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财务核算及行政人事管理制度4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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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内部财务核算及行政人事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管理大纲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 公司的财产属股东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和股价稳定。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2、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3、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 公司尊重知识分子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收入、住房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第十七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第二章 员4、工守则 第十八条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第十九条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二十三条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第三章 财务管理第一节 总则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5、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 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6、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7、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8、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9、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10、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三十八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条 11、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2、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四十三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十四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十五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13、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四十八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14、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五十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五十二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单价20015、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五十四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五十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16、格为原价。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五十七条 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7、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六十条 银行帐户必须18、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六十一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 第六十二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六十三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六十四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19、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2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21、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22、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六十五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23、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六十八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六十九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七十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七十一条 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七十三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24、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七十四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七十五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十六条 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25、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七十七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七十八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26、,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八十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八十二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27、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八十三条 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八十四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第五节 工资及奖28、金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八十八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八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一条 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29、九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九十三条 税 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九十五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六条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七条 对库存物30、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九十八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一百条 会计档案31、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一百零一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第四章 人事管理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零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32、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33、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34、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35、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36、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第一百二十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第四节 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37、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一百二十八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第一百三十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38、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 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一百三十一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39、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第一百三十二条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40、“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有福利待遇。 第一百三十四条 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41、。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一百四十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42、,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一百四十二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一百四十四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一百四43、十五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一百四十七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44、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第七节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45、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第二节 文件收发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属董事会秘书核稿,属公司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属党内的由党委书记签发。 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企、董、党、工、团、妇”等内容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46、。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文件由文印室负责校对,并送拟稿人核稿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 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第一百五十八条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保密(档案)室存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即时报送。第三节 文印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文印室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文印室人员进入文印室,不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打印文件,应按文件收发规定由主管领导签署,电报、传真、复印由47、部门主任(部长)签署。 打印文件,发电报、传真、电传,复印文件资料,均需分类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文印室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项打字、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迟误。工作任务紧张时,应加班完成。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电报、电传、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迟误而致工作失误、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复印机由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准乱开机复印。 第一百六十四条 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个人的资料打印、复印,如确定需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办理登记收费手续。 收费标准按市场价格由计划财务部确定。收据由计划48、财务部出具。所收取的费用按旬上交计划财务部。 第一百六十五条 文印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 第一百六十六条 文印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对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严禁私事使用传真电话。违犯者除补交电话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第四节 电脑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电脑室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电脑室人员进入电脑室。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电脑室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采集、49、输入、输出信息,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采集、输入信息以及时、准确、全面为原则。 第一百七十条 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任何人得将信息载体带出电脑室。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电脑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 电脑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严禁将电脑用开私人学习或玩游戏。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或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电脑室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应50、照价赔偿。第五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部门专用的表格,由各部门制度格式,由办公室 统一订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办公室用品用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吕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第一百七十九条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第六节 电话使用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电话为办公配备、使用。私事打市内电话不得妨碍联系公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禁止员51、工为私事挂发长途电话。违者除补交长途电话费外,给予罚款处理。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并按邮电部门规定交长途电话费。 第一百八十二条 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挂发长途电话,降低费用。第七节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赂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领导先向办公室(车队)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车队)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一百八十四条 职员因公务需要经车队安排可以派车。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下班后或节假日需用车的,必须事先报送用车计划给办公室(车队),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领导出差外地时,其车辆归车队统一保管(使用)。 第一百八52、十七条 外单位借车,需经办公室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车队长安排。 第一百八十八条 凡有配有摩托车的员工外出办事,原则上不,再派车。 第一百八十九条 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 第一百九十条 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一百九十一条 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司机必须凭主管部门的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本人负责。第八节 摩托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对需要经常外出联系业务的员工,经批准可配备摩托车作为业务用车。53、 第一百九十五条 配备摩托车的员工,不得将摩托车转借给亲友及其他人使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配备摩托车的员工必须爱护和保养好车辆,不得损坏。 第一百九十七条 摩托车应办的各项手续由领用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领用人自己负责。第九节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服从管理、团结友爱、互相帮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注意安全。 第一百九十九条 住宿员工应爱护宿舍内各项公物及设施,损坏、遗失公物者必须照价赔偿。 第二百条 住宿员工应自负房租、水电费、卫生费等,如过期不交费而被罚款、断水、断电等,责任自负。 第二百零一条 集体宿舍内不得私自留宿他人,违者视情54、节轻重处理。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先报告办公室或宿舍负责人同意。 第二百零二条 不准在宿舍内高声喧哗;宿舍内各项文娱活动应在晚上11点前结束,以免影响他人休息。不准在宿舍内干违法乱纪的事。 第二百零三条 员工搬离集体宿舍时,须将所领用的公物交还给公司。 第二百零四条 凡调出公司的员工,必须在办理调动前退还住房,否则公司有权不办理调动手续。第十章 考勤 第三百四十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四十一条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按规定实行登记、打卡或其他考勤方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55、事须经本企业、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三百四十三条 各企业应安排人员负责考勤检查,每天检查迟到、早退、旷工人员,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每月将员工出勤奋情况汇总后报财务部门扣罚工资、奖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4天以上的,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公司部门主任、部长、下属公司经理(含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 员工请假到国外(含港、澳、台地区)旅游、探亲、访友,一律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百四十六条 旷工1-2天的每天扣发2天56、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6天至10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11天至14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2个月的奖金。对旷工者并视情节轻重给 予行政处分。 连续旷工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三百四十七条 上班时间禁止对外出私事、饮茶、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违反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第三百四十八条 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三百四十九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产假、婚假、产育假、节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百五十条 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工资,具体57、按如下执行: 1.病假在1个月经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 (按现行工资标准计算):1年工龄(指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以下同)的发60%,2年工龄发70%,3年工龄发80%,4年工龄发90%,5年工龄发100%;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十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1年工龄发50%,2年工龄发60%,3年工龄发70%,4年工龄发80%,5年工龄发90%;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十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5年的发50%,工龄5年以上的发80%。 第三百五十一条 公司经总经理批准、决定,下属公司、企业经经理批准,决定加班工作、生产的,加班1日增发给1日工资或安排补休1日;加夜班的,3个夜58、班按1日计。 第三百五十二条 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章 保密工作 第三百五十三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的秘密。 第三百五十六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6.59、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证券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其他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第三百五十七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第三百五十八条 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三百五十九条 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三百六十条 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百六十一条 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刺探公司秘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60、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第三百六十四条 信息室、档案室、计算机房等机要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第十二章 安全保卫 第三百六十五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百六十六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经理、厂长是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百六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百六十八条 公61、司设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第三百六十九条 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百七十条 各企业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任,要敢抓敢管,不能无原则放任告迁就。签约时要定明凡外商人为造成我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各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应接保险要求购买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三百七十二条 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设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各企业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 2.办公楼、工厂、仓库和宿舍62、楼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并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 3.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工厂、仓库未落实消防措施的,不得开工、使用; 5.进行明火作业(如电焊等),应先报领导批准,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准放任何物品者塞防火通道; 7.严禁违反安全规范乱拾建筑物; 8.宿舍与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分开,保持安全间隔,严禁混杂在一起。 第三百七十三条 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室、集体宿舍和生产志所使用电炉; 3.配电房、空调机房、电梯63、机房等重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三百七十四条 落实防盗措施: 1.工厂、仓库、办公大楼应投有门卫; 2.财务室、保密室、仓库等重要部门要安装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3.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铁闸铁窗,办公房间无人在内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4.公家财物不能随便乱放,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5.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三百七十五条 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全64、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七十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制度。第十三章 晋升第一节 总则 第三百七十八条 为鼓励员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及奖励先进、选拔贤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或职务的升迁。 第三百八十条 公司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对员工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第二节 分则 第三百八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都予晋升工资一级; 1.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65、5年经上且表现良好者; 2.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连续3年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 3.业务有突出专长,个人年创利100万元以上者; 4.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5.非本人责任而为公司拘回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者; 6.领导有方,所领导的单位连续2年创利200万元以上或成绩显著者; 7.领导亏损单位扭亏为盈,经营管理有方者; 8.有其他突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晋级嘉奖者。 对成绩特别突出或贡献特别重大者,可给予晋升二级;同时具备领导才能者,可给予提升行政职务一级。 第三百八十二条 晋升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66、或监察部会同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监察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监察部审核,劳动人事部名抒总经理批准。 第三百八十三条 晋升名单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发布,公开表彰。 第三百八十四条 晋升手续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办理。第十四章 奖惩第一节 总则 第三百八十五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67、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三百八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第二节 奖励 第三百九十条 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68、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三百九十二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第三节 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69、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70、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百九十四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71、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三百九十五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三百九十六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三百九十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三百九十八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百九十九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四百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四百零一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