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新建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现场施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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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09452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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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厂新建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现场施工管理办法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现场施工管理办法1. 目的为保证运电工程顺利进展,确保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XXXXXX发电厂新建工程所有参建单位、运电公司各部门。3. 管理内容3.1. 进度计划管理3.1.1.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一周向监理单位、运电设备工程部提交进度计划,以取得批准。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3.1.1.1. 施工组织总设计3.1.1.1.1. 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运电提出的工程进度2、计划要求。3.1.1.1.2. 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3.1.1.1.3. 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3.1.1.1.4. 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3.1.1.1.5. 施工方案。3.1.1.1.6. 安装设备的交付时间表。3.1.1.1.7. 图纸交付时间表。3.1.1.1.8. 质量保证体系。3.1.1.1.9. 安全保证体系。3.1.1.1.10. 施工单位拟实施工程的顺序;3.1.1.1.11. 施工单位所需图纸的时间;3.1.1.1.12. 获得通往施工现场、弃土场道路的通行权和批准的时间;3.1.2. 修改进度计划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监理单位可指示施工单位修改3、计划。3.2. 安全管理3.2.1. 施工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大唐运电工程的顺利完成。3.2.2. 施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发电厂部分)、原电力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和行业安全工作规程及运电有关安全规定。3.2.3. 施工单位的各级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安4、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建立严密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3.3. 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43号文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上级部门和运电、监理关于文明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3.3.1. 施工单位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施工单位应:3.3.1.1. 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3.3.1.2.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运电公司或任何依法建5、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施工单位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等。3.3.1.3.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3.3.2. 施工单位在整个工地实现 “封闭化”管理,设备材料定置、定位管理。3.4. 施工现场管理3.4.1. 应严格按照大唐运电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责人,各区的平面管理应服从总平面图的要求和规划,并履行报批手续。3.4.1.1. 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6、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汛要求。3.4.1.2.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生活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3.4.1.3. 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3.4.1.4. 各责任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一方面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畅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尘土飞扬,定期洒水,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3.4.1.5. 厂区及施工区内的沟道、地面无7、垃圾,每个作业面都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废料及时清理。3.4.1.6. 沟道、孔洞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3.4.2. 工地规则3.4.2.1. 安全防卫;施工单位应制定工地规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类工地规则和各种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4.2.2. 工程安全;3.4.2.3. 工地出入管理制度;3.4.2.4. 环境卫生;3.4.2.5. 周围、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3.4.3. 防止不法行为施工单位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涉及的个人或8、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3.4.4. 文物、化石处理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均属国家财产,施工单位应通知运电公司并将现场妥善保护。3.4.5. 交通和毗邻财产在工程施工许可范围内,施工单位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不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3.5.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管理3.5.1. 施工单位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施工单位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按监理单位的选择和要求,9、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3.5.2. 质量等级评定3.5.2.1.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行业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和合同的有关规定。3.5.2.2. 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部分,运电公司和监理单位一经发现,可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施工单位应在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规定的标准。因施工单位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而造成的损失,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则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3.5.3. 验收移交使用及保修期3.5.3.1. 整体工程或其中单项、分项、分部验收移交使用的工程均从验收单或未完项目验收证明书运电或监理签字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3.5.3.210、. 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道路工程为3年,屋面防水为3年。3.5.3.3. 线路工程、通讯、供水管线等安装工程为3年。3.5.4. 工程质量管理与验收3.5.4.1. 施工质量必须全面达到国家和部颁标准。3.5.4.2. 监理和运电的设备工程部是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部门,施工单位必须遵照他们的指令执行。3.5.4.3. 本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以原国家电力公司(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和电力企业协会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为依据,未涵盖部分按现场有关规定进行补充。3.5.4.4. 质量验收等级的评定按原电力部及电力行业协会颁发的火电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各篇现行版11、执行。3.5.4.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完成工程施工,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单位内部三级验收,并配合和接受监理、运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四级验收。3.5.4.6. 施工单位必须按原电力部颁发的“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克服和消除质量通病。3.5.4.7.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运电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每月30日向监理、运电报送质量报表。3.5.4.8. 施工单位采购的所有设备、材料必须经运电对其选厂同意后,方能订货,否则视为不合格采购物,运电有权拒绝验收。3.5.4.9. 按规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过程进行的必要技术检验、试验及12、设备解体工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进行监督。3.5.4.10.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施工单位除无条件返工或处理合格外,还应承担由此给运电造成的一切损失。3.5.4.11. 施工质量如达不到运电质量目标要求,监理和运电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3.5.4.12. 本工程质量保修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按合同规定留存。3.5.5. 运电公司提供所有施工单位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施工单位进驻现场服从统一管理。3.5.6. 确保施工进度3.5.6.1. 在施工单位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监理和运电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网络进度图的完13、工期限完工时,监理或运电应将此情况通知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应据此采取监理或运电同意的必要的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3.5.6.2. 施工单位无权要求对采取这些措施支付任何附加费用。3.5.7. 隐蔽工程的检查3.5.7.1. 没有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施工单位应保证监理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监理应按时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3.5.7.14、2. 隐蔽工程的复查当监理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施工单位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3.5.8. 工程的照管3.5.8.1. 施工单位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已办理领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运电接收全部工程后,运电将负责这些事宜。3.5.8.2. 如果运电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施工单位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运电。3.5.8.3. 施工单位应对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3.515、.9. 竣工期限所有按合同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3.5.10.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施工单位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施工单位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运电满意。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施工单位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可将其需要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保留在现场运电指定的位置。3.6. 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3.6.1. 工程所有材料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自己采购 (已明确由业主供应的除外) 。3.6.2. 所有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的供货厂商均须经运16、电的认可后方可采购。3.6.3. 运电有对设备、材料的运货情况、质量情况和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和权力。3.7. 检查、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3.7.1. 检验的通知和时间施工单位应提前3天通知监理及运电其准备进行竣工试验(试验)的日期。试验应在上述日期以后3天内,按监理及运电通知施工单位的日期进行。3.7.2. 检验和返工施工单位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监理、运电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运电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监理和运电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上述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于施工单位原因17、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3.8.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3.8.1. 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和部位,将由双方约定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施工单位提供的便利条件。3.8.2. 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和运电来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监理和运电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的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和运电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3.8.3.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和运电仍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己经批准,施工单位可18、进行隐蔽或下一道工序的继续施工。3.9. 施工单位用水、电施工单位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均应服从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水、电使用须安装计量表计。水、电费的核定按计量量加损耗分摊量乘以单价计算。3.10.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运电提交下述文件:3.10.1. 施工组织设计3.10.2. 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运电提出的工程进度计划要求。3.10.3. 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3.10.4. 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3.10.5. 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3.10.6. 施工方案。3.10.7. 安装设备的交付时间表。3.10.8. 图纸交付时间表。3.10.9. 质量保证大纲。4.附则4.1未尽事宜执行监理、运电设备工程部有关管理制度。4.2本办法解释权归运电设备工程部。4.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