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生产项目员工考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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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09898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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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展生产项目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考勤管理制度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完善劳动纪律管理,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考勤管理制度的制定,有利于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各种假期的申办程序,明确各管理层次的审批权限,其最终目的是促使员工自觉遵守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以促进员工与公司长期、和谐、稳定地发展。第二条 制定考勤管理制度遵循的依据该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2、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其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内容制定。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公司工作并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第四条 职责部门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修订、解释及执行。具体职责划分:(一)各部门考勤员由人事部门与各部门负责人充分协商后选任。人事部门对各部门考勤员应登记造册。考勤员如需变动,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人事部门如实反应情况,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与部门负责人协商另行选任考勤员,并将考勤员变动情况登记备案。(二)考勤员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对本部门严格考勤。考勤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在考勤表中如实填写员工上、下3、班时间。若员工因病或事假未能到公司上班,考勤员应在相应栏如实填写病假或事假,并注明请假时间。对无故旷工者,应在其相应栏中填写旷工并注明旷工时间。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若考勤员经常(指一个月有三次以上)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公司可以与该考勤员解除劳动合同。考勤员如因病、事假而不能到公司上班的,应提前向人事部门反应情况,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指定考勤员为该部门打考勤,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备案。(三)部门负责人作为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监督考勤员认真、严格考勤。若发生违规考勤现象,公司将对负责人按50300元/次进行处4、罚。第五条 公司作息制度及作息时间作息制度(一)对于 (部门),公司已获_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批准,执行以 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集中上班、集中休息,即每人每 (月、季、年)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_小时,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支付相应加班工资。(二)对于 (岗位),公司已获_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作息时间公司员工作息时间:上班时间:早晨_点;中午用餐及午休时间:_点至_点;下班时间:下午_点。如因季节变换或工作性质不同,公司经与工会协商另行确定作息时间并公示。第五条 考勤周期及报送规定考勤周期:每月1日至月末5、。考勤员应每天如实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于下个月初交由员工签字确认,并由考勤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签字,次月5日前报送至人事部门。报送前应当将考勤结果公布上墙,向本单位员工进行公示。人事部门组织抽查,对未公示部门负责人按100元/次进行罚款。第六条 病假1、病休批准:员工因患病(患职业病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需要休病假的,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时间及理由,并需出具正式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建议书、病历及相应的医疗费用交费单据,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病休。2、病休时间:1)一般疾病病休时间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7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建议书审核批准;2)对连续病休7天以上6、员工的病休管理及复工规定:连续病休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病休2个月以上的员工,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3、员工病假执行如下医疗期:医疗期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包括在内。根据本人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以下医疗期:连续病休时间计算的医疗期: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本公司工作年限A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10年A5年3个月6个月A5年6个月12个月10年A5年6个月12个月10年A5年9个月15个月15年A10年12个月18个月20年A15年18个月24个月A20年24个月30个月说明: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病假期间发放的病假工资中已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87、50元为例,每月实发额=850元*80%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病假是经公司批准给予职工休养的假日,对确因生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员工,公司除按有关规定发放病假工资外,视具体情况由公司工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禁止职工为牟取额外收入而利用病假到其他单位工作。凡职工利用病假从事第二职业的,公司可对其进行 元至 元经济处罚,并停发病假工资、限期_日内返回公司上班,逾期不返回公司上班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其利用病假从事第二职业所牟取的额外收入享有归入权(即该收益归本公司所有)。5、医疗期满后,本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公司将提前一个月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8、关手续。第七条 事假1、员工请事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注明事由和时间,由公司领导批准。批准文件中应注明事假起始日与截止日,员工应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离岗和返岗。擅自离岗或假期已满未按时返岗的,按旷工处理。2、审批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的审批权限:(1)经本人书面填写“事假申请表”,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每月可准事假3天以内(含3天)。(2)经本人书面填写“事假申请表”,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每月可准事假15天以内(含15天)。(3)请事假16天以上(含16天)1个月以内,需本人填写“事假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并报送人事部门备案。中层领导干部请9、事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由总经理批准,并送公司人事部门备案。3、员工遇有特殊情况时,来不及书面提交申请的,须先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获得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并应于休假期满后立即按上述审批权限补办请假手续。若不补办相关请假手续,则按旷工处理。4、禁止员工为牟取额外收入而利用事假到其他单位工作。凡职工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公司可对其进行 元至 元经济处罚,限期_日内返回公司上班,逾期不返回公司上班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5、事假期间按事假天数当月同岗位日标准工资扣发事假工资。第八条 伤假1、员工非因工负伤的,按照病假有关规定执行;2、员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休息及休息10、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第九条 产假及晚育假1、产假(1)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子女时所享受的特殊假期,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2)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公司给予2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公司给予42天产假,七个月以上流产的,公司给予90天产假。 2、哺乳假婴儿在1周岁以内,女职工给予哺乳假(婴儿不在身边的不给假),哺乳期间执行1天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每天增加30分钟,哺乳假当天有效。3、女职工因怀孕或哺11、乳需休假的,经本人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人事部门审批同意的,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期满后未按时返岗的,按旷工处理。4、产假、晚育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5、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在生育保险额度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第十条 婚假1、婚假手续:公司员工享受婚假,具体操作程序是:员工向公司提交书面婚假申请及结婚证,经批准后,员工方可离岗,否则,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婚假批准文件中应注明该员工婚假的起始日与截止日,员工在批准的期限内享受婚假,超过截止日未按时返岗的,按旷工处理。2、婚假期限:职工结婚,给予婚假7天(连续计12、算),符合晚婚条件的,给予15天婚假。3、婚假工资:按员工本人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第十一条 丧假员工请丧假应先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公司批准文件中,明确注明其丧假起始日与截止日,超过期限未返回公司的,按旷工处理。遇特殊情况不能预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于丧假结束后第二天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完善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1、丧假期限: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连续计算)。2、丧假工资:按员工本人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第十二条 探亲假员工请探亲假应先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13、公司批准文件中,明确注明其丧假起始日与截止日,超过期限未返回公司的,按旷工处理。 1、员工与配偶、父或母不住同一城市可以享受探亲假。探配偶、探父或母的需提供配偶、父或母常住户口证明(首页和父或母本人页),未婚的需提供单身证明(户籍所在地)。2、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20天;已婚探配偶的每年给假3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20天。3、探亲的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执行。4、探亲假期间假期工资支付按:按员工本人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第十三条 带薪年休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连续在本公司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具体实行办法:14、1、 期限: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1)员工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达20天以上,并且单位没有扣除其事假期间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员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达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员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达4个月以上的。3、带薪年休假申请手续:符合带薪年休假的员工应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员工年休假。未经过公司批准或者违15、反公司的批准未按时返岗的,按旷工处理。4、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按员工本人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计算。5、对于符合休带薪年假的员工未休年假的,未休年假期间按其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6、带薪年休假可由员工与公司协商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第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1、法定节假日分为:(1)元旦:1天(2)春节:3天(3)清明节:1天(4)“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5)端午节:1天(6)中秋节:1天(7)国庆节:3天。2、如因工作性质、生产任务需要,由公司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应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其加班工资。第十五条 旷工一、员工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6、:1、员工未经请假无故缺勤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的;2、员工假期已满,不按时返回工作岗位;3、员工因酗酒、打架斗殴未上班的;4、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到指定岗位报到并接受工作任务的;5、员工弄虚作假骗取病假证明或伪造、涂改病假证明所休息的时间;6、员工利用病、事假或因工出差,私自到其他单位工作,经公司通知后不按时返岗的,公司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7、其他按公司规章制度以旷工论处的。二、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5天以下的,考勤员应将情况上报至各部门负责人处,旷工达5天以上的,由部门上报到公司人事部门。未上报的,对考勤员罚款50元/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次。三、员工连续旷工达15天或一年内累17、计旷工达30天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待岗员工因为不胜任原岗位技能要求等暂时没有上岗的,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执行以下规定:1、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每个工作日必须到人事部门报到,并接受公司组织的各种学习和培训,期间考勤由人事部门负责,未经批准不报到、不参加学习与培训者均按旷工处理。2、连续待岗时间最长为两个月,年累计待岗时间最长为三个月;待岗期内人事部门提供累计最少两次竞聘上岗的机会。如在待岗期内劳动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下期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的待遇按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4、员工因不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的,18、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加班1、各部门应尽量安排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一般情况不允许安排加班。除公司统一安排的加班外,员工如要加班,需要提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提出申请的,需事后补申请。否则,公司对其自行加班不予认可。2、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或员工提出加班申请,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公司应当首先在六个月内安排其补休。若安排其补休后仍然存在加班,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即:(1)对实行标准工作制度的员工,平时加班加点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50%计算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0%计算加班工资;19、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300%计算加班工资。(2)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其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总工作时间,超过部分按员工本人基本工资的150%计算加班工资;(3)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3、员工因公外出期间,自行调节工作和休息时间,公出期间不计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 4、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如因公外出正常计加班,但每天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5、员工根据公司安排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各类学习或其它非生产活动的,以加班计。第十八条 员工假期期间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停发各类休假期间工资及各项工资性补贴、停报相关费用,待手续完备后20、处理。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越权审批假期的:其审批假期时间作废,请假人另行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请假规定的,不予准假,已享受的假期按旷工处理;对越权批准责任人按以下标准罚款:组长30元/天,工段长60元/天,车间主任120元/天。医务室对病假管理失控的罚30元/天。病假连续时间达15天或月内旷工时间达5天,须报人事部门备案。未备案的:所在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部门考勤员罚款50元。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人事部门制定、修改。人事部门制定、修改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及其修改规定应及时向公司员工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有不明确之处,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