贷业务审查27、工作要求及程序第三条 贷时审查主要是信贷人员对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的确定和有关贷款手续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及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会计人员对借款凭证要素的审核。对借款经办人的合法性审查:在办理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借款时,必须审查借款经办人是否是该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人,并在授权范围、时效内凭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借款手续;在办理自然人借款时,借款人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场办理借款手续。第四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额度应按照不同产业、不同类型的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及信贷计划实际,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保证重点的原则28、确定。(一)农业生产、种养殖业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其经营项目一次性生产周期商品出售收入的50%;(二)个体工商户及农户,其他工、副业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所需流动流动资金的50%;(三)农村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所需流动资金的70%; (四)对企业授信后单笔贷款金额按企业实际需要及担保落实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五)其他贷款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资金来源,合理地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六条 贷款审批严格执行审贷分离的原则。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有关29、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贷审会审定,贷款审批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七条 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保证借款合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同时到场签订(签约地点不限),并签字盖章。保证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到场的,由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签字盖章。(二)以房地产作抵押时,必须具备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抵押条件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对共有房产作抵押的,房产共有人必须全部到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三)30、以企业设备作抵押的,需经财产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经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率应合理从低确定。 (四)个人储蓄存单(含外币储蓄存单)作质押物时,信贷人员应向签发存单的金融机构发出查询证实,并取得中止挂失及止付存款的书面回复函件后,方可办理质押手续。如存单所有权为第三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到场办理质押手续,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个人储蓄存单(含外币储蓄存单)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80%,对以国债质押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国债面额的80%,其中记名国债质押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 借款合同凭证的填写、保管。借款凭证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在有关规定的凭证上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或抵(31、质)押物所有权人签名、盖章。在贷款手续完整的基础上,信贷人员要及时记载贷款登记簿,并按规定保管好有关借款合同等档案资料。(一)借款申请书应由借款人自己填写,信贷人员填写调查内容,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做到内容完整、真实。(二)信贷人员或借款人根据借款种类填写借款合同,根据合同上所载明的事项逐项填列完整。 (三)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手续完整的基础上,留存一份借款申请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人期限管理凭证联、抵(质)押申请登记表、抵(质)押物清单。动产抵押登记卡、土地及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保险单等存放库房保管。另一份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一、三、四联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转账手续(经批32、准同意取现的自然人贷款,在取现时必须填制取款凭证,在取款凭证上要有借款人本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会计部门在支付现金时要核实借款人身份证件,并摘录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借据及有关借款资料作为取款凭证的附件)。第九条 会计人员的审查。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办理的贷款凭证后,应对借款申请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文本使用、填写和签名、盖章等进行详细审核。(一)审核各类文本要素是否齐全;(二)审核贷款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三)监督贷款审批、交叉审查手续是否合规齐全。若贷款手续不全,会计人员应及时退还给信贷人员重新补办有关手续。经会计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贷款出账手续。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33、合同作借款借据的附件。第十条 借款人出现企业转制、变更、注销等情况时,必须重新落实贷款债务、申报授信、订立借款合同,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委托经办人,以保证债权的合法性。(一)借款企业进行转制时,公司应对其原欠贷款债务在转制中重新落实,并按照落实情况重新订立借款合同。 (二)借款企业出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借款人名称变更时,原欠的借款应由贷款人与变更后的借款人重新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出现其他情况变更时,原订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借款企业发放贷款时,原经办人的代理权限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 (三)借款人出现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重新设立企业时,应对借款企业的财产及时清理34、,收回贷款本息,如原欠借款转入新设立企业,应另行签订借款合同,重新落实担保手续。对于注销(吊销)企业原有抵押贷款未清偿的,不得注销其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改亦同。第十二条、本制度从本公司成立之日起实施。 (五)贷款业务流程一、贷款流程业务图 1、接受客户申请书 申请受理 2、与客户初步访谈、了解客户基本情况 3、介绍公司业务流程和政策 4、协助客户填写客户填写贷款申请表 立项 1、根据初步分析,经办人员认为可以立项,填写贷款项目立项意见表 2、逐级报批 3、同意立项后,经办人员进行调查前准备 1、经办人员要求客户提交各项所需资料贷前调查 2、分析客户资信状况、偿债能35、力、担保措施的价值和可操作性 3、填写贷款项目调查报告 1、经办人员填写业务部评(处)审意见表 贷时审查 2、经营业部初审后报风险部会签 3、报评审会评审 4、评审会填写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1、办理相关抵(质)押法律手续合同签订 2、签订各项相关借款合同 3、填写合同登记表 放款 1、向财务部提交放款通知书 2、财务部办理转账手续 归档 1、把已有的资料复制二份转移资料保管员及风险管理部 1、风险管理部派员对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 贷后检查 2、营业部对全部项目进行全踪检查 3、填写贷款项目检查分析报告表 还贷前后工作1、贷款到期日前(一般5天)营业部填写贷款到期通知书 发送 2、如有逾期,应填写36、逾期项目统计表 3、初步撰写对逾期贷款的意见报告 贷款解除 1、营业部确认客户还款后应办理解除抵(质)押及担保手续。 二、流程说明(一)根据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和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上述流程中的审计稽核部职责由总经理履行,;审贷会由总经理、运营总监和信贷部、营业部、综合管理部、会计部经理组成。(二)贷款利率的确定按本程序同步进行。(三)公司贷款坚持审慎的信贷原则,无论单笔贷款金额大小,一律按本流程交贷审会审查同意后,再交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四)本流程从本公司成立起执行。 (六)贷后检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公司贷款行为,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37、本规程。第二条 贷款操作规程是公司在贷款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损失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第二章 贷后检查第三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日常对借款人实行检查,自然人小额贷款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他贷款每月不少于一次,额度较大的贷款必须在7天内作跟踪检查,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按时向借款人、担保人送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不良贷款每月上门至少催讨一次,在法律诉讼时效内必须取得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回执。贷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38、)所借资金运用情况,是否符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若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对尚未使用的全部或部分贷款,信贷人员应及时收回,对已移用的贷款要采取措施予以清收。(二)借款户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三)借款人的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是否有变化。(四)项目贷款的工程进度、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到位情况。(五)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是否正常,测算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及趋势,有否出现不利于贷款按期归还的因素。 (六)贷款的使用效益。从投入到产出等资金运转情况,借款人经营管理和盈利状况。(七)检查借款人代保管抵押物有无缺损,有无违反合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借、出租等行为。贷后检查要39、有书面记录,并归入信贷档案。第四条 信贷管理人员必须对借款客户的经营动态跟踪监测,了解其资信和需求变化,及时掌握新情况,一旦客户(或其关联企业)发生下列重大问题可能会影响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原贷款审批(包括授信)机构,并调整贷款额度(包括授信)直至终止授信。(一)外部政策发生明显不利于企业经营的变化;(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三)客户对外担保过大,并已对现有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四)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或合同纠纷;(六)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出现逾期;(七)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第三章 贷款归还第五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40、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执行加罚息规定。贷款在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凡发生贷款挤占挪用,从占用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第四章 不良贷款管理第六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第七条 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本规程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五级分类方法被确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良贷款的认定按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八条 本公司应对不良贷款进行认真分析,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贷,协调无望的,应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被债务人转移41、财产导致诉讼后无法执行等情况的出现。第九条 公司对拟起诉的贷款,应以合同为单位备齐所有资料,并就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目前的经营状况、当前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在本公司的不良贷款金额及笔数,造成不良贷款主客观原因、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有无外逃避债、起诉状副本能否送达、贷款发放过程中有无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等内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后,统一交公司审计稽核部,由公司审计稽核部或律师代理起诉。第十条 公司拟提起诉讼的贷款案件,必须备齐下列资料:(一)保证贷款: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户籍证明)、借款合同、申请书、契约、延期还款手续、利42、息清单(按笔手工计算)、贷款去向材料。(二)抵押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户籍证明)、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登记审批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有权证、他项权证、申请书、契约、延期还款手续、利息清单(按笔手工计算)、贷款去向材料、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第十一条 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向法院起诉后,公司应就有关立案受理、诉讼费预交、起诉状副本送达、开庭日期、调解或判决、执行等情况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员联系,以提高效率。第十二条 公司对已审结的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的,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43、杜绝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情况出现,对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第十三条 对在贷款债权诉讼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发现公司职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因公司职工工作失职造成贷款损失的,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核销后的损失贷款管理对已核销的损失贷款(包括利息)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方法。设台账登记,信贷人员仍应积极组织催收。第十五条 收回已核销损失贷款的账务处理信贷人员按照收回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改亦同。第十七条、本制度从本公司成立之日起实施。 (七)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44、资产的管理,保全公司资产,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公司贷款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公司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两类。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公司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公司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45、,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公司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公司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公司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46、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第六条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第七条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第八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第九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47、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第十条协议接收抵债资产由信贷业务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审计稽核部审查,总经理审批。第十一条抵债资产的接收权限: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5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报贷审会审批。第十二条信贷业务部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一)申请接收抵债资产的报告;(二)接收抵债资产审批表(见附件1);(三)借款合同、借据和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四)借款人、担保人上年度和上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或已破产(关闭)的证明;(五)拟抵债资产市值情况及变现能力预测;(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48、的评估报告;(七)接收抵债资产意向书;(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法院判决接收抵债资产可不上报审批。第十四条抵债资产接收后要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抵债资产过户费用及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垫付,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冲回。第三章抵债资产的管理第十五条审计稽核部应当指定有关人员对接收的抵债资产进行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审计稽核部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分类建立卡片或登记簿,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性能、保管方式、入账价格、取得时间、处置情况、管理人等。定期向上级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第十七条抵债资产由公司自行管理。确需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订立委托管理合同,明49、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管理人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证抵债资产完好无损,对需保养、维修的要及时保养、维修,对管理期间抵债资产价值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出借、赠送抵债资产。第十九条抵债资产要定期盘点。盘点情况要有记录,并与卡片、登记簿、报表核对,做到实物、卡片、登记簿、报表完全一致。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二十条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应当在接收后一年内处置完毕。第二十一条抵债资产的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集体研究决策,依法合规处置。第二十二条抵债资产的处置一般实行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拍卖底价要经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宜拍卖的抵债资50、产经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可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第二十三条抵债资产不得自用。确需自用的要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并按公司购建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第二十四条抵债资产的处置由信贷业务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第二十五条抵债资产的处置权限:单次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格在50万元以下且预计损失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单次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预计损失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报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第二十六条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一)申请处置抵债资产的报告;(二)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三)接51、收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四)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账凭证;(五)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登记簿或卡片;(六)抵债资产处置意向书;(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付款后,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差额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列营业外收支。第二十八条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收入列营业外收支。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信贷业务部、审计稽核部应当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制。要把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等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第三十条公司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各部门应定期对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等情况进行52、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抵债资产的处置率和变现率。抵债资产年处置率(当年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值的总和当年待处理抵债资产的月平均余额)100抵债资产年变现率(当年处置抵债资产的变现价值的总和当年处置抵债资产的接收价值的总和)100第三十二条严格抵债资产管理。对在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工作中,逃避审批、违规审批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失职或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53、任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公司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第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54、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第五条公司信贷管理部门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第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55、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 公司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第十条 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二)档案盒中的信贷档案资料均须打印目录,目录列示的内容必须56、与档案盒中保管的信贷档案资料内容相一致。(三)对破损的资料应进行托裱、修补,字迹易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保管。第十一条 对法人客户新发生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公司各部门的信贷业务档案,要随发生随移交。存量贷款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非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照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实行“谁审批,谁保管”,由最终审批部门相应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集中保管。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贷资料的立卷归档制度,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对年度内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搜集齐全,分类整理,立案归档。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根据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对信贷业务档案资料进行立卷分类。(一)客户57、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1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2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3管理类:客户的基本资料。4保全类: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5综合类:公司内部管理资料。权证类、要件类必须存放原件,其他各类档案原则上应存放原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件的,在不影响公司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存放复印件。主管信贷员(客户经理)要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二)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的建立实行一户一档、一笔(项)一卷,即一个客户除权证类以外的58、所有档案存放在一起,一笔业务(一个项目)的档案设为一卷(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分次发放的视同一笔)。每个客户档案内再分为立卷区和归档区,在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在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权证类档案存放区域为权证区,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金库,执行中借据由会计部门集中入库保管,执行终了的借据按照要求归档,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必须双人、双锁保管。综合类档案存放区域为综合区。对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要根据贷款额度大小,对一定数额以下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照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服务范围建档。(三)各类档案的主59、要内容: 1权证类档案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和作价依据,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客户办理的要收集)等。2要件类档案包括: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及授信资料,客户信贷业务申请书,信贷业务调查报告,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贷审会会议纪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咨询)意见,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据、担保合同(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贷后跟踪检查记录和贷款检查报告,企业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保证金进帐证明材料,60、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季度),以及涉及贷款审查、审批、发放的其他必要资料。3管理类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和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主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表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卡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资料的最新年检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法人授权证明书,企业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印鉴卡,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各期财务报表,企业转制、61、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客户资料数据采集表,有关审计报告,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或户口本的索引卡、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4保全类档案包括:贷款诉讼全过程相关资料,全部相关贷款档案,以物抵贷资产清单、权属证明、抵贷协议、法院裁定书,投资资产的投资协议书、股权证明、投资资产划拨凭证等法律文书和其他必要资料;企业兼并、破产的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等;呆坏账核销的相关资料。5综合类档案包括:公司有关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授权及转授权文件,行业分析资料,信贷分析报告,调查检查报告,62、审计稽核报告等。第十四条 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一)遵循档案资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管价值,以便于保管和利用;(二)归档的档案资料种类、份数及每份文件的页数要齐全完整;(三)在归档资料中,应将每份资料的正件与附件、复印件与原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与原件等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同时按照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处理性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的顺序要求办理资料归档;(四)不同年度的档案资料,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五)卷内资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63、码和卷号,统一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填写页码;(六)卷内资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资料应进行托裱、修补,字迹易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使用标准的档案封皮,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不能装订的案卷,如定期统一报表等,应使用标准的报表封面、封底,用细线装订;(七)按规定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卷内资料需要说明的事项,应逐件填写卷内备考表并将其放在卷尾,案卷封皮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资料内容,要用毛笔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第十五条 信贷业务档案应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有信贷关系的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要永久保管;结清全部信贷业务的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从该64、客户与公司的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起,保管五年。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调阅、交接和销毁第十六条 信贷业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和柜架保管,库房、柜架要坚固,并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等功能。库房内不能存放与信贷业务档案无关的物品,要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资料安全。第十七条 建立档案的查阅与调阅制度。信贷业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以防丢失和泄密。(一)内部调阅信贷业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经信贷负责人或分管部门经理批准,并登记“借阅信贷业务档案登记簿”。调阅的信贷业务档案不得横传、涂改、圈划、复制或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二)公安、纪检、司法等部门处理案件,需65、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分管部门经理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陪同,不准将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需索取有关证据和资料时,需经分管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抄录和复制,但严禁将原件抽出借走。查阅档案的介绍信要粘贴在原件后保管,并将查阅日期和有关情况在案卷封底作详细记录,同时登记“借阅信贷业务档案登记簿”,由信贷负责人、分管部门经理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第十八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信贷人员调离时,对经管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年内临时保管的文件资料),要逐件填写交接清单,在有关领导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确保信贷业务档案资料66、的完整。第十九条 档案保管期满后应进行销毁,具体步骤包括整理、审批和销毁。(一)销毁前的整理。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鉴定。销毁前必须严格进行整理和审阅,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债权债务结清为止。(二)档案销毁的审批。对需要销毁的信贷业务档案,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编制“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单”,一式三份报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核发“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核准单”,通知相关部门。(三)档案销毁。信贷业务档案销毁工作由公司上级部门统一办理,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根据“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核准单”,将已核准销毁的档案资67、料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公司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负责监销,监销人应认真进行检查核对,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将档案清单入档保管。销毁档案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注意安全和保密,严防散失。所有确定销毁的信贷业务档案,不得作废纸出售。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在信贷业务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交接、调阅和销毁等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票据市场发展,拓展公68、司投资服务领域,加强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申请,经开户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并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的票据行为。是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第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是指本公司将持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或公司)申请贴现的行为。第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是指69、银行将持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第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重庆市金融办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八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集中审批原则。即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权集中在本公司董事会。(二)协调管理原则。即信贷部门(岗位)负责贴现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审查,会计部门(岗位)负责对票据真实性和票面各要素内容的审查。(三)严格控制风险原则。即重点对票据真伪进行审查,确保票据真实、合法、有效。(四)票据登记原则。即所有票据的传递,必须建立70、严格的交接登记手续,以明确责任。第九条 贴现票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规定:(一)有真实合法的商贸交易关系。(二)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原件,商品发送单据及其复印件。(三)票据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笔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十条 贴现申请人必须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基本帐户或结算帐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一)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银行承兑汇票;(二)票据期限超过6个月,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三)限制流通转让区域的票据;(四)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票据;(五)票据属于以公布的被盗、被抢71、遗失范围的;(六)票据属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的;以上五、六项的贴现票据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第三章 贴现票据业务的办理第十二条 贴现业务的操作流程贴现业务的操作流程一般为:贴现申请 受理与调查 审查、审批 签订合同 出帐 到期收回。第十三条 贴现票据的受理凡符合规定要求的贴现申请人(持票人)均可持未到期的合法银行承兑汇票经其背书后向本公司申请贴现,申请时必须向本公司填写“贴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提交未到期并以背书的合法真实银行承兑汇票;(二)提交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并复印件留档;(三)商品发送单(交易合同72、中注明自运的除外);(四)经过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五)持票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并复印留档;(六)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信贷部门(岗位)人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交易合同中的交易总额应大于或等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二)增值税发票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品种应与票据相关内容匹配,增值税发票号码不得重复且必须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三)交易合同中如未写明货物由付款方“自运”字样的,应提供货运单;(四)合同所载交易不能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五)贴现申请人应是交易合同的签字方和增值税发票列明的卖方。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递交的73、银行承兑汇票后,负责对票据要素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伪性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如下:(一)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式;(二)签发行(社)加盖带有签发行(社)行号的“汇票专用章”及负责人名章,或授权人名章。(三)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帐号;(四)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行名和帐号;(五)大小金额是否一致,且书写规范;(六)签发日期及支付日期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大写方式;(七)付款人签章必须是法人名章即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必须盖有法人代表名章或授权人名章。(八)背书必须连续,签章和名称必须一致, 不得任意简化;(九)粘单上第一记载人必须在银行承兑汇票和粘单连接处签章(法人章或财务专用章74、和个人名章);(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如有更改,该票据无效,其他记裁事项更改必须有原记裁人签章证明。(十一)承兑期是否超过6个月的期限或单笔金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票据;(十二)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十三)票据上付款行(社)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上的行号一致;(十四)票据上的各项记裁清晰可见,无污损或残缺。第十六条 贴现票据的查询方式票据贴现的查询方式为,采取电话、传真、实地三种相结合的查询方式。第十七条 贴现票据的查询,原则上不论金额大小均采取由公司派人实地查询核实。实查时应由公司开具的专用查询书和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并在会计部门输交接登记手75、续。实查后将承兑汇票和签发行(社)盖章后,将查询书和承兑汇票交公司会计部门再次审查票据的真伪,防止出现掉换票据事情的发生。第十八条 查询后的票据审核(一)要素的一致性,如金额、收付款单位,出票日期,出票签章等;(二)笔迹的一致性,较大部份的承兑汇票都是手工签发,因此,笔迹的一致性是检验票据真伪的关键之一。(三)查询签发行(社)是否第一次接受对该票据的查询及查复。审核完毕后,公司会计部门应分别在“贴现审批书”中签字并予以确认。第十九条 审核贴现凭证,确定贴现利率(一)公司信贷部门在完成票据的确认和资料的调查后,报董事会审批后,信贷部门负责通知贴现申请人填写贴现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预留印章,由信贷76、部门贴现天数和贴现利率的计算,经信贷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将贴现凭证转交会计部门处理。(二)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提交的贴现凭证和董事会的审批书办理以收存票据的背书转让手续,并对贴现凭证上所记载的贴现天数和利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即办理资金划付。(三)票据贴现后,公司作为票据持票人,应在票据背书栏内注明“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委托收款”字样,待票据到期到开户银行办理发出委托收款时,在该栏处另加盖“银行结算专用章”将贴现资金划回。第二十条 贴现利率和实付金额的计算方法:贴现期限自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按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节假日顺延)。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实付77、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第四章 贴现票据的保管和兑付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帐据分管的原则,对票据坚持入库入柜保管,并建立手工台账,同时按到期日顺序排列贴现凭证卡片帐。公司负责人每月应根据贴现凭证卡片帐与票据进行检查核对,公司相关部门(如监事会)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帐据相符。第二十二条 贴现票据有关资料的保管。贴现业务办妥后,信贷部门应建立客户台帐和相关登记记簿,监控贴现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并负责以下资料的保管。(一)贴现申请书(二)贴现审批书(三)贴现票据正反面复印件(四)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五)查询查复书(六)交易合同复印件(七)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八)持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资78、料(九)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十三条 委托收款凭证的发出。会计人员应根据贴现票据的到期日,准确测算票据邮程,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发出委托收款凭证向签发行(社)收款,款项划回后,及时办理帐务核算手续,并通知信贷部门作相关登记处理,如未按时收到贴现款,必须立即通知信贷部门进行电话查询,并根据情况向签发行(社)发出催收通知。第五章 票据纠纷的处理第二十四条 伪造或变造的票据。发现此类票据应票不离柜,立即扣留,同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安机关。第二十五条 在已贴现的票据中事后发现假票。发现假票后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包括信贷部门,会计部门)并由有关经办人员写出专题情况说明,并对贴现申请人查询,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79、。第二十六条 承兑行(社)未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委托收款凭证发出后,会计人员必须向承兑行(社)电话查询,如承兑行(社)确未收到,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派人与邮局联系,查找邮寄凭证。若系邮电部门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漏寄等造成结算延误的,概由邮电部门负责。并向公司领导报告。第二十七条 承兑行(社)拖延付款。公司可根据票据法第106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1条,242条和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依法要求承兑行(社)按同期贷款利率和重庆市金融办的相关规定计付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第二十八条 收到承兑行(社)拒绝付款证明,公司应对被拒绝付款理由进行审查,若拒绝理由成立,自收到被拒绝付款的证明380、日内,由信贷部门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也可同时向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根据票据法第70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使追索权。发出追索通知书应采取对方签收直接送达或特快专递两种形式。第二十九条,已贴现票据失。票据保管人员人员应立即报告信贷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并通知承兑行(社)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手续按支付结算加法第48条、第49条、办理。第三十条 因其他原因与承兑行(社)发生纠纷,会计部门应及时报告信贷部门和负责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对结算纠纷事项未作规定的,在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81、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制定、解释、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之日起施行。(十)信贷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公司,下同)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82、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分类管理;(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分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金融机构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本公司的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第六条 83、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本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三农”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回还贷款本息的风险。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本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失误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84、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风险补偿金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85、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试产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二)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本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86、信息管理手段等。第四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多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本公司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87、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本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作出反映。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一)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88、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三)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蛊笠倒芾恁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89、四)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本公司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90、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本公司要运用小额贷款信贷管理系统和今后陆续开通的人行个人征信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及本公司开户银行通过结算渠道为我公司开通的对借款企业的资金监测等各种渠道,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91、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九条 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第二十条 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的方法。(一)授信管理。通过一定方式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统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结合本公司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总额度。(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92、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实行逐笔审贷的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信用贷款方式。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集中审批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综合管理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经理落实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第二十四条 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93、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第二十五条 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本公司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债务。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第六章 贷款风险化解第二十六条 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与政府沟通,争取按规定落实“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补贴政策。第94、二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一)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二)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回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三)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四)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95、受灾害不能按期回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回还所欠贷款本息。(五)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回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本公司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六)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核销。第二十九条 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96、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第七章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第三十条 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地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第三十一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回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97、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等因素。第三十二条 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合规管理部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统计。第三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等,来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及时调整信贷管理和政策,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98、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本公司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银监会、人民银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第三十七条 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本公司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第三十八条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审查委员会只负责对业务营销部们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审议意见,贷款由总经理或总经理的授权人审批99、。第三十九条 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的合法性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财务管理部内设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和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及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第四十条 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企业管理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一)稽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明确审计稽核职责,规100、范审计稽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稽核工作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业务规章制度为依据,对公司各项业务及内部控制实施监督、检查,以促进公司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第三条公司稽核工作在监事长的领导下进行,对监事会负责。第二章稽核工作职责第四条 公司稽核人员的职责如下:(一)对公司贯彻执行国家金融、财经等法规制度和内部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稽核;(二)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综合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三)拟定公司稽核工作计划和有关稽核工作制度及规范;(四)负责对公司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会计101、核算、信贷业务、呆坏账核销、计算机应用系统等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对信贷资金的使用及流向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客户信用评级工作进行稽核检查;(五)负责公司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的过程审查;(六)负责对公司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稽核;(七)组织开展公司的非现场稽核工作;(八)负责与外部审计机关的联系与协调;第三章监督方式第五条稽核监督方式分为日常监控和稽核检查。(一)日常监控是稽核人员通过经常性的调查、座谈、信息收集等形式,熟悉被监督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运行情况及内部控制状况等,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管理建议的一种日常监督方式。(二)稽核检查是稽核人员根据特定的任务和要求102、,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被稽核部门的各项业务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稽核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稽核建议、稽核决定的一种监督方式。第四章稽核工作权限第六条稽核工作的主要权限有:(一)有权审查各种凭证、账簿、报表、会计决算;核实资金和财产;检查贷款项目管理资料和档案;审查各种软件。 (二)有权向监事长专题汇报稽核工作情况,可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三)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稽核意见和稽核决定。稽核意见是稽核部门根据稽核事实对被稽核部门提出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整改建议;稽核决定是稽核部门根据稽核事实对被稽核部门给予一定形式的处理决定,具有强制性。 (四)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查、质询,103、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在计算机网络上享有较高的业务信息访问权限。稽核工作中可以利用以往的稽核工作结果。 (五)稽核人员在实施稽核中有权对被稽核部门正在发生的转移、隐匿、篡改和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资产及违法所得等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按照公司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对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行使检查权。第七条稽核人员在实施稽核时,因被稽核部门不如实提供各种材料或故意阻挠,致使无法实施稽核的,可提出被稽核部门拒绝稽核的报告,同时根据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第五章稽核人员管理第八条稽核人员从业要求: (一)稽核人员应当具104、备与其从事的稽核岗位相适应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实行资格认定。(二)稽核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坚持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关联回避的原则,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六章奖惩第九条对坚决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积极支持稽核评价工作表现突出的被稽核部门和个人,对在稽核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怕打击报复的稽核人员,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第十条稽核部门在给予被稽核部门以下处罚的情况下使用稽核决定:(一)责令限期改正违规事项;(二)给予经济处罚;(三)建议授权管理部门调整或取消部分或全部业务授权;(四)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等;以上处理或处罚可以并处。第十条稽105、核部门对被稽核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撤换责任人员:(一)妨碍稽核人员正当行使职权,故意推诿、搪塞、拖延,或提供不真实基础资料的;(二)无理拒绝稽核人员进行调查、质询,甚至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三)拒绝或拖延执行稽核决定的;(四)同一稽核问题屡查屡犯的;(五)强迫稽核人员对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修改稽核意见的等。第十二条被稽核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核部门提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凭证、账目账表的;(二)严重违反经营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打击、报复、陷害稽核人员的。第十三条稽核部门因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被稽核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稽核部门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稽核人员因玩忽职守,未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对重大问题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现重大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给予有关稽核人员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的建议或调离稽核工作岗位。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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