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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提升改造工程合同(56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提升改造工程合同(5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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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21314 2024-04-29 56页 303.85KB
1、建设工程合同项目名称: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联合体成员方)签订地点:55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主办方)承包人(全称):(联合体成员方)(以下简称发包人)为本工程发包人。经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本工程设计、施工事宜协商一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一)承包范围:(二)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发包人有权2、在限额范围内,根据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三、合同工期计划工期: 日历天(1)设计工期: 日历天。(2)施工工期: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设计费总价为 元;工程施工合同暂定价为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国家、广东省、xx市关于本工程设计、施工的有关文件3、(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5.中标通知书;6.本合同设计部分合同条款,及本合同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8.本合同施工部分通用合同条款;9.投标文件及附件;10.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13.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14.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4、保修责任。八、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发承包人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自行缴纳,各付各税。十、如承包人为联合体,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由联合体共同签订、本合同由联合体共同加盖骑缝章;本合同第二部分设计合同由联合体授权负责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负责签订,本合同第三部分施工合同由联合体授权负责施工的联合体成员负责签订,以上授权需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可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收取相应款项,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联合体成员不能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履行合同全5、部义务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履行合同义务的联合体成员。发包人根据进度分别向联合体各方支付费用。设计费、工程费发票由联合体各方按税法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发票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关付款材料。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贰份;副本叁份,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贰份。(本页无正文)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盖章) (盖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6、码: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识别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设计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设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xx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1.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1.3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1.47、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1.5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1.6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1.7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1.8中标通知书;1.9招标文件;1.10设计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使用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2.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8、件;2.2合同条款;2.3中标通知书;2.4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2.5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2.6招标文件;2.7投标文件;2.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三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估算投资3.1工程名称: 3.2规模:3.3阶段:3.4项目设计内容:3.5设计估算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总投资金额为 万元。第四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设计任务书1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2设计基础资料13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1第五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方案设计阶段1方案设计9、图8合同生效后 天内2初步设计8收到方案修改意见后 天3概算8初补设计批复后 天施工图设计阶段4施工设计图12方案设计确定后 天5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12施工图确定后 天电子文件与上述文件同时提交注: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电子版本的设计文件应适用如下标准:1、文字资料应当使用MicrosoftWord及Excel软件。2、图纸资料应当使用AutoCAD及pdf文件,其中AutoCAD文件格式使用dwg格式。3、提供CAD图纸的同时应提供所有图纸中所使用的字体文件。如有外部引用,必须包含所有外部引用的全部文件及字体,文件名必须与图名相对应,每个文件对应一张图并注明版本号。4、效果图资料使用10、jpg格式的文件。5、项目电子图纸、图片及文字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设计人不得对所提交电子文件设置加密锁、只读格式、附带专项软件启动条件,以及发包人认为不合理的限制格式。5.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5.2设计图纸含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图、总设计说明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等附件。5.3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5.4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施工图纸12份、设计计算书2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5.5在提交施工设计文件的同时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间,设计11、人提供进行相关工作所需的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各一式15份。5.6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5.7设计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5.8设计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5.9设计总说明必须于提交各阶段成果时同期交付。5.10分包设计费已含分包单位(主设计单位)晒图费用,设计分包单位晒图不再另行支付费用。5.1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 2 年为止为服务期限(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在工程缺陷保修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12、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 第六条 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6.1本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包干,中标价即为最终设计费结算价。设计费总额为 元,人民币 。6.2设计费总额包含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工作等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6.3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设计人不得有异议。6.4设计费的支付:6.4.1 本合同签订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申请及发票后15天内,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暂定价20%作为预付款(合同进行结算时,预付款13、抵作设计费)。6.4.2设计人交付方案设计阶段所有设计资料、请款申请以及发票,并通过发包人审查确认后15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暂定价30%。6.4.3设计人交付施工图阶段所有资料、请款申请以及发票,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15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暂定价。6.4.4本设计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设计费完成结算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申请及发票后15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累计支付至结算价90%。6.4.5本设计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完成竣工结算,经发包人确认设计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的原因引起的超限额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造价超过10万元)等,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申请及14、发票后15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累计支付至结算价100%。6.4.6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设计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设计人请款时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设计人自理。 6.4.7发包人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为设计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设计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1发包人义务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7.1.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15、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立项投资调整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7.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支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7.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7.2设计人义务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16、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7.2.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7.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7.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7.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17、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7.2.7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设计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7.2.8设计人应承担现场工作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伙食、差旅、办公费等。7.2.9设计人须承担确保设计协调和设计服务工作质量所必需的各种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及专家费用等。7.2.1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非因设计人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需重新进行方案报审或施工图报建的,若设计变更后的方案经建设部门审18、批或施工图报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部分按设计单位投入的人员、材料成本给予补偿(但设计收费及成本补偿总额不得超过招标的规模标准,否则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招标);若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建未经建设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部分不另行计取设计费,费用已包含在原设计费总额内。7.2.11如果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立项投资,设计人必须对施工图进行修改,项目立项投资调整而引起的设计概算修改除外。7.3发包人权利7.3.1 享有设计人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7.3.2 设计人在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19、同规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7.3.3 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和监理工作。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7.3.4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7.3.5 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7.4设计人的权利7.4.1按时收取设计费。7.4.2 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7.4.3 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第八20、条 违约责任8.1设计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8.2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设计费的,每超过一日,应按设计费的万分之一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设计投资控制9.1限额设计9.1.1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计限额约为¥ 万元人民币。发包人据此制定投资分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9.1.2设计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21、9.1.3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9.1.4非建设单位原因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对设计进行变更或设计人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变更部分或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9.2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9.2.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9.2.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22、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9.2.3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9.3设计变更9.3.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按xx市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设计人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时,应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等。9.3.2设计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第十条 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10.1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23、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接口衔接的连贯性。10.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设计人必须集中设计人员确保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10.3设计人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0.3.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10.3.2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10.3.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10.3.24、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10.3.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10.3.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10.3.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10.4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设计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设计质量控制11.1发包人要求2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设计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11.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设计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11.3设计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26、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设计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11.4如果设计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 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11.5发包人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设计人员积极性在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11.6对设计创优完成情况发包人满意的,取得一定实际绩效,并表现突出的,发包人给予设计方通报表扬。第十二条 建筑材27、料和设备的选用12.1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xx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12.2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设计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12.3 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设计人原则上须向发包28、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推荐材料不能含有任何倾向性和排他性,设计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设计人应提前取得发包人或设计咨询方的认可。第十三条 进度计划13.1设计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按发包人要求施工图阶段开始和完成设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延期除外。13.2设计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和发包人审查、平衡后执行。设计人根据设计进展编制短期设计29、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发包人及时与设计人协调。13.3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及时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材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设计文件。13.4设计人编制的设计进度除合同附件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第十四条 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14.1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设计进展、设计质量、限额设计落实情况、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设计人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14.2设计30、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14.3设计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调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设计人每周按要求向发包人报告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设计人执行。14.4对于设计人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10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见,需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包人组织协调。第十五条 关键点控制15.1发包人对关键点的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设计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31、署。15.2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设计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设计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设计人有责任告知发包人,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15.3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行为指定设计工作整体的季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15.4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指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设计工作按时完成。15.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设计进度的,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32、,设计人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第十六条 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16.1除发包人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16.2设计要考虑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第十七条 设计服务17.1设计人的主要工作如下:17.1.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17.1.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设计人员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17.1.3现场服务:指派设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按设计人分工责任分33、别组织进行,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17.1.4提供设备、材料订货清单,同时原则上须向发包人公正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及提供相关资料,所提供的供应商和相关资料不得有倾向性和排它性。17.1.5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与对已定设备、材料的验收工作。17.1.6协助指定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17.1.7参与工程竣工34、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17.1.8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17.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17.3如按xx市工程档案资料备案相关规定,需设计人在工程竣工图纸上盖章的,设计人应按规定盖章,不另行向发包人计取费用。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18.1本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设计人所有,其它著作权和使用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不得将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用35、于其它工程项目,否则视为侵权;对署名权或其他版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18.2设计人保证本项目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发包人可无障碍的使用相关设计文件,如发包人不同意使用侵权设计文件的,设计人应负责按相同设计质量及标准予以重新设计并不增加设计费用。18.3发包人拥有设计人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所有权及完全使用权。18.4设计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视为设计人严重违约,设计人应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付费用,发包人有权追究设计人因此引起的其他法36、律责任。18.5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9.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19.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9.3在诉讼过程中,除接受诉讼的部分之外,其他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均须继续履行。对发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无法协商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设计人除应及时移交材料和退场外,不得妨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实施本建设项目的工作。第二十条不可抗力20.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37、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0.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合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保密责任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应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济、技术保密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其他23.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38、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应无条件服从。23.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23.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差旅费由发包人承担。23.4专家评审人选由发包人负责,专家评审产生的费用(包含评审费、场地费、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资料费等)均由设计单位负责。23.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3.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39、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40、法继承人。 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41、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42、或承包人提供并由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43、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44、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45、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46、包人承担。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47、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48、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49、。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50、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1、。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负责人 7.1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52、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53、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发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未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54、,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55、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56、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57、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58、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59、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60、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61、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62、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63、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64、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65、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66、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67、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68、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69、,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70、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71、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72、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73、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74、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5、(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76、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77、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78、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79、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80、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81、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82、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83、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84、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85、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86、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87、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88、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89、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90、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91、。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92、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93、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94、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95、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96、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97、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98、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 。1.2监理单位-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文件及附件;7.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合同附件(工程质99、量保修责任书、保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相应工种现行施工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xx市相关规定及答疑纪要的要求执行。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肆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5、合同价款工程费暂定为¥ (大写: )100、。承包人需在施工图稳定后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提交发包人审核。施工图预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施工图预算包含(人工、材料和机械)价差,价差单列。施工图预算价应控制在已确认设计建安概算的工程费用限额内。A、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的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2013 )及广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2013等规范编制,定额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其相应配套的取费文件。本项目计价依据按10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施工期间增值税率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计算。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B、工程量计算:根据施工图纸、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及各专业定额规定计算。C、人工、材料、设备价格102、计算: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执行xx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新颁布的实际施工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的,承包人进行市场询价,并由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三方共同在材料单价确认单上签认材料单价,原则上该材料单价即为材料结算单价(适合本合同约定的材差调整情况除外)。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在项目清单内主材取价必须列明主材的品牌、规格及质量等级等内容。a:运距按30km包干,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b:因预算编制时点不同造成的的人材机差价(按xx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税前综合价格,如xx市造价部门未发布信息价则以发包人确定的就103、近地级市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为准)。单列计算,作为预算书的独立分项反映。D、措施项目费用计算:根据施工图纸、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综合各种影响因素开列清单项目,结算不做调整。没有开项的视为已包含在相关工程量清单或综合单价组价内,结算时也不再另行计算。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定,不作为计价依据。E、费率取定:管理费按一类地区计算,不计算总包服务费、赶工措施费、工程优质费等费用,概算幅度差在施工图预算中不得单列计算。其他费率按2018年省定额规定计算。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按中标下浮率、合同约定的方法,采用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经104、发包人审核批准后,作为合同价格清单的单价及总价、计量和结算的依据;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费按审定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包干,总价措施费按审定施工图预算总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建安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合同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1一中标下浮率)(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工程变更价+现场签证+施工时期物价调整因素引起的变动造价。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6、工程师6.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变更签证或费用调整105、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等均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义务:常驻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6.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工程师。职权: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常驻现场,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技术、投资控制等施工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与承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负责人7.1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的一切事务。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物业移交工作完成时间原则上为开工前7个工作日;因物业移交进106、度原因不能按时移交场地的,施工工期相应顺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7个工作日,由发包人提供满足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个工作日,由发包人提供满足施工所需的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施工计划提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质监登记、合同鉴证、施工许可证、购买印花税等一切施工所需的审批、申领手续以及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防雷报建及验收、永107、久用水接驳及验收等工作。费用按政策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7个工作日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个工作日完成。(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人员架构表,于开工前三天报。提交工程年、季、108、月度计划及进度统计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并满足本工程需要。(4)承包人自行解决办公、交通、生活及通讯等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办公、交通和生活、通讯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要求执行,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109、。(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满足文明施工要求。(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1)承包人应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及国家、省、市关于施工承包管理的要求编制。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2)总监110、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调整23.1合同价款调整原则23.1.1设计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及经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需支付工程费用的,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实际内容。变更、签证工111、程和新增工程按以下办法确定价格。(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投标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没有材料、设备单价的,承包人112、进行市场询价,并由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三方共同在材料单价确认单上签认材料单价。(3)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 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原则,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其中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113、;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没有材料、设备单价的,承包人进行市场询价,并由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三方共同在材料单价确认单上签认材料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其中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114、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没有材料、设备单价的,承包人进行市场询价,并由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三方共同在材料单价确认单上签认材料单价。 23.5.2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跌超过本工程经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前28天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相应单价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担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风险,不予调整合同价款;115、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均可以调整合同价款。(3)价款调整的方法工料机价格的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工料机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时,超出5%的部分由承包人退回发包人。 价款调整以各调价工料机的数量乘以单价价差。各工料机的数量按该当期实际完成的适用投标单价项目的工程量计取,各调价工料机的单价价差以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按施工当月信息价格与经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前28天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信息价格差值计取。 价款调整以月为单位计算,结算时一次性调整。 各调价工料机的信息价格按xx市建设116、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月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计取,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没有材料、设备单价的,承包人进行市场询价,并由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三方共同在材料单价确认单上签认材料单价。24、工程预付款24.1工程预付款24.1.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价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0%作为预付款。签订合同后15天内支付给承包人。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工程款每月支付一次。26.2承包人每月的25号上报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审核及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按照承包人送审的施工图预算价中月度成工程量的85%,支付当期进度款;发包人审定施工图预算之后,发包人根据施工图预算审定117、价月度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支付至施工图预算审定价的85%,工程验收合格支付至施工图预算审定价的90%。26.3 工程预付款在实付资金达合同价30%时开始抵扣,至实付资金达建安部分合同价的80%时,按照比例在进度款中完成抵扣。施工图预算审定后的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仅适用于施工图预算审定前已支付过进度款的情况),需根据审定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累计完成工程量对本次应支付进度款进行修正,具体为:本次应支付进度款=累计应支付进度款-累计已支付进度款。同时根据审定预算调整工人工资比例。26.3工程经发包人审定施工结算后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7%;工程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118、,竣工验收满1年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50%的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 26.4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是20至60天。建设工程价款1500万元以下为20天,建设工程价款2500万元-2000万元为30天,建设工程价款32000万元-5000万元为45天,建设工程价款45000万元以上为60天。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29.2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3-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119、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的时间是指承包人收取变更通知时进行登记交接的时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四十五个日历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伍份。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33、竣工结算(1)承发包双方一致同意适用通用条款33.2款、33.3款、33.4款。(2)竣工结算办法:所有工程量(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的结算均以实际工程量为准120、。35、争议35.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按(2)执行。(1)由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7、不可抗力37.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37.121、2双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承担按本专用条款12.3款约定执行。39、担保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按如下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担保金额为施工合同暂定价10%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履约担保的返还方式: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承包人。银行保函须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银行出具。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主办方/成员方)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122、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 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含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2) 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电力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123、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执行。(3) 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员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给水管道破裂,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构造物破坏、损坏,路面严重坍塌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国家规定的土木、土建、市政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124、包人确保主体工程和桥涵构造物的质量和安全。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质量或安全方面的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5) 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留经发包人核定的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廉政125、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全称):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全称):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12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127、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128、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施工合同的有效期相同。第七条本廉政责任书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本页无正文)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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