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岗位任免及变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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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事岗位任免及变动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公司岗位任免管理制度第1章 总则第1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效率,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司人力资源和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岗位人员的人事任免。第3条 人事任免原则 公司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原则,重视每个员工的价值,在人事任免方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4条 人事任免权限1.公司人事任免的内容包括升职、升级、降职、降级、免职、撤职等2、人事行为。 2.凡涉及工资调整的人事任免,均须公司总经理审批。3.公司所有人员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备案。第5条 人事任免程序1.部门内人事任免,填写人事任免申请书.第2章 人事任免条件第6条 升职、升级1.必须在部门编制出现空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不得随意升职、升级,不得随意增设岗位、职务。2.所有人员的升职、升级必须遵守公司竞争规则,且管理水平及能力达到公司任职资格方可升职、升级。 第7条 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公司员工有以下情况的,公司有权对其作出降职、降级、免职或撤职的决定。1.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工作严重失误,导致重大事故、业主投诉以及管理水平及能力未达到所任职位的要求3、,不能胜任工作者。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刑律者。3.工作不力,多次未能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者。4.多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态度不端正,且顶撞上司屡教不改者。5.各部门间工作扯皮推诿,故意在部门间设置工作障碍,阻挠公司协调工作者。第3章 人事变动员工人事变动可分为辞职、辞退、劝退、开除、自动离职等。第8条 辞职 辞职是指员工因自身原因,经申请并征得公司同意而离开原工作单位或是原岗位。1.试用期内员工辞职须提前三天知会人事部。经总经理同意后填写离职申请表。2.试用期满后员工辞职须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部同意后,填写离职申请表,并按离职申请表上的内容逐级审批。3.离职4、员工的工资结算日期以员工离岗日期为准。第9条 辞退辞退是指公司因某个正当理由,终止对某个员工的录用,并解除与辞退员工的劳动关系。公司辞退员工必须提前7天通知员工。而且根据员工问题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并且不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多是因为员工有以下问题:(1)工作懒散,上班经常迟到、早退.(2)工作绩效差,连续3个月完不成工作任务而无正当理由。(3)对公司的形象及声誉造成极大负面影响。(4)员工间相互斗欧、打架。(5)酒后闹事,妨碍他人工作和生活,多次劝解无效。(6)侵占、损坏公司或他人的财物并造成一定损失。(7)拒不执行指派任务,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8)对待业5、主粗暴无礼,导致公司形象受损。(9)违反公司管理制度。(10)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或经过试用不合格。第10条 劝退劝退是指员工不符合公司的用人要求,或是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公司要求但未造成重大事故,公司根据正当理由终止与某个员工的劳动关系。被劝退的员工公司发放当月工资,按天计算。被劝退员工的工资结算日期以总经理批准的日期为准。 第11条 开除开除是公司给予犯错员工最严历的一种行政处分,是公司根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做出的强行终止与某个员工的劳动关系的行政处分。1.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作出开除处理。(1)由于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投诉,导致公司财物、形象、声誉严重受损者。6、(2)占他人或公司财物,情节严重者。(3)公司范围内私藏武器、弹药等违禁物品者。(4)煽动、教唆他人怠工闹事者。(5)制造、传播、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6)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致使公司利益受损者。(7)在公司工作同时受雇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者。(8)故意欺骗公司造成损失者。(9)触犯国家法律者及治安管理条例者。 2.开除程序。(1)公司开除员工须先调查核实犯错事实,详细写明开除员工的理由,报公司总经理审批。3.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律就地免职,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部门报人事部备案。(1)在公司内滋事、妨害秩序者。(2)向外泄露公司业务机密者。(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7、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5)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6日者。(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10)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11)散播有损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2)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10000元以上者。 (13)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1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第4章 附则第12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13条 本制度的编写、修改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