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钢有限公司职业危害警示及告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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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978762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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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钢有限公司职业危害警示及告知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特殊钢有限公司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2、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第四条 人事部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见附件一。第五条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应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员工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第六条 所有员工必须通过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且每年接受不低于8学时的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并考试合格。主要培训内容包括1、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条例等; ft+r /d 2、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维护方法;5、职业危害事故案例。第七条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员工所属单位应向员工如实告知并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内容进行公示,告知员工。第九条 依法开展工作场4、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执行每年检测,每三年评价的法律规定。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将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公布,告知员工。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第十一条 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1、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5、“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6、”、“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7、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8、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9、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10、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11、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7、示标识。第十三条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第十四条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第十五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见附件二)。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8、及检测时间等。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第十七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八条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9、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第十九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条 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否则不得购买。第二十一条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第二十二条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10、,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第四章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第二十四条 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二十五条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第二十六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应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11、或者喷涂警示标识。第二十七条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第二十八条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第二十九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第三十条 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第三十一条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12、修整或更换。第五章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需贯彻到公司全体员工。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管理处,各单位不得另行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一: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证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例:铸造车间铸造工粉尘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尘肺除尘装置13、防尘口罩(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14、工作安排。(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 日年月日附件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苯(皮)Benzene(skin)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无色油状液体,相对分子质量78,易燃、易挥发。不溶于水,可与乙醚、乙醇、丙酮、汽油和二硫化碳等有机溶剂混溶;遇氧化剂或卤素剧烈反应;苯15、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可经皮肤、呼吸道进入人体。主要损害神经和造血系统。短时间大量接触可引起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嗜睡、步态不稳,重者发生抽搐、昏迷。长期过量接触可引起白细胞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抢救人员穿戴防护用具;立即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去除污染衣物;注意保暖、安静;皮肤污染时用肥皂水清洗,溅入眼内时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各至少20分钟;呼吸困难时给与吸氧,必要时用合适的呼吸器进行人工呼吸;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禁止明火、火花,高热,使用防爆电器和照明设备。工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必须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穿16、防护服标准限值:xxx 检测数据:xxx 检测日期:xxxx年x月x日附件三:中文警示说明示例甲醛分子式:HCHO分子量 30.03理化特性常温为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沸点:19.5,能溶于水、醇、醚,水溶液称福尔马林,杀菌能力极强。15以下易聚合,置空气中氧化为甲酸。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低浓度甲醛蒸气对眼、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高浓度甲醛蒸气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毒性作用,可引起中毒性肺水肿。主要症状:眼痛流泪、喉痒及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口腔糜烂、上腹痛、吐血,眩晕、恐慌不安、步态不稳、甚至昏迷。皮肤接触可引起皮炎,有红斑、丘疹、瘙痒、组织坏死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1使用甲醛设备应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加强通风排毒。 2注意个人防护,穿戴防护用品。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治措施1撤离现场,移至新鲜空气处,吸氧。 2皮肤粘膜损伤,立即用2%的碳酸氢钠(NaHCO3)溶液或大量清水冲洗。 3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