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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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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事故
上传人:职z****i 编号:1098456 2026-03-02 19页 82.47KB
1、集团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中国xx集团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009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基建、生产煤矿及外委承包2、商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促进安全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各类资料。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第四条 事故分类:(一)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露天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二)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含有毒气体中毒)等事故。(三)机电事故。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等事故。(四)运输事故。指运输工具造成的3、伤害事故。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竖井罐、皮带及刮板输送机伤人等事故。(五)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等事故。(六)火灾事故。指煤层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的事故(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逸 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及地面火灾。(七)水害事故。指透空老窑区、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沙等事故。(八)其他事故。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统计、存档工作。第五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4、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5、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第七条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书面报事故调查组。第九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第十条 事故抢险6、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上级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以下原则上报:(一)一般事故应当在2小时7、内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二)较大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三)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立即上报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十四条 对于外委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上报。第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用电话、短信报告,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类别、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8、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补报。 可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即时报告单进行报告(附件1)。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及时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的,一经发现,对责任者将严肃处理。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9、置和保护第十八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委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代理人全权指挥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时,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专业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一)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二)发生较大事10、故时,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或分管安全领导、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一般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部门、分(子)公司、专业公司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损毁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拍照或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照片、录像、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三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系统根据事故性质和等11、级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分(子)公司或专业公司组织进行事故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属于政府调查权限的,集团公司系统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人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12、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专业公司指定,负责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13、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二条 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14、,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及结案材料报送至集团公司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监察部门归档保存15、。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 责任划分第三十六条 按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划分责任,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直接责任(1)违章指挥;(2)违章作业;(3)违反劳动纪律;(4)擅自拆除、损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5)不按规定配备防护用品;(6)其他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二)主要责任(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2)安全生产规章制16、度不完善,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贯彻安全措施;(3)无视业务职能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警告,不及时消除隐患,或者有事故教训仍未采取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再次发 生;(4)其他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三)领导责任(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不及时、不到位;(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3)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4)其他导致事故发生的领导责任。(四)技术责任(1)未组织制定煤矿相关技术管理制度;(2)未按相关规定编制和审批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3)未组织制定和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灾害应急预案17、;(4)未对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采区设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等技术方案和设计组织编制和审查;(5)其他导致事故发生的技术责任。(五)监管责任(1)业务职能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2)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3)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集团公司系统根据事故责任和事故等级,对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管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18、察看、开除。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追究有关领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考核,按中国xx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公司)籍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区队(车间)的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部门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监察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安全监察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19、故责任单位的二级(专业)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安全监察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第四十条 发生较大事故,追究有关领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xx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矿籍的处分;(三)对事故责任区队(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2000-3000元的经济考核;(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党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考核; (五)对事20、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追究有关领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单位给予经济考核30000-50000元;(二)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给予2000-3000元的经济考核;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责任区队(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考核;(四)对发生一般事故单位的党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考21、核;(五)对发生一般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执行外,对于实行安全风险抵压金制度的企业,对煤矿领导班子成员按安全风险抵压金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事故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相关人员,应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其责任轻重,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对发生的事故迟报、谎报、瞒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事22、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直至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第四十五条 对于发生重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个自然年度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个自然年度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子)公司或专业公司,由集团公司成立安全工作组进行调查分析,工作组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牵头,监察部、人资部、工会派人员参加。安全工作组负责对该分(子)公司或专业公司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安全管理工作改进建议,对相关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四十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对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按如下程序进行追究:(一)事故调查组、安全工作组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23、议;(二)事故调查组、安全工作组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事故调查情况;(三)事故处理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主管部门将事故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委会会议议定,安委会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党组;(四)人力资源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照集团公司党组会议决定,下达对由集团公司管理干部的处理决定和非集团公司管理干部的处理建议;(五)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结果反馈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六)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xx集团公司煤炭产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xx集团公司煤矿、化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xx集团制201330)废止。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即时报告单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第一次报告 后续报告(第一次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报告方式:电话/电传/电子邮件/其他事故发生单位(基建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注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事故简题: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填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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