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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市场地块建(构)筑物拆卸和土地清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39页)
货运市场地块建(构)筑物拆卸和土地清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3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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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52054 2024-07-29 39页 117.54KB
1、xx镇xx货运市场地块建(构)筑物拆卸和土地清表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发包单位: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 日期:xx 年 月 日发包人:(全称)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镇xx货运市场地块建(构)筑物拆卸和土地清表工程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xx市xx区xx镇 工程内容:本工程位于xx市xx区xx镇,主要对xx镇xx货运市场地块建(构)筑物的拆卸和土地清表,拆卸建筑物面积约244289.2、95平方米、土地清表面积约172899.01平方米;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相关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所规定的内容。 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包人工、包材料、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拆卸、包清运、包工程报建备案、包施工所需政府证明和施工许可文件、包结算、包风险、包税金等。3、合同工期预计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xx年3月计划开工(以发包人发出通知为准),施工总期:180日历天(具体各建(构)筑物拆除时间节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征收动迁工作进展情况按实安排。工期视乎3、实际需要,分批分次拆除。乙方在收到甲方拆除指令后必须24小时以内开工)。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现行国家、地方建筑行业相关标准执行,达到合格工程标准。5、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注:本项目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如有)(7)工程预算书(如有)6.2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4、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10.1合同订立时间: xx年 月 日10.2合同订立地点: xx市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工程质保期结束后自行失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5、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6、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7、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8、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9、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如有)(7)工程预算书(如有)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10、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4. 图纸4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11、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12、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13、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4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24小时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商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14、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15、理按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按现状提交施工场地16、。 (2)协助承包方完成施工所需水、电的接驳。 (3)协助承包方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及时联系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4)审核承包方所做的项目拆卸方案,及时对拆卸工作量进行核准,按规定支付拆卸费用。 (5)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服从发包方安排,编制拆卸方案,保证按拆卸方案施工,安全施17、工,文明施工,按时完成工程内容,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要求。 (2)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3)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方负责直接或间接因工程而导致的地下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的损坏,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和罚款; (5)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18、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的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19、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限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24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20、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以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1、 (2)项目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 1承包人必须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竣工。14.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22、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到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式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经国家或行业的质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23、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式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24、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25、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26、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27、政府在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合同价款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28、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29、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30、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和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31、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若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32、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商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建设规模,发包33、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院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就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院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 、34、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中确认后调整合同工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工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 ,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35、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该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36、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己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37、验收,从第15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于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38、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限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报告资料后14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39、,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者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的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1)。343质量保修40、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 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41、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42、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43、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44、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工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 承包人不得交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45、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该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4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4天向工程师报46、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报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交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程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47、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3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41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48、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权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49、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 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50、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至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 (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作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51、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52、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组成2、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顺序:按通用条款的解释顺序。 3、语言方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32适用标准、规范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53、产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行业标准 。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套数: /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 二、双方一般权力和义务51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 职务: /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 联系54、方式: 职权: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不提供水、电接驳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 (9)双方约定发包55、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编制施工拆卸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拆卸方案,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后,按照审核后的方案执行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通用条款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 。 (4)向承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到手续: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费用已包括在原合同价款内。(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须负全责56、保护所有成品,直至工程移交为止,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自行调查及核实所有可能受工程影响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并进行适当的保护。应用人力进行任何现有管线附近的土方工程。承包人并负责直接或间接因工程而导致的任何上述项目的损坏,一切用以调查,核实及保护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并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拆卸完建构筑物后,应将所有余泥渣土进行外运排放,搬走所有的施工机械、垃圾、剩余材料,并现场干净、整齐。所需57、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不提供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承包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水用电,并负责安装独立水表、电表及场地内水电管线,水电费每月按实际用量向供给人缴纳。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日之前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正式收到文件后七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内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情况: 因现场修改和增加工程而向发包人申请同意;发包方的变更通知及不可抗力因素 。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属隐蔽工程58、的由双方验收签证 。19、工程试车191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余泥渣土清运排放) 方式确定。(1)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非合同另外有规定外,总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中的单价已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的调价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临时用水、用电、余泥渣土排放费、赶工措施费、交通安全维护设施费、技术措施项目费、其它措施项目费、工程保险费等工程施工有关的费用及保证质量的各项技术措施费,59、并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文件时需要克服困难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6.1进度款支付:本项目60、拆卸费用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支付。承包人根据项目拆卸完成进度和工作量向甲方申请经费,经甲方确认后支付;26.2最终结算款支付:承包人方完成所有拆卸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清单,且拆卸现场经甲方验收审核合格后,甲方在20日内一次性将最终结算尾款(最终结算尾款=最终结算款已支付的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26.3 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需开具有效等额发票给甲方。七、材料设备供应 / 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指令和拆卸方案组织完成拆卸后,需报发包人组织现场验收,拆卸现场需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约定: /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61、: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通用条款第264条、通用条款 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通用条款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7争议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几种方式解决:(1)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62、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 。40保险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投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40.1,40.4、通用条款40.2款的内容,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 。41担保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但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的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 / 。42合同份数: 42.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总63、共八份,两正六副。其中发包人一正四副,承包人一正两副 。附件廉 政 合 同发包人:(全称)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64、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条规定处。2 发包人义务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 发包65、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 承包人义务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承包人66、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 违约责任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条和第 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 双方约定l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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