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航材库房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合同(4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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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14513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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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说明: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98目 录目 录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1三、质量标准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五、项目经理2六、合同文件构成2七、承诺3九、签订时间3十、签订地点4十一、补充协议4十二、合同生效4十三、合同份数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61. 一般约定61.1词语定义与解释61.2语言文字101.3法律101.4 标准和规范11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21.7联络131.8严禁贿赂131.9交通运输141.10知识产权151.11保密161.12工程量清单错2、误的修正162. 发包人172.1 许可或批准172.2 发包人代表172.3 发包人人员172.4 发包人代表权利限制182.5 支付合同价款182.6 组织竣工验收182.7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183. 承包人18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83.2 项目经理193.3 承包人人员213.4 承包人现场查勘22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23.6 履约担保234. 监理人23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234.2监理人员244.3监理人的指示244.4 商定或确定255. 工程质量255.1质量要求255.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265.3 隐蔽工程检查26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275.53、 质量争议检测28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86.1安全文明施工286.2 职业健康326.3 环境保护327. 工期和进度337.1施工组织设计337.2 施工进度计划347.3 开工347.4 暂停施工358. 材料与设备368.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368.2承包人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378.3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78.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88.5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389. 暂列金额3810.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3810.1 合同价格形式3810.2 计量3910.2.1计量原则3910.2.2计量周期3910.2.3总价合同的计量3910.4支付账户4214、1. 验收4211.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4211.2竣工验收4211.3 施工期运行4511.4 竣工退场4512. 竣工结算4612.1 竣工结算申请4612.2 竣工结算审核4612.3 甩项竣工协议4712.4 最终结清4713. 保修4813.1 工程保修的原则4813.2 质量保证金4913.3 保修4914. 违约5114.1 承包人违约5115. 不可抗力53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53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53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5315.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5416. 保险5516.1 55其他保险5516.2持续保险5516.3 保险凭证5516.4 通知义务565、17. 索赔5617.1承包人的索赔5617.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5717.3发包人的索赔5717.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5717.5 提出索赔的期限5818. 争议解决5819. 其他事项58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591. 一般约定591.1 词语定义591.2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591.3 联络601.4 交通运输601.5 知识产权611.6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612. 发包人612.1 发包人代表61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623. 承包人62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623.2 项目经理633.3 承包人人员643.4 分包66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6636、.6 履约担保664. 监理人67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675. 工程质量685.1 隐蔽工程检查686. 安全文明施工687. 工期和进度697.1 开工697.2 工期延误697.3 提前竣工的奖励708. 材料与设备70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708.2 样品70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9. 试验与检验7110. 变更7110.1变更的范围7110.2 暂列金额7111. 价格调整71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7112.1 合同价格形式7113. 验收73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313.2 竣工验收7313.3 竣工退场7314. 竣工结算7414.1 竣工结算申请77、414.2 竣工结算审核7515. 质量保证金7516. 争议解决7516.1仲裁或诉讼75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航材库房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航材库房综合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xx市xx区xx白云国际机场北区空港北一路5号 。3.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库房屋顶防水层翻修工程、库房零星改造工程、库房整体翻修改造工程、航材库8、区钢结构电车充电棚。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库房屋顶防水层翻修工程、库房零星改造工程、库房整体翻修改造工程、航材库区钢结构电车充电棚进行改造,建设相关配套工程等。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9、;(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总价包干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10、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xx市白云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11、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本页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12、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13、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14、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6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7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15、目负责人。1.1.2.8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16、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17、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1.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18、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19、,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20、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3.2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21、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22、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23、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包括部24、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施工图等,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25、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发包人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承包人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26、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交通运输1.9.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9.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27、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9.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28、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9.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29、,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30、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0.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但无须31、调整合同总价:(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32、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33、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发包人代表权利限制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利做如下限制:对于因重大工程变更、方案调整及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所引起的调整,发包人代表无权单独做出决定,必须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程序,经审查后方可实施。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34、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35、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36、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37、,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38、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48小时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39、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40、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41、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42、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6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43、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44、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45、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46、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18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7、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5.2.1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48、.2.2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49、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50、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51、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1.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52、的要求。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53、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54、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55、。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56、人承担该措施费。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57、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由于发包人原因,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58、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由于承包人擅自占用土地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由于承包人原因对发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59、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60、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61、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2 施工进度计划7.26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63、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64、起算。7.4 暂停施工7.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4.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4.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4.1.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4.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65、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4.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18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4.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66、,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4.6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4.7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8. 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1.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67、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2承包人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68、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3.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69、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4.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4.2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70、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暂列金额本合同不设置暂列金额。10.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0.1 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10.2 计量10.2.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71、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2.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0.2.3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合同的分解和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总价合同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9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72、际完成的工程量。对其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0.3工程进度款支付10.3.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0.2.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0.3.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73、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3.2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3.3 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0.3.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0.3.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10.3.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74、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18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28天内完成支付。(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0.3.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75、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3.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一共两期(首期支付须满足条件:经发包人核准已完成施工进度及已完成工程量均超过施工计划总进度的50%及总工程量的50%),应为第10.3.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76、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0.4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1. 验收11.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1.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77、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1.2竣工验收11.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1.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78、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79、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80、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11.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1.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81、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82、的违约责任。11.3 施工期运行11.3.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3.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进行修复。11.4 竣工退场11.4.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83、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1.4.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 竣工结算12.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84、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2.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85、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86、复核,或按照第18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2.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2.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2.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2.4 最终结清12.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87、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2.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88、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18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3. 保修13.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3.2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3.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89、(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2)种方式。13.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保留经发包人核定的施工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工程保修期满后28天内经发包人、使用方认定满足使用要求后返还保修金的100%(不计利息)。13.3 保修13.3.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90、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3.3.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3.3.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91、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3.3.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3.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92、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4. 违约14.1 承包人违约14.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5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93、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4.1.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4.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4.1.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94、,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4.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95、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8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96、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18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97、关资料。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5.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5.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98、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5.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99、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6. 保险16.1 其他保险除100、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6.2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6.3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6.4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发包人。17. 索赔17.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10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7.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102、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17.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以以下程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103、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7.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8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7.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2.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104、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2.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8. 争议解决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9. 其他事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与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产生冲突,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履约依据。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05、1.2.4监理人:名 称: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2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2.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1份工程图纸。1.2.2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通用合同条款7.1.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7.2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贰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文件 ;1.3 联络1.3.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106、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3.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xx白云国际机场北区横十路南航机务工程部4楼430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4 交通运输1.4.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以及xx白云国际机场相关管理规定。1.4.2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4.3超大件107、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1.5 知识产权1.5.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5.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5.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6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不108、予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2.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于因重大工程变更、方案调整及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所引起的调整,发包人代表无权单独做出决定,必须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程序,经审查后方可实施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日。2.2.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109、工资料的内容: 施工竣工图纸、材料合格证明以及双方约定的竣工材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贰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及电子版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及每日在施工现场的要求: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按照投标文件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110、承包人负责合同履行,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监理及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应全程在施工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管理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委派专人负责航材库区通行证件的保管与发放,每日施工人员撤离前,必须按照发包人管理规定上交进入航材库区证件。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现场1天以内(含1天),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任命其他项目管理班组中适合的现场管理人员代理;若暂时离开现场2天以上(含2天),需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111、批准,并任命项目管理班组中适合的管理人员代理现场,否则,每发现一次从履约保证金内扣除1000元,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管理人员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因此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中标后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将承包人列入南航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及南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112、理,承包人必须在7日内执行,如超过7日,承包人仍未执行,则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将其清理出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更换的项目经理需要与投标时项目经理同等资质及同样项目经验。)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主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完全符合投标文件中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承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3日内将材料报送给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办理相关入场施工手续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113、的20%支付违约金,并将承包人列入南航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及南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现场1天以内(含1天),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任命其他项目管理班组中适合的现场管理人员代理;若暂时离开现场2天以上(含2天),需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并任命项目管理班组中适合的管理人员代理现场。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中标后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中114、管理人员,如承包人擅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将承包人列入南航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及南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从履约保证金内扣除1000元,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管理人员或解除施工合同;发包人因此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3.4 分包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全程禁止分包、转包,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分包、转包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或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30%支付违约金。115、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更换或补齐,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或丢失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更换或补齐,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6 履约担保3.6.1 承包人是否提供116、履约担保: 是 。3.6.2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保证金 。3.6.3 缴纳金额:中标金额的5%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3.6.4 缴纳时间:中标通知书送达后7个日历日内;3.6.5 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6.6 履约金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施工单位(无息);3.6.7 其他:(1)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发包人可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偿金或违约金;(2)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其他条款时,承包人117、按本条款的担保义务不变。(3)履约保证金需按照合同协议书中第五条中开票信息所记载的开户行及账号发包人提供的账号缴纳。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从下达开工令到项目竣工验收)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认真进行监理工作,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框架合同约定履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118、: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框架合同约定执行。5. 工程质量5.1 隐蔽工程检查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6. 安全文明施工(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人员需遵守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及机场管理区相关证件管理规定 。(3)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守发包人关119、于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文明施工相关管理规定。(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7.1 开工7.1.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图纸交底会后5个日历日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图纸交底会后5个日历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1.2开工令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后的 5天 内签发开工令。7.2 工期延误7.2.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签约合同价的120、千分之一。(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 。(3)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经通知后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按约支付违约金,且无须返还履约保证金。(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由于工程延误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该笔款额由承包人提出,经第三方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造价核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3 提前竣工的奖励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8. 材料与设备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均由承包人承担 。8.2 样品8.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121、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如监理认定需第三方检测的材料,经发包人批准,将样品送至发包人认可的由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或同级别的检验机构检验,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122、约定: 均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2 暂列金额不设暂列金,本款不适用。11. 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本款不适用。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1、总价合同。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123、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0.2.3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一共两期(首期支付须满足条件:经发包人核准已完成施工进度及已完成工程量均超过施工计划总进度的50%及总工程量的50%)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124、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13.2 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验收单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125、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日历天应按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13.3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验收单后3天内撤离 。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结算书:结算书各专业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施工合同范围施工为依据编制部分;第二部分以补充协议范围施工(包含未签订补充协议但有委托施工函的项目)为依据编制部分,综合单价原投标书有的在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汇总表内的备注栏内明确,综合单价原投标书没有的在结算书中附综合单价分析表、子目工料机分析表,用电126、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127、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 。14.2 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审核: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后5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资料后,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如发包人对竣工资料有异议,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15.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经发包人核定的施工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工程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经发包人、使用方认定满足使用要128、求后返还保修金的100%(不计利息) 。16. 争议解决16.1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xx市白云区 人民法院起诉。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履约担保格式附件7:暂估价一览表附件8:廉洁合作约定书附件9:保密协议附件10: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线索受理联系方式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129、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xx航材库房综合改造工程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130、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相关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131、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132、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附件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附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附件6:履约133、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134、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附件7:7-1:材料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7-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7-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小计:附件8:廉 洁 合 作 约 定 书甲方: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本着合法交易、公平公正、互利共赢原则,为建立并巩固长期合作关系135、,保障合作的规范与廉洁,双方就廉洁合作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一、定义与名词解释:下列用于本约定书的文字,除依据其文义需做另外的解释外,均依本条要求解释:(一) 甲方:除作为本约定书主体外,本约定书所指甲方包含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二) 乙方:除作为本约定书主体外,本约定书所指乙方包含乙方及其关联企业;(三) 利害关系人:指一方员工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或有利益往来的亲友;(四) 关联企业:如一方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至少存在一种或多种如下关联关系的,则该两个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关系”是指一方与另一企业存在如下关系的一种或多种:1、 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136、份总和达到5%或以上的;2、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5%或以上的;3、 一方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或者相反情况;4、 一方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或者相反情况;5、 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 一方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或者相反情况;7、 一方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控制的,或者相反情况;8、 对一方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137、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家族、亲属关系等);9、 持有上述第1-8项所述企业5%以上(含)股份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为员工激励、持股计划、股权投资而设立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上述第1-8项企业股权的股东; (五)不正当利益: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公司制度的利益,以及要求甲方提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公司制度的帮助或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向甲方员工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承诺或给予“酬金”、“回扣”等任何形式的现金、有价物品或应由其个人自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及其它娱乐活动、食宿、健身、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2、 向甲方员工或利害关系人138、提供各种形式劳务报酬、提成、经营分红等;3、 向甲方员工或利害关系人以结婚、生日、丧葬等名义赠送礼金;4、 向甲方员工或利害关系人以不合理的低价或免费借用金钱、汽车、房屋等财物,或以不合理的高价从甲方借/租入金钱、汽车、房屋等财物;5、 与甲方员工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含金钱性质的棋牌娱乐类活动、赌博性活动;6、 为甲方员工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持股(含干股、暗股,不含证券市场小宗交易)、顾问、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等机会或便利;7、 利用甲方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便利为乙方谋取交易机会;8、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职业道德从甲方或通过甲方获取利益的情形。(六)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是指南航集团记录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企业的139、汇总名单,被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依据限制交易认定等级在相应限制期内不得与南航集团各单位进行业务合作。二、乙方违反以下行为要求时,甲方有权按照本约定书第五条违约责任进行处理:1、乙方声明并保证因与甲方签署或履行协议而提供给甲方的全部信息、材料是真实、完整、正确、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虚假、欺瞒、伪造。2、乙方保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尤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一旦发现有任何涉及甲方的商业贿赂行为,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进行查处和整改。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允诺向甲方员工或其利害关系人发生任何不正当利益往来。4、乙方承诺不恶意诽谤、诬告、陷害甲方员工或其它竞争对手140、。5、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不得发生其他形式的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或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或其它可能造成甲方员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或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行为。6、乙方声明在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及合作终止后3年内不对甲方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员工等)采取任何手段使其离开甲方到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乙方客户单位工作或任职。三、甲方权利义务1、禁止甲方员工与乙方发生任何不正当利益往来,如发现此类问题,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提供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2、甲方鼓励乙方举报甲方员工违规行为,甲方承诺对乙方的举报严格保密,并及时予以查实和处理。3、甲方有权对不正当利益行为进行调查,情节141、严重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4、若甲方发现乙方或其业务合作伙伴可能存在已违反或将违反本约定书的情形,甲方有权对乙方就该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检查;同时甲方有权就双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就合规政策、培训和监督进行问卷调查;监测交易以发现可能的商业贿赂迹象;检查乙方与甲方之间业务协议中涉及的活动和/或因此开展的活动的政策方针、流程、账簿和记录等。四、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确认知晓双方签署本约定书的目的,理解甲方对双方廉洁合作的重大关切,明白违反廉洁行为的后果,同意定期向乙方公司员工宣传贯彻,并遵照执行本约定书。2、乙方承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向甲方及其关联142、企业员工提供任何不正当利益。3、如乙方员工为甲方员工的利害关系人,乙方应将该事实立即披露给甲方。4、乙方应当拒绝甲方员工任何形式的向乙方谋求、索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并及时向甲方举报甲方员工的违规行为。5、乙方在接受甲方调查和审计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提供虚假材料。调查后,不得推翻已经认可的调查事实。6、乙方承诺对甲方调查和审计的内容进行保密,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就调查事件对外发表言论。乙方更不得应非甲方外的第三人要求出庭作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出庭除外)。7、乙方深刻理解违反廉洁合作行为的危害性,在此确认本约定书条款已经过审慎阅读,认可本约定书约定的赔偿金额合理,不会以任何理由143、向任何机构申请调整。五、违约责任1、若乙方违反本约定书任一约定的,乙方同意按不正当利益的十倍,或上一年度(即从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约定书约定之日起的前12个月)交易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以金额高者为准),但是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有权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赔偿金。2、若乙方违反本约定书任一约定的,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有权解除与乙方的相关交易协议,将乙方纳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不承担任何责任。3、乙方基于本约定书约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影响乙方依相关具体交易协议而承担的责任。六、举报方式乙方可通过以下方式直接向甲方举报:邮寄地址:【xx市144、新白云国际机场北工作区机务工程部大楼905室】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直接向乙方举报(以下内容乙方自愿填写):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邮寄地址: 七、其它约定1、本约定书系双方之间因具体业务所签订的合作或业务协议(下称“主协议”)附件之一,无需双方另行签字盖章。本约定书自主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双方合作开始之日,不因双方业务合作终止、协议终止或解除而失效。2、本约定书独立于主协议存在,不因合作或主协议的无效、终止、解除而无效、终止、解除。主协议的相关约定与本约定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约定书为准。3、双方应协商解决因本约定书导致的争议,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附件9: 保密协议145、甲方: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一、制定依据甲、乙双方在合作交流过程中,可能接触或知悉对方未予公开的涉密信息及其载体。现为保护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合作双方关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二、涉密信息的定义本协议所指的涉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实用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属合作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2)设计、程序、产146、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3)涉及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关键及核心数据信息。(4)任何含有或源于其他涉密信息的材料和信息,或在涉密信息基础上加工处理后形成的材料和信息。(5)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三、涉密信息的提供合作双方在提供涉密信息前,须签订本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保密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由合作双方指定专人负责涉密信息的提供及保管,并做好交接记录。记录时要对涉密信息的明显特征做好登记,如涉密信息的标题、编号、数量、页数、提供日期等。四、涉密信息的使用1.未经书面同意,乙方严禁擅自复制、留存甲方提供的涉147、密信息。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涉密信息的知悉人员名单,知悉人员范围增加或变更须经甲方同意,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突破名单范围。3.获取合作方的涉密信息仅限于本次合作项目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被无关人员知悉。4.获取的涉密信息应存放在安全的场所,妥善保管。五、涉密信息的归还双方合作结束或终止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交接回收涉密信息,并在登记本中逐条核销,登记本交予所在单位保密部门留存备查。六、涉密工作成果的保护合作结束后,因使用涉密信息而产生的工作成果或该工作成果涉及涉密信息,在所依据的涉密信息解密前,乙方要严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对外公开涉密工作成果。七、义务 乙方应督促涉密信息知148、悉人员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如有人员违反本协议,无论故意或过失,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正在发生的违约行为,并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甲方,防范扩散风险。八、违约责任违反本协议条款造成泄密或潜在泄密后果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并保留对后续潜在后果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九、后续保密责任双方合作结束或终止,在上述涉密信息解密前,乙方仍需遵守本保密协议条款,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十、争议解决 任何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向xx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149、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十二、附则本协议系双方之间因具体业务所签订的合作或业务协议附件之一,无需双方另行签字盖章。附件10: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线索受理联系方式为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当事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应付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可通过如下渠道反映:一、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联系人:企划财务部 朱庆忠联系电话:020-28220565电子邮箱:zhuqz 二、xx航空集团有限公司/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行政管理部 刘云波联系电话:020-86132223电子邮箱:NHX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