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技术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5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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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78677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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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测技术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8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1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2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2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36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40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管理制度4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48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51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53职业危2、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54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56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责成管理部为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一、 职业卫生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中野健次(董事长)分管负责人:岩元 豪(工厂长)管理人员 :张 琼 (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二、 职业卫生领导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责任:1、 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 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3、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3、 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4、 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5、 组织对公司全体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 经常检查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部门按期解决;7、 经常听取各部门及劳动者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8、 对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4、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职责管理部:1.按职业卫生领导机构的要求,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2.负责企业日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3.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4.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6.负责配备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7.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及记录。8.负责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9.根据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资5、料,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及检测项目。10. 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11.负责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救治。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12.按职业卫生领导机构安排,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演习。13.负责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1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处理争议。制造部: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劳动者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其他部、课: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1、 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6、具体环节。2、 组织对本工作场所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3、 督促劳动者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4、 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进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 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7、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第三条 管理部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培训中心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四条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第五条 管理部对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六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之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第七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8、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的含义和应对措施。第八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第九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三)指令标识的基9、本形式是蓝色圆形;(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五)提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第十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二)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三)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四)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五)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六)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七)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10、”警示标识;(八)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第十一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第十三条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第十四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在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二)黄色11、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第十五条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十六条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可能产生的危害12、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的内容。第十八条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十九条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第二十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第二十一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第二十二条 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作探伤等实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13、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第二十三条 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第二十四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第二十五条 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14、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钴-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七条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八条 能引起皮肤、眼灼伤及牙酸蚀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九条 产生噪声级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三十条 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告知制度一、 目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15、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二、 培训告知:培训中心及生产部门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三、 合同告知:管理部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四、 重要场所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告知劳动者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及防护措施。五、 宣传告知:培训中心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如实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促使劳动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六、 体检告知:公司应定期对各部门劳动者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1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七、 监督检查:管理部应定期对各部门劳动者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证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17、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18、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证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加工工程外周加工噪声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b)高频段3000Hz,4000Hz,19、6000Hz平均听阈40dB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职业性噪声聋基础减振等耳塞加工辅助氧化铝粉尘a)活动性肺结核病b)慢性阻塞性肺病c)慢性间质性肺病d)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铝尘肺密闭喷砂机口罩噪声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职业性噪声聋基础减振等耳塞打磨电镀准备氧化铝粉尘a)活动性肺结核病b)慢性阻塞性肺病c)慢性间质性肺病d)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铝尘肺密闭喷砂机口罩噪声a)20、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职业性噪声聋耳塞弯曲度测定一氧化碳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高温a)未控制的高血压;b)慢性肾炎;c)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d)未控制的糖尿病;e)全身瘢痕面积20%以上(工伤标准的八级);f)癫痫。职业性中暑高温补贴等印刷工程阻焊印刷紫外辐射a)活动性角膜疾病b)白内障c)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严重的皮肤病d)白化病1)职业性电光性皮炎2)职业性白21、内障辅助巡检噪声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职业性噪声聋耳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总则1、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制度。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二、申报1、公司各部门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22、料、新设备,上报管理部。2、各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管理部,书面申请进行危害因素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3、管理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公司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4、管理部按规定定期公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5、管理部应将本公司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6、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23、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预防职业卫生危害事故,达到24、防治职业病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各岗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课室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管理部对本制度负有进行专业管理和督促检查的职责。第四条 管理部:组织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职业卫生培训。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六条 岗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教育(一)凡进入本公司职业危害岗位的新(转岗)劳动者必须经公司、部门、课室三级安全教育,并针对性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二)三级转岗培训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权25、力和义务; 2、公司相关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内容; 3、公司哪些部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第七条 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按照要求,纳入职业卫生培训内容。第八条 日常职业卫生教育(一)工前会。会议内容为针对当天的生产任务特点,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强调注意事项及当班应注意的事情,提醒穿戴好个人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品,传达公司及部门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教训及本部门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二)月度职业卫生培训日:注意内容为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及职业卫生的方针、制度、规定;检查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本部门作业范围内的隐患及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深入部门内的危险辨识;检查一周内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讨论伤害事故教训26、等。职业卫生培训日时间不得少于45分钟,记录要详细,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并有补课记录,管理部对培训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并签字认可。(三)其他形式的职业卫生教育可根据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职业卫生工作特点,对劳动者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教育,如观看电教片、现场标准化作业示范表演、图片展览、职业卫生演讲及职业卫生知识讲座等。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添置新的设备的时候,必须对劳动者进行新工艺、新操作的职业卫生教育。(四)凡参加临时性的工作之前,组织责任部门应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交待职业卫生注意事项。(五)生产部门每月进行一次领导职业卫生讲话,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及职业卫生教育,主要内容27、有传达上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和分析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工作。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第九条 凡属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本制度,认真开展职业卫生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倡导职业卫生文化,对于认真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并在防止职业卫生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劳动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制度进行职业卫生教育而造成劳动者职业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 本制度的实施由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一、 宗旨和定义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28、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二、 主要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3、防护29、设施效果检测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4、建立技术档案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日常维护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30、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6、知识培训和指导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7、拆除或停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三、实施细则1、区域划分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管理部,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1)除正31、在施工的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防尘、防毒设施由管理部负责监督。(2)喷淋洗眼器由管理部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保证劳动者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者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2、个人防护用品选用规则32、等有关规定。二、配发规定1、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范围:凡在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包括外来人员、农民工)。2、管理部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用品的要求制定本公司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根据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制定采购计划,按标准进行采购。3、个人防护用品专人管理发放。4、管理部制定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更换标准。(附公司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表)5、管理部建立个人防护用品个人发放、领取台账,专人管理。6、个人防护用品未经综合办公室批准,供销部不得擅自发放。7、管理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并监督其正确使用。8、管理部负责劳动者工装的统一制作和配发。9、管理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33、同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10、公司本着关心劳动者身心健康、和谐服务的宗旨,逐步做到服装统一、安全、文明、美观、舒适。三、使用规定1、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按照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2、公司按各种工种的各种条件、性质发放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3、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按规定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的除外)。4、大件防护品一律以旧换新。5、本制度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门提出,分管部长审核、总经理批准,管理部发放。6、根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出,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综合办公室备案后34、发放。7、劳动者应根据要求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因出于个人原因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而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8、管理部、各部门应要求并督促检查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9、劳动者离职时,工装应交回公司管理部。附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表用品名称数量使用期(月)工种范围工作服1套12182436(防寒服)所有劳动者秋衣秋裤1套69绒衣绒裤1套12水鞋1双1218皮带1条12安全帽1顶24围腰1件12袖套1副12护眼镜1副24绝缘鞋1双24布手套1副1线手套1副1浸胶手套1副1减振手套1副1防尘口罩1副3防尘口罩纸3张1毛巾1块23耳塞1副12洗衣膏1袋3防35、酸服1套12防酸手套1副1防酸围裙1件12防酸鞋1双12备注:其他个人防护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生产实际配备发放。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控制消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规范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预防职业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职责分工第一条 公司职业卫生领导机构为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领导机构,管理部为归口执行管理部门,其他生产部门为配合单位。第二条 管理部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及检测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和项目进行检测及评价,填写有关记录,并予以公布。各生产部门配合开展职业36、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工作,负责检测及评价过程的监督及确认。第二章 检测及评价内容第三条 常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效果评价;第四条 各生产部门根据本单位生产情况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情况向管理部提出临时改造场所的检测、评价申请;第五条 各生产部门针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疑职业病危害事故向管理部提出应急事故检测的紧急申请;第六条 公司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调查及功能检测评价工作。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七条 常规检测1、依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由管理部核定检测项目和检测点,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具有检测评价资质的机构携带相应的检测仪器,实施检测、37、评价工作。2、管理部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检测范围和周期要求,进行日常检测和记录。3、检测结束后,由检测人员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工作的确认,并在原始记录及登记本上签字认可;然后将检测评价结果反馈管理部,公布和上报有关部门。4、各生产部门接到检测评价报告的整改建议后,对超标作业场所在1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方案上报管理部。第八条 应急性检测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部门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应急预案规定,管理部及时组织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到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急性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及时提出预防措施,指导应急性事故的急救和处理。第九条 管理部根据公司各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38、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调查及评价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随时掌握建设项目的危害程度,及时进行治理改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证劳动者的健康。二、范围:公司全体在岗劳动者三、主要职能部门:管理部四、程序(一)总则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总负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主要职能部门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负责。3、职业39、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4、管理部组织应依法维护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二)机构与管理1、管理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调配岗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2、管理部: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3、管理部:负责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及检测项目,并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负责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4、管理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40、监督,处理争议。5、财务部:负责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6、制造部:负责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7、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8、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1、上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公司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给予监督管理。对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管理41、审批,并参加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42、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6、做好防尘、毒、噪声以及防止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公司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43、,应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整改。(四)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签劳动合同。2、所有劳动者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3、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44、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公司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5、管理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的工作。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管理部应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进行治疗、诊断。7、管理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4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技术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46、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五)作业场所管理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劳动者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并向劳动者公布。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露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47、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6、生产岗位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48、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49、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12、应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六)职业病诊断与管理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管理部统一管理。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对在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管理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管理部按有关规定办50、理。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5、对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七)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1、各级领导和劳动者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2、培训中心要组织对全体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劳动者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51、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4、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劳动者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5、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八)附则1、对外来施劳动者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2、本52、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一、目的为规范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岗劳动者。三、内容及职责1、管理部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2、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1)管理部组织即将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以及脱离职53、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2)对未进行上岗前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职业危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体检的人员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职、退休等手续。3、在岗期间体检:(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所在部门,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诊的职业病人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3)在应急情况下,应向体检机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54、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相关体检机构进行应急性体检。档案管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公司须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三、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个人信息卡(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55、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5)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四、档案管理要求:1、“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2、“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3、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的调整一次。4、“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5、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印,公司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56、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公司应如实地提供。7、公司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警醒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9、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楚,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10、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57、转借和擅自翻印。11、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确保公司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促进生产发展,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减少和杜绝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职业危害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将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1.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1.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1.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58、人以上的。职业危害事故的经济损失2.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设备损失,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设备维护费用。2.2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的停产、减产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于事故抢救、恢复生产等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费用。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3.1职业危害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3.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送主管部门。3.3车间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一般类型的,需要七十二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如发生59、重大特大事故,需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4.1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4.2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在不影响抢救事故的原则下,尽量保持现场原状,未经领导许可,不许乱动。4.3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要尽快采取措施,设法排除,并及时通知上级部门。4.4一般职业危害事故由班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4.5职业危害事故由车间组织本单位人员和有关人员组织调查分析。4.6职业危害事故查清之后要召开大会,让员工从重吸取教训,引以为戒。4.7于抢救事故和防止职业危害事故扩大而迅速恢复生产做出成绩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5.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肇事者60、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由于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由于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职业危害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损失更大的。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之后,隐情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甚至嫁祸于人的。“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6.1职业危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6.2职业危害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6.3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61、6.4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档案管理7.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车间,在职业危害事故处理结束后,记入本车间职业危害事故台账。7.2各车间每月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月底前将职业危害事故报告送交公司职业危害管理部门,由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进行月底统计上报,记入事故台账。7.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建立重大事故档案。7.4全年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由职业危害管理部门在年底进行汇总。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管理制度1、目 的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有效地对员工进行救治,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及维护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预案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3、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3.1 为了62、有效、快速对受危害员工进行救治及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放射事故进行控制,特成立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协调以及事故的处理。3.2 设置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指挥:公司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 副总指挥:公司职业卫生分管负责人 成员:管理部3.3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工作职责总指挥、副总指挥工作职责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关闭。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总指挥部在公司时,由副总指挥代行总指挥工作职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工作职责管理部负责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员工定期体检以及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危害事63、故时受危害员工的救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管理部负责当出现职业病病例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4、 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情况公司主主要的职业危害因素有粉尘、噪声、铝合金粉尘、高温。5、 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性在日常的生产作业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着许多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果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危害性,就可能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我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虽然每年进行定期检测,各危害因素都不超标。但是职业病有一个较长的患病积累期,如日常不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注意自我防护,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久而久之也有可能引发国64、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所列的尘肺、噪声性耳聋、铅中毒、化学药品中毒以及职业性疾病等职业病的发生或存在潜在的患病危险性。6、 职业病危害故的分类6.1 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7健康诊断7.1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7.2 当体检机构在体检后,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部应立即通知总务管理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职业病65、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和职责分工,分别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7.3 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在体检后发现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时,管理部应当立即将患职业病员工送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确诊和健康检查、治疗、康复、定期检查或做医学观察。7.4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7.5在对患职业病员工及时予以确诊、治疗的同时,要调查职业病患病的原因。然后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使职业病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害程度。8、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8.1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现场作业人员要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66、报告。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救援人员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开展救援工作;8.2应急救援总指挥下令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8.3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8.4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8.5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及时将其送到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8.6 管理部应立即向大连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职业67、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为掌握本公司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制度。一、基本概念(一)法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二)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种类我国法定职业病共有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二、管理职责1、各部门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并停其工作。2、管理部组织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68、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3、对确诊的职业病人,管理部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4、管理部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5、管理部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通知相应部门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6、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费和医学观察费、确诊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费用、职业病待遇等费用纳入公司财务管理。三、职业病人管理(一)告知对发现的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69、益。(二)建立职业病人档案1、职业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2、职业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其他证明材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三)对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1、对职业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2、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四)职业病人待遇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五)职业病人的伤残鉴定工作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70、定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业卫生经费是公司为改善劳动者劳动条件,加强劳动者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谨挪作他用。第三条 使用范围:(一) 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项目;(二) 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用于职业危害防治的项目;(三) 职业危害防治部门为提高监察水平而购置的检测、检测仪器设备;(四) 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宣传、培训;(五) 经公司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第四条 经费开支项目:(一) 仪器、设备、个人防护用品购置费;(二)71、 安装费(三) 调研、资料费(四) 宣传、培训费(五) 其他第五条 职业卫生领导机构每年末向公司上报次年职业卫生专业经费计划,包括个人防护用品费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宣传培训资料费等。第六条 使用职业卫生专项经费须管理部审核,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列支。第七条 公司要保证资金落实,不得拖延开支。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为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计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投入72、。二、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三、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按销售额的1-3%提取,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五、公司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严格执行。一、工作时间正常情况下每班不超过八小时。遇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环境差、有害物质超标时,劳动者应及时撤出作业场所。二、休息休假执行轮休制度,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遇73、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时,节后调休。三、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延长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带薪年休1、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2、劳动者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按下列规定给予休假;(1)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十天;(2)五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天,最多不超过二十天;(3)如有其它安排者,另行协定。3、休假最小额度为一天;4、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计;5、劳动者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74、6、休假可优先用于抵扣事、病假。五、处罚规定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劳动者可随时向管理部、监督部举报违反规定的现象,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煤矿职业健康信息,掌握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煤矿职业健康监督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务院有关统计法规,依法制定并执行本公司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一、职业健康统计报表(包括统计台账)的填写1、填写统计报表应严肃认真,书写端正,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统计数字要规范地填写在表格中三分之一以下的部分,不能顶格和出格。275、统计报表最终填写的小数位数,无特殊规定的,公司内一律保留两位,位数四舍五入。碰到整数均需在小数点后写上“00”,以示两位小数。3、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索取各种统计报表的,必须凭正式文件或说明,并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报送。凡口头、电话索取的一律拒报。对外来的非法报表(无表号、无批准机关等),统计人员有权拒报。4、公司内如需增添新报表,必须向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编上统计表号后,方可印发。各填报部门对未经管理部审编的内部统计报表可拒报。5、为了确保统计报表填报的正确、及时,各部门要由专职的统计人员(或专门指定的兼职人员)填报,人员要相对稳定。6、各项数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的76、原则,不得虚报、瞒报,随意篡改数字,每张报表在报出前要严格审查和核对。二、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的报送1、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各部门在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均要抄报管理部一份。2、外部统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经过管理部审核,如发现差错,管理部有权责成其修正后,方可送办公室盖章上报。3、统计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出,不得迟报。三、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的保存1、统计报表必须保密管理。2、统计报表必须妥善保存,保存年限按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办。四、其他1、统计人员必须根据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的填报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对填报时发生的统计数字差错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2、所有统计报表的原始依据必须是最原始的凭证或者是正规的、有填报人签名的报表,不能是通过电话或随意抄写得来,要做到统计报表的所有数字都有据可查。3、统计基础数据必须设置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原始凭证的数字不得随意涂改,要保持统计台账、原始凭证整洁,装订整齐,不得随意夹放。4、提供和公布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5、各部门领导要对自己签字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查,对统计报表上的疑问,应责成有关统计人员重新核对,各部门领导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