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总部大厦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8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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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6455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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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XX有限公司与填写设计人XX总部大厦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_2021_年_月_日_XX_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4一、工程概况4二、设计范围与服务内容4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5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5六、合同文件构成5七、承诺6九、签订地点6十、补充协议6十一、合同生效6十二、合同份数6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81. 一般约定81.1 词语定义与解释81.2 语言文字111.3 法律111.4 技术标准11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1.6 联络121.7 严禁贿赂131.8 保密132. 发包人132.1 发包人一般义务132.2 发包人代表142.3 发包人2、决定142.4 支付合同价款142.5 设计文件接收143. 设计人143.1 设计人一般义务143.2 项目负责人153.3 设计人人员153.4 设计分包163.5 联合体174. 工程设计资料17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174.2 逾期提供的责任175. 工程设计要求18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18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19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19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20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20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206.2 工程设计开始21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216.4 暂停设计22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23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237.1 工程设3、计文件交付的内容23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23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24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24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2510. 合同价款与支付2610.1 合同价款组成2610.2 合同价格形式2610.3 定金或预付款2710.4 进度款支付27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2710.6 支付账户28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2812. 专业责任与保险2913. 知识产权2914. 违约责任30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30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3115. 不可抗力31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31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32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3216. 合4、同解除3217. 争议解决3317.1 和解33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3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361. 一般约定362. 发包人383. 设计人39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93.2 项目负责人453.3 设计人人员453.4 设计分包463.6 专项设计人463.7 设计顾问465. 工程设计要求47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47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47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47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47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8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48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48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48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4910. 合同价款与支付4910.1 合同价5、款组成4910.2 合同价格形式4910.3 定金或预付款4910.4 进度款支付50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5010.7 其他价款支付约定51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5212. 专业责任与保险5413. 知识产权5414. 违约责任5515. 不可抗力5916. 合同解除6017. 争议解决6118. 其他61附件6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有限公司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总部大厦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总6、部大厦项目。2工程地点:。3规划占地面积:19986平方米,建筑容积率13.2,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263815.2,建筑限高265米(从室外地坪到建筑构架顶);建筑密度55%;绿地率15%。4土地属性:商业设施用地兼容商务设施用地(B1/B2)。5投资估算:约 元人民币。二、设计范围与服务内容(一)完成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以及相应地下、地上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含规划规定的红线范围以外的部分地下、地上通道的管线配套设计内容);(二)完成项目用地红线内和政府规定局部红线外的总平面设计(含市政综合管网);(三)完成单体建筑项目的建筑、结构(含抗震、超限、风洞试验)、给排水、暖通、电气(含强电、弱电7、),以及消防、人防、小市政、标准层综合管线设计、绿色建筑2星级设计(或美国leed认证相对应的设计)、配合二次机电设计等全工种的综合设计;(四)完成项目从方案设计(并含方案报批需要的相关材料配合办理报批手续)、初步设计(含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现场服务(驻场服务)、竣工配合服务等相关的后续服务、初设及施工图阶段的BIM分析、设计,作为设计总包对其专业分包设计人的管理、协调和配合等工作;(五)各阶段设计文件需满足建设部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XX市相关补充条例的要求。1.方案设计:设计人应按本合同、政府部门要求、国家规范规定完成方案设计,制作和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含方案估算),包括8、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设计图册和设计说明书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前述文件应充分满足初步设计阶段对方案设计成果的要求。2.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清晰地确定本项目的基本尺寸、各建筑特征、主要建筑功能、建筑体系、结构系统、建筑材料、重点部位的建筑节点大样以及采暖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系统与选型等。设计人应以初步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的形式将上述内容予以确定及描述并向委托人出具设计概算书。提交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各专业设计图纸的电子文件。在委托人上级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图纸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中全力配合,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设计。设计人应配合委托人完成总平面规划,以及建筑、结构(含抗震、超限、风洞试验)、消防、人9、防、交通、景观、绿建、幕墙、泛光、智能化、防雷等专项或重点部位设计的政府报审工作。3.施工图设计:设计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完成所有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工作。施工图纸设计深度满足最新的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施工图纸深度规定和相关规范要求,包括不限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4.施工现场配合:4.1设计人必须配合委托人开展本项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其它的招标工作,提出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标准,按照委托人安排参加有关的会议等。施工、调试、竣工验收阶段提供技术服务,设计人负责向委托人、监理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4.2 10、设计方需指派设计驻场人员,该驻场人员应为本项目设计主要参与者。驻场设计人员须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处理相关的技术问题。5.作为设计总包对专项设计的管理、协调及配合工作,如专项设计委托设计人进行招标的,设计人招标过程上报委托人审批。(六)完成环境评估、水土保持评估(含验收)、节能评估、交通评估、超限审查、风洞试验、绿色建筑设计、海绵城市设计、电梯人流分析、装配式建筑设计、户内简装设计、环境影响评价。(七)完成专项设计(限单价形式)包括:泛光照明设计(含主体及周围环境)、智能化设计、标识标牌设计(含交通规划设计)、供配电咨询与设计、燃气设计等工作。(八)完成专项设计(暂估价形式)包11、括:精装设计(公区、户内)、园林景观设计、幕墙设计顾问(含擦窗机设计、石材、铝合金门窗设计)工作。(九)发包人有权对设计范围、设计内容作适当合理的调整,由设计人重新提供相应阶段的设计任务书并报发包人审核。以限单价形式的专项设计费用由设计总包人在本次招标中投单价确定,限单价专项设计的由设计总包人组织招标,结果报发包人审批;若设计总包人自行实施的,需报发包人审批;以暂估价形式的专项设计由发包人审批控制价,由设计总包人组织招标,结果报发包人审批,中标价作为暂估价形式专项设计的付款金额,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若专项设计单位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更换专项设计单位。发包人有权单独发包暂估价形式的专项12、设计,设计总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签订三方合同,付款由发包人支付给专项设计人,设计总包人合同中的此专项相应剔除,专项设计协调管理费已在基础设计费中考虑,设计总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或专项设计人收取任何费用。三、工程设计周期(一)本项目主体设计周期累计为180日。1自委托人书面通知设计人方案及深化设计阶段启动之日起50日内提供方案及深化设计阶段成果文件;2自委托人书面通知设计人之日起60日内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含扩初设计)成果文件;如果当地政府没有强制性审查要求,则设计人的设计成果须由独立第三方进行设计审查,费用双方协商,将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概算)、审查证明和意见报于委托人。3自委托人书面通知设计人之13、日起70日内提供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成果文件。4以上工期含各阶段评审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时间;若因政府原因或非设计人原因等造成工期延误的,双方另行协商,起始日期以委托人书面通知设计人时间为准。(二)本项目专项设计周期要求序号内容方案设计时间初步设计时间施工图设计时间1装配式建筑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海绵城市设计、智能化设计与主体设计同步进行2标识标牌设计(含交通规划设计)、电梯深化设计、三网合一深化设计等35个日历天/40个日历天3供配电咨询与设计与主体施工图同步进行,在施工图完成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4外立面幕墙(含擦窗机设计、石材、铝合金门窗设计)、泛光照明、园林景观、室内精装修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营14、销中心60个日历天36个日历天40个日历天5环境评估、水土保持评估、交通评估等21个日历天内完成方案,10个日历天内完成报批评审(三)其它未明确的工期节点,双方另行协商,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字确认。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包干、暂定总价;2签约合同价为: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税率 。3税金根据取费基数按实调整,若国家政策引起税率调整,按不含税计价金额为基数调整。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15、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5)发包人要求;(6)工程规范、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配合发包人进行政府管理部门、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协调工作,设计人承诺设计文件和设计成果满足16、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和政府审查审批部门的深度要求,同时负责设计人内部设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管理。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XX 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包括一式 壹拾肆 份,发包人执 捌 份,设计人执 陆 份,其余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发 包 人: 17、(盖章)设 计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 人: ( 签 字 )代 理 人: ( 签 字 )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住 所:住 所:开 户 名:开 户 名:开户账号:开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18、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19、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20、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21、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22、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23、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24、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25、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26、(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27、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28、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通用条款第2.1.1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29、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30、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31、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32、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33、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34、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35、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36、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 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 37、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38、2 逾期提供的责任【此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39、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通用条款第5.1.2.2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5.1.40、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41、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42、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43、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44、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本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45、】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46、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此款不适用】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47、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此项不适用)。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本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48、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49、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50、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51、计文件。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52、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53、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54、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55、承担。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此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56、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1 合同价款组成【通用条款第10.1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 合同价格形式【通用条款第10.2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57、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58、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通用条款第10.3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 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59、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通用条款第10.5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60、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61、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通用条款第11.4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通用条款第11.5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62、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63、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 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通用条款第13.2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64、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65、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14.1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66、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14.2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67、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68、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69、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70、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 合同解除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本款不适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本款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暂停设计期限71、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 争议解决17.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72、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 争议评审【通用条款第17.3条不适用】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73、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74、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8专项设计人:专项设计范围内的工作,需由设计人独75、立分包的第三方专项设计,经设计人选聘从事本项目第三方专项设计工作的设计人,选聘结果报发包人审批,暂估价形式的专项设计人参考合同其他要求。1.1.2.9设计顾问:指设计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聘请的专业技术顾问,以满足本项目设计品质的更高要求。除发包人直接选聘的除外,原则上设计顾问由设计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详见设计任务书。1.4 技术标准详见设计任务书。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1.6 联络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76、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6.4 书面通知或其他书面信息应在下述情况下应视为送达:(1) 以快递服务、航空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送的,交付至接收文件地点时视为送达。专人递交的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2) 以其它电子通讯发送的,全文清晰并成功发送后即视为送达。(3) 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含查无此地址、接收人已搬离77、原地址的情形),自寄出之日起5日内视为送达。(4)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5)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合同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前述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1.6.5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日通知另一方。一方未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变更联系方式或提供联系方式错误,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其他方按其变更前地址或以其提供的错误联系方式发出78、的书面文件、通知等,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1.6.6 合同双方的日常交流、沟通可以使用电子邮件,为此合同双方人员应相互交换、通报可靠的电子邮件地址。但任何文件如要对相关方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则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和送达。任何合同性质的文件在其电子文本与平面文本不一致时,以平面文本为准。1.8 保密1.8.1 保密期限:保密条款为永久性生效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而失效。1.8.2 除非法律、政府管理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书面明确要求或经本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双方不得向其他任何个人、企业、单位、政府机构披露、泄露本合同任何内容,也不得披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各自从其他合作伙伴获得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79、设计人出于执行本合同义务的需要,可以向有关工程师、咨询顾问或供货商等提供必要的信息,但其在提供此类信息时应通过合同或其它方式要求接收信息者不得向其他方披露或转播该信息。1.8.3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设计人保留使用发包人主动在媒体上公开的项目形象和资料进行专业推广和出版的权利。1.8.4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向第三人透漏、泄漏或转让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发包人非公开的资料,或将资料使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如发生以上情况或由此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发包人对等地保护设计人的保密资料或信息。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通用条款第80、2.1.1条不适用,代之为:发包人应遵守法律,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长的设计周期,不承担相关费用。2.1.4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有效性负责。2.1.5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的派驻人员,提供办公场所。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 发包人决定2.3.2 81、发包人应在20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4 设计计划管理设计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总体设计进度要求,制定本项目的设计管控进度计划,制定并审核各分项设计的进度计划、实施方案,控制、管理项目的实施进度,使其符合本项目的设计进度要求,定期(按月、周)向发包人汇报。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2)设计人应将发包人要求的设计计划节点分解,并按计划完成相关设计工作及提交设计成果,不得延误设计节点。(3)设计人应按规定完成三级管控:周计划、月计划、总计划82、。此外,设计过程中,每周五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进度情况。(4)设计人与发包人共同负责本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建立双方沟通机制,双方应举行设计互通会议,项目主要设计参与人员不得缺席,设计人应每周向发包人反映设计进度情况。3.1.5 设计质量管理设计人必须对本合同范围内项目工程设计质量负全部责任,并结合自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将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贯穿始终。(1)设计人递交的设计文件,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流线、建筑空间等应满足发包人对项目高品质的要求,如发包人提出疑义,设计人应自检并积极配合修改调整。(2)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本项目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83、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3)若因设计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可根据受损失部分扣减该阶段应付的部分或者全部设计服务费,并要求设计人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4)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资料及文件,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如有需要,应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5)在项目设计过程中,如有可运用于本项目的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应及时向发包人推荐,或应发包人要求,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提供科学评估及来源证明,经发包人认可后,落实到设计成果中。(6)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设计所涉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供应商/厂家等信84、息和图文资料等相关信息供发包人参考,协助发包人确认相关材料,但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7)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本项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8)协助发包人确认施工材料的样板,包括产品质量、规格、颜色等。按发包人要求参与实地考察,设计人费用由设计人承担。(9)对发包人书面提出的一切文件需由设计人处理或执行的,设计人须于收到文件后最迟2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执行,情况紧急的,应在3小时内答复或执行。(10)设计人在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建筑专业提资料阶段及建筑专业方案和施工图出图前的阶段审查时应控制方案和施工图对概念方案的落实情况,并控制各项报建面积指标的变化。(11)发包人聘85、请的第三方机构可对设计人提供的各阶段成果性文件进行审核,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参加第三方审图会,若审核发现存在必须修正或修正后能降低本项目成本的,设计人需对该部分无偿进行修改。3.1.6 设计档案管理(1)项目的信息结构、分类和编码规则应与发包人的信息管理系统相匹配。项目文件资料应随项目进度及时收集、处理,并按项目的统一规定进行标识。(2)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有关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定,将合同内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归档。(3)设计人直接发包的设计分项成果文件的归档工作由设计人负责并提交发包人备案。3.1.7 其它责任(1) 本项目的专项设计不能免除设计人按本合86、同的约定履行全部责任与义务。设计人应管理专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促使专项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建筑品质、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本项目设计理念的要求提供设计成果,并对此承担管理责任。所有专项设计人完成的设计文件应由设计人确认并向发包人提交。(2) 地下结构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设计人必须保证每周至少派【2】名设计工程师驻工地现场每周不少于【3】天;其余施工阶段,设计人必须保证每周至少派【1】名设计工程师驻工地现场每周不少于【3】天,以发包人实际施工需求为准。(3) 本项目设计驻场人员至少有5年工作经验,做过类似项目,具备相应职称,并有设计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且相关设计人员不得随87、意更换,如人员有所变动,需提前7日申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的许可,但特殊情况如死亡、伤病、离职、意外等除外。设计人按本合同的要求派驻的设计代表的工作,属于设计后期服务的一部分,其费用已经包括在设计人的设计服务费中。设计人不得就此项设计后期服务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额外费用,除非发包人同意。(4) 在施工阶段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地点派发包人要求的专业人员提供设计现场服务,解答施工过程中与设计的相关问题:一般问题设计人专业人员36小时内到现场解决;重大或紧急问题设计人专业人员6小时内到现场解决服务。对问题的定性由发包人根据现场情况确定。(5) 对于设计人提交的所有经过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图纸、材料88、样板及相关文件,在项目各阶段的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规范贯彻执行。若设计人发现该等文件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规范相冲突,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供解决方案供发包人审批,在发包人书面同意前,设计人不得变更该等文件。若设计人未能及时发现该等文件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规范相冲突,而造成后期拆改,其费用应由设计人全额承担。(6) 设计人不得对已批准确认的设计擅自做出任何增减或修改,如必须修改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同意。(7) 对于专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图纸必须经设计人审核确认后再提交给发包人,设计人应确保专项设计图纸内容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若设计人未能及时发现该等89、文件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发包人保留其索赔权利。(8) 在设计过程中,如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师就本项目各专业提出相关的设计指导意见(以书面形式),只要该指导意见不违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设计人必须予以采纳,并在设计图纸中得到落实,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负责全额赔偿。(9)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设计,按照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和设计人直接分包的专项设计人之间的任何纠纷都不应影响本合同履行。(10) 设计人内部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的任何变化都不应影响本合同履行。(11) 设计人不得以查勘现场时的误解为由要求追加费用,并影90、响本合同的履行。对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信息,设计人有义务充分运用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尽职分析、判断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将分析情况反馈发包人。设计人确认以上各项文件后,在设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否则,因此产生的设计问题或时间延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设计人承担。(12) 本项目设计时应在符合中国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遵守发包人的关于项目造价的要求。设计人应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及时将该阶段的设计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发包人将安排专业人员,对项目概预算控制提出专业意见,并在设计人开展相应设计工作前及时将意见反馈给设计人。设计人应与上述专业人员协调合作,对其有关造价、成91、本的意见给以高度重视和充分考虑,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相应设计,满足发包人要求。(13) 设计人应努力做到所有设计方案经济合理,并做到认真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如发包人认为任何设计部分在经济上不合理,均有权向设计人提出质疑并要求设计人协助解决问题,设计人对此应予以充分理解和积极配合。设计人应尽力满足发包人对限额设计的要求,如结构含钢量和混凝土含量、强度等级,应控制在经济、合理的范围之内。(14) 设计成果及设计文件满足政府管理部门对本项目的相关批复要求。设计人应与发包人紧密配合,及时与政府管理部门沟通。由于设计人没有及时、充分了解或理解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要求,导致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设计人应无偿92、提供修改服务,并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提交修改后的成果。(15) 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相关顾问单位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报建、成本、销售顾问等,设计人在完成正式设计成果之前,配合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报批用文件,时间上必须满足发包人办理手续的进度要求,上述服务内容所连带产生的所有各类费用已包括在设计费总价内,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设计费用的增加。(16) 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人应有书面的图纸交底清单,与设计文件成果同时存档。(17) 各阶段设计文件和设计成果,设计人应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提交审查。设计人应为审查提供必需的设计文件及方便,接93、受审查意见。根据审查的结果及时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调整。发包人只接受通过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查及通过政府管理部门审查的设计文件为最终设计成果,但最终设计成果并不免除设计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质量责任。如项目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不要求对初步设计阶段成果进行审批,但初步设计文件仍需要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才能作为最终设计成果。(18) 在工程施工阶段,设计人应当参与本合同相关的本项目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分析、讨论;无论施工质量或安全事故是否是设计人造成,设计人均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从专业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若施工质量或安全事故非由设计人过失或过错造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19) 设94、计人应组织人员负责现场不按图施工问题检查,在项目施工建设周期内,设计人应制定巡检计划表(设计人收到发包人通知要求制定巡检计划之日起,2日内完成计划制定并以书面盖公章形式递交给发包人),根据施工进度和现场需求,组织本项目各专业负责人及相关设计师对项目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将检查出的不按图施工问题、优化提升的地方形成书面文件报发包人(巡检报告在巡检之日后3天内递交给发包人)。(20) 设计人应当积极配合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设计人配合本项目竣工验收的工作,属于设计后期服务的一部分,其费用已经包括在设计人的设计服务费中。设计人不得就此项后期服务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额外费用,除非发包人另行书面同意。(21) 在95、设计人服务范围内,发包人书面提出的相关文件需由设计人处理或执行的,设计人须于收到文件后最迟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执行,情况紧急的,应在1日内答复或执行。(22) 发包人有权监督、检查设计人的履约情况,设计人有义务就其履约情况提出正式和非正式的报告。(23)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代表负责人,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96、更换的原因,提供继任人的相关资格证明和简历,满足本合约并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设计人应确保,相关人员的更换不会影响其满足本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15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3.3 设计人人员3.3.4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撤换发包人认为不适当的人员,并且设计人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重新委派。设计人须明确一名设计管理人进行双方所有事项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该人员必须贯穿项目始终。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设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管理人员,新的管理人员资历经验等不得低于被替换的管理人员,且应当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征求发包人意见,相应费用及工程延97、期损失由设计人承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变更人员的,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管理人员变更费用人民币【10000】元/人次。发包人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不能达到服务要求的人员,设计人应当及时调换。设计人每次调整后新的人员确保自发包人提出要求之日起2日内到岗。3.4 设计分包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设计分包。本项目合同范围内的专项设计属于设计分包范畴。设计分包由设计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责任与义务。3.6 专项设计人3.6.1以暂估价列入专项设计范围的专项设计人,发包人审批控制价,由设计人选聘,结果报发包人审批,根据中标价作为暂估价形式专项设计的相应付款金额。发包人有权单98、独发包暂估价形式的专项设计,设计总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签订三方合同,付款由发包人支付给专项设计人,设计总包人合同中的此专项相应剔除,专项设计协调管理费已在基础设计费中考虑,设计总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或专项设计人收取任何费用。以非暂估价的专项设计范围的专项设计人由设计人选聘,结果报发包人审批。专项设计的范围:序号内容备注1幕墙设计顾问(含擦窗机设计、石材、铝合金门窗设计)暂估价2泛光照明设计(含主体及周围环境)设计总包范围内3智能化设计设计总包范围内4精装设计(含营销中心样板间设计)暂估价5标识标牌设计(含交通规划设计)设计总包范围内6景观设计暂估价7供配电咨询与设计设计总包范围内8燃气设计设计总99、包范围内3.6.2本项目的专项设计人不能免除设计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责任与义务。设计人应负责专项设计工作,促使专项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建筑品质、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本项目设计理念的要求提供设计成果,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专项设计人完成的设计文件应由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确认并向发包人提交。3.6.3如果设计人具备实施某专项设计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现行中国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设计人可申请自行实施,报发包人审批。设计人选聘专项设计人的过程,不得违背现行中国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虽发包人对结果进行审批,不免除设计人的相关责任。3.7 设计顾问发包100、人有权自主聘请独立的顾问,在本项目中就设计问题向发包人提供决策咨询,或在设计过程中协助设计人提供服务。对发包人独立聘请的顾问所提出的专业意见和建议,设计人在设计工作时应充分尊重和积极采纳。不能采纳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书面充分说明原因,最终由发包人决定是否采纳,设计人应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决定。发包人聘请的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电顾问、结构顾问等。3.8独立专业设计人独立专业设计人:是指由发包人单独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人。独立专业设计人与发包人直接产生合同关系,其设计费用另行计算,即不包括在设计人设计服务费中。设计人应与其设计职责相关的独立专业设计人通力合作、协调。独立专业设计人指负责101、如:基坑支护设计等。设计人应对独立专业设计人进行相应的协调、配合、服务工作,以促使独立专业设计人的设计能够满足项目的品质、质量、进度和相关审查要求,相关费用已在基础设计费中考虑。4.2 逾期提供的责任通用条款第4.2条不适用,调整为: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102、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设计文件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或政府审批后必须按照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调整,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详见设计任务书。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建筑类型建安成本限额指标(元/)备注地下室4545以地下室面积为基数,包含土方、支护、基础及桩基、结构、防水、粗装修、公区精装修、智能化、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机械停车设备、人防设备、发电机。不含基坑支护、土方、桩基工程。商业7000以地上商业建筑面积为基数,此指103、标包含主体结构、外立面,粗装、部品工程、公区精装修(公区装修面积单方3000元)、电梯、智能化、消防、通风空调、亮化工程、电气、给排水及相关设备、LEED认证建设费等专业分包在内的全部建安成本。塔楼A(甲级写字楼)7000以地上塔楼A业态建筑面积为基数,此指标包含主体结构、外立面,粗装、部品工程、公区精装修(公区装修面积单方4000元)、户内简装(套内面积单方750元)、电梯、智能化、消防、通风空调、亮化工程、擦窗机、电气、给排水及相关设备、LEED认证建设费等专业分包在内的全部建安成本。塔楼B6000以地上塔楼B建筑面积为基数,此指标包含主体结构、外立面,粗装、部品工程、公区精装修(公区装修104、面积单方4000 元)、电梯、智能化、消防、通风空调、亮化工程、擦窗机、电气、给排水及相关设备、LEED认证建设费等专业分包在内的全部建安成本。各专项设计按照业主提供专项设计任务书进行限额设计,总限额按照上表控制。5.1.2.6 对于设计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交的设计成果(包括各阶段的工作成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发包人要求完成。对于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设计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修改,直至符合本合同规定及有关政府规定的全部标准和要求。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应满足建筑法、各阶段设计任务书、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105、度规定(2016年版)及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等,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本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详见设计任务书。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10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106、6.1.3设计周期系设计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所需的全部期限,已综合考虑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政府大型会议、疫情期间政府采取管控措施等全部影响工期的因素,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周期不予顺延。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后,按照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 工程设107、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2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3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通用条款第6.4.1条不适用,代之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延长的设计周期。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3依据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进度时限性的要求,发包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缩短设计周期,设计应达到发包人要求,具体108、期限由双方依据政府部门文件协商确定。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详见设计任务书。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并按照发包人要求。8.8 发包人对设计方案及设计变更方案的同意、批准或审批等行为均不构成免除或减轻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的相关责任。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109、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办公场所。9.2通用条款第9.2条不适用,代之为: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设计人应当在施工图(含大设计、各子项和分项施工图)文件成果交付后20日内对施工现场进行图纸交底工作。同时,发包人应当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1 合同价款组成通用条款第10.1条不适用,代之为:设计费总价由基本设计费和专项设计费两部分组成,均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10.2 合同价格形式通用条款第10.2条不适用,代之为:(1) 基本设计费为固定单价包干,暂定总价合同,基本设计费单价为 元(含税),税率为 ,不含税基本设110、计费为 元。暂定总建筑面积 ,暂定基本设计费总价为 元(含税)。包括完成本合同要求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全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阶段设计费、赶工费、交通差旅费、各类图纸费用、设计配合费、专家评审费(包括不限于超限、桩基础选型等)、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外出考察费用、传真、邮寄及速递费用、水电及通讯费、材料费、设备费、软件费、驻场人员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税费、保险费、设计总包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以及本合同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所需的全部费用。发包人无须就招标文件所述的招标内容向投标人或其人员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基本设计费=基本设计费综合单价总建筑面积基本设计包含:方案阶111、段、初设阶段、施工图阶段(含户内简装设计)、施工配合、施工图及施工阶段BIM、专项设计协调管理费、水土保持评估(含验收)、环境评估、节能评估、交通评估、风洞试验、超限设计、海绵城市设计、绿建二星设计咨询、电梯人流分析、人防设计、防雷设计、装配式建筑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户内简装设计等工作。(2) 专项设计费为固定单价包干,暂定总价合同。包括完成专项设计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全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阶段设计费、赶工费、交通差旅费、各类图纸费用、设计配合费、专家评审费、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外出考察费用、传真、邮寄及速递费用、水电及通讯费、材料费、设备费、软件费、驻场人员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112、税费、保险费、利润及税金等以及本合同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所需的全部费用。发包人无须就招标文件所述的招标内容向投标人或其人员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专项设计费=各专项设计费综合单价相应面积序号内容单价(元/)面积()暂定总金额(万元)备注1幕墙设计顾问(含擦窗机设计、石材、铝合金门窗设计)暂估价,按实际招标结果调整2泛光照明设计(含主体及周围环境)3智能化设计4精装设计(含营销中心样板间设计)暂估价,按实际招标结果调整5标识标牌设计(含交通规划设计6景观设计暂估价,按实际招标结果调整7供配电咨询与设计8燃气设计9专项设计费总价(1+8)(3)规划审批后各阶段经政府确认或委托人最终113、签字确认同意后,若因委托人自身原因提出修改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规范的变化,该更改均构成附加服务,但设计修改量不超过阶段设计量10%的,设计人免费进行修改,超出部分委托人应按增加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附加服务费,具体金额按照阶段超出部分增加工程量/阶段总工程量*基础设计费*阶段系数,方案阶段、初设阶段、施工图阶段系数分别为21%、21%、34%,具体设计修改周期等双方协商确定。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预付款的比例为基本设计费的10%。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定之日起后30个工作日内,同时设计人提供同等金额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至114、本合同终止之日。10.4 进度款支付10.4.1通用条款第10.4.1条不适用,代之为:1.基本设计费支付进度按以下约定进行:(1)合同签定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基本设计费”的10%的预付款,同时设计人提供同等金额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至本合同终止之日;(2)委托方确认提交的方案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基本设计费”的20%;(3)委托方确认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通过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基本设计费”的20%;(4)委托方确认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图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基本设计费”的25%;(5)专项设计施工图全部完115、成或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基本设计费”的10%;(6)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封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基本设计费”的5%;(7)本工程施工完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基本设计费”的5%;(8)配合总包完成竣工图,并办理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款项,即基本设计费的5%。2.专项设计费的支付(1)完成相关专项方案设计、营销中心施工图设计(如有)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在办理完请款手续后30日内支付该专项设计费的30%;(2)完成项目相关专项初步设计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在办理完请款手续后30日内支付该专项设计费的15%。(3)在提交相关专项全116、套施工图纸,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审图机构等)审查合格文件批复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办理完请款手续后30日内支付该专项设计费的40%。(4)专项施工完成对应合同额的70%,在办理完请款手续后30日内支付该专项设计费的5%。(5)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要求办理完结算手续后30日内支付专项设计费的10%。3.暂估价的专项设计费为设计人相关招标的中标价作为付款依据。10.4.3 付款限期:双方共同确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逾期付款,但不超过30天的,设计人予以认可,设计人不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要求和经济补偿,亦不会因此造成本合同履行的停滞。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在设计人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后 2011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申请。结算价=基本设计费*核定总建筑面积+各专项设计费单价(非暂估价的专项设计)*核定相应面积+中标单价(暂估价的专项设计)*核定相应面积 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合同约定其他可调费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因设计人原因及本合同约定情形、法定情形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若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占相关阶段的全部任务量的比例支付设计费。10.7 其他价款支付约定10.7.1 除支付预付款外,各阶段需取得双方共同出具的最终阶段性设计成果确认函,确认设计成果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深度要求,方可支付设计费。10.7.2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云信/银信/支票/承118、兑汇票等。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各阶段费用前开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若由于设计人不提供请款资料、发票或提供的请款资料、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延付或拒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0.7.3 设计人应依据本合同规定,将其授权代表签字的请款资料和发票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保证在收到该请款资料后尽快征求设计管理人有关该项请款资料的意见以确定付款额。发包人如果批准该请款资料,应于收到该请款资料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支付获批准的款项。如果发包人不批准该请款资料,发包人应于收到该请款资料的30个工119、作日内书面向设计人说明不批准付款的原因。10.7.4 设计人应保证上述账户信息合法、真实、有效,发包人向前述账户付款后即视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如因设计人提供账户问题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设计人承担;如设计人开户银行或账号、账户名称有改变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设计人承担。10.7.5 若设计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关责任,且不予免除设计人开具合规合法发票的义务。设计人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日内将发票送达发包人,逾期送达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设计人承担赔偿责任。10.7.6 如因设计人原因在送达发包人之前发生发票丢失、灭失的,由设计人自行承120、担相关责任,重新开具发票,并确保发包人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设计人承担。10.7.7 在送达发包人之后如发生发票丢失、灭失的,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及时提供有关丢失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提供设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通用条款第11.4条不适用,代之为:11.4设计文件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或政府审批后,发包人由于非设计人过错要求设计人进行的设计变更,或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而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信息错误或缺失造成设计文件的设计变更。变更使121、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设计周期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如果设计人认为应该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按照专用条款第11.5条执行。通用条款第11.5条不适用,代之为: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合同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设计人不得因该本条事项而影响相关设计服务工122、作。11.6 设计人应保质保量完成设计文件,对其设计深度、质量负责,尽力做到减少设计变更,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总设计变更数量应控制在150个以内,结构专业的单专业变更数量不超过50个,但依据发包人为提升本项目品质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进行的设计变更除外。在向发包人报告设计变更需求或情形时,应详细说明设计变更的范围、性质以及其对项目工期、造价、材料设备供应的影响,并包括相应的详细估算,并在取得发包人的批准后进行设计变更。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的设计费用已经包括在设计人设计服务费中,不得另外向发包人收取。设计人发出的所有变更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出图章与注册章以及项目负责人签字123、。11.7 设计人应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监控、管理、台账和审批的制度,设计变更前应提交设计变更申请书,取得发包人的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此制度。11.8 设计人负责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及时修改设计,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有关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应直接发给发包人,不得直接发给施工方。一般情况下出具设计变更申请书、设计变更、签字确认时间应控制在【4】日内。11.9 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双方协商需提交的设计变更,设计人应在遵循国家、行业规定、和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内提交电子版变更文件。正式纸质版变更文件应在 5 日内送达11.10 设计人应保质保量完成设计文件,对其设计深度、质量负责,因设计124、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费累计超项目主体施工合同金额的【0.8%】,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基本设计费”的20%作为违约金;因设计原因产生变更费用超50万的单项设计变更,设计人除向委托人支付相应损失外,还应支付“基本设计费”的5%作为违约金。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4设计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将购买上述保险的证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交由发包人存档。设计人有义务在本合同期限内保持保单的有效与延续。如有任何保险单可能被取消或失效的情形出现,设计人应提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负担自己的保险费用。如果设计人保险安排发生变化,譬如更换了保险人或变更了赔付额或保单有效期,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125、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本合同履约期间内的有效保单不低于上述约定保额。12.5设计人保单因任何原因失效或被取消或保额不足都不免除该设计人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13. 知识产权【通用条款第13.2条不适用,按专用条款执行】13.2 本合同项下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数据、计算、模型和样品等)的知识产权(除署名权外)和相关财产权利均归发包人所有,相关的知识产权转让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价中。设计人享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发包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设计成果在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项目中使用且无须取得设计人同意或支付任何费用。发包人可在自己宣传用的126、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转载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文件。设计人如需出版、介绍、推广项目的相关信息,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13.6 设计人因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发包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模型、分包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图纸等),以及设计人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全部设计成果和资料,均属于发包人的商业机密,设计人不得随意复制,不得向与履行本合同无关人员或第三方展示、传阅,也不得为非本合同目的进行利用。设计人不得泄漏发包人提供的任何信息和资料。13.7发包人有权为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需要而使用设计人的名称和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127、络媒体等,且无需另行征求发包人同意,也无需支付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公开的对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进行介绍和评论。设计人承诺:发包人此种形式的介绍和评论不构成侵权。13.8 本合同终止,不影响设计人根据本条约定应当承担的保密和知识产权责任。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2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迟付款的,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时间自付款宽限期(30天)满后第1天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当月全年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拖延支付天数,但设计人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6 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或成果的日期应满足设计任务要求128、。如发包人与设计人就相关阶段设计文件或成果提交日期达成宽限谅解并签署备忘录,则按该备忘录执行。发包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达成宽限谅解。如设计任务书或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发包人与设计人未达成宽限谅解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设计人未按时提交设计文件或成果的,应认定为设计人迟延履行义务。设计人迟延履行义务的,发包人除依合同约定要求赔偿外,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发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以使设计人无法遵循设计任务书或合同约定规定履行义务的,不视为设计人迟延履行。14.2.7 设计人因其疏忽、错误等过错或其他设计人的原因,导致迟延履行向发包人提交全部方案设计成果、全部施工图成果或设计变更及本合同约定129、的其他成果性文件的,迟延时间自合同约定履行期届满后次日开始计算,每项次违约金按人民币【5000】元/日计算,违约金从该阶段对应的设计服务费中扣除。违约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约谈设计人法定代表人,督促整改事项;若违约10天以上设计人仍无法提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追偿延期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违约金、罚款等)。14.2.8 设计人提交的过程资料、成果性文件不满足方案、初设时合同约定的要求,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发生3次以上,发包人有权约谈设计人法定代表人,督促整改事项;发生5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追偿延130、期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违约金、罚款等)。14.2.9 在设计施工图(含子分项和专项施工图)阶段,若设计人所属本项目的各专业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经济等,若彼此配合不利,在图纸外审复审后2次仍无法通过时,每发生1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违约金,如造成工程延期的,还应赔偿发包人因工程延期受到的经济损失,且不能免除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毕并通过外审的要求。14.2.10 方案阶段,设计人应进行工程造价估算,超过发包人提供的设计限额的应及时与发包人沟通。经发包人复核后若仍超设计限额的,设计人应在发包人确定的期限内及时免费修改,131、经发包人同意除外。14.2.1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方案阶段确定的设计限额,设计人应编制工程造价概算,超过发包人提供的设计限额的应及时与发包人沟通。经发包人复核后若仍超设计限额的,设计人应及时免费修改;在确定工程造价调整方向后,设计人应在发包人确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若不能按协商的期限内修改的,每延误1日,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日的违约金;违约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约谈设计人法定代表人,督促整改事项;若违约10天以上设计人仍未完成修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造成工期延期,设计人承担发包人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违约金、罚款等)如造成工程延期的,还132、应赔偿发包人因工程延期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14.2.12 由于设计人原因导致施工图预算或工程费用超出本合同约定建设标准的,设计人不能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修改完毕的,设计人应按每逾期1日人民币【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造成工期延期,设计人应承担发包人由此多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违约金、罚款等)。14.2.13 设计人出具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申请书、签字确认时间违反本合同约定,每发生1次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违约金,造成工程延期的,应赔偿发包人因工程延期多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违约金、罚款等)。设计人未按合同约133、定时间提交变更文件的,每发生1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造成工程延期的,应赔偿发包人因工程延期受到的经济损失。14.2.14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设计成果未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要求,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并应负责继续无偿完善、修改设计,直到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如若设计人修改成果文件超过3次,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14.2.15 设计代表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服务,以满足现场需要,设计代表无法满足现场施工需要或不称职的,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派出能满134、足本合同约定要求的人员替换。如设计人逾期未更换人员或连续两次更换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1次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违约金。造成工程延期的,还应赔偿发包人因工程延期受到的损失。如因设计人的人员任何不当行为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该赔偿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14.2.16 设计过程中,设计人每周未按时向发包人递交设计进度情况,每发生1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作为违约金。施工过程中,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对项目进行巡检及递交巡检报告,每发生1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违约金。14.2.17 施工阶段设计人如未按发包人要求指派相应设计师在约定时135、间到场,每发生1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违约金,设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设计现场服务,如造成工程延期的,还应赔偿发包人因工程延期受到的经济损失。14.2.18 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擅自分包或转包本合同项目约定任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设计费用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19 如设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购买保险或提交购买凭证,发包人有权在应付的设计费中直接扣除上述保险费,用于购买本项目设计责任保险,设计人无异议。14.2.20 若由于设计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施工拆改,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向发包人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设136、计人应承担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14.2.21 如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竣工验收,设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14.2.22 设计人在发包人决策前已就相关风险向发包人预警的情况下,并不会减轻或者免除设计人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14.2.23 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资料、成果性文件的修改建议、审查、确认、批准或不批准均不予免除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的相关责任。14.2.24 设计人不按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发包人聘请的施工图第三方机构的审图工作;每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14.2.25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设计人员的,发包人有权解137、除合同。设计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设计人员的,或更换后人员仍不能达到服务要求的,或更换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岗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每人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项总承包管理费的百分之一及相应分项设计费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14.2.26 设计过程中,每季度需对设计人进行服务商(建筑设计类)考核,根据考核内容要求,设计人未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考评分数低于60的,每发生1次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00】元作为违约金;考评分数低于70分的,每发生1次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作为违约金;考评分数低于80分的,每发生1次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138、0000】元作为违约金。 14.2.27 设计人未认真履行设计总包的责任,包括不限于设计进度跟进、认真校核各专项设计图纸、管理协调专项设计单位、督促专项设计人认真履行合同等,设计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2.5%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该专项设计的管理费。14.2.28 本合同所指的发包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损失、物质投入损失、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行政罚款、赔偿金等。14.2.29 未经甲方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设计总承包管理负责人或者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须139、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5万元/人次。14.2.30 各阶段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突破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的,乙方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乙方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内。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为避免疑问,恶劣的天气情况不包括在不可抗力定义的范围之内。15.4 其他考虑到设计人对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做出的努力,设计人的工作进度经与发包人商定可予以延长,并通过共同签署的变更单的形式正式予以确认。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发出的有关不可抗力的通知,除另有约定外,不应认为是对本合同下任何一方任何权利和义务的取消。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140、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双方需友好协商,解除合同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专用条款增加:(7)如果由于设计人过错或过失导致设计文件或成果提交的延误超过宽限期或新期限后10日,经发包人书面催告仍未能在其后10日内纠正,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6.5如果本合同因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16.1和16.2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合同双方应立即进行清算,应付未付的款项应在清算完成后30日内付清。16.6 如果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则设计人应保有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并有权在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30日内获得就合同解除时已完成或部分完成的设计服务对应的费用。如果因设计人141、过错导致本合同解除,则设计人应返还在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已支付给设计人尚未完成的设计服务内容相对应的设计服务费用,并赔偿发包人因合同解除造成项目的一切损失。16.7若合同任何一方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合同相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救济。(1)一方正处于申请破产或解散过程中;(2)一方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或其它丧失声誉及履约能力的行为;(3)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在收到合同相对方书面通知后超过10日拒绝改正的。17. 争议解决17.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此产142、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2)向 人民法院起诉。18. 其他18.1 发包人有权单方提前30日发出书面通知,变更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服务的范围,包括增加、减少和更改。当要进行以上变更时,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签署书面文件,以记载所增加、减少和更改的委托事项和设计人新提供的设计服务的范围。18.2 本合同在未经发包人和设计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但发包人将合同转让给其上级公司或与其属于同一集团的关联公司不需要设计人的同意。发包人应当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通知设计人。本合同任何一方如果更换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或股东将不被认为是转让,但此类更换如果有可能影响到143、本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之履行的,相关方必须在此情况出现后5日内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18.3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附件附件1:设计任务书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4:廉政协议书附件5:诚信合规协议附件6:服务商(建筑设计类)考核表附件1:设计任务书另册。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1方案开始3天前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方案开始3天前3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建筑钉桩144、图各1方案开始3天前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方案设计开始前3天提供初步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详细勘察报告5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6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7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8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9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1施工图审查通过后15天内10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1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11XX总部大厦项目前期策划及产品设计服务报告1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12BA0902120地块城市设计与规划管控图145、则1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13XX总部大厦概念设计方案1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14其它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15竣工验收报告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3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序号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项目拟任职务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除各专业负责人外,每个专业配备设计人员不少于2名。附件4廉政协议书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确保本工程的廉洁实施,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甲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恪守146、。一、双方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严格执行本工程一切合同文件。(三)甲乙双方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六)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向其上级单位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二、甲方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二)147、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本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三、乙方义务(148、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149、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五、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其上级单位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单位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六、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七、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150、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5诚信合规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是双方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愿共同遵守。一、公务人员的定义本协议中的“公务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单位的下列人员:(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士;(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 或皇室成员;(四)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二、遵守反腐败法律乙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151、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 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乙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一)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1152、.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4.协助乙方、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二)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 的职责或义务。三、持续义务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乙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15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四、公务人员参与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方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此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或员工成为公务人员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五、无私设资金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相关。六、合规声明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七、赔偿乙方承诺:甲方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154、员、董事、员工及股东不承担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损失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八、终止权根据可靠消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甲方认为乙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乙方实质违反本协议。无论乙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惩罚,甲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罚金或对乙方支付赔偿。九、审核权乙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同意,经甲方事先通知,甲方或甲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甲方155、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应由甲方独立承担。十、费用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完 全由乙方承担,甲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十一、调查通知乙方同意,如其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甲方;此外,如乙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甲方。咨询举报邮箱:integritycompliance。甲方(采购人):(盖章)156、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乙方(成交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附件6:服务商(建筑设计类)考核表分类项目主要考核内容考核阶段考核的问题及评述得分建筑设计总体服务(60分)1.按投标承诺中配备相关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设计人员,并确保设计团队稳定,设计单位不主动更换负责人和相关设计人员,同时确保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不离职。(6分)(扣3分/每项)项目全阶段2.建筑、结构、设备、绿建、海绵城市、装配式、其他专项设计先进合理、安全经济,图纸表达清楚、准确无误、无缺错漏碰。(15分)(扣1分/10个变更或甲方聘请的第157、三方审查单位审查的限额设计问题,非设计原因变更除外)项目全阶段3.无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供应商。(2分) 项目全阶段4.是否履行设计总包责任,按合同约定配合甲方各阶段、各专项图纸审查、备案工作,并确保审图机构审查意见不超过两次。(3分)项目全阶段5.是否未经甲方同意违规外委设计(包括总承包范围内的专项设计单位外委)。(3分)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6.是否服从甲方相关指令。(6分)项目全阶段7.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任务书要求、合同要求进行设计,或擅自降低设计标准。(3分)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8.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158、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6分)(扣3分/每项)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现场配合阶段9.因设计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4分)(扣4分/每项) 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现场配合阶段10.因设计原因造成房屋使用功能有缺陷,或者影响销售等。(6分)(扣3分/每项)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现场配合阶段11.因设计原因存在漏项造成工程延误,或未及时完成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延误。(6分)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现场配合阶段交图时限(10分)1.按合同期3天(含3天)。(10分)项目全阶段2.延期3至5天(含5天)。(6分)3.延期5天以上。(3分)现场配合(30分)1.是否安排专人参加现场施工例会。(6分)施工现场配合阶段2.是否派人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方案评审、图纸会审、施工图预算汇报、图纸交底等会议。(6分)项目全阶段3.是否派人按时参加各项验收。(6分)施工现场配合阶段4.是否根据工程进度及甲方要求进行设计修改,是否积极配合甲方的增项设计工作,有效组织各专项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工作。(12分)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现场配合阶段得分:评分标准:根据不同考核阶段的主要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评分,计算公式:S=A/B*100%*100分。(A为该阶段考核项实际得分,B为该阶段考核项标准值总和) ,S90分,优;90S80分,良;80S60分,合格;S60分,不合格。乙方接受考核表得分的邮箱: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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