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5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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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16337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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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广东XX大厦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广东XX大厦项目施工总承包发包人:广州XX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3三、质量标准3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3五、项目经理6六、合同文件构成6七、承诺7八、词语含义8九、签订时间8十、签订地点8十一、补充协议8十二、合同生效8十三、合同份数8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01. 一般约定101.1词语定义与解释101.2语言文字131.3法律131.4 标准和规范14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1.7联络1612、.8严禁贿赂161.9化石、文物161.10交通运输161.11知识产权181.12保密18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92. 发包人192.1 许可或批准192.2 发包人代表192.3 发包人人员19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0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02.6 支付合同价款212.7 组织竣工验收21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13. 承包人21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13.2 项目经理223.3 承包人人员233.4 承包人现场查勘243.5 分包24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53.7 履约担保253.8 联合体254. 监理人264.1监理人的一般3、规定264.2监理人员264.3监理人的指示264.4 商定或确定275. 工程质量275.1质量要求275.2质量保证措施285.3 隐蔽工程检查28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295.5 质量争议检测30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06.1安全文明施工306.2 职业健康336.3 环境保护337. 工期和进度347.1施工组织设计347.2 施工进度计划347.3 开工357.4测量放线357.5 工期延误367.6 不利物质条件37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77.8 暂停施工377.9提前竣工398. 材料与设备39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39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398.4、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40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40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18.6 样品41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42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3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439. 试验与检验43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439.2取样44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449.4现场工艺试验4410. 变更4510.1变更的范围4510.2变更权4510.3变更程序4510.4变更估价46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46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4710.7暂估价4710.8暂列金额4810.9计日工4811. 价格调整49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45、9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51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5212.1 合同价格形式5212.2预付款5312.3计量5312.4工程进度款支付5412.5支付账户5713. 验收和工程试车57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5713.2竣工验收5713.3工程试车59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6013.5 施工期运行6113.6 竣工退场6114. 竣工结算6214.1 竣工结算申请6214.2 竣工结算审核6214.3 甩项竣工协议6314.4 最终结清6315. 缺陷责任与保修64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6415.2 缺陷责任期6415.3 质量保证金6515.4 保修6616. 违约676、16.1 发包人违约6716.2 承包人违约69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7017. 不可抗力70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70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71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71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7218. 保险7218.1 工程保险7218.2 工伤保险7218.3其他保险7318.4持续保险7318.5 保险凭证73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7318.7 通知义务7319. 索赔7419.1承包人的索赔74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7419.3发包人的索赔75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75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7520. 争议解决7520.1和解7520.2调解77、620.3争议评审7620.4仲裁或诉讼77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77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81. 一般约定782. 发包人893. 承包人934. 监理人1085. 工程质量110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37. 工期和进度1158. 材料与设备1239. 试验与检验12510. 变更12511. 价格调整131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5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4114. 竣工结算143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4516. 违约14817. 不可抗力15718. 保险15819. 索赔15920. 争议解决16021. 补充条款160附件清单:164附件1合同范围及边界168、5附件2工程施工技术要求176附件3履约保函(样式)197附件4重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198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199附件6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协议201附件7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221附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另册)224附件9缺陷责任期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225附件10暂估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一览表226附件11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227附件12图纸目录228附件13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229附件14安全管理协议书230附件15安全管理专篇236附件16 项目管理班子及其他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248附件17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249附件18 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9、制度、办法或指引目录清单250附件19 关键节点工期25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广州XX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东XX大厦项目施工总承包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东XX大厦项目施工总承包。2.工程地点:广州市XX区XX,XX。3.工程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穗规划资源地证2022271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5.工程内容:项目地块在XX,地块为矩形,总用地面积为108110、1.06平方米(不含道路用地)。用地性质为商务用地B2兼容商业用地B1。计容建筑面积122750平方米,建筑密度65%,地上容积率11.4,绿地率10%。裙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裙楼高度不高于40米(不含装饰性构件),塔楼高度不高于248米为建筑最高点的高度(含构架顶)。6.工程承包范围:6.1承包人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工程规范、标准图集的要求以及图纸会审记录、综合单价清单、综合措施费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及所包含的内容,完成本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的工程施工、材料采购、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所有土建工程以及其他专业工程的总承11、包管理配合服务工作。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基坑内撑的换撑与拆除;土方开挖回填及外运。(2)地下室主体工程:基础工程;主体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工程(含人防结构工程、钢结构深化设计);防火门;砌体工程及墙身抹灰;底板、侧壁及顶板防水;停车场地面工程;地下室装修工程(除大堂、电梯厅外)。(3)地上主体工程:主体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深化设计);防火门;砌体工程及墙身抹灰;连廊工程;屋面工程。(4)室外工程:室外园林、水景;铺装工程(水电预埋接驳除外)。(5)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详见合同附件6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协议。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不得再向各专12、业承包、发包单位收取进场费或类似性质的配合费用。(6)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报建手续、施工占道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排污口规范化、噪音排放、水保验收、环保检测、环保验收、人防验收、防雷验收、节能备案及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各相关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负各责。承包人需负责配合协调消防验收。(7)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其他施工单位及周边影响项目开发进展的单位和居民,包括但不限于:住建局、规划局、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消防部门、质安监、城管部门、建管、交警、地铁、水务局等。(8)发13、包人认为由承包人完成而更有利于项目建设的本工程的其他工作。6.2以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本合同暂定签约合同价的专业分包工程详见附件10暂估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一览表。6.3各专业工程施工范围及界面详见附件1合同范围及边界。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竣工日期为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所有专业工程),且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确保按期完成。如承包人不能按批准的计14、划完成任务或发包人有理由相信承包人有可能将不能够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发包人有权划分未完工程量给第三方承担,费用在本合同价中相应扣除并向第三方进行支付,承包人同意无条件服从并无异议。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中国建筑钢结构金奖”及“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科技创新目标:确保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节能目标:中国绿色建筑(国标)三星级、LEEDv4 CS铂金级认证、WELL铂金级认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标准: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全15、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学习交流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额 元,税率9%。其中:1.1钢结构工程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额 元,税率9%;1.2 除钢结构工程外,其余工程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额 元,税率9%。其中:(1)工人工资总额(含税):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2)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按相关规定执行)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316、)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5)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2.合同价格形式:钢结构、项目措施费、消纳费为不含增值税总价包干,其余工程为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包干 。即乙方在明确合同价格形式时已经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风险,除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内,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原材料、人工、运输价格、汇率、政府收费等变化,本合同约定的不含增值税总价包干金额、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及计费方式均不作任何调整。3.根据发包人提供甲乙双方确认的图纸及相关资料、招标范围等要求,17、由承包人对招标范围工程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包综合治理、包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以及其他所有有关工作内容。4.总承包管理配合费暂定2500万(不含税)放入总承包服务费清单,结算按固定费率2.8%,以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价为基数计算。若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增值税率变动的,本合同价款中的增值税款相应调整。5.以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本合同暂定签约合同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如下:苗木采购及种植、外立面(幕墙)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标识标牌工程(含标识标牌、交通设施、交通划线工程)、机电工程(含电气、给排水、消防、防排烟、通风空18、调、弱电智能化、外水、外电、电梯供应及安装、泛光照明工程、发电机及机房环保工程)、红线外工程(详见附件10“暂估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一览表”);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0.7.1款约定确定中标人,专业工程中标人视为本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分包单位,专业工程中标人的签约合同价以及计价方式等经招标定标后签署三方合同(以下简称:三方合同);三方合同中的甲方为本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乙方为三方合同中的专业工程中标人,丙方为本工程合同发包人;三方合同的工程款支付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2.4.2第二种方式第3点第(7)条申请及支付,其他详细规定按照后续签署的三方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负责总承包服19、务管理。6.发票规定本合同签约合同金额,无论明示与否,均为含税金额。承包人收取合同价款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及按审定工程造价金额的100%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发票经验证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因承包人所提供发票的合规性引发发包人税务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虚开发票、无法抵扣或税务机关、其他国家机关认定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等情形),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发包人开票信息如下: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电话: 承包人收款信息如下: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20、行: 银行账号: 承包人保证提供的上述收款账户资料准确无误,如需变更,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承包人提交资料不齐或迟延开具发票,则发包人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因此所生法律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发包人现有及后续制定的管理办法、细则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招标补充21、文件、招标澄清文件及答疑文件和用户需求书等);(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相应的工程保修义务和对工程承担工程保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承包人承诺,将完全遵守发包人现有以及在本工程实施过程22、中颁发的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广州市XX区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陆份。(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发包人: 承包人:(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23、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165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24、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25、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26、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27、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28、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29、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30、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31、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32、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33、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34、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35、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36、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37、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38、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39、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40、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41、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42、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43、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44、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45、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46、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47、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48、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49、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50、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51、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52、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53、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54、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55、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56、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57、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58、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59、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60、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61、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62、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63、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64、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65、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6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67、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68、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69、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70、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71、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72、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73、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74、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75、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76、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77、,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78、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79、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80、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8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82、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83、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84、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85、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86、。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87、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88、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89、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90、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91、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92、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93、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94、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95、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9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97、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98、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99、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00、,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101、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102、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103、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104、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105、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106、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107、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108、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109、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110、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111、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12、。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3、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114、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115、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116、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117、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118、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119、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120、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121、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122、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123、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124、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125、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6、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127、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128、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129、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130、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131、,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132、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133、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134、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135、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136、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137、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138、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39、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140、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141、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142、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14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144、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145、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146、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147、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148、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49、.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150、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151、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152、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153、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4、。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155、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15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157、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58、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159、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160、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161、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162、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163、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64、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165、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166、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167、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168、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169、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170、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171、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172、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173、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174、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175、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176、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177、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178、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179、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180、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181、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182、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183、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 通用合同条款修改为“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通用条款 1.1.1.7 不适用,替换为:1.1.1.7 图纸: 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所有图纸需经发包人盖章方为有效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工作联系单、变更、会议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等。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通用条184、款 1.1.2.3 补充: 除特别说明之外的“承包人”在本合同内亦称为“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工期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总责。1.1.2.4监理人: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经双方书面确认增加的施工场所。1.1.3.9 永久占地包括:按照施工设计图纸确定。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租用及相关手续办理费用视为185、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4日期和期限1.1.4.5 通用合同条款修改为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履行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通用合同条款修改为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增加 1.1.4.8 条款,具体如下: 1.1.4.8 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86、增加 1.1.71.1.8条款,具体如下: 1.1.7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指按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竣工后,发包人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验收规范、标准、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及要求并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验收。 1.1.8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本合同范围及平行发包工程的工作内容,已具备验收条件,通过设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合格,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验收证明文件(如有)。1.3法律1.3.1通用条款修改为“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187、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广州市现行相关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标准、规范、建设项目管理、验收标准;(2) 建筑行业的相关设计和施工标准、规范;(3) 广东省政府及广东省建委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4) 广州市政府及广州市建委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5) 若现行标准、规范188、不能完全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发包人将参照近期同类项目制定标准、规范,或将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制定标准、规范经批批准后执行,签约合同价和工期视为已包括执行较严格标准所需的费用、利润和时间,承包人已充分预见,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工期损失;(6) 三星级绿色建筑要求的标准规范;(7) 美国 LEEDv4 CS铂金级认证、“WELL”铂金级认证的评估体系;(8) 其它标准规范详见合同文件及合同相关附件。当合同期内发生相关标准、规范变更或修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行 (合同履行期间) 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与发包人设计技术条款要求不一致时,采用较严格标准,189、签约合同价和工期视为已包括执行较严格标准所需的费用、利润和时间,承包人已充分预见,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工期损失。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本款所述工程规范及标准之间或其与设计技术文件之间的要求不一致时,均采用较严格的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工期视为已包括执行较严格标准所需的费用、利润和时间,承包人已充分预见,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工期损失。 (2)当合同履行期间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及规程变更或更改的,均按国家、行190、业或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加 1.4.4 条款,具体如下: 1.4.4 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通用合同条款第1.5修改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如有);(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如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发包人现有及后续制定的管理办法、细则等);(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19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等;(11)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招标补充文件、招标澄清文件及答疑文件和用户需求书等);(12)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同一个顺序的文件,则以日期较后的文件内之说明及理解为依据。另外,若不同文件内所述技术性要求有分别,应以较严格的标准为依据;所述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差别或不同解释,应以有利于发包人的解释为准。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通用条款 1.6.1 条不适用,替换为: 1.6.1.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以满足施工要求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192、:施工图纸一式【肆】套;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施工图利用的通用标准图集以及规范、标准及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资料承包人自己提供并且承担其费用;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加晒,图纸加晒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免费向承包人提供非承包人施工范围的施工图2套,涉及工程设计变更的,发包人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属承包人施工范围的设计变更通知单2份,提供非承包人施工范围的设计变更通知单2份。涉及规划验收、消防报建及验收、人防验收、绿建验收、卫生验收、质量验收、档案验收等的竣工图由承包人根据各单位要求提供,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涉及专业深化图纸的19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专业纸质图纸(含深化图纸)4套及相应电子版光盘两套(含 CAD 及 PDF 格式)及向监理人提供专业纸质图纸(含深化图纸)1套及相应电子版光盘1套(含 CAD 及 PDF 格式),该部分图纸为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施工管理所用,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1.6.1.2 在展开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材料设备前,承包人须核实图纸及现场所有尺寸,及审核现场、图纸、标准、规范之间有没有不符,若发现有任何错漏、疏忽或偏差,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发包人给予指示。发包人的任何指示皆不会免除或 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不负责承包人未有充分履行上述审核义务而引致的施194、工及施工后补救所虚耗材料设备、人工、工作及进度拖延的损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按合同的约定且满足本工程施工所需。通用条款 1.6.3 不适用,替换为: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发包人同意,设计变更通知单(含修改图纸,如有)由发包人发给监理人及承包人,承包人应按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通用条款 1.6.4 不适用,替换为: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资源及劳动力投入计划表、临时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主要施工技术措施、重要的分项(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以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95、广州市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应在不晚于中标后14天或发包人另行通知的期限前,临时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应在临时工程开工日两个月前或发包人另行通知的期限前,提供给监理人和发包人;材料设备采购计划、重要的分项(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应在收到各分部工程图纸后14天内,提供给监理人和发包人;如工程实施(包含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提前提供,承包人应满足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提前提供;期限和数量均应满足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增加条款,具体196、如下:(1)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应包括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及全部工程的天数及计划日期,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经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后实施。(2)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提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技术方案等)。(3)每个月 21 日(另有规定的除外)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要求提交工程施工进度报告(时间从上月的21日至当月的20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A、提交本期拟完成的工程计划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如有拖延应同时制定措施); B、提交本期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表,要求197、分细项申报,一式六份; C、提交下期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D、提交下期工程计划进度报表一式四份; E、提交下期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四份; F、提交本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如未达按合同有关约定要求的,应同时制定整改措施; G、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有发生,发生事故后 3 天内); H、提交上期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由监理人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保证承包人应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施工机械、工程设备等;I、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须按监理人要求的格式每周提交一式三份周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工期延误并提供工198、程进度照片;在重要节点施工期间或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须按监理人要求的格式每天提供一式三份日报告。周报告和日报告均须详细记录施工现场每日的工程进度、主要开展的工作项目、各项目雇用工人的数目、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数量、施工现场的机械和设备投入情况、以及天气状况等内容; J、每个月的25 日前按合同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要求的格式提交进度款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 以上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确认后按统一格式执行。(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造价工程师要求后7天内提供有关文件199、。若任何文件返回给承包人修改或补充,承包人应在返回后2天内再次提交、修改或补充后的文件供审批直至获得认可为止。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及造价工程师的批准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关于现场图纸准备按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且承包人需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各类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一份,供发包人、监理人及造价工程师于需要时使用。承包人现场准备各类标准、规范、变更及图纸等所需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2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200、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广州市XX区XX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通用条款1.10.1条不适用,替换为: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及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本条款约定的工作内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用、建设费用、临时道路占用费及恢复原状费用等)由承包人承201、担。通用条款1.10.2条不适用,替换为:1.10.2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自行取得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自行完善或调整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如需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设用地红线为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所需场202、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全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保护和管理。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使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203、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增加 1.11.5 条款,具体如下:1.11.5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第三人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承包人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上述侵权之诉或指控中所产生的赔偿费用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调查费等。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或处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上述侵权行为的,承包人应当采取一切措施使本合同工程继续正常实施。承包人采取相关措施不能免除其就发包204、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及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工程量清单错误按第(1)方式处理:(1)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因工程量清单错误要求调整合同价款。(2)按下面约定调整合同价格: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按工程变更计价。出现工程量偏差大于5%时,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不调整。增加 1.14 条款, 具体如下:1.14 不合理报价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的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复核校对,对于承包人在投标时明显高于2018年定额相应水平及材料信息价的不合理投标报价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 合同清单工程量范围内的,发包人不调整清单单价,按中205、标综合单价执行;(2)超出合同清单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对不合理投标报价进行合理调整,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和抗辩,否则,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因此解除合同。 2. 发包人通用条款 2.1 条不适用,替换为: 2.1 许可或批准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委托,代表发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并不得影响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购买印花税、合同备案(如需)、夜间施工许可、施工噪声排污许可、临时排水许可、报监手续、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余泥排放证、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人防监督登记、白蚁防治登记及备案、临时占用道路和人行道、开通路口审批、绿化迁移等206、手续。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审慎报价,所发生费用除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应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管理费用外,其他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合同专用条款7.5条约定处理。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工程建设的内外部关系协调,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订、增加或减少项目、款项的支付、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签订工程量等本项目相关的涉及价款、工期的确认等,需要另外获得发包人的授权207、,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方可生效。在任何情形下,发包人代表都没有修改本合同的权利。承包人确知,发包人代表签署的可能修改合同条款的任何文件均无效。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现场可以按各单位工程开工时间分阶段提供,提供时间为不迟于单位工程开工日期前7天。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R发包人将施工所需用水、电接至施工现场边缘,后期若发生迁、改、拆水电线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通讯线路接驳、报装、使用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R由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208、作,并负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协调处理相关工作。R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R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根据施工现场现状完成树木清理、房屋拆除、场地平整等工作。费用由发包人负担,按工程变更约定进行计价结算。R承包人在接驳点后安装独立水表、电表,定期缴交水电费用。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施工现场内的水电管线,按经审批的方案安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4.3 提供基础资料增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收集资料的,承包人应接受委托并承担相应责任,工作所发生费用除法209、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税费或双方另行约定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税费外,其他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负责支付;涉及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税费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通用合同条款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按合同专用条款7.5条约定处理。”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需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需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需提供。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总承包管210、理与配合服务协议(文本见附件6),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9 工人工资支付管理2.9.1 本项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为按进度款付款周期同期支付,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经核发的人工费用(即工程进度款10%)及时足额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承包人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2.9.2 发包人应当建立保障工人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承包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工人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2.9.3如承包人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或发生工人集体讨薪事件的,发包人有权按工人提供的工资表数额直接支付给工人。发包人直接支付的工人工资视同已将相等金额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承211、包人承认收到该等金额的合同价款。2.9.4关于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未尽事宜,发包人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和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2.10 工程用工实名管理2.10.1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实名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并协调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2.10.2关于用工实名管理的未尽事宜,发包人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和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申报进度款时须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承诺函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相关进度款。212、2.11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2.11.1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承包人应当依照办法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2.11.2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未尽事宜,发包人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2.12 建筑余泥渣土排放管理2.12.1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根据承包人出具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建筑余泥渣土排放)承包书,向广州市建设行政部门出具承诺书。2.11.2 关于建筑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未尽事宜,发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筑余泥渣213、土排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每种资料至少向应提交的单位提交两份纸质文件和一份电子文件:R本项目工程竣工概况;R本项目交付使用的设施、设备、工具、器具清单;R竣工图纸;R工程施工档案资料(包括施工技术管理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检测报告、施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R重大事故一览表;R设计变更一览表;R其他: ;R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5套,电子档案1份。以上份数含移交城建档案馆的1套,如城建档案馆所需214、套数增加的,应相应增加。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5套,电子档案1份。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立卷、编制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包括各分包人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竣工后按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要求将工程档案竣工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后20天内签字确认并报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10天内补充相关工程档案竣工资料文件,直至合格为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完整的资料。如果承215、包人不按规定提交工程档案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须按合同要求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如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催告后仍未能按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的,且每延误一天并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的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如合同其他条款与本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承包人须绘制电子版竣工图,竣工图需通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纸质蓝图应有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盖章,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绘制、打图、晒图、协调等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将电子版竣工图(CAD及PDF格式)一并移交给发包人。电子版施工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216、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专人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可根据行业习惯推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还包括以下各项义务:(请勾选)R承包人进场后,应按规定完成树木清理、房屋拆除等场地平整工作(如有)。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工程量清单未包括的项目按变更计价。R负责派专人协助发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完成施工前期与报建有关工作和办理报建手续,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树木保护、移植或砍伐、临时占用道路、夜间施工证、临水排水许可、施工噪音管理(含建筑施工噪音超标排污费)、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217、督登记等许可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及合法手续,上述工作所发生费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税费或双方另行约定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税费外,其他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负责支付;涉及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税费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R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的执行计划(即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控制计划的细化版),但在重大节点及关键线路、关健工序及各工序的逻辑关系上不得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矛盾。执行计划在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R接到中标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各专业工程进度(含平行发包工程)编制及报审的计划。该计划内容经监理审核、发包人218、批准后实施。 R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不应与投标文件有原则性冲突。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并不意味着对合约的内容的变更,如因此造成费用增加的,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R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并按1.6.4条约定执行。R项目响应省、市、区等相关部门举办的安全质量、科技等观摩交流活动,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因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R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R承包人应保证执行投219、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R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R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220、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2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投入资源或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221、按16.2.2条第(8)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承包人采取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如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由此发生的文件报批、评审活动组织等全部工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该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抢险方案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损失。R核实发包人提供的基准点,并根据核实后的基准点进行工程测量放线,须保证合同工程所有部位准确定位,并对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的任何偏差及时进行纠正,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致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出现偏差而造成任何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基准点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如因修路等原因影响导致控制点被破坏的,相关修复工作(含委托市222、城规院重新放线)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R向发包人(含监理人及造价咨询人)提供临时办公室、办公家具及休息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具体要求如下:室内装修、办公家具、水电及网络需要达到正常办公使用需要,并提供空调设施;同时应承担发包人、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等单位在现场办公等的水电及网络费用。上述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R现场现有临建设施如不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要求承包人适当增加,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R如承包人不按上述提供临时办公室、办公家具及休息场所,发包人可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提供,所需费用(按实际委托费用计取)仍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在支223、付给承包人任何款项中扣除。 R承包人提供的办公家具须确保能使用至工程竣工,并负责合同期限内的维护、保养及搬迁。R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R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目标的实施:在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在分包人与劳务人员之间发生劳资纠纷时,承包人应提供充分、有利于胜诉的证据材料,以保证在可能的劳动仲裁、诉讼程序中处于有利地位。R承包人需按照本合同中附件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协议的内容实施总承包管理及为平行发包工程承包人、检/监测单位、供应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管理、协调及配合相224、关工作;并根据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要求与有关单位签署管理协议及承担管理责任,承包人承诺无条件执行,因此安排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及工期中。承包人设置专门的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组织机构组织实施。R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接驳施工所需用水、电力至施工现场红线边或双方认可的地点所需的报建手续,上述工作所发生费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税费或双方另行约定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税费外,其他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负责支付;涉及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税费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R承包人应负责现场范围以内的公共设备、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225、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或迁移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区域内相关人员的安全。如果引致任何损坏或伤亡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并对发包人因此引致索赔、诉讼及因此支出的费用承担损失赔偿。R承包人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应在开工前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主动避免或减少对外界的影响,干扰一旦发生,应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但并不得以此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费用。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发包人可根据情况协调外界对工程的干扰。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承包人未能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扰民和民扰)而导致工程停工的,由承包人226、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R本项目红线范围内面积有限,凡红线范围内场地及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求的,承包人应自行协调红线外场地使用,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租金、材料堆放运输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同时应承担所占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 地下管线的保护和修复费用。 R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R提供和维修施工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以满足现场实 际需要和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管理规定;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平面管理、安全保卫工作,要求227、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管理规定。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R为确保文明施工,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施工期间,有关洗车、饭堂、厕所、办公室、工人宿舍等文明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未能按国家及地方管理规定和发包人有关规定设置,发包人另行委托单位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进度款中直接扣除。R承包人必须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具备资格的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R对于承包人、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意外事故或伤害等所造228、成的损害或赔偿,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律师费、差旅费、行政罚款及其它全部相关费用,另承包人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发包人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与前期工程承包人的交接和配合: R承包人应对基坑工程已完成工程的定位、质量等全面检查,并将存在的偏差、缺陷等问题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将要求前期工程承包人返工修复。若承包人未有执行此等检查和告知责任,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疏忽履行此责任而导致任何返工或额外工作的,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须由承包人负229、责。 R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前期工程、平行发包工程的竣工资料编制的指导、立卷、汇总,档案专项验收及备案工作。 R承包人执行拆撑、换撑等与前期工程相关联的工作时,应主动与发包人及前期承包人沟通了解以获取所需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不了解前期工程为借口推卸质量或工期责任。承包人拆除内支撑腰梁时,应采取保护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措施,确保拆除过程不影响基坑支护结构质量,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前期工程的保修期与本工程工期重叠。承包人须容许并提供方便予前期工程承包人执行前期工程的修补工作及测试。R承包人进场后须立即负责整个场地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保安、清洁等。前期工程完成后,工地上的现场现有临230、时工程将移交承包人。承包人可视自己的需要继续使用、改造或拆除该等临时工程。 上述安排所需费用,包括任何因此而可能造成的不便、延误、损失及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及工期中。R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声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有关部门批准。R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应费用。R本项目实施样板引路制度,项目涉及到的样板引路清单(含各专业工程)须在进场后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步提交。承包人需按照监理人、发包人的要求在施工前制作相应的工艺、部位样板,样板经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大面施工。R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的地形原状标231、高进行测量,并将成果报监理人复测确定土石方工程量。R承包人自行解决本项目的基坑开挖土石方堆放处置,运距计算最长不超过40公里。R在项目土方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时,承包人发现地质实际情况与发包人提供的勘察报告成果内容不相符的,应在发现1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并请发包人进一步提供符合地质实际情况的资料。R承包人有义务运用其专业经验、知识和判断力对设计图纸和方案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如承包人发现施工图存在错、漏、碰、缺等,各专业的交叉衔接不合理、不可行、存在经济上不合理等,应在发现1天内向发包人提出。R承包人应按工程建设规范要求,负责对工程实体及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R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完工后接232、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7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理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影响后续施工,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除承担清理费用之外,发包人还有权根据其对后续施工的影响程度及损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支付合同价0.1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上述所需清理费用及违约金,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本合同结算款中扣除。 R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要求增加零星工程、额外工作、配合工作(如配合营销通道施工)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和工233、作安排;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涉及增加工作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处理。R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节点内完成营销中心、样板层及物业管理中心等施工需要所涉及区域的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以合同图纸及清单为准),由此增加费用(提前施工、赶工等因素)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可将营销中心、样板层及物业管理中心建设需要的合同范围外工作委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该类工作,相关费用按工程变更处理。 R本项目临近地铁4、5号线,且均为运营阶段。本项目施工(特别是地下工程)要按照地铁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2013等技术规范及文件的要求落实相关安全措施,进行安234、全评估等控制保护工作,相关施工方案和安全评估等需取得地铁公司相关部门的同意性意见方可以开工,承包人应负责与地铁方协调,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和安全评估等工作,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工期延期损失等已综合考虑签约合同价中,不另行计取。 R本项目将存在与周边地块土壤修复和周边市政道路、市政配套工程、地下空间、地下管廊等同期建设、施工的情况,承包人须妥善处理好与周边相关单位关系,落实好交叉施工的各项措施,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及工期延期损失等已综合考虑签约合同价中,不另行计取。R承包人在公开媒介、平台等发布有关宣传信息时,涉及本项目的,应于发布前将资料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未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应承担一般违235、约责任1次。如对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R承包人应就专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其他:承包人需与发包人围绕广东XX大厦项目共同开展50个及以上科技创新课题研发奖项,前述奖项中须获得10个及以上国家及省级学(协)会科学技术类奖项,奖项参与人、完成人及完成单位需体现发包人及发包人指定人员。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壹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按(1)条236、款执行:(1)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工作,其对发包人及其代表做出的任何确认和承诺均对承包人产生法律约束力。(2)详见承包人授权书。(3)其他: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到位率必须不少于24天(特殊情况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限期提交,不于限期内提交的,发包人除有权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外,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5000元/天/次的违约金。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237、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收到开工通知书7天内。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17)。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员(即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238、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也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3.3.4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239、要求:应经监理人、发包人代表同意。3.3.5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元/天/人的违约金。增加3.3.6-3.3.7条款,具体如下:3.3.6为了切实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树立良好施工形象,保证按期、优质、高效地完成建设任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实行季度考核。考核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240、理、进度管理、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履约情况等方面。考核方式以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定,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发包人向承包人奖励 万元/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万元/次的违约金。奖励金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按季度进行计提支付,承包人须单独提供奖励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合计的季度考核奖励金最高不超过 万元(含税);违约金在下期进度款支付时相应扣减(承包人在申请该期进度款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扣减违约金金额),最终合计的季度考核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万元。最终解释权以发包人为准。3.3.7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或造价咨询单241、位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或造价咨询单位批准外,不得缺席。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钢筋混凝土结构。 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经发包人批准的其他分包工程。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2)条款执行:(1) / 。(2)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30天前,将分包范围、工作内容、分包人资质、营业执照、关键岗位人员资格、类似业绩、合同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核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同时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和监理人242、对分包人的审查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分包人资质和能力的保证责任,工程分包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2)。(1) / 。(2)政府有关部门或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或有证据表明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人工资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并直接支付给相关方。发包人因前述原因直接支付的款项,视同承包人收到该等金额的合同价款。3.5.5通用条款3.5.5修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将承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享有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转让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通知分包人,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243、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移交完毕给发包人止。增加(4)(7) 条款, 具体如下:(4) 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前,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包括由发包人提供的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材料设备进场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入账,然后入库;材料设备运出场时,报发包人同意并共同清点;发包人的清点入账并不免除承包人的照管责任),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或出现安全隐患由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自费维修。(5) 承包人对工程的照管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架构,244、制定具体的照管方案,负责照管上述材料设备并每月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汇报照管情况。(6) 分包工程及其材料设备由相应分包人负责场内照管,本合同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总体安全保卫工作。(7)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并已正式接收,则从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了该单项工程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之日止。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按(2)执行:(1) / 。(2)按中标金额的10%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245、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按(2)执行:(1) / 。(2)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函退还时间的约定: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无息退还。如工程延期,承包人应继续提供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支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暂扣。3.9 工人工资支付管理3.9.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工人工资,并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将相关账户资料报发包人备案。3.9.2承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制订明确规章制度。3.9.3承包246、人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资支付专用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发包人备案。3.9.4承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妥善保存备查开设、使用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3.9.5如发包人因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直接支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承认等同收到该等金额的合同价款。3.9.6关于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未尽事宜,承包人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247、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和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3.10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3.10.1承包人应当依照办法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施工现场各项防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3.10.2 承包人应当协助发包人完成其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止管理办法(试行)中应负责的现场工作和相关手续。3.10.3 承包人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248、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3.10.4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未尽事宜,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3.11 建筑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筑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建筑余泥渣土排放。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施工项目的所有工程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关本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和指令等,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理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对工程质量249、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的控制,对安全文明施工、工程信息、工程合同等的管理,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审核,对项目有关单位进行协调等。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行使法律法规、监理合同约定的职权,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监理人无权就有关索赔、工期延期、工程价款支付或增减作出批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 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2)250、 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3) 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4) 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 发出工程开工令;(6) 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 使用替换材料;(8) 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9) 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10) 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11) 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发包人批准的标准,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会议室(共用)等,配备相应配套设施(如空调、电话、网线、办公桌椅、文件柜、床具等),并支付日常水电费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 监理人员25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4.3 监理人的指示通用合同条款4.3最后一段修改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批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同意条款4.4第一段修改为“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发包人的决定作出确定。”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质量一次性验252、收合格,确保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中国建筑钢结构金奖”及“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科技创新目标:确保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标准: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学习交流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质量验收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依据,合同有约定的、并且约定的验收标准高于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以合同约定标准为依据。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R项目竣工备案后253、两年内获“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发包人需向承包人奖励奖励金300万元;R项目竣工备案后五年内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发包人需向承包人奖励奖励金500万元;R项目竣工备案后两年内未能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50万元;R项目竣工备案后两年内未能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万元;R项目竣工备案后五年内未能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R项目竣工备案前未获中国建筑钢结构金奖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R项目竣工备案前未获得省级以上优质结构工程奖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254、金100万元;R项目竣工备案前未获得广州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R项目竣工备案前未获得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R项目竣工备案前未获得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奖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R项目竣工备案前未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学习交流标准化工地奖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万元;R承包人需与发包人围绕广东XX大厦项目共同开展50个及以上科技创新课题研发奖项,前述奖项中须获得10个及以上国家及省级学(协)会及以上科学技术类奖项、发明、专利,奖项参与人、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奖项的署名顺序需按照发包人的具255、体要求。项目竣工备案前未完成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本项目竣工备案之日(以项目竣工备案证落款日期为准)起30天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奖项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不低于950万元人民币,保函的有效期为自本项目竣备之日(以项目竣工备案证落款日期为准)起至本项目获得上述奖项之日止。如承包人在本项目竣备之日(以项目竣工备案证落款日期为准)起30天内未提交项目奖项银行保函的,发包人将有权扣留950万元的签约合同价款作为上述奖项的保证金(即:未获奖违约扣款)。本项目获得上述奖项后30天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保函。前述各奖项奖励金在该奖项申报评选结果公布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256、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发票后,14天内支付;各奖项违约金在该奖项申报评选结果公布后,发包人有权直接在下一期进度款中扣减或通过奖项保函的形式索取。5.1.2通用合同条款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3通用合同条款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或者返工、改建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赔偿发包人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审定结算价2%的违约金。”增加 5257、.1.45.1.5 条款,具体如下:5.1.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中国绿色建筑(国标)三星级、LEEDv4 CS铂金级认证、WELL铂金级认证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引起关键工期延期的,承包人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1.5承包人为完成项目各项奖项涉及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5.258、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2删除通用条款5.4.2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承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杜绝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及广东省、广州市及XX区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确保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学习交流标准化工地、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广259、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 。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创建文明施工工地。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2)条款执行:(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计价依据计取,开工后28天内预付具备开工条件单位工程对应的安全文明施260、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2)项目措施费为总价包干项目,支付比例及支付期限如下: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系数计算部分):承包人需单独申请;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指令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浇筑完成并达到0.00标高,支付至55%;地上裙楼结构工程封顶后支付至85%;地上塔楼结构工程封顶后支付至95%;剩余5%在所有垂直运输设备拆除完毕后支付。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子目开项计算部分):随进度款同期申请,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完成比例计算,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比例及方式支付。 其他措施费项目:随进度款同期申请,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完成比261、例计算,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比例及方式支付。6.1.7通用合同条款修改为“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由监理人或发包人或房屋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赔偿发包人损失。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完整的施工方案;(2)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262、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道路平面图、临时设施的场地选择及布置、施工出土方案、样板引路方案等;(4)关键性技术工作施工方案;(5)季节性施工及排水降水措施;(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及安全应急措施;(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9)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方案;(10)材料、设备品牌报审计划;(11)工程创优实施细则;(12)确保中国绿色建筑(国标)三星级、LEEDv4 CS铂金级认证的实施细则;(13)BIM及深化设计实施细则等;(14)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应于合理的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263、间提交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给发包人,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及要求应满足工程的需要,并使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满意。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有针对性的提出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方面的应急处理方案,承包人应保证施工组织设计一次性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性审查。否则,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责任。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通用条款第7.1.2项修改为“承包人应在中标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264、应自费修改完善。发包人和监理人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发包人的意见和要求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3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或修改要求,以及承包人按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均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年、月、周施工进度计划,上述计划应满足竣工日期、总进度计划要求。对于关键节点、主要控制工序进度偏差5天以上的事项,承包人应立即提出修正计划,并附有关措施资料,批准后落实执行补救措施,保证工程进度的实现。7.3 265、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266、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增加7.3.3条款,具体如下:7.3.3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1)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 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等)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工程267、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第7.5.2条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 承包人须接受在进场日期当天的现场实况。如发现现场出现任何缺陷及影响本工程之永久施工时,应实时通知发包人。若因承包人忽视现场情况,及后因原有建筑物的缺陷而引至工程上错误或损坏,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需自费重建、修复该等错误或损坏。7.4 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实际需要提供。增加 7.4.3-7.4.4 条款,具体如下:7.4.268、3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约定时间在现场进行实测复验,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承包人为纠正基准坐标资料中的错误而发生的修复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可能增加的工作周期也已经计算在合同工期之内。7.4.4 承包人应向平行发包单位及其他后续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保存完好的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7.5 工期延误7.5.1通用合同条款7.5.1第一段修改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导致费用增加且增加的费用未能从任何其它合同支付中获得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269、费用。增加的工期和(或)费用需要书面提经发包人审核确认:(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能按实际需要提供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导致工程不能实际开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经承包人通知后未能于3天内作出决定的;(4)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经催告后3天内仍不能发出指示、批准的;(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7.5.2 因承270、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通用合同条款7.5.2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或补充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或其他赔偿责任等。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2)条款执行:(1)逾期每日历天应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逾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按10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关键节点延误的,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2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及关键节点延误违约金的271、上限: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十。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为: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承包人应全额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发包人委托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等服务单位服务期延长增加的费用、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相关争议的评审、仲裁、诉讼费用与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支出的其他费用等。当工程实际进度严重落后进度计划有可能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承包人施工承包范围,直至全部清场、终止合同,承包人272、应予服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6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就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增加7.5.3条款,具体如下: 7.5.3 工期调整的原则是:(1)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总价中。 (2)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273、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分包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7.5.2 条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74、)台风黄色或以上预警信号;(2)暴雨红色预警级别,且项目所在地日降水量达到100毫米及以上;(3)高温红色或以上预警信号;(4)雷雨大风黄色或以上预警信号。发包人应对发生上述情形引致的延误工期予以承担,但承包人不会获得任何有关费用的补偿。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通用合同条款7.8.1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但下列情形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法律275、法规或合同中规定应停工的;(2)因恶劣天气影响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须停工的;(3)为正确施工及保证工程、相邻物业、相关人士的健康安全等需要暂停施工的;(4)相关停工的风险及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依据合同其他约定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通用合同条款7.8.2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通用合同条款7.8.4修改为“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276、,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通用合同条款7.8.5第二段修改为“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赔偿发包人损失。”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删除通用合同条款7.8.6。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按(1)条款执行:(1) 提前竣工的奖励金额(计划工期-实际工期) 万元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万元(含税)。(2) 本工程不采用。奖励金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通过后14天内支付,承包人须单独提供奖励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合计奖励金最高不超277、过 万元(含税)。增加 7.10 条款,具体如下:7.10涉及奖励的关键节点工期提前的奖励,按以下方式执行:序号节点名称工期开始日期完成时间备注1人工挖孔桩完成862024/3/12024/5/232地下室顶板结构0.000封顶1452024/6/32024/10/263核心筒第1个避难层(10层)结构完成1512024/10/22025/3/24核心筒第2个避难层(20层)结构完成862025/3/32025/5/285核心筒第3个避难层(30层)结构完成862025/5/292025/8/236第4个避难层(41层)结构完成1352025/8/242026/1/67塔楼屋面框架梁完成(主体278、结构整体完成)1742026/1/72026/6/308幕墙完成5792025/3/22026/12/309装修完成6402025/3/312027/1/1510机电调试完成10352024/3/12026/12/3111室外配套工程2472026/4/282026/12/3112竣工备案1202027/1/12027/4/30 涉及奖项的关键节点按计划完成,一次性奖励 万元/项,如出现关键节点提前完成的,该项节点的奖金计算方式如下:按期完成一次性奖励+提前天数5000元,每个节点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万元,总节点奖励金额不超过 万元。上述奖励金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通279、过,承包人须单独提供奖励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收到奖励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4天内支付。因客观原因导致关键节点有调整变动的,在确保项目施工总工期不变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提出关键节点工期调整意见,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实施。8. 材料与设备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2通用合同条款8.3.2第一段修改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清点。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8280、.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通用合同条款8.4.1修改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通用合同条款8.5.3款修改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法律、法规、281、规定、规范、标准,以及管理部门、发包人要求确定。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2通用合同条款8.7.2末自然段修改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申请临时占地(如需)及承担相关费用。鉴于发包人已申请临时土地使用,承包人如需使用,可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相关费用另行结算,不纳入承包合同。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规定执行及按工程要求配置。施工现场需282、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及按工程要求配置。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且承包人需制定施工现场试验管理制度、检测试验方案计划报监理人批准执行。9.4 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10. 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偏差事件); (2)本合同任何工作的增加或删减; (3)283、本合同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4)本合同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5)本合同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 (6)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7)本合同发包范围内的施工图纸修改引起的项目调整。 此外,合同说明由承包人负责的需要深化设计的工程,按经批准的深化设计成果及施工为承包人负责,不视为工程变更。深化设计工程量的计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令均须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发出。承包人收到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284、的,应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监理人、设计人提出的变更,须经发包人确认后方有效。10.3 变更程序10.3.3通用合同条款修改为“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立即或根据进度计划的需要予以执行。对于发包人以工程业务联系单和设计变更书面形式明确的变更,承包人不得以价格未确定为由拒绝施工。承包人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开始施工或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完工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285、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3)由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包括深化设计等)导致的工程量增加等; (4)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10.4 变更估价10.4.1变更计价原则通用条款10.4.1项修改为:“变更计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上述(1)、(2)款约定涉及不平衡报价按专用合同条款286、1.14条规定执行。(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参照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项目单价组价原则下浮10%作为变更工作的单价。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导致原单价不合理或不适用的,其超过部分的项目单价,由合同当事人以原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项目单价组价原则即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287、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等相关定额标准为基础及按下浮率10%商定新的项目单价。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单价。”10.4.2变更计价原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5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将变更估价申请发至造价咨询人(如有)审核,造价咨询人8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造价咨询人审核意见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如承288、包人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程变更价款申请且涉及费用增加的,发包人有权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增加费用,在工程结算时不予以计算;如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程变更价款申请且涉及费用减少的,发包人有权自行计算该项费用,在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予以直接扣减。因变更引起的、经发包人与承包人最终确认的变更金额应计入结算款中支付。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按(3)条款执行:(1)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 / %;(2)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可根据建议的289、情况给予经济奖励,但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施工结算价款的3%;(3)其他: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造价金额的2% ,每年度申请一次,经发包人确认后14天内支付。(4)无奖励。10.7 暂估价按(1)条款执行:(1)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0暂估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一览表。(2)本工程不采用暂估价项目。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有权选择以下三种招标方式之一确定承包人。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招290、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承包人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2)确定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后(即: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发包人、本工程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三方合同,具体条款以三方合同的合同条款为准。三方合同签订后,从本工程的签约合同价中直接全额扣除本工程合同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本工程合同291、承包人无条件同意,否则如果发包人因此受到损失的,有关责任全部由本工程合同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当在签订三方合同后7天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经过发包人批准后,按照经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确定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后(即:专业分包人),发包人、本工程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三方合同,具体条款以三方合同的合同条款为准。三方合同签订后,从本工程的签约合同价中直接全额扣除本工程合同的专业工程292、暂估价金额,本工程合同承包人无条件同意,否则如果发包人因此受到损失的,有关责任全部由本工程合同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当在签订三方合同后7天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3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招标,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实施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以便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发包人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后(即:专业分包人),发包人、本工程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三方合同,具体条款以三方合同的合同条款为准。三方合同签订后,从本工程的签约合同价中直接全额扣除本工程合同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本工程合同承包人无条件同意,否则如果发包人因此受到损失的,有关责任全部由本工293、程合同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当在签订三方合同后7天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采用通用条款10.7.2项第1种方式确定;第2种方式:采用通用条款10.7.2项第2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采用通用条款10.7.2项第3种方式确定,并就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作如下特别约定: / 。第4种方式: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通知发包人就暂估价项目选择采购合同供应商、专业工程分包人并确定采购合同、分包合同主要条款,以便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由承包人与发包人选择的供应商或专业工294、程分包人,根据发包人确定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签订采购合同、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7天内,将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10.7.3通用条款10.7.3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虽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中,但不为承包人所有,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结算时应全额扣除,另根据实际发生项目的费用增加结算金额。10.10 现场签证(1)需要现场签证的,承包人295、必须事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2)现场签证涉及的工作,承包人应邀请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在可行情况下应配有现场照片、施工图纸、监理记录等相关证据。有效的签证文件必须取得发包人有权签证的现场人员、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签字同意。(3)任何现场签证,只是对事项或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依据,涉及对象的数量或体量、部位、位置、质量、工艺、工法,以及有关人、机、材等的记录或证实,并不对责任、价款、支付等作出承诺或确认。签证涉及的工作根据合同约定需要计价或支付的,按照变更计价原则进行计价和支付。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以下规296、定调价原则之外,本工程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至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且办理竣工结算止,因工期延长导致的现场管理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材料租赁管理费等)及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各时期定额、各类补充定额、定额问题解答、调价文件、材料信息价格、材料指导价格、物价上涨或下跌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文件均不适用于本工程。乙方在明确综合单价时已经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风险,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内,及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延长阶段,无论国际国内市场原材料价格如何变化,本合同约定的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和项目措施费,均不作任何调整。11.1.1 可调价差范围仅包括“人工(不包含机械费中的人工)、商品混凝土(297、简称“砼”)、钢筋、钢材、砌体、商品砂浆”,价差调整只计算税金,不再计算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其他管理费用,调整的主材差总额不参与投标上下浮动。税金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税率计算,在总价汇总表中统一考虑。调整价差公式中的工程量为当月永久工程相应材料完成的净用量(不计算消耗量)。价差调整按季度进行申报,每季度的价差调整承包人必须在下季度第二个月前提出。承包人应按上述期限申报调差事项,否则,涉及价差调减的,发包人有权自行调整并在应支付承包人款项扣除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涉及价差调增,发包人可视承包人放弃该部分价款,结算不予计取。根据上述原则调整的工程价款,按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定的比例于次月随工程进度款支付或扣298、减。11.1.2 人工(不包含机械费中的人工)价格调整自乙方实际开工之日起计至主体结构封顶之日止,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月度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与2023年12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比较出现差幅涨跌超过10%(不含10%)时,超过部分可调整价差。超过部分人工(不包含机械费中的人工)按以下公式计算:(1)当人工(不包含机械费中的人工)价格涨幅超过10%C=Q(Pt-Po)/Po100%-10%(2)当人工(不包含机械费中的人工)价格跌幅超过10%C=Q(Pt-Po)/Po100%+10%C:表示人工(不包含机械费中的人工)调整金额;Q:表示当月完成工程的人工费累计299、数;Pt:表示当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Po:表示2023年12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11.1.3 商品混凝土(简称“砼”)、钢筋、钢材、砌体、商品砂浆价格调整:自乙方实际开工之日起计至主体结构封顶之日止,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月度发布的相应材料主材除税信息价与2023年12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材料主材除税信息价比较(C70和C80标号以 C60 为调价基准),出现差幅涨跌超过10%(不含10%)时,超过部分可调整价差。如除税信息价表示为一定范围区间值单价的,各项约定可调差材料均取平均值单价作为调差依据。超过部分材料价差300、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1)当砼、钢筋、钢材主材价格涨幅超过10%C=QP(Pt-Po)/Po100%-10%(2)当砼、钢筋、钢材主材价格跌幅超过10%C=QP(Pt-Po)/Po100%+10%(3)当砌体、商品砂浆主材价格涨幅超过10%C=QPH(Pt-Po)/Po100%-10%(4)当砌体、商品砂浆主材价格跌幅超过10%C=QPH(Pt-Po)/Po100%+10%C:表示主材调整金额;Q:表示当月永久工程的相应材料完成的净用量,不计算消耗量;P:表示相应材料的合同单价,当同一种材料出现多个单价,按最低的材料单价执行;Pt:表示当季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材料主材的除税信息价301、;Po:表示2023年12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的相应材料主材的除税信息价;H:表示砌体/商品砂浆每立方含量(详见下表)。(5)砼仅调结构部分的砼主材价差,粗装修类的砼主材及细石砼均不参与调价;钢筋/钢材仅调结构部分的钢筋/钢材主材价差,细石砼刚性层内的钢筋网、装饰工程的钢材不参与调价;砌体仅调结构部分的砌体主材价差,砖胎膜、花基础、台阶、排水沟等部位的砌体主材价差不参与调价;商品砂浆仅调主体建筑及结构部分的砌筑及抹灰砂浆价差,砖胎膜、花基础、台阶、排水沟等部位的砌筑及抹灰砂浆价差不参与调价。(6)砌体含量表:(7)商品砂浆含量表:11.1.4 工程结算时,以发包人最终确认完成相应完302、成工程的人工费累计数或永久工程的相应材料完成的工程量(不计算消耗量)材料数量按上述计算方式进行结算。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钢结构工程、项目措施费、消纳费采用下列第2种合同价格形式,其余工程采用下列第1种合同价格形式。1、不含增值税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合同明确约定可调整价格外的其他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视同已包括在单价中,不再另行计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合同约定的可调整价格项目按约定调整,其他均不予调整。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外的其他一切风险。303、不可抗力、物价波动风险按合同约定处理。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视同已包括在总价中,不再另行计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合同相关约定调整。合同没有约定调整的,均不予调整。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合同项目措施费、专业暂估价、暂列金额、奖励金支付不适用于该支付条款。以下条款中“含税合同净值”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项目措施费、专业暂估价、暂列金额、奖励金后的含税合同净值。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含税合同净值的10%。预付款支付期限:(1)第一次支付预付款金额的50%:监理单位发出开工指令后30天内。(2)第二次支付预付款金额的50%: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浇筑完成后30天304、内。承包人收取预付款后,应优先用于按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办理建筑意外伤害险及安全责任事故保险。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自累计已付款金额(含预付款)10%的含税合同净值时,在后续各期进度款付款中按比例分期扣回,至实际已付款金额(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含税合同净值的85%时全部扣还完毕。12.2.2预付款担保,按(2)条款执行:(1)本工程不采用。(2)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由大型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开具并经发包人认可的,独立、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预付款保函原件,保函自开具日生效期限覆盖工程进度达预付款全部扣清后的30天内。预付款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工程进度达预付款全部扣清305、后30日内无息退还。如工程延期,承包人应继续提供预付款担保,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支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暂扣。12.3 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 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人、材、机费用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1日上报上月2306、0日至当月19日已完工程量报表。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通用条款修改为:(1)承包人应于每月21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每一期工程量的审核按累计完成值进行确认,每一期已完成工程量产值计算=至本期累计完成工程量对应的产值-上一期累计完成工程量对应的产值。(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5天内完成审核。监理人审核完成当日将工程量审核报告报送发包人,发包人须在10天内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监理人、发包人对已完工程量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发包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307、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的,监理人、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发包人未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工程量审核报告后10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删除通用合同条款12.3.4、12.3.5、12.3.6。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按照本项第二种方式约定执行:第一种方式: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截至上次付款周期已实308、际支付的金额;(3)根据第10条变更应支付的变更金额;(4)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回的预付款;(5)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第19条索赔应支付或扣除的索赔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回的金额;(8)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或者扣留、扣除、扣回的其他金额;(9)本次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金额;(10)其他约定: 。第二种方式:1.合同安全文明措施费(按系数计算部分)、专业暂估价、暂列金额、奖励奖金支付不适用于该支付条款。2.总承包管理配合费根据地上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完成比例计算,按以下条309、款比例及方式支付。3.关于进度付款申请的约定按以下条款执行,下列条款中“含税合同净值”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项目措施费、专业暂估价、暂列金额、奖励金后的金额:(1)从第一次预付款申请完毕后,每月申请支付进度款,按甲方审定当期实际已完成工程量产值的85%支付。(2)当实付进度款金额累计达到含税合同净值的85%时(含预付款),停止支付。(3)本合同桩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工程、钢结构及其余工程五个施工段,每个施工阶段结算完毕、且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后,分别支付至该施工段结算金额的87%(扣除已支付款项)。(4)桩基础工程、地下室结构工程结算完毕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且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备310、案、并取得竣工备案证明文件后,支付至未结算施工段含税合同净值及已结算完毕施工段结算金额之和的90%(扣除已支付款项)。(5)本合同工程除总承包服务配合费、专业暂估价、奖励奖金外,上述五个施工段均结算完毕、且甲乙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后,支付至上述五个施工段结算金额的97%(扣除已支付款项)。(6)总承包服务配合费根据专业暂估价工程的结算金额、按合同约定的固定费率按实结算、且甲乙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后,支付至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结算款的97%(扣除已支付款项)。 (7)暂估价专业工程进度款按三方合同条款约定的比例及方式支付。(8)工程奖励金按合同约定支付。(9)本合同整体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311、缺陷保修期满后一次性免息支付。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 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12.4.6约定执行。删除通用合同条款12.4.3(2)。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通用条款12.4.4项修改为:(1)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12.3.3项规定,以发包人审核同意的工程量计算当期进度款,将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后5天内完成审查,监理人审核完成当日将进度款申请材料及进度款审核报告报送发包人,发包人须在14天内完成审核。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监理人方可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承包人对于发包人审核的进度款资料存有异议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支付前承包人须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经催告后14天仍不支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