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初中学校拆建教学楼及新建综合楼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2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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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17361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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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X初级中学拆建教学楼及新建综合楼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一册,共二册)发包人: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承包人: 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第一部分 总则发包人: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承包人: 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以下称发包人)与 (以下统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以下统称双方)就XXXX初级中学拆建教学楼及新建综合楼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称本工程)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X初级中学拆建教学2、楼及新建综合楼项目工程地点:广州市XX区XX工程可研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工程规模:现状用地面积为31274.8 平方米,可建设用地面积28867 平方米。本项目不新增用地,在现有校园内,改造教学楼A 和教学楼B630 平方米,拆除现有3 号楼和4 号楼1351.6 平方米,新建教学楼C、教学楼D(综合楼)、连廊共计8870 平方米,新增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以及新建球场、东门、其他道路广场、绿化等室外配套工程。二、工程总承包内容及承包方式1、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发包人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和工程管理要求,承包人负责完成XXXX初级中学拆建教学楼及新建综合楼项目3、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设计、施工(含场地准备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2、承包方式: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有关资料及说明等对本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包设计,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通燃气、包通讯、包移交、包结算、包创优工程(如有)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及移交档案、包保修、包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包控制投资、包报批报建等。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三、各阶段造价控制原则1、本项目招标范围费用组成: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4、用(含场地准备工程、临时设施费、燃气)等总承包费用,原则上按以下要求控制造价:本项目的概算价中标价(暂定合同价)基于中标下浮率及施工图纸确定的预算价结算价。2、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和施工,采用总价控制和模拟清单单价控制的双限价控制模式,开展“限额设计、限额施工”;承包人必须严格控制每阶段投资目标,原则上结算总金额应控制在中标金额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批准超出原招标规模、标准而引起费用变化的除外);承包人应制定各阶段、专业工程限额设计指标和具体控制措施,本合同结算金额未超出由承包人实际实施范围所对应的中标价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支付,如有超出,承包人应当及时优化设计,超出部分发包人将不予支5、付。3、设计费造价控制原则:设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中标价,结算时设计费金额未超出由承包人实际实施范围所对应的中标价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支付,如有超出,承包人应自行消化,超出部分发包人将不予支付。设计单位原则上应按照本项目的建安工程费中标价开展限额设计工作,按招标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任务书等的要求进行限额投资、限额设计,如超出限额,设计人应及时提出优化方案以确保整个项目的限额标准。4、施工总承包费造价控制原则:合同暂列金属发包人可支配费用,主要用于业主指令、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发生索赔的费用以及当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4.1、施工总承包费采用双控6、原则,即总价控制和单价控制。施工总承包费用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中标价;单价按模拟清单中相应的单价(1-中标下浮率)执行。本工程应严格按照模拟清单开展单价控制的限价投资控制模式,原则上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均以模拟清单(详见附件)为综合单价编制依据,综合单价=模拟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执行。模拟清单未有的综合单价或综合单价调整,按以下方法执行:(1)模拟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中标下浮率不变。(2)模拟清单中没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套取现行定额,以现行定额为基数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清单单价7、。如遇定额中没有的工程项目,则由双方协商解决。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执行施工期间XX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XX区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缺项部分可参考施工期间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没有时,材料单价凭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无法提供发票的材料参考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核的材料单价计算。5、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文件、材料设备技术需求书中的主要设计指标(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材料设备品牌档次的前提下开展施工图设计,确保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批复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总额。6、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完成8、(技术需求)稳定后20天内完成预算编制并送发包人审核,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因承包人预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编制的各阶段的造价文件需满足对应阶段造价文件深度要求。编制预算、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以有权审定部门审定价为参照,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5%、5%。四、合同工期1、暂定总工期446个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60天;施工工期386天(含拆除工期10天)。2、设计具体开工日期以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为准,施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五、合同价款及支付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9、有约定。2、中标下浮率和中标费率计算方式如下:(1)中标下浮率=(建安费招标控制价-建安费中标价)/ 建安费招标控制价100%;(2)中标费率=(设计费中标价 / 建安费中标价)100%;3、本项目合同价暂定为¥ 元(大写: ),由以下费用组成:(1)工程设计费合同暂定价为¥ 元,中标下浮率为 %;中标费率为 %。(2)施工总承包合同暂定价为¥ 元,中标下浮率为 %,其中:暂列金为¥ 元。上述暂列金为暂定价,最终按施工图预算建安工程费中分部分项的10%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暂列金。4、承包人提供的图纸须按招标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任务书等的要求进行限额投资、限额设计、限额施工。5、合10、同价款(即承包人的中标价)仅作为签约合同价。甲方委托的审核单位审定本项目工程预算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预算审定后15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结合施工总承包费中标下浮率调整合同价并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确定的金额为调整合同价),以此作为后续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若承包人拖延或拒绝签订补充协议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审定预算的建安工程费乘以(1-中标下浮率)为依据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有甲方委托的结算审核单位审定为准。六、履约担保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 10%,若为联合体承包人应按施工费中标价的10%和设计费中标价的10%,11、由联合体的施工方( )和设计方( )分别提交履约担保。承包人以银行履约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担保。银行履约保函为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开出的银行履约保函原件,保函有效期应根据合同规定工期加1年作为暂定时限。未完成合同履约的过期保函,承包人应及时办理银行履约保函展期工作,如因保函未能及时续保而导致工程款拨付延误的,承包人应加紧办理保函续保,并不得以此作为拖延工期的理由及延误支付工人工资。最终以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交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档案和完整的结算资料28天后作为保函失效时间。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七、承包人联合体联12、合体主办方 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总责;同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就合同项下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材料、机械设备投入,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工程投资控制,设计成果文件提交、修改完善及质量,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程移交,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工程分包,工人工资支付,报批报建等方面,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13、人联合体主办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八、承包人承诺(1)按合同约定承担本项目的设计、采购、实施、竣工、缺陷修复及质量保修等。(2)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履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作出的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和建设项目业主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14、以及其它开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参与诉讼、仲裁事项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以及承担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立即支付,否则,每逾期1天应按逾付款项总额的5向发包人索偿违约责任。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1)承包人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2)承包人就其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且该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3)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15、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被投诉,经发包人查证属实的,或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索工程款或其他费用,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拒绝赔付的;(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两次以上严重违约责任的;(6)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同意撤换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自撤换之日起半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7)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长期不16、到位的(即连续三个月或以上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出勤率)。十一、合同生效(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定。 (2)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邮件、会议纪要、承诺书等,以及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本合同约定具体项目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十二、合同组成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1)第一部分:总则(2)第二部分:施工总承包合同(317、)第三部分:设计合同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附件1:中标通知书附件2: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附件3: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广州市XX区XX地址:电话:XX2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X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订时间: 2023年 月 日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本合同签订于广东省广州市XX区附18、件1 中标通知书附件2 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附件3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第二部分 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重要提示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附件四大部分组成。合同中方框R部分选项为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附件的选定内容,本合同的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第13页 ,共206页 目 录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15一、工程概况15二、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15三、合同工期16四、质量标准和目标17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18六、合同价款18七、组成合同的文件18八、承诺19九、合同生效20第19、二篇 合同专用条款21总 则21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1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5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33四、质量与检验36五、绿色施工安全防护39六、合同价款与支付43七、材料设备供应49八、工程计价原则51九、竣工验收与结算54十、违约、索赔和争议60十一、其他68第三篇 合同通用条款74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74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76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9四、质量与检验80五、安全文明施工82六、合同价款与支付83七、材料设备供应85八、工程变更86九、竣工验收与结算87十、违约、索赔和争议89十一、其他90第四篇 合同附件94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94附件2:工程建设廉洁协20、议书97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100附件4:结算工作协议书102附件5:履约银行保函及承诺书104第五篇 施工总承包承诺书106附件1: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承诺书106附件2:材料设备投入承诺书112附件3:主要施工机械及周转材料投入承诺书142附件4:工期承诺书143附件5:施工交叉作业承诺书144附件6:施工投入承诺书145附件7:土石方运输承诺书148附件8:检测配合承诺书150附件9:CFG桩、预制管桩处理承诺书151附件10: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承诺书152附件11:成品保护及卫生保洁承诺书153附件12:周边管线及地下管线保护承诺书154附件13:施工班组投入承诺书155附件14:周21、边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等)变形监测及其保护承诺书156附件15:基坑、高支模、主体沉降监测承诺书157附件16:工程检测承诺书158附件17:关于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承诺函159附件18:专业工程深化设计承诺书160附件19:水电空转承诺书161附件20: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承诺书162附件21:工程量模拟清单164第208页 ,共206页 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以下称发包人)与 (以下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以22、下统称双方)就XXXX初级中学拆建教学楼及新建综合楼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称本工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XX初级中学拆建教学楼及新建综合楼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2)工程地点:广州市XX区XX(3)工程可研批准文号:XX(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2.1工程内容、规模:现状用地面积为31274.8 平方米,可建设用地面积28867 平方米。本项目不新增用地,在现有校园内,改造教学楼A 和教学楼B630 平方米,拆除现有3 号楼和4 号楼1351.6 平方米,新建教学楼C、教学楼D(综合楼)、连廊共计8870 平方米,新增教学及辅助23、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以及新建球场、东门、其他道路广场、绿化等室外配套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建筑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弱电工程、人防工程、室外园林绿化工程、装配式工程、室外给排水及电气工程等。2.2承包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拆除工程、桩基础工程、土方工程、建筑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暖通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人防工程、燃气工程、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白蚁防治、永久用水、室外工程(包括绿化、室外管网、室外园建、临时道路等)及配套设施工程等(具体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对于承接主体施工资质不能涵24、盖的人防工程等特殊专业工程,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可依法分包。2.3承包方式: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移交、包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施工范围内的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合同价款按如下约定执行:(1)合同价款固定不变,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暂列金额除外)。(2)合同价款总价包干,若招标范围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项目除外)。R(3)单价(即模拟清单综合单价(1-25、中标下浮率)包干,如施工期间内,工机料价格涨落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5%时,由承包人承担涨落5%的部分,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人补偿给承包人。价差调整原则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3款。前款所称价格涨落幅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材机投标价格。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终审单位审定为准。R(4)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4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26、,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三、合同工期3.1本项目施工总工期:386天(含拆除工期1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3.2施工阶段关键节点工期:在计划总工期和关键工期节点不变前提下,其他节点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拟定,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实施。承包人应当严格按设计图纸、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及发包人指令进行施工。施工阶段关键节点工期暂定如下:(以下时间均为暂定时间)序号施工阶段关键工期节点日历天1拆除工程发出开工令 日历天内2完成桩基础(含支护桩、土方开挖工程)发出开工令 日历天内3地下工程(正负零以下)发出开工令 日历天内4主体结构工程27、(封顶)发出开工令 日历天内5砌体工程发出开工令 日历天内6外墙抹灰及饰面工程发出开工令 日历天内7室内装饰工程发出开工令 日历天内8室内设备安装工程发出开工令 日历天内9室外配套工程发出开工令 日历天内10竣工验收发出开工令 日历天内3.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已包括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整改或重新施工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确认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3.4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工期(包括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需服从发包人对本项目建设工期的要求。3.5工期控制与调整3.5.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28、承包人必须在承包人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3.5.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发包人同意除外)。四、质量标准和目标(1)质量标准:R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R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29、等。R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440100/T114-2007)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2)质量目标:一次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项目所涉及的政府专项验收全部通过,单位工程一次竣工验收合格,且R 必须取得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奖。 必须取得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奖,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奖。 必须获得省级(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省优质工程奖”)或同等级或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 其他: 无 。若现行标准、规范不能完全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近期同类项目,组织或聘请专家进行编制、论证并制定30、配套标准、规范,且经发包人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如果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标准、规范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需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确保 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其他: 。(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六、合同价款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31、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6.2施工总承包合同暂定价为¥ 元,其中:不含税价为¥ 元,暂列金为¥ 元,中标下浮率为 %,本项目增值税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 号)增值税税率 9%计取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如遇国家税务政第法规变化,合同不含税价款部分保持不变,税款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上述暂列金为暂定价,最终按施工图预算建安工程费中分部分项的10%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暂列金。注:合同价款(即承包人的投标中标价格)仅作为签约合同价32、。甲方委托的审核单位审定本项目工程预算后,双方可在预算审定后15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结合中标下浮率调整合同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确定的金额为调整合同价),以此作为后续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七、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5)合同专用条款;(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8)合同通用条33、款;(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但34、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八、承诺8.1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8.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8.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35、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指挥长、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8.4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确保及时准确地与发包人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8.5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6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8.7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XX区。本合同自发36、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足额的履约担保之日起生效,委托签约代表人签字的需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甲方(发包人):乙方(承包人):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广州市XX区XX地址:电话:XX2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X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订时间: 2023年 月 日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第二篇 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条款的序号与合同通用条款的序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合37、同通用条款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合同通用条款。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总 则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管理实际,本合同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与投资以及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等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2、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单位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考虑到本工程的重要性,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38、包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4、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事项。5、为保证本工程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发包人报告并得到书面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6、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定的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对本工程进行39、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3发包人(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依据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6设计单位本工程的设计单位是: 1.7监理单位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1.8工程师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监理等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现场工作机构的负责人。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包人委40、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工程中出现的相关造价审核工作。1.14工期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一般违约责任:指虽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2)严重违约责任: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1.24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41、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除合同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1.25安全事故等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42、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26质量事故等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27“综合单价(合价)包干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等费用项目以招标文件的定义为准。1.28元:指人民币元。1.29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合同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第31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2条44、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1.30单项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1.31单位工程:指一个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每个专业工程,如: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1.32专业承包单位:指与发包人直接签订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格和资质的承包单位。1.33施工图审查单位本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是: 1.34设计咨询单位本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是: 1.35技术督导单位本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是: / 。1.36施工总承包管理单45、位:在本合同中特指承包人。1.37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施工总承包管理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施工总承包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项目总进度计划管理和协调;信息共享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现场综合管理;总体协调配合;提供标高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墨线;提供工作面;成品保护;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及其他管理工作。专业工程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设施搭建场地;提供现有运输道路和通道;提46、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提供现有公共临时设施;提供现有水平、垂直运输设施;提供现有脚手架以及其他配合服务。做好各专业工程施工完毕后的修补、塞洞、填缝,预留孔洞及饰面工作;提供防火安全设施;提供工地卫生清洁,以及其他配合服务。1.38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费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桩基检测配合(配合检测所需措施、恢复等)、设备安装配合、永久用电施工配合、项目总进度计划管理和协调费;信息管理费;公共临时设施管理费;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47、施管理费;现场综合管理费;总体协调配合费;提供标高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墨线的费用;提供工作面的费用;成品保护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的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现有的生产、生活用设施搭建场地费;提供现场材料、机具转堆场地费;现有运输道路和通道;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费;提供道路、照明、排水、排污等工地设施费;提供现有公共临时设施使用费;提供现有水平、垂直运输设施使用费;提供现有外排栅、外脚手架使用费;做好各专业工程施工完毕后的修补、塞洞、填缝,预留孔洞及饰面工作;提供防火安全设施费;提供工地卫生清洁费,48、以及其他配合服务费。1.41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主要用于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业主指令、工程价款调整、发生索赔的费用、现场签证确认以及当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计量支付时,以合同计列的暂列金额为限额。暂列金额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依据合同计价原则计量支付、结算,未使用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1.42本工程综合考评委员会:指在本工程建设期间,由发包人组建的、代表发包人对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的机构。1.43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以招标挂网文件为准。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执行。3、语言49、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2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4、图纸4.1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发出8套图纸(其中4套为编制竣工图所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应当取得发包50、人的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2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或者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 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 。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5.2技术督导单位发包人委托 / 为本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总督导工程师为 / 。技术督导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技术督导单位签订的技术督导(管理)合同为准。5.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为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如下:联系人: 51、。 职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2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若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6.5、6.6:6.5除特别指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利。6.6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该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驻施工场地机构印章。7、项目经理7.1本工程项目52、经理姓名: 。 职务: 。7.3合同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7.6至7.9:7.6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投入(1)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 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必须持证上岗及驻现场办公;项目经理(本单位在职注册一级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工业与民用建筑或土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五大员上53、岗应有企业授权书,其余主要管理人员要有类似工程的管理经验。(3)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7.7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承包人若未征得发包人同意54、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执行。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作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通知之日起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55、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在3天内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承包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7.9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56、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离场半天或当天累计12小时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2)离场1天或当天累计24小时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3)离场2天以上(含2天)或当月累计48小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主管部门领导批准;(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的除外)或当月累计120小时;(5)项目经理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7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57、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负责人按实计量。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具备按设计要求进行场地平整施工的条件(合同及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水、电驳接点。(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的开通时间和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4)工程地质和58、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立项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建设用地通知书。(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后7天内进行。(8)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手续等工作。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59、8.4:8.4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1)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包括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2)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分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本项目开工前期承包人建立创优管理架构,制定创优质量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文明保证措施,并向发包人、监理报送创优工作计划方案。凡工程中涉及到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质量安全、节能、交通等有关60、部门验收及检查的项目,承包人应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参与验收、落实整改工作。(2) BIM技术运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本项目充分运用BIM,利用BIM模块进行施工模拟、方案优化、施工安全、进度控制、造价分析、实时反馈、工程自动化、供应链管理、场地布局规划、建筑垃圾处理等等。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施工要求的BIM模型;根据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要求完成的碰撞检测报告和阶段成果报告。项目结束时中标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真实准确的竣工BIM文件,包括BIM模型、BIM应用资料和相关数据文本等。项目中的BIM模型成果及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含BIM模型软硬件)都归本项目业主单位所有。(3)61、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余泥排放、污水排放、节假日施工、夜间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之日起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5)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或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6)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62、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7)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开工前积极配合施工许可证查勘要求布置施工现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许可证办理延误,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63、约责任,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做到工完料清,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0天内完成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进场后每日按审定格式申报人材机投入量及实物工程量完成量,以此作为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依据。2)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承包64、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完成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之日起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65、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4)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5)承包人应努力创建节能减排和节约型工地。6)承包人无偿安装地磅,开工前完成。7)承包人配合业主单位的优化智能化工程的管线预埋工作。8)承包人无条件配合桩基础工程检测(详见50.7其他约定事项)。9)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10套投标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66、加9.3至9.10:9.3网络视频监控要求(R 需满足XX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求的视频监控; 及需满足发包人调度使用的远程工地视频监控系统)1)承包人必须遵照关于广州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号)和关于全面启动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视频建字20061号)的要求,建立满足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质量监控、安全文明施工监控、验收监控等需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准)。2)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部位应当覆盖以下基本部位:大门及围墙、临时用电设施、深基坑、高支摸体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外用电梯、塔吊、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67、)等。3)承包人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资料的收集、查阅、检索等档案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9.4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施工总承包承诺书等文件。9.5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的管理。(1)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1)承包人应按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并统一服装。2)承包人应牵头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68、度的工作并予以落实。3)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69、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施工人员工资。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70、施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4(2)款的约定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6)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3)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不发71、生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R 9.6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施工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1)项目进度管理;(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和管理;(3)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4)综合管理;(5)成品保护;(6)设计配合与技术督导配合;(7)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管理;(8)发包人交办的其他任务。9.7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计划、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上月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统计时段从上上月25日至上月24日),并提交已支付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由72、总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并报发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本工程。(2)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含有完成金额),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当月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须同时报政府相关部门),当月其管理范围内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统计时段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3)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统计时段从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所有计划、报表及报告的具体格式,应按照发包人信息采集办法要求,填报发包人工程管理系统可识别73、的电子文件。 9.8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的提交要求承包人须于进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分部验收原则上按分部工程为界面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子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为界面来划分。 9.9分段结算工作计划的提交要求承包人须于进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原分段结算工作计划受影响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分段结算工74、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分段结算的界面划分按以下原则执行:(1)如本工程仅由一个单项工程组成,则分段结算原则上应以单位工程为界面来划分。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批准的,也可以分部工程为界面来划分。(2)如本工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组成,则分段结算原则上应以单项工程为界面来划分。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批准的,也可以各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为界面来划分。 9.10分段结算资料提交要求推行分段结算的工程,承包人应当按审定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如下分段结算涉及到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3)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75、);(4)图纸会审记录;(5)设计变更单;(6)工程洽商记录;(7)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8)会议纪要;(9)工程签证;(10)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1)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2)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3)验收记录或验收报告;(14)其他分段结算资料;(15)移交资料签收表。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计划的提交和确认(1)承包人应于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进场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76、:机械设备详细清单、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项目架构及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施工道路平面图、各种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监控设施、施工机具、材料构配件存放位置);4)季节性施工措施;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处理措施;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9)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本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2)总监理77、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基坑支护、脚手架、高支模等专项施工方案,),则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10.4:10.4计划的执行(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78、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3)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之日起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79、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11条的约定,代之以:11、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8款的有关约定处理。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的约定,代之以:12、80、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因发生上述(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调整适用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的有关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款、第38.1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8(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81、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8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等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82、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的约定,代之以:13、工期延误13.1工期控制与调整(1)承包人在进场后(原则上7天内)需提交符合项目总工期要求的进度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3.3条。在特殊情况下,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按照调整后的工期计划执行。13.2工期延误的原因83、及其处理(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2)工程设计变更、地质原因等,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6)发包人(或政府职能部门)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7)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8)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的;9)总监理工程师84、及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8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3.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通过确认后,按审批通过确认的工期执行,最终以总监及发包人签发的工期审批意见为准。13.4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之日起及时(原则上为14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85、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及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按程序审批。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达到30天以上;(4)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标准(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一次验收86、合格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8(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本工程推行分段结算,为配合分段结算工作,本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应按经发包人审定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执行。15.2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等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论及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15.3:15.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87、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GB/T19000-2016)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88、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样板间制度等,以及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89、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814号和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1941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第十五条的要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有混凝土结构施工部位的,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或放置标准养护箱,而且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90、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16、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16.5至16.10:16.5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91、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的,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述约定。(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92、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同时,9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并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9(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如果检测不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进行重复检查94、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6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7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整改令之日起5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95、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两次整改后仍不符合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方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将该费用在对承包人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16.8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6.9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采用甲供、甲招乙供、甲管乙供,还是乙供,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全面质量96、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16.10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97、第38.1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穗建监字(2001)068号文执行,验收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及其他有关单位。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17.4:17.4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五、绿色施工安全防护20、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20.2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98、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20.3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之日起3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1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临时房屋99、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20.4承包人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21、安全施工与检查21.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1.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1(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2、100、安全防护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2.3、22.4:22.3本工程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通用条款第22.1款、第22.2款所列明的费用,所有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22.4措施项目的实施要求须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101、穗建质200893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做到:(1)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管理工作。(2)保护所有在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3)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4)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102、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23、事故处理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3.3、23.4:23.3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1(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3.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103、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24、 绿色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4.3、24.4、24.5、24.6:24.3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4.4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104、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承包人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施工工地的封闭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2)加强物料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105、放。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注重降尘作业。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4)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106、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5)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6)加强监测监控。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107、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该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2款 和第38.7(6108、)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4.5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发包人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按中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经发包人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标总报价不变。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24.6施工排水、降水费用:是指因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施工期间产生的排水、降水、地下水治理及根据现场情况(包括不限于使用及维护临近单位已有的排水设施)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包含施工雨水、污水的排除费用(在预算包109、干费中已考虑)。其中基坑的排水要求确保3小时抽干水,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投标人充分考虑地下水降排水费用、设计要求的抗浮降排水费用、地下水的排除费用(包括降水井、排水明沟、暗沟等设施及水泵台班等全部费用。预算包干费中未包含的施工排水及降水工作量按实签证,以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确认为准。24.7用工实名管理24.7.1承包人应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人员登记并进行监管,开展实名管理所需数据的提取、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24.7.2在施工区域安装电子信息卡等门禁设施,用于施工现场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工作情况记录;24.7.3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考勤、工资支付等110、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24.7.4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同意为已实名信息采集的施工现场人员办理银行卡,并通过银行卡足额发放工资;24.7.5自行或提请银行将银行卡发放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归集后上传至实名监督系统,并想施工现场人员反馈其工资收入信息;24.7.6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5、合同价款及调整25.1 合同价款按照合同协议书第6条和本条第25.2款的约定执行。25.2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1)采用合同协议书第2.3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固定不变。(2)合同价款总价包干,若招标范围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111、程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项目除外)。(3)采用合同协议书第2.3款约定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及综合合价项目包干并按本条第25.3款的约定执行(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最终按以发包人委托的终审单位审定价结算。R(4)其他:按合同协议书第2.3款约定执行。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25.3、25.4款的约定,代之以:25.3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的造价控制、调整按照如下约定执行:本项目的中标价(暂定合同价)基于中标下浮率及施工图纸确定的预算价结算价。以上合同价款的调整以不超过施工费中标价为上限,如有超出,承包人应当及时优112、化设计,超出部分发包人将不予支付。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批准超出原招标规模、标准而引起费用变化除外。25.4承包人应在本条第25.3(1)款情况发生之日起5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及工程结算的依据。监理单位收到后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10天内审定并批准执行。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5.5至25.8:25.5工程签证及新增工程的计价25.5.1当发包人书面指令必须进行工程签证时,所有工程量签证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并盖章确认,所有工程量见证记录需附上有日期、时间、监理旁站人员的照片,承包人根据工程量签证确113、认的工程量编制预算,执行发包人(或本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变更管理流程,报相关部门、单位审核。凡是没有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字并盖章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其增加的费用不予确认。结算时工程签证的计价以结算终审部门的审定为准。25.5.2 合同外的新增项目需由承包人根据方案编制预算,执行发包人(或本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变更管理流程,报相关部门、单位审核。结算时新增工程的计价以结算终审部门的审定为准。25.6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的实施,否则,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及114、工期延误的责任,且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8.8款承担违约责任。25.7承包人承诺: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发现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理投标报价的,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同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25.8 土方工程的计价25.8.1本工程基坑土方开挖弃土外运按投标综合单价包干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弃土费用、不可预见费等一切费用,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另作调整,弃土外运应运送至合法堆放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或本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土方转堆方案处置土方堆放及外运,发包人(或本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本工程范围内多余土方拥有优先处置权,本工程与其它工程间土方的调配要服从115、发包人安排。本项目的弃土、取土优先选择区国有消纳场,运距按实计取,纳土费及取土费的计量及支付以区国有消纳场出具的相关凭证为准,单价按余方弃置和外购土方(区国有消纳场)清单相应的综合单价执行,运距按实按清单计价。如区国有消纳场无法承接本项目的土方消纳,则经发包人同意后,本项目的弃土、取土可选择其他合法堆土点,费用按综合单价包干计算,运距综合考虑。承包人需根据财政结算要求,提供合法弃土点的余泥详细凭证。25.8.2本项目的余方弃置和外购土方如区国有消纳场无法承接本项目的土方消纳,经发包人同意后:25.8.2.1本项目的余方弃置和外购土方承包人自行选择合法消纳场纳土、取土,弃置和外购按清单相应的综合116、单价包干计算,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另作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挖土、运输、纳土费、不可预见费、运距增加等一切费用;25.8.2.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监理单位及本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批的土方转堆方案处置土方堆放及外运,发包人对本工程范围内多余土方拥有优先处置权,本工程与其它工程间的土方的调配要服从发包人安排。25.8.2.3 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现场临时堆土方量及外运土方量25.9如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使用发电机组发电,该费用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自行考虑,不再另行计算。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的约定,代之以:26、工程预付款26.1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44条的要求提117、交履约银行保函且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在收到工程预付款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合同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并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如劳保基金等)及承包人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造价人员及资料员)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以下简称“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 若有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工程预付款已包含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款,并须按本条第26.2款及26.3款的约定一并考虑执行)。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6.2若本工程含有甲招乙供材料设备,118、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及与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招乙供材料设备预付款,并在银行的监控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直接将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款项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0.7(8)款的约定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承担违约责任。 26.3如本工程含有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及与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管乙供材料设备预付款,且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在下一次申请付款时向发包人提交本次支付凭证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否119、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承担违约责任。26.4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承担违约责任。26.5预付款按已完的工程量,按比例扣回,扣回比例按预付款扣回比例表执行: 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暂定价(扣除了暂列金额)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10%a20101020%a40203040%a50306050%a604010027、工程量的确认27.1承包人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的120、提交应按发包人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执行。27.3不予计量的情况:(1)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表的;(2)施工图之外未经批准的工作量;(3)因承包人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4)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5)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7.4、27.5:27.4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进行计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121、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27.5工程的计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的约定,代之以:28、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8.1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1)按月支付。(2)任何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有关要求及规定完成,包括合同约定的与项目计量有关且必须完成的责任和义务。(3)已完工项目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承包122、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他方面违反合同的行为等),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4)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月工程款=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造价支付比例-当月应扣款。支付比例:根据每月完成工程量确定的合同综合单价支付每期工程款(进度款),具体如下: 在施工图预算完成且签订补充协议前,以模拟清单(1-中标下浮率)的单价为支付依据,模拟清单外的新增综合单价暂不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对已完成工程量、施工进度及资料核查无误后,由承包人申请,按本期进度款的50 %支付; 承包人可根据施工图及施工进度,分阶段提交施工图预算成果,监理人及发包123、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核对通过后,经发包人同意,以该阶段的施工图预算清单作为对应阶段计量支付的依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对已完成工程量、施工进度及资料核查无误后,由承包人申请,按每期进度款的60%支付。如有预付款,则按上述第26.5项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在进度款中扣回。 待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图预算,并完成与监理人及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核对通过后,经发包人同意,可申请签订补充协议,以施工图预算清单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对已完成工程量、施工进度及资料核查无误后,由承包人申请,按每期进度款的80%支付124、。如有预付款,则按上述第26.5项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在进度款中扣回。(5)月实际完成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第三方咨询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招标模拟清单外新增加工程费用待工程结算后进行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不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6) 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实体移交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合同内完成工程量的80%。(7)本工程需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当工程结算经以发包人委托的终审单位审定通过后,承包人提交请款资料,向发包人申请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如工程已具备结算条件而因承包人原因两年内不结算的,监理单位与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工程资料送125、发包人委托的终审单位结算本项目,发包人有权扣除最终结算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8)本合同工程结算经终审部门定审、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完整移交工程且不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3)、(4)款的违约情形的,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7%,留下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1)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自行委派相关单位进行维修,维修的内容和金额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造价单位见证的金额为准,相关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量保修内扣除,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126、责任;承包人自行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三十天内将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含合同附件)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9)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规费及税金项目的支付方式规费及税金项目的支127、付方式:规费、税金按政府及 广州市当地税务部门 有关规定计算,根据当期施工进度款与进度款一并按月支付。(11)暂列金的支付方式:根据本合同第33.2.2款约定的计价原则,其中: 材料价格调整、发生索赔的费用以及当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可根据已审批的分阶段施工图预算成果,按实际发生的60%支付; 业主指令引起的费用变化,须待全部施工图预算成果审批通过,并签订补充后,按实际发生的80%支付。(12)现场组织实施管理的扣款方式1)以月为单位,进行计量扣款。现场组织实施管理的扣款标准为(每人):项目经理5万元/月;技术负责人3万元/月;专职安全员2万元/月;质量负责人2万元/月;造价128、人员1万元/月;施工员2万元/月;资料员1万元/月。2)在施工期内,如承包人的上述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经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现场办公管理天数低于20个日历天,则相应人员在相应的当月进度款中予以全额扣除;并计入结算。3)对承包人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驻场办公时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依据,考核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项目负责人书面签名确认。考核办法及违约责任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38.4执行。4)工作例会管理制度4.1)每周 早上 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地点:现场会议室。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须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129、终完成时间等)。如不按时、不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月报制度:正式施工前提供整体工程进度计划,每月25日提供本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计划和报表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施工进度、质量状况、人力安排、人力增加来源、材料设备的用量和消耗等。本月未完成的情况说明,下月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等。4.2)参加工作例会应到人员的缺席、迟到或请假实施管理的扣款标准为: 缺席项目经理0.2万元/次扣罚,质量负责人0.15万元/次扣罚;技术负责人0.15万元/月;专职安全员0.1万元/月;造价人员0.1万元/月;施工员0.1万元/月;资料员0.1万元/月。 迟到或请130、假,减半处罚。 书面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替换的可酌情减免。4.3)以月为单位,进行计量扣款。则相应人员在相应的当月进度款中予以全额扣除;并计入结算。(1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系数计算)的支付方式:按工程进度款比例进行支付。预算包干费按工程进度款比例进行支付。(14)收款单位收款时需开具有效票据(有效票据是指符合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有效普通发票等相关票据),相关税费由收款单位承担。本项目税费实际发生时据实调整、据实缴纳。若施工期间,国家税务部门出台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则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并缴纳。(15)本项目支付执行花财支付20131号、花财支付20164号及区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131、若XX区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预结算、支付管理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16)承包人对劳保金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17)承包人、发包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房建市政工程贯彻省用工实名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穗建筑201935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4号)、花人社201682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18)本工程暂定工人工资支付比例占同期进度款的 %(完成本项目施工图预算后,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132、议为准),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建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以银行卡方式支付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收到发包人工程进度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并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备查。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开户银行: ;账号: 。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七、材料设备供应(一)发包人、承包人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会同监理单位参照上述分类及分工编制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并严格执行(数量较大的材料设133、备应分批到货,不可分割的材料设备应同时到货)。其中,所有材料设备的下料单均应由承包人填报并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批准方可实施,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因下料单失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计划不准确、不及时、数量规格与实际需求不符等)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等的责任。(二)发包人将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由该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本工程进行材料设备技术检验(包括到厂抽检)和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承包人应予积极配合。凡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必须贴上该机构的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使用,没有该检验合格标志的材料设备视同不合格产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调换或运出施工场地,或发包人自行组织拆除、调换或运出施工场134、地,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三)承包人承诺:所有的材料设备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用户需求书选用,并保证材料设备参数的真实性、有效性,如发生材料设备货不对板、或以低品质材料设备冒充高品质材料设备、或以低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冒充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的情况,该材料设备不得在本工程使用。发包人有权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要求承包人更换为满足设计要求的高品质材料设备或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且价格不作调整;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有关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3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0.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主要为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30.9:30.9135、对材料设备采购的相关要求(1)乙供材料设备1)招标文件已列明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 主材若属发包人推荐品牌范围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推荐的供货厂家进行报价。承包人必须在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中列明所选用材料及设备的品牌、产地等,否则承包人中标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采购,并保留调整其材料价格的权利。 承包人必须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招标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的条件下,从招标文件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范围中进行选择(招标文件有规定推荐品牌系列范围的承包人须明确其相应品牌的档次、系列);承包人可以填报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推荐品牌,但承包人在中标后选用推荐品牌中的136、任一品牌,均不予调整其投标价。 若因发包人调整招标文件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导致招标文件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范围中的所有厂家产品均无法满足要求,则参照本条第30.9(1)2)款“招标文件未列明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的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进场后,在同一标段内同一类材料设备的品牌应为同一品牌;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后,同一标段内同一类材料设备的品牌方可不同,但承包人至少应保证同一单体内的同一类材料设备的品牌应为同一品牌。2)招标文件未列明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 招标文件未列明推荐供货厂家的,承包人必须注明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等级,如未列明,则按发包人的要求采购,且发包人保留调137、整其材料价格的权利。 承包人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品牌;中标后只要发包人未有对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则均不因承包人改变选用的品牌而调整其中标价。(2)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所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是与承包人有长期合作关系、有良好商业信誉和雄厚实力的材料设备生产供应能力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按项目的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和可靠的供货来源,获得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有关服务。(3)承包人在投标时所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和供应商,一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对此进行更改。如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生产厂商破产)确需变更供应138、商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关于乙供材料设备、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品牌),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承包人应优先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中选择变更后的供应商(品牌)和供应商。(4)材料设备采购的变更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发包人有权对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如甲供改乙供,或乙供改甲供,或乙供改甲招乙供),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的变更并予以积极配合,因发包人的原因由此造成材料设备采购成本及税费的增加均由发包人承担。2)出139、于为保证本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等特殊原因,发包人决定将某种材料设备的供货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时,因发包人的原因由此造成材料设备采购成本及税费的增加仍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提前做好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给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确定购买时间后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将以设计图纸结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乘以合同中的相应材料设备价格后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材料设备价款及其相关取费。若实际供应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按图纸计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的差异部分则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不由承包人安装,安装费也相应扣除。3)材料设备采购方式改变后,发包人将根据招标文件的140、相关约定调整甲供、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材料设备采购方式由甲供改为乙供的,其主材费按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执行。4)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中标品牌以外的乙供材料设备,其品牌的选用按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省知名品牌的顺序确定。八、工程计价原则33、确定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双控原则,即中标合同价控制和模拟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单价控制。施工总承包费用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中标价;单价按招标文件中模拟清单中相应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执行。本项目中标下浮率为 %。待承包人完成施工图预算,并完成与监理人及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141、)核对通过后,经发包人同意,可申请签订补充协议,以施工图预算清单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并作为本项目结算依据(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工程应严格按照模拟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开展单价控的限价投资控制模式,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均以模拟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为综合单价编制依据,模拟清单未有的综合单价及价差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3.3条执行。33.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图纸所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模拟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模拟清单未有的综合单价及价差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3.3条执行。33.2措施项目(含其他项目)33.2.1按定额计取的措施项142、目:按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所得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模拟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模拟清单未有的综合单价及价差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3.3条执行。33.2.2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根据专业按定额系数计取; 暂列金:合同暂列金属发包人可支配费用,主要用于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业主指令、材料价格调整、发生索赔的费用以及当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模拟清单的开项,并结合中标下浮率,包干计算; 预算包干费:根据专业按定额相应系数计取;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根据建筑物高度、专业按定额相应系数计取; 暗室增加费:土建、安装专业已包含在综合单143、价中,不再另外计取; 安装工程脚手架搭设费:根据专业按定额相应系数计取; 混凝土泵送增加费:该费用含在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除上述所列的措施费外,其他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含其他项目)不再另行计算,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3.2.3规费及税金:按政府及广州市当地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相应税率计算。33.3综合单价的调整模拟清单未有的综合单价及价差调整,按以下方法执行:A、模拟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中标下浮率不变。B、模拟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的,可套取相关定额,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乘以(1-中标下144、浮率)计算清单单价。如遇定额中没有的工程项目,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执行XX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期间的XX区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缺项部分可参考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施工期间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没有时,材料单价凭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无法提供发票的材料参考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核的材料单价计算。计费标准按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计费程序表出现上下限的,按其平均值计)。C、在施工期间内,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145、整办法。该调整只针对模拟清单中已有的单价,模拟清单中没有的综合单价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第33.3执行。调整原则为:只调整碎石、石粉、中砂、水泥、砌块、商品(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商品(预拌)砂浆、钢筋、型钢、钢板、钢管(成品)、预应力管桩、玻璃、电线、电缆,其他人工费、材料、机械、设备的价差均不予调整。调整、计量支付和结算原则如下:碎石、石粉、中砂、水泥、砌块、商品(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商品(预拌)砂浆、钢筋、型钢、钢板、钢管(成品)、预应力管桩、玻璃、电线、电缆材料费上涨或下落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日历天)价格的5%(不含5%)时,由投标人承担涨落5%(146、含5%)的部分,涨幅超出5%(不含5%)的部分由招标人补偿给投标人,跌幅超过5%(不含5%)的部分由投标人退还给招标人。上述价格的调整范围以当期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为调整基准依据(优先执行当期XX区造价部门发布的地方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原投标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及利润水平维持不变。如在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单价出现两种以上不同价格的,则按最低的单价执行。调价公式: 当(A-B)/B5%时,C=A-B*(1+5%),E=C*D 当(A-B)/B-5%时,C=A-B*(1-5%),E=C*DA:XX区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施工当期指导价中的相应碎石、石粉、中砂、水泥、砌块、商品(预拌147、)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商品(预拌)砂浆、钢筋、型钢、钢板、钢管(成品)、预应力管桩、玻璃、电线、电缆税前综合价格;B:XX区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日历天)指导价中的相应碎石、石粉、中砂、水泥、砌块、商品(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商品砂(预拌)浆、钢筋、型钢、钢板、钢管(成品)、预应力管桩、玻璃、电线、电缆税前综合价格;C:碎石、石粉、中砂、水泥、砌块、商品(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商品(预拌)砂浆、钢筋、型钢、钢板、钢管(成品)、预应力管桩、玻璃、电线、电缆可调整的单价;D:施工当期完成的工程量(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确认工程量为准)所消耗的碎石、石粉、中砂148、水泥、砌块、商品(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商品(预拌)砂浆、钢筋、型钢、钢板、钢管(成品)、预应力管桩、玻璃、电线、电缆;E:碎石、石粉、中砂、水泥、砌块、商品(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商品(预拌)砂浆、钢筋、型钢、钢板、钢管(成品)、预应力管桩、玻璃、电线、电缆可调整的合价。以上材料价格的调整原则: 本合同(含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数量范围内的可调整材料,以进度款形象进度对应的工程量为依据,按施工当期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为调整基准; 不在本合同(含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数量范围内的可调整材料,以合同工期期间(含已批复顺延的工期)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平均价为调整基准,其中,钢筋及商品149、(预拌)混凝土,以工程开工到结构封顶期间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平均价为调整基准依据; 以上材料价格调整后,仍需执行本合同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约定的计价程序,计算其相应的规费、税金。33.4现场签证的计价当项目实施工程中出现施工图纸无法计算但必须发生且明确允许计量的工程量,可由承包人发起签证,所有现场签证必须由监理单位、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当现场签证的造价超过合同造价5以后,所有现场签证必须由总监及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并汇总台账及时报送监理及发包人。33.5 政策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的计价当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可在暂列金中列支。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承包人与发包人150、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代之以:34、竣工验收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3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34.3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4.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151、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4.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4.7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条的约定办理。34.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4.9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152、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34.10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11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1)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2)承包人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二一三年八月发布)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34.12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153、,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以及本工程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的针对本工程特殊子项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34.13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房建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该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参与验收。34.14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房建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分包单位、承包人、施工监理154、单位、发包人协商验收。35、工程移交35.1承包人应在工程全部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35.2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各部分、的工程概况;(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清单;(3)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4)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5)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35.3承包人应在进行本条第35.2款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本条第35.155、2款工作完成之日起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4)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5)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6)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7)对于某些156、在操作上有专门要求的机电系统(如消防、智能化等)编制培训计划,并按合同要求对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人员进行培训。35.4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35.5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157、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5.6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35.7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5.8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5.9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发包人在158、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档案后15日内给承包人付还该保证金;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扣取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35.10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5.11由承包人先移交给发包人、然后再由发包人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上述约定予以协助。35.12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后,由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35.13承包人参159、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35.14本工程属于XX区重点建设项目,根据XX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承包人应做好项目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制定此项目的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建立于项目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安全、集中统一管理本项目的档案工作。(2)收集、整理本单位在合同期内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整理;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移交项目档案外,工程竣工时应移交建设单位2套施工全过程产生的完整项目档案。(3)档案管理的整理工作应符合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160、-2018的要求整理。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的约定,代之以:36、竣工结算36.1结算方式: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需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XX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编制指南的具体要求编制结算书,并提交分段结算及竣工结算资料。36.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1)承包人提交分段结算报告的时间:按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定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执行。R(2)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80天内。如因承包人原因逾期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如拖欠农民工工资、聚集性事件等),由承包人承担后果,且承161、包人不得据此索赔。36.3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分段结算报告后45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25天)总结算报告后及时(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30天)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对结算进行终审。36.4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按发包人委托的终审单位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3)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4)合同文件;(5)工程竣工图(必要时提供电子版);(6)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7)图纸会审记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162、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工程签证;(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6)其他结算资料;(17)移交资料签收表。36.5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工程签证及其他有关费用等。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组成,工程量计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3)钢筋抽料表(建筑、163、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4)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图纸专用章、设计院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须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164、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以上资料以国家规范或竣工图编制指南为准。(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165、程洽商记录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2)工程签证:要求根据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166、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要、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167、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16)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时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的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7)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168、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36.6承包人迟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36.7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36.8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相应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6.169、9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双方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36.10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致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终审部门共同盖章确认。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8、违约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8.1款的约定,代之以:38.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应继续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170、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2)因发包人违约或者过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人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38.4至38.16:38.4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或者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包人负责人(公司级别)驻场办公,直至改正为止。(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R 1000171、0元、 20000元、 50000元)/次。(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R 30000元、100000元、 150000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172、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解除部分的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3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累计承担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38.6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款“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第38.11款“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的,承包人应当按违约处罚决定确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交纳,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173、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款、第38.1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可决定暂不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对承包人享有的应收款项债权,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承包人交纳或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若相关违约责任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或相关违约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或承包人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已采取足够措施来弥补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后,可予以免除。38.7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总则第2条、第5条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174、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总则第6条约定所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有权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175、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缺勤而被扣除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人员不再给予违约处罚。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176、金:序号承诺项目违约说明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额(元)1R施工总承包管理部更换项目指挥长或项目经理R 300000 500000 800000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R 150000 250000 400000更换专职安全员或其他人R 50000 100000 2000002R施工项目部更换项目指挥长或项目经理R 250000 400000 600000更换项目副经理R 150000 250000 350000更换专职安全员或其他人R 50000 100000 2000003 驻场深化设计部更换部门经理或空缺 150000 250000 350000更换技术负责人或空缺 100000 200000 30177、0000更换其他人 50000 100000 2000004R材料管理部更换部门经理或空缺R 150000 250000 350000更换其他人 50000 100000 2000005各阶段投入劳动力每少1人10006各阶段投入主要材料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每少10%R 100000 300000 5000007各阶段投入施工设备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50000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一般设备每少1台10000(4)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9.5(1)款的约定,其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178、卡的,由承包人按每人次5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5)对于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R(6)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管理或配合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满意的,由承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179、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R(7)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5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8)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每发生1次,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9)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80、38.4(5)款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10)承包人单方面擅自部分终止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4(4)款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11)如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9条、第10条的约定,未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的,经发包人每确认1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8.8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3.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18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4)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选择处理:1)承包182、人按上述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承包人仍不能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直至本工程全部竣工为止),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2)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误期赔偿费:上述工期延误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本合同价款的2%。工期延误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验收移交情况及进度要求进行豁免,最终以发包人批复为准。(6)工期延误赔183、偿费与赶工措施费的扣罚为单独扣罚项。38.9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主要为: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乙供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根据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184、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的要求。如发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事由造成的除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上述185、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因此致使发包人需要另行采购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要求的货物的,由承包人按另行采购的货物总价款的120%赔偿给发包人。(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七章的约定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38.10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186、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187、失及间接损失,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3)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所在工程合同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8.11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一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188、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40万元;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89、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0万元;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0万元;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发生上述安全事故,发包人给予承包人1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情节较轻的,给予1次一般违约处罚。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他损失。38.12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190、。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完成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8.13工程转包、分包方191、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发包人将严格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38.14施工人员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9.5(2)款的约定,被施工人员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施工人员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192、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施工人员工资金额的120%作为补偿。(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193、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38.15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8.16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194、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不需支付违约金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之日起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属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应在工程结算报告送达监理单位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违约扣减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95、本合同价的20%,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费用扣减,经甲方审批同意后,可免责扣罚,最终以甲方审批意见为准。39、索赔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9.2、39.3款的约定,代之以:39.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日起14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日起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2)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196、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3)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4)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14天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的,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39.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1)发包人将197、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同时抄送其担保银行),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则发包人直接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并向银行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3)如果通过向银行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4.5款的约定向发包人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4)如果通过向银行索赔以及直接扣取工程款等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198、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索赔额,否则发包人将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39.4:39.4在任何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40、争议40.1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40.2 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199、裁决认定发包人存在过错故意不向结算审核单位提交评审材料导致承包人无法结算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利息,利息计算约定如下:按照双方均认可工程价款或者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价款为本金、不超过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生效判决书/裁决书确定发包人须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除此以外,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违约金或者利息。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40.3:40.3承包人无条件承诺:当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200、人必须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7天内完成撤场,若承包人逾期撤场,发包人有权强制搬离承包人物品(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须自应当撤场之日起每日向发包人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1% 的违约金。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十一、其他41、工程分包41.1本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或者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41.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201、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41.5至41.11:41.5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41.6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1)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202、包给他人的。41.7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人员、核算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41.8承包人应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在发包人书面批准分包之日起5天内将分包单位工程现场组织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41.9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并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资料:(1)属专业工程分包的203、,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2)属材料设备供货的,应向发包人提交供货商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41.10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工程的所有分包单位(含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全部纳入发包人统一组织的考评,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考评结果中涉及对本合同价款的转付或扣取的,承包人承诺无条件服从。41.11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填报或经发包人审核后认可的专业分包单位,承包人承担50万元/次的违约赔偿责任;如204、果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的专业分包单位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必须另择符合要求的专业分包单位,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承担专业工程任务(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并不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及义务)。42、不可抗力42.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行为(如征收、征用等)和战争、社会异常事件(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政府对本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工程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如下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发包人(或政府职能部门)指令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台风、洪水、冰雹等天气,均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05、2)里氏5级(含5级)以上的地震。4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的,工期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的有关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如下约定执行:(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4)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5)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206、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工程所需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保险43.6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购买工程保险:(1)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2)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3)承包人雇主责任险;4)施工机械设备保险;5)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2)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4、履约担保44.3双方同意,承包人207、按如下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承包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以银行履约保函的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施工费中标价的10%,如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银行履约保函为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开出的银行履约保函原件,保函有效期应根据合同规定工期加1年作为暂定时限。未完成合同履约的过期保函,承包人应及时办理银行履约保函展期工作,如因保函未能及时续保而导致工程款拨付延误的,承包人应加紧办理保函续保,并不得以此作为拖延工期的理由及延误支付工人工资。最终以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交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档案208、和完整的结算资料28天后作为保函失效时间。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44.4至44.7:44.4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44.5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44.6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209、,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4(4)、(5)及47.9、47.10、47.11款的有关约定执行。47、合同解除4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47.8至47.11:47.8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47.9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4210、(4)款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完成撤离。(3)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工的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211、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7.10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4(5)款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完成撤212、离。停工的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他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47.11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项目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213、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0、补充条款50.1施工水电费(包括承包人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单位、分包单位的水电费)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缴纳,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50.2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并且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50.3双方一致同意,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移交前所有工程资料均归发包人所有,并必须在现场存放保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看管,在未得到发214、包人同意前,上述资料不得移出工地现场。50.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50.5 综合考评:鉴于本工程的重要性,为确保本合同工程质量,发包人将对参与本合同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6 其他约定事项承包人需配合由发包人委托的桩基、结构实体及其他材料检测等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负责按检测单位要求提供道路、水源、电源、脚手架、场地、钻芯孔回灌封闭所需的材料、大型检测设备的土建配合费以及相关预埋件的埋设、结构实体检测后的恢复工作等准备、配合工作,所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包干负责,有关费用已215、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承包人提供有关该工程检测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资料;现场保障足够的安全措施,符合安全施工要求,保障检测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协助检测单位的检测设备进退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场内小型机械设备吊运,安排专人协助检测单位主要检测设备场内搬运等,安排必须的人员配合检测单位工作;负责协调相关方的关系,及时解决现场检测作业时与相关方产生的矛盾。对由于未能协调好相关方关系而影响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承包人在收到进场检测通知后,根据检测单位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包括且不限于:提供场地、水、电、检测用梯子、门式架,修筑满足检测要求的临时施工便道、检测用反力板、桩帽,做好挖土方、216、换填、凿(磨)桩头处理、排水等工作;检测过程中可能造成桩头钢筋、砖胎模、垫层、承台钢筋等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承包人对有关该工程检测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及配合所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检测单位开展的检测工作不免除承包人平行检测的义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保留索赔及解除合同的权力,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包干负责,且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第三篇 合同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217、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合同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218、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219、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220、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221、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222、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由有行业标准223、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224、,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要求225、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226、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改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227、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228、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229、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230、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231、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232、:(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233、前,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234、1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235、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顺延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236、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自己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237、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238、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239、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24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241、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242、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243、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244、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文明施工20、施工场地的占用和管理20.1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按照其与监理单位会签认可的施工平面图给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场地范围。因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确需临时征用场地或道路的,必须事先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批准。20.2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方方面面的管理工作,并应对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和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0.3工程竣工245、验收且办理了移交与接收手续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从施工场地搬走或清除其设备、临时设施以及多余的材料、余泥、垃圾,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20.4承包人应当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并对管理不善之处及时予以全面整改。21、安全施工与检查21.1承包人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246、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2、安全防护22.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3、事故处理2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247、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4.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创建文明施工现场。24.2在工程施工期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施工场地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他问题而对周边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干扰、损失或者损害。因承包人环保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5、合同价款及调整25.1招248、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25.2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249、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5.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5.4承包人应当在25.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6、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250、,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7、工程量的确认27.1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7.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51、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7.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8.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8.2合同通用条款第25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8.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252、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8.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9.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9.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253、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9.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9.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254、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9.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9.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255、算方法,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0.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0.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256、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0.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31、工程设计变更3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257、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2258、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3、确定变更价款3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款,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3.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3.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59、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3.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3.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4、竣工验收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260、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4.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4.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4.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4.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34.1款至34.4款办理。34.7因特殊原因261、,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4.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5、工程移交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移交办法。36、竣工结算36.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6.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262、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6.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6.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6.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263、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进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6.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6.7 本项目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已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37、质量保修37.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7.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264、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1。37.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8、违约38.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合同通用条款第28.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合同通用条款第36.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265、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8.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8.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66、。39、索赔39.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9.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267、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9.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9.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40、争议40.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268、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0.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41、工程分包41.1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务部分分包。41.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1.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269、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1.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2、不可抗力42.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270、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271、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2.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3、保险43.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3.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3.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3.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272、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3.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4、担保44.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4.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4.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合同附件。45、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5.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273、,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5.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6.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6.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274、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7、合同解除47.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7.2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第28.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7.3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第41.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275、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7.5一方依据本条第47.2、47.3、47.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7.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276、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8、合同生效与终止48.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8.2除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8.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9、合同份数49.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9.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277、据需要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0、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第四篇 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本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门窗和外墙面278、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内如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的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时,承包人将无偿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2屋面防水工程的防渗漏,为5年;保修期内如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而导致天面渗水、滴漏,承包人将无偿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其他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为279、5年;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或所用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出现漏水、管道渗漏情况,承包人将无偿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为2年;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承包人将无偿修复;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修,为2年;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地面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承包人将无偿修复。6门窗翘裂、玻璃五金件损坏保修,为2年;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承包人将无偿维修或更换。7管道堵塞保修,为2年;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管道堵塞问题,承包人将无偿疏通,但业主自行使用不当或改动不属于保修范围;8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280、设备安装,为2年;保修期内因施工原因,造成电器系统、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等工程问题,承包人将无偿维修并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9卫生洁具,为2年;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卫生洁具开裂、漏水问题,承包人将无偿维修或更换;10灯具、电器开关,为2年;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出现的问题、灯具(不含光源)、电器及开关失灵问题,承包人将无偿维修或更换,但业主自行改动后不属保修范围;11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装修工程问题,承包人将无偿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12室内智能化系统,为2年;保修期内因产品本身或施工质量原因出现的室内智能化系统失灵的问题,承包人将无偿维修281、。13白蚁防治,为15年;在白蚁防治的质保期限内,主体结构和地基发生蚁害,承包人将无偿进行灭治;1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1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并完成保修工作。承包人应配合实际工作需求派足额人数以确保按时完成保修工作,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保修工作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费用从预留质保金中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282、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广州市XX区XX地址:电话:XX2电话: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签订时间:283、2023年 月 日附件2: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发包人: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 承包人: 为切实规范承发包双方的各项建筑活动,预防本工程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和廉洁,根据广州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书。第一条 双方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结算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约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建筑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284、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和甲方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建筑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机关举报。(五)甲乙双方单位监督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互动形成纵向监督合力,依照本协议书规定,对本工程廉洁从业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第二条 甲方责任(一)甲方领导干部和从事该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在建筑活动中须严格遵守以下廉洁从业规定:1.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索取钱物或接受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以及其它支付凭证等。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或285、个人的礼物馈赠、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会员资格、高消费娱乐活动。3.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负担的费用。4.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等支付费用。5.不准向承包人介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或暗示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等。(二)正式开工前组织与承包人廉洁责任人见面会,进行廉洁工程建设交底,286、明确廉洁工程建设责任和目标任务、举报方式。(三)加强对质量安全、计量支付、工程变更以及工程结算等建设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各业务审批效能方面的监察检查,提高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四)在工地现场设置反腐倡廉举报箱和公开举报电话,并组织开展廉政座谈、法制讲座、参观监狱等活动,加强廉洁自律教育,营造廉洁工地文化氛围,筑牢文化防腐第一道防线。(五)成立现场监督工作机构,不定期对工地建设管理及监督工作情况开展巡查,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协调给予现场解决。第三条 承包人责任(一)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行贿或赠送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287、及其它支付凭证等。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及高消费娱乐等活动。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或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4.不准暗示或要求为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提供方便和支付费用。5.不准介绍和安排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二)细化内部廉洁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责任,明确落实到项目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廉洁从业责任状,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三)成立现场施288、工监督工作组,负责项目部廉政责任组织落实,工地廉洁文化建设以及对现场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甲方监督工作机构的再监督。(四)按甲方要求在工地项目部设置廉洁文化教育专区,开展观看警示教育片、图片展览等教育活动,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廉洁和职业道德教育。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人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甲方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甲方人员出现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承包人违约责任1.承包人不履289、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的,按本工程合同规定须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2.承包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甲方将上报市检察院或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试行)给予限制或者取消其进入广州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等处罚。第五条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六条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所属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时止。第七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 法290、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广州市XX区XX地址:电话:XX2电话: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 承包人: 为确保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发包人与承包人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一、发包人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291、要求。(四)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五)协助与促进承包人创建“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二、承包人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292、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施工人员)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平安卡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293、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带平安卡及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294、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承包人失职违约,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广州市XX区XX地址:295、电话:XX2电话: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附件4:结算工作协议书结算工作协议书发包人: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 承包人: 本项目是广州市XX区的重点项目,及时完成建设项目的结算工作,不仅是省市领导的明确要求,也是建设项目开展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工程审计等工作的前提条件,是圆满完成建设任务自身的需要。为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工作,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作协议书,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工程结算报告的提交及审定(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和本项目结算工作的需要派出不少于 两 名工程结算人员,专门从事竣工档案编制、工程结算工作;否则,应按本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296、)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应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6.5款的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基础资料,并按原合同专用条款36.2(2)要求的时限范围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6.5款要求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如因承包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办理结算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一条相关约定办理。(3)本项目合同正常结算工作以有权审核部门要求的时限内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为基础进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协助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完成上报结算书的审定工作。(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手续齐备的工程结297、算资料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尽快审核完毕,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审批。(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与发包人派出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一起组成工程结算管理小组,并由承包人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工程结算的牵头工作,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单位按本条第(2)项的要求及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予以落实,否则,应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8.7(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有关工程结算管理人员,有关费用在原合同的管理费或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中支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2、工程结算定审后有关款项的支付本项目结算定审、承包人按原合同专用条款298、第35条约定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3)、(4)款的违约情形的,双方同意依据原合同专用条款第28.1 (12)、(13) (13)、(14)款的约定按如下方法之一处理:(1)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小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发包人继续支付至结算定审金额的97%,留下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1)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299、偿责任。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三十天内将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2)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定审金额的3%)按本条第(1)项的约定支付。3、工程结算中争议问题的处理对于工程结算中有争议的问题,依据合同300、的相关约定,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按如下约定处理:(1)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如发生争议,如双方能达成一致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部分纳入正常结算审定。(2)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本项目结算争议,发包人可依据已有资料单方面组织结算,承包人有异议的可按照原合同专用条款第40.1款的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4、本工作协议书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工作协议书的约定与原合同相冲突的,以本工作协议书的约定为准。5、本工作协议书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本工作协议书中的义务与责任时终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 30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广州市XX区XX地址:电话:XX2电话: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附件5:履约银行保函及承诺书承 诺 书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我司承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提交XXXX初级中学拆建教学楼及新建综合楼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履约保函,保函有限期为合同预计竣工日期+1年。在履约保函因有效期届满失效时,若合同约定项目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或我司未移交竣工档案或我司未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则贵单位有权要求我司另行提交新的保函。若我司不按贵单位要求提交新的保函,则贵单位有权暂停支付余下的合同价款,直至我司提交新的保函或工302、程结算最终定审。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3年 月 日第五篇 施工总承包承诺书附件1: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承诺书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承诺书致: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我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本工程严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投入的要求。我司保证:1、投标所报的全部技术和管理人员均为我司员工;2、项目经理( / 级职称以上,房建工程施工经验 年以上)、项目技术负责人( 级职称,房建工程施工经验 年以上)、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的条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和工程现场的要求;(以招标公告为准)3、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3天内全部到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303、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每月驻场天数不得少于20天,请假天数不得超过5天;4、若因主要人员每月驻场天数少于20天、请假天数超过5天,技术或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承诺的人员和时间到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出具证明,7天内整改并征得发包人批复同意,否则我司愿承担罚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要求3天内到位处罚2万元(人民币)/人,其他技术或管理人员罚款1万元(人民币)/人;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场天数少于20天、请假天数超过5天罚款0.5万元(人民币)/天/人,其他人员罚款0.3万元(人民币)/天/人。5、罚款以下列方式、顺序扣付:进度款 履约担保现我司承诺按以下“主304、要人员汇总表”中的人员投入本工程项目,若经发包人审查所投入的人员未能满足本项目的要求,发包人有权提出调整人员以满足本项目的需要。姓名年龄职称拟任职务主要人员汇总表单位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3年 月 日1、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项目指挥长、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填写)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拟在本合同工程担任职务毕业学校经 历年 年参加过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在项目中担任的职务备注/备注:每张简历表后应附有效的职称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单位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3年 月 日2、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技术负责人姓名 年龄 专305、业 职称 拟在本合同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经 历年 年参加过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在项目中担任的职务备注/备注:每张简历表后应附有效的职称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单位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3年 月 日3、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质量负责人4、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安全负责人附件2:材料设备投入承诺书材料设备投入承诺书致:广州市XXXX管理中心我司承诺所有的材料设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检验标准和方法;如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其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验收规范要求,并保证提供材料设备参数的真实性、有效性,所有的主要材料306、设备在国内有成功运用业绩,保证其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寿命周期内,不会因为任何潜在缺陷发生安全事故,若由于我司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潜在缺陷导致安全事故,所造成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我司负责赔偿。我司承诺按不低于本工程主要设备材料推荐品牌表(附表1)中的生产厂家和品牌,且在选定后经发包人审查同意方可进场。如发生材料设备货不对板、或以低品质材料设备冒充高品质材料设备、或以低技术档次的产品冒充高技术档次产品的情况,该材料设备不得在本工程使用,发包人有权按照对项目最有利原则要求我司更换为满足设计要求且产品质量、技术性能不低于投标时所报品牌的产品,且价格不调整,我司愿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同时保留发307、包人追究我司法律责任的权利。我司承诺如确实需要使用替代材料设备时,应经发包人和工程师认可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使用,并保证所选用的替代材料设备技术档次不低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能满足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所要求的性能及功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我司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相应扣减。我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本工程严格的材料设备投入要求和工期要求,并充分了解到本工程需要实施全面开工所需的设备投入要求。我司保证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3天内及施工过程中,准备并供应充足的材料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时间全部按时到位,完全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保证不因任何材料设备因素阻碍工期而影响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若308、因材料设备未按投标承诺的时间投入或发包人要求时间投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出具证明,5天内整改并征得发包人批复同意,否则自愿接受罚款5万元(人民币)/项,影响了施工进度和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或材料设备未按技术要求选用,我司愿承担合同及工期承诺书的违约责任。我司承诺从发包人发出开工令起3个月内完成大宗装饰装修材料(包括且不限于石材、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大理石、外墙砖、地板砖、内墙饰面砖、入户门、户内门、防火门等)和水电安装材料(包括且不限于电缆电线、灯具、开关插座、卫生洁具、配电箱等)的看样定板及签订供货协议,并完成各项专业深化图纸设计(包括且不限于铝合金门窗深化图、室内309、装修深化图等)。若未能按承诺时间完成,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出具证明,5天内整改并征得发包人批复同意,否则每一单项材料工作滞后我司自愿接受5万元(人民币)罚款。罚款以下列方式、顺序扣付:进度款 履约担保单位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3年 月 日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表序号材料名称厂家(品牌)标准规范、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备注(一)土建1钢筋广钢、韶钢、武钢、柳钢、湘钢、马钢、河北宣钢、湖南涟钢、江西萍钢、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珠海粤钢)热轧钢筋HPB300、HRB400等钢筋。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的受力普通钢筋310、应采用牌号中带“E”的热轧带肋钢筋(抗震钢筋)2钢板广钢、武钢、鞍钢、马钢、宝钢、湘钢、韶钢、柳钢普通结构钢(Q235系列)、低合金钢(Q345系列)3水泥石井、金羊、粤秀、海螺、华润、台泥4商品混凝土根据市或区诚信排名,优选前十名5预应力管桩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广东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中山宏基管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桥丰管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富华管桩有限公司(富业)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广州兴南华建材有限公司(短桩)清远市峻兴管桩有限公司 (短桩)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代号为PC,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代号为PHC,薄壁管桩代号为PTC。PC桩的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60,薄壁管桩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60,311、PHC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80。(二)建筑装饰装修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水电灰砂砖厂、广州发展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建邦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佑佳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盛丰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升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厚德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盈坚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顺德祥和灰砂砖厂、东莞市粤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清远市榕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GB119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地面砖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特地)佛山石湾鹰牌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鹰牌)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金舵)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东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东鹏)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马可波罗)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蒙娜丽莎)佛山市环球陶瓷有限公司(环球)广东圣晖陶瓷有限公司(圣卡洛)佛山德信致远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博德)蒙地卡罗陶瓷(蒙地卡罗)GB/T 4100-2006 陶瓷砖,优等品3内墙瓷砖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特地)佛山石湾鹰牌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鹰牌)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金舵)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东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东鹏)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马可波罗)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