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建设项目教学楼、综合楼、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75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Le****97
编号:916605
2024-04-15
78页
340.04KB
1、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XXXXXxx小学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合 同 书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名称: xx小学 工程地点: xx市xx区 发包人(甲方): 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人(乙方): 1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51.一般约定51.1词语定义与解释1.2语言文字1.3法律1.4 技术标准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 联络1.7 严禁贿赂1.8 保密2.发包人10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2 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4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3. 设计人113.1 设计人一般义2、务3.2 项目负责人3.3 设计人人员3.4设计分包3.5 联合体4. 工程设计资料14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5. 工程设计要求14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16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 暂停设计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19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20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2110. 合同价款与支付2210.1 合同价款组成13、0.2 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10.4 进度款支付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6 支付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2412. 专业责任与保险2413. 知识产权2514. 违约责任26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27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6. 合同解除2817. 争议解决2817.1和解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311. 一般约定311.8 保密2. 发包人333. 设计人34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3 设计人人员3.4设计分包3.5联合体4. 工程设计资料34、65. 工程设计要求37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37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 暂停设计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9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39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4010. 合同价款与支付4013. 知识产权4314. 违约责任4315. 不可抗力4516. 合同解除4517. 争议解决45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45附件45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5、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xx小学 2.工程地点: xx市xx区 3.规划占地面积暂定: 24781.04 平方米。4.建筑功能: 教学楼 、 综合楼 、 地下室 等。5.投资估算:约 3.3亿 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 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等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计: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景观设计、娱乐工艺设计、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厨房工艺设计、煤气设计、幕墙设计、6、气体灭火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等。具体以本项目设计任务书为准。 2.工程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委托人书面通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项目竣工验收。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3.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元/平方米或费率%)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7、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会务费、所有的图纸打印费、效果图制作费(含外立面、夜景、主要室内空间)、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差旅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2)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xx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面表的建筑面积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费率)核定,多退少补。(3)其它: 。注: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和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基本设计收费和其他设计收费。5. 设计费明细计算表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8、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9、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xx市 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10、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11、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3、。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14、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15、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16、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17、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18、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19、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20、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21、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22、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23、的约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24、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25、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26、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27、.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28、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 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29、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30、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 工程设计要求5.1 3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32、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33、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34、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35、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36、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37、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38、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39、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 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40、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41、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42、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43、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44、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45、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46、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47、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48、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1 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49、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50、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 进度款支付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 进度付款的修51、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5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 基准日53、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54、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 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55、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56、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57、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58、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59、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60、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61、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 合同解除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62、,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63、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 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64、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65、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66、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说明、通知、纪要等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以及书面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3.2修改为: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7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修改为: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67、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等,且其他设计服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满足新区管委会政策、xx集团及甲方文件的相关要求(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1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16年版)、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68、准(建标2002102号)、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xx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长住建发【2014】325号、xx市绿色建筑基本技术审查要点长住建发【2014】325号、国家相关的现行设计规范和文件、新区管委会政策及xx集团相关文件等。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设计人;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国内认可的国外技术标准(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5份(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签订本合同的5天内;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由设计人承担。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满足新区69、管委会政策及xx集团文件的相关要求(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1.5约定执行。1.6 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 签订本合同后10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保密期限: 一般70、项目为2年,特殊项目按行业内要求规定(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修改为: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及时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负责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工程71、设计资料。2.2 发包人代表修改为: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代表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发包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授权发包人代表全权负责(72、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1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10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 应当积极 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1)发包人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或疑问的,设计人应及时进行答复、修改、调整,直至符合发包人及审批单位的要求。(2)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3)设计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及相关审查部门意见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在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如73、施工图备案等)前的设计修改工作,均为合同范围内的合理修改工作,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之内;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对已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成果重新进行设计或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工程的规模、功能、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造成设计人需要返工时,由此增加的设计工作经发包人确认后可作为额外设计,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4)设计人应重视设计修改、变更工作,确保修改、变更图纸的及时性和合理性。一般变更需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变更图纸(变更图纸须清晰地表明变更原因、造价、内容及范围等,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且不得影响施工进度;较大变更需提供变更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执行。(5)设计人应及时委派相关设计74、人员做好报批、报建及审查的配合工作。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有关行政审批、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设计周期延长或影响发包人进度的,造成的不利后果及损失由设计人承担。(6)设计人应及时提供施工阶段的现场设计服务,不另收费用。现场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运行、完成设计变更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在施工期和保修期根据发包人要求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解决有关问题(如发包人有要求,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派驻专业技术人员驻场提供服务,具体要求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书面答复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7)设计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履约考核。(8)设计人不得与75、施工单位、材料单位等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9)设计单位在完成设计成果后,须提出对关键技术施工单位的实质性资格条件建议,并报发包人及其上级机构审核。(10)遵守发包人工程管理制度。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设计人授权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的10%计取违约金。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76、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的10%计取违约金。3.3 设计人人员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的5%计取违约金。3.4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以发包人要求为准。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按通用合同条款3.4.4约定执行。3.5联合体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77、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4. 工程设计资料4.2逾期提供的责任修改为: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以专用条款1.4.1约定为准,在设计文件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前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以新区管委会审批要点蓝线等文件为78、准(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2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由发包人承担,且不增加设计费用。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设计人工程设计进度后5天内。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79、1 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5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80、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10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81、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修改为: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82、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DWG、JPG、PDF及发包人所要求提供成果的其他格式,按技术说明要求执行。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发包人确认收到的设计文件后15 天。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15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 修改为: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发包人负责组织83、工程设计文件行政审查会议和有发包人需求的会议,设计人负责组织项目需求的论证会议,并由设计人承担前述会议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修改为: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84、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工作量,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8.6修改为: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85、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后的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2 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3)方式确定。(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做可共同接收的修改。(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做可共同接收的修改86、。(3)其他价格形式:折扣率/设计费率。调整因素和方法:折扣率/设计费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天前支付。10.4.1 进度款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0 %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 0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2)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并取得批复后30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87、支付至设计费暂定总额的50%,计 元。(3)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暂定总额的70%,计 元。(4)本合同结审前付款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5)工程竣工验收且设计结算完成后30天内付清余款。(6)结算要求:设计人提交全部结算资料后向发包人申请办理结算,按新区管委会、xxxx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结算,并报xxxx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审核,若本项目被xx市财评中心抽中,则以抽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金额。(7)发包人在支付以上款项之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及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可顺延付款。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88、1.4修改为:设计过程中,如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延长的设计周期,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11.5修改为:设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在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10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2 设计人 必需 有发包89、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 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工程使用。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工程使用。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自行承担。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修改为: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90、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支付给设计人。14.1.2修改为: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逾期超过60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60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60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按合同价的20%计取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将设91、计人纳入xxxx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项目的“黑名单”且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三每日计取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设计人除应支付前述违约金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设计人须另行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20%的违约金。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按合同价的10%计取违约金。14.2.3 修改为: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经发包人书面确定,对设计人遗漏或错误予以处罚1000-3000元/次;由于设计人设计遗漏或错误导致产生工程施工变更等严重后果的,经发包人书面确定,对设计人遗漏或错误予92、以处罚5000-20000元/次;由于设计人设计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设计人应在职业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设计人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职业责任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设计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设计人主观原因(设计错、漏、缺项,设计考虑不周等)导致产生重大变更并造成投资增加,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按引起变更金额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在合同结算时按相同比例扣减设计费用。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科要求设计人重新设计,并按合同价的10%计93、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需进一步赔偿。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或违法转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的20%计取违约金,且不能影响项目进度。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已转包或分包完成的设计工作量不予认同,且不予支付设计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设计人的相关责任。14.2.6 设计人违反合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的5%承担,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需进一步赔偿。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 合同解除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2)修改为:发包94、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9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90 天。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90 天内。17. 争议解决17.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发包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95、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 设计进度表附件6: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7:设计任务书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含住宅小区总图)等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计: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景观设计、娱乐工艺设计、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厨房工艺设计、煤气设计、幕墙设计、气体灭火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等。具体以本项目设计任务书为准。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包含: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96、施工图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5)用于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施工检测内容清单及施工组织方案。2.施工配合阶段(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97、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材料品牌及技术参数、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7)配合甲方提供设计过程中的专项深化图纸。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98、批文件各1满足进度要求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满足进度要求3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各1满足进度要求4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1满足进度要求5工程勘察报告2满足进度要求6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满足进度要求7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1满足进度要求8施工图开工令1满足进度要求9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1满足进度要求10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1满足进度要求11其它设计资料1满足进度要求12竣工验收报告1满足进度要求(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99、)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3施工图设计文件天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设计人按成本价另收工本费。5.因设计成果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而发生的修100、改,设计人不另收取任何费用。附件4 :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供参考,根据实际项目具体填写)名 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建筑电气专业负责人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取费标准由于本项目概算尚未批复,本设计费上限值暂按可研批复中建安工程费的90%作为计费基数即XX万元,结算以批复的概算中建安工程费为取费基数按实计取。根据xx集团发2022151 号关于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取费标准上限值相关规定:调整系数确定专业调整系数按房建工程取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101、复杂程度等级级取1.0;附加调整系数取1.0;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量比例取55%。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XX万元。 施工图设计费收费上限值 收费基价*1.0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 收费基价*0.45*1.1方案、初设费用、EPC难度系数*0.7=XX万元。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8:xx小学施工图设计服务任务书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项目概述及现状1二、设计依据1三、边界条件2四、设计要求3五、技术经济7六、技术服务与配合8七、其他9xx小学施工图设计服务任务书一、项目概述及现状1.项目名称 xx小学2102、.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xx市xx区洋湖街道,东临潭州大道,北接虹山路。3.建设规模 净用地面积24781.04,总建筑面积约27993.60,规划36个班,总投资约为3.3亿元。4.规划条件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书,用地性质为中小学用地(A33),用地设计容积率1.0。二、设计依据1.规划及总图资料xx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及规划参考图现场地形图、影像图及踏勘调查资料2.除一般的房屋建筑行业标准规范外,还需特别注意xx省、xx市、xx新区及项目所在地颁布的有关绿色建筑、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的新要求、新规定。尤其注意以下文件:xx集团中小学校设计导则xx集团园林103、景观设计导则xx集团海绵城市设计导则本项目前期取得的相关批复及设计成果相关的市政设施及其他关联项目设计图纸已实施的市政设施及其他关联项目设计图纸xx省建筑工程信息模型交付标准教育局与甲方正式签订的学校移交协议,甲方、教育局及校方提出的设计要求三、边界条件说明综合管线接口边界、项目边界(红线)对总图布置要求、与其他项目交接处的要求,与本项目相关的,本项目与市政道路接驳的绿地、广场、大门、围墙、道路、管线及公交车站等必要改造设计内容。 设计方应在开展设计前现场踏勘,结合蓝线图、规划设计条件书及现场实际情况,对项目边界的边坡护坡、挡墙等合理设计,确保设计完整合理。对其他有关联的项目,应了解相关设计及104、要求,确保关联部分的设计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以下仅供参考(例举管线接口边界):1)结合周边道路电力通道,将电力管线引入红线范围内;红线内需预留单独高压线路保护套管及电井(路由规划)。2)结合周边道路市政弱电管线,预留市政弱电管线接入的线路和弱电井等。3)结合周边道路市政给水管网,预留市政管网接入的管道和管道井等;4)结合周边道路燃气管网,预留燃气接入管路及相关设施。四、设计要求(一)内容范围1.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含有专项工程的施工图)、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方案调整、变更等。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编制配合、出图及报建评审配合、施工措施方案编制、配合土方调配方案编制等。2.主体设计内容:1)红线范围内总105、平面图及整体效果图、建构筑物、室内精装修、相关场地配套、区域内道路、公共配套、景观绿化等各子项的设计;2)红线范围内地上及地下建构筑物、相关场地配套、区域内道路、公共配套、景观绿化等各子项的设计。含建筑、结构(含复杂地基处理、基坑支护、边坡挡土墙、常规结构、钢结构、预应力等),综合管线(含给排水、强弱电、暖通空调燃气等),节能、环保、消防等;3)配电房、水泵房、化粪池、垃圾站等基础设施设计;4)用于招标的技术规格书、交付标准、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等;5)位于红线范围外,可能需要设计与其他地块、项目的地上、地下连接通道,与本项目相关的与市政道路接驳的绿地、广场、大门、围墙、道路、管线及公交站等必要106、设计内容;6)以上未尽的甲方、教育局及校方要求的其他技术服务及图纸。(2)专项设计及咨询内容:1)泛光照明、导视系统、标识标牌专项设计;2)基坑支护(含深基坑)、边坡及挡墙专项设计;3)土方平衡专项设计;4)景观绿化(含水景及水处理、景观灯光、景观建构筑物、健身场地、体育休闲设施)专项设计;此部分依据职能部门审批的建筑方案文本进行景观设计,绿化需给出详细的苗木数量规格清单,同时提供不小于四张的景观效果图(总体示意图片、重点局部环境设计图片、表达设计理念图片)。5)室内装修出图及二次机电专项设计;6)电话、广播、宽带网络、电视及监控安防、教学设备、多媒体、停车场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设计;107、7)幕墙、网架、雨棚、栏杆专项设计;8)太阳能热水系统、直饮水系统等系统专项设计;9)外电接入设计、高低压配电系统一次设计(可分包给有电力设计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阶段出具满足编制控制价条件的供电方案,供电方案出具后需提供经电力公司审核盖章的施工图。)10)雨水回用系统专业设计;11)管线拆改设计(如有);12)燃气接入路由规划设计(红线范围内);13)按甲方提供的装配式审核单位的技术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14)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设备、材料、技术规格书的编制;15)厨房设计(含油废水处理设计、水电、地沟、排烟管道等);16)风雨操场,室外球场及跑道设计,含塑胶(人造草坪)足球场108、塑胶环形跑道、塑胶篮球场(含篮球架)、看台、旗台旗杆的设计;17)主校门专项设计,包括传达室、校门(含电动门)、校牌、围墙、室外固定宣传橱窗的设计;18)人防设计;19)消防设计;20)抗震支吊架设计;21)电梯安装配套设计;22)充电桩车位设计;23)舞台设计(如有);24)校园电视台设计(如有);25)海绵城市专项设计;26)道路及地下车库标示标线、地面详细做法等;27)垃圾站设计(含处理系统及相关设备);28)以上未尽的甲方、教育局及校方要求的其他技术服务及图纸。(二)技术要求施工图设计单位应认真研究前期设计成果及移交协议,应在原有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基础上开展施工图设计,并遵循以下原则109、:1.项目总图、建筑外立面等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方案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突破已核算的面积、容量指标,不得擅自变更2.各专项设计原则上应遵照初步设计文件执行,如因客观原因发生变更或提出优化措施,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在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评估确认后方可实施。3.施工图设计单位如擅自突破原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有权否决并要求其按原方案/初步设计重新设计。(三)成果要求1.设计文本的编制深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2.提交评审的设计文件份数应满足评审及标段划分需要,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满足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评审要求及工程实际施工需要,并110、经相应资格人员校对、审查。3. 设计人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要求:(1)本工程设计图纸8份、电子文件刻录光盘1张。为配合甲方工作需要,应及时免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图纸、CAD电子文件(可编辑)。(2)签订合同后6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备案。(以甲方要求为准)(3)专项设计文件、招标技术文件、施工变更方案等视具体情况提供。4.其他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有);(2)项目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如有);(3)项目相关批复文件;(4)红线图、现状地形图、影像图及踏勘调查资料等;(5)甲方提供的其他关联项目的资料(如水、电接口);若在初步设计阶段后仍有地勘补勘需求,设111、计方需在进行地勘补勘前提供盖章版本的勘察任务书(包括地勘布点图,地勘深度要求等),确认勘察大纲。五、技术经济1.造价指标本项目成本控价目标:6500元/(含所有建安工程费,此指标为定额模式计费,非市场竞争模式)。(含园林景观造价)2.工程费用控制要求(1)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已分解的各专业限额指标及初步设计文件,满足本阶段设计深度要求,严禁出现图纸缺项、缺大样图、缺数量、材料描述不清等涉及后期工程变更的情况,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施工条件及相关措施费,无条件配合甲方预算的编制及批复的办理,确保施工图设计限额的可实施性。原则上不得出现二次深化设计现象,个别专业性强或行业政策等客观原因确需进行二次深化112、设计的,应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在施工图设计中进行说明,且不得重复计算设计费用。(2)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设计,避免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情况。(3)不得利用设计参数明定或暗定设备材料品牌,原则上不采用专利产品、专用技术或专用工法等,如因客观需要或合理条件需采用,须出具承诺书,并按甲方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论证程序,且在施工图设计中进行说明。六、技术服务与配合1.本次招标设计费包含本合同项下设计及咨询工作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效果图制作费、差旅费、加班费、会务费、专家费、报建配合费、设计人聘请的其他顾问或者专家的顾问费、现场代表费用(如有)、晒图、报建图制图费用、在113、不同阶段委派工地现场的至少1名现场代表费用等。2.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按评审审查意见修改,按规定时间及份数向委托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负责设计与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与配合服务(含各阶段的报批、报建、施工招标和施工现场等配合工作)。3.协助甲方考察材料供应单位,并向甲方提出相关建议。4.协助甲方在施工期间定期施工现场指导,施工期间原则每月不低于2次,并制备一份现场问题清单,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甲方。5.协助甲方解决项目出现的各类技术性问题。七、其他设计方在设计前应踏勘项目现场(特别注意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事项,应符合设计规范及相关部们的要求),熟悉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所在地块红线图、蓝线图、规划条件书、原始地形测量图、教育局出具的关于学校建设规模的批复函,周边市政管网、道路、电力等建设情况,有关联的其他工程项目或规划图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