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燃气集团企业项目保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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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09823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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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燃气集团企业项目保密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集团保密制度1总则1.1目的为加强企业秘密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制订本规定。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和各部门。1.3释义本规定所称企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4 原则 保护企业秘密应遵循预防为主和便利工作的原则。2 管理职责 2.1 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保密事务归口管理工作。2.2 各成员企业综2、合办公室负责本企业的保密事务归口管理工作。2.3 涉密单位或部门负责所涉及秘密的保密工作。3 企业秘密的确认3.1关系企业的权益和声誉,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确认为企业秘密:(1)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2)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3)影响企业的营销活动;(4)妨害企业的技术发展和进步;(5)使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3.2 密级的确定 3.2.1企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3.2.2绝密是最重要的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权力、利益和声誉遭到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企业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权力、利益和声誉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企3、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权力、利益和声誉遭受损害。3.2.3企业秘密一经产生,由产生部门(单位)及时予以确认并确定其保密期限。附着有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纸、软盘等载体,应当标明密级。书面形式的密级标在首页的右上角;非书面形式的密级标在明显、易识别的地方。确定的秘密事项应当在掌管、接触该项秘密和已经知密的人员范围内公布。3.2.4企业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内的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企业秘密产生部门应当及时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企业秘密产生部门决定。4企业秘密的范围 企业秘密包括符合本规定1.3条的下列事项:(1)企业尚未公布的近期和远期发展战略、4、经营策略及其措施;(2)企业专利成果和高新技术资料;(3)企业尚未公布的产品发展计划、产品结构调整方案;(4)制订科研、生产、经营发展计划、规划过程中的预测资料和重要的经济分析资料;(5)与企业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6)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研制方案、研制方法及研制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和阶段性成果;(7)具有一定水平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新产品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和关键数据、配方、工艺、测试技术、制造技术和关键设备;(8)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技术诀窍、技术潜力、替代技术、设计程序、未公布的专利技术;(9)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经企业作重大创新改造的部分;(10)尚5、未申请到专利或尚未进入市场的产品新型外观设计;(11)优势产品的试制生产信息,重要生产环节及场所信息;(12)在对外谈判中,限内部掌握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重要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经营信息,重要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评价报告、招投标文件;(13)营销策略、营销合同、国内外销售市场网络和客户名单、内部核算成本、内控价格、资产债务;(14)有价值的供销情报、价格情报;(15)引进技术和设备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事项;(16)企业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17)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18)企业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6、性收入及资料;(19)其他经企业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5企业秘密权的保护5.1保密措施 5.1.1属于集团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集团办公室执行;属于各成员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各成员企业执行,集团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5.1.2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未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5.1.3属于企业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相关资料,其使7、用、保存和销毁工作,由企业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5.1.4 对储存企业秘密资料的电脑要专人管理,对实现计算机联网的信息系统,应设置系统安装保密措施,按实际要求设置口令及信息查询权限,并定期更换口令,防止外人接触。5.1.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集团公司批准。5.1.6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3)按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5.1.7不准8、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企业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企业秘密。5.1.8企业工作人员发现企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集团办公室;集团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5.1.9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签订职工劳动合同,重大经营、生产责任书,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意向书时,明确有关保密条款,或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其内容包括: (1)接触秘密的内容与范围;(2)应具备的保密条件及所拥有的权限;(3)承担的保密责任及其应有的责任补偿;(4)保密纪律及违纪的罚则;(5)保密权利和义务的有效时间。5.1.10职工在职期间有依法保守企业秘9、密的义务;职工离职仍应继续承担保守原单位企业秘密的义务。企业可与涉密离职人员签订继续保密合同。知悉企业秘密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后,应当遵守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对保护企业秘密成绩显著的人员,企业应当予以奖励。5.1.11签订涉及企业秘密的业务合同,企业应在文本中依法明确保密内容、措施及各方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泄密责任。5.1.12企业秘密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5.2责任与处罚5.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50500元工资:(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2)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5.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或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6 附则6.1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约束,按国家秘密管理。6.2本规定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6.3本规定自XX年5月2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