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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区功能场室维护维修经费施工合同(162页)
中学校区功能场室维护维修经费施工合同(16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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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5394 2024-05-07 162页 1.77MB
1、SF-2022-0210项目编码:/合同编号:广州市 建设工 程施 工合 同广州市 建设工 程施 工合 同工程名称:XXXX市XX本部校区功能场室维护维修经费工程地点:发包人:XX市XX中心承 包 人: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制定制定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1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1三、合同工期三、合同工期.1四、质量标准四、质量标准.2五、合同价款五、合同价款.2六、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六、工人工2、资支付分账.3七、组成合同的文件七、组成合同的文件.3八、词语含义八、词语含义.3九、承包人承诺九、承包人承诺.3十、发包人承诺十、发包人承诺.3十一、合同生效十一、合同生效.3十二、合同份数十二、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部分通用条款.5一、总则一、总则.61定义定义.62合同文件及解释2合同文件及解释.113阅读、理解与接受3阅读、理解与接受.11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25施工设计图纸5施工设计图纸.126通讯联络6通讯联络.137工程分包7工程分包.148现场查勘8现场查勘.159招标错失的修正9招标错失的修正.16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03、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6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712事故处理事故处理.1713交通运输交通运输.18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915专利技术专利技术.1916联合的责任联合的责任.2017保障保障.2018财产财产.21二、合同主体二、合同主体.2119发包人19发包人.2120承包人20承包人.22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522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623监理工程师23监理工程师.2624造价工程师24造价工程师.2825承包人代表25承包人代表.2926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人.3027承包人劳务承包人劳务.30三、担保、保险4、与风险三、担保、保险与风险.3228工程担保工程担保.3229发包人风险发包人风险.3330承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333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3432保险保险.35四、工期四、工期.3633进度计划和报告进度计划和报告.3634开工开工.3735暂停施工和复工暂停施工和复工.3836工期和工期延误工期和工期延误.3937加快进度加快进度.4138竣工日期竣工日期.4239提前竣工提前竣工.4240误期赔偿误期赔偿.43五、质量与安全五、质量与安全.4341质量与安全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4342质量标准42质量标准.4443工程质量创优43工程质量创优.4544工程的照管工程的照管.4545绿色施5、工安全防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4646测量放线测量放线.49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钻孔与勘探性开挖.50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50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52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3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52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检查.55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6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5755工程试车工程试车.5756工程变更工程变更.5957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6158竣工验收竣工验收.61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6、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64六、造价六、造价.6660资金计划和安排60资金计划和安排.6661工程量工程量.6662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计量和计价.6763暂列金额暂列金额.6864计日工计日工.6865暂估价暂估价.69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967工程优质费工程优质费.70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7169后继法律变化事件69后继法律变化事件.72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2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372工程变更事件工程变更事件.7373工程量偏差事件工程量偏差事件.7574费7、用索赔事件费用索赔事件.7675现场签证事件现场签证事件.7776物价涨落事件物价涨落事件.78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978支付事项78支付事项.8079预付款预付款.81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8281进度款进度款.8382竣工结算竣工结算.8583结算款结算款.8684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8785最终清算款最终清算款.88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8986合同争议合同争议.898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9088合同解除的支付合同解除的支付.9289合同终止合同终止.9390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违约责任.9491发包人的违约责8、任发包人的违约责任.9492除外责任92除外责任.94九、其他九、其他.9493缴纳税费缴纳税费.9494保密要求保密要求.9595廉政建设廉政建设.9696禁止转让禁止转让.9697合同份数合同份数.9698合同管理合同管理.97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981定义定义.982合同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及解释.98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995.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图纸.996.通信联络通信联络.1007.工程分包工程分包.10113.交通运输交通运输.102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0319.发包人发包人.10320.承包人承包人9、.105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06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10723.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10824.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10825.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10926.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人.10928.工程担保工程担保.11032.保险保险.11133.进度计划和报告进度计划和报告.11134.开工开工.11235.暂停施工和复工暂停施工和复工.11236.工期及工期延误工期及工期延误.11338.竣工日期竣工日期.11342.质量标准、目标质量标准、目标.1144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11546.测量放线测量放线.11848.发包人供应10、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118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119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121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21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2255.工程试车工程试车.12256工程变更工程变更.12257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12258.竣工验收竣工验收.123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12461.工程量工程量.12563.暂列金额暂列金额.12665.暂估价暂估价.126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12667.工程优质费11、工程建设标准费用工程优质费、工程建设标准费用.127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127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13172.工程变更事件工程变更事件.13273.工程量偏差事件工程量偏差事件.13275.现场签证事件现场签证事件.13376.物价涨落事件物价涨落事件.133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合同价款调整程序.13378.支付事项支付事项.13579.预付款预付款.136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13781.进度款进度款.13782.竣工结算竣工结算.13883.结算款结算款.14084.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112、4085.最终清算款最终清算款.14086.合同争议合同争议.14194.保密要求保密要求.14197.合同份数合同份数.141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142附件 1附件 1.143附件附件2.143格式 1格式 1.147格式 2格式 2.149格式 3格式 3.152附件附件3.143总说明总说明本合同参照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拟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合同的组成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协议书集中约定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款通13、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施工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中带号的条文,其内容是完整不可分割的,与法律、法规、规范有关联的条款,原则上应不进行删减,只能在专用条款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在不违反原条款实质的前提下增加细化内容。(三)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通过对专用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14、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4.合同条款中的部分内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选项,采用“”或“”予以选择。合同中此部分内容,标注“”的选项即为本合同采用,标注“”的选项为本合同不采用。1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市XX中心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项目名称:XXXX市XX本部校区功能场室维护维修经费合同类15、型:总承包施工合同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其它:工程规模:图纸和清单中的所有内容,改造面积约 5960.06 平方米。结构形式:框架结构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其他:/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工程内容承包范围:本项目位于,改造面积约 5960.06 平方米,主要施工内容为中山楼四层室内功能空间天花、地面、墙面翻新,珠江楼首层至六层的实验室天花、地面、墙面翻新,新疆楼、宿舍楼的首层、二层学生餐厅天花翻新等。包含建筑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具体以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以实际发生量为准及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承包方式: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或采购需求书,或询价文件)、招标16、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施工范围内的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综合单价包干、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项目合价包干(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合同工期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2天。2工程不分期施工:暂定从 2023 年 6 月 15 日开始施工,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竣工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办妥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颁发开工令为准。工程分期进行施工,具体工期如下:第一期:/工程,工期/日历天17、,暂定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自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即日起计算。第二期:/工程,工期/日历天,自发包人签发第二期进场报告即日起计算。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各期具体进场开工时间。四、质量标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确保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以及符合优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五、合同价款五、合同价款含税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其中:暂列金18、额 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元,人工费 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或询价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概/预算书(非招标、询价工程)。其中,中标浮动率=(合同总价-非竞价费用)(采购预算-非竞价费用)100%=/,非竞价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税金。承包人在本项目定点采购时仅提交总报价、未按发包人采购工程量清单格式提交完整报价文件的,按本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需求书约定,以发包人采购预算的概/预算书为基础,按(成交人报价-非竞争费用)(采购预算-非竞价费用)计算中标浮动率,作为确定承包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工程支付、结算时,非19、竞价费用不包含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63.1 款约定使用。详见附件 2 计价表、附件 3 投标报价书(另册)。六、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六、工人工资支付分账3本合同工程为发包人经批准使用财政部门预算开支的维护维修项目,不属于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 号)第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81 条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均包含工人工资款,其比例为合同价其中人工费/(合同价-暂列金额)=%。承包人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足额支付本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人工资款。承包人承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27.5 款向雇员支20、付劳务工资并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并承担连带责任。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按专用条款第 45.2 款 执行。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有):/,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如有):/。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中标合同价其中人工费/(中标合同价-暂列金额)=/%,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工人工资支付周期:在进度款中同期支付。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七、组成合同的文件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21、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八、词语含义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承诺九、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发包人承诺十、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一、合同生效十一、合同生效4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十二、合同份数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壹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伍 22、份,乙方执伍份。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附件: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询价工程:成交通知书定点采购工程:1.成交结果截图2.单位工程计价表3.投标报价书(另册)(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盖章)XX市XX中心承包人:(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附件:附件:6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总则一、总则1定义1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23、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协议书: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1.3通用条款: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专用条款: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24、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5中标通知书: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书面文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施工设计图纸:1.8施工设计图纸25、: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模型(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应当按照法律7规定审查合格。1.9工程量清单:1.9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发包人:1.10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承包人:1.11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26、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分包人:1.12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依法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第三方:1.13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4设计人:1.14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监理人:1.1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27、法继承人。1.16工程造价咨询人:1.16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发包人代表: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监理工程师:1.1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328、.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造价工程师:1.20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提名,经发8包人依据第 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承包人代表:1.21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 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2合同工期:1.22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开工日期:1.23开工日期:指根据29、第 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计划竣工日期: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 36 条和第 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实际竣工日期: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1.26缺陷责任期: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 59.2 款规定的延长期30、限。1.27基准日期: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 28 天的日期。1.28小时或天:1.28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即次日零点)。1.29中标价格: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合同价款:1.3031、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 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91.31费用:1.31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分部分项工程费:1.32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3措施项目费:1.33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32、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34工程款:1.34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5暂列金额:1.35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6暂估价:1.3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33、金额。1.37计日工:1.37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8质量保证金:1.38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 84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9合同工程:1.39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40永久工程:1.40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41临时工程:1.41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4234、分包工程:1.42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01.43单位工程:1.43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44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1.44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5工程设备:1.4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6施工设备:1.46施工35、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1.47工程变更:1.47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1.48索赔:1.48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 36 条和第 74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9现场签证:1.49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14.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 75 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50不可抗力:1.50不可抗力:36、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1竣工验收:1.5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52国家验收:1.52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53书面形式:1.5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54国家:1.54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12合同文件及解释2合同文件及解释2.1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22.2下列组37、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设计图纸;(9)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上38、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32.3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 23.2款、第 24.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3阅读、理解与接受3阅读、理解与接受3.13.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合同文件组成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及优先顺序监理或造价工监理或造价工39、程师作出解释程师作出解释阅读、理解与阅读、理解与接受接受12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3.23.2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4.1语言文字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两40、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4.24.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4.34.3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41、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5施工设计图纸5施工设计图纸5.15.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修改合同条款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的限制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标准与规适用标准与规范范图纸的提供图纸的提供13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36.3 款规定处理。5.25.2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42、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5.35.3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5.45.4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43、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5.55.5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 5.1 款、第5.2 款、第 5.3 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6通讯联络6通讯联络6.16.1通讯形式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承包人提44、供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配合施工的图纸图纸图纸的修改图纸的修改图纸错漏的改图纸错漏的改正正图纸的使用与图纸的使用与退还退还146.26.2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7工程分包7工程分包7.17.1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45、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7.27.2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7.37.3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7.47.4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46、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发送通讯发送通讯分包工程的要分包工程的要求求分包工程的批分包工程的批准准签订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款结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算与支付157.57.5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7.67.6无论47、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8现场查勘8现场查勘8.18.1发包人应按照第 19.2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28.2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 19.2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因承包人未能48、充分查勘、了解以下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以下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分包工程责任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和义务分包合同终止分包合同终止发包人提供资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料的49、责任承包人现场查承包人现场查勘勘169招标错失的修正9招标错失的修正9.19.1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 19.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9.29.2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50、的;(2)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4)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0.110.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合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10.210.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51、0.310.3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合同条款及格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式完备性和义务务工程量清单准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确性和修正投标文件完备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性和义务承包人报价的承包人报价的限制限制算术性错误的算术性错误的调整调整17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111.1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52、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11.2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已明确反映的),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53、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不能明确反映的),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 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2事故处理12事故处理12.112.1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12.212.2文物化石等物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品保护地下障碍物处地下障碍物处置置发生事故的通发生事故的通知知事故的处理事故的处理18接到事故通知后5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12.312.3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3交通运输13交通运输13.113.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超大55、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13.313.3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56、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13.413.4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事故争议认定事故争议认定道路通行权和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场外设施场内临时道路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场外交通超大件和超重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件的运输1913.513.5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3.613.6本条内容适用57、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114.1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 23.3 款、第 24.3 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14.2 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 23.58、2 款、第 24.2 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14.214.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23.1 款、第 24.1 款和第 25.1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15专利技术15专利技术15.115.1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59、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道路和桥梁的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损坏责任水路和航空运水路和航空运输输专项批准事件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的签认专项批准事件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签认人的要求侵犯专利技术侵犯专利技术责任责任2015.215.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 91 条规定的保密信60、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 91 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15.3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6联合的责任16联合的责任16.116.1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6.216.2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61、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17保障17保障17.117.1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17.217.2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62、的赔偿。专利技术的使专利技术的使用用版权和知识产版权和知识产权权共同的和各自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的责任联合体文件签联合体文件签暑暑合同双方相互合同双方相互保障保障承包人对发包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人的保障2118财产18财产18.118.1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18.218.2如果发包人依据第 87.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63、则合同工程和临时工程,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18.318.3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87.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二、合同主体19发包人19发包人19.119.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9.219.264、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 13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用 于 工 程 材用 于 工 程 材料、工程设备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和施工设备的发包人财产及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其使用承包65、人财产及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其使用遵守法律遵守法律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工作22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66、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9.319.3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9.419.4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9.519.5发包人应按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等进行竣工验收。19.619.67、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 48 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19.719.7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0承包人20承包人20.120.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发包人提供施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场地发包人支付款发包人支付款项项发包人组织竣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工验收发包人供应材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要求要求发包人未尽义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务68、的责任遵守法律遵守法律23规章,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包人在本项目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投标。拒绝投标时限由发包人(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5.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20.220.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69、工程;(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报告,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5)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70、通知发包人,费用按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由发(承)包人各自承担;(7)在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24(10)工程完工后,应71、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20.320.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20.420.4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72、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20.520.5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及其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 72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0.620.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73、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0.720.7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承包人实施工承包人实施工作作承包人实施施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工作安排承包人为发包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人的人员提供配合配合承包人避免施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工损害他人利益益承包人未尽义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务的责任25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21.1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74、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221.2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75、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321.3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76、,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1.421.4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发包人现场管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理人员任命和更换更换承包人代表任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命和更换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表任命和撤回承包人代表授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77、权人选任命和撤回撤回2622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2.122.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22.222.2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23监理工程师23监理工程师23.123.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78、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3.223.2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3.323.3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 5.2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2)根据第 7.2 款规定同意承79、包人分包工程;(3)根据第 18.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4)根据第 33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根据第 34.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根据第 37.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根据第 49.6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发包人对其代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表授权发包人代表职发包人代表职权权发包人对监理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工程师授权监理工程师职监理工程师职权权监理工程师职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权限制27(8)根据第 63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9)根据第 64 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10)根据80、第 56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11)根据第 75 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12)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3.423.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81、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3.523.5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23.623.6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21.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查、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82、等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类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21.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3.723.7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工程师指令令承包人执行监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职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权委托监理工程师未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的责任2824造价工程师24造价工程师24.124.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83、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4.224.2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4.324.3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 63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2)根据第 64 条规定使用计日工;(3)根84、据第 65 条规定使用暂估价;(4)根据第 66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根据第 67 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6)根据第 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7)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4.424.4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85、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4.524.5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发包人对造价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工程师授权造价工程师职造价工程师职权权造价工程师职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权限制造价工程师指造价工程师指令令承包人执行造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价工程师指令29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24.624.6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 2186、.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21.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4.724.7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5承包人代表25承包人代表25.125.1承包人应依据第 21.2 款规定在专87、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25.225.2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25.325.3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21.4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88、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 21.4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5.425.4造价工程师职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权委托造价工程师未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的责任承包人对其代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表授权承包人代表职承包人代表职权权承包人代表临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时任命人职权30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89、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6指定分包人26指定分包人26.126.1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26.226.2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26.326.3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工程款90、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 7.4 款办理。26.426.4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27承包人劳务27承包人劳务27.127.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27.227.2紧急情况时承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措施及双方责任任指定分包人工指定分包人工作作承包人对指定分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包人的接受指定分包91、工程款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结算与支付承包人对指定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分包工程的义务务承包人提交施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工机构安排报告告31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27.327.3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92、员;(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27.427.4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93、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27.527.5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27.627.6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承包人人员的承包人人员的雇佣雇佣承94、包人对雇员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应做的工作承包人特殊时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向雇员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向工地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派遣雇员的要求求3227.727.7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27.827.8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95、安全。三、担保、保险与风险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8工程担保28工程担保28.128.1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履约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履约保证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228.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28.328.3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96、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28.428.4承包人按照第 28.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发、承包人也可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预付款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支付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支付保证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8.528.5承包人雇员安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排和撤换承包人对雇员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的保护承包人提供履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约担保履约担保期限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和退还向发包人支付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97、项索赔款项发包人提供支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付担保支付担保期限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和退还33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28.628.6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28.728.7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98、,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28.828.8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9发包人风险29发包人风险29.129.1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29.229.2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99、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30承包人风险30承包人风险30.130.1向承包人支付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索赔款项双方延长担保双方延长担保期限期限约定担保事项约定担保事项发包人承担风发包人承担风险险发包人风险发包人风险承包人承担风承包人承担风险险34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30.230.2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 29 条和第 31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100、坏。31不可抗力31不可抗力31.13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31.23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101、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 36 条、第 74 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31.33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02、;(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431.4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承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不可抗力处理不可抗力处理程序程序不可抗力引起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费用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工期的处理35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31.531.5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31.631.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103、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32保险32保险32.132.1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工程104、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工程质量保险;并由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综合担保,以及聘请专业的团队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质量控制。32.232.2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 32.1 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延迟履约发生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不可抗力的责任任避免和减少不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可抗力的损失发包人办理保发包人办理保险险承包人办理保承包人办理保险险3632.332.3合105、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32.432.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32.532.5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106、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32.632.6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2.732.7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的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32.832.8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四、工期四、工期33进度计划和报告33进度计划和报告33.133.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31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发包方107、提交一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双方提供保险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单和凭证未按规定投保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的补救发生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双方应尽的责任任工程变更被保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险人应尽的责任任保险赔偿金的保险赔偿金的用途用途约定投保事项约定投保事项提交工程进度提交工程进度计划计划37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33.233.2承包人应108、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3.33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每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度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33.433.4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109、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 66.2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4开工34开工34.134.1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34.234.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42 天内报发包人110、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 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34.334.3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工程进度的监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督和检查提交施工进度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度计划实际进度与进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的处理开工条件开工条件工程开工工程开工承包人未按时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序和责任38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1、.34.4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在第 34.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135.1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112、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35.235.2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113、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35.335.3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28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 56.2 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发包人推迟开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和责任暂停施工的指暂停施工的指令令复工的要求复工的要求暂停施工持续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的复56 天以上的复工要求工要114、求39(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35.435.4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4)擅自停工的;(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因不可抗力因115、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31 条规定处理。35.535.5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 78.2 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 35.4 款规定处理。35.635.6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 35.4 款规定处理。36工期和工期延误36工期和工期延误36.1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116、设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工期,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工期与广东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规定不一致的,需说明与省工期定额规定不一致的原因,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质量、施工安全。36.236.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36.33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发包人、承包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暂停施工的责任任发包人不按规发包人不按规定支117、付工程款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的责任暂停施工结束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后的处理工期计算工期计算工期约定的工期约定的要求要求工期顺延工期顺延40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和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118、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6)工程量增加;(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8)不可抗力;(9)发包人风险事件;(10)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36.436.4当第 36.3 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36.119、536.5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36.636.6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36.4 款和第 36.5 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36.736.7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36.4 款和第 36.5 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 28 天内,按照第 36.3 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120、期,发包人提交工期顺延提交工期顺延报告报告工期顺延持续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发生的要求拒绝延期拒绝延期工期顺延的核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实与确定41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 28 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36.836.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 66.2 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36.936.9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程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按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实施的赶工措施费规定执行121、: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赶工措施费、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XX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赶工措施费。同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计算方法。37加快进度37加快进度37.137.1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 33.4 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122、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7.237.2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 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 66.1 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 72.2 款、第 72.3 款和第 72.5 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123、 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承包人误期的承包人误期的赔偿、责任承赔偿、责任承担担承包人原因加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快进度的要求发包人原因加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快进度的要求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42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38竣工日期38竣工日期38.138.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38.238.2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按124、照第 57.2 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 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8.338.3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40 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39提前竣工39提前竣工39.13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 37.2 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125、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39.239.2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的计划竣工天数减去实际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提前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 实际竣工天数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 66.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约定计划 竣工约定计划 竣工日期日期实 际竣工日期实 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的确定延迟竣工的责延迟竣工的责任任提前竣工的要提前竣工的要求求提 前竣工天数提 前竣工天数的计算的计算4340误期赔偿40误期赔偿40.140.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 33.4 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126、,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具体金额可另行约定。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0.240.2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 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 66.2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五、质量与安全五、质量与安全41质量与安全管理41质量与安全管理41.141.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127、责和义务。如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隐患,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41.241.2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41.341.3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128、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41.441.4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误期的赔偿误期的赔偿实际延误天数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的计算履行职责和义履行职责和义务务质量与安全的质量与安全的监管监管管理的要求管理的要求承包人对质量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与安全负责4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41.541129、.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增加的费用按本合同相关条款以及投标报价或预算的计价原则计算。41.641.6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42质量标准42质量标准42.142.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130、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42.242.2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5)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7)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131、42.342.3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发包人对质量发包人对质量与安全应负的与安全应负的责任责任监理人的质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量检查和检验验约定工程质量约定工程质量标准标准承包人保证工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程质量的职责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45(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2)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在合同工程开工前,承包人132、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2.442.4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 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43工程质量创优43工程质量创优43.143.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133、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 67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43.243.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44工程的照管44工程的照管44.144.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有争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议的处理发包人鼓励质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量创优承包人争取质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量创优工程照管工程照管46134、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44.244.2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4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45.145.1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合同135、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并按照第 80 条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13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内容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计划,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用工实名管理等各类专项方案计划,以及淤泥运输方案并承诺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45.245.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规定等文件要求实施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照管期间承包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责任绿 色施工安全绿 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137、求防护的要求用工实名制、工用工实名制、工人 工资支付分人 工资支付分账管理账管理47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情形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45.345.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进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138、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要求承包人违反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操作规程施工的;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全文明施工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139、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5.445.4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标准、内容与规范制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48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140、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5.545.5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141、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48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45.645.6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142、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45.745.7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 28 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施工措施的审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查与整改治安管理治安管理施工场地的环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143、要求保、卫生要求49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45.845.8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省、市级或其它级别文明工地。对于工程获得省、市级或其它级别文明工地的,应按照第 80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文明工地增加费。45.945.9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144、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46测量放线46测量放线46.146.1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145、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46.246.2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发包人鼓励创发包人鼓励创建文明工地建文明工地测设施工控制测设施工控制网网施工控制网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点)管理与使用使用特别安全生产特别安全生产事项事项50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46.346.3承包人146、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46.446.4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6.546.5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147、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7.147.1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 56 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47.247.2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72 条规定办理。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48.1发包人供应材料148、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和地点等承包人测量放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线的责任测量放线误差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的处理保护基准点或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线等标志发出钻孔和勘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探性开挖工作指令指令钻孔和勘探性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开挖工作的费用用约定供应的材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51内容。48.248.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149、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8.348.3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48.448.4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符150、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8.548.5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8.648.6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和工151、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交货日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期的要求发包人供应材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的责任承包人保管发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供应材料和工供应材料和工程设152、备与约定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的责任52(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8.748.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48.848.8发包人供153、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规费、税金。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49.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49.249.2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154、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49.349.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9.449.4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供应材料和工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的检验约定结算方155、式约定结算方式承包人采购材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供货与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清点要求承包人采购材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的责任承包人使用采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程设备的责任53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9.549.5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 49.3 款和第 49.4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156、49.649.6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9.749.7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49.849.8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150.1监理工157、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50.2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158、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不执行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指令的责任使用替换材料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的申请与批准采购材料和工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的检验禁止指定采购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材料和工程设备备进入现场检验进入现场检验试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检验试验54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159、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50.350.3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50.450.4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160、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50.550.5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0.650.6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161、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51.1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材料和工程设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备的使用材料和工程设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备的检验试验费用费用再次检验试验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及其费用承担材料和工程设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的处理承包人配置的施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施55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162、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51.251.2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51.351.3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1.451.4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163、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2工程质量检查52工程质量检查52.152.1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52.252.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164、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时设施承包人增加或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更换施工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时设施的使用要求要求承包人对工程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质量检查的义务务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的要求5652.352.3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165、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452.4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52.552.5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166、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53.1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53.253.2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167、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质量不达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标准的处理和责任责任质量检查不得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影响施工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隐蔽工程和中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间验收的通知参加验收的限参加验收的限制制57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 54.1 款规定重新验收。53.353.3验收合格的,监理工168、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53.4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53.553.5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54.154.169、1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254.2当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 50.5 款、第 52.3 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170、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5工程试车55工程试车55.155.1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验收结果的确验收结果的确认认隐蔽工程的拍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摄或照相承包人私自隐承包人私自隐蔽蔽重新验收重新验收额外检查检验额外检查检验试车内容试车内容5855.255.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171、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55.355.3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55.455.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172、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55.555.5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173、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55.655.6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单机试车的通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知和限制单机试车结果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的确认联动试车通知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和结果的确认试车费用和不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达要求处理投料试车投料试车59协议。56工程变更56工程变更56.156.1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56.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174、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56.256.2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175、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56.356.3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 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14176、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2)合同工程发生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工程变更权限工程变更权限工程变更内容工程变更内容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程序60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177、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 72 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178、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14 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7 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6.456.4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 56.3 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179、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予以奖励。56.556.5承包人提出工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程变更建议61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 72 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2)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57竣工验收条件57竣工验收条180、件57.157.1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包括合同约定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工作在内的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要求;(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国家或行业、省要求的竣工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竣工结算文件等);(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实施计划;(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181、收资料清单。57.257.2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58 条规定进行验收。57.357.3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58竣工验收58竣工验收58.158.1工程变更导致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期的调整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的限制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6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82、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但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58.258.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57.2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经核查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2)经核查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183、组织合同工程验收。58.358.3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58.2 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 28 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按照第 19.5 款规定组织参加验收各方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及参加验收各方应及时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各方形成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8.458.4发包人未按照第 58.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184、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58.558.5发包人未按照第 58.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 29 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58.658.6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核查竣工验收核查竣工验收条件条件完成验收和确完成验收和确认认组织验收的限组织验收的限制制不组织验收的不组织验收的责任责任接收工程接收工程63的 56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185、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8.758.7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 38.2 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58.858.8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186、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57 条和本条上述相关条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8.958.9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187、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 58.8 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9.3 款规定进行修复。58.1058.10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的写竣工日期的写明明单位工程或工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程部位验收施工期运行施工期运行竣工清场竣工清场64(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照合同188、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全部清理;(5)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8.1158.1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189、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58.1258.12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8.1358.13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 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159.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59.259.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190、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施工队伍的撤施工队伍的撤离离使用未验收或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程的责任工程竣工质量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争议的责任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计算计算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延长延长65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59.359.3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191、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9.459.4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 54 条规定重新检(试)192、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9.559.5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59.659.6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59.759.7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59.859.8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和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193、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缺陷责任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承包人的进入承包人的进入权权颁发缺陷责任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期终止证书签订工程质量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质量保修期计质量保修期计算算6659.959.9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59.1059.10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六、造价六、造价60资金计划和安排6194、0资金计划和安排60.160.1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60.260.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 28 天内,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自己有能力按照第 78 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61工程量61工程量61.16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施195、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 72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61.261.2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合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修复质量缺陷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承包人提交资承包人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金需求计划书发包人提供资发包人提供资金安排证据金安排证据清单工程量包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196、作内容括的工作内容清单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6762工程计量和计价62工程计量和计价62.162.1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62.262.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62.362.3承包人应按照第 81.1 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197、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462.4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62.562.5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1.1 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198、62.662.6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62.762.7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工程计量和计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价的依据工程计量和计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价的要求已完工程款额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报告的提交和核199、实核实现场计量现场计量收到已完工程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款额报告的限制制复核计量结果复核计量结果不予计量不予计量6862.862.8除按照第 69 条至第 73 条、第 76 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63暂列金额63暂列金额63.163.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200、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63.263.2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 63.1 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63.363.3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64计日工64计日工64.164.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201、设备机械台班单价。64.264.2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由其各项工作价款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的计算暂列金额的用暂列金额的用途途暂列金额的支暂列金额的支付付提供暂列金额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支付票据计日工单价的计日工单价的用途用途计日工的确认计日工的确认69报发包人批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202、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64.364.3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 81.1 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费用。65暂估价65暂估价65.165.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必须招203、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主体会同发包人共同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或分包人的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5.265.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 49 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5.365.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及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204、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 72.2 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计日工的支付计日工的支付招标暂估价项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目的要求非招标材料和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要求价的要求非招标专业工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程暂估价的要求求7066.166.1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205、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66.266.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206、,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67工程优质费67工程优质费67.167.1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67.267.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国家级质量奖、省级质量奖、市级质量奖、其他质量奖项的工程优质费,按照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日期(非招标工程的根据合同签订日期)同时期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优质费、X207、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工程优质费、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优质费等各种标准计算。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工程优质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 28 天内支付。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奖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工程优质费的工程优质费的约定约定工程优质费计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提与支付71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168.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208、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68.268.2下列各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下列各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209、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按实结算合同。承包方根据相关资料编制预算,合同价款是暂定价,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4)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68.368.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包括:(1)后继法律变化事件;(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4)工程变更事210、件;约定合同价款约定合同价款合 同 价 款合 同 价 款的方式的方式合同价款的调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整事件72(5)工程量偏差事件;(6)费用索赔事件;(7)现场签证事件;(8)物价涨落事件;(9)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事件。本款(1)至(9)调整事件应分别按照第 69 条至第 76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68.468.4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74 条、第 75 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77 条规定办理。根据第 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 211、48 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 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69后继法律变化事件69后继法律变化事件69.169.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和政策引起除第 76 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69.269.2发生第 69.1 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170.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212、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0.270.2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后继法律变化后继法律变化的价款调整的价款调整调整价款的方调整价款的方法法项目特征的准项目特征的准确性确性7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0.370.3发生第 70.2 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1分部分项工程213、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1.171.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1.271.2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72.2 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71.371.3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 72.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72工程变更事件72工程变更事件72.172.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 56 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2.272.2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 73.2 款规定情214、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项目特征描述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不符的价款调整整调整价款的方调整价款的方法法清单缺项漏项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的价款调整调整分部分项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费的方法调整措施项215、目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费的方法工程变更的价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款调整调整分部分项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费的方法74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72.372.3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216、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 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217、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72.472.4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承包人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 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218、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措施项目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费的方法调整承包人报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价偏差的方法75L第 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72.572.5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73工程量偏差事件73工程量偏差事件73.173.1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219、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 73.2 款、第 73.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72.4 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73.273.2对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 56 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 0.1%,则超过 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该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1)当 Q11.1Q0时,S=1.1Q0P0+(Q1220、-1.1Q0)P1(2)当 Q10.9Q0时,S=0.9Q0P0-(0.9Q0-Q1)P1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73.373.3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 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 72.3 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结算价:(1)当 S11.1S0时,M1=M0+M删减工作或工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程的补偿工程量偏差221、价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款调整调整分部分项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费的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费的方法76(2)当 S10.9S0时,M1=M0M式中 M1调整后的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按照第 72.3 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S0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74费用索赔事件74费用索赔事件74.174.1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222、调整合同价款。74.274.2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 14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74.374.3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74.474.4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223、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 14 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74.574.5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 74.2 款至第 74.4 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74.674.6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 28 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索赔的价款调索赔的价款调整整发出索赔意向发出索赔意向书书索赔记录的保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存和审查提交费用索赔提交费用索赔报告报告无224、权索赔无权索赔核实费用索赔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报告的限制77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74.774.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74.874.8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5现场签证事件75现场签证事件75.175.1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225、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5.275.2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75.375.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226、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75.475.4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75.575.5反索赔反索赔调整价款的确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认与支付现场签证的价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款调整现场签证的提现场签证的提出出现场签证报告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的确认现场签证的要现场签证的要求求78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227、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5.675.6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5.775.7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48 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76物价涨落事件76物价涨落事件76.176.1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通用条款 228、76.3 款选择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76.276.2执行 第 76.3 款“第 1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规定的,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或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人工单价调价条件。76.376.3第 1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229、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现场签证工作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的实施现场签证的限现场签证的限制制调整价款的确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认与支付物价涨落的价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款调整人工费的调整人工费的调整方法方法承包人采购材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料和工程设备的 材 料 设 备的 材 料 设 备费、施工机械费、施工机械费230、调 整方法费调 整方法79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 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前述基准231、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 2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76.476.4执行第 76.3 款“第 1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规定的,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232、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76.576.5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7.177.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74 条、第 75 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承包人采购材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调价料设备的调价限制限制发包人供应材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料设备的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程序的规定80调整233、合同价款。77.277.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77.377.3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234、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7.477.4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7.577.5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78支付事项78支付事项78.178.1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预付款按照第 79 条的规定支付;(235、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按照第 80 条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照第 81 条的规定支付;(4)结算款按照第 83 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 84 条的规定支付;(6)最终清算款按照第 85 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调增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报告的提出调增价款的核调增价款的核实实调增价款的支调增价款的支付付合同价款调减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事件的处理支付工程款项支付工程款项8178.278.2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36、计算。78.378.3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或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78.478.4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 7 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237、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 14 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79预付款79预付款79.179.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预付款,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预付款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表明专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238、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 30%。79.279.2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签订本合同;延迟支付的利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息计算承包人提供支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付凭证承包人未按规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限制预付款的约定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及管理预付款支付申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提交、核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实与支付82(2)按照第 28.1 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3)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239、 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30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79.379.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 10 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14 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9.479.4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240、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79.579.5承包人应保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 14 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承包人,并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任何利息。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80.180.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 45 条规定实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管理文件的规定为准。80.280.2专用条款没有约241、定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34.2 款规定发出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 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预付款支付的预付款支付的限制限制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保函的预付款保函的有效与退还有效与退还内容、范围和内容、范围和金额金额支付申请的提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交与核实8380.380.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242、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并保证在工程开工后的28 天内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金额的 50%,同时通知造价工程师。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80.480.4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 10 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14 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0.580.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243、由承包人承担。80.680.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获得省、市级或其它级别文明工地的文明工地增加费,招标工程的根据中标通知书日期,非招标工程的根据合同签订日期的同时期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文明工地增加费、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文明工地增加费、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文明工地增加费计算。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文明工地增加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 28 天内支付。81进度款81进度款81.181.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及比例。专用条款没244、有约定期限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支付申请和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费用支付费用支付支付限制支付限制管理要求管理要求工程文明工地工程文明工地增加费计提与增加费计提与支付支付约 定 支 付 期约 定 支 付 期限、比例和提限、比例和提交支付申请交支付申请84项,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已完工程款;(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款;(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费用;(245、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6)根据第 66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根据第 68 条至第 76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调整工程款;(8)根据第 79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9)根据第 80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10)根据第 84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1)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12)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款。81.281.2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62 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246、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81.381.3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1.481.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1.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247、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81.581.5发包人未按照第 81.3 款和第 81.4 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签发期中支付签发期中支付证书证书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支付签发期中支付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证书的限制进度款支付的进度款支付的限制限制85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未按照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248、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1.681.6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82竣工结算82竣工结算82.182.1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GBGB50500-2013)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249、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 82.2 款至第 82.5 款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应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支付周期或完成进度节点(统称“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程序和方法,明确合同履行过程工程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等事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由发250、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重要内容与组成部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 78 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82.282.2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清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修正支付证书修正支付证书约定结算程序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和期限递交结算文件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及其限制86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251、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82.382.3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82.482.252、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82.582.5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253、永久工程责任。83结算款83结算款83.183.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 83.2 款至第 83.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第 82.2 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核实结算文件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及其限制复核再次递交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结算文件交付工程交付工程提交竣工支付提交竣工支付申请申请87款额报告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254、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83.283.2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82.3 款、第 82.4 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3.383.3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28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3.483.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3.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255、付竣工结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28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83.583.5发包人未按照第 83.3 款和第 83.4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56 天内仍未支付竣工结算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4质量保证金84质量保证金84.184.1质量保256、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签发竣工结算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支付证书竣工结算款支竣工结算款支付付签发竣工结算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支付证书的限制制竣工结算款支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付的限制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用途和限制8884.284.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3(采取银行保函)。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的金额为止。257、84.384.3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如无异议,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84.484.4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59.2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258、止。85最终清算款85最终清算款85.185.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 85.2 款至第 85.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85.285.2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259、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7 天内在最终清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5.385.3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约定与扣留质量保证金返质量保证金返还还质量保证金扣质量保证金扣留留提交最终清算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支付申请签发最终清算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支付证书最终清算款支最终清算款支付付89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5.485.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5.2 款规定的260、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最终清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85.585.5发包人未按照第 85.3 款和第 85.4 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若该永久工程按照第 83.5 款规定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5.685.6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 86 条约定的争议261、处理。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86合同争议86合同争议86.186.1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 14 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当事262、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日起,超过 14 天,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86.286.2争议发生后的 14 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86.3 款至第 86.6 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86.386.3签发最终清算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支付证书限制最终清算款支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付的限制最终清算款争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议的处理认可暂定结果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或产生争议双方协商双方协商90合同双方当263、事人没有按照第 86.2 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后的 28 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专用条款第 86.6 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86.486.4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264、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86.586.5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 28 天内,对调解或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86.686.6若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或在 28 天内没有书面确认,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6.786.7争议期间,除下列情况停止施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程连续施工,保护好已完工程:(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265、意;(2)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4)仲裁委员会仲裁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5)人民法院诉讼需要。87合同解除87合同解除87.187.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决争议方式解决争议方式调解或认定调解或认定调解或认定结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果的确认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争议期间继续争议期间继续施工施工协商一致解除协商一致解除9187.287.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87.387.3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34.2 款规定的开266、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 28天内仍未开工的;(2)按照第33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 56 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 70天的;(3)承包人违反第 18.1 款或第 51.4 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承包人履行合同267、期间有欺诈行为的;(8)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2)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3)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 18.2 款留下的268、承包人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87.487.4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 34.2 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 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不可抗力导致不可抗力导致解除解除因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因解除因发包人的原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因解除92(2)按照第35.3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 70 天的;(3)发包人按照第 5 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 48 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 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4)监理工程269、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5)发包人未按照第 78.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6)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87.587.5根据第 87.2 款至第 87.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 86270、 条规定处理。87.687.6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88合同解除的支付88合同解除的支付88.188.1根据第 87.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88.288.2根据第 87.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271、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书面通知合同书面通知合同解除解除合同解除后双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方的责任和义务务协商一致解除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的支付不可抗力解除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的支付93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根据第 31.3 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5)根据第 87.6 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82 条、第 83 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272、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88.388.3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 82.4 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88.488.273、4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 88.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 7 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89合同终止89合同终止89.189.1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 86 条至第 88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89.289.2除第 59274、 条和第 84 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89.389.3因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因解除的支付因发包人的原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因解除的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合同解除后的终止终止双方履行完全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部义务后的终止止9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八、违 约 责 任八、违 约 责 任90承包人的违约责任90承包人的违约责任90.190.1因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275、赔偿发包人损失。90.290.2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不成立时,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9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9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91.191.1因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以赔偿。91.291.2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92除外责任92除外责任非承包人的原因,且承包人无过错,而产生的各类损失,承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九、其他九、其他93缴纳税费93缴纳税费93.193.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276、费。93.293.2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合同终止后双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方的义务约定缴纳一切约定缴纳一切税费税费没交或少交税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费的责任承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承承包人责任承担费用担费用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责任承发包人责任承担费用担费用非发、承包人非发、承包人责任责任95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94保密要求94保密要求94.194.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并277、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94.294.2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允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94.394.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一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一278、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94.494.4如果法律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94.594.5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 28 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279、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1)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提供保密信息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和履行保密义务务保密信息知悉保密信息知悉权限权限签订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配合政府要求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并做好保密工作作书面说明保密书面说明保密程度程度96(2)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3)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4)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5)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95 廉政建设95 廉政建设95.195.1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280、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95.295.2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 88.3 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96禁止转让96禁止转让96.196.1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96.296.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281、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97合同份数97合同份数97.197.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 94.2 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97.297.2廉政建设廉政建设违反责任违反责任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得转让不得转让约定提供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文本文本97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98合同管理98合同管理98.198.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22 条至第 25 条的职责划分,督促各自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28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正副本效力正副本效力合同管理合同管理98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1定义1.43 单位工程名称:XXXX市XX本部校区功能场室维护维修经费内容:详见协议书第二条。详见协议书第二条。范围:详见协议书第二条。详见协议书第二条。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2合同文件及解释2合同文件及解释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283、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专用条款(含补充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6)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若投标文件标准、要求高于招标文件的,则投标文件解释顺序优先于招标文件,按投标文件的标准、要求执行);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概/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7)本合同生效期间,发包人制定并执行的针对XXXX局属单位基建项目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8)通用条款;99(9)合同附件属本款第(1)项和第(4)项内容的除外;284、(10)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签证(不符合本款第(11)项规定的除外;(11)本合同生效期间执行的国家、行业及广东省、XX市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会议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13)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4补充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他书面报告文件上书面签署明确意见和本人签名并加盖有效印章,方可作为发包人的285、意见或结算依据。否则,发包人代表在该书面文件上的签名及盖章仅表示文件收悉,不能作为发包人的意见或结算依据。2.5补充条款:发包人代表、造价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由其本人签名并加盖有效印章,只有有效印章而没有本人签名的,或只有本人签名而没有有效印章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招标文件及设计所列明的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生效期间执行的国家、行业及广东省、XX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286、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5.施工设计图纸5.施工设计图纸5.1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签订合同后。(2)提供的数量:提供图纸 3 套。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2 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5.2.1承包人不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无(2)提供的数量:无100(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无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深化设计图纸,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建筑物总平面、建筑图纸以及现场建筑物周边的情况,负责完成深化设计,设计费用均已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合价包干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中。(1)提供的时间:合同生效287、后 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将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提交监理人及发包人,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后方可正式出图。发包人审核后 2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2)提供的数量:施工图壹式 7 份交发包人确认,发包人保留 5 份,分发监理人 1 份,其余分发给承包人。经确认的施工图将作为施工、验收、结算的依据。(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收到图纸后 2 个工作日内6.通信联络6.通信联络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XX市XX中心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510180承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监理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工程造价288、咨询人(如有):/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文件可通过监理人传递,但须文件发出方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才生效。通过监理人传递的文件的,以收件人在监理人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过监理人传递通讯的,监理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代表或指定收件人必须签收。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文件应向前款约定的收件人送达,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另一方的文件。(3)补充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当事人通信地址、收件人发生变更的,应在289、变更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附上变更资料,否则视为没有变更,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发生变更的一方承担。1017.工程分包7.工程分包7.2 分包工程的批准7.2.1本工程属专业承包工程,除依法分包施工劳务作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和程序购买材料设备等货物外,承包人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通用条款第 7.2.2 款及专用条款第 7.2.2 款不适用。承包人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才可依法分包工程,但下列情况例外:(1)依法分包施工劳务作业;(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和程序购买材料设备等货物。7.2.2 分包工程的批准程序如下:(1)承包人290、在分包工程前,须提前 30 天将拟分包的工程范围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2)承包人在确定分包人前 20 天将分包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证书、公司简介、业绩资料、进退场时间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样本等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3)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方可签署分包合同并组织分包单位进场施工。7.2.3 发包人有权拒绝未经批准的分包人进场,有权拒绝明显不具备实施分包工程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分包人进场。7.2.4 指定分包工程名称:无7.3 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签订分包合同后 3 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必291、须按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求,将分包资料上传造价信息网备案,并将合同备案表复印件送达发包人存档。承包人有义务制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分包人承包本分包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就费用金额及支付发生纠纷的,分包人不得对建筑物进行留置,或采取聚众、集会等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施工的行为。7.4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7.7 补充条款:禁止转包及违法分包7.7.1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292、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承包人未按专用条款第 21 条约定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技术、管理人员,或未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承包人应按转包行为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7.7.2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102(1)将建设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7.7.3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293、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承包人名义承揽工程,承包人应按允许他人以承包人名义承担工程行为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上述的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承包人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7.8 补充条款:相关违约责任7.8.1 承包人未经专用条款第 7.2.2 条约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擅自分包工程的,每项擅自分包工程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7.8.2 承包人已经专用条款第 7.2.2 条约定的程序获得批准,但分包人进场后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定明显不具294、备实施分包工程能力,影响工程施工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分包人,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8.3 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出现转包、非法分包行为或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按照建设部第 124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发包人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他全部损失,并按转包、非法分包工程造价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3.交通运输13.交通运输13.1 办理道路通295、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本合同签订时尚未完成的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的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此外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保洁和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除政府部门规定须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据实支付外,其它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中标合同价其中合价包干价的措施项目费中。13.2 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296、免费提供给发包人使用。10313.4 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监理工程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2)造价工程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3)建造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19.发包人19.发包人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已完成。(2)完成施工所需297、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施工场地内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发包人为本工程所安装的临时或永久供电设施,所产生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供电设施的权属仍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补偿。(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已开通。(4)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 3 天。(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开工前 3 天发包人提供立项批文等施工298、报建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其中施工临时用地、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向相关管104理部门办理道路开挖、停水、停电、余泥排放、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许可等申请批准手续均由承包人代为办理,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以上施工所需有关证件和报批手续,除政府部门规定须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据实支付外,其它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中标合同价其中合价包干价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中。承包人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尽快办理上述手续,原则上每项手续在资料备齐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供水部门办理报装、停水、开叉、开通等审批程序。承包人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尽快办理上述手续,每项手续应在发包299、人、监理人提供的资料备齐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6)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 3 天以书面形式交验。(7)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标准与规范或规程、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规程、规范、条例、招标文件所列技术规范及设计所列明的规范等由承包人自行取得。(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三天。(9)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承包人负责编制协调及保护方案,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后实施,除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文物(如有)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中标合同价其中合价包干价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中。(10300、)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对通用条款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发包人不再作补偿。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开工前三天交验场地,施工现场提供少量施工单位办公场所,施工单位进行简单改造;原则上不提供工人生活场地,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价包干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中。19.4 支付款项(1)工程款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第 80.3 款、第 81.3 款、第 83.3 款等规定期限支付。本工程属财政投资,所有款项均须遵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因此,本合同所述的支付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在规301、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集中支付手续。另作约定:/105(2)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支票支付。其他方式:/20.承包人20.承包人20.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本项目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通用条款 20.1 所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投标。拒绝投标时限:承包人发生上述行为后 2 年内。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3)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按通用条款第 80.2 款、第 81.1 款、第 83.1 款等规定期限提交。另作约定:/(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承包人需提供相关单位驻现场办公需要的有关办公设备设施,302、供本项目建设期间使用,并负责上述设施至本合同项下工程全部完工之前的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文明工作及保洁管理,所需费用已包含在该承包人中标合同价其中合价包干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中。(6)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等手续的时间: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施工有关手续(包括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消防、爆破管理等),并在开工后 1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造303、成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逾期违约责任。(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对上述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106安全。非因发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做好施工场地的绿色施工安全防304、护,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竣工后 10 天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使竣工现场干净、整齐。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能满足施工合同约定的,应及时整改,发包人可扣除已付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11)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按通用条款第 82.2 款规定提交。另作约定:按专用条款第 82 条提交。20.4 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1)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 3 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材料及工程设备和构配件检验试验计划,305、施工总进度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将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2)施工组织设计属于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监理人及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3)现场资源投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擅自减少投标承诺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求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的投入数量(或降低投入规格、标准),一经发现,监理人或发包人将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 2 天内予以纠正,同时必须按每项306、与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不符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的数量(台套、人次),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次。由于承包人未按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组织现场资源投入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须承担逾期违约责任。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按通用条款 21.1 款约定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代表(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如确属特殊情况需更换的,须提前 7 天书面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申请,并附拟更107换人员的详细资料,待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才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更换人员的资质、资历307、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所承诺的人员素质。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承包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除必须限期纠正外,每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万元。21.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按通用条款 21.3 约定。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按通用条款 21.3 约定。21.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承包人代表授权人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如确属特殊情况需更换的,须提前 7 天书面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申请,并附拟更换人员的详细资料,待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才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更换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所承诺的人员素质。308、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承包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除必须限期纠正外,每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 万元。21.5 补充条款;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上述的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承包人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如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承包人投标文件所报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未按通知要求时间到位的,工期开309、始正式计算,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 34 条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权利。22.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510180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发包人代表仅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的权力,按照发包人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职责,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签证工程量的确认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承包人已完全清楚了解发包人规章制度中对发包人代表的责任要310、求和授权限制,发包人代表超出授108权范围的行为对双方均不具约束力。23.监理工程师23.监理工程师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人: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3.3(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确定延长工期等。23.5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未按上311、述程序提出书面报告,而对发包人、监理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视承包人行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影响程度要求其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未造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影响程度并及时纠正的,可给予书面警告;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如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行为造成的影响未达合同其他条款或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程度或范围的,按照本条款约定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24.造价312、工程师24.造价工程师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本项目不设造价工程师。本合同中价款支付与结算所涉及造价工程师审核、确认的工作由监理工程师承担。(1)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109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5.承包人代表25.承包人代表25.1 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6.指定分包人26.指定分包人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1)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无(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13、服务的分包人:无27承包人劳务27承包人劳务27.5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1)承包人应当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地现场公示,并报发包人备查。(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并承担连带责任。(4)如承包人因拖欠工人工资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材料款而被反映到发包人处,需发包人出面协调,经发包人调查了解属实且确定为承包人责任的,每发生 1 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314、付违约金 10,000元;如因上述的拖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确属承包人责任且经发包人出面协调 3 次以上承包人仍拒不执行的,上述情况每发生 1 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0 元,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其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5)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外,还应110赔偿发包人的损失。(6)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315、款为限。28.工程担保28.工程担保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承包人不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须提供履约担保:(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总价(含暂列金额)的 5%,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另作约定: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有营业地点在XX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出具履约担保的担保人:/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的担保人:/其它:/28.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的期限:承包人应确保履约保函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交付合同项下工316、程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 30 日内持续有效。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1)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发包人不提供支付担保。(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另作约定:/111(3)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出具支付担保的担保人:/出具支付保证保险的担保人:/其它:/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28.8.1 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注:发包人也有权在明示违约金组成及金317、额后选择直接从当期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28.8.2 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28.8.3 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32.保险32.保险32.1 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1)项;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2)项;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3)项;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318、第(4)项。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5)项。32.4(3)补充条款:由于承包人怠于办理发包人委托的投保事项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赔偿的,则受益人应得的保险待遇由承包人承担。32.8 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自身保险事项和受发包人委托办理的保险事项。除非发包人声明不需要,承包人应当在签署保险合同前,就保险合同的内容须征询发包人的意见。承包人应保证相关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及承包人各自承担应付保险费用。33.进度计划和报告33.进度计划和报告33.3 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33319、.3 款。11234.开工34.开工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签发开工令。按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另作约定: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2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2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 2 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34.3 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工的,应按通用条款第 34.3 款程序取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承包人未取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擅自违反协议书、专用条款第 34320、.2 款及通用条款第 34.3 款约定延期开工的,若在签订本合同后第 5 天承包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在签订本合同后第 15 天承包人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将本工程另行依法发包,并且承包人需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34.4 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予其它补偿且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4 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321、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拒绝监理人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擅自施工;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转包、非法分包工程;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113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整改或发生了安全事故;未按双方约定上报有关资料。35.7 补充条款:承包人未322、按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暂停施工或复工的,须就每次不执行指令的行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36.工期及工期延误36.工期及工期延误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72 日历)天。(1)第一期/(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2)第二期/(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36.3 补充条款:关于工期顺延的其他约定(13)因受政府财政投资控制,在发包人完成各项支付手续报财政审批时,审批导致支付时间延长时,不属发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14)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因此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323、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6.9 赶工措施费承包人按中标的合同工期施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合价包干的措施费综合合价内,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涉及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用,不论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和批准,该费用发包人一概不予另行考虑。38.竣工日期38.竣工日期38.1 计划竣工日期:按协议书第三条约定。41质量与安全管理41质量与安全管理41.7 补充条款:质量与安全检查(1)工序质量控制点检查:按照质监部门、监理人及有关规范要求,承包人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检查的各类质量控制点,实行先自检后申请报验的程序,并对自检结果负责。如承包人未申请报验直接进入下一工序的,承包人承担324、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每分项工程累计发现 3 次、或连续两次,承包人就每分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承担违约金 50000 元,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114(2)日常工程技术资料检查:承包人应准确、及时地作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保证按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好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发包人、监理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如发现未按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累计发生 3 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承担违约金10000 元,违约金在工程结325、算款中扣除);如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及时、不准确,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将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量的计量和支付,视情节轻重,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或严重违约责任 1 次(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42.质量标准、目标42.质量标准、目标42.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按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创优目标:市级工程优质奖;省级工程优质奖;国家级工程优质奖;其它(2)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3)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执行,未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行业和广东省、XX市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326、42.3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完整的质量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同时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327、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样板间制度等,以及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115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和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4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45.绿色施328、工安全防护45.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须执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程(试行版)的通知(2021 年 6 月 2)。其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329、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的通知(穗建质20201 号)。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34 号等规定。其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用工实名管理:/45.2 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及以下文件规定: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330、规范20181 号)(穗建筑2018981 号)116(穗建筑 2017 1344 号)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 号)2、其他文件:合同实施期间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文件的,执行最新文件规定。另作约定: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要求按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第 27 条执行。45.6 治安管理: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45.8 创文明工地目标: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XX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其它无。45.9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331、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标准、要求: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合价包干的措施费综合合价内,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涉及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用,不论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和批准,该费用发包人一概不予另行考虑。45.10 补充条款:施工期间垃圾余泥应运送至合法堆放点,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遇投诉的,每收到投诉1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必须符合XX市的规定。45.11 补充条款:违反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规定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国家、省、市有关绿色332、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及发包人现场文明施工规定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应当给予承包人警告或暂停施工整改,并向发包人报告。警告或停工整改无效后,由监理人开出违约责任通知单,违反 1 次根据严重程度117承担违约金 10005000 元之间,所违约金总金额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现场文明施工要求细则内容如下:(1)施工现场工人不得随带与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场,不随地大小便乱丢垃圾,不吵骂打架嫖赌,不的赤膊或穿内裤拖鞋进出施工场地区域,不私自乱闯进入施工场地以外的区域(校园或及场所),不骚扰教学办公秩序。(2)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333、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3)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人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沿途派人护路清扫弃土。进出施工场地车辆凭准行证按规定路线限时速 10 公里慢行,逢人流密集时减速避让。(4)在日间休息时间(中午 1 2:30下午 2:00 时)严禁发散噪声,不准开机施工运输装卸,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应当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在采取措施降低设备噪音后,方能延长作业时间。施工现场不准大声喧哗吵闹播放影视音响等。(5)施工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理,不准堆放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准焚烧各类建筑废料、生活垃圾及冒烟燃料,不准在脚手架易燃材料旁边、上方违章烧焊,不准高空向下弃物清扫渣土,不准在施工范围外占用和污损房舍路面草木及公共场所设施。邻近校舍道路施工场所及高空深孔危险部位,设置严密安全挡板围栏护盖及标志。未经许可禁止在工地范围外占用和污损原有建筑、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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