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厕改造工程施工合同(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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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16374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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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XX区市政公厕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XX区发 包 人:广州市XXXX承 包 人: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XXXX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立项批文:项目名称:XX区市政公厕改造工程 合同类型:总承包施工合同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 其它:工程内容、规模:XX区内10个公厕修缮:XX,共计10座公厕,总面积约902、0平方米。工程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有关资料为准。 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建筑装修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等的施工,详细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暂定从2023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202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且在项目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后, 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且达到投标承诺的标准。五、合同价款 含税合同总价(大写): 元;(小写3、): 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设计图纸;(9)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4、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词语含义本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 专用5、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书面文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6、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模型(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7、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依法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8、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9、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10、整)。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11、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 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12、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13、支付的金额)。1.36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41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14、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15、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52 国家验16、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因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引起的劳资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迟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发包人受滋扰的,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先予以承担责任,发包人承担的责任有17、权在未付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因发包人追偿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若需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分包,应当分包至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劳务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XXXX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8、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发包人(盖章):广州市XXXX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通用条款内容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定义 1.43 单位工程 名称: XX区市政公厕改造工程 内容: 详见协议书第二条 范围: 详见协议书第二条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19、: R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双方关于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地方、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开工前三日 (2)提供的数量:一套 5.2 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 (2)提供的数量:/(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6. 通信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20、方式(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7. 工程分包7.2 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 7.4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 13. 交通运输 13.1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 / 13.2 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 / 13.4 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 /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 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21、 签字样式: (2) 造价工程师: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 建造师: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19. 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三通一平”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发包人将就近提供施工供水、施工用电接驳点。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施工用水、用电等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报价内,结算时按实扣除。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 开工前7日发包人应将施工通道开通。 (4) 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3日内。 (5)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22、准手续的时间: 发包人于开工前2日应将施工报建资料备齐给承包方。 (6) 现场交验的时间: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 (7) 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2日内。 (8)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3日内完成承、发包方和设计方、监理参加的图纸会审。承包方要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提前勘察现场,如发现图纸和现场有误,需要变更的,必须在图纸会审时提出供大家研究。经讨论,的确需要增加工程的,必须经参与图纸设计人员确认签名,再由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9)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 / 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 /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开工前23、3日内 19.4 支付款项(1) 工程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乙方取得进场手续并进场施工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成交价10%的履约保函后,发包人按合同价款总额(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的30%支付预付款给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量的80%后,承包人以书面的方式向发包人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总额(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的60%;完成全部工程量的100%后,并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以书面的方式向发包人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24、人开具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总额(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的80%;承包人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相关竣工资料,清场撤场,且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发包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7%;工程结算价款额度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结束后结清。质量保证金的申请需由承包方于质保期结束后30天内完成,逾期未申请的,质量保修金由发包方予以处置,且发包方有权不予支付。鉴于发包方资金审批流程需要时间,双方一致同意,发包方发起付款申请时间可视作结算时间,由于发包方内部审批流程导致的付款时间延迟,承25、包方不予追究违约责任。(2) 工程款支付方式R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20. 承包人20.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本项目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通用条款20.1所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投标。拒绝投标时限: 。20.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包人在本项目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投标。拒绝投标时限由26、发包人(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5.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80.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按照第34.2款规定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27、,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1.1约定支付期限、比例和提交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及比例。专用条款没有约定期限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支付申请和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 已完工程款;(2)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3) 本期间28、完成的工程款;(4) 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费用;(5) 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6) 根据第6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 根据第68条至第76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调整工程款;(8) 根据第79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9) 根据第80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10) 根据第84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1)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12)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款。83.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83.2款至第83.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29、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第82.2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款额报告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 另作约定: (5)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6) 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等手续的时间: (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30、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 (9) 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 (10)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82.2 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清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另作约定: 20.4 承包人提供31、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21.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21.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23. 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监理32、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 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 / 法定代表人: / (2) 任命( / )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24.3 (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25. 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 指定分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 (1) 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33、程的分包人: (2)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28. 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另作约定: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3) 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 出具履约担保的担保人: 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的担保人: 其它: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 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另作约定: (3) 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 出具支付担保的担保人: 出具支付保证保险的担保人: 其它: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34、事项的约定: 32. 保险 32.1 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项;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2)项;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5)项。 32.8 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合同价已包含工伤保险金、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承包人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购买,如不购买,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 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 每周一次 34. 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签发开工令。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35、时间。 另作约定: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 / 36. 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270)天。 (1)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2)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36.9 赶工措施费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程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 / %时,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的赶工措施费率为 / %计算;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程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 / %时,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赶工措施费规定的赶工措施费率为 / %计算;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程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 / %时,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赶36、工措施费规定的赶工措施费率为 / %计算; 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程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 / %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赶工措施费率按 / %计算; 38. 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42. 质量标准、目标 42.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 合同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且达到投标承诺的标准。创优目标: 市级工程优质奖; 省级工程优质奖; 国家级工程优质奖; 其它(2)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3)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2.3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完整的质量体系,委派专37、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同时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 (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和图纸会审38、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4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 45.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 其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用工实名管理: 45.2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及以下文件规定: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穗建筑2018981号)(穗建筑 2017 1344 号 )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39、知(穗建规字201710号)2、其他文件: 另作约定: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 /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材料采购、运输和保管。 另作约定: / 49.2 承包人供货要求: / 49.8 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发包人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建设标准、质量等级: / 50. 材料和工40、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种类:按照规范要求。 (2) 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要求。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另作约定: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1 中间验收的部位有:按规范执行。 55. 工程试车 55.1 试车内容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41、 56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 58. 竣工验收 58.1 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完成设计图纸内容,工程质量、安全资料、竣工资料工程档案齐全,施工单位初验并经各参建单位复验合格。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XX区有关规定执行。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验收不合格,视为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并按66.2条支付误期赔偿费。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42、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 (1)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2)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58.9 施工期运行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 (1)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2)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58.10 竣工清场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 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另作约定: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1 缺43、陷责任期计算 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为本工程缺陷责任期。 59.8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61. 工程量 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 承包人在招标疑问收集期间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即视为承包人对本项目清单工程量的认可,以及工程量清单已包含图纸中的全部工程内容,且没有出现量差、漏项、变更或重复计算等情况,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量或项目。 63. 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65. 暂估价 65.1 招标暂估价项目 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材料、工程44、设备: 专业工程: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 另作约定: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 (1) 提前竣工奖额度 R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为 元。(2) 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 元。 另作约定: 66.2 误期赔偿费 (1) 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 3000 元。 (2)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 元。 另作约定: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2合同价款的方式 总价合同。本合45、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图纸的承包内容、承包范围和工程量以及招标文件的而规定,采用 计价方法,根据承包人自身的条件和能力,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考虑风险后编制的,除发包人对原设计要求或同意变更外,承包人必须按本承包价进行按图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 等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本合同项目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为总价包干,当原承包范围、承包内容出现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包括超出本合同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的设计变更项目)以及 时,变更项目的工程造价采用 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并按照国家、省46、市有关规范、规定以及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按 计价方法计算,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发布的某些内容、品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按 计算;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根据建设标准要求按 计算。如变更项目采用定额计价的,造价的确定依据广东省计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州市补充定额,若个别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47、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调整: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内容调整;按广东省定额规定计算;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按 调整。其它调整内容: 。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确定方式: 。单价合同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以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图纸为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定额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 计价办法,按照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作内容和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综合单价48、后并累计合价,再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以及 / 等计算的合同价。结算时发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定额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 计价办法,以及图纸、 工程量清单及合同约定可以计量 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再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 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价款 等计算的结算造价。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49、 工程量增减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增加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其综合单价应做调整,调整的方法是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期材料价格信息、相关费用及中标下浮率确定; 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调减或因设计变更被取消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 在项目实施期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设计变更的项目,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按下列办法进行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计算:工程量依据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50、B50500-2013),定额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 计价办法,以及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约定可以计量 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综合单价计算方法为:1、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沿用该综合单价。2、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与清单漏项的项目、设计变更的项目,两者只存在项目中材料费最高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不同时,则新的综合单价只换算原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费最高的材料单价,其它不变。3、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的,则作为新增项目,采用定额计价办51、法,依据广东省计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和广州市补充定额,以及所有定额对应的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工程量按 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定额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 计价方法计算,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发布的某些内容、品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按 计算;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根据建设标准要求按 计算。若个别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52、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中标的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未填报综合单价项目,此项目的费用 属于承包人未填报综合单价的,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不作调整;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相关条款作出调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在实际施工中没有做的项目,此项目的费用 不计算 。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调整: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内容调整;按广东省定额规定计算;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按 / 调整。其它调整内容:53、 / 。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确定方式: 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定后,最终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 按实结算合同。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暂定合同价)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勘察资料、工期、质量要求、保养期要求、 等,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依据有关规范、规定,采用 计价方法编制的预算价,经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 审核后,按审核价 形成的承包价(暂定合同价)。本合同项目结算时,项目的结算造价采用 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以及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按 计价方法计算,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54、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发布的某些内容、品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按 计算;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根据建设标准要求按 计算。如采用定额计价的,造价的确定依据广东省计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州市补充定额,若个别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其它调整内: 。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确定方式: 。 其它价格形式: 68.3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按通用条55、款规定的调整事件。 另作约定: 68.3(9)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他事件: / 72. 工程变更事件 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招标控制价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2)招标控制价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招标控制价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56、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税的综合价格计算;若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计算;若上述两地区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均没有的材料单价,凭监理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的与市场价相符的材料单价计算,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一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最终报经区财政部门审定的单价结算。(3)招标控制价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57、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一中标价)/招标控制价)。(4)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凭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与市场价相符的单价计算。最终以XX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结算价为准。(5)对上述设计变更增加和允许调整范围的工程费用的增减必须以招标图纸、施工招标范围、内容(按按招标文件上规定)为依据,进行调整。所有变更工程费用须发包人和XX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在中标造价的基础上增加或扣减工程费用。(6)所有增减工程项目结算价最终均以XX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为准。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73.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分部分项58、工程费: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不调整。 73.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不调整。 75. 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 另作约定:当发包人书面指令必须进行工程签证时,所有工程量签证必须在发生后2天内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并盖章确认,所有工程量见证记录需附上有日期、时间、监理旁站人员的照片,承包人根据工程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3天内提出造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并由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没有经过发包59、人和监理单位签字并盖章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其增加的费用不予确认。结算时工程签证的计价以结算终审部门的审定为准。 86. 合同争议 86.4 调解或认定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R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有约定: (1) (2) (3) 86.6 仲裁或诉讼 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R 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7. 合同份数 94.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提供合同文本: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另有约定: 94.2 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 正本 2 份,副本 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 1 份,副本 份; 承包人正本 1 份,副本 份。23第四部分60、 附件与格式附件一联合体施工协议书甲公司(全称): 乙公司(全称): 本协议书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愿意组成联合体,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现就下列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书。1. (甲公司名称)为联合体主办人,(乙公司名称)为联合体成员;2. 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对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2.1 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2.2 合同工程一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组织,由联合体各方当事人按内部工作分范围具体实施;2.3 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工程文件,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一切义务,同时按照内部工作范围划分的职责,各自承担自身61、的责任和风险;2.4 联合体各方当事人的内部工作范围划分如下:2.4.1(甲公司名称)承担合同工程工作内容: 2.4.2(乙公司名称)承担合同工程工作内容: 2.5 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对合同工程的其他约定:2.6 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所占比例分摊,或由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具体协商确定。3. 本协议书签署后,联合体主办人应将本协议书及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4.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各方当事人履行完施工合同全部义务后自行失效,并随施工合同的终止而终止;5. 本协议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一式 4 份,联合体62、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副本一式 2 份,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各执 1 份。(以下无正文)甲公司名称:(盖章) 乙公司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8附件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序号编码材料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投产日期备注填表: 复核: 批准: 单位(章)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XX区市政公厕改造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63、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非人为原因、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质量不合格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2 3 2 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64、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6其他项目 / 。3 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 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65、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4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84 质量保证金84.1 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84.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采66、取银行保函)。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的金额为止。84.3 质量保证金返还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如无异议,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照专用条款19.4条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84.4 质量保证金扣留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67、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59.2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6其他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三廉 政 合 同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68、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 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 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69、。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 条规定处。87 合同解除87.1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导致解除87.2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87.3 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承包人未能按照第34.2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2) 按照第33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70、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3) 承包人违反第18.1款或第51.4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4) 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 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6)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 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8) 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9)承包人在71、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2)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13)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8.2款留下的承包人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87.4 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34.2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72、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2) 按照第35.3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 (3) 发包人按照第5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48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4)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5) 发包人未按照第78.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6)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73、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书面通知合同解除87.5 根据第87.2款至第87.4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87.6 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2 发包人义务2.1 发包人及74、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75、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 承包人义务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76、提供方便。4 违约责任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 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 XX区市政公厕改造工程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 合同份数与主合同相同。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1份。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上级部门:(盖章) 上级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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