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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94页)
通信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9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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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0998 2024-04-29 91页 499KB
1、(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2一、工程概况2二、词语限定3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3四、总监理工程师4五、签约酬金4六、期限5七、双方承诺6八、合同订立6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71. 定义与解释71.1 定义71.2 解释82. 监理人的义务9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9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10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102.4 履行职责112.5 提交报告112.6 文件资料11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123委托人的义务123.1 告知123.2 提供资料123.3 提供工作条件123.4 委托人代表123.5 委托人2、意见或要求123.6 答复123.7 支付134. 违约责任13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13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34.3 除外责任135. 支付135.1 支付货币135.2 支付申请145.3 支付酬金14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14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146.1生效146.2变更146.3 暂停与解除156.4 终止167. 争议解决167.1协商167.2调解167.3仲裁或诉讼168. 其他178.1 外出考察费用178.2 检测费用178.3 咨询费用178.4 奖励178.5 守法诚信178.6 保密178.7 通知178.8 著作权17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3、81. 定义与解释181.1 定义181.2 解释182. 监理人义务19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19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22.4 履行职责242.5 提交报告25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253. 委托人义务253.4 委托人代表253.6 答复263.8 支付担保264. 违约责任26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26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375. 支付375.3 支付酬金37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416.1 生效416.2 变更41暂停与解除417. 争议解决437.2 调解437.3 仲裁或诉讼438. 其他438.1 外出考察费用44、38.2 检测费用438.3 咨询费用438.4 奖励438.6 保密438.8著作权448.9工程获奖奖励449. 补充条款44专用条款附件46附件1:廉政合同47附件3:各阶段拟投入本项目驻场监理人员明细表51附件5: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53附件6:安全生产协议54附件7:保密协议57附录A 监理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61A-1 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61A-1.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61A-1.2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64A-1.2.1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64A-1.2.2 工程造价控制工作67A-1.2.3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70A-1.2.4 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工作71A-1.2.55、 工程材料设备控制工作72A-1.2.6 工程合同管理工作74A-1.2.7 工程信息管理工作77A-1.2.8 工程项目沟通与协调78A-1.2.9 环境管理工作79A-1.2.10 提交监理月报80A-1.2.11 施工阶段的其他监理工作80A-1.3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监理工作82A-1.3.1 竣工验收82A-1.3.2 竣工结算82A-1.3.3 提交监理工作总结83A-2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84A-2.1 勘察阶段84A-2.2 设计阶段84A-2.3 保修阶段84A-2.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85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86B-2 委托人提供的房6、屋86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87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87B-5 监理人派遣的人员88B-6 监理人提供的设备89XXXX通信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XXXX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XXXX通信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2. 工程地点:XX;3. 工程规模:包括生产厂房(含附属构筑物)、倒班楼、食堂加建、水处理中心、监控室及室外工程;总建筑面积约77、.26万平方米(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为准)。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有关要求,达到一次验收合格。投资控制目标:项目竣工结算不能超过概算批复的建安费用。安全管理目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覆盖率100%,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100%,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率100%、整改率100%;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办率达到100%。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确保各项活动符合GB/T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进度控制目8、标(建设工期或周期):建设工期为委托人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包含项目全部专项验收)完成,建设工期暂定为900天。环境管理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等法律及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确保各项活动符合ISO14001标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其他: /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9、);(2)本合同委托监理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6)监理人中标的本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7)委托人发出的有关工程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管理要求;(8)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过上述文件及解释顺序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做出决定,如监理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委托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10、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委托人的决定。委托人收到监理人的书面异议后应做出进一步的决定。如监理人仍有异议的,可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做出正式裁决之前,监理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委托人的决定。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为监理人为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完成全部合同监理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检测设备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税金、保险费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所有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理范围工作的全部人力和物力费用、施工单位尚未进场或未完成设施建设前监理人11、住宿费用以及技术资料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合同所涉及的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费用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签约酬金即本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内所定义的合同总价、合同价款、酬金、监理酬金、监理服务费。签约酬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含驻场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其中:不含税酬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酬金税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税率为 %;本合同所涉及的委托人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均为含税价。本合同酬金税款按增值税税率 %计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如遇国家、地方税务政策法规(含相关收费文件)变化,税款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不含税监理酬金不因此进行调12、整。包括:1. 驻场监理酬金(签约酬金的90%):¥ 元,指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质量竣工验收阶段(不含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日期)等驻场监理服务期内的监理酬金。2. 相关服务酬金:¥ 元,各阶段服务酬金如下:(1)施工准备阶段的服务酬金(签约酬金的5%):¥ 元。(2)其它阶段的服务酬金(签约酬金的5%):¥ 元。包括竣工联合验收(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阶段、竣工结算(含结算、审计、决算)阶段服务、缺陷责任期阶段、质量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酬金及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含施工过程中的设计监理服务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或承诺的其他相关服务)。六、期限监理服务期从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之13、日起算,至本工程所有保修期结束且按委托人要求办结竣工结算止,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质量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联合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全过程监理服务。其中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质量竣工验收阶段(不含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日期)驻场监理服务期为30个月(指监理人必须驻场履行监理工作的时间段),监理服务期不包括连续两个月或以上的停工时间,停工时间以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文件为准。竣工联合验收(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阶段服务期以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时间为准;竣工结算阶段(含结算、审计、决算)服务期以委托人要求时间为准;缺陷责任期14、阶段与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一致;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与本工程质量保修时间一致。1. 驻场监理期限:指监理人必须驻场履行监理工作的时间段,为30个月,暂定自 年 月 日 始(具体以委托人出具的入场通知为准),至 年 月 日 止,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质量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服务期。2. 相关服务期限:(1)缺陷责任期阶段服务期限与本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它专项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致。(2)保修阶段服务期限与本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它专项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保修阶段服务期一致。(3)其他相关服务期限与本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它15、专项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致。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3委托人可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或资金投入情况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工期,且此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16、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17、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18、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9、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20、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21、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22、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24、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25、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26、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27、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28、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9、。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30、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31、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32、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33、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34、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35、4.1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36、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37、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38、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通用条款第1.1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1.1.19 生产安全事故:本合同也简称为安全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以及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39、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2 解释1.2.1 40、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通用条款第1.2.2款不适用,替换为: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及附件;(6)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作量清单及总说明等);(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 监理人义务根41、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监理范围为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质量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联合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的所有工程建设及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控制、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等全过程监理服务相关工作。(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42、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本工程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制定本监理工程的工程管理办法、明确各参建方职责。(3)监理工程范围包括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主体、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以及属于本项目所需、但又处于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含与外界连接道路、供电、外供水、外排水、燃气、通讯等)等各专业施工图纸、投标报价清单所含和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监理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内容:建筑装饰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基础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含桩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砌筑工程、节能工程、绿色建筑、屋面工程(含隔热)、保温工程、防水工程(具体以发包人指定区域为准:含厨房、阳台、雨43、棚、卫生间、防水反边及其他发包人要求完成的防水工程)、防腐工程、铝合金门窗及百叶工程、防火门窗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含疏散楼梯栏杆及扶手)、外墙饰面工程、阳台防盗网工程、钢楼梯、轻钢雨棚、轻钢屋面等金属结构工程、入户门等。机电安装工程:室内、外给排水工程(含工艺给排水、生活给排水、中央加药、中央热水等);防雷工程(含等电位接地、防静电等);室内、外电气工程(含外电、高低压配电、路灯、照明、庭院照明、设备配电等);弱电工程(含IT机房、门禁、多媒体、会议室、办公网、工控网、监控、培训室的灯光及音响等);消防工程(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气体灭火、火灾自动报警、防排烟、电动防火阀控制、消防电气);电梯工44、程(含提升机)、暖通工程(含废气处理、洁净空调、普通空调等);动力工程(含冰机站、空压站、热媒油炉系统);设备安装(生产设备及本工程内未提及的其它设备)等其它专业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园区配套工程:园区道路、管网管沟、各类设备基础、化粪池、配套用房、海绵城市、园林绿化、停车场、篮球场、市政、燃气、环保工程、通讯、卫生防疫、垃圾收集、园林景观、泛光照明工程、连廊、桥架、交通设施和标识等。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其它项目:如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洗车槽、施工用水用电、临时给排水、围蔽、场平、板房、清表、建设单位的驻地办公室(临时板房、景观绿化、旗杆等)等所有临时设施以及所涉及的设施拆除、管线迁改、市政道45、路恢复。(4)BIM技术管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等情况,制定BIM实施计划并实时调整,为项目部署BIM工作和制定BIM工作决策向委托人提供建议和参考;督促并检查承包人运用BIM技术完成相关工作(包括各专业模型创建及深化、管线综合、场地布置模拟、材料设备工程量统计等);督促承包人按要求提交模型、资料等;督促承包人在项目不同阶段基于各BIM模型进行可视化交底和施工;监督承包人对BIM模型进行实时更新与维护,准确反映施工实际情况;监督承包人在安全文明绿色施工充分应用BIM技术;协助委托人对BIM应用成果进行验收;督促并检查承包人建立BIM竣工模型;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应用成果并归档。(5)完成白蚁防治工46、程、水土保持工程、环保、安全、职业病卫生、防雷、消防等监理及专项验收。(6)监理人应确保监理服务范围内所有监理任务合法、顺利开展。如监理人不具备部分专业相应监理资质,监理人应另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任务,该费用已含在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中,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7)监理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本项目监理业务。确定分包单位前,监理人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供分包人资料并取得委托人对分包单位的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同意分包的,禁止分包。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分包人47、资质、分包人的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历、分包监理负责人同类项目业绩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人人要求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8) 本合同确定的监理项目为监理总包干,建设工程中的所有监理任务均由监理人承包,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将选派有能力、有经验的总监理工程师,组成项目监理组,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公正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委托人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除以上条款及通用条款2.1.1款的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监理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2.1.2 通用条款第2.1.2款增加以48、下内容:(23) 按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及规定等文件要求,施工承包人需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监理人需对这些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国家和广东省、XX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24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4)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5)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6)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7)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指令;(8)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1)监理合同;(2)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3)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实施方案(监理规划、50、监理细则等);(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5)国家、广东省及XX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按附录B-5中监理人应提供人员名单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按附录B-6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 通用条款第2.3.2款增加以下内容:监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所制订管理模式的要求组建监理机构,采取公司负责制,严禁监理人采用项目分包或经济承包的经营管理模式。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服从委托人的管理。委托人将监理人的人员落实、驻场人51、员的到位作为监理管理工作考核的重点。项目总监代表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任职,否则视为监理人严重违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必须有25天以上在施工现场,否则视为监理人一般违约。承担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如需要加班工作时,监理人员应无条件服从,不得消极怠工,其加班费已包括在监理服务费中,委托人不再另行增加任何费用。如委托人认为承担本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数量、业务水平、专业配置等不能满足监理工作所需而必须增加或更换监理人员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及时调配充足资源以满足本工程项目监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聘请(或由委托人协助聘请)符合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52、,所聘监理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办公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已包括在监理服务费中,由监理人按应付标准承担。对于绿色建筑、智能化、弱电系统、热媒油炉系统、洁净空调系统、冷冻站、BIM等专业性较强的监理工作岗位,委托人将重点考核监理人配置的人员,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配置的人员不能满足本项目的需要,委托人有权直接聘请专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关专业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无条件接受,其费用已含在本项目监理报酬中,由本项目监理人承担。监理人员配置及各阶段监理人员最低配置要求见附录B-5 监理人派遣的人员(若监理人的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各阶段现场监理人员低于招标文件最低要求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253、.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监理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监理人员的稳定性,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可撤换,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的,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2)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3)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替代人员的资质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代人员,并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4)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5)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员的数量、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监理54、人员的专业配置不能满足监理工作所需时,委托人有权另行聘请符合工作需要的监理单位或人员,监理人员的劳务费用按不低于20000元/人月(以实际发生计列)计算。所聘请监理人员的工资已包括在本合同监理酬金内,此费用由监理人向所聘监理人员支付,必要时委托人有权从本合同监理酬金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被委托单位或个人。2.3.5 通用条款第2.3.5款增加以下内容: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以不低于原资质和能力的人员予以更换。若监理人两次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后,委托人仍不满意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4 履行职责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55、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均须先与委托人协商,且委托人书面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须得到委托人书面同意。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周报、(周)月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单位工作质量评估报告及约定的专项报告等)、时间和份数:监理人在充分理解委托人要求的基础上,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须向委托人提交项目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五份,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需由委托人书面确认,然后由监理人正式开展监理工作;其余报56、告按施工监理规范和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和份数进行提供。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和份数提交报告,每逾期一天,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逾期30天未履行监理义务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项目验收后 3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按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仅在施工现场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人员办公用房及值班用房,具体面积将在对应的施工合同中规定。委托人通知监理人进场而施工单位尚未进场或未完成上述设施的建设前,监理人须自行解决履行监57、理服务所必要的设备设施及物品,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内。除上述约定之外,监理人应自备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品,并承担相应的使用费和维修费,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人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内。监理人应确保办公、生活条件和设施满足相关标准化建设规定和委托人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 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委托人未予答复的,不视为委托人同意。3.8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按下列方式 和 进行办理:委托人不需要出具支付保函;委托人需要出具支付保函的,委托人应在签58、订本合同后二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交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不高于10%),即人民币 元的支付保函原件。保函期限以壹年为期限,根据工期每年到期后再续开下一年度的保函,可连续出具。委托人支付保函解除条件: ,支付保函解除 %;办理退回支付保函条件: 。委托人不需要出具支付保证保险;委托人需要出具支付保证保险的,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二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交支付保证保险资料原件,保证保险担保金额: ;保证保险期限 。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 监理人的违约(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2)由于监理人不履行或未尽职履行监理职责,59、或监理人委派无资质的员工负责本项目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3)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4)监理人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撤离合同约定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的;(5)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6)监理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7)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4.1.2 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委托人就同一违约性质的违约行为发出第二次书面警告时,监理人60、应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500元,第三次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1000元,以此类推(每增加一次违约金翻倍)。(2)限期改正。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限期改正,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第一次限期改正应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1000元。同一违约性质的限期改正责任为第二次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2000元,第三次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4000元,以此类推(每增加一次违约金翻倍)。(3)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第一次应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5000元。同一违约性质的一般违约责任为第二次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违61、约金10000元,第三次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20000元,以此类推(每增加一次违约金翻倍)。(4)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次。同一违约性质的严重违约责任为第二次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30000元,第三次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60000元,以此类推(每增加一次违约金翻倍)。(5)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随时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部分解除本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必须在3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天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62、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6)解除合同。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随时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部分解除本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收到解除合63、同通知之日起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7)合同部分解除或全部解除后,委托人可选派其他监理人继续完成该项目的监理服务工作,但不免除监理人在被解除合同前所完成监理工64、作应承担的责任。(8)因监理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9)赔偿损失。因监理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偿与违约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的所有损失,但损失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阶段的监理酬金总额。如果损失是由于监理人故意或严重渎职造成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里的“阶段”是指本合同双方约定划分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质量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联合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4.1.3 监理人累计承担书面警告达3次的,则另行追加一般违约责任1次;监理人累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达3次的,则另行追加严重违约责任1次;监理65、人累计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达3次或者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驻场办公,代行项目总监职责,直至委托人满意其监理工作时方可离场。4.1.4 监理人累计三次严重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4.1.5 监理人同意其违约金、赔偿金及免收的监理服务费用由委托人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任何款项(监理酬金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监理人另行支付,结算时不予退还;监理人不得有异议。同时,委托人保留进一步依法追究监理人有关责任的权利。4.1.6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监理义务及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指66、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4.1.7 为保证本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而不予执行,或虽有理由不予执行但未及时提出报告得到委托人认可的,按监理人严重违约处理。4.1.8 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1)监理人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的日期之前到位,因监理人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空缺,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监理人承担67、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委托人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2)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监理人员(含总监代表)应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足额到位,因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岗位空缺,或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上述情况每发生1次,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直至解除合同,监理人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68、委托人损失。4.1.9 监理人调换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机构中的人员时,监理人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替代人员的所有证明资料,经委托人书面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换;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个别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应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五天内安排更换到位。如果监理人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监理人员,应按本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以下标准处以违约金:(1)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处以违约金20万元/人次。(2)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总监理代表的,处以违约金10万元/人次。(3)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处以违约金5万69、元/人次。(4)如果监理人拒不执行或延期执行委托人的更换人员要求,视为该监理岗位空缺,监理人除限期改正外,还应按照第4.1.8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将有权延期支付监理报酬,并由委托人直接聘请有关人员,聘请人员按合同有关约定执行,聘请费用应由监理人承担。同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4.1.10 服务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以下标准处以违约金:(1)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或不执行委托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或约监理人法定代表人(或生产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监理人必须按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或诫勉谈话要求的内容履行义70、务,否则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若需离开施工现场1日以上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需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3)总监代表和主要监理人员需离开施工现场2日以上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4)委托人要求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咨询专家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参加的会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咨询专家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或不按71、期到会者,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同时,监理人应当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监理人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及各种技术专题会,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委托人规定必须召开而未组织召开会议的,监理人应当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5)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还需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对于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存在严重不足,监理人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7)承包人未按投标72、书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情况严重的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8)对于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已进场的材料,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人必须再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若出现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一次10万元以上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委托人视情况的严重程度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上73、述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免除当事人或监理人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9)监理人在编制的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有效处理,没有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必须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情况严重的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0)监理人应为现场监理人员及自有财产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否则委托人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经委托人警告限期改正后拒不整改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11)监理人必须加强监理人员职业操守、廉政建设的培训和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需74、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禁止向委托人及承包人介绍分包单位、推销材料或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进行变相推销;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禁止与承包人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禁止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一经查实,监理人应立即清退该监理人员,并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75、求赔偿相应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12)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检查并作出报告给委托人。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况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13)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在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的情况下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后,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6、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如因监理人故意造成则按本款第(11)点执行。(14)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1次,情况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比计划滞后5天以上(包括5天),监理人未及时预见、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未及时监督承包人整改,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监管作用,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由此出现关键77、工期滞后10天以上(含10天),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由此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20天以上(含20天)并确实表明监理人在工期控制上作用失效,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5)监理人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并对申请计量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符合性负责。监理人派驻的专业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表认真审核并予以确认,监理人对不合格工程同意计量,以及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同意计量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况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6)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78、,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付款意见,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造成委托人超形象进度、超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如超付金额超出当期应支付价格(按照单个合同计算)的5%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1次,情况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委托人造成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损失的,监理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7)监理人违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违约行为达到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1次,主管人员因其下属的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累计次数达到3次,则委托人有权认为该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已不适于继续担任本工程的监理工79、作,并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更换该人员,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理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监理人拒不执行,自收到委托人的更换通知7天后仍未更换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的,委托人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按专用条款第4.1.8款执行。(18)当监理人出现了本款第(13)、(14)、(16)点的行为同时发生,并且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将视为监理人和承包人串通作假,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本款第(11)点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9)监理人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督促承包人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要求各施工标段设立专职安全员,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监理80、人须严格检查工程施工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投保施工现场第三人人身及财产保险的情况,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及建议。监理人应每月定期、不定期或发包人临时要求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委托人报告。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承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或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由此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81、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0)驻场监理人员必须24小时待岗,所有驻场监理人员的手机在监理服务期间必须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以便委托人随时联系,驻场监理人员不得以休息或未到上班时间为由拒绝为委托人或承包人服务,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项目总监每月请假日数连续超过3日或累计超过4日,视为违约,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其他监理人员每月请假日数连续超过3日或累计超过6日,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正常休息日期间,监理人员在现场的人数不得少于总驻场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该期间配备人员必须满足施工现场实际需要,否则,视为违约,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21)监理人82、应确保监理工作质量。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按本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2)如果监理人在服务期内未能提供本协议规定的监理服务(包括监理人员缺额、监理深度不足及监理资料不齐等),委托人将酌情扣减监理酬金。(23)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文件、申请计量事项、请款报告等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料,因监理人原因未按项目承包合同规定时间内审批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上述资料的审批因监理人延误或拖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如因监理人故意造成则按本款第(11)点执行。(24)除上述约定之外,监理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83、,均构成违约,视具体情况应当分别或同时承担书面警告或限期改正或一般违约或严重违约责任。4.1.11 如监理人的违约金或赔偿费累计金额达到监理酬金1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工程监理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4.1.12 监理人因下列原因:(1)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发出错误指令;(2)监理人越权审批设计变更;(3)其它因监理人自身失误造成的原因。致使本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按实际责任进行赔偿。具体约定为:A.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达不到工程投资控制目标,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乘以合同(或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监理服务费收84、费费率(监理服务费收费费率=监理合同价/概算中建安费用)的两倍扣减监理报酬;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比例超过批准概算(没有概算的按预算)的5%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工程监理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即由此产生的工程投资增加额)的30%。B.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延误的,依据延误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酬金总额的0.3%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此引起委托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监理人必须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30%。C.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同时,扣减该部分的双倍监理报酬,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85、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因监理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追究监理人责任,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D.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时,按相应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扣除监理人监理报酬(相应工程概算中建安费用X监理合同价/概算中建安费用);若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合格而造成委托人的直接损失达 100万元以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4.1.13 虽非86、监理人直接原因,但因监理人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或管理不力,造成本工程达不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目标的,监理人除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1)达不到进度控制目标的,扣减监理酬金的2.5;(2)达不到投资控制目标的,扣减监理酬金的2.5;(3)达不到安全管理目标的,扣减监理酬金的2.5;(4)达不到质量控制目标的,扣减监理酬金的2.5;4.1.14 监理人违约及赔偿责任的认定方式:以委托人作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 委托人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1)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全87、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日利率拖延支付天数(2)其它计算方法 / 。4.2.4 根据通用条款约定需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除协议书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外,委托人其他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或赔偿费用,在实际发生后双方另行协商。4.2.5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最高不超过5万元。5. 支付5.3 支付酬金5.3.1 监理酬金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00元),含驻场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5.3.2 结算方式:(1)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质量竣工验收阶段(不含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日期)共三个阶段的累计驻场监理服务期未出现延长,本88、项目驻场监理酬金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酬金进行结算。(2)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内,如因资金、施工图延误、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或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发生变化等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实际施工工期延长且致使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质量竣工验收阶段(不含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日期)共三个阶段的累计驻场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本项目监理酬金结算方式如下:驻场监理服务期延期(即上述三个阶段的累计实际监理服务期驻场监理服务期)则从延期的第1个月(含第1个月)起视为监理人的附加监理服务期,附加监理服务期的监理服务视为附加监理工作,则委托人按以下标准给予附加监理酬金:A.在本工程正常施工且监理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投89、入相应人员的情况下,每月附加监理酬金=(驻场监理酬金30个月)80%。B.当附加监理服务期超过12个月后,委托人在不超出上述每月附加监理酬金标准的前提下另行协商确定附加监理酬金。(3)在工程实施期间,无论任何原因造成本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产生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等相关费用,委托人均不予另行支付。如遇国家政策变化、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原因造成本监理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书面通知终止相应工程监理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实际监理服务期计至委托人书面要求的退场之日止,按委托人审核确认的实际监理服务期结清监理服务费用,且监理人不得因此要求委托人支付额外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若90、发生本条约定的工程停建情形时,相关服务酬金按各阶段已完成的监理相关服务对应的相关服务酬金进行计算,驻场监理酬金按如下公式计算:A.未出现本条第(2)条约定的情形时,驻场监理酬金结算金额=委托人审核确认的实际驻场监理服务期(驻场监理酬金30个月)。B.如出现本条第(2)条约定的情形时,驻场监理酬金及附加监理酬金则按该条约定执行。5.3.3 监理酬金进度款按工程节点支付,依据委托人的有关支付管理办法执行,进度款支付节点及具体方式如下:(1)预付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价款的10%,即 元,委托人在收到由监理人开具的与预付款等额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预付款。(2)施工91、准备阶段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施工准备阶段服务酬金(签约酬金的5%): 元。支付条件:监理人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交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施工图会审记录、首次工地会议的会议记录、经批核的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细则,并且事先完成。施工准备阶段重点完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完成对(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体系、承包人资格(资质)、进场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等的审核;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设计技术交底(各专业)会议纪要、施工图会审(各专业)记录、首次工地会议的会议记录、经批核的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细则等;完成92、合同约定的在施工准备阶段内应由监理人完成的其它工作】。支付条件未达成的,委托人有权相应迟延支付款项,且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施工阶段委托人在施工阶段每2个月办理一次监理酬金支付,支付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完成的工程计量金额估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监理酬金80%。估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金额见本合同协议书第一条。施工阶段重点完成工作:监理人提供当期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日记、监理月报、每月专项质量分析报告、经委托人确认的每月驻场监理人员考勤表、委托人审核确认的完成工程量等;完成合同约定的在施工阶段内应由监理人完成的其它工作。监理人未按时完成前述施工阶段重点完成工作的,委托人有权93、相应迟延支付款项。监理人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已申请监理酬金金额累计达到或即将达到合同签约酬金的80%时,施工阶段监理人不得再申请监理酬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本条第(3)、(4)、(5)款约定进行监理酬金申请。(3)竣工验收阶段经委托人审计部门或由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计单位进行监理酬金结算审计,确定监理结算酬金后支付至监理结算酬金的90%。竣工验收阶段重点完成工作: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完整的项目竣工资料等,且本项目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均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内应由监理人完成的其它工作。监理人未按时完成前述竣工验收阶段94、重点完成工的,委托人有权相应迟延支付款项,且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竣工结算阶段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含结算、审计工作)且达到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监理结算酬金的95%。达不到进度控制目标和投资控制目标,按第4.1.13款执行。(5)缺陷责任期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本项目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监理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监理工作且达到质量和安全管理目标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监理酬金的100%。(6)监理酬金支付其它约定如果工程连续停工时间在两个月或以上的,停工期间相应监理服务酬金暂停支付,停95、工时间以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文件为准。监理人须在每次监理服务费用支付前提供付款申请(一式三份,含齐全的支付依据材料,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5.3.3条约定)以及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附有证明材料的付款申请并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30日内进行支付。因监理人未及时提供发票等原因致使委托人逾期付款的责任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必须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按时、足额申报并缴纳本项目的应缴税费;监理人对本项目监理服务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至其他项目使用或优先提取用于公司管理费用等;对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监理人员的月工资要按不低于行业及XX市场的标96、准按时足额发放,并应无条件接受委托人的检查,否则委托人有权扣减监理人的监理酬金直接向监理人员发放,监理人应同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有权不支付、扣付或延付监理服务费,委托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7)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价款优先按第()种方式支付。 电汇或银行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5.3.4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内,国家税务政策引起的费率变动可调整合同税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除此之外的其它各种费用变动(含相关收费文件变动)不会导致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减、调整或给予补偿。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97、解除与终止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 变更 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包括服务范围的变更)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但委托人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单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时,自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时起本合同即自行部分或全部解除,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委托人有调整局部服务范围的权利,即部分解除或部分增加服务范围。6.3通用条款第6.3款不适用,替换为: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可以根据98、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工程全部或部分暂停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超过7天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委托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自向监理人发出通知之时本合99、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送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自解除本合同的通知发出之时本合同解除:(1)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2)监理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3)因监理人违约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4)因监理人委派无资质的员工负责本项目的;(5)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各自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6.3.6合同解除后,监100、理人尚未开展服务工作的,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监理人已开展服务工作的,由委托人根据监理人已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监理酬金。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本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委托人根据监理人已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监理酬金(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的情形除外),若监理人存在违约情形,支付监理酬金时应扣除监理人应付而未付的违约金、赔偿费等。7. 争议解决7.2 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7.3 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01、:(1)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不影响委托人同其他单位另行签订监理合同。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监理人员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驻场(驻厂)监理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酬金内,其费用支出由监理人承担并负责解决。8.2 检测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酬金中,不另行支付。8.3 咨询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酬金中,不另行支付。8.4 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102、 / 。合同双方对提供给对方的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的有关资料,按合同附件保密协议执行。8.8著作权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监理人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8.9工程获奖奖励监理人所监理的项目获得国家级质量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 / 元/次;省级质量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 / 元/次;市级质量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 /103、 元/次。增加8.10合同签订地本合同的签订地为广东省广州市。9. 补充条款以下空白专用条款附件附件1:廉政合同附件2: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及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附件3:各阶段拟投入本项目驻场监理人员明细表附件4:拟用于本项目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附件5: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附件6:安全生产协议附件7:保密协议附件1:廉政合同廉 政 合 同委托人(甲方):XXXX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104、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 甲方义务2.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105、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106、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 乙方义务3.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 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 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 违约责任4.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107、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XXXX通信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拾 份,甲方执 陆 份,乙方执 肆 份。委托人(盖章)108、: 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附件2: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及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业从事监理工作年限在本项目担任的职务监理工程师注册(或岗位)证号备注12345678910附件3:各阶段拟投入本项目驻场监理人员明细表阶段名称拟投入本项目驻场监理人员明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附件4:拟用于本项目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用途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109、81920附件5: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本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号 ,联系电话 ,郑重承诺在XXXX通信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中严格按建设单位要求驻场,完成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工作。承诺每月到场不少于25天,若违反承诺内容,愿意按照专用条款4违约责任中4.1.2 违约责任形式中的一般违约责任进行处罚。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第一次应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5000元。同一违约性质的一般违约责任为第二次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第三次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20000元,以此类推(每增加一次违约金翻倍)。单位 盖章:承诺人签字:日 期:附件6:110、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委托人(甲方):XXXX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 为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一、委托人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及要求。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111、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监理人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划,全面分析预估本项目危险源,制定有效组织、技术、经济等管理措施,编制针对本项目的安全监理细则。2.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提出明确要求,把施工技术和安全生产同时交底。落实施工单位制订实施性安全生产措施制度,指导生产作业。3.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112、 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监理人员,必须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安全事故。4. 配合委托人对施工现场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5. 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6. 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7.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妥善113、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监理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8. 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水下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承担损害责任。9.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控制现场、组织救援及配合处理等关键监理工作,落实到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其他1. 本协议监理人履行职责所需费114、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任何额外费用。2. 本协议作为XXXX通信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3.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双方款项两清后终止。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附件7: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委托人(甲方):XXXX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 为保护委托人在招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向监理人提供的项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测绘成果及相关技术资料或信息,防115、止资料外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订立本保密协议。第一条 保密范围监理人对委托人在招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提供的项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相关技术资料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项目施工图纸;2.设计说明;3.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图纸及技术文件;4.依据法律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监理人的保密义务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保密范围,监理人承担以下保密义务:1. 就上述资料或信息,监理人仅限于在XXXX通信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中使用,不能用于任何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2. 监理人应妥善保管上述资料或信息,对其存116、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秘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发现上述资料或信息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3. 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监理人不得复制、转让、转借或者私自保留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或信息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4. 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的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下同)提供或披露上述资料或信息,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资料或信息。5. 监理人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上述资料或信息。6. 依据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当承担的其他保密义务。 第三条 保密期限监理人承担的保密义117、务持续有效,不因招投标活动结束或项目合同终止而终止。第四条 违约责任1. 如监理人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万元。2. 如因监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直至扣除全部监理费为止。3. 前款所述损失及赔偿计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委托人因监理人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委托人因监理人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间接损失;委托人因调查监理人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费用;委托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等。4. 监理人违反本协议的,委托人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118、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监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5. 委托人可以在投标保证金或预付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相应损害赔偿金。第五条 其他约定本协议所涉及的保密内容,如同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的,监理人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保密义务。第六条 法律适用和协议效力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本协议作为XXXX通信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七条 协议生效条件及其他1. 本协议作为 XXXX通信产业园119、二期建设项目 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2.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盖章后生效,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专用条款附录附录A:监理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及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录A 监理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 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协助委托人要求,协助120、委托人完成本工程后续招标工作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并办理各种报建手续。(2)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3)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4) 图纸会审由委托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5) 监理人负责编制全过程材料检测计划、专项第三方材料检测方案、实体检测方案、桩基础专项检测方案以及其它必要的检测方案监理工作。(6)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121、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7)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8)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 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122、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 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 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 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准123、备工作已经完成。(1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监理人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承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明确工地例会周期、地点、议题等会议制度和要求。(12) 制定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124、,明确监理人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A.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B.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C. 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监理合同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以及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进行编制。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项目概况;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125、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监理人的组织形式;监理人的人员配备计划;监理人的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控制;监理资料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监理设施。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委托人。(13) 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人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A.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126、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B.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C. 监理实施细则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等进行编制。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专业工程的特点;B. 监理工作的流程;C.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D.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14) 对合同管理实施控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办制度,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委托人要求127、的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的账单审查程序、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制定相关表格。(15) 对已完工的基坑工程进行复验;接收基坑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所有工程资料,同本项目工程资料统一整理、归档,确保符合档案验收标准;按委托人要求开展基坑工程其他有关工作。(16) 监理人组织、协调或承担工程前期的技术咨询或审查以及现场点位、设施的接受移交等工作;组织办理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直至本项目具备合法的施工、开工条件。A-1.2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1.2.1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128、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3) 当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委托人审定后予以签认。(4) 监理人应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监理人应配置专业人员和专门测绘仪器对施工过程中的放线、轴线、标高、垂直度、水平度、角度、沉降、位移等进行测量复检;如因工程特殊需要,本合同附录B-4约定监理人投129、入的仪器设备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时,监理人需按工程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相关的费用已包括在监理服务报酬总额中。(5) 监理人应对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负主要责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6) 监理人应定期检查承包人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130、(7)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筑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包括重点检查、抽查及专项检查),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主要职责是: 严格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监理细则组织现场监理工作。 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委托人; 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尤其是隐蔽工程)保留相应影像文件; 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131、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按监理旁站管理办法必进行旁站的项目,施工单位可在施工前提前2小时向监理人提出施工申请,经审核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时监理人必须安排相应监理人员进行全程现场旁站,并在完成施工后第二天内向现场委托人代表提交监理旁站记录。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132、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人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统一归档后移交委托人。(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133、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人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10) 监理人按照基建程序从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资料、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工程验收及备案资料按照与工程同步的原则进行及时收集,保证保管一套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11) 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中的其他监理工作: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监理人应134、在本工程的施工阶段开始之前向委托人提交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人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本监理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135、理记录整理归档。A-1.2.2 工程造价控制工作(1) 监理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监理人应每日统计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 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复核当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复核,并报委托人; 提交每期工程支付建议给委托人。(2) 监理人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3) 监理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4) 专业监136、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5)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6) 监理人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必须在承包人申报计量后3日内完成。(7) 工程变更的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监理人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A. 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按委托137、人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B. 监理人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C.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各项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审核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审核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审核工程变更的单价和总价;审核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D.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人和委托人进行协调。E.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138、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F.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人实施。 监理人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A. 监理人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人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委托人通报,并由委托人与承包人在变更文件上签字;B. 在监理人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C. 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监理人须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后5天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委托人审批。D. 未经委托人审核确认的工程变更139、单,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发。E. 未经委托人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监理人不得予以计量。F. 监理人必须按月度提交项目造价变更统计表给委托人。(8) 工程签证的管理按委托人及委托人工程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的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因监理人把关不严,致使该部分工程签证所发生的费用超过合理费用的(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价对照为准),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 分段结算工作的管理 为确保本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委托人可能对本工程按分部分项或单位工程进行分段结算(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关于分段结算配合工作的指令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相关的分140、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监理人应根据经过委托人批准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相关的分段结算工作。 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提交所完成的分部工程的结算文件(包括相关的结算资料)后15天内完成分段结算的审核工作并将向委托人提交审核报告。如承包人未能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结算文件,监理人应立即报告委托人裁处。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已经审定的分段结算的单位工程(分部或分项工程)发生变化的,监理人应在原审定的分段结算的基础上对变更、新增部分按本条约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结算审核,形成分段结算补充报告报送委托人。 分段结算涉及到的资料(具体以委托人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要求为准,141、包括但不限于以下):A. 结算书;B. 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C. 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D. 图纸会审记录;E. 设计变更单;F. 工程洽商记录;G. 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委托人施工指令;H. 会议纪要;I. 工程签证;J. 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K. 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L. 委托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M. 验收记录或验收报告;N. 监理人、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的技术档案资料与工程同步完成、并提供相关证明;O. 其他分段结算资料;P. 移交资料签收表。(10) 监理人在进行上述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委托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含审批流程及表单)。A-1.2142、.3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1) 监理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度、周计划等施工进度计划;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人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人。(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143、况。(4) 施工阶段的工程进度控制中的其他监理工作 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于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A-1.2.4 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工作(1) 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应遵循下列程序: 确定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编制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 实施工程职业健康安全计划; 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验证; 持续改进。(2) 编制安144、全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3) 检查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的资源是否满足需要。(4) 要求承包人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并对承包人的专项工方案、应急预案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 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相关技术方案;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5) 定期组织安全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145、,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6) 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测结果。对现场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操作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7) 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安全隐患部位,确定危险程度。(8) 对检查出的隐患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受检单位应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和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9) 对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进行跟踪检查,保存验证记录。(10) 职业健康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对于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监理人及时的向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应积极保护事故现场,收集相关的原始资146、料。监理人在调查事故情况并分析原因、责任后,并将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提交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理人同时应提交相应的防范措施建议书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11) 统筹部署本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发包人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求,督促和协助承包人制定切实可行的疫情防控措施方案,坚决贯彻落实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确保在本项目无疫情发生。A-1.2.5 工程材料设备控制工作(1) 甲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包括: 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计划; 主持施工图交底审查会; 检查承包人为设备提供运输所需通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及设备仓库或符合要求的材料堆放场地的落实情况; 参加设备的到货验收147、开箱检验,并签署相关文件; 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2) 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包括: 审核工程总体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和月度材料设备分批使用计划; 审核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设备合格供货商并对样品进行封存; 督促并审核承包人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 组织承包人拟定准确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时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供货; 组织承包人认真清点到货材料设备,在安装材料设备过程中及安装后应进行监督、检验,把好质量关; 对承包人所定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必须严格把关,发现货不对板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汇报; 负责材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 审核承包148、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资料; 检查质量保证期工作。(3) 建筑装饰材料的管理,包括: 协助委托人进行材料管理及采购策划; 协助委托人选定合格材料供货商; 协助并督促承包人签订材料供货合同; 督促承包人拟定准确的分批次订货计划,及时进行材料的采购及供货; 对材料到货、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后进行监督、检验,把好材料质量关; 对材料变更费用进行预测及审核,提出专业意见及建议; 负责供货单位与承包人的协调。(4) 材料设备采购监理,包括: 委托监理合同; 设备采购方案计划; 设计图纸和文件; 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 设备采购订货合同; 设备采购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材料设备的驻场(驻厂)监149、理工作,包括:设备监造质量控制包括驻厂监造、巡回监控和定点监控。对于本项目中特别重的设备,监理单位可以采取驻厂监造的方式。驻厂监造工作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加工作业条件的控制。包括作业开始前编制的工艺卡片、工艺流程、工艺要求,对操作者的技术交底,加工设备完好情况及精度,加工车间的环境,生产调度安排,作业管理等。2、工序产品的检查与控制。工序产品的监督和检查包括监督零件加工制造是否按工艺规程的规定进行,零件制造是否经检验合格,检验合格后才能转入下一道工序。3、不合格零件的处置。当项目监理机构认为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活动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150、量事故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委托人。4、设计变更。设计变更不得降低设备质量。5、零件、半成品、制成品的保护工作。A-1.2.6 工程合同管理工作(1) 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2) 建立合同管理文档系统,便于各种合同资料的保存与查询。(3) 建立合同文件沟通方式。承包人和委托人、监理工程师、分包人之间的有关合同的文件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4) 合同实施监督。包括:监督总承包人、分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并做好各分包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也应督促委托人执行其合同责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5) 合同跟踪和诊断151、。包括: 全面收集并分析合同实施的信息与工程资料,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 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诊断。合同诊断包括:合同执行差异的原因分析、合同差异责任分析、合同实施趋向预测。及时通报合同实施情况及问题,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甚至警告。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和重复发生。(6) 严格合同变更管理。包括:变更谈判、变更的处理程序,落实变更的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7)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参与本工程施工、采购等招投标文件(含招投标修改、澄清等文件)的审查工作,对相关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进行审152、核,确定可能引起争议的合同条款等内容,向委托人提交关于合同执行过程的可能存在的索赔风险的报告。对收到的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应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如具备反索赔条件,应及时提出反索赔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据。(8) 合同终止和后评价工作,包括:合同按约定履行结束后,合同即告终止。监理人应及时进行合同后评价,总结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利弊得失、经验教训,作为改进以后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借鉴。(9) 合同后评估应包括如下内容: 合同签订情况评价; 合同执行情况评价; 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的评价。(10) 合同管理中的其他监理工作,包括: 费用索赔的处理专业监理153、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可能发生的费用索赔提供证据。A. 监理人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B. 当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人应予以受理: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承包人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C. 承包人向委托人提出费用索赔,监理人应按下列程序处理:a. 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对委托人的费154、用索赔意向通知书;b.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c. 承包人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对委托人的费用索赔申请表;d.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上述款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e.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人和委托人进行协商;f.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上述的第d、e项的程序进行。D.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155、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E.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的额外损失,委托人向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合同争议的调解A. 监理人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a. 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b. 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c. 在监理人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d. 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e. 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监理人156、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B.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委托人或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C.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人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合同解除的相关工作A. 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B. 当委托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监理人应就承包人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人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157、:a. 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b. 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c. 承包人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的合理费用;d. 承包人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e. 合理的利润补偿;f. 施工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应支付的违约金。C. 由于承包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监理人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人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委托人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a. 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b. 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c. 检查和验收已完工工程,移交工程资料和对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158、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d. 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e.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委托人和承包人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人应得款项或偿还委托人款项的证明。D.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委托人、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监理人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A-1.2.7 工程信息管理工作(1) 项目信息是预测项目未来、决策项目实施方案以及追溯项目实施过程的依据,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源,监理人要全面掌握信息源,灵活运用信息处理工具,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监理人必须进行管理的工程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政策文件、法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 设计及有关批准文件、图纸会审159、记录、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等; 招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等; 与委托人、承包人及工程有关单位之间的往来文件; 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 各种材料报验、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的技术资料、检测、试验报告等资料; 各种报验、验收、报告、报表、计量、支付、施工记录、现场签证、质量、进度状况记录等资料; 监理日记、巡查、旁站记录、工程照片、事故处理资料、关键的检查资料; 监理通知、会议记要、备忘录、合同执行情况、监理月报、监理报告、总结、评估等; 工序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验收、分部(或子分部)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资料; 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的技术档案资料,所有资160、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 消防验收、防疫验收、环保验收、装修室内辐射/空气等专项验收资料; 监理制度、规定与管理办法等内部文件; 安全、文明生产控制资料等。(2)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信息采集、编排、查阅、归档保存的管理办法,由专人实施。监理资料的管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A-1.2.8 工程项目沟通与协调(1) 建立项目沟通与协调管理系统,健全各项制度,并本着“严格守法、遵守公德”的原则,以维护各相关方的利益161、为前提,应用先进、实用的方法和手段,有效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2) 制定项目沟通管理计划,按内容划分主要有: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成本、资金、环保、设计变更、索赔、材料供应、设备使用、人力资源、文明工地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按时间划分主要有: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半年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周计划等。(3) 项目沟通管理计划明确沟通的具体内容、对象、方式、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间、奖罚措施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确保沟通计划落到实处。(4) 对项目实施各阶段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沟通与协调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按程序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各相关方,实现162、共享,提高沟通与协调的效果。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协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关系,充分利用各方优势为本工程建设服务。(5) 定期组织召开委托人、设计、监理、质监站、安监站、承包人参加的工地现场会,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会前一天,就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技术、材料等需要协调的问题等议题征求意见,分送有关单位,以便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后写出会议纪要发与会各单位,并督促执行。(6) 在质量、工期方面的事项委托人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在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监理人应以委托人的意见为准。(7) 妥善处理各分项工程之间的施工配合,要求各承包人提163、出需要配合的问题,如施工场地的要求、施工用水、用电、交叉作业的相互影响,施工收口处理、建筑成品保护要求及需要采取的配合措施等。A-1.2.9 环境管理工作监理人应对施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监理人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 制定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及制度提交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核准;(2)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及程序等,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应达标、粉尘控制达标、建筑垃圾得当处理不得随意焚烧或就地掩埋、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3) 对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164、监理,如对水处理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等进行监理。A-1.2.10 提交监理月报A-1.2.11 施工阶段的其他监理工作(1) 工地例会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按委托人提供的例会细则执行。会议纪要应由监理人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B.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C.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D.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E. 检讨工作联系单的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解165、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F. 本月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G. 其他有关事宜。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对于工地例会上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监理人应积极把关控制,不应随意对相关问题做出定论。工地例会上的相关结论必须以设计变更的方式确定后方可实施。(2)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相关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A. 委托人共同同意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B. 166、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C.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D.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E. 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人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由于非承包人且非上述第-B、C、D、E项原因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人进行协商。 由于委托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监理人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人继续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167、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人继续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3)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工作 当承包人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监理人应予以受理。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监理人可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委托人。当承包人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监理人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168、情况,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后报委托人,由委托人最后签认。 监理人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 监理人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A.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B. 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C. 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时,监理人应按本条第A-1.2.6-(10)-1)项的约定处理。 当承包人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监理人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人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A-1.3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监169、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竣工、验收、整改、移交、结算、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监理人应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各项管理要求。工程收尾阶段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1.3.1 竣工验收(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2) 监理人应负责组织系统联动调试、试运行及各专项验收及检170、测。监理人应参加由委托人共同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3) 组织或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对项目进行移交。根据现场的实际竣工情况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纸(包括设备移交资料等)进行复核确认,并协助竣工验收资料档案馆备案。A-1.3.2 竣工结算(1) 结算的总体要求:监理人应根据有关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于竣工后2周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计划报委托人批准后实施。监理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核准的结算计划中的时间要求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须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审核承171、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确保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并对其提交给委托人的结算审核结果负责。工程结算以单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监理人应在完成全部合同结算的审核后形成结算汇总。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签认并对由其审核的结算金额的准确性负责。(2) 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完整、真实准确,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及补遗书、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各方间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其它); 结算书及电子文档; 招标图纸及竣工图纸; 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 工程量计172、算书(或钢筋抽料表)及电子文档; 工程变更图纸、变更指令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 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开、竣工报告; 中间计量资料; 其它竣工结算资料。(3) 委托人结算审核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监理人应积极组织并督促承包人配合委托人对本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的审核工作,以推动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派出相关人员参加委托人组织的针对本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相关会议(如结算工作会议、结算工程量核对会议等)。 监理人应根据委托人对本工程结算提出的意见,向委托人提出解决本工程结算争议的合理建议。 A-1.3.3 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服务工作结束时,监173、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概况;(2) 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3)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4) 监理工作成效;(5)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6) 工程照片(有必要时)。A-2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2.1 勘察阶段 。A-2.2 设计阶段 。A-2.3 保修阶段(1)监理人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相关服务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人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3)174、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督促责任方做好保修工作、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及委托人。(4)在施工阶段参加监理工作的原监理人员中保留必要监理人员,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监理责任。A-2.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委托人及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3. 其他人员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3. 试验用房4.175、 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满足本合同约定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全部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监理人应自行解决食宿,不得与承包人同食同住。监理人不得向委托人索取任何经济补偿。监理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监理人应配备足够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 工程立项文件2. 工程勘察文件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 施工许可文件6. 其他文件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176、规格提供时间1. 通讯设备2. 办公设备3. 交通工具4. 检测和试验设备B-5 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要求派遣时间说明:1.表中人员如需变换,应按照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第 2.3.3 、2.3.4、2.3.5条规定执行。具体人员派遣时间以最终开工时间及施工方提供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确定。B-6 监理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监理人应配置专业人员和专门测绘仪器对施工过程中的放线、轴线、标高、垂直度、水平度、角度、沉降、位移等进行测量复检;如因工程特殊需要,本合同约定监理人投入的仪器设备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时,监理人需按工程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相关的费用包括在监理服务报酬总额中。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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