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汇编附表7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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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汇编附表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我行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xx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制定本内控制度。 第二条 本内控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2、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xx银行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是贯彻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规定,通过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上报、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等反洗钱义务,有效控制各项业务洗钱风险,确保我行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 xx银行xx分行及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在经营各项业务时,必须遵守本内控制度之规定。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3、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上报工作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同时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 机制体系及岗位职责分工第一节 机制体4、系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内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负责。 第九条 xx分行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行长任组长,运营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审计部、风险控制部、计划财务部、零售银行部、中小企业部、公司金融部、贸易金融部、授信管理部、金融同业部、票据中心、投资银行部、出账中心、科技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第十条 xx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传达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二)依法制定分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操作规程等规5、章制度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三)负责研究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敏感事项,提出解决方案;(四)负责部署分行的反洗钱工作计划;(五)负责领导和监督分行反洗钱工作;(六)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七)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xx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行运营管理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二)负责贯彻落实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三)负责指导分行反洗钱工作;(四)负责与人民银行主管反洗钱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负责开展银行业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五)负责依法协助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等司法部门的反洗钱调查工作;(六)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反洗钱6、宣传工作;(七)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一条 分行计划财务部、零售银行部、中小企业部、公司金融部、贸易金融部、授信管理部、金融同业部、票据中心、投资银行部、出账中心等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线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反洗钱职责:(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总行反洗钱相关规定,制定本条线的反洗钱制度细则,将反洗钱的管理要求嵌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中,并报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负责组织对本条线业务、产品、客户和交易系统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本业务条线范围内的客户身份识别、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资金来源与用途进行甄别,发7、现可疑,及时报送; (四)负责研发新兴业务或新兴产品后,向分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提交一套对业务应用后可能发生的洗钱风险及预防措施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业务介绍、业务应用系统介绍、交易主体及身份识别措施、业务监管法规、洗钱风险预防措施等内容; (五)负责将反洗钱培训工作纳入本条线业务培训; (六)负责将反洗钱检查工作纳入本条线业务检查,并对检查暴露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进行跟踪整改; (七)参加分行反洗钱专项检查,对条线人员参与检查的事实认定负责; (八)指定一至两人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并做好反洗钱保密工作; (九)负责协助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8、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分行科技部反洗钱职责如下:(一)负责分行反洗钱业务系统开发、维护; (二)负责反洗钱数据提取、整理,保证时效性和准确性,并按照业务部门的安全要求进行处理; (三)强化科技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确保各种交易信息(包括客户利用网络、电话、自助交易终端等工具开展的交易)和客户信息能够完整传送,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四)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分行综合管理部反洗钱职责如下:(一)协助向公安部门报送有犯罪线索的交易; (二)协助反洗钱部门做好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的评审工作; (三)负责保存和提供犯9、罪嫌疑人的监控录像,配合做好反洗钱协查工作;(四)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分行审计部反洗钱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分行反洗钱业务进行审计检查,重点检查各分支机构是否设立反洗钱岗;是否按照分行的统一规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否如实执行;各反洗钱岗能否正确履行反洗钱义务;可疑交易数据能否按照要求进行筛选、分析、上报等;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并对反洗钱工作不力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三)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分行合规管理部、风险控制管理部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分行开发的新兴业务、新兴产品的合法性、合10、规性、洗钱风险状况进行审核评估; (二)对分行反洗钱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三)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各二级分行应成立由行长(分管行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设置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对照分行各有关部门反洗钱岗位设置设立各自反洗钱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各支行应比照二级分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七条 各二级分行及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11、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分行下发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反洗钱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细则;(三)负责依法协助上级行做好反洗钱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负责向上级行和所在地人民银行反映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或提出对反洗钱工作的建议;(四)负责依法做好反洗钱工作中信息的搜集与反馈工作,负责依法协助人民银行及司法部门的反洗钱调查工作,若遇有重大案情,及时报告当地司法机关、人民银行及上级领导部门等;(五)负责本单位反洗钱日常上报工作;(六)负责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机构的反12、洗钱工作;(七)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等。 各二级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负责贯彻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负责指导辖内反洗钱工作;负责日常反洗钱数据的报送工作;重点可疑交易、涉恐融资及高风险客户认定工作;负责与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负责依法协助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等司法部门的反洗钱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反洗钱宣传工作;以及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各二级分行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分行对应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岗位职责并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 第二节 岗位及职责第十八条 分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应指定两名取得相应资质13、的人员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同时应根据客户增长规模和资产增长规模及时增加反洗钱管理人员数量;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至少指定一名人员负责本条线的反洗钱工作,并及时报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有人员变动,须于三个工作日内报备。 支行由会计主管或复核授权岗人员担任反洗钱管理员,另需指定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人员担任反洗钱操作员。各岗位反洗钱工作职责如下: (一)分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反洗钱管理员职责 1.推动本部门及条线执行监管机构和总行反洗钱管理要求,组织反洗钱政策、制度、细则起草或修订; 2.向部门领导汇报本部门及条线反洗钱工作情况和问题,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组织推动反洗钱专项检14、查,督导反洗钱问题整改; 4.组织推动本行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5.完成部门交办的反洗钱工作任务。 6.负责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报告; 7.编制反洗钱系统业务需求,推动系统开发、改造; 8.负责协查工作; 9.收集、整理反洗钱情报,及时更新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监控数据库名单;10. 负责及时审查近期发生的可疑交易,深入分析对我行反洗钱风险控制效果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洗钱及犯罪案例,查找漏洞,并提出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及时通知分支机构和业务条线。 (二)分行业务条线部门反洗钱管理员职责 1.推动本部门及业务条线执行监管和分行反洗钱管理要求; 2.每半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分行反洗钱管理部门15、报告本部门及条线反洗钱工作情况和问题; 3.推动本部门及条线将反洗钱合规要求纳入业务综合检查; 4.推动本部门及条线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5.完成部门交办的反洗钱工作任务。 (三)支行反洗钱管理员职责 1.督导支行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总分行反洗钱制度规定; 2.提议召开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督导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落实; 3.督导支行进行反洗钱宣传、培训; 4.向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支行反洗钱工作情况和问题,督导本支行反洗钱问题整改。 5对支行操作员上报的案例进行审核确认。 (四)支行反洗钱操作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大额数据的报送工作; 2.负责补录未通过校验的客户16、信息和交易信息; 3.对本单位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向本单位领导小组报告重点可疑交易; 4.负责汇总和报送本单位反洗钱报表及其他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反洗钱职责如下: (一)按需要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二)向本机构反洗钱管理员报告客户的异常、可疑情况; (三)协助调查可疑交易。 第二十条 柜面人员反洗钱职责如下:(一)负责对柜面受理的客户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识别; (二)对高风险客户、异常存取现、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异常行为或交易进行关注和了解,向网点反洗钱管理员报告可疑交易; (三)协助调查可疑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其他员工反洗钱职责如下: 全行员工均负有向所在单位反洗钱管理员举报客17、户可疑行为或可疑交易的责任。第三章 客户身份信息识别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业务,对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特别是对第一次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要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客户经理要深入到企业一线了解情况,柜面人员要关注开户企业或个人的资金往来对象和资金流动金额和频率等是否有异常,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监测18、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既要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采取合理手段识别可疑交易线索,又要在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分析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成果,将“了解你的客户”的工作切实做到实处。各分支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开户或建立业务关系的身份识别 营业网点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并联网核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19、: (一)客户申请开立账户; (二)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 (三)客户申请保管箱业务; (四)与客户建立其他业务关系。 客户申请保管箱业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登记、复印申请人和实际使用人身份证件和基本信息。 对于同一自然人在我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营业网点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20、五条 现金存取款业务的身份识别 营业网点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款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进行联网核查的港澳台通行证、外国护照、军官证等非居民身份证件,应根据证件防伪特征进行识别,同时登记客户的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第二十六条 代理业务的身份识别 代理人前来办理业务时,营业网点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对被代理人、代理人应区分不同业务采取不同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一)对代理他人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本行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同时对户主和代办人采取客户21、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并联网核查户主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户主的身份基本信息和代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并留存户主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的,以及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阻碍金融机构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做尽职调查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出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代理多人办理借记卡,应全面了解和审查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和代办性质等,并据此判断个人代理多人办卡的理由是否正当,如理由明显22、不正当,发卡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借记卡。原则上个人一次性代办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 (二)对自然人客户代理他人存取现金的,当单笔存款或取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营业网点应核对户主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如果代办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时,营业网点应对代办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代办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及代理人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进行联网核查的港澳台通23、行证、外国护照、军官证等非居民身份证件,应根据证件防伪特征进行识别,同时登记客户的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第二十七条 非面对面业务的身份识别 为客户办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非面对面业务应采取如下身份识别和控制措施: (一)客户首次建立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非柜台服务方式的业务关系时,应到柜台办理(按监管要求自助注册除外),营业网点应进行身份识别。 (二)科技部应协同电子银行部、零售银行部等部门设计一套有效、安全的密码、密钥、数字证书或其他客户身份认证系统,在客户办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非面对面业务每一笔24、交易时,对客户身份和交易进行认证。 (三)零售银行部应根据监管机构规定和审慎性原则,在银行卡、自动柜员机等业务中对客户业务权限、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作出合理限制。 (四)营业网点应加强对系统提取的网银交易的分析,对于网上银行交易金额、频率异常,与客户身份、注册资金或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客户,营业网点应调查客户身份,了解资金来源或用途,做好可疑交易的报告工作。 (五)营业网点应对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 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 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25、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5.其他可疑情形。 第二十八条 跨境汇款业务的身份识别 营业网点代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营业网点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出行业务编号等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应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26、机构所在地名称。 营业网点接收境外汇款时,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可先将汇款入账,再向境外机构要求逐笔补充信息;对方为FATF成员国,或者其他已经承诺严格遵守FATF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标准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可直接登记汇出行业务编号或境外机构地址等信息,不再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逐笔补充信息。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汇出行业务编号等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应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二十九条 特约商户的身份识别 与特约商户建立收单业务时,要进行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27、,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必要时,要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户开户行或其他单位进一步核实。 第三十条 代理行业务身份识别 本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境外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状况,向代理机构发出反洗钱调查问卷或通过查册、网上查询、新闻信息、报纸杂志、政府公告等公开资讯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28、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以书面协议明确本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如我行与境外金融机构不存在代理行关系,单纯因为SWIFT系统资金汇划渠道的原因而发生业务联系,不适用上述所指的代理行业务,可不签订书面协议。 本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经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三十一条 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身份识别 营业网点或业务部门为国际汇款公司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应当事前向国际汇款公司发出反洗钱调查问卷,通过查册、网上查询、新闻信息、报纸杂志、政府公告等途径收集国际汇款公司有关的信息,全面审查被代理机构是否为国外依法设立的专门从29、事国际汇款业务的独立法人,在遵守代理业务开展国法律法规方面是否有良好的记录,评估代理业务各个环节的潜在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工作程序。 办理国际汇款代理业务应遵守本规定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和恐怖融资交易报告及资料保存制度,对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资料和交易应单独标识,分类保存,在“可疑交易特征描述”中明确标注代理国际汇款业务。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其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对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单位客户,各分行应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明确合理期限,对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30、手续的,营业网点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对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营业网点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章 大额、可疑和恐怖融资交易报告制度 第一节 大额交易报告第三十三条 我行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 下列交易属于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31、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交易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一)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 (二)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 (三)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进账32、单、信电汇凭证等)支付手续费; (四)补制回单、对账单支付手续费; (五)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 (六)挂失、补办银行卡支付手续费; (七)购买网上银行密钥支付手续费; (八)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 (九)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 (十)办理借记卡、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及准贷记卡)支付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 如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33、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34、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营业网点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营业网点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节 可疑和恐怖融资交易报告第三十七条 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属于可疑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35、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36、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37、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除上述情形以外,营业网点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八条 营业网点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员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38、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39、,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七)营业网点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本着“风险为本”的原则,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营业网点报告可疑交易时,应分析、审核和判断本行系统自动抓取的可疑交易数据是否存在“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原因不明”等可疑情形,重点从客户职业 、年龄、收入等基本信息,客户风险等级,客户的历史交易情况,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客40、户行为特征等方面进行分析甄别后决定是否上报。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人行所规定的异常特征,但营业网点却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在掌握证据后,营业网点可不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但应在“案例处理意见”中详细记录,保留审核记录和详细的调查证据。 如果营业网点没有将某一具有疑点的交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但营业网点有证据证明已经对该交易进行过分析、审核或判断,且提出的未报告理由不具有明显的非合理性或尽职调查工作不存在重大失误,不得将此情形认定为违规。 对系统不能提取的可疑交易数据,支行反洗钱报告员要进行人工分析,对客户账户交易活动(如交易方式、频率、金额、资金流向)与客户身份背景(如职业、年41、龄、住所、公司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等)存在不符或发现异常的要进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进行人工补录、报送。 第四十条 各营业网点要加强对我行反洗钱系统黑名单客户的监控,如发现我行客户与黑名单客户有关,应立即报告本级反洗钱领导小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各营业网点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营业网点漏报、迟报、虚报、瞒报可疑交易等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42、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发现上述情形,营业网点应立即报告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认定后应立即报告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发现上述第(一)、(二)、(四)项情形的,除现行法律规定或者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继续办理业务外,营业网点可继续办理业务。同时,营业网点应采取一些合理的监控措施,了解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限制客户频繁或大额取现,以保证客户交易可跟踪监测。 发现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应同时按照有权部门为执行联43、合国安理会决议所作安排的要求,对该账户实施临时止付措施。若在3个工作日内,相关执法机关未有明确查处的指令,经请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其他机关部门后可解除相应预警措施。 第四十三条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会计数据,各级反洗钱工作人员应随时随地注意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四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44、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和45、我行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会计资料,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六章 反洗钱管理第一节 反洗钱协查第四十六条 反洗钱协查的办理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行政司法机关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各分支机构应依法协助配合,按照法规和行政司法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将协查情况报告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资金冻结 对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所涉及的客户要求将调查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采取临时止付措施。营业网点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书面临时冻结通知后,须立即冻结相关账户资金。临时46、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营业网点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四十八条 反洗钱协查登记归档 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协查工作登记表格,在接到行政司法机关协查、调查通知后,应及时对协查方式、调查部门、调查内容、接到通知时间、反馈时间等逐一登记,并保存调查通知和调查人证件复印件。协查、调查资料应当按宗装订成册,按年度归档保管,妥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反洗钱协查的保密 营业网点及总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协查的客户信息及资料进行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了解和查阅相关调查资料。 第二节 监管报表第五十条 反洗钱监管报表的报送时47、限、内容 各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总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报表。 第三节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 反洗钱管理部门检查 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分行各业务部门及支行反洗钱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 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内部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配合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反洗钱培训宣传及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等方面。 第五十二条 业务条线反洗钱检查 分行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分行48、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条线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反洗钱检查,检查形式可以是反洗钱专项检查,也可以并入条线业务综合检查中。 第五十三条 反洗钱审计 分行内审部门应每年对辖内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对辖内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包括分支行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履职情况)进行整体、全面地评价,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四条 协助监管机构反洗钱检查 各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对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审计或检查。同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机关发出的检查通知书、检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检查机构关于整改情况的报告等资料报送给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节 考核第五十五条 分行将反洗钱工作开展情49、况纳入对各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体系中,考核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与落实组织机构与内控制度情况 1.是否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 2.是否设立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及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情况 1.为单位或自然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识别客户身份; 2.是否为身份不明的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3.是否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4.是否及时按规定划分风险等级; (三)履行客户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义务情况 1.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是否完整; 2在业务关系或交易结束后,是否按规定要求和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四)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50、告数据报送情况 1.是否按规定时间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2.可疑交易报告是否填写详细合理的分析意见; (五)反洗钱学习培训及宣传情况 1.是否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反洗钱学习培训,记录是否完整; 2.是否按照规定面向客户及社会各界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 (六)反洗钱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1.是否违反规定泄漏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2是否违反规定泄漏报告可疑交易和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信息; (七)配合人民银行检查,调查情况及协助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1是否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各项日常性和临时性的反洗钱工作; 2是否积极协助司法机关51、及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八)反洗钱报表及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 1.各类反洗钱报表报送是否及时。 2.报表数据是否完整、有无错误。 第五十六条 二级分行要参照分行考核内容对辖内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考核。 第五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要对各级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和工作绩效,纳入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 第五十八条 为鼓励各营业网点积极、主动开展反洗钱工作,分行对以下行为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积极开展反洗钱调查研究,反洗钱文章被公开刊物发表或有关部门刊发的; (二)在人民银行举办的反洗钱知识竞赛或考试中获得前三名的; (三)因反洗钱工作先52、进受到人民银行表扬的; (四)形成重点可疑报告并被当地人民银行接收的; (五)提供重要线索,使得洗钱案件得以侦破的; (六)对客户出示的虚假证件进行有效识别的。 第五节 责任追究第五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出现以下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xx银行关于印发条线行为禁令、业务“红线”和行为“铁律”(试行)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要在其绩效考核中反映: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的; (四)53、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五)未识别出带有明显虚假特征证件的; (六)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八)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九)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十)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十一)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如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行长、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 保密规定及其他第六十条 反洗钱保密规定 因履行反洗钱职责或因工作原因获54、知有关反洗钱信息的本行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等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和本行非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不得通过外部网络或一般信函传递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不得泄漏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机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有关机关侦查、调查可疑交易的信息。 未经批准,非岗位人员不得查阅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反洗钱协查资料。 第六十一条 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上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55、附 则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xx银行xx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银行xx分行内部控制办法(xx发20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2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外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客户分类管理,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xx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xx银行反洗钱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56、算的交易。本操作规程所称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订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第三条 xx银行xx分行各有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和客户风险评级业务时应遵守本操作规程。第四条 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支付交易报告和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监测、上报,负责对辖内对公客户和个人客户风险评级情况进行管理。各分支机构应设立支行反洗钱操作57、员和反洗钱管理员,负责反洗钱数据的编辑、处理、审核、上报以及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工作,保证反洗钱工作无盲点、不间断。各支行要将本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情况及时报分行备案,并加强培训和管理;在岗位发生变更的时候,要及时向分行进行备案。第二章 大额支付交易报告流程第六条 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本外币交易,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58、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大额交易数据由支行操作员上报至支行管理员,最终由总行管理员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59、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60、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大额支付交易分级授权审批制度,纳入分行授权管理体制,严格控制大额支付交易。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在办理本操作规程第六条应报送的大额交易第(三)项时,要严格审核其资金用途。第九条 大额转帐和大额现金数据报送流程:总行科技部每日将上一日的交易数据导入我行反洗钱数据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反洗钱系统”),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将交易记录中缺失的信息补录完整61、并按规定上报或者排除,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并打包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次日,总行运营管理部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返回的数据包上传至我行反洗钱系统中,生成正确回执的案例将进入案例数据库中;生成的错误回执,将对应生成重报或者补正案例,由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将错误数据补正完善后,再由总行运营管理部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直至生成正确回执。第三章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流程第十条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支付交易。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62、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63、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64、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十九)同一代理人(证件号码)代理开立5个以上银行结算账户的。(二十)5个以上银行结算账户的联系方式为同一人的。(二十一)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65、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66、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7、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二十二)各分支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2、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67、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本条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第十一条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流程:总行科技部每日将上一日的交易数据导入我行反洗钱系统中,反洗钱系统将根据上述可疑交易特征筛选出可疑交易,生成可疑案例。由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将可疑交易记录中缺失的信息补录完整,添加合理的上报或者排除理由,并按规定上报或者排除,由分行反洗钱管68、理人员对可疑案例进行审批,再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将可疑交易打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次日,总行运营管理部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返回的数据包上传至我行反洗钱系统中,生成正确回执的可疑案例将进入历史库中;错误回执,将生成重报或者补正案例,由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将错误数据补正完善后,再由总行运营管理部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直至生成正确回执。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可疑支付交易查询或需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相关业69、务部门应积极配合,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第四章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第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订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第十四条 风险评级系统根据国家、地区、行业、业务种类等因素,结合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采用评分制的方法对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自动评估。第十五条 反洗钱系统自动评级分为新开客户评级和存量客户评级。第十六条 新开客户评级:在客户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系统通过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及10个工作日期间的交易信息对客户进行一次风险评级。第十七条70、 存量客户评级:反洗钱系统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将根据存量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及半年的交易信息对客户进行一次风险评级。第十八条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人员在反洗钱系统新开客户评级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客户开户、上门核实、客户尽职调查后得到的客户身份信息,结合其账户的交易频率、交易金额、交易对手、交易方向、可疑情况等交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由支行操作员在“评级结果调整”界面调整并明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由支行管理员在“评级结果审核”界面审核并最终确定客户风险等级。第十九条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在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审核时,针对不同等级的客户须采取不同的尽职调查和审批程序,具体规定如下:(一71、)评定为低风险的客户,由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在反洗钱系统中直接进行调整审核确认。(二)评定为中风险的客户,须及时向相关客户经理或指定的尽职调查人员发出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尽职调查表(以下简称反洗钱尽职调查表,要求了解该客户或有关账户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情况,再根据其反馈的资料信息确定客户等级,并在反洗钱系统中进行维护。(三)评定为高风险的客户,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须及时向相关客户经理或指定的尽职调查人员发出反洗钱尽职调查表,除要求了解该客户或有关账户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以外,还需进一步了解机构客户的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拥有该账户的人等信息。同72、时在5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业务高风险个人客户认定表、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业务高风险机构客户认定表,交由客户洗钱风险评级小组审批确定,由客户洗钱风险评级小组组长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后专人编号保管,并在反洗钱系统中进行维护。第二十条 客户经理有责任配合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进行反洗钱尽职调查工作。客户经理在接到反洗钱尽职调查表后,须按调查内容采取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方法进行尽职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调查结果完整、详尽填写反洗钱尽职调查表后提交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第二十一条 在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应当根据存量客户的风险等级,在初次确73、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复核,审核并及时更新客户的基本信息。对评定为高风险的客户,应严于其他风险等级的客户,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客户基本信息,除审核客户的基本信息外,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还应结合反洗钱系统的存量客户评级,持续对客户既往的交易特征、交易量、交易频率、交易动向、资金来源及用途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对辖内机构报送的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数据上报和客户风险等级调整确认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各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查其提交的开户74、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在客户到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银行xx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其开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妥善保管各类开户资料。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真实、完整地录入存款人相关信息,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职业75、住所等信息。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按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账户资料、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在经过分析可疑交易后,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及上级主管行备案;对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客户,要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可疑支付交易和客户评级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要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反洗钱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分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因反洗钱工作不力而被处罚的,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76、人在今后的岗位晋升中将不予考虑。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xx银行xx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3xx银行xx分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真实掌控xx银行xx分行客户洗钱风险程度,有效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xx银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订和采取不同措施77、的过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包括在我分行开立本外币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xx分行及所辖分支机构。第五条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二)全面性原则。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和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身份、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各类因素及信息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三)同一性原则。开发完善反洗钱客户风险评级系统,综合考虑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赋予78、同一客户在我分行的唯一风险等级。(四)动态管理原则。由于受到政治、经济、市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等级并非一成不变。为确保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各分支机构应及时掌握、记录、分析影响客户洗钱风险判断的各相关要素的变化情况,定期结合客户身份和交易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五)保密性原则。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标准属于分行内部保密信息,各分支机构在进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中,对客户需严格保密,不得将与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泄露或对外提供,以避免被犯罪分子知悉后有意规避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从而降低风险管理的效果。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79、六条 xx分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是xx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组织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指导分行开展客户洗钱风险评级工作。(二)负责就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三)加强对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工作的管理,领导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工作全面开展。 (四)其他与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相关的重要事项。第七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是分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制订、组织落实各项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细则。(二)负责对分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三80、)负责向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分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四)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 分行各业务部门均应积极参与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对本业务部门或条线可能存在或产生的洗钱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估、监控,对各自条线研发的创新型金融产品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洗钱风险评估情况。(二)梳理本条线业务产品,积极配合分行运营管理部制定分行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三)负责协同分行运营管理部研究确定分行风险评估指标中应包含的风险子项内容,确定各风险子项所占比重。(四)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 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是客户洗钱风81、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各分支机构均须成立客户洗钱风险分类评定小组,作为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确定的有权机构。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评定小组人员不得低于4人,原则上评定小组负责人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该业务的副行长担任,小组成员至少包括1名会计主管、2名负责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各分支机构须将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评定小组成员名单加盖公章或业务公章,每年年初三个工作日内报分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备案。客户洗钱风险分类评定小组成员变动的,须在变动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名单调整。客户洗钱风险分类评定小组的工作职责为:(一)部署并安排本机构客82、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计划,总结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二)审议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工作的正确性、合理性。(三)集体决策本机构重要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等级的确定、调整等工作。(四)表决并确定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中有争议的内容和事项。(五)根据需要指定专人对本机构自然增长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六)本机构其他与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有关的重要事项。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柜员、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和客户经理负责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及会计主管负责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以下称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分别负责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工作的初审、复核工作83、。(一)柜员的工作职责1正确、完整录入客户身份基本信息。2及时向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提供评级所需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交易动向以及了解到的其他客户信息。3其他与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相关的工作。(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的工作职责1在“了解你的客户”的基础上,在反洗钱监测报送系统中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定期审核、完善,对系统评定的风险等级进行初审、复核。2持续跟踪和了解客户的交易特征、交易对手及交易动向等,就不合理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出调整申请。3根据审批意见,在反洗钱监测报送系统中及时完成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调整工作。4培训并指导本机构各级人员落实好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5及时向客户洗钱风险84、分类评定小组报告或反映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或存在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6其他与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相关的工作。(三)客户经理的工作职责1根据不同等级客户洗钱风险评级的要求,及时、详尽、准确的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工作。2在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同时,提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意见。3及时向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工作管理员提供有关客户交易的信息及动向。4其他与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相关的工作。第三章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十一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是将分行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职业)四类基本要素分解成四个风险子项,对每一风险要素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0,总和等于100(划分等级标准及分85、数映射关系,见附1)。第十二条 客户洗钱风险评级系统参考以下指标设计开发:(一)属性特征。基于客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基于基本信息识别建立的风险规则,识别的风险要素。如自然人客户年龄、开户证件公开程度、客户所属行业、企业法人是否是多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客户是否属于黑名单。(二)业务特征。基于客户的业务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的评级指标。如现金业务占比、非面对面交易占比、跨境交易占比、代理交易占比。(三)风险特征。基于针对客户的反洗钱可疑行为监控,形成的风险规则结果。如客户可疑报告频度、是否经常被代理业务、频繁发生金额巨大的公转私业务、网上交易频繁且IP地址分散。(四)风险事件。特别关注事项是对客86、户风险进行参考评价的重要因素,包括发生重要的信息变更,人工识别的可疑行为,社会或媒体公开的重要负面报道案件,被执法机关、监管机构处罚、调查、提示关注等重点事项。第十三条 我分行对所有客户都要经过公式评级体系和积分评级体系两种类型进行系统评级。公式评级体系是根据一些绝对条件,直接将客户评定为某个风险等级,以公式的方式进行设置,对客户进行评级划分,形成客户风险公式评级方法。如:黑名单客户、高风险职业客户、频繁办理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日常监控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客户等就是高风险客户,或者当某个风险监控条件达到某个指定标准就将客户划分到某个风险等级。积分评级体系是将不同类型的评级指标进行分类计算得出风险87、分值,进行综合计算评分,形成客户风险积分评级方法。客户的评分为100分制,以加权求和的计算方式进行汇总计算。系统通过积分评级体系得出的客户风险评分匹配分值区间与风险等级的关系,最终得到客户的风险等级。具体每个风险子项赋予的分值及所占的权重(划分等级标准见附件1),将在新开发的风险评级系统参数表中予以体现。第十四条 我分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第十五条 高风险客户是指联合国决议、OFAC全面禁止的客户或发布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的客户,以及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及报告工作中发现的有合理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客户。以下客户应划分为高风险客88、户:(一)客户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体制存在一定缺陷,未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或被其认可的国家或地区。(二)客户属于公安机关通缉犯或相关政府部门印发的黑名单客户。(三)客户是外国政要,或与其相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四)营业执照等重要证件已被吊销的机构客户。(五)已被相关有权部门要求调查、协查的客户。(六)故意隐瞒身份、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客户。(七)具有可疑交易特征的交易行为,认定并作为重点可疑客户报送人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的客户。(八)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或与其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存在洗钱行为的客户。(九)按照客户的身份、地域、行业或职业、交易特征等情况,有其他合89、理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第十六条 中风险客户是指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及报告工作中发现有异常情形并拟上报或已上报的账户所涉及的客户。以下客户应划分为中风险客户:(一)通过身份进一步核实发现为身份不对应、身份虚假、代理不规范、资料不规范及其他不规范账户所涉及的客户。(二)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未及时补充相关资料的客户。(三)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避税型离岸中心的客户存在资金往来,但资金交易经过分析尚未发现洗钱行为的客户。(四)频繁大量办理自助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等非面对面业务,且与其业务特征或身份背景不相符的客90、户。(五)按照客户的身份、地域、行业或职业、交易特征等情况发现有其他异常情形,怀疑其存在潜在洗钱风险的客户。第十七条 低风险客户是指所处的国家、地区、行业、职业等均不涉及洗钱风险或风险程度较低,身份背景情况正常、交易符合其身份情况的客户。以下客户应划分为低风险客户:(一)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且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客户。(二)资金交易频率和金额与其身份、地域、行业或职业等情况基本相符,判定暂无洗钱风险的客户。(三)不符合以上高、中风险客户标准的其他客户。第四章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与管理第十八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采用初评和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评指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对应的信91、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复评指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第十九条 风险评级系统根据国家、地区、行业、业务种类等因素,结合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采用评分制的方法对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自动评估。反洗钱系统自动评级分为新开客户评级和存量客户评级。新开客户评级:在客户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反洗钱系统将通过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及10个工作日期间的交易信息对客户进行一次风险评级。存量客户评级:反洗钱系统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将根据存量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及半年的交易信息对客户进行一次风险评级。第二十条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人员在反洗钱系统新开客户评级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客户开户、上门核实、客户尽92、职调查后得到的客户身份信息,结合其账户的交易频率、交易金额、交易对手、交易方向、可疑情况等交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调整并明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经审核后确定客户风险等级。收集客户信息来源的渠道通常有: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向网点披露的信息;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的信息;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在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审核时,针对不同等级的客户须采取不同的尽职调查和审批程序,具体规定如下:(一)评定为低风险的客户,由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在反洗钱系统中直接进行调整审核确认。(二)评定为中风险的客户,须及时向相关客户经理或指定的93、尽职调查人员发出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尽职调查表(以下简称反洗钱尽职调查表(见附2),要求了解该客户或有关账户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情况,再根据其反馈的资料信息确定客户等级,并在反洗钱系统中进行维护。(三)评定为高风险的客户,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须及时向相关客户经理或指定的尽职调查人员发出反洗钱尽职调查表,除要求了解该客户或有关账户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以外,还需进一步了解机构客户的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拥有该账户的人等信息。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业务高风险个人客户认定表(见附3)、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业务高风险机构客户认定94、表(见附4),交由客户洗钱风险评级小组审批确定,由客户洗钱风险评级小组组长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后专人编号保管,并在反洗钱系统中进行维护。第二十二条 对本网点评定为高风险的客户,应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95、业务关系。(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九)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网点采取尽职调查措施。对本网点评定的低风险客户,可以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章 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第二章 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反洗钱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第二十三条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在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客户经理配合调查的,应尽早填写反洗钱尽职调查表,交96、由客户经理调查填写。同时,将反洗钱尽职调查表的发出和收回情况登记在反洗钱尽职调查表管理登记簿(见附5)中。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有责任配合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进行反洗钱尽职调查工作。客户经理在接到反洗钱尽职调查表后,须按调查内容采取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方法进行尽职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调查结果完整、详尽填写反洗钱尽职调查表后提交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凡客户经理拒绝协助调查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有权向本机构负责人或分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涉及重大可疑的,可直接向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第二十五条 客户洗钱风险评级小组平时通过不定期例会和半年正式会议(即每年1月和7月97、)召开客户洗钱风险评级会议的方式审议、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每次会议均须形成xx银行xx分行客户洗钱风险评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见附6),会议纪要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会议内容等重要信息。不定期例会主要是针对中、高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等级的确定、调整等工作进行集体决策等。半年正式会议主要是对已完成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正确性进行审定以及对半年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等。客户洗钱风险评级小组在进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讨论时,相关客户的客户经理采取回避原则,不得参与其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讨论工作。第二十六条 在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应当根据存量客户的风险等98、级,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复核,审核并及时更新客户的基本信息。对评定为高风险的客户,应严于其他风险等级的客户,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客户基本信息,除审核客户的基本信息外,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还应结合反洗钱系统的存量客户评级,持续对客户既往的交易特征、交易量、交易频率、交易动向、资金来源及用途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第五章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资料保存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完整保管开展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业务高风险个人客户认定表、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业务高风险机构客户认定表、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尽职调查表、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尽职调查表管99、理登记簿、xx银行xx分行客户洗钱风险评定会议纪要等资料。高风险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资料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保存。第二十八条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自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当年起计算,至少5年。高风险客户的风险分类管理资料保管期限为自认定或调整为高风险客户当年起计算,至少5年。第二十九条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相关资料由反洗钱岗位人员专夹保管,按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向客户及不相关的人员泄露。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银行xx分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办法(xx发xx148号)同时废止100、。 附:1.xx银行xx分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标准2.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尽职调查表3.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业务高风险个人客户认定表4.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业务高风险机构客户认定表5.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尽职调查表管理登记簿6.xx银行xx分行客户洗钱风险评定会议纪要附1xx银行xx分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标准反洗钱风险子项风险类别评分标准风险子项评分权重值风险分级数反洗钱风险评分合计风险等级客户特性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101、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232.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833.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1034.反洗钱交易检测记录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535.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102、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236.客户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历史记录,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调高其风险评级。537.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538.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53地域1.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既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要求,又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103、监控或制裁要求。532.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情况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APG)、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英文简称EAG)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FATF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533.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信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FATF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参考有104、权部门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534.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53业务1.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及其关联业务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832.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105、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需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细分金融领域(如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交易),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833.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534.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难以106、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235.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考虑提高风险评级。23行业(职业)1.公认具有高风险的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FATF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532.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客户或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333.行业现金密集程度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53说明:风险子项评分中:高风险为3分、一般风险为107、2分、低风险为1分;总分划分风险等级:40分-60分为低风险风险、60分-80分为一般风险、80分以上为高风险;附2 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尽职调查表(涉及客户信息,请注意保密)网点名称: 编号:被调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被调查客户账号客户经理或指定尽职调查人姓名初审人复核人调查事由和内容(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填写):调查情况及初步意见反馈(客户经理或指定尽职调查人填写):调查人签名:调查结论(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员填写): 发起调查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附3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业务高风险个人客户认定表(涉及客户信息,请注意保密)网点名称: 客户号:客户证件号客户姓名客户性别客户国籍客户职业住所108、地或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有效期限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代理人身份证件到期日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客户相关账户(账号及账户类型):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依据客户经理姓名客户经理所属部门经办人及评审日期复核人及评定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及批准意见:持续评级记录附4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业务高风险机构客户认定表(涉及客户信息,请注意保密)网点名称: 客户号:客户证件号客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证明文件名称证明文件号码证明文件有效期注册资金行业经营范围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种类: 证件有效期:证件号码:授权办109、理业务人员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种类: 证件有效期:证件号码:单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客户相关账户(账号、账户类型和账户用途)客户经理姓名客户经理部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依据经办人及评审日期复核人及评定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及批准意见持续评级情况附5 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尽职调查表管理登记簿(涉及客户信息,请注意保密)调查表编号发出日期发起调查人审核人调查人收回日期收回登记人附6 xx银行xx分行客户洗钱风险评定会议纪要(涉及客户信息,请注意保密)网点名称:时 间地 点主持人参会人员(签名)会议内容:注:1、该会议纪要记录不定期例会或半年正式会议相关内容;2、不定期例会主要针对中、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确定、调整等工作进行集体决策等;3、半年正式会议包含对前期开展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正确性进行审定及总结等;4、参会人员为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评定小组人员。二 xx银行xx分行综合管理部 xx年1月9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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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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