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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号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整体加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88页)
六号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整体加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8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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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52065 2024-07-29 88页 630.34KB
1、 xx中心六号馆整体加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甲方):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员)年 月 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8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31. 一般约定131.1 词语定义131.2 语言文字151.3 法律15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1.5 合同协议书16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7 联络161.8 转让161.9 严禁贿赂171.10 化石、文物171.11 知识产权17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17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7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182发包人义务182.1 遵守法律182.2 发出承2、包人开始工作通知182.3 提供施工场地182.4 办理证件和批件182.5 支付合同价款182.6 组织竣工验收182.7 其他义务183. 监理人18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83.2 总监理工程师193.3 监理人员193.4 监理人的指示193.5 商定或确定204. 承包人20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04.2 履约担保214.3 分包和不得转包214.4 联合体214.5 承包人项目经理21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22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22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22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23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23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3、(B)234.12 进度计划234.13 质量保证245. 设计24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24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245.3 设计审查245.4 培训255.5 竣工文件255.6 操作和维修手册255.7 承包人文件错误256. 材料和工程设备26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6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26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66.4 实施方法26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6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6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6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27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2774、.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278. 交通运输27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278.2 场内施工道路278.3 场外交通27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28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288.6 水路和航空运输289. 测量放线289.1 施工控制网289.2 施工测量28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28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29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9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29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910.3 治安保卫3010.4 环境保护3010.5 事故处理3011. 开始工作和竣工3011.1 开始工作3011.2 竣工3011.3 发包人引5、起的工期延误31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1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111.6 工期提前3111.7 行政审批迟延3112. 暂停工作31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31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32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32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32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3213. 工程质量3313.1 工程质量要求33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33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33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33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3414. 试验和检验34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3414.2 现场材料试验3414.3 现场工艺试验3515.6、 变更3515.1 变更权35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515.3 变更程序3515.4 暂列金额3615.5 计日工(A)3615.6 暂估价(B)3616. 价格调整36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36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3617. 合同价格与支付3617.1 合同价格3617.2 预付款3717.3 工程进度付款3717.4 质量保证金3917.5 竣工结算3917.6 最终结清40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4018.1 竣工试验40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018.3 竣工验收4118.4 国家验收4118.5 区段工程验收4218.6 施工期运行4218.7 竣工7、清场42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4218.9 竣工后试验(B)42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3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4319.2 缺陷责任43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43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43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43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4319.7 保修责任4420. 保险44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4420.2 工伤保险44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4420.4 其他保险44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4421. 不可抗力45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45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45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4522. 违约4622.1 承包人违约46228、.2 发包人违约48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4823. 索赔49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49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9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4923.4 发包人的索赔4924. 争议的解决50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5024.2 友好解决5024.3 争议评审50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511. 一般约定511.1 词语定义51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2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521.7 联络53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532发包人义务532.3 提供施工场地532.4 办理证件和批件542.5 支付合同价款542.7 其他义务543. 监理人543.1 监理人的9、职责和权力544. 承包人54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44.2 履约担保56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58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584.10承包人现场查勘594.12进度计划615. 设计625.3设计审查656.材料和工程设备669测量放线68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8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810.5事故处理7011. 开始工作和竣工7011.1 开始工作7011.2 竣工70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0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0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7111.6 工期提前7112. 暂停工作71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71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711210、.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7113工程质量7113.1 工程质量要求7214.试验和检验7214.2 现场材料试验7216价格调整7417合同价格与支付7417.1 合同价格7417.2 预付款7517.3 工程进度付款7517.4 质量保证金7617.6 最终结清76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77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7720. 保险77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7724. 争议的解决79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79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80 50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人)采用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xx中心六号馆整体加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以11、下简称“本项目”)。 (以下称承包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并中标,为了加强建设实施管理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此共同恪守。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中心六号馆整体加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2)工程地点:xx市。(3)工程规模:xx中心六号馆为一栋五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由单体1及单体2组成,局部加建钢结构楼梯,建筑面积约为13600,拟建设成为xx市安全生产全民教育体验中心,建设内容主要为结构及基础加固。包括但不限于钢筋混凝土套扩大基础、柱粘贴碳纤维布、柱混凝土加大截面、梁混凝土加大截图、梁包钢、板底粘贴碳纤维布、部分拆除影响加固位置的障碍物、首层基础加固地12、面及结构物的恢复等内容,具体按照招标文件xx中心六号馆整体加固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内容及规定进行加固。(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2、设计、施工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2.1工程内容范围:根据发包人基础资料、工程管理要求,负责xx中心六号馆整体加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及合同结算、工程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勘察部分 负责本项目(含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红线范围外)的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勘察(包括岩土工程勘察)。2)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3)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按相关规范和标准编制勘察要13、求,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水电,包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满足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具体详见勘察设计任务书)。(2)工程设计1)按照勘察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概念方案的深化设计、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且设计图纸需要通过审图机构审查、概预算编制、设计变更(含造价分析)、竣工图编制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含验收通过)等。2)配合招标人完成施工图审查、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3)工程施工1)加固设计施工范围及荷载标准详见xx中心六号馆整体加固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其中:2)不考虑首层加固设计施工工作,14、待装修改造施工图正式出具后,如有需要,配合设备基础设置工作对梁柱进行加固;3)在2、3、4、5层中,需对新增设备房进行加固,原有设备房不做处理,设备房以外的加固范围;4)按现场实际情况考虑管线迁移;5)综合考虑部分原有装饰、管线拆除,清场。6)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及施工图预算金额为限额完成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工程保修以及项目移交等。(4) 根据招标人、勘察设计任务书、技术需求书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及施工。(5)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2.2承包方式包勘察、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15、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3、合同工期3.1计划工期: 93日历天(含勘察、设计、前期报批报建及施工准备时间)(计划工期为xx年3月15日至xx年6月15日,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完成设计;实施时间:8:3012:00、14:0021:00)。3.2 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因承包人的设计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被视为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3.3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4、质量标准:(1)勘察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16、技术规范、技术需求书等的要求。(2)施工质量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3)施工质量目标: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项目所涉及的政府专项验收全部通过,单位工程一次竣工验收合格。(4)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工程无较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xx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17、施工到达xx市相关规定要求。5.投资控制(1)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限额投资。以中标价作为工程投资上限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金额不得超过中标价,并由承包人按程序报送发包人审定。如初步设计概算金额超过中标价,发包人有权拒绝。(2)承包人在不降低设计任务书、材料设备技术需求书中的主要设计指标(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材料设备品牌档次的前提下,在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内进行施工图设计,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施工图预算由承包人自行编制,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对应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价格,并由承包人按程序报送发包人审定。如施工图预算金额超过初步设计概算对应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发包人18、有权拒绝。(3)由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为上限进行施工。承包人应制定各阶段、专业工程限额设计指标和具体投资控制措施,对超出预算金额的费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结算: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经下浮后的施工图预算单价为依据进行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在合同执行期内因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物价(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市场价格)、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文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等因数导致调整及发生的施工费用,中标人已考虑该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19、(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 、xx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穗建规字201721号)、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的通知(穗建质xx1号)、xx2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要求,确保噪声污染、扬尘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零投诉。7、合同价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7.2签约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其中:(1)建筑安装工程费(以下简称“工程费”或“施工费”)暂定为 万元(含税),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为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调试、包保险、包验收、包移交、包保修和资料整理。合同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仅21、作为支付进度款依据,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本工程的结算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2)勘察费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含税),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不再支付合同中指明费用类别外的任何其他费用。(3)设计费暂定为 万元(含税)。本工程最终设计费以发包人审核的工程施工费用按下述计算公式计算为准。计算公式:本项目设计费=按发包人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计投标费率(1-设计中标下浮率)计取,其中:设计投标费率=工程设计费投标价/工程施工费投标价;设计中标下浮率=工程设计费投标价/招标控制价设计费100%计取)。8、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22、,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含澄清文件);(6)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7)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8)其他合同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在发包人作出决定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9、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23、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0、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它款项。12、履约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的10,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单位,可由牵头人提供履约担保。13、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xx市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14、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二份,甲方执24、四份,乙方执四份,丙方执四份。 (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联合体牵头人):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固定电话:固定电话:承包人(乙方:联合体成员):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编:固定电话: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25、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26、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27、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28、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29、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30、: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31、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32、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33、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34、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35、,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36、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37、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38、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39、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40、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41、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42、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43、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44、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45、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46、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47、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48、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49、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50、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51、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52、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3、.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54、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55、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56、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57、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58、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59、,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60、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61、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62、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63、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64、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65、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专用于工程的材66、料和工程设备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67、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68、准。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69、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70、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 场外交通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 水路和航空71、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72、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73、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74、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75、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76、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 治安保卫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77、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 环境保护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78、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 开始工作和竣79、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80、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81、用。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82、.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83、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 由84、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85、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86、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87、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 88、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89、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90、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91、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92、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 变更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93、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94、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95、,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96、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 计日工(A)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97、;(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6 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98、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99、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100、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101、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102、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103、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104、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105、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106、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107、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108、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109、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110、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111、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112、(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113、,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14、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 区段工程验收18.5.1 发包人根115、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 施工期运行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116、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117、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118、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19、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120、定执行。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121、,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122、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 工伤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123、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124、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125、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126、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127、;(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128、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129、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130、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131、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132、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133、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134、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135、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136、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137、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138、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139、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140、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141、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14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1 合同文143、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招标文件,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4 投标函:本合同特指投标书。1.1.1.5 投标函附录:本合同特指投标文件。1.1.1.7 价格清单:本合同指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1款要求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价格清单。1.1.1.8 承包人建议书:(本合同不适用)。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本合同发包人为 。项目业主:本合同项目业主为xx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1.1.2.3 承包人:本合同承包人 (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144、员)。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为 。合同中有关项目经理权利和义务均由项目负责人承担。1.1.2.5设计负责人:本合同设计负责人为 。1.1.2.6施工负责人:本合同施工负责人为 。1.1.2.7采购负责人:本合同采购负责人为 / 。1.1.2.8 分包人:经发包人批准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1.1.2.9 监理人:本合同监理人为 /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本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为 / 。1.1.3 工程和设备1.1.3.4 区段工程:本合同区段工程包括 /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5 缺陷责任期:整体工程缺陷责任期 1 年。1.1.4.6 基准日期:以发包人审定施145、工图预算所采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的日期,指施工图通过审查当期。1.1.4.12 完工日期:指发包人确认的具备单位工程验收条件之日。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4 暂列金额:本合同不适用。1.1.5.5 暂估价:本合同不适用。1.1.5.6 计日工:本合同除另有约定外,不采用计日工方式计量及支付。1.1.6 其他1.1.6.3 变更:本合同的变更均是指在承包人设计并经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后,根据第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的改变。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146、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含澄清文件);(6)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7)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按时交付勘察、设计及施工文件资料,满足工期进度要求。1.6.1.1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约定如下: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日期份数备注1方案设计成果文件按发包人要求12含电子版。2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按发包人要求满足报建需要如需报建3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技术规范等文件)按发包人要求及工程进度需要18可根据施工需要分批提供,还应提供147、电子版4其他设计文件按发包人要求及工程进度需要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含电子版注:上表对于设计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均不包括承包人自己施工所需的份数。1.6.1.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协议书对工期的要求,形式应包括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和横道进度计划图,要求能明示其施工前期的准备、施工阶段和施工顺序,以及每一进度阶段的预计时间,进度计划中还应预留冬季、雨季停工时间。还应显示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及交叉施工部分的每一工序的顺序及工期,特别是以下的数据:(1)各工种在工程各部位施工的进度要求说明;(2)重要的现场外工作,例如由承包人或分包人进行的预制工程,连同预计各工作所需的时间;(3)自行分148、包招标及进场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及到货时间;(4)为保证施工进度计划正常运作,承包人认为需要由其他人提供的数据、批准、供应或材料设备,需要此等数据、资料或工作配合的细部工作均须明确标明;(5)承包人负责的全部设计工作,应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预留合理的时间;(6)临时工程及设施拆卸方法及次序。(7)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表,包括督促和汇总各指定分包人提交的进度表。进度表应包括本月完成情况及下月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或工程进度横道图形式,进度报表应能清楚显示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形象进度;并说明工程进度情况,提前或拖后,若存在进度拖后149、,承包人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赶工补救措施;2)现场各工种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配置及变动情况;3)现场材料设备进场情况及计划进场情况;4)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配备及变动情况;5)现场进度照片,并需附有概括工程进度的说明(包括分包工程)。(8)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已经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施工或材料供应延误。1.6.1.3总体施工方案是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以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施工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 临时工程、脚手架及其后的拆卸方案;(2) 临时通道及工作空间的要求,场地布置图;(3) 各部150、分永久工程的施工方案(如: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等);(4) 施工现场内所采用的垂吊及运输设备;(5) 施工机械用表,显示各机械的操作位置、型号、功率及施工高峰期使用数量;(6) 冬、雨季施工方案;(7) 恶劣天气等各种不利条件因素下的应对措施和方案;(8) 建议采用的专利设计及其施工方案(如有)的说明书或目录册; (9) 施工质量保证方案及工地保安方案。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1.6.1.4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第1.6.1.1-1.6.1.4条的约定提交相关报表、方案、151、报告等的,发包人可限期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限期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且不能作为承包人延迟工期的理由。1.7 联络1.7.2发包人、监理人的发函和答复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收,送达地点为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如承包人拒绝签收,监理人可在签收回执上注明相关情况及原因,并由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证明,并将函件放置于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即视为送达。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3“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修改为“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按工程变更处理,其余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152、地在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中要求提供用地时间的前3天提供施工图纸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用地。在不影响关键节点工期的前提下,发包人可以分批、分阶段前提供施工场地。2.4 办理证件和批件对于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承包人应主动提出使用时间计划并积极协助发包人协调,以便于保证项目工期。2.5 支付合同价款本款双方约定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无需提供支付担保。2.7 其他义务无。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确定延长完工期限;(2)作出变更决定;(3)批准承包人更换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153、责人、主要设计及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4)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通知承包人。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计算相应增加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 其他义务(1)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发现地下管线、地下文物等,应立即停止该部位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反映。对地下管线、地下文154、物及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谁损坏谁负责。(2)自行解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问题,发包人可以予以协助。(3)承包人应与其雇用人员签订雇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不许无故拖欠或克扣所雇用人员工资。否则,发包人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4)办理设计、施工相关手续。负责按当地政府要求办理在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5)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对本工程的检查。(6)临时征地复原: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使施工中使用过的道路及临时道路恢复原貌。(7)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减少对职工家属区生活的影响。(8)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55、:(8.1)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E、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F、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156、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G、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 H、承包人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上述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9)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提供和维修有关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0) 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办公、食宿、临时设施、用电、用水等,所产生费用均已综合考虑在本合同价款中。(11157、)在承包人进场后,负责工程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有关安全保卫义务,要求符合当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12)未移交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13)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14)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完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15)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158、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6)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17)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18)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9)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xx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19.1)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159、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 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160、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当地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6)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偿。7)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161、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19.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20)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编制竣工图。4.2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价的10;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具体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银行履约保函要求:合同签订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担保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162、合格之日。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现金担保要求:如承包人采用现金担保形式提供的,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发包人指定账户。承包人不按要求提交现金担保的,视为承包人弃标,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现金或保函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完成约定的责任后28天内退还,在此之前履约担保须一直保持有效。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规定履约或违背了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索赔相应的违约金。履约担保应由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如履约担保163、(银行履约保函或现金担保)未能按时提交的,视为承包人弃标,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4.5 承包人项目经理(即施工负责人,下同)4.5.1 项中 “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删除,本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负责人不能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招投标。4.5.2 补充以下内容: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5164、)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6)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务。(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9)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10)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11)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12)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165、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人员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全部到位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人的监督。承包人人员确须变更的,应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第九条规定,且须经发包人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4.6.5 “3天”改为“2天”,并补充以下内容:(1)施工负责人及其他关键人员应长驻工地,并配胸卡、戴安全帽上岗。本166、工程不允许更换施工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的,承包人承担15000元/次违约金,(2)技术负责人应有类似于本工程的施工经历,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承担10000元/次违约金。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承担5000元/人.次违约金。(3)设计负责人应有类似于本工程的设计经历,同时必须是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 承包人承担10000元违约金。(4)施工负责人等投标承诺关键人员必须长驻工地现场。关键人员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人员代行其职,离岗两天以内的,需书面向现场监理请假;离岗两天及以上的167、,需书面向总监请假,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违者承包人承担每人每天1000元违约金。未经批准离岗的情况以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出具的书面确认为准。(5)按照承包人投标书或月(半月)进度计划承诺用于本工程的施工人员,以不影响施工进度及质量为原则按承诺的人员及时进场,若未经监理人同意而擅自减少、调离施工人员并经监理人书面通知后1天内仍未到位的,承包人承担项目技术负责人2000元/天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500元/天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6)上述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以下内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168、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5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补充以下内容:(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169、则,视为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2 勘察内容4.10.2.1勘察任务和内容:物探(含管线)、地质勘察(含岩土、水文)、超前钻(如有);4.10.2.2 承接方式: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计价结算。4.10.2.3勘察工作量:勘察工作量以发包人审定后勘察方案为依据,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计算。4.10.3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4.10.4 承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4.10.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1)本工程的勘察成果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具备进场条件的通知起计10个日历天内提交。具体详见下表。170、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章第4.10.7条规定办理。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物探(含管线)10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具备进场条件的通知起计10个日历天。归档资料按照发包人档案室要求提供。2地质勘察(含岩土、水文)、超前钻(如有)、补勘10 注:1.所有成果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刻录光盘一张。 2.若发包人因工作需要,要求承包人提交中间成果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 3.勘察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影响及发包人原因造成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为配合审查工作,承包单位须按审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5. 版权属发包人。(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171、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10.4.2 勘察成果资料份数(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质量负责。(2)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十份。4.10.5 勘察费用及结算方式4.10.5.1勘察费用本合同勘察费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含税)。4.10.5.2勘察费结算工程勘察费用总价包干,以上费用均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修筑钻机通行简易道路等全部费用。项目勘察工作整体完成后,承包人出具正式勘察报告,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支付至本合同勘察费用的100%。4.10.6勘察发包人、承包172、人责任14.10.6.1 发包人责任(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4.10.3规定提供文件资料。(2)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用材料的,应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承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3)勘察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商定的金额支付增加的工作量的勘察费。(4)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窝工,工期顺延。(5)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173、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个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6)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14.10.6.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本合同的约定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设计单位技术要求编制勘察方案,经设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的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2) 承包人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自始至终亲自审核和签署本项目的勘察文件,对勘察质量负责,如不能履行,则发包人可取消合同,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损失。(3)所有岩样均应放入统174、一规格的岩样盒内,岩样盒上应注明钻孔编号,各岩性变化处均应标明相应深度,并现场拍照,上述图片均应附在勘察报告中。(4)承包人应加强钻探现场岩样的保护工作,未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人员现场查验,不得自行处理。(5)承包人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6)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成果与实际不符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向发包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0%,赔偿限额为已支付给承包人设计费的100%;175、若勘察成果与现场不符,实际钻孔数或钻孔深度不符,将按不符的每孔扣勘察费2%;若造成第三方损失,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根据判决结果承担责任。(7) 在工程勘察前,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8)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岳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办理正式变更手续。(9)由承包人收集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10) 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176、密义务。(11)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12) 负责占道、破路等报批工作,发包人积极协助。(13) 钻孔点桩位定位后需通知发包人到场确认,每一孔位开钻前及终孔时需通知发包人到场确认工程量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管线探测过程需有发包人跟踪。(14) 施工阶段若需补钻、加钻,勘察工作完成后,需回灌封堵所有钻孔并通过发包人验收。(15)承包人需配合设计单位对勘察成果的校对工作,且需配合审图单位对勘察成果的审查工作。4.10.7 勘察违约责任(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时按质提供给发包人,每177、延迟一天,发包人则扣除勘察总费用的0.3%作违约金。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勘察总费用的30%。若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提供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未付的勘察费用无须再付。发包人另聘他人完成相关工作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费。(3)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4.12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1)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约定:接到开始工作通知后7天内;(2)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178、整合同计划后10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3)承包人在 监理人发出进场通知后3天内将 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季节性施工措施;4)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5)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6)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7)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8)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179、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9)保证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4)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报告的时180、间约定:在承包人能够预计可能会实际进度计划不符后的7日内或实际已经不符的3日内提出。(2)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修订报告时间的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合同计划修订报告后5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1.1根据发包人基础资料、品质管理要求等,完成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建设内容的设计工作。对原有建筑物结构进行相关鉴定检测、验算,必要的加固设计。本项目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以中标价(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为 万元人民币进行限额设计。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投标文件中的主要设计技术指标及满足发包人设计要求的前提下181、进行限额设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设计的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直至满足要求。5.1.1.2设计义务 (1)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限额设计,按发包人确定的投资额度和要求严格控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确保工程概算不突破限额目标。限额设计应贯穿工程设计的全过程,承包人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承包人应做到所交付的设计方案经济合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经济上不合理现象,有权向设计人提出质疑,必要时可要求设计人提供诸如计算书等设计资料,设计人应予合理解释并积极配合,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2)承包人应按18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如有更新按最新的执行)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经济合理性负责。设计除满足规划局下达的用地规划条件所列的设计条件外,还应满足国家、广东省和xx市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满足环保、消防、卫生、防疫、人防、交通、园林、市政等各项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要求。(3)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国家设计规范通则、标准及省、市级地方标准和本工程设计任务书。未经发包人183、同意,承包人不得在设计中采用尚未成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提供国内有关部门的试验报告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专家论证过程中所需论证材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4)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出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建筑物及其相应设施,对其设计的建筑使用功能,安全使用寿命、环境保护、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标准、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负责,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其合理使用年限; (5)发包人可委托有关设计咨询机构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184、的审图小组,对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6)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如发包人认为可能超出限额或设计/施工不能满足要求或工期的,可要求承包人予以解释或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7)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国家工程造价规范出具估算书概算书等造价文件.并送监理单位、发包人。设计概算以发包人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审定确认金额为准。(8)承包人对所提供设计概算中的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努力提高概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185、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承包人应按设计审查要求对设计概算文件进行修正。设计概算突破限额设计指标的,承包人应重新进行设计,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发包人对上述修改不支付额外的设计费用。(9)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图纸之间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建筑标高与结构标高相匹配;2)建筑大样与结构大样一致;3)建筑尺寸与结构尺寸一致;4)各专业图布置位置与尺寸一致;5)各安装专业之间的管线不能重复、相互碰撞;6)门窗表的门窗编号、门窗数量必须与建筑平面图一致;7)大样索引编号无误;8)同一专业186、图纸前后表述一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以上设计错误,承包人应3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图纸,并不得影响工期,否则按照200元/处计罚违约金,累加计算,发包人直接从当期支付予承包人的合同款项中扣除。(10)负责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并对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对设计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缺问题,及时做好变更,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11)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管理部门的设计审查及解释沟通工作并承担相关评审费用,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及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不超过本合187、同及设计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完善,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配合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确保设计文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审查部门的批准。(1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及设计概算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的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1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限额和内容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进行交叉作业,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当上级管理部门对前一段设计进行批复,其结果影响后一阶段188、工作内容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批复内容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有修改、赶工的费用,均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5天内,完成对设计文件的修改;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延误1天,扣除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5作为违约金。在违约金达到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的10之后,发包人有权另请设计人完成修改设计,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扣除。(15)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确认,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在本合同应尽的义务。(16)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当对项目跟踪189、负责,与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从履约开始直至项目完成,始终坚持高质量。若承包人未能于合同期内,或根据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提供合同所载的全部设计服务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服务,发包人有绝对酌情权,以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整份或部分合同。(17)负责配合分包工程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需要时应配合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并编制审核本工程竣工图。(1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承包人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工程返工或设计进度延误时,除应自费采取措施补救外,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10万元,并赔190、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严重者,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索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19)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问题,承包人应及时处理,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最长处理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误期损害赔偿费。(20)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为设计服务期限。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21)承包人不得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出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权益,承包人须视履行合同为本身的责任,如承191、包人要分包非主体、非关键部分工作内容(如:勘察、人防设计等),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另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22)承包人承担各阶段深化优化设计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查部门审查批准而出现的反复调整和修改的工作。(23)发包人有权指导和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的各阶段方案深化和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并给出审核意见,承包人需及时进行修改和优化,但发包人的审查并不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24)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须主动与本项目各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协助发包人办理各项报批手续。如因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资料及文件不能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设计人应当无条件对设计文件192、进行修改,直至发包人满意并通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为止。(25)如果设计人未能在发包人批准的时间内交付设计成果,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设计人完成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和职责。(26)施工配合阶段(a)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常驻工地的设计代表不少于1人;(b)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勘察设计的问题;(c)协助发包人审查材料样板,提供招标采购所需的技术标准;(d)负责施工现场指导,并从勘察设计角度进行施工监督;(e)负责处理现场设计变更,并免费提供设计变更图纸;(f)协助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验收资料;(g)193、按有关规定参加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h)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归档视为本阶段工作结束;(i)承包人必须提供勘察设计成果和底图(含CAD及PDF格式电子版图)。发包人需加晒图纸时,可以委托承包人加晒,承包人可收取工本费并须配合盖章。(27)后期采购咨询服务阶段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工程设备采购和绿色建筑标识认证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即重要的设备选型需作其性价比选,为发包人设备选型提供依据。(a)个别专业需分包设计和施工时,承包人须与该分包项目的专业设计单位协调及配合。(b)配合完成审核竣工图及相关配合设计服务。(c)参加并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实施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或审查。(d)194、协助发包人办理与本工程设计相关的报批手续。5.2.7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承包人应自费赶上,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5.3设计审查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设计审查包括发包人审查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前应先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195、专业咨询机构审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按其安排,以下针对发包人的审查约定如下:5.3.1发包人审查包括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审查。设计审查可通过审查会议或发包人自行审查的形式进行。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本工程设计阶段审查的组织和会议安排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会议的费用及发包人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承包人须在审查会召开3日前将审查会议的内容及时间安排、会议日程书面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及时派员出席会议。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确认签收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8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196、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4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确认,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在本合同应尽的义务。5.3.5 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审查时限要求: (1)承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概算及相关文件后,发包人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概算审197、核;审定后的设计概算总价作为施工图设计限额指标;(2)承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及相关文件后,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审核;承包人应在15天内与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完成核对工作,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进度款支付、设计变更及结算依据。(3)若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交施工图预算,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图预算核对工作延迟完成的,进度款支付相应顺延,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增加 5.5.4 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xx市建设工程档案198、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十二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师签认,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工程师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增加5.8 设计后续服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包括但不199、限于:(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3)其他设计问题。(4)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不得更换,否则承包人承担10000元/人的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6.材料和工程设备6.1.4补充条款(1)本工程中的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设计图纸、规范要求进行采购,材料或设备的装卸、运输、存储、质检和验收均由承包人负责,合同价中已考虑物价上涨因素。(2)为加强本工程所使用的乙供材料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承200、包人所选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技术性能、款式、效果等方面满足设计和使用需求,所有主要材料设备在看样定板之前,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有权对乙供材料设备厂家的生产能力、制造水平、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评估,考核评估合格的方能采购。(3)如发包人对本工程中的任何材料或设备有特殊要求,则应于施工前30个日历天或材料采购前30个日历天书面通知承包人。(4)本工程所用的一切材料、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承包人应对材料、设备和技术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应清楚了解其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供货单位的有关资料,并将相关要求在其提供给发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中列明。前述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单位201、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任何关于项目授权、专营权和特许权的批准、经济实力、履约信用及信誉、履约能力;对物料的品质保证应有专门的条款规定,进口材料、设备必须提供原场地证明、报关单、商检证明等资料,承包人要对如下例如出厂、原产地证明、环保监测、各种合格证、许可证、图纸、检验、试验、检测报告、维修责任和保修责任的承诺、保修期等各种方面的情况有清晰的了解,且应确保文档齐备,以证明承包人对其进行了了解和检查并便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供货单位须服从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管理,并按要求参加相关工作例会。(5)承包人在选择材料设备时,如选择的材料设备涉及专利使用的费用,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包含在202、合同价款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6)承包人应赔偿因其未清楚了解其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供货单位的有关资料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7)承包人在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到货时,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清点。(8)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国家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9)本工程材料设备严格执行国家及广东省、xx市关于材料设备见证抽检的各项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所有型号规格产品,必须提供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原则上同规格型号材料203、设备统一批次进场,并按xx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现场随机抽样送发包人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出现某批次材料设备见证抽检不合格,承包人应将该批次材料设备全部清理出现场,已安装部分也须全部拆除、清理;每发生一次前述情形,承包人须按合同规定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关的违约金;对该类型材料设备在后续见证抽样检测时,将在规定的见证抽样数量、频率的基础上加倍,所需增加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0)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无论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无条件到生产、制造现场监造或验收,该等材料设备到达施工场地后经验收发现质量问题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或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204、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1)承包人在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发包人提议使用的,都被视为承包人保证该材料、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都符合发包人的工艺和技术规范。(12)承包人保证其所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均是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的、全新的且未曾用过的,并完全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13)任何材料、设备及其样本或样品(提供样品的范围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审批认可后才可用于本工程内。申报审批手续应按发包人有关申报程序的说明办理,并应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材料、样品申请表格。(14)承包人应将205、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样本或样品保存在工地或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15)发包人对任何样品或样本的认可都不会导致减轻或免除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16) 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施工设备(包括安全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无论任何原因,均不能要求结算机械台班差价。承包人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施工现场的要求,如因设备陈旧、故障、性能等原因不能正常运作或效率低下需进行更换和调整,以致延误工期的,一律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规定进行处罚。(17)承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发包人提出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18)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206、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发包人已经支付了款项的材料的所有权归发包人,但承包人仍需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责。(19)承包人应存有足够供替换或紧急需要的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零配件存货,相应的存放及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测量放线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包人不提供的,承包人应自行收集。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207、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3)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编制相应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做好施工范围内的高、低压电线、电塔、民房等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含在工程报价中。(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208、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6)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7)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有关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最新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应对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和损失承担全部责任。(8)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209、行。(9)承包人应当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并对管理不善之处及时予以全面整改。(10)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了移交与接收手续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从施工场地搬走或清除其设备、临时设施以及多余的材料、余泥、垃圾,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1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承包人应当按210、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1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211、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16)承包人应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xx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指导图集等要求,实施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安全防护。10.4 绿色施工与环境保护10.4.1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212、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涉及电力设施的,须接受当地供电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10.5事故处理10.5.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xx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213、暂行规定的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0.5.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开始工作的条件:本合同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承包人应按此约定进场开展设计工作,并按经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开工施工。11.2 竣工预计竣工时间:见合同协议书。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修改为:本合同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是工期控制的主体,除因政府相关部门规划调整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外,承包人无权要求其他的延214、长工期和增加费用要求。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由于下雨、洪水等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承包人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一概不负责。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对于承包人原因(包括设计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215、(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监理人批准的完工日期完工的,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最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赶工费用协商解决;承包人工期提前的,不支付奖金。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16、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工期延误责任。(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217、.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及穗建质20121767号文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其中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承包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试件或材料。14.1.6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218、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计划,在实施检测前20天提交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检测项目和数量超出按规范要求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从而引起增加的检测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相关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支付给第三方检测单位。发包人根据检测方案提出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时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承包人提交的检测方案应满足工程验收需要,由于承包人提出的检测项目遗漏或没有及时提交检测方案造成发包人损失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第三方和承包人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219、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3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的自检,并承担所需费用。第三方检测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监理人应派员进行旁站见证并签名确认。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的比例应满足相关规定,检测220、结果作为承包人的对比检测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15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是指任何改变这类工程的性质、质量、种类、数量15.3 变更程序15.3.2 变更估价本款修改为:15.3.2.1设计范围内除委托工作内容发生改变外,设计费不予调价。15.3.2.2工程费确定变更价款:(1)在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约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按程序报审。(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等,包括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由于设221、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签证项目、设计变更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而发生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必须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和签证,有关的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为:1)只是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改变时,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沿用相应项目的单价及计费原则和程式。2)只是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材料(包括规格)改变时,主材价格按施工图通过审查当期xx市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xx地区建设222、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如其中没有的按xx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信息价计算,如果再没有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调整相应项目的主材费用,如主材单价表没有该种材料,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相似或相近项目的报价水平报价,相似或相近项目指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厚度、质量等级、产地、种类等发生变化,那么该项目的结算单价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3)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主要材料同时改变时,同时调整相应项目的工程量及主材费用,其计费原则不变。材料价格按施工图通过审查当期xx市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如其中没有的按223、xx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信息价计算,如果再没有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4)对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新增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重新报价,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224、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898号)及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施工图通过审查当期)计算材料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5)如本工程中使用到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因此而发生的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新增项目,且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定额中无可供参考的,则该新增项目的主材通过发包人询价、竞价的方式确定价格,或由发包225、人另行招标确定价格;该新增项目的其它施工费用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谈判确定,若协商、谈判不成时则由发包人另行选定分包人。6)本合同清单中标明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劳务或其他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7)当以上提及的变更计价方式均不适用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另行协商调整办法。8)税金的调整和结算方式:按施工同期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3)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226、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增加。(4)凡图纸会审记录涉及工程实体内容变化的,均须经发包人同意转变成设计变更后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5)在变更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在发生变更的必要工序提请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实际发生的情况,以此作为将来费用结算的依据,否则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计量,发包人无须支付相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自负。16价格调整双方协商一致,第16.1条修改如下: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17.1.1设计费:本工程设计费按实结算。17.1.2工程费:本工程中标工程费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待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由承包227、人依据合同第17.1.2.1条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并经发包人审定得出施工图预算清单的单价及总价。以中标报价中的施工总承包费为最高上限价,根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预算造价承包人中标下浮率,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价。施工图预算(扣除暂列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最终按发包人审定价结算价为准。 17.1.2.1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1)计价依据: 1)现行有效的计价规范、计价通则及相应专业综合定额,具体为: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228、依据(2018)及配套文件等;2)材料价格采用基准期为施工图通过审查当期的xx市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如其中没有的按xx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信息价计算,如果再没有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3)规费、税金等的计取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4)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计价文件,使用广联达正版造价软件编制。5)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文件。(2)工程量确定方式: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按国标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后续支付由项目业主、发包人、承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具体说明申请支付款项内容、支付账户等229、,发包人审核后向项目业主申请拨付。17.2 预付款工程费(施工费)预付款为工程费合同暂定总价的10%。承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并完成合同签订,且项目组主要管理人员到位,发包人审批后支付。预付款从工程进度款中分期全部扣回。扣回的时间和比例为:申请计量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工程费的30%(含)-50%(不含)之间,扣回预付款40%,申请计量累计金额的50%(含)-80%(含)之间,扣回预付款60%。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1)工程勘察费在完成整个项目全部勘察工作后,出具正式勘察报告书,经过发包人审核后一次性全额支付,若承包人为联合体,勘察费由发包人向上申报统一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2)230、本合同设计费分期支付,支付分解表如下:支付期支付条件支付比例第一期支付施工图设计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50%第二期支付项目完工验收后及并经有权审批部门审定支付至结算设计费的100%。(3)本合同工程费按进度支付,支付比例如下:1)工程预付款按第17.2条规定支付。2)在施工图预算确定之前,可暂按经监理人审核、造价咨询人、发包人审批的价格作为中间计量支付的依据。经监理人对施工进度及资料核查后,由承包人申请,按本期进度款的 80 %支付。3)施工图预算确定之后,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施工进度及资料核查后,由承包人申请,按本期进度款的 80% 支付。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可支231、付至施工图预算审定价的85。4)工程结算经监理单位审核及造价咨询人、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7。结算价的3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按上述办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无息)。17.4 质量保证金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及扣留:(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工程费结算价款的3。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直接从结算价款中扣留。 13.4.2 本款修改为:工程保修期满且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保修责任,监理人出具支付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按合同条款第17.3.4款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后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扣留部分保232、留金用于完成剩余工作。17.5 竣工结算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款修改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4天内完成复核,在竣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竣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审批,并按合同条款17.3.4款的规定支付给承包人。17.5.3 竣工结算原则:(1)设计费:最终设计费以发包人审核的工程施工费用按下述计算公式计算为准。本项目设计费=按发包人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计投标费率(1-设计中标下浮率)计取,其中:设计投标费率=工程设计费投标价/工程施工费投标价;设计中标下浮率=工程设计费投标价/招标控制价设计费100%计233、取)。(2)工程费:1)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设计变更,则经监理单位审核,依据合同第17.1.2条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得出工程费单价及合计即为工程费结算的最终结算价。若工程某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则以该项目的实际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综合单价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5.3.2款规定的变更价格原则进行结算。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修改为: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且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修改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按合同条款17.3.4款的规定支付给承包人。234、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补充以下内容: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保修通知的要求履行保修责任。19.7 保修责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20.1.1 承包人负责购买本建设工程的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为合同工程办理)、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保险事项,由承包人办理,工程保险费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保险期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且竣工验收备案完235、成之日止,且保单生效之日必须不迟于工程开工之日。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保险,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补偿。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款增加:(10)承包人违反第4.5款关于承包人项目经理管理规定;(11)承包人违反第4.6款关于承包人人员管理规定;(12)承包人未按期支付民工工资的;(13)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弄虚作假的;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4)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天内予以整改,并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扣除工程款。236、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质量方面的补充违约处理 1)监理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或被通报的,视情况处违约金10005000元/次; 2)隐患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没有书面报监理交验即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视情况处违约金500010000元/次;3)施工所用材料或机具,必须先检测或报验后进场,未检验先用的或未报监理书面合同即使用的,视情况处违约金300010000元/次;4)主要分部工程施工时,承包人技术人员不在现场的,视情况处违约金500015000元/次;5)开工报告、质量保证体237、系、检测报告、施工资料等不按要求及时提交或整理的,视情况处违约金300010000元/次; 6)分部、分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检测频率达不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视情况处违约金300010000元/次。(7)施工进度方面的补充违约处理不按总工期中的月、周计划完成施工计划的,或不按总计划完成节点工程的,或投入机械设备、施工人员不足的,或晴好天气停工待料的,视情况处违约金300010000元/次;(8) 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以下情况的,视情况处理。(9)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的,承包人应以如下方式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1、如出现工期延误情况,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上述逾238、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承包人完工义务的履行。2、逾期完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 % 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超过30天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30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3、发包人依据上述条款解除本合同后,承包人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在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全额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款额。逾期退还的,按日需支付应退款额1的违约金。(10)、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处违约金50000元/次: 1)如发生劳务纠纷、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闹事、上访的; 2239、)不妥善处理因工伤、事故或其他原因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赔、补偿,而导致当事人或家属闹事、上访的。 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项目一览表序号处 罚 项 目1承包人施工驻地须悬挂安全生产标牌,违者每处承担1000元违约金。2承包人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接头处无包扎的;使用花线或劣质电线;不设电箱、漏电开关;施工现场未设安全警示牌,每处承担1000元违约金。3承包人出现以下情况每次承担2000元违约金:(1)施工车辆和机械带病上岗,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2)发生各种事故苗头及事故未及时不整改和隐瞒不报;(3)每次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无故不在位;(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悬挂操作240、规程;(5)作业人员酒后作业、机器设备带病作业的;(6)施工未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无记录的。4承包人施工现场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每人/次承担500元违约金:(1)不戴安全帽;(2)赤脚或穿拖鞋; (3)安全员、电工、装载机司机、运输车司机、吊车等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4)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危险地带的。5承包人驻地建设应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卫生、防火设施,违者每项承担5000元违约金。6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应按发包人统一要求设置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等宣传牌,违者每项承担5000元违约金。7承包人单项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标示牌的,关键施工点无安全员的,每次承担500元违约金。8施241、工现场管理人员不佩带工作证, 每人/次承担200元违约金。9承包人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承担1000元违约金。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以下方式(2)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为加242、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243、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244、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245、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246、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2019年 月 日乙方单位(联合体牵头):(盖章)法定代表人:地址: 电话:2019年 月 日乙方单位(联合体成员):(盖章)法定代表人:地址: 电话:2019年 月 日88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发包人): 承包人(承包人): 为确保 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发包人 (以下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称承包人),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一、发包人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247、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四)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248、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农民工)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249、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平安卡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它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带平安卡及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250、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失职违约,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251、验收后失效。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按协议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2 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252、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3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 3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6其它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在保修期满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清楚,发包人将剩余保修金无息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以下无正文)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四:履约担保格式(以银行出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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