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国际交流区道路景观提质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9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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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14501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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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名称:国际交流区道路景观提质项目 发包人:xxxx国际会展中心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人: 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 签订地点:xx市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国际会展中心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国际交流区道路景观提质项目。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xx市会展新城会展片区国际交流区已建成的7条道路和1条旁侧绿带,共约10公2、里,分别是滨河东路(劳动路-向荣北路)、敢胜路(劳动东路-向荣北路)、金桂路(劳动东路-滨河东路)、高塘坪路(劳动东路-滨河东路)(含部分绿化带)、支路八(劳动东路-敢胜路)、向荣路(劳动东路-滨河东路)、劳动东路(高塘坪路-向荣北路)以及劳动东路(滨河东路-向荣北路)旁侧绿带(不含滨河东路-金桂路段南侧绿带)。设计内容为部分破损车行道路面翻新,人行道及慢行道铺装、行道树及树池、绿带、城市家具及附属设施提质,景观界面及重要门户节点的提质等。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xx县xx镇。5.工程投资估算:约15700万元。6.工程进度安排:2023年9月启动工程建设,2024年6月完工(最终以发包人实际3、进度安排为准)。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国家、xx省、xx市及发包人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园林绿化、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设施、照明设施、城市家具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以及以上各个专业深化设计等。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含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方案设计(含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包括各阶段相应的正式报批报建材料、纸质文本、三维漫游模型、CAD、PPT、PDF等无加密电子文件等,完成各阶段相关报批报建工作及后续服务。4.设计依据:立项批复,上位规划,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家、省、市规定,本片区4、专项规划、导则以及周边开发情况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3年4月30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3年7月31日。发包人保留设计周期调整的权利,设计周期调整后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本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增值税为 元,税率为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未支付款项按新规定执行)。具体合同价格形式如下:固定优惠率。依据投标优惠率,具体设计收费依据及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5、6,合同最终金额以发包人主管部门审定为准。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根据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6、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xx县xx镇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均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时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设计人执肆份。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7、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8、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9、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10、,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12、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根据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13、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14、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15、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16、合同价中已经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18、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不正当地使用。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不正当地使用。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是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19、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是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20、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 支21、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2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23、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24、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根据25、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26、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 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 联合体3.527、.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根据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28、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29、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30、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文31、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32、。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33、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是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34、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35、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36、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经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根据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37、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38、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根据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39、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40、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41、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经获发包人同意。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根据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42、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43、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根据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44、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45、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 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46、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47、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是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 进度款支付10.4.1 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48、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根据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49、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50、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51、责任与保险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根据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52、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是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是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53、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经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经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54、,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55、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56、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57、,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58、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经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59、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经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经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60、议解决17.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61、,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经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62、.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63、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与澄清、招标上限值公示、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说明、通知、纪要等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以及书面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包括但是不限于提供专业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64、范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xx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1.4 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xx省、xx市及发包人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65、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以电子邮件方式作出通知时,当邮件达到对方邮箱时,视为送达。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66、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保密期限:保密期限自合同服务期满3年后。2.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是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67、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延长的设计周期,但是设计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负责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成果审查。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发包人处理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全部事宜,但是涉及发包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如: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索赔、合同价款审定与支付,以及其它涉及加重发包人义务、减少发包人权利,或减轻、免除设计人责任的事项)应另行经得发包人盖章确认。除发包人代表外,其它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均无权代68、表发包人,发包人代表超出权限或违反程序确认的有关事项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 发包人决定2.3.2 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2.3.3 在阶段审查或工作检查中,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发出改正、停工的指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及损失等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如设计人的部分设计工作不符合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及发包人相关要求的,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设计人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就该部分工作另行指定其它单位完成,费用由设计人承担,由发包人从本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应得设计费用中直接支付给第69、三方,设计人对此不得持有任何异议。3.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3.1.3.1 设计人应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设计人工作人员在进行外业工作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设计人应负责由此而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3.1.3.2 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将设计文件或中间资料按规定的格式(含各类报批报建的表格)和时限报送至发包人主管部门、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70、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执行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以及与工程技术相关的外部协调,直至设计文件满足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并获得其下达的行政许可或批复文件时止。3.1.3.3 设计人应对设计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对设计文件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与适应性负责,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不减少设计人的以上所有责任。3.1.3.4 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或影响运营质量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及方法、计算结果等,以便发包人或建设行政管理单位在必要时使用其它程序进行验算。设计人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71、3.1.3.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3.1.3.6 在设计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应派驻设计代表,准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会议,负责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进行书面的设计技术交底、对于图纸会审提出的问题,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应书面逐条予以回复(统一按湘质监统编的标准表格填写,并签字盖章);同时应书面回答并处理施工现场提出的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参加中间验收、单项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服务工作。对于一般问题设计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到发包人办公场72、所或工地的时间限时为24小时;而对于影响到结构安全或质量事故的处理的,不得超过4小时到达。设计人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书面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因设计变更引起图纸修改时,设计人应尽快重新出图以便施工单位及时做到按图施工,否则按照专用条款第14.2.2条违约处理。3.1.3.7 设计代表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如施工实施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设计人应书面向发包人反映,以便问题及时解决。3.1.3.8 设计人应及时审核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专项设计及施工承包方完成的施工深化设计(若有),并出具经签字盖章的审核意见,直至满足项目整体设计要求73、。3.1.3.9 除上述要求以外,设计人还应接受发包人的合同履约评估。评估结果与设计费用挂钩,履约评估周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考核标准详见附件7:设计单位履约评估表)。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74、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3.3 设计人人员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设计工作内容。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75、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3.5 联合体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4.工程设计资料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但是不增加设计费用。5.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2.1.1 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限额设计。(1)方案设计阶段,发包人根据项目规模、定位等确定估算目标成本,设计人根据确定的目标成本进行限额设计,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结构、材料、设备等选型时,要结合考虑建造、购置成本和运营成本,争取76、综合经济效益最佳;(2)已经完成方案设计的,发包人根据方案设计确定限额设计目标成本,具体限额设计的目标成本、单方造价及主要含量指标要求如下:序号类别单位限额设计控制指标备注一目标成本万元二单方造价指标元/m22.1一级指标元/m2/2.2二级指标元/m2/2.2.12.2.2三主要含量指标3.1钢筋Kg/m2/3.2混凝土M3/m2/3.33.4(3)设计人有权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合理调整本合同限额设计要求的意见,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再组织相关设计工作;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超过本合同限额设计要求,发包人有权请求设计人重新设计或优化设计,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由设计人负责承担。(4)设计人应遵循“估77、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5.1.2.1.2 设计应能够预见工程行为,规范工程行为,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工程的实施条件和实际可操作性,选用合理经济的设计方案。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详细工艺要求或工作步骤,确保工程能保质、保安全地按设计实施。5.1.2.1.3 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5.1.2.1.4 设计人负责提供本项目工程质量及监测检测方案,其编制费用含在总价内,不再另行计费。578、.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国家、xx省、xx市及发包人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发包人不承担增加的设计费,但可同意设计周期适当延长。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根据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标准执行;5.3.5 79、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设计使用年限。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三天之内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各阶段(方案、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提交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未提出答复意见的,不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设计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予以确认。6.2 设计人开始工程设计的时80、间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不受预付款支付时间的约束。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予以答复的,不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经被发包人批准,设计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予以确认。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发包人只给予设计周期延长,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原81、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但是不增加设计费。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此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但是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根据复工通知要求复工。设计人如因复工增加了设计工作量,发包人也不再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82、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发包人亦不另行支付因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而产生的设计赶工费用。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设计人除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合同及各项标准要求的书面设计文件、计算书等资料外,还应向发包人提供与设计文件83、一致、可编辑的电子版(包括但是不限于PDF、CAD等格式,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要求)的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10份。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30天。发包人未在上述审查期限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不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做出审查结论。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1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以审查主管部门要求为准,根据发包人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及时报审 。发包人负责组织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会议费用由设计人承担。84、8.5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由发包人承担,但是发包人不承担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代表驻场服务。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85、。9.2 设计人应当在施工单位进场至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成期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发包人如需要设计人在该时限外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设计人应全力配合,且发包人不再另行向设计人支付现场配合服务相关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 合同价格形式(1)固定优惠率合同依据投标优惠率,具体设计收费依据及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6,合同最终金额以发包人主管部门审定为准。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预付款的比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预付款。10.3.2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时间:设计人提供预付款担保(附件9)后(备注:根据项目规模设86、定是否需要设计人提供预付款担保),收到保函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设计费,不再扣回。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与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等值的独立保函,自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时起至预付款全数扣回为止,且经发包人同意后20天内退还预付款保函。10.4 进度款支付10.4.1 发包人应当根据如下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方案设计(含可行性研究)经有关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30%。(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并获得批复后30个工作日87、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按批复概算计算后设计费的的50%。(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按批复概算计算后设计费的的70%。(4)该项目设计的全部内容在发放工程开工报告(或开工令)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按批复概算计算后设计费的的80%。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设计费结算和支付调整:(1)本设计合同服务结束后,履约评估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则按本合同约定方式100%结算设计费,结算书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结算设计费的97%,余款在88、项目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结清。(2)本设计合同服务结束后,履约评估分值在90分以下,设计人认可最终按本合同约定计算方式的95%作为结算设计费,结算书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结算设计费的97%,余款在项目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结清。10.7 其他支付约定(1)发包人向设计人付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约定书相一致,并配合发包人对发票真伪的查验,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设计人开具的发票票面信息有误、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设89、计人需依法向发包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税款、罚款及相关损失等)。(2)若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则对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前已完成支付的业务,对应税额不予调整。对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后需要支付的业务,设计人应按新的税率向发包人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3)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及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包括但是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均已经包含增值税。(4)发包人采取包括但是不限于汇款/支票等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重大修改时,以致造成初步设计概算重新90、批复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设计人减少的工作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设计人应予以认可,并配合签订补充协议。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不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91、计周期的要求,设计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 设计人 需 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外属发包人所有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永久使用 。13.3设计人应保证其92、向发包人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及设计人为实现该成果所使用的必要方法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发包人因使用设计人提交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的,设计人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为此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承担 。14.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请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如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全额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及其他款项;设计人已经开始设93、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的工作量及相关规定完成结算后支付相应设计费。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向设计人支付其他任何赔偿费用。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经设计人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无正当理由不能在合理时限内及时足额支付设计人设计费的,设计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金额及逾期天数计付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逾期金额逾期天数)。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94、起360天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为设计人已经完成工作量办理结算,费用确定后及时支付设计费。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合同签约价20%的违约金;同时若设计人未开始实质性设计工作的,还应全额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若有)及其他款项;若设计人已提交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阶段性设计成果且发包人决定继续采用设计人成果的,可根据设计人已提交设计成果计算设计费并按90%结算清算。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合同签约价2的违约金。设计人逾期交付95、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 14.2.3 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的损失赔偿方式:设计人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支付赔偿金。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合同签约价2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4.2.5 设计人应及时提供施工阶段的现场设计服务,设计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现场或以传真的形式答复相关设计问题,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2万元/次。14.2.6 设计人不得与施工单位等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否96、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合同签约价2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设计人丧失承揽发包人后续设计资格。14.2.7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合同签约总金额10%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违约金。14.2.8 设计人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若存在泄密行为的,设计人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信息泄露的扩大化并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14.2.9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经发包人催告后设计人仍未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97、元/次,设计人逾期超过10天以上仍未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设计人退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要求设计人支付合同签约价20%的违约金。14.2.10 本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出现违约时,还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是不限于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14.2.11 发包人有权从合同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设计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结算款不足以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的,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追偿。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合同解除 16.2 有下98、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暂停设计期限已经连续超过360天;(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经无必要;(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该合同解除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支付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而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合同99、解除后180天内。17.争议解决17.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7.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 无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100、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5.设计进度表(另册)6.设计费收费标准7.设计人设计阶段履约评估表(样表)8.设计变更责任划分确认表(样表)9.预付款保函(独立保函示范文本)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 本工程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园林绿化、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设施、照明设施、城市家具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以及以上各个专业深化设计等。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方案设计(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设计人应与发包人及相关利害人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负责项目进度控制,按照各阶段相关深度要求编制文本,配合发包人内部审查,制101、作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报批文件,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等一切对外关系的协调,以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及其他相关工作要求,办理工程所涉及到相关部门的许可批文及备案手续,提供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相关咨询工作。1.方案设计阶段(含可行性研究)按照方案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方案设计文本及图纸、估算。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标准进行论述及说明,提出符合该阶段要求的工程配套方案,按甲方确定的资金筹措办法进行经济评价,提出明确的研究结论和意见,并按相关要求对工程建设的其它相关问题给予必要的说明。完成该阶段的发包人内部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及其他相关工作2.初步设计阶102、段按照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本及图纸,编制项目概算文本,完成该阶段的发包人内部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及其他相关工作。3.施工图设计阶段按照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编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并达到可指导工程实施的深度要求,完成或配合完成该阶段各类专项审查审批工作。4.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施工及后期深化设计满足设计要求;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市103、政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若有)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场地地形图1设计开始前2相关市政道路图纸1设计开始前3相关专项规划、导则1设计开始前456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备注1方案设计年 月 日提供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间须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2可行性研究报告年 月 日3初步设计年 月 日4施工图设计年 月 日注:(1)设计人除应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图纸、资料、文件外,还应向发包人提供与设计图纸文本一致、可编辑的电子版(包括但是不限于PDF、CAD等格式,104、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要求)的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2)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根据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标准执行,同时应符合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份数,设计人按成本价另收工本费;(4)因设计成果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而发生的修改,设计人不另收取任何费用。(5)交付地点: 发包人办公所在地 。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序号姓名岗位职务资格证书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附件6: 设计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一)取费依据1.可研报告编制费执行xx市财政评审中心工程建设其他费计费指南(长财评综202105、214号)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为0.7,附加调整系数为0.8。2.根据xx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其他费用计费标准(第一批)(2022年修订版)(长城发发202296号)文件规定,设计费执行xx市财政评审中心工程建设其他费计费指南(长财评综202214号)收费标准下浮5%,专业调整系数取1;工程复杂程度为级,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附加调整系数取1.0。设计各阶段工作量比列,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10%:40%:50%。3.投标优惠率:项目投标浮优惠为 %。(二) 计费基数1.可研报告编制费计费额为经批复的估算总金额,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其他费用计费标准(第一批)(106、2022年修订版)(长城发发202296号)文件,采用直线内插法确认计费基价。2.设计费计算基数按项目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三)结算原则1.可研报告编制费=计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95%(1-投标优惠率)2.方案设计费=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方案阶段工作量比例95%(1-投标优惠率)3.初步设计费=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初步设计阶段工作量比例95%(1-投标优惠率)4.施工图设计费=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附加107、调整系数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量比例95%(1-投标优惠率)项目总设计费=可研报告编制费+方案设计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注:设计费结算应结合合同相关条款一起理解。第 79 页 共 79 页附件7:设计单位履约评估表(样表)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评估项目评估内容及要点评估标准分值评情况评估情况备注情况自述得分评估结果得分1设计团队人员履约:项目负责人或主创设计师、专业负责人是否有调整,若有调整是否与发包人充分沟通并征得同意。设计人更换设计团队成员应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创设计师扣5分/人.次,专业负责人扣2分/人.次,分值扣完为止。102设计进度设计进度完成情况。1、因设108、计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各阶段成果文件未能按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进度计划及时交付的,按延误时间扣1分/天,扣完为止;2、因设计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各阶段成果文件反复修改而影响设计进度计划完成的,按延误时间扣1分/天,扣完为止;3、设计人的设计变更文件未及时提交而影响工程进度的,一经证实,扣0.5分/天,扣完为止。103设计管理设计质量管理记录,如设计质量检查表、设计质量评定表等;设计人应对设计成果全面负责,过程资料有证可查,如查实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与施工单位串通牟利的行为,扣10分/次,情况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0相关会议记录;设计成果内部评审记录;设计任务通知单、发包人设计意见或沟通文件存109、档。4设计质量国家和地方规范执行情况;1、因设计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各阶段成果文件超可研或超概算的,扣20分/次,并责令无条件限期改正;2、因设计人的成果文件错误导致工程施工变更等严重后果的,视工程因此蒙受的损失大小确定违约金,扣220分/次,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3、因设计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深度、技术等不满足要求,导致方案审查会、初步设计审查会、重大专项审查会、施工图审查等没能通过,扣10分/次,并需承担二次审查的相关费用;4、因设计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深度、技术等不满足要求,导致规划报建、消防报建、人防报建等没能通过,扣10分/次;5、设计人提供的施工图阶段正式成果,经发包人审查110、发现有不满足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考核扣1分/条;6、设计人提供的施工图阶段正式成果,经发包人审查发现有不满足片区规划、要点蓝线、现场实际条件、节能、绿建、消防规范、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扣0.5分/条;施工图阶段正式成果“错、漏、碰、缺”的,扣0.1分/条; 7、以上分值扣完为止。60公司标准执行情况;设计成果满意度:是否充分了解公司产品功能定位和效果要求,设计成果是否能够全面表达发包人产品功能定位;图纸及技术资料规范程度。设计变更率1、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累计金额超过建设项目金额每增加1%的,扣2分;2、以上分值扣完为止。5服务配合对发包人合理修改建议的配合情况。1、设计人不按发包人的111、要求派员参加技术交底、技术论证会、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的,扣1分/次;2、设计人对发包人提出的现场服务要求24小时未响应的,扣1分/次;3、设计人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服务,扣0.1分/次;同一事情三次及以上未按约定到场的,扣1分/次; 4、上述分值扣完为止。10合计100附件8:设计变更责任划分确认表(样表)项目名称设计人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变更金额(万元)对应合同金额(万元)责任划分说明设计人意见使用单位意见附件9:预付款保函(备注:以下为独立保函参考文本,签署合同时替换成正式版本) 编号: 申请人: 地址:受益人: 地址: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112、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113、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后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114、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保函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同意向受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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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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