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城校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识教育中心用房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1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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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21272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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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说 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2、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设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1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3、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其中,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项。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第2条(发包人)、第3条(承包人)和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已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4、列入干系人条款。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法行为,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量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 、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5、不可抗力条款。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6、合同解除条款。第18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决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19条(合同生效生情 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5、当事人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20条(补充条款)。(三)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6、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 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示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计、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三、示范7、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xx工业大学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工业大学大学城校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识教育中心用房)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工业大学大学城校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识教育中心用房)装修工程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大学城校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识教育中心用房进行装修。8、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钢结构等内容。本工程装修面积2337.4m2。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xx市xx区xx大学城外环西路100号xx工业大学大学城教学区内工程承包范围: 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承包具体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钢结构等内容。工程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为准。包设备、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敷设、包文明施工、包建筑垃圾外运。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利润和税金;人工、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变化风险等。三、主要日期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9、:2022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工程总监签发的开工令为准。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须提前进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设备闲置等费用应已考虑在承包合同总价中)。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预计 2022 年 月 日(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及其他相关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执行,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伍分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金额:¥ 元,其中:暂列金¥ 元(含税金)、暂估价¥ 元(含税)、绿色施工10、安全防护措施费:¥ 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变更和签证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此页无正文)发包人:xx工业大学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020-39322632 电话: 地址:xx市xx区xx大学城外环西路100号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工行xx市第三支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纳税11、人机构代码:纳税人机构代码:合同订立时间:2022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xx市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依法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条组成。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2、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13、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4、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15、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16、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动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17、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时间。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 等阶段)或若千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18、)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19、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1.1.44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20、订的协议。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21、条款中约定。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22、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23、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24、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己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 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1.6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25、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26、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曰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27、.3 监理人2.3.1 发包人需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 安全保证228、.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 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29、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30、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31、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32、应自费赶上。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 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33、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 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34、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3.3 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35、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3.4 安全保证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36、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37、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38、全部工程对外分包。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 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39、,在专用条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0、.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合同约定的其它可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 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41、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 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42、用。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43、方各自承担。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44、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曰期:(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 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45、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曰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曰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曰期和实际竣工曰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曰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46、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曰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 误期损害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 47、暂停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48、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曰,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49、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 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 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50、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承包人应对专用51、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52、方案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53、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54、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5.2.55、2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 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 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56、人承担。(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 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 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57、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相58、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 设计阶段审查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 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59、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査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60、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5 知识产权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发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61、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一62、项变更。(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63、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64、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 检验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应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65、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时,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己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 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66、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67、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68、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9、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曰期相应顺延。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70、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6.5 重新订货及后果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71、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72、款中约定。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第7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1 基准坐标资料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73、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曰期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进场时间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74、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曰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需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75、手续,由发包 人申请办理。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76、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77、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7.1.10 其它义务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7.2 承包人的义务7.2.1 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78、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地资料:(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79、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80、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81、的,由承包人负责。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就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现场障碍资料的,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82、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 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7.2.9 施工资源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应从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83、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7.2.12 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7.2.13 其它义务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7.3 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4 84、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85、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5 质量与检验7.5.1 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86、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曰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87、,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和)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5.3 通88、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89、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 隐蔽工程和中90、间验收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91、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复,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曰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92、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的,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曰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2 根据检测93、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曰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94、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9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96、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职97、业健康。7.8.3 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98、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曰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99、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100、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101、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 事故处理(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102、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第8条 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8.1 竣工试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应在103、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104、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9)其它。竣工试验方105、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 验。(6)承包人应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8.1.2 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应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106、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107、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 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 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108、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己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109、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110、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111、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己包含在合同价格中。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112、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4 延误的竣工试验8.4.1 因113、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114、,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8.5 重新试验和验收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的,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时,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1)发包人未115、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116、通过。(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的,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未能通过竣工试验,117、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8、竣工日期不予延长;(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8.7.3 如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119、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根据合同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己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2 接收证书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120、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9.3 接收工程的责任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121、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9.4 未能接收工程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己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122、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第10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0.1 权利与义务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2)123、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124、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125、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126、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己被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127、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128、工作。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129、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10.3.3 试运行考核(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130、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131、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0.4.1 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132、4.3 按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 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10.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10.5.2 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133、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指导发包人进行此项试验。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6 未能通过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134、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135、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2 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36、.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1.1 137、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11.1.2 未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138、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己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139、包人完成了 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40、.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12.2 竣工验收12.2.1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12.2.3 分期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141、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13.1.1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3.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142、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 变更范围13.2.1 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143、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2 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 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3 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144、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除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现场其它签证;(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145、一项变更。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的,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3 变更程序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146、后,有义务在10曰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 责任。(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147、由包括: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148、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曰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1)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3.3.4 承人根据13.1.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149、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150、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3.5 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151、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13.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3.7 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152、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3)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153、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4第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2 付款(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154、用条款中约定。14.2 担保14.2.1 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3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 预付款14.3.1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14.3.2 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155、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 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14.3.3 预付款抵扣(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156、的预付款;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 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14.4 工程进度款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157、。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158、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159、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160、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161、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 付款条件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14.8.2 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14.8.3 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62、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曰内审查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 曰内审查并支付。14.9 付款时间延误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163、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 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如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4.10 税务与关税14.1.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164、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14.165、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2 竣工结算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认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166、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 曰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167、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4.12.5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曰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168、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169、,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170、,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曰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曰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5条 保险15.1 承包人的投保117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丨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172、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173、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16.1 违约责任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174、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175、益;(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2 索赔16.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 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发包人应在索赔176、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己被承包人认可。(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177、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178、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曰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179、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3 争议和裁决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项。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180、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第17条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7.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181、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17.1.2 通报义务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182、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合理顺延。第18条 合同解除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183、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它权利。(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184、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5)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 能、生产功能;(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18.1.3 解除合同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185、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186、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7)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187、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 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188、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18.1.6 承包人的撤离(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部分合同189、解除的撤离。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 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 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190、发包人:(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191、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 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己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192、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5)应发包人的要求,将分包合同转给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 据及资料的备份。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依据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 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193、合同补充协议 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 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194、,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195、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9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19.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19.2 合同份数合196、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3 后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20条 补充条款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基准价格:按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22年3月份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定额197、人工费、材料费综合价格。1.3 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优先使用。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1.5 标准、规范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 (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任何标准与规范)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198、: /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 1.6 保密事项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1.7 图纸1.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 5套图纸。 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6 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品质及工程199、质量、施工安全确认审查的权利。2.1.7 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主要材料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2.1.8 对工程总监和承包人的工作行使监督权,在必要时发包人可直接对承包人发出指令。2.1.9 对投资的使用行使监控权。2.1.10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各指定分包专业工程的资料如下:(1)发包人与各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复印件);(2)图纸。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代表发包人实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 2.3 监理人2.200、3.1 监理单位名称: 公司 工程总监姓名: 监理的范围: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内容 监理的内容: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工程总监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工程总监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4)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5)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6)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201、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依照发包人校区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对施工现场的管理。(1)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202、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造成不利影响,并以不影响学生的上课及教职工正常的活动为目标 。(2)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含地上、地下的建筑垃圾)。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1.0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3)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完工后按第2.5.1款(2)的规定完成退场工作。因分包203、单位原因导致不能及时退场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承包人必须遵守当地城市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文明施工教育,行为举止要符合xx市文明市民的规范标准。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车辆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对噪声、粉尘等污染源要严格控制在国家及地方的规定之内,并要制订详细的管理及保证措施,所有措施均要以不影响教职工、学生的教学、生活为原则。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 3.1.6 承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生效后,通204、知并协助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3.1.8 工人工资的支付(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每月应递交给发包人查阅)。(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专用条款第16.1.2.10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1.9 本项目205、承包人施工应满足当地政府有关绿色施工的要求。 3.1.10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3.1.11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使用前,对自行施工或他人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合同签订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作为本合同附件。3.1.12 施206、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构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建筑物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3.1.13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更改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工程总监和发包人批准。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207、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工程总监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参照专用条款第3.2.3款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处理。 (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 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4)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208、廉政责任书(附件1)。(5)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各级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时所报人员,如确需更换,须经发包人和监理总监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视为违约,并按专业条款第16款违约的相应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工程总监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未全部到位的,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16.1.2.11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完成本项目规定的全面工作。 项目经理权限: 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完成本项209、目规定的全面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若违反上述规定,工程总监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专用条款第16.1.2.11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如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有兼职情况,经监理单位证实,发包人将要求立即撤换该人员,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第16210、.1.2.11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视为该部门负责人岗位已空缺,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16.1.2.11款(1)的约定违约责任执行。 3.2.3 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工程总监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211、人的,按照专用条款第16.1.2.11款(1)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工程质量保证3.3.1 工程质量标准3.3.1.1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必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质量验收以国家、当地政府或行业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依据。3.3.1.2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16.1.2.4款承担违约责任。3.3.2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以/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212、:(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工程总监备查。(2)承包人提交工程总监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213、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工程总监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工程总监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承包人供应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材料样品必须符合发包人和设计要求,经双方和监理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清单的技术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人应禁止使用,承包人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214、计和样品要求,承包人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材料品牌变更,变更后的材料价格不得高于投标时的材料价格,且按变更程序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且在图纸会审后)5日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其中的工程进度计划应包括横道图及网络计划,要求标出关键路径。每月应当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情况,当工程实际进度与发包人和工程总监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215、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必须报发包人和工程总监确认后,重新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工程总监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同时向工程总监和发包人提交资料;工程总监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10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承包人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提交4份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工程总监各存档2份),提交时间按第4.1.1款约定。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 4.3.2 采购开始日期: / 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216、)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曰期:(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4 工期延误(1)工期控制与调整A、本工程工期划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二类控制。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经工程总监和发包人批准后217、实施。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B、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如经发包人和工程总监确认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工程总监和发包人审核。工程总监和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审批后的工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总监和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218、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双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处理A、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在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工程总监确认的;(5)发包人不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工程总监确认的;(6)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B、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4.4.5 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219、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4.5 误期损害赔偿4.5.1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承包人必须提前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工程总监可以签发开工令,220、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工程总监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专用条款第16.1.2.4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5.2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误期在15个日历天内的,每延误一天应支付发包人5000元人民币违约金;误期在1630个日历天内的,每延误一天应支付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误期在3145个日历天内的,每延误一天应支付15000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此类推,以15个日历天为一周期,分段计算并累加,累积赔付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若延期超过60个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施工221、承包人承担。 4.6 暂停4.6.1 因下列原因,工程总监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5)承包人材料供应发生重大变故。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专用条款第16.1.2.4款(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6.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工程总监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16.1.2.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22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工程总监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工程总监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三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4.6.3 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工程本身的损害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223、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总监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按工程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 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224、值(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 5.2.2 承包人的义务(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 5.2.4 操作维修手册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 5.2.5 设计文225、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5.3 设计阶段审查本工程的设计审查阶段(名称): /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 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 检验6.2.1 工226、厂检验与报告(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 6.3 工厂检验与报告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 工程物资保管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 第7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合同签订生效后。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发包人负责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现场边缘,并提供水、电驳接点。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按学校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227、向承包人收取。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 7.2 承包人的义务7.2.2 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提交4份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工程总监各存档2份),提交时间按第4.1.1款约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包括防治质量通病的具体措施等,并须考虑不影响学校师生作息时间的有效措施;(2)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必须列出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并编制和审核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3)工程进度计划应包括横道图及网228、络计划,要求标出关键线路;(4)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试验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5)季节性施工措施;(6)绿色施工措施;(7)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8)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9)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份数和时间: 按发包人实际要求。本工程不提供施工时临时办公、生活设施及用房,承包人方自行解决管理人员、工人宿舍用地、食堂与生活设施等场地问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xx区建设局的相229、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围蔽工作。围蔽方案由承包人编制,经监理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经批准的围蔽方案,其费用已含在投标价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再增加另外费用。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和使用时间: 在施工组织计划中列明。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前,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前,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7.4 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230、提交时间:在施工组织计划中列明。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在施工组织计划中列明。提交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在施工组织计划中列明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在施工组织计划中列明 。7.5 质量与检验7.5.1 质量与检验(6)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检验费用除外)。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国家的有关规范要求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国家的有关规范要求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国家的有关规范要求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国家的有231、关规范要求 。7.5.7 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工程总监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工程总监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2)工程总监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工程总监的检232、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工程总监或发包人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工程总监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收回,由工程总监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工程总监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总监有权随时233、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B、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见附件6);C、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D、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工程总监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第16.1.234、2.5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4)工程总监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专用条款第7.5.7款(3)项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负担。(5)发包人可以委托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或其他法定检验机构对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储运全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查、检验,承包人必须接受并提供便利条件。对检查出不符合专用条款第7.5.7款(3)项标准要求,按该条款执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符合专用条款第7.5.7款(3)项标准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工程总监及有关235、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工程总监复检。工程总监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16.1.2.5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7)工程总监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工程总监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8)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总监对工程是236、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工程总监。(9)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10)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专用条款第16.1.2.11款(1)、(2)项承担违约责任,直237、至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按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相关最新文件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工程总监、设计人、承包人及后续关联工程承建等有关单位。7.6.5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发包人和工程总监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一致同意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及其他相关现行有关238、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由xx市xx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承包人在现场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3份。7.8.3 现场安全管理(9)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A、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安全管理。B、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按xx省和xx市现行规定执行,承包人应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措施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C、239、承包人应按xx省和xx市现行规定执行用工实名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制度。D、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和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使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E、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工程总监、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过程中如有影响到施工现场围蔽外的安全应有相应措施,其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负责。F、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240、全过程中,在工地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新冠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xx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xx市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文明施工方案,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承包人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按照专用条款第16.1.2.7款(1)、(2)、(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241、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本工程属局部改造,因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对未改造部分和师生的安全、日常工作、学习造成影响,工程围蔽方案须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包人施工过程如经发包人同意后使用原建筑的电梯、过道、道路、广场等设施和场地,应做好保护措施,如有损坏需负责进行修复,修复标准不低于原状。7.8.5 事故处理(1)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242、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监理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第8条 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8.1 竣工试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 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243、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收的约。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 9.1.2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10.1 权利和义务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6)其它义务和工作: /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2)竣工244、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 (7)其它义务和工作: /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3 试运行考核(3)试运行考核周期: / 小时(或天、周、月、年)10.6 未能通过考核(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为: /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245、考核的赔偿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 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为: / 10.7 考核验收证书10.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1.1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合同附件3)于合同签订时一并签订。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结算价的3%。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结算款前一次性向发包人交纳合同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缺陷责任246、保修金。11.3 缺陷责任期本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后24个月。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前14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竣工图(含纸质版和能通过规划部门竣工通检测的电子文件)及有关资料一式叁份(竣工验收时签发的文件除外)。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承包人必须负责相关主管部门所需要的竣工图纸及资料(按实提供),其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对承包施工及承包管理工程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247、制、汇总和管理。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格式按国家规范要求,份数一式4份,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完成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格式按国家规范要求以及要求所有变更都要反映在竣工图(含纸质版和电子版)中,份数:除上交上级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外,提交建设单位一式2套,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完成提交。12.2 竣工验收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有关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12.2.1 组织竣工验收(1)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在所有承包施工项目及承包管理项目(预)验收完成后,认为满足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方248、可向工程总监提出工程预验收通知。工程总监预验合格后,三方协商并报建设主管批准后,确定竣工验收时间。(2)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组织工程整体验收评定。(3)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完善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在具备了所有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如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的,除应向承包人偿付违约金外,工期顺延。(4)发包人、承包人应于验收合格后10日内签署工程交接验收证明文件,承包人在签署工程交接验收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场地清理干净后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管理249、。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及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3.2 变更范围13.2.6 其它变更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 13.5 变更价款确定13.5.1因发包人要求引起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结算方式如下:(1)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和现场签证的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时所报的综合单价(若该综合单价高于现行清单规则、xx省计价依据及定额、基准价格计算的综合价格时,则结算时变更增加部分和现场签证按13.5.2(3)进行修正原报价)。(2)承包人250、的投标文件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现行清单规则、xx省计价依据及定额、基准价格计算,并乘以(1-投标下浮率)即为本工程的材料结算价格关于投标下浮率=1-(投标中标价/最高限价)100,现行清单规则、xx省计价依据及定额、基准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市场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投标下浮率 = 1-(投标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3)251、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和现场签证的综合单价的,按现行清单规则、xx省计价依据及定额、基准价格计算,并乘以(1-投标下浮率)即为本工程的结算综合单价关于投标下浮率=1-(投标中标价/最高限价)100,同时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4)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含暂列金金额)不计,只计取税金。13.5.2由于施工场地、条件和设计变化必须进行现场签证时,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发生后2天内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盖章确认,承包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5天内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3天内提出造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和发252、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其增加的费用不予确认支付。13.5.3 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工程。对于发包人以工程业务联系单和设计变更书面形式明确的变更工程,承包人不得以价格未确定为由拒绝施工。若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开始施工但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完工的,发包人有权收取该项工程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若承包人拒绝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施工,并向承包人收取第三方施工该工程造价不少于20的违约金。对于此类变更工程,发包人将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变更工程造价。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 1253、3.7 双方同意通用条款第13.7条款不适用本合同。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2 付款(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支付方式:支票或转账 。14.2 担保14.2.1 履约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承包人提交的格式、金额和时间:14.2.2 支付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承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14.2.3 预付款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254、 / 14.3 预付款14.3.1 预付款金额预付款的金额为: 中标价扣除暂列金和暂估价后的30%。 预付款的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承包人进场并且监理签发开工令后15个工作日内。 14.4 工程进度款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金额计算:完成工程量的60%后,支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和暂估价后的60%。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以转账方式支付,经发包人和工程总监审批后15日内。 14.4.2 其它进度款其它进度款有: /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若255、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相应费用,费用超出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超出部分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向发包人提出缺陷责任保修金返还申请,发包人收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给承包人,承包人确认审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剩余的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无息支付给发包人。(2) 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14.256、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完成工程量的60%后,支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和暂估价后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和暂估价后的85,在竣工结算确认且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结清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后,发包人付至结算价的100%。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进度款以工程总监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总监及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款结算单及请款报告报送工程总监。工程总监收到后,应在225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审核批准。14.12 竣工结算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认后的45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递交竣工结算资料每延期1天处罚500元。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资料格式、内容按国家规范要求,份数(指提交给建设单位用于结算的资料)为2份(含电子版及纸质版各2份)。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尽快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258、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和双方确认同意的竣工结算报告,并且承包人按照14.6(5)完成相关工作后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4.12.4 双方同意通用条款第14.12.4条款不适用本合同。 14.12.5 双方同意通用条款第14.12.5条款不适用本合同。 14.12.9 结算原则(1)在图纸不变情况下,其投标总价扣除暂列金后即为结算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错误或漏项的,多了不减,少了不加。投标清单中没有填写报价的项目视为已经考虑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不另外增加。(2)本工程措施项目投259、标人可自行添加。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不含暂列金金额)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规费、税金按调整后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3)本工程暂列金按实际发生计算,变更价款调整按13.5.1计算。(4)工程结算价不能突破合同价。(5)若本工程政府部门要求进行审计(审核)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审计(审核)工作,并且政府部门对于结算评审提出修正意见的,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第15条 保险15.1 承包人的投保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雇主责任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人身伤害260、险等所有保险。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16.1 违约责任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6.1.1.1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1)工程开工后,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利息;造成承包人停工的,工期顺延。(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利息;造成261、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期应按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予以顺延。(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给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除应支付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拖欠工程价款期间的利息。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6.1.2.1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及工程总监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示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给发包人,但同一违约性质的书面警告为第二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第三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262、支付违约金5000元。(2)限期改正。工程总监或发包人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有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通知,要求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总监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同一违约性质的限期改正责任为第二次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元,第三次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1.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次。(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263、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专用条款第18条的相关约定执行。(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专用条款第18条的相关约定执行。(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6.1.2.3 根据16.264、1.2款各项的规定,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在工程进度款无法扣付,或扣除工程进度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将在履约保函中扣除。16.1.2.4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约定延期开工的,参照第4.5.1款约定执行。(2)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4.6.1款约定单方停工的,比照第16.1.2.3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 (4)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参照第4.5.2款约定执行。(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视严重程度作出书面警告至265、解除合同的违约处罚。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6)专用条款第16.1.2.3款所述的合同价款为扣除分包工程价款后,承包人自行施工的价款。16.1.2.5 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按照第7.5.7 款(3)项的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的,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人承266、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承包人按第7.5.7 款(6)项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工程总监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267、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16.1.2.6 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按7.8.3(9)A项的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被政府部门检查发现,而致使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受到处罚,所处罚款项均由施工单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法律责任一并由施工单位承担。 (2)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268、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承包人在发包人及工程总监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及工程总监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发生一级重大事故,269、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B、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C、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2万元;D、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1万元。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按第18款执行。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16.1.2.7 文明施工、环270、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 发包人及工程总监按照本专用条款第7.8.4 款(1)项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限期整改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交易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271、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师生、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6.1.2.8 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6.1.2.9 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及协调、配合服务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对发包人各专业分包工程组织管理及协调不力或未向各专业分包工程提供配合服务,经驻地工程总监发出整改通知后5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工程总监满意, 则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6.1.2.10 工人工资支付方面的违272、约责任承包人被工人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工人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6.1.2.11 其他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返专用条款第3.2款约定的,每发现一例,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273、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服从本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主动支持本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对本工程监理单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承包人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6.1.2.12 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6.1.2.13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16.2 索赔16.2.1 发包274、人的索赔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参照16.2.2款约定的程序执行。16.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工程总监,并呈交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时间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工程总监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2)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工程总监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能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容许工程275、总监检查全部记录,并在工程总监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3)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时间内,向工程总监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4)工程总监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的14天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专用条款第16.3条办法处理。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276、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16.3 争议和裁决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方双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向 工程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撒场。但承包人的撒场277、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第17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政府对本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如下:(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直接淹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xx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278、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6)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除非一次影响工期延误大于30天,否则竣工日期不变,分段工期或者节点工期要以顺延,但承包人应当在下一个节点或分段竣工日前赶回。第18条 合同解除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 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 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2)承包人在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279、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确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之;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同的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总监发出通知的限期内诉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280、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施工合同总金额的50%时,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18.1.2 解除合同(1) 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2)承包人在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281、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损害赔偿保证金中承担。(4)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及建设组织管理单位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5)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282、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第19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19.2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持 肆 份。第20条 补充条款20.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 20.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 20.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 20.4 其它合同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名单及资质表; 主要材料品牌厂家明细表;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xx工业大学大学城校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识教育中心用房)工程地址:xx市xx区xx大学城外环西路100号xx工业大学大学城校区内发包人(甲方):283、xx工业大学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284、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85、(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286、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现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287、本责任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甲方(盖章):xx工业大学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2022年 月 日 日 期:2022 年 月 日附件2: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为确保大学城校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识教育中心用房)装修工程组织施工安全,本施工单位: 公司,施工负责人: , 郑重承诺,将依照施工合同对本次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承担责任,承诺基本内容如下288、:一、承诺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和落实国家及xx省、xx市的各项防火、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管、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若违反以上规定,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施工承包单位完全负责,与学校甲方无关。二、承诺针对本项目设置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本项目专职安全员,并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施工进场前,将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和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学校甲方备案,按校方规定办理“临时施工出入证”,凭证出入施工现场,自觉接受和服从学校甲方、监理、相关建筑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三、建筑289、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材料、设备要有产品格合证书,材料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四、承诺文明施工,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地点部位等处都要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或进行围闭施工。施工期间确保环境卫生和环境安全,不对周边师生日常生活产生过大影响。保证施工现场不出现消防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保证施工人员和校方师生员工及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五、 安全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如有未尽详细事宜,参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条款执行。六、承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任何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均由本施工单位负责。七、本承诺书是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施工单位必须现场张贴一份290、)承诺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电话:承诺施工单位(盖章): 日期:2021年 月 日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全称): xx工业大学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xx工业大学大学城校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识教育中心用房)装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责任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xx工业大学大学城校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识教育中心用房)装修工程,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钢结构等工程,以291、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责任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6、其他基础上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原则上按2年进行保修。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292、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质量保修完成后,上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支出。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修期满。发包人(盖章):xx工业大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日期:2022年 月 日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日期:2022293、年 月 日附件4:承包人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名单及资质表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拟任职务附件5 主要材料品牌厂家明细表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特殊要求品牌厂家1瓷砖按图纸要求及招投标文件要求2石材3玻璃4涂料5木饰面板6吸音板7铝板8地板胶9灯具10地毯11玻璃高隔断(有百叶)12吸音玻纤板13电缆14低压开关及空气断路器、塑壳断路器、漏电开关15电缆桥架16钢线管17塑料线管18配管19开关插座、网络插座、电话插座20PPR管21PVC管、弯头、直通及三通注: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可以使用的材料、设备需采用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中参考品牌范围中的一种或选用相当于同等档次的优质产品。2、对于在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中参考品牌范围外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选用相当于同等档次的优质产品,并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方可使用。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所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需看样定板,看样定板时需提供至少两个品牌厂家的样板供发包人比选, 并经监理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选用。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