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办理管理制度规定9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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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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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办理管理制度规定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总 则4业务部分9第一章 业务准入管理9第一节 一般规定9第二节 机构准入管理9第三节 人员准入管理11第二章 机构管理13第一节 一般规定13第二节 机构设置13第三节 机构职责13第四节 机构入网16第五节 机构退网17第六节 机构撤并18第三章 人员管理19第一节 一般规定19第二节 岗位设置19第三节 岗位职责20第四章 术 语29第一节 国债业务29第二节 基金业务33第三节 理财业务35第五章 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38第一节 一般规定2、38第二节 国债业务39第三节 基金业务42第四节 理财业务44第六章 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48第一节 一般规定48第二节 国债业务50第三节 基金业务52第四节 理财业务54第七章 风险管理57第一节 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57第二节 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59第三节 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72第四节 事后监督74第八章 差错处理81第九章 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84会计部分86第一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86第二章 期终处理90第一节 日终处理90第二节 年终决算91第三章 会计公共管理92第四章 罚则92附 则93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理财类业务是XX储蓄未来发展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依托邮政储蓄网络和金融客户资源,塑造专4、业的理财队伍,建设完善的理财类业务系统,统一规划理财类产品开发,建立统一标准的理财类服务流程,实施规范统一的客户服务标准,打造我行优质理财类业务品牌。 第三条 理财类业务属于全国性中间业务,包括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和代理保险业务,由XX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办、统一应用、统一管理。XX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须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业务,并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本办法的规定仅针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第四条 XX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在开展理财类业务时,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应充分认识和分析理5、财类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制定并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企业利益、客户利益不受损失,维护金融行业的信誉及形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第五条 按照业务类型,理财类业务包括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按照客户类型,本办法包括个人和机构理财类业务。其中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以向个人和机构客户销售,国债产品包括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种,凭证式国债可以向个人和机构客户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仅对个人客户销售。第六条 XX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系统(原基金代销系统,下同)是指XX储蓄银行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实现理财类业务(含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6、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第七条 XX储蓄银行总行负责XX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系统功能的增加和变更;若该系统无法满足要求,需要对系统进行改造,一级分行(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应提出详细的业务需求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安排实施。第八条 代理国债业务是指XX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取得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两种。第九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是指XX储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7、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经营行为。第十条 人民币理财业务是指XX储蓄银行以客户为中心,根据客户需求和对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分析客户财务状况,综合运用邮政金融资源自行开发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或接受金融同业委托,代销其理财产品,并以此为基础将适合的金融产品进行组合,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业务。第十一条 专户理财业务是指XX储蓄银行以特定客户为中心,根据特定客户的需求和对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分析客户财务状况,根据客户投资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的业务。形式包括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8、公司、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的集合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等。第十二条 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分为自有专户理财产品和代理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客户数量不同,分为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专户理财产品的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第十三条 根据客户数量不同,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分为一对一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第十四条 根据发行主体不同,人民币理财专户理财产品分为自有专户理财产品和代理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客户数量不同,分为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第十五条 私人银行业务是指为我行高端个人客户提供的专业化金融理财服务。我行高端个人客户是9、指个人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基金、理财产品、投资型保险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集合计划、股票等)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客户。第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理财类业务规范经营及资金安全,XX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应对辖内机构的理财类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检查。各一级分行根据本分行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要求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1次。第十七条 本办法分为业务准入、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术语、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风险管理和差错处理九个部分分别对理财类业务相关内容进行规范。第十八条 XX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理财类业务均适用本办法。业务部分第一章 业务准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0、十九条 为强化风险防范管理,理财类业务的开办实行审批、授权方式,业务的停办实行报审、批准方式。XX储蓄银行各级机构未经上级授权不得开办理财类业务。第二十条 XX储蓄银行总行统一负责理财类产品的管理。各级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擅自销售其他理财类产品。第二节 机构准入管理第二十一条 总行业务准入管理:一、 负责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办理财类业务所需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完成理财类业务开办资格和业务准入手续的各项申报工作。二、 负责对各一级分行开办理财类业务的统一授权。三、 负责受理一级分行有关停办理财类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11、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报监管部门备案。四、 负责受理已停办理财类业务的一级分行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报监管部门备案。五、 负责监督和管理XX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理财类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分行暂停开办或停办理财类业务。六、 负责协调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各一级分行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第二十二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业务准入管理: 一、 在取得上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的授权后,对下级机构进行理财类业务开办的授权。同时,将12、取得的上级机构的授权文件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二、 负责受理下级机构有关停办理财类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三、 负责受理已停办理财类业务的下级机构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四、 负责监督和管理下级机构办理理财类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机构暂停开办或停办理财类业务,并将相关文件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五、 负责协调与同级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下级机构与同级监管13、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不含一级支行)。第二十三条 二级支行及其他柜台办理场所准入管理:一、 理财类业务柜台办理场所包括我行的二级支行及具备监管部门要求资格并获总行许可的其他业务地点。二、 承办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应取得上级机构的开办授权书。同时,在理财类业务处理系统中具有相对应的机构和业务处理权限。所有开办基金业务的柜台办理场所应至少有一名持有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或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销售推介人员,并公示持证人员信息。三、 严格执行上级分行有关理财类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合规进行理财类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四、 二级支行开办的理财类业务种类不得超出总行规定的范围。五、 二级支行理财类业务的14、停办以及停办后的恢复开办,必须事前申请,经上级机构批准后方可停办或恢复开办。六、 二级支行在获得开办对公业务资格后,即可办理机构理财类业务。个人柜台只能办理个人理财类业务,对公柜台只能办理机构理财类业务。第三节 人员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理财类业务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一、 对理财类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二、 严格遵守银行业制定的职业道德标准及守则;三、 严格遵守我行理财类业务的规定和业务流程,严禁各类违规越权操作;四、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总行及其一级分行基金业务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应取得中国15、证券业执业证书(基金)。第二十五条 理财类业务营业人员资格要求 理财类营业人员包括二级支行的支行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及理财经理。一、 对理财类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二、 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和我行制定的理财类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 严格遵守理财类业务的操作流程,严禁各类违规越权操作;四、 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须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或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基金)。五、 参加过理财类基础知识和业务处理系统操作培训,能进行理财类业务的日常处理和操作,熟悉我行销售的理财类产品。第二16、十六条 XX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理财类业务培训体系,持续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理财类业务知识、营销技能、客户关系维护和业务系统等培训,有效维系从业人员,确保人员的稳定性;进行动态的评估与资格认定,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推进理财类业务顺利发展。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 理财类业务涉及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内部机构是指我行各级机构,外部机构是指与我行签订协议的机构。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均为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入网需具备业务准入资格,并经上级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 外部机构入网由我行总行统一管理。第二节 机构设置第三十条 我行理财类业务,要在总行、17、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理财类业务的规划、开发、管理、营销、培训等各项工作。第三十一条 各级理财类业务部门应明确职责。第三节 机构职责第三十二条 总行职责一、 负责对理财类业务进行统一规划、部署、管理和指导;二、 负责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制定;三、 负责办理理财类产品和业务资格的准入;负责对下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四、 负责全国范围内理财类业务的宣传、营销策划与品牌创建;五、 负责理财类业务功能场所标准的制定;六、 负责对全国理财类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七、 负责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人员培训、队伍建设18、与稳定工作;八、 负责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集中统一开发、应用及系统维护与升级;九、 负责在系统内维护理财类业务的业务参数;十、 负责理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策划与协议的签订;十一、 负责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十二、 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十三、 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职责一、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机构理财类业务的规划和部署,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报上级机构,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的管理和指导;二、 负责贯彻实施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并制定实施细则;三、 负责向上级机构上报开展理财类业务准入的申请,并对下级机19、构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四、 负责理财类业务品牌在辖内宣传、理财业务的营销策划与组织实施; 五、 负责按照上级机构标准建设理财类业务功能场所,并将建设情况上报上级机构;六、 负责对辖内理财类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 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人员培训、队伍建设与稳定工作;八、 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及日常维护;九、 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客户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十、 负责提供市场信息和产品需求,协助总行开发理财类产品;十一、 负责与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十二、 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十三、 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 二级支行职责一、20、 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二、 负责理财类产品的介绍、宣传、营销和销售;三、 受理理财类业务的咨询、投诉;四、 负责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问题和差错及时上报上级机构;五、 其他职责。第四节 机构入网第三十五条 申请入网的各级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已完成计算机系统和终端的建设或改造;二、 已完成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三、 已做好对外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四、 开办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应保证监控设备正常使用;五、 开办机构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应保证已经获得办理对公业务的资格。第三十六条 申请流程:一、 提出申请预联入网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构提出开办申请,并提交下列21、文件和资料:(一) XX储蓄银行中间业务申办/申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 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中间业务种类、拟入网时间,系统准备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宣传公告准备情况,网点建设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三) 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二、 审批对各级机构的开办申请,上级机构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机构予以批准,并进行相关维护。第三十七条 申请入网的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和要求开办业务,负责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联网理财类业务或不按批准时间开办业务的,管理部门有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申请入网的机构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批准时间开办22、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第五节 机构退网第三十八条 入网机构退出理财类业务系统,需经上级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办业务。第三十九条 入网机构如未能按要求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出现差错率过高或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等,上级机构有权强制执行该机构退网。第四十条 拟退网机构须结清因联网交易与其他联网机构产生的资金清算,差错处理、客户账户和资金清理以及其他所有遗留问题。第四十一条 申退流程一、 提出申请退网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XX储蓄银行中间业务申办/申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 退网报告,内容包括:中间业务种类、申退原因,拟退网时间,业务现状23、,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二、 审批(一) 对各级机构的退网申请,审批机构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二) 上级机构在批准机构退网后,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正式退网的准备工作。第四十二条 对批复同意退网的机构,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公告工作。第六节 机构撤并第四十三条 在撤消网点前,网点及其所属的县市、地市机构需要完成相关会计账务处理,工作流程及要求参见会计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新建网点开办基金业务前准备工作:一、 在保险统一柜员系统中注册新建网点及相应的支行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注册后分别在保险系统和基金系统中同步。需将新旧机构号码对照表发送给基金总中心。二、 网点进行营24、业参数下载。三、 完成相关会计工作,流程及要求参见会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五条 各级理财类业务管理部门及邮政储蓄网点的理财功能场所,须设立相应岗位,每个岗位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各级分支行应做好理财类业务各岗位人员信息管理工作,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各岗位人员信息。若人员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备,通知下级机构,并更新系统信息。第四十六条 各级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要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和岗位实践才能正式上岗工作。第四十七条 各级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每年的培训时数不得少于20小时。第二节 岗位设置第四十八条 管理部门岗位设置一、 总行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产品25、研发岗、风险管理岗、营销管理岗、项目评审岗、培训管理岗;二、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应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营销管理岗、项目评审岗、培训管理岗;三、 一级支行应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营销管理岗、培训管理岗。第四十九条 二级支行个人业务岗位设置一、 支行长二、 个人综合柜员三、 个人普通柜员四、 理财经理第五十条 二级支行对公业务岗位设置一、 支行长二、 对公综合柜员三、 对公普通柜员四、 理财经理其中,对公普通柜员和对公综合柜员只在能开办机构理财类业务的网点设置。第五十一条 各级分行直属支行的岗位设置均参照二级支行。第五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针对各类理财业务分别设置相应的岗位。各岗位的26、人员配置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采取“一岗多人、多岗一人”等人员配置方式,但业务主管岗和其他岗位不得兼任。二级支行各岗位不得兼任。第三节 岗位职责第五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格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业务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将风险责任落实到人。第五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本着促进产品营销、提升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的原则,建立具体的业务奖惩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五条 总行各岗位职责 总行应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设置专人专岗。一、 业务主管岗 (一) 按照总体部署和发展规划,做好本机构理财类业务的统一管理;(二) 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理财类业务宣传和营27、销的策划;(三) 组织开展理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推广工作;(四) 组织开展全国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五) 组织落实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集中统一开发、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六) 开展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七)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主管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八) 负责指导业务人员开展工作;(九)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二、 业务管理岗职责(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拟订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三) 办理理财类业务准入资格,对下级部门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四) 拟订理28、财类功能场所标准;(五) 落实对全国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六) 共同完成全国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推广、使用及参数维护;(七) 开展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八) 与金融同业沟通与交流;(九)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员权限相关交易的操作;(十)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三、 产品研发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组织开展理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推广工作; (三) 共同完成全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推广及使用;(四)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四、 风险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29、工作;(二) 参与理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工作;(三) 监控理财类产品的运作,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四) 对于可预见的风险制定风险应急方案;(五)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五、 营销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共同拟订理财类功能场所标准;(三) 研究落实理财类产品品牌的塑造、包装及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与宣传;(四) 策划理财类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与宣传;(五)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六、 项目评审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寻找、洽谈融资项目,包括政府融资及企业融资;(三) 对融资主体及参与合作机构做授信,并根据评级标准进行初评,形成文30、字材料;(四)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七、 培训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开展全国范围内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与相关培训工作;(三)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第五十六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各岗位职责各级机构应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设置相应岗位。其中,机构理财类业务营销管理岗设置在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其他岗位设置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一、 业务主管岗职责(一) 按照总体部署和发展规划,带领团队创新性开展工作;(二) 组织实施理财类业务在辖内的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与实施;(三) 组织落实理财类功能场所的建设工作;(四) 组织开展本分行理财类业31、务的监督、检查工作;(五) 组织落实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在本分行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六) 开展与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七)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主管权限的相关交易与操作;(八)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二、 业务管理岗职责(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按照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拟订实施细则;(三) 向上级机构上报理财类业务准入资格;对下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四) 执行理财类功能场所建设标准,执行建设工作;(五) 开展对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六) 协助开展与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32、沟通;(七) 执行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应用和维护工作;(八)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员权限相关交易的操作;(九)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三、 营销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共同执行理财类功能场所标准,执行建设工作;(三) 对理财类产品品牌进行宣传、包装及在辖内的推广;(四) 策划理财类产品在辖内的推广与宣传;(五) 负责理财类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应用与维护;(六)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四、 项目评审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寻找、洽谈融资项目,包括政府融资及企业融资;(三) 对融资主体及参与合作机构做授信,并根据评级33、标准进行初评,形成文字材料;(四) 对于初评通过理财类项目的评审上报总行;(五)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五、 培训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开展辖内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与相关培训工作;(三)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七条 一级支行人员职责各级机构应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设置相应岗位。其中,机构理财类业务营销管理岗设置在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其他岗位设置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一、 业务主管岗职责(一) 按照总体部署和发展规划,带领团队创新性开展工作;(二) 组织实施理财类业务在辖内的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与实施;(三) 组织落实理财类功能场所的建34、设工作;(四) 组织开展本分行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五) 组织落实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在本分行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六) 开展与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七)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主管权限的相关交易与操作;(八)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二、 业务管理岗职责(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按照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拟订实施细则;(三) 向上级机构上报理财类业务准入资格;对下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四) 执行理财类功能场所建设标准,执行建设工作;(五) 开展对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六) 协助开展35、与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七) 执行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应用和维护工作;(八)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员权限相关交易的操作;(九)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三、 营销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共同执行理财类功能场所标准,执行建设工作;(三) 对理财类产品品牌进行宣传、包装及在辖内的推广;(四) 策划理财类产品在分行内的推广与宣传;(五) 负责理财类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应用与维护;(六)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四、 培训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开展辖内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与相关培训工作;(三36、)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第五十八条 二级支行人员职责一、 支行长的职责(一) 负责网点理财类业务统一管理;(二) 负责网点业务监督、检查;(三) 负责网点人员的管理、指导;(四)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主管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五) 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六)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二、 个人综合柜员/对公综合柜员的职责(一)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综合柜员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二) 负责请领、接收、下发、上缴重要凭证;(三) 负责理财类业务日初报表下载及打印;日终汇总当日业务单据连同营业轧账单上缴上级机构;(四) 负责网点业务监督、检查;(五) 对普柜培训、管理、指导的职责;(六) 负责理财37、类产品的推介;(七) 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八)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三、 个人/对公普通柜员的职责(一)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普通柜员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二) 负责领用、使用、上缴重要凭证;(三) 负责理财类业务日结轧账,将当日业务单据连同营业轧账单上缴综合柜员;(四) 负责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五) 负责理财类产品的推介;(六) 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七)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四、 理财经理职责(一) 受理理财类咨询,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制定理财方案;(二) 开展理财类产品的宣传与营销;(三) 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应用; (四) 负责客户资源的维护与开发;(五) 38、负责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六) 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七)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术 语第一节 国债业务第五十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代销机构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第六十条 凭证式国债: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或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第六十一条 凭证式国债(老):凭证式国债系统内新、老国债划分日为系统上线日(2008年1月29日),系统上线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为老凭证式国债(下文简称老国债)、上线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为新凭证式国债39、(下文简称新国债)。新老国债的划分仅用于XX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区分内部管理原则及管理方法。第六十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立的用以记载其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的账户。第六十三条 固定利率债:国债的计息利率(即票面利率)在发行时已经确定并且是唯一的,付息方式有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第六十四条 通胀指数债:国债每个付息周期的执行利率都在本次计息期前根据利率基数和相应的通货膨胀率来确定,付息方式有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第六十五条 定期付息:按发行时已规定的时间(半年或一年)支付相应利息。第六十六条 利随本清:国债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本金和利息。第六十七条 预约:投资40、者在国债的预约起止期内预定购买一定金额当期国债的交易。第六十八条 认购:投资者持已办理签约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购买国债的行为。第六十九条 到期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新)到期后,系统将本金和利息自动划入投资者签约的个人结算账户。第七十条 提前兑取:投资者于规定时间内,兑取未到期国债,取得本金和相应利息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提前兑取开始日:投资者可以开始提前兑取某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规定起始日期。第七十二条 提前兑取计息开始日:投资者提前兑取某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时可以取得相应应计利息的规定起始日期;投资者在该日之前提前兑取的,不计利息;在该日后(含该日)提前兑取的,享受应计利息。41、第七十三条 非交易过户:非正常交易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包括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资产归并等。第七十四条 非交易提前兑取:国债持有人因为法院扣划、没收、财产继承、赠予、抵债等原因要在系统将付券方国债资金划转入收券方储蓄账户,系统视为将付券方国债账户提前兑取后将兑取资金划转入收券方储蓄账户的行为。第七十五条 提兑转认购:投资者在XX储蓄银行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如当期国债发行期内遇人民币存款利率调整,将持有的当期国债在发行期内进行提前兑取并以调整后的利率再次认购。第七十六条 非交易工作日:在付息日和到期日前N个法定工作日前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其中N为参数设置。第七十七条 业42、务截止日:代销机构因当期国债还本付息等原因而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日期。业务截止日当日日间仍可办理上述业务。第七十八条 语音查询:代销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便于投资者通过电话查询储蓄国债(电子式)账户各类信息的语音查询系统。第七十九条 冻结:根据司法机关出具的账户冻结文件对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资产不得进行交易,冻结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为参数设置)。其中凭证式国债只可进行整单全额冻结,储蓄国债(电子式)可进行全额或100元整数倍的部分金额冻结。第八十条 财产证明:应国债持有人申请,XX储蓄银行为其持有国债所出具的证明,分为时点证明、时段证明两种。第八十一条 时点证明:证明客户某一时点在43、XX储蓄银行持有的国债种类、券种代码、币种、金额和账户状态,不对账户进行止付。时点证明只可进行整单全额证明。第八十二条 时段证明:证明客户某一时段在XX储蓄银行的国债种类、券种代码、币种、金额和账户状态,在证明时段内对账户进行相应资金的止付,证明时段截止日期(包含截止日)后自动解止付。时段证明中,凭证式国债只可进行整单全额证明,储蓄国债(电子式)可进行全额或100元整数倍的部分金额证明。第八十三条 国债质押贷款:国债持有人以其持有的未到期国债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第二节 基金业务第八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44、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购或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第八十五条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客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第八十六条 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客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第八十七条 分红方式:是指客户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分为现金与红利再投资红利两种。第八十八条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一定数量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第八十九条 开放日:是指客户可以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等操作的工作日。第九十条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第九十一条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45、第九十二条 基金TA账户:是指在登记中心或登记中心委托的其它的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信息的账户。第九十三条 申购限额:是指客户申购基金份额时所允许的最高申购数量。第九十四条 巨额赎回:是指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超过10以上的赎回可延迟办理;10限额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每个账户占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第九十五条 连续赎回:指发生巨额赎回时,客户对于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选择依次在下一个基金开放日进行赎回。第九十六条 基金转换:是指客户就同一代理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第九十七条 基46、金终止:基金存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行为。第九十八条 认/申购费率:是指客户认/申购开放式基金时,需依据认/申购基金净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认/申购手续费,该比例即为认/申购费率。第九十九条 赎回费率:是指客户赎回开放式基金时,需依据赎回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赎回手续费,该比例即为赎回费率。第三节 理财业务第一百条 预约:指客户在理财产品的预约起止期内预定购买一定金额理财产品的交易。第一百一条 认购:指客户在理财产品的认购起止期内至邮政储蓄网点购买一定金额理财产品的交易。第一百二条 预约最终有效日:指为客户预定的理财产品额度保留的最终日47、期。即客户在预约期所预定购买的理财产品额度在认购期开始日至预约最终有效日(含)前均为有效,在预约最终有效日后,若客户仍未进行认购,则系统将取消预定的额度。第一百三条 理财合同号:客户每认购一次理财产品,系统均为该客户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生成一个合同号,用以标记该合同号下该理财产品的交易信息及状态,客户办理提前赎回、终止投资等交易均凭该合同号办理。第一百四条 提前赎回:用户提前终止委托合同,自愿承担一定的提前赎回手续费并按照提前赎回当日的产品净值返还全部/部分投资的交易。第一百五条 终止投资:特定的理财产品,允许客户在约定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办理取消对该理财产品的投资;终止投资是指客户在约定期限内办理48、取消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并取得本金和相应收益的交易。第一百六条 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发行人提前终止理财产品运作,向客户计付收益及本金的交易。第一百七条 延期:理财产品发行人延长理财产品的认购期间的交易。第一百八条 分红:对允许分红的理财产品,客户可约定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现金分红指:系统于分红日将所分金额存入客户指定活期结算账户;红利再投指:系统于分红日将所分金额按分红日当日净值折成份额成存入客户理财账户。第一百九条 约定追加投资:对于允许约定追加投资的理财产品,客户可约定在理财产品规定的期间,按约定的金额进行追加投资,在规定的追加投资终止日,当客户的储蓄账户可用余额达到客户约定的金额时,由系统于49、追加投资终止日自动从其个人结算账户扣除相应金额进行投资。第一百一十条 主动追加投资:对于允许主动追加投资的理财产品,在规定的追加投资期间,客户追加认购该理财产品的交易。第一百一十一条 理财产品成立日:即预期收益起始日,指理财产品认购结束,发行人开始对所募集资金进行运作的日期。第一百一十二条 理财产品到期日:指根据约定,理财产品投资结束的日期。第一百一十三条 收益支付日:指向客户支付收益的日期。第一百一十四条 超额收益手续费:指根据约定,当理财产品的收益超过约定比例时,由发行人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低投资额:指理财产品规定的客户首次投资最低金额。第一百一十六条 最高投资额:50、指理财产品规定的客户累计最多可投资的金额。第一百一十七条 倍增金额:指理财产品规定的在客户认购时,超过最低投资额的部分,应为约定金额的整数倍,该约定金额为倍增金额。第一百一十八条 产品总额度:指该产品总共预期募集的额度。第一百一十九条 总额度:指某机构可销售某理财产品的总量。第一百二十条 预约额度:指某机构可接受客户预约认购的理财产品总量。第一百二十一条 已预约额度:指全国所有网点已接受客户预约认购的理财产品总量。第一百二十二条 可预约额度:指全国所有网点在预约期内剩余的可接受客户预约的理财产品总量。第一百二十三条 已认购额度:指某机构在认购期内已接受客户认购的理财产品总量。第一百二十四条 可51、认购额度:指某机构在认购期内剩余的可销售的理财产品总量。第五章 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理财类业务签约是个人客户在邮储银行办理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理财业务的基本交易。第一百二十六条 个人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办理该交易必须有对应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客户,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包括18岁以下)。第一百二十八条 个人客户在邮政储蓄银行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户口本、外国护照、警官证、文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其它)申请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理财类业务签约需由客户本52、人亲自办理,不得代办。同一客户只能签约一次。理财类业务签约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与个人结算账户卡/折有效证件必须一致。第一百二十九条 客户在办理客户资料更改、理财类业务解约,理财类交易账号密码挂失、密码重置、密码更改,资金账号变更、资金账号加办时须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并出具系统预留的有效身份证件,不得代办,经办人员应仔细校验客户证件有效性,并留存复印件。第一百三十条 理财类业务均无余额且无在途资金才能进行理财类业务解约。客户可在全国范围办理。第一百三十一条 理财类业务各项参数均由总行进行维护,其它机构只能进行查询。第二节 国债业务第一百三十二条 一般规定一、 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交易的实名个人结算53、账户卡/折为到期兑付、提前兑取的存款账户及提前兑取等业务手续费的扣收账户。二、 凭证式国债起息日是购买日,储蓄国债(电子式)起息日是发行日。三、 国债面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国债交易金额须为百元的整数倍,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四、 国债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提前兑取。五、 国债认购、兑取交易采取免填单形式,即投资者口头提出交易要求,并对银行打印记录签字认可。六、 国债业务营业日为一年365天(闰年366天),正常营业时间为8:3017:00。(发行文件中有明确时间规定的除外)七、 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需在已办理签约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下开立储蓄国债54、(电子式)托管账户,用以记载其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投资者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下只能签约一个实名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八、 国债的销售额度实行计划管理,分为五级,即一级总中心;二级省中心;三级地市中心;四级市县中心;五级网点。国债发行前在规定时间内,二、三、四、五级管理中心应按相关文件要求逐级向上申请发行额度;本级机构在收到上级分配额度后,应对下级机构进行额度分配,指导下级机构开展国债代销业务。九、 国债资金属国家建设资金,严禁挪做他用;国债包销义务由总行承担。十、 国债发行、兑付手续费由财政部下拨,主要用于国债发行中宣传、凭证印刷、人员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55、励等。手续费分配原则上应向基层单位倾斜。第一百三十三条 业务处理一、 国债业务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和凭证式国债业务。二、 国债发行前,各级机构(总行除外)应在国债系统内进行额度申请。三、 凭证式国债业务包括预购、认购、提前兑取、老国债兑付、提兑转认购、特殊业务;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包括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开户、销户、预购、认购、提前兑取、付息、到期兑付、语音密码挂失、特殊业务。特殊业务包括交易取消、非交易过户、非交易提前兑付、财产证明、冻结与解冻结、查询、挂失。四、 客户在我行办理凭证式国债(新)业务,可为其出据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出单”)。客户如愿意付息、到期日自动转存为活期可56、用资金可不出单。五、 客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需在已办理签约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下开立储蓄国债托管账户,用以记载其储蓄国债债权及变动情况。六、 客户认购国债时,系统实时将客户资金账户相应金额进行扣款。认购当日日间可办理认购取消交易。七、 客户办理提前兑取时,系统将兑取资金实时存入客户活期结算账户;已出单的凭证式国债客户还需将收款凭证交回网点,办理收单交易后方可进行提前兑取。八、 客户办理提前兑取,当日日间可办理提前兑取取消交易。该交易为严格控制类交易,只有由于系统故障及业务人员操作失误而引发的提前兑取取消方可进行此交易,如有发生,营业网点每日终应核实取消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九、 57、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国债客户,在付息日、到期日前一日日终后,系统自动将资金存入客户签约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已出单的凭证式国债客户需将收款凭证交回网点,办理收单交易以解锁资金。凭证式国债(老)客户办理到期兑付需将收款凭证交回网点,兑付资金实时存入其对应的个人结算账户。第三节 基金业务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一、 XX储蓄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包括:基金TA开户、认购、申购、赎回、预约、撤单、基金转换、分红方式变更、基金转托管、基金TA账户销户等业务,及基金管理公司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本系统内办理异地交易不收取储蓄账户异地手续费用。二、 客户办理基金预约交易、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58、换、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可采用免填单方式。基金TA账户开户/销户、基金转托管交易必须采取填单方式。三、 客户在办理基金TA账户开户/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时,须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并出具系统预留的有效身份证件,不得代办,经办人员应仔细校验客户证件有效性,并留存复印件。四、 个人客户办理基金TA账户开户/销户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及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有效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需同个人结算账户卡/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一致。五、 代理开放式基金系统于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开市,下午3点闭市。系统闭市后,或遇59、周六、日以及其他证券业休息日,不受理基金TA账户开户/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分红方式变更、基金转托管等基金基本业务以及基金业务撤单。预约交易不受节假日限制,但在交易日受开闭市限制。理财类交易账户类业务办理时间与二级支行营业时间相同。第一百三十五条 业务流程一、 个人客户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及理财类业务交易密码在营业窗口办理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二、 XX储蓄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分基本业务和特殊业务。基金基本业务包括:基金TA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分红方式变更、基金转托管、基金TA账户销户、客户资料变更,基金特殊业务包括:60、查询与查复等基金管理公司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基金交易的信息均要发送给基金公司,基金交易信息以基金公司确认为准。三、 个人客户认/申购基金产品时,对客户资金账户相应金额实时扣款,日终后将认/申购信息采用指定方式发送至基金公司;T+1日日终,系统收到基金公司确认信息,对不成功交易,基金系统对客户资金账户扣款资金执行退款指令;T+2日,基金总中心发收款通知,资金划至基金公司。四、 个人客户赎回所持基金产品份额时,T日日终后系统将赎回交易信息采用指定方式发送至基金公司;T+1日日终,系统收到基金公司确认信息,对于成功的交易,T+N日收到赎回款,并划至客户资金账户,客户可于T+N+1查询赎回款到账情61、况,一般货币基金N为1,非货币基金N为3,QDII基金N大于等于5。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开展基金业务应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一、 总行建立对基金公司、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法,并对基金公司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价。二、 在销售基金产品前,网点理财经理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记入系统。三、 在客户购买基金时,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所购买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匹配检验,将基金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视为不匹配,并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客户确认。不得隐瞒或故意缩小基金产品风险, 禁62、止违背客户意愿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第四节 理财业务第一百三十七条 一般规定一、 理财业务的存折摘要为:认购、主动追加、约定追加时记“理购”,提前赎回时记“理提”,终止投资时记“理终”,现金分红时记“理分”,到期(包括提前终止)时记“理结”。二、 理财产品的状态分为未成立、成立、不成立。理财合同的状态分为正常、不正常(具体包括止付、冻结等);对理财合同状态不正常的,不允许办理提前赎回、终止投资等交易。三、 在产品预约期,客户可在邮政储蓄网点进行理财产品的预约,客户需在预约最终有效日至全国范围内任一网点进行认购,预约最终有效日后未进行认购的,客户所预约的额度取消。预约客户认63、购时,认购金额可以小于、等于、大于预约金额。四、 客户认购时,认购的金额应满足最低投资额、最高投资额和倍增金额的整数倍且在该销售机构所控制的额度范围内。五、 客户认购时,系统生成一个理财合同号,对同一产品的多笔认购分别生成不同的合同号,根据购买日期顺次排列。六、 在产品发行成立、发行不成立、提前赎回、终止投资、主动追加投资、约定追加投资、分红时,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对客户的活期结算账户资金和理财合同账户下的份额进行处理。七、 对于允许主动追加投资的理财产品,在规定的追加投资期前,全国中心应为各省重新分配该理财产品的认购额度,在规定的追加投资期间内,客户可至邮政储蓄网点进行认购时生64、成新的理财合同号。八、 对于允许约定追加投资的理财产品,在规定的追加投资终止日,客户的活期结算账户可用余额应达到客户约定的金额,且该约定金额满足倍增金额的整数倍,方能约定追加成功。约定追加投资的金额不受该销售机构的额度控制,约定追加投资不生成新的理财合同号。九、 对允许分红的理财产品,客户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在权益登记日/除息日根据客户各理财合同的总份额计算红利金额。对选择现金分红的,系统于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后指定工作日内将分红金额返还客户活期结算账户。对选择红利再投的,系统根据 “权益登记日/除息日”的单位净值(除息后)计算应得份额,并将所分份额计入该理财合同中,更新该理财合同号下的65、总份额及可用份额;。十、 客户提前赎回时,按相应的持有区间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提前赎回手续费并按相应的收益区间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超额收益手续费;客户终止投资理财产品及理财产品到期后,按相应的收益区间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超额收益手续费。十一、 客户可凭已签约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在全国范围内任一网点预约、认购、追加投资变更、分红方式变更、提前赎回、终止投资等交易,撤单交易只能在原交易网点办理。十二、 理财产品购买时,即建立客户购买信息;根据不同的理财产品属性可以办理提前赎回(或部分提前赎回)及终止投资(或部分终止投资)。十三、 对各类理财产品属性及业务手续费及分成都在总行代理托管部进行参数化设置。第一百三十66、八条 业务处理流程一、 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在个人客户签订理财合同之前,网点理财经理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二、 个人客户必须凭已签约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已签约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密码在营业窗口办理代理财业务。三、 理财业务分网点业务和管理终端业务两部分。网点业务包括预约、认购、追加投资变更、重打单据、提前赎回、终止投资申请、撤单、理财业务确认单打印、预约信息查询。管理终端包括各类内部查询交易。四、 个人客户办理理财认购时应签订XX储蓄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以下简称“产品协议书”)、办理提前赎回、终止投资、追加投资变更、撤单时应填写XX储蓄银行理财业务申67、请表(以下简称“业务申请表”),产品协议书及业务申请表由客户签字确认及邮政储蓄机构加盖日戳后生效,业务申请表及交易回执效力等同于产品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五、 在产品预约期,个人客户可以至网点进行预约,也可不进行预约;认购期,客户不论是否有预约,均可至网点进行认购。对没有预约期的产品,客户直接在认购期至网点进行认购;在产品运作期,客户根据产品说明中不同的产品属性或产品公告,在相应的期间至网点办理提前赎回、终止投资或追加投资。六、 个人客户认购及主动追加投资理财产品时,系统对客户资金账户相应金额进行止付,并于产品成立前一日日终,通过批解止付对客户的认购、追加投资资金进行扣款。七、 个人客户做约定追加68、投资交易时,在规定的追加投资终止日,当客户的储蓄账户可用余额达到客户约定的金额时,系统对约定追加投资账户所关联的活期结算账户向储蓄系统发起扣款请求,储蓄扣款成功,系统更新该理财产品合同号下的余额及可用余额。储蓄扣款不成功,视为约定追加投资失败。八、 个人客户做提前赎回交易后,系统根据客户提前赎回当天净值计算提前赎回的金额及提前赎回手续费、超额收益手续费,并于提前赎回日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将提前赎回金额扣除提前赎回手续费和超额收益手续费后存入客户活期结算账户。九、 个人客户做终止投资交易后,系统于终止投资净值计算日计算客户终止投资的金额及超额收益手续费,并于终止投资净值计算日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将终止投69、资金额扣除超额收益手续费后存入客户活期结算账户。十、 产品到期时,应于产品到期日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将收益与本金扣除超额收益手续费后存入客户活期结算账户。第六章 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机构客户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政府许可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等证件到网点办理签约。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第一百四十条 机构客户在签约时须填写机构客户签约/解约/账户变更/资料变更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加盖预留印鉴。一个机构仅能签约一次。第一百四十一条 机构客户70、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仅一般户与基本户才能办理签约。第一百四十二条 营业员要对申请表上的预留印鉴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验证;经系统核实输入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后,且验证成功后,签约才能成功。第一百四十三条 机构客户签约成功后即可办理基金、理财、凭证式国债业务。第一百四十四条 机构客户在修改客户资料时,不能修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机构客户名称、机构证件种类和机构证件号码。第一百四十五条 机构客户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政府许可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等证件到网点办理解约。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71、权书及其身份证。第一百四十六条 机构客户在解约时须填写机构客户签约/解约/账户变更/资料变更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加盖预留印鉴。营业员要对申请表上的预留印鉴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验证;经系统核实输入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后,并且验证成功后,解约才能成功。如果存在任何一项子业务存在未确认交易及余额,则不允许解约。 机构类客户仅能在原开户网点办理所有机构理财类业务。第一百四十七条 理财类业务各项参数均由总行进行维护,其它机构只能查看各项参数。第一百四十八条 电子验印的未尽事宜参见XX储蓄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节 国债业务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般规定一、 机构客户只允许办理凭证式国债业务,包括基72、本业务和特殊业务。机构凭证式国债基本业务包括预购、认购、提前兑取、提兑转认购;机构凭证式国债特殊业务包括出单、收单、挂失、解挂失、挂失补发、财产证明。二、 机构客户签约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其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到期兑付本息的存款账户及提前兑取等业务手续费的扣收账户。三、 机构客户凭证式国债起息日为购买日。四、 国债面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国债交易金额须为百元的整数倍,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五、 国债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提前兑取。六、 机构凭证式国债业务营业日为一年365天(闰年366天),正常营业时间为8:3017:00。(发行文件中有明确时间规定的除外)七73、 凭证式国债的机构销售总额度由总行进行参数设置,各级机构无需逐级向上申请、向下分配。十一、 国债资金属国家建设资金,严禁挪做他用;国债包销义务由总行承担;客户提兑资金暂时由各省指定分户垫付,总行定期结算。十二、 国债发行、兑付手续费由财政部下拨,主要用于国债发行中宣传、凭证印刷、人员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等。办理提前兑取、挂失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手续费分配原则上应向基层单位倾斜。第一百五十条 业务处理一、 机构客户必须凭单位银行结算账号、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客户凭证式国债业务申请表和经办人证件等办理凭证式国债业务。二、 机构客户在我行办理凭证式国债业务,可为其出据74、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简称“出单”)。客户如愿意到期本息自动转存为活期可用资金,可不出单。三、 机构客户认购国债后,系统对客户资金账户进行实时扣款;预购国债后,系统对客户资金账户对应资金进行止付,并于预购结束日日终扣款。四、 机构客户办理提前兑取时,系统将兑取资金实时存入客户资金账户。已出单的客户则需先将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交回网点,由营业员办理收单后再行兑取。五、 机构客户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在到期前一日日终,系统自动将资金存入客户资金账户。已出单的客户需将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交回网点办理收单,以解锁相应资金。六、 机构客户凭证式国债业务成功办理后均不能取消。第三节 基金业务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般规定75、一、 XX储蓄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包括:基金TA开户、认购、申购、赎回、预约、撤单、基金转换、分红方式变更、基金转托管、基金TA账户销户等业务,及基金管理公司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本系统内办理异地交易不收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异地手续费用。二、 XX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分基本业务和特殊业务。基金基本业务包括:基金TA账户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分红方式变更、基金转托管、基金TA账户销户、资料变更;基金特殊业务包括:查询与查复等基金管理公司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基金交易的信息均要发送给基金公司,基金交易信息以基金公司确认为准。三、 代理开放式基金系统于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76、开市,下午3点闭市。系统闭市后,或遇周六、日以及其他证券业休息日,不受理基金TA账户开户/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分红方式变更、转托管等基金基本业务以及基金业务撤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业务处理一、 在销售基金产品前,网点理财经理必须对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提示。二、 机构客户必须凭单位银行结算账号、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客户基金业务申请书和经办人证件等办理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三、 机构客户在办理基金TA账户开/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基金转托管等交易时,需填写机构客户基金业务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营业员需对加盖在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在验印系统进行验77、证,由验印系统产生凭证号码,由营业员将产生的凭证号码输入交易界面。四、 机构客户认/申购基金产品时,系统对客户资金账户相应金额实时扣收到总行公司业务系统相应账户中;日终后将认购、申购信息采用指定方式发送基金公司;T+1日日终,系统收到基金公司确认信息,对不成功交易,机构理财系统委托公司业务系统自动向客户资金账户进行退款;T+2日,全国总中心委托公司业务系统向基金公司汇划T日认购、申购资金。五、 机构客户赎回所持基金产品份额时,T日日终后系统将赎回交易信息采用指定方式发送至基金公司;T+1日日终,系统收到基金公司确认信息,对于成功的交易,T+N日收到赎回款,并划至客户资金账户,客户可于T+N+178、查询赎回款到账情况。一般货币基金N为1,非货币基金N为3,QDII基金N大于等于5。第四节 理财业务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般规定一、 理财业务的摘要为:认购、主动追加、约定追加时记“理财认购”,提前赎回时记“理财提前赎回”,终止投资时记“理财终止投资”,现金分红时记“理财分红”,到期(包括提前终止)时记“理财到期”。二、 理财产品的状态分为未成立、成立、不成立。理财合同的状态分为正常、不正常(具体包括止付、冻结等);对理财合同状态不正常的,不允许办理提前赎回、终止投资等交易。三、 机构客户认购时,认购的金额应满足最低投资额、最高投资额和倍增金额的整数倍且在该销售机构所控制的额度范围内。四、 机构客79、户认购时,系统生成一个理财合同号,对同一产品的多笔认购分别生成不同的合同号,根据购买日期顺次排列。五、 在产品发行成立、发行不成立、提前赎回、终止投资、主动追加投资、分红时,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对客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和理财合同账户下的份额进行处理。六、 对于允许主动追加投资的理财产品,在规定的追加投资期前,全国中心应为各省重新分配该理财产品的认购额度,在规定的追加投资期间内,客户可至邮政储蓄网点进行认购时生成新的理财合同号。七、 对允许分红的理财产品,机构客户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在权益登记日/除息日根据客户各理财合同的总份额计算红利金额。对选择现金分红的,系统于权益80、登记日/除息日后指定工作日内将分红金额返还客户活期结算账户。对选择红利再投的,系统根据 “权益登记日/除息日”的单位净值(除息后)计算应得份额,并将所分份额计入该理财合同中,更新该理财合同号下的总份额及可用份额;。八、 机构客户提前赎回时,按相应的持有区间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提前赎回手续费并按相应的收益区间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超额收益手续费;客户终止投资理财产品及理财产品到期后,按相应的收益区间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超额收益手续费。九、 理财产品购买时,即建立客户购买信息;根据不同的理财产品属性可以办理提前赎回(或部分提前赎回)及终止投资(或部分终止投资)。十、 对各类理财产品属性及业务手续费及分成由总行进81、行参数化设置。第一百五十四条 业务处理一、 机构客户在办理财业务时,首先要提出签约申请,签约成功后才能做后续交易。二、 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客户签订理财合同之前,网点前台人员或理财经理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三、 机构客户必须凭单位银行结算账号、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客户理财业务申请书和经办人证件等办理理财类业务。四、 机构客户在办理认购、追加投资变更、分红方式变更、提前赎回、终止投资申请、产品撤单等交易时,需填写机构客户人民币理财业务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营业员需对加盖在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在验印系统进行验证,由验印系统产生凭证号码,由营业员将产生的凭证号码输入交易界面。五、 在产82、品认购期,机构客户直接在网点进行认购;在产品运作期,客户根据产品说明中不同的产品属性或产品公告,在相应的期间至网点办理提前赎回、终止投资或追加投资;在产品到期后,客户的本金和收益会在约定的时间内自动划拨到机构客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六、 机构客户认购及主动追加投资理财产品时,系统对客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应金额进行止付,并于产品成立前一日日终,通过批解止付对客户的认购资金进行扣款。七、 机构客户做约定追加投资交易时,在规定的追加投资终止日,当客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用余额达到客户约定的金额时,系统对机构客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扣款,扣款成功,系统更新该理财产品合同号下的余额及可用余额。扣款不成功83、,视为约定追加投资失败。八、 机构客户做提前赎回交易后,系统根据客户提前赎回当天净值计算提前赎回的金额及提前赎回手续费、超额收益手续费,并于提前赎回日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将提前赎回金额扣除提前赎回手续费和超额收益手续费后存入客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九、 机构客户做终止投资交易后,系统于终止投资净值计算日计算客户终止投资的金额及超额收益手续费,并于终止投资净值计算日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将终止投资金额扣除超额收益手续费后存入客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十、 产品到期时,应于产品到期日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将收益与本金扣除超额收益手续费后存入客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第七章 风险管理第一节 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第一百五十五条84、 完善理财类业务内部风险控制是做好理财类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业务经营、有效化解风险的关键,也是衡量理财类业务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理财类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监控的对象是指XX储蓄银行的理财类业务,包括从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各二级支行涉及理财类业务的所有环节。第一百五十六条 理财类业务风险控制的目标一、 确保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的全面贯彻执行。二、 确保理财类业务操作规程的全面、准确实施。三、 确保理财类业务系统的稳健运行。四、 确保理财类业务的各种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五、 确保理财类产品管理人、产品持有人及中国XX储蓄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一百五十七条85、 理财类业务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适应性及公平公正性六项原则:一、 有效性原则: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理财类业务交易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规范交易各环节的业务活动,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中国XX储蓄银行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保证日常核算、经营等业务的健康、有效发展。二、 审慎性原则: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谨慎对待每一个操作环节。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制度所带来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剥去问题表象,找准问题实质,及时堵住缺口,审慎处理,使交易风险得到有效削减,降低风险损失水平。三、 及时性原则:各管理层及二级支行应借助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系统,根据预先设定86、的各项指标对理财类业务交易整个过程实施追踪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将风险的影响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四、 全面性原则:理财类业务办理由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二级支行组成,涉及理财类业务的各环节。因此,风险的控制应涵盖涉及理财类业务的各个部门和岗位。五、 适应性原则:在理财类业务中,要根据XX储蓄银行客户特点设计研发理财类产品,严格按照客户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力推介适合的理财类产品,同时应对理财类产品的风险特征做充分揭示说明,不得进行盲目推介。六、 公平公正性原则:在理财类业务操作中,应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人,做到大户小户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办理87、每笔业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第二节 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第一百五十八条 理财类业务风险的种类,主要包括我行在提供理财类业务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也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中国XX储蓄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一、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是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理财类产品如果不能准确界定性质,可能使理财类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易出现法律纠纷而面临法律诉讼威胁,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而由此带来的风险。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理财类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88、,而且也会严重影响我行的声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二) 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三) 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二、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是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损失;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从而使理财类业务经营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一) 在整个理财类产品设计、销售和赎回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蕴含风险。(二) 在理财类产品销售环节,银行对理财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时往往与产品的销售挂钩,销售指标的压力和销售业绩的刺激使客户经理有意无意地弱化风险强化收益,从而89、在营销过程中急功近利,忽略风险控制。(三) 理财服务要根据客户的理财偏好、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实际的财务状况进行规划,推荐合适的理财类产品,并提供后续服务。因银行理财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和知识结构不健全导致风险控制意识薄弱。三、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在开办理财类业务过程中因某些主观产品设计或操作不当,或某些客观原因,使客户的利益受到侵害,从而影响XX储蓄银行甚至金融行业的声誉。四、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指由于金融市场波动,导致理财类产品收益率的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风险。五、 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财类产品,因为金融市场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从而影响资金的流动性。 第一百五十九条 理财类业务风险防90、范制度包括法律内控机制、三道防线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新产品开发制度、责任分离制度、操作员注册及权限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资料修改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异常业务处理制度、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合规控制制度、风险应急处理机制。一、 法律风险内控机制(一) 制定和完善理财类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二) 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1. 重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确保理财类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2. 对理财类业务人员定期进行法律培训,建立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树立 “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三) 重视“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1. 订立理财类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建立理财类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91、2. 加大审查力度,严格根据现有法律事务审查制度,发现风险点后及时进行研究,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3. 建立理财类业务法律档案。二、 三道防线制度(一) 建立一线临柜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处理业务时,严格遵守授权制度、事中监督制度和事后监督机制(二) 建立以资金组织、会计核算、计算机管理等相关部门及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防线。明确有关理财类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规范,超过本岗位权限的业务处理须经有权人签字才能生效。(三) 建立以稽核部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的第三道防线。稽核部门作为对业务的内部监督部门,必须独立监督各项92、业务,并及时将检查评价结果反馈管理层,进一步规范完善有关制度规定。三、 稽核监察制度(一) 稽核基本原则为独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历史性原则和重点突出原则。(二) 由审计部门全面负责理财类业务监察稽核工作。(三) 稽查工作实行监察稽核报告制度,通过检查稽核报告对理财类业务管理和运作过程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出警告,最大限度降低理财类业务管理和运作的风险。(四) 审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对理财类业务进行至少一次常规稽查,并根据需要对理财类业务进行专项稽核和离任、离岗稽核。(五) 理财类业务稽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各级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凡与被93、稽查人有亲属关系的或涉嫌参与被稽查事项的,必须回避。(六) 对稽查中查出问题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具体罚则按XX储蓄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四、 新产品开发制度: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一) 新产品的研发由XX储蓄银行总行统一管理。(二) 在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合理制定产品与服务战略规划,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报主管行领导批准。(三) 主管行领导批准该研发计划后,总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应详细说明94、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后续服务,应急计划等。(四) 总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开发报告进行理财产品开发,开发结束后,应形成理财产品的销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属性、收益预测、市场分析等,经主管行领导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后,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备案,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该理财产品的销售工作。(五) 总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在编写个人理财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对新研发的个人理财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照内部管理有95、关规定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六) 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不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七) 开展理财类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不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八) 与开展理财类业务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96、责任和转移方式,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总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并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九) 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十) 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97、体系;(十一) 建立理财类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并就理财类业务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方法与标准,以及其他涉及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与监管部门协调与沟通;五、 责任分离制度(一)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二) 理财类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分离;(三) 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技术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及会计人员相分离。六、 操作员注册及权限管理制度(一) 计算机前台作业操作人员严格按业务授权操作,不能越权作业;(二) 各级操作员的操作代码与密码(或磁卡)严格分开。代码必须唯一,姓名设置必须与操作员真实姓名一致,严禁设置和使用公用操作员代码和密码。网点操作员代班时,严禁使用他98、人代码和密码;(三) 操作密码设置不能过于简单,各操作员之间密码应相互保密,操作员密码由本人掌握,定期更换,一旦泄露应及时更换;(四) 操作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由主管人员及时注销其注册操作代码和操作密码;(五) 严格执行操作员上班电脑签到,下班电脑签退制度。七、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公私印章是本机构办理理财类产品销售、对外发生权责关系的鉴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一) 业务印章的刻制必须按总行规定的统一规格式样刻制。(二) 业务用章应做到由专人保管和使用,随用随盖,离柜入箱,严格禁止事先盖章的做法,并严格贯彻执行“章证分管”的原则;业务用章须妥善保管,不能任意更换,营业终了应入库保管99、;(三) 建立和健全业务用章的领取、使用、作废登记制度。应使用“印章保管使用、作废登记簿”。若业务用章丢失,应及时上报,说明具体丢失情况;(四) 名章不得随意更换,必须严格管理,做到人在章在,离柜收起。八、 资料修改管理制度 二级支行经办员不得擅自修改投资者的资料。二级支行可在营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资料修改的申请,凭投资者的身份证件和密码,进行一般材料修改。中间业务交易账号、个人户名及金额和交易明细等不得修改。九、 员工保密制度网点员工应严格遵守中国XX储蓄银行关于密码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各级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客户的账户资料、产品购买、赎回明细等交易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100、定的有权对个人和机构的动产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外,我行各级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客户的账户资料、产品购买、赎回明细等交易情况,也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客户的存款及所购的理财产品。十、 异常业务处理制度(一)当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网点操作人员应做好记录,并立即向上级机构报告,由于系统运行异常而出现交易失败、账户差错或由此造成客户损失的,由网点负责人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事发原由,在上级机构出具正式的书面授权后,网点在向客户说明情况的前提下,进行账户的调整或给予客户全面偿付;如二级支行发现登记延迟的情况,应立即将该笔交易的有关情况,并附该笔交易的有关凭证,书面上报总行,以101、取得总行的正式确认,防止交易纠纷的产生。(二)异常交易监督异常交易监督重点监督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等。十一、 系统运行维护制度 系统运行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系统运行和维护,解决二级支行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十二、 合规控制制度各级XX储蓄银行部门和所有理财类业务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102、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 各级机构在办理业务前应取得上级机构的书面授权。未得到批准前,任何网点不得擅自办理理财类业务。(二) 除理财类产品合同或认购协议规定外,销售人员不得拒绝投资者的认购或赎回申请。(三) 严禁向投资者进行有关理财类业务投资分红和投资者收益的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者买卖个人理财产品。(四) 宣传理财类产品必须依据理财类产品发行人提供的产品介绍资料和理财类产品的实际情况向投资者推介。(五) 理财类产品销售人员必须严守产品持有人秘密,对投资者买卖产品的任何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非经司法程序不得泄露。(六) 严禁在103、销售过程中从事损害理财类产品投资者利益的活动。(七) 严格执行行内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开户资料,严格客户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第一百六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突发事件,是指因我行给客户提供的理财服务或理财产品遇到金融市场异常波动、产品合作方违约等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不理想,引发对我行形象、声誉和正常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如客户重大投诉或聚众闹事、媒体负面报道、监管机构质询或处罚等。(一) 实施监控、预防制度。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建立与客户、媒体和监管机构及时通报和沟通机制,提前从正面引导客户;对于异常情况争取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力争在104、最短时间、最小影响范围内处理好突发事件。(二) 实行“点对点”负责制。发生突发事件后,各网点要及时上报所属支行,支行行长作为处理突发事件和客户投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尽快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主管行领导并上报所属分行,由分行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工作小组上报总行理财业务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工作小组,再由总行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工作小组上报总行应急管理指挥中心领导小组。(三) 采取分级负责制控制突发事件蔓延态势。各级工作小组要力争把突发事件控制在所属一级范围,尽量避免事件扩大、蔓延,对其他地区造成不良影响。(四) 采取突发事件每日上报制。第一百六十一条 理财类业务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交易差错风险防范、系统保障风险防范105、道德风险防范、内部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的其他防范措施。一、 交易差错风险防范(一) 严格操作程序。严格操作程序是防范交易差错的有效手段。每一笔业务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不得越权或简化基本手续。要特别加强两个环节的控制:1. 不得因为熟人、亲戚、朋友减少审核程序;2. 不得接受投资者(尤其是大客户)口头委托。(二) 严格内部管理。严格内部管理是防范交易差错的必要手段。具体措施有:1. 各业务环节操作员各司其职;2. 健全各环节中的各项原始记录,明确职责;3. 明确差错的处理办法与程序;4. 按责任大小和差错数额确定对责任人的处理原则。(三) 提高处理差错或纠纷的效率。正确处理已发生的业务纠纷,106、是降低交易差错风险的重要内容。1. 当差错或纠纷发生后,操作员要正确对待投资者投诉,认真听取投资者的意见,找出发生差错的原因并及时处理;2. 对外解释要合法合规,处理要合情合理;3. 减少交易差错风险。 (四) 强化员工素质,更好的作好柜台的答疑解惑的工作。二、 系统保障风险防范交易保障系统的风险防范包括对所有交易保障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养。应做到有关的设备设施有专人管理、专人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三、 道德风险防范防范道德风险,最根本的就是加强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充分认识道德风险的潜在危害性。同时,要加强各业务环节的层层把关,特别是要防止挪用投资者资金等现象发生。一旦发现问题,立107、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应积极寻求公安机关支持,及时破案,减少损失。四、 理财类业务内部风险的防范措施(一) 应对开户对象认真审查条件。对投资者尤其是大客户的交易资料、交易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二) 提高理财类业务的服务质量,加强规范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三) 加强风险意识教育,帮助业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自觉按章办事。五、 理财类业务突发事件防范措施参见XX储蓄银行风险应急预案(试行)(邮银发2008654号)第三节 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行理财类业务管理部门在严格自律监管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及管108、理办法,监督各分行对理财类业务的制度执行情况;各级管理对所辖机构具有督导职能,要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制度,要实行层层负责制;二级支行应及时向上级机构反馈业务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处理,严禁推诿、包庇,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行理财类业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行内部审计部门要为理财类业务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理财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第一百六十五条 XX储蓄银行各分支机构、二级支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向上级检查机109、构提供有关检查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来逃避检查、监督。第一百六十六条 未经投资者同意,操作员擅自挪用投资者资金、贪污公款、伪造账户、篡改投资者个人资料、谋取个人利益的,应没收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一百六十七条 操作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业务手续,凡违反操作程序,审核不严造成的风险,属操作员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造成非故意过失的,对过失人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下岗再培训。第一百六十八条 将风险指标纳入考核,对造成差错和经济案件或发现重大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完善个人金融业务风险管110、理激励机制,对工作业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将网点及员工的业务风险管理业绩纳入综合业绩考核,同绩效奖励挂钩。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级支行应严格内部管理,凡发生以下行为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一、 违反保密原则,私自泄露他人账户资料;二、 事后监督不力,未按规定定期核对账目,造成风险;三、 工作交接不清,造成微机密码外泄的;四、 故意刁难顾客,严重影响我行声誉,进而影响理财类业务推广力度的;五、 擅自脱岗,安全保卫措施工作不到位,造成隐患的第一百七十条 二级支行应设专人负责计算机等硬件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遇突发事件应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凡因计算机维护人员失职造成我行损失111、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凡盗用他人密码、越权操作并造成损失者,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违反监督管理制度,监管不力,发生风险事故未及时上报,视情节严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四节 事后监督第一百七十二条 理财类业务事后监督的主要任务:通过对前台办理的理财类业务进行事后的监督,降低和控制业务处理中存在的风险,查找和纠正差错,并定期对理财类业务质量差错进行分析,提交业务管理部门,对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持续优化和改进。第一百七十三条 一级支行为理财类业务监督的实施单位,由事后监督员负责对日常业务进行事后的监督。第一百七十四条 理财类业务事后监督为次日监督,对二级支行前日发生的业112、务进行监督,要求当天监督完毕,对交易不成功处理的监督要于下一日监督完毕。第一百七十五条 理财类业务事后监督每日对所辖二级支行代理基金业务交易列表、原始凭证进行监督。监督人员负责清点二级支行寄达的凭证数量并检查凭证袋封装是否完好。开拆凭证袋,核对清单与二级支行上报的各类报表、凭证张数是否相符,发现单证不符的,由事后监督员会同组长向封发网点缮发验单,查明原因。第一百七十六条 开办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须每日营业前打印前一日的“基金业务交易列表(网点)”、“基金对公业务交易列表(网点)”、“基金业务确认成功/部分成功交易列表(网点)”、“基金对公确认成功/部分成功交易列表(网点)”、“基金业务确认不成113、功交易列表”、“基金对公确认不成功交易列表”、“个人理财业务交易列表”、“个人理财业务交易确认表”与原始凭证于当日一同上交事后监督部门。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级支行每日需根据“基金业务确认不成功交易列表(网点)” 和“基金对公确认不成功交易列表”,登记“基金业务不成功交易处理登记簿”(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于次日上交事后监督部门。事后监督人员逐日检查二级支行是否上缴“基金业务不成功交易处理登记簿”,确认是否处理。第一百七十八条 事后监督人员将检查后的报表与凭证及时装订,要求按二级支行将原始凭证、重要凭证轧账单、业务报表进行装订,统一归档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基本业务监督内容一、 根据二级支行114、上报的“基金业务交易列表”、“基金对公业务交易列表”“个人理财业务交易列表”、“个人理财业务交易确认表”、“开户登记簿”、“销户登记簿”与“XX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XX基金业务申请表”、“XX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逐笔勾挑,确认张数、金额是否相符。二、 检查二级支行上缴的原始凭证是否都有客户的签名,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加盖业务专用章和名章;审核“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机打内容与“基金业务申请表”客户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基金名称、基金代码、交易金额、分红方式等;审核“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机打内容与“产品协议书/业务申请表”客户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包括是否约定追加投资、分红115、方式等。三、 需检查的原始凭证类别交易类型需检查的原始凭证理财类交易账户理财类业务签约XX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理财类业务解约XX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机构客户签约/解约机构客户签约/解约/账户变更/资料变更机构客户签约/解约/账户变更/资料变更申请表基金基金TA账户开户基金业务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基金认购基金业务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基金申购基金业务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基金赎回基金业务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基金转换基金业务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基金转托管基金业务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基金TA账户销户基金业务申请书、理财类116、业务交易回执分红方式变更基金业务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业务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基金资金账户变更基金业务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基金业务撤单基金业务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理财预约回执认购人民币理财业务申请书、产品协议书提前赎回人民币理财业务申请书、业务申请表、回执终止投资人民币理财业务申请书、业务申请表、回执追加投资变更人民币理财业务申请书、业务申请表、回执预约撤单回执认购撤单原产品协议书、业务申请表、回执终止投资/提前赎回撤单原业务申请表、原回执、新业务申请表、新回执、人民币理财业务申请书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开户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开户/销户/语音查询密码117、挂失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托管账户销户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开户/销户/语音查询密码挂失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预购/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确认书、手续费回执取消交易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冻结/解冻结司法冻结文件(留存联)、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财产证明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留存联)、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手续费回执非交易过户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手续费回执语音查询系统密码挂失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开户/销户/语音查询密码挂失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手续费回执凭证式国债(新)预购/认购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提前兑取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手续费回执提兑转118、认购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手续费回执出单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收单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投资者联)、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投资者联)非交易提前兑付司法冻结文件(留存联)、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手续费回执挂失/挂失补发解/挂失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手续费回执解挂失解/挂失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手续费回执凭证式国债(老)老国债兑付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投资者联)、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挂失兑付/双挂失兑付解/挂失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留存联)挂失解/挂失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手续费回执解挂失解/挂失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手续费回执密码重置解/挂失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119、易回执、手续费回执挂失补发解/挂失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手续费回执挂失事项变更解/挂失申请书、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手续费回执第一百八十条 特殊业务监督一、 特殊业务监督重点监督理财类业务交易密码挂失及重置、理财类交易账户密码重置、理财类业务交易密码变更交易。二、 事后监督按日核对二级支行上缴的“挂失登记簿”、“特殊交易登记簿”与原始凭证、业务单证进行核对。三、 需检查的原始凭证表交易类型需检查的原始凭证理财类交易账户资料变更XX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变更身份证件)密码挂失及重置XX理财类业务交易密码挂失/重置申请书、XX储蓄手续费收据120、密码更改中间业务交易回执第八章 差错处理第一百八十一条 我行理财类业务系统差错主要是指本系统与我行储蓄系统、我行公司业务系统以及中央国债公司系统之间对于客户交易处理或账务处理数据的不一致。第一百八十二条 差错类型一、按交易处理方式分为:实时交易差错和批量交易差错。二、按账务类型分为:非账务类交易差错与账务类交易差错两种。非账务类交易差错包括:个人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金账户变更与机构客户签约、解约以及资金账户变更交易产生的差错。账务类交易差错包括:理财类交易产生的相关资金类的差错。第一百八十三条 差错处理的原则差错处理均以本系统状态及处理结果为准,调整他系统使其与本系统的状态及处理结果一致。121、一、 在两方系统状态上表现为本业务系统失败,他系统成功,差错调整方式为调他系统调失败。二、 在两方系统状态上表现为本业务系统成功,他系统失败,差错调整方式为调他系统成功。第一百八十四条 差错处理方式包括:系统自动差错处理和人工差错处理。第一百八十五条 系统自动差错处理机制包括:实时交易自动恢复机制和实时交易日终核对不一致自动调整机制。系统自动处理的差错只针对当日实时交易。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工差错处理包括:本系统与他系统实时及批量交易核对不一致处理。人工差错处理包括:当日实时交易系统已进行自动差错处理,但仍不成功的交易和系统批量交易产生差错的,需要本系统调整的交易。实时交易产生的账务类差错纳入差122、错平台进行人工调整。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于本系统中当日与中央国债公司系统处理结果不一致时,查明原因并于次日补传数据,双方数据核对一致方可。第一百八十八条 个人客户差错处理的流程:一、 本系统日间向储蓄系统发送实时交易请求,若接收应答超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次数发送恢复或重发交易。二、 对恢复或重发不成功的交易,本系统日终生成“不一致交易列表”后向储蓄系统发起自动调整,并将不一致交易和调整结果发送到差错平台。自动调整不成功的交易,由差错管理人员进入差错平台进行调整。第一百八十九条 机构客户差错处理的流程:一、 机构理财系统日间向公司系统发送实时交易请求,若接收应答超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次数发送恢123、复或重发交易。二、 对恢复或重发不成功的交易,机构理财系统日终生成“不一致交易列表”后向公司业务系统发起自动调整,并将不一致交易和调整结果发送到差错平台。自动调整不成功的交易,由差错管理人员进入差错平台进行调整。第一百九十条 各级机构应严格规范管理,减少差错和异常情况。各级机构差错处理的职责如下:一、 总行职责。总行负责制定理财类业务的差错处理流程,接收一级分行上报的批量交易差错处理申请,统一处理,并对实时交易差错进行查复。二、 一级分行职责。各一级分行理财类业务管理人员应每日打印批处理不成功交易列表(代1106),查看批存、批扣失败的交易信息,及时通知并督促辖内各机构联系客户进行差错处理。对124、于下级机构上报的批量差错处理申请,应与批处理不成功交易列表核对一致后按规定的格式上报至总行。在差错处理平台中及时查询实时交易差错,并进行处理。三、 二级分行、一级支行职责。二级分行、一级支行理财类业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上级机构下发的批量交易差错列表,并做好对二级支行的督促工作。对于下级机构上报的差错处理申请,确认信息无误后按规定的格式上报至上级机构。四、 二级支行职责。二级支行理财类业务管理人员和理财经理应及时联系客户进行批量交易差错处理,并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和安抚工作。第一百九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见XX储蓄银行系统间交易差错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九章 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第一百九十二条 理财125、类业务单证是是指代理开放式基金系统所有业务单证、登记簿和报表。包括:XX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XX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交易密码挂失/重置申请书、XX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交易回执、XX储蓄银行基金业务申请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机构客户签约/解约/结算账户变更/资料变更申请书、机构客户基金业务申请表、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XX储蓄银行手续费收据。第一百九十三条 基金业务单证、登记簿、报表是记录和反映我行基金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要以分别理订、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单位和时间定期分类理订、送档。第一百九十四条 业务档案保管可分为纸质、电子存储方式保存。各级机构对本机构126、所保管的各类业务档案应妥善保管,做到归档资料齐全、完整,防止散失。第一百九十五条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一) 交易凭单、凭证保管15年;(二) 签约登记簿、解约登记簿、挂失登记簿等登记簿类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三) 电子存储方式的档案永久保存。第一百九十六条 档案管理的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我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会计部分第一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一百九十七条 理财类业务重要空白凭证式指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设计,一级分行自行联系印刷,总行对凭证印刷号进行统一管理;各级理财类业务凭证管理部门划分为二级支行、一级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总行五级,其中各分行按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设置二级分行级127、。第一百九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认真核对、严密控制、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因业务测试、教学、练功、比赛等所需,只准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专用“样品”。第一百九十九条 理财类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刷号码编制规则技术指标由总行规定。重要空白凭证的请领、发放、流程和路线以及有关技术指标属邮政企业内部秘密,严禁对外泄露。第二百条 各级理财类业务管理机构对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实行双人分管机制,一人管凭证一人管账,彼此之间要建立互相制约和监督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专人负责,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检查及时,账实相符。第二百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印制,专人管理,定期换岗,双人领128、取,证印分管,入库保管”的办法,二级支行集中领用时要视同现金押运。重要空白凭证要放入保险柜专人保管,每次查库要把重要空白凭证作为必查内容,检查完毕记录、盖章。管理部门要按期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和领用情况,逐张核对账实,并做好检查登记,签章备查。第二百二条 各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应按种类设立“重要空白凭证分类汇总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分户登记簿”,依据重要空白凭证请领单、上缴单、发放单随收发(使用)数量变化进行登记、盘结。二级支行对每天使用、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做到班班清、日日清。保证账和凭证数量相符。第二百三条 一级支行或二级分行向分行请领,原则按不超过三个月的实际使用量核发。支局请领129、,一般情况,按不超过半个月的实际使用量核发。柜员个人请领时,一般情况,按不超过3至5天的实际使用量核发。二级支行之间不得随意调剂重要空白凭证,确有需要应通过一级支行凭证管理员和会计办理交回和领用手续。柜员不得自行调剂使用空白重要空白凭证,每日营业终了,综合柜员对各柜员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核查后统一保管。第二百四条 要坚持先办理,后签发的原则。禁止在重要空白凭证预留印章;禁止把重要空白凭证带出营业场所;严格执行双人复核相互制控制度,禁止支局长办理除密码权限以外的前台所有基金业务;禁止虚开理财类交易账户。第二百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结存情况必须在当天的柜员轧账单和营业轧账单上反映,不得隔日或130、合并处理。营业终了,逐张清点实物,确保账、表、实核对相符,若不符手工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不符登记簿,并及时查明原因后做相应处理。第二百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号码从小到大顺序发放、连续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可跨年度使用。第二百七条 营业员之间因换班等原因需要交接时,应填列“交接班登记簿”当面查验、点数、签收。做不到彼此当面交接的,各局要自定严格的交接制度并有人当面监督进行,做到准确交接,责任分明。第二百八条 各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如有变更,应在主管领导在场监督下交接,双方当面验视、盘点,做到无误签收,并登记“交接簿”(或移交书),在系统内完成相关交易操作。第二百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在一级分行、二级分131、行、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之间请领、发放、上缴时,都处于“未使用”状态,在二级支行的柜员(营业员)领用后为“可用”状态。发生凭证式国债出单、凭证式国债挂失补发业务使用新重要空白凭证时,重要空白凭证的状态为“已使用”。发生凭证式国债收单、老国债兑付、凭证国债非交易提前兑付等业务收回旧凭证的,旧凭证的状态为“注销”。发生重要空白凭证丢失/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的状态分别为“丢失/作废”。对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销毁,重要空白凭证的状态为“已销毁”。第二百一十条 各级凭证管理员在收到重要空白凭证签收时,以封装完好,数量准确为初验合格,登记入账。各二级支行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验收、请领、登记与保管的具体标准为132、:第二百一十一条 查验袋、箱(包)封装是否完好无损,数量是否准确;第二百一十二条 必须由主管人、经办人和监交人一同进行开拆,不准单独一人操作。拆开后,要认真查看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质量、规格是否符合标准,印制号码是否连续,有无重号、缺号等现象,数量是否准确无误,与“代理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填列是否相符。无误后,在系统内登记入账,锁存在指定的保险柜内妥善保管。第二百一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因营业员打印错误或被污染等需要作废时,必须保持该凭证完整,加盖废戳记,在“作废/丢失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登记后,按作废的有关办法上缴和处理。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生重要空白凭证丢失或被盗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要立即133、向主管领导如实报告。丢失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在“作废/丢失代理重要凭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和签章。相关账目按有关规定盘结和上报。为防止凭证被盗、丢失后可能发生的诈骗、伪造等案件发生,应由责任人协助安保部门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安保部门。第二百一十五条 对已作废或待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须严格管理,由二级支行上缴一级支行定期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停止使用、销毁按管理权限由总行和各分行决定。对停止使用、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各级重要空白凭证主管部门造具清单,经会计部门核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在清理和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时,业务、稽查、保卫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各个134、环节管理,注意防范风险。对在清理和销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工作结束,参加人员要在清单上签字证明,销毁清单档案永久保存。第二百一十六条 各级理财类业务管理和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重要空白凭证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内部使用相互监督,各级稽查部门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日常管理要定期检查,凡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违反本办法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如有隐瞒或包庇,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利用重要空白凭证伺机或故意作案的人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第二章 期终处理第一节 日终处理第二百一十七条 理财类业务135、二级支行柜员日终结账。一、 清点重要凭证。二、 将重要凭证上缴综合柜员。三、 进行重要凭证的轧账,确认是否账实相符。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并向综合柜员或支局长报告。四、 柜员正式签退。第二百一十八条 理财类业务二级支行日终结账。一、 综合柜员清点柜员上缴的重要凭证实物合计数。二、 综合柜员进行重要凭证的轧账,根据“营业轧账单”核对本二级支行重要凭证实物是否账实相符。如确有不符,应向支局长或主管领导报告。三、 综合柜员正式签退。第二节 年终决算第二百一十九条 年终决算是对全年理财类业务会计工作的全面检查和总结,它通过对账务的清理、核对、结转,最终生成年度报表,并对决算事项加以必要的文字说明,完成年终136、决算工作。第二百二十条 年终决算的准备工作。一、 年终决算准备工作从每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止。二、 XX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各机构在11月底应对账务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和试算平衡,有问题的要及时查清,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三、 清点核实银行存款、重要凭证与计算机内账簿是否相符。第三章 会计公共管理第二百二十一条 会计公共管理是指在理财类业务系统内由各级理财类业务会计管理人员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公共参数进行维护、查询,重要参数维护需实行分级授权。第二百二十二条 各级会计管理员在主管授权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第二百二十三条 理财类业务总中心的会计公共管理功能包括:会计科目维护、商业银行代码维护、外部结算账户维护、交易代码与会计事项对应关系维护等。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章 罚则第二百二十五条 XX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各级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总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 则第二百二十六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分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分行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以各业务规定及补充通知、新下发文件为准。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XX储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