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中学段人行立体过街设施项目工程施工合同(22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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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13516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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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 xx路xx中学段人行立体过街设施项目工程地点: xxxx新区xx区 发 包 人: xx市xx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2023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xx市xx区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xx市xx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xx路xx中学段人行立体过街设施项目 。2.工程地点: xxxx新区xx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x2、x发改投【2020】124号 。4.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5.工程投资: 工程概算总金额1017.28万元 。6.工程内容: 本项目位于xx路与潇湘北路交汇处西侧包含钢结构天桥工程、绿化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土石方工程、综合管线工程等。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7.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至保修责任期阶段全过程。发包人有权对承发包范围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发包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签署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按通知开工日期及合同工期顺延计算。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 210 3、天(开工计算时间以甲方发出开工令起),为开工之日至工程全部完工之日止的总工期。关键工期节点要求:开工后90天内完成桩基部分,开工后180天内完成主体结构,开工后210天内完成装修及附属工程。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一次性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达到国家规定质量评定“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本合同不含税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增值税为 元,税率为 9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未支付款项按新规定执行),其价税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其中:(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4、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3)专业工程/分部分项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5) 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承包人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电话: 。技术负责人: ,电话: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3.发包6、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承包人承诺本合同工程款专用于本项目建设,并保证执行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2023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xx市xx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且由双方均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时生效。 十7、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六 份,承包人执 四 份。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名)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 195 页 共 215页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8、.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9、”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根据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10、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11、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12、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是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13、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根据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根据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14、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5、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是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是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16、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17、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18、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经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19、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20、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根据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21、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22、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23、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1.10.1 出24、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根据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25、,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26、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是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27、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是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是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28、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经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29、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根据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是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30、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31、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32、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根据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33、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34、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35、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根据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6、;(9)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37、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是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38、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39、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40、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41、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根据第42、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是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43、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根据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44、制管理,包括但是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45、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46、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47、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是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 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48、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49、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是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50、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根据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根据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 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根据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52、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根据53、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 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 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54、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是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55、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56、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根据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根据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57、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根据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58、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经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59、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60、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根据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61、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62、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63、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64、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65、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66、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67、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是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68、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根据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69、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70、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 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71、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72、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73、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根据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是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74、,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是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75、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根据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76、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根据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77、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根据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根据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经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78、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根据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 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79、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80、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根据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根据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81、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根据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82、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83、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84、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85、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86、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87、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8、。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根据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根据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89、并承担相应费用。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0、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91、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 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92、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根据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9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根据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是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 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94、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 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95、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根据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根据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是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96、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根据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根据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 承包人的97、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根据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 变更引起的98、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根据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 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根据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99、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根据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根据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100、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101、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经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根据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102、)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根据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根据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103、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104、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经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105、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根据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106、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根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107、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是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8、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根据省级或行业建109、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110、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111、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是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112、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113、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是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根据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114、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根据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115、20日至当月19日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116、量支付的,可以根据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是合同价款根据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根据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117、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经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根据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根据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118、申请单,并附上已完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根据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119、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根据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经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120、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经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根据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121、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122、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123、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是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 竣工验收13.2.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经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经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经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 竣工验124、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12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经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根据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经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根据本项约定组织126、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 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127、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128、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129、要求,但是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130、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13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根据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经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132、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经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经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经拆除,场地已经进行清理、平整或复133、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经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经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134、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经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135、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经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136、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根据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根据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137、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138、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经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139、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是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140、起开始计算。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是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141、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142、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143、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144、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根据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145、损坏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是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经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是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46、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是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147、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148、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149、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经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根据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根据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150、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经根据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15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152、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经提供的材料、工程153、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根据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154、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155、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经完成的工程应当根据合同约156、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57、)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根据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根据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经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经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158、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159、.2.1 发包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160、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经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161、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 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162、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163、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根据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 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164、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165、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经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166、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经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167、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168、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中标后,承包人的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列入合同附件一,承包人报价中的清单单价即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结算的依据。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与澄清、招标上限值公示;投标文件、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投标补充资料;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合同文件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69、.2.4 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以发包人批准的书面意见为准。1.1.3.9 永久占地: 以发包人批准的书面意见为准 。1.1.3.10 临时占地: 以发包人批准的书面意见为准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xx省、xx市、xxxx新区以及xx城投集团170、发布或者实施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补充协议(如有);(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6)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它合同文件。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向承包171、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生效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承包范围内各专业施工图纸,工程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所有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套。承包人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工程有关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1.6.4 承包人文件 1.6.4.1 承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1)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工程款支付申请等。(2)承包人在施工中产生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进场前实测地形、标高、纵、横断面图;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专项安全172、施工方案;施工完工后的实物位置、尺寸与施工图比较,产生了变化而引起局部的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各种隐蔽工程资料;其它的相关技术经济资料。1.6.4.2 承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要求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事项发生前后15天内。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一式六份,电子文档二份。资料内容有工程说明书、图纸、计算书、设备安装图及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等资料。承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要求:文字、表格编辑软件采用WPS office软件,其中的经济分析表格应当采用Excel。进度横道图采用WPS Project。绘图软件采用AutoCAD版本。文字报告统一采用A4纸张,图纸采用标准的尺寸。声像资料按xx市城建173、档案馆的有关要求提供。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技术资料时间:7天内。1.8 严禁贿赂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附件2廉政责任协议书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应严格根据投标文件中关于党建工作的预案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的承诺书、廉洁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若有)落实到位。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将可能获得或已经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有权对前述超过合同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或主张承包人退还,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174、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1.10 交通运输1.10.2 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根据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期间场外道路通行权和取得修建场外临时交通设施的权利,其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场外临时道路建设费用和临时租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临时道路及交通设施的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仅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自行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175、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还应对临时道路及交通设施的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在建临时道路时,应满足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要求。除承包人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建场内临时运输主干道路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176、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1.5 承包人应确保其采购的材料、设备,及施工过程不存在权利瑕疵或侵权情形,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样品、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仅为监督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视为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承包人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是不限于赔偿金、诉177、讼费、律师费等。1.12 保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等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或不正当地使用。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不正当地使用。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和现场进行核查和踏察,如发现差异,应在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12.1 项有关约定。(2)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执178、行专用合同条款第12.1 项有关约定。2.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相关许可、批准或备案,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任何费用。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恒伟xx时代A1栋七楼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按照发包人、xx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根据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以会议纪要形式另行约定。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179、关的拆迁补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时,承包人使用场地。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导致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用增加或其他不利后果的,均由承包人承担。2.4.2 提供施工条件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以发包人提供的用地红线图为准。(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以经发包人同意并报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中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为准,承包人承担上述临时占地过程中的用地手续费、租赁费用等相关费用(场外道路临时租地等需发包人承担的租地费除外)。(3)施工所需的水、电: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接驳点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红线范围内的施工用水、电费用由承180、包人承担。因施工接水接电等需向有关单位缴纳的押金类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缴纳并退还,发包人协助办理。(4)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紧邻公共道路的通道,承包人自行承担道路通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承担相关费用。2.4.3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已有的工程水文、地质勘探、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承包人应明确知晓和认可,尽管发包人提供了以上资料,但是承包人在施工前、施工时仍应对施工场地周边环境、重要的管线、重要保护物、危险源区域通过采取人工槽探或物探方式进行査明,防止资料标示位置与实181、际出现偏移或错误,确保重要保护对象的安全性。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有发包人提供的 “工程地质资料”中未反映的暗浜、空洞或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承包人应及时按有关程序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告知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见专用条款7.5.1。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本合同不签署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3.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8)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182、协议详见附件8,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9)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执行专用合同条款13.2项有关约定。(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对设计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指出设计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开工前认真核查设计图纸,进行现场核对并提交图纸审查报告。2)承包人应配183、合发包人办理包括但是不限于交通、水务、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等一切与本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部门各项手续,并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渣土证、掘路许可证、质安监报建等所需证件,其费用除政府明文规定由发包人负担的外,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与上述单位和周边单位可能发生的一切纠纷、事故赔偿和社会治安等关系。3)承包人须指派一名项目财务和造价负责人,并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中标金额400万元-2000万元(不含),项目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初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项目造价负责人必须具有造价员以上资格证书;4)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184、件。5)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等),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等,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征地拆迁原因除外);若发生非发包人及监理人错误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的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6)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严格根据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7)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专项185、方案,并进行审查和论证且承担费用。8)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的地形原状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成果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复测以确定土石方工程量:实施至土方、石方交界处,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分界面坐标并进行复测确认。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原地面及土石分界面的全套影像资料。对于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或发包人下发的各项指令(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9)负责施工场地临时道路、管线等设施的施工、保养和保护,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范围内外综合管线(含地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综合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下设施,承包人应立即186、停止施工、做好相应保护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进行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0)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1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12)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1187、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xx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负责将工程施工所留下的各类临时便道、路基、场地材料等全部清理干净,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所有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1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省、市、地区政府及发包人的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监理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应专款专188、用,不得任意挪用。1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整理施工资料(包括摄影、录像等)。1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批准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进行返工等。17)自行解决本项目所需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材料设备,并自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18)实行工程实施情况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经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189、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9)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会议,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承包人有义务协调解决,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20)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代扣代付,造成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1)承包人承诺在施工条件不发生重大变化时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条件变化的,不得以施工场地不足、施工人员在190、场外食宿、材料设备二次搬运、土石方二次转运、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需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如果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按相关程序办理。承包人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将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工期)、质量标准等要求履行各项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价格上涨、政策变化、变更签证等争议)拒绝/消极履行义务,或延误工程进度(工期)。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着成熟经验的承包商,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制订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安排资金调度、合理组织施工力量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工期)。否则,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2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191、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并予以及时书面回复。23)承包人应负责准备施工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发包人不承担停水停电费用和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24)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承包人负责工程已经竣工未交付使用前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发生非缺陷责任损坏,承包人负责自费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费用主张,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5)对于暂估价部分需要发包人进行192、二次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等,承包人应当最少提前90天告知发包人,供发包人组织招标等工作,需要定制的设备应当预留足够设备制造期限,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损失,属于承包人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暂估价部分由承包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则其所有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6)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文)等文件相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并保证按月足额发放建筑工人工资;根据国务院令第728号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实名制发放负总责,193、在申请支付工程计量款时,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等情况向发包人申请并单列农民工工资所需金额,委托发包人对工程款项进行分账支付(详见附件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管理协议)。将建筑工人工资实名制发放工作纳入管理范畴,设立建筑工人管理专门机构并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建筑工人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建筑工人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负责该项目工资按月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在该项目醒目的地方公示。承包人应对分包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工人工作实名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194、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承包人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并督促分包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建筑工人本人,不得以包代管。同时承包人应对外聘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应给予外聘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并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以保护其健康和安全。具体根据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工资保障的相关法规制度执行。27)工程投资在1亿元以下或工期少于6个月的项目,承包人应派专人配合做好相关党建工作。28)承包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责任协议书。2195、9)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0)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防汛、抢险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挥,防汛、抢险期间应安排防汛抢险的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31)承包人必须派专人一名负责管线迁改、房屋拆除等协调事宜。32)承包人搭设的临时设施应无偿提供给发包人以及相关配合单位使用。33)承包人应学习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制度,遵守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国家、省市、区县、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颁发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标准,自觉接受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指导和检查,接受对违规行为的处罚。3.2 项196、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技术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称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人,受承包人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四大控制要素,完善合同、信息、组织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督,文明标准化现场工作。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到岗考勤率不得低于70%。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197、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达 90 天时,视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第3.3.5条处理。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见专用条款第3.3.5条。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见专用条款第3.3.5条。3.3 承包人人员3.3.2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施工中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到位。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除按通用合同条款相应的约定执行外,向工程施工场地198、派遣或雇佣的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2020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具体岗位人员配置及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3.3.3 承包人应对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与监理人书面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3.5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法胜任工作的有关人员情形是:(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管理人员;(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管理人员;(3)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者;(4)违199、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6)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7)其它发包人认为无法胜任工作的。以上情形以发包人的认定为准,对于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的人员并提出更换要求的,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接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用相同及以上资质的人员予以替换,替换人员须经得发包人认可。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确定的项目经理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不允许更换(湘建建2020208号文规定允200、许更换的除外)。(1)承包人擅自更换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金额1%/人次的违约金;(2)承包人擅自更换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金额1/人次的违约金;(3)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且符合湘建建2020208号文规定的,按程序办理更换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金额0.1/人次的违约金;(4)承包人提出更换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且符合湘建建2020208号文规定的,按程序办理更换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金额0.01/人201、次的违约金。(5)若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均不能满足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金额1/人次的违约金,同时,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满足要求视同不在岗时间,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确定的关键岗位人员,由承包人采取指纹打卡等方式记录考勤情况,监理人或发包人进行检查,一个月内到岗考勤率不得低于70%,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按人民币0.1万元/人.天、施工负责人按人民币0.08万元/人.天,其他施工关键岗位人员按人民币0.05万元/人.天。同时发包人将上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202、按湘建建202020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7)如施工现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属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玩忽职守的责任事故或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违法、违纪行为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金额1%/人.次的违约金。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及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或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及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或工作(如设计或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禁止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经发包人同意(除专用条款3.5.1中203、禁止分包外)的工程或工作 。涉及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正式签订本合同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 元(按签约合同价总金额的 8 %(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10%以内的,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8%。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10%以上的,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204、标合同金额后的差额计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函的担保期限应当持续至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之日止,保函的具体格式见附件四。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提交期限:自中标人接获中标通知书后 7 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担保,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3.8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 。4.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关于监理人的205、监理权限: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2)检测验收工程用材料、构配件质量,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3)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5)其它涉及加重发包人义务、减少发包人权利,或减轻、免除承包人责任的事项,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审核确认。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206、: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员姓名及授权范围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能视为批准,不论监理人是否提出意见,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5.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根据国家、xx省、xx市、当地政府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以207、及本工程招标文件等有关约定。对验收不合格工程,不予支付进度款,并按本合同第16.2条处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完成结算后支付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对承包人进行任何额外赔偿。5.2 质量保证措施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开工前7天内,承包人应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5.3 隐蔽工程检查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5208、.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只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但是不对承包人给予任何费用补偿;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安全(应急)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应急)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最迟在该项施工作业开始前14天,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监理人有明确要求时按要求执行。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209、别约定:承包人应在现场安装足够的监控设备,确保监理人及发包人对重点部位的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进行实时在线远程监控,具体部位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进行。承包人须配备必要的打卡设备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实行打卡等管理方式,为安全管理提供真实准确的人员管理信息。上述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自行负责。6.1.6 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合同工期在二年以内(含二年)的工程,发包人应在申请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前一次性支付到位。6.1.9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6.1.9.2 承包人的安全(应急管理)责210、任:事故责任在第三方的,由承包人先行垫付处理的费用后再向第三方追索。6.3 环境保护承包人需熟悉本项目环评、水土保持等专项评估相关内容,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及渣土管理等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项目需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由发包人负责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招标文件约定,无招标文件约定的按通用条款约定,招标文件及通用条款均未约定的双方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本工211、程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含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自费修改完善。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2 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每月25日提供本月完成工程进度月报及次月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1)监理人将组织并主持施工组织设计讨论与审查工程进度计划报表。承包人应按以上本合同第7.1.2条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工程进度计划的格式和细节应符合监理人的要求。不论何时当监理人要212、求时,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将其为工程施工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总说明提交监理人,以供参考。(2)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递交赶工计划及赶工措施,若监理人没有另外通知,承包人应按新的赶工计划实施工程。承包人必须根据所制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实施,如发现工期拖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工程。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导致需采取措施赶工期的,承包人无权因采取措施提出增加任何费用,并应承担发包人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3)每周质量及进度例会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含分包单位)213、每周召开一次质量及进度例会,承包人每周例会前一天书面向监理人报送周报。周报内容:本周工作计划和上周已经完成工作任务、未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说明,以及解决办法。承包人根据每周质量及进度例会上工程实施情况,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4)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合理制定进度计划,如上月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承包人应当修订下月的进度计划,以确保施工进度符合预期。次月的进度计划应于当月的25日前提交监理人,其中包括:已经制定的每月预计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发包人每月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发包人有权根据进度情况,要求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承包人应于发包人要求修订之日起3天内将修订后能214、够满足工期要求的合同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收到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之日起3天内。(5)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经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6)监理人收到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之日起3天内予以批复。(7)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监理人对修订计划的审批不是对工程延期的审批,也不对确认的改进措施负责,只是督导承215、包人在有序组织、准备充分的状态下施工。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结合施工进度计划提交详细的年/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发包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年/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在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提交开工报审表。7.3.2 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要求,但是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216、但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承担其它方面的民事责任,也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费用及其它方面的补偿。发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4 测量放线7.4.1 发包人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资料后的14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7.4.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217、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经监理人批准,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分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7.4.3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因以下原因影响关键线路(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的施工并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发包人不对承包人给予任何费用补偿:(1) 发218、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的延误;(3) 合同中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4)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报告,超过28天未提出报告的视为无需顺延工期。监理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费用补偿参照7.8.1条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7.5.1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219、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16.2款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220、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 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后,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属于承包人原因而造成未完成计划工程量,承包人不承担相应的违约处罚。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导致需采取措施赶工期的,承包人无权因采取措施提出增加任何费用,并应承担发包人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4)下述情况对承包人不构成不可抗力因素,且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因承包人的供应商受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影响导致的承包人工期延误。因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出现的任何延误,或因其中潜在的或明显的缺陷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逾期履行等违约行为从而导致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的。(5)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221、误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6.2条处理。延误工期应扣除已经批准的延长工期。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如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是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以国家/xx省气象局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2)其他: / ;7.8 暂停施工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程延误,如暂停施工累计在6个月以内,工期顺延,但是发包人不承担因暂停施工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不向承包人222、承担任何补偿、赔偿责任;如暂停施工累计超过6个月,工期顺延,发包人仅承担并支付因暂停施工引起的设备窝工补偿费和留守人员补偿费(只对超过6个月以上时间的损失部分予以补偿,费用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为准),发包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删除通用条款7.8.6条。7.8.8 暂停施工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223、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 提前竣工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本工程如承包人提前竣工无奖励。8.材料与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执行通用条款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根据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执行。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如果承包人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第16.2条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发包人224、结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另行确定。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不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4 在工程施工时,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报价“设备、材料清单”中进行采购,而是用其他品牌、技术参数的设备、材料替代,且没有事先报送发包人审批同意,则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时扣除合同价中相应的设备、材料费用,并不计取替代设备、材料的费用。若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承包人拒不更换,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执行该225、项指令,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在结算时扣除合同价中对应设备、材料的费用。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试验与检验9.1 试验和检验业务9.1.1 试验和检验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发包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9.1.2 试验和检验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发包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的 7 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226、构名称及委托事项告之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必须将试验和检验交由被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和检验业务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经发包人、监理人确定后,由承包人归档。检测出不合格工程的检测费用及复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4 监理人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搬走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2)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未按规定拆除不合格工程或运走不合格材料,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后,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发生的费用经发包人及上级行政主管227、部门审定后,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对发包人依此采取的扣款行为及扣款金额此表示完全认可,并放弃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10.变更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所有工程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签证等审批手续。工程(或设计)变更、签证必须按省、市、区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任何违背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变更及签证,发包人均不予认可。(1)因政策性原因、规划调整、建设规模调整、危及结构安全、影响使用功能及方案优化的需要,或其它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导致工程标准、工程内容、工程范围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执行,并按发包人相关审批流程办理完手续后,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228、调整金额应以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为准。如发包人因此需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承包人认可并同意发包人单方采取此措施的,双方按已完合格工程及合同约定结算,且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或其它权利。(2)不属于项目工程变更,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双方遵照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10.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变更项目不论工程量变更增减量大小,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项目工程价款;如项目变更取消,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该项目综合单价核减工程价款。10.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229、综合单价,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以下计价规定执行:(1)执行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审定标准(包括但是不限于定额标准及相关的取费标准、人工费、材料及设备费、机械费等),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2)当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审定标准中没有新增及变更项目综合单价适用的人工费、材料及设备费、机械费标准及相关的取费标准时,则新增及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按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审定时期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新增及变更项目调整的材料、设备费按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审定时期xx建设造价发布的市场综合价;没有市场综合价的材料、设备费及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制定机械费价格标准的,由承包人申报真实、合理的230、市场价格及其依据,报监理人(或代建人)、发包人审核确定。 (3)承包人按以上规定编制、申报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同时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金额与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总金额(均不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及不可预见费)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价格优惠后,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核定后作为中间计量依据。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不视231、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变更估价申请最终以发包人审批为准。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但不得超专用合同条件12.4.4项相关约定。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根据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232、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不对承包人进行奖励。10.7 暂估价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采购等属依法必须招标且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限额标准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下列权限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以最终按实结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承包人组织招标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审核确定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有权参与并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合同价格及需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在承包人组织、发包人参与的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如果投标报价及有关商务条件超出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要233、求,有关各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重新独立组织该暂定价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因此延误的工期及费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负责签订相关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其估价原则按xx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材料设备定价操作指引(试行)执行。对于承包人不合理报价,发包人有权责成承包人进行修正,如果承包人拒绝修正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其它合格供应商进行报价及供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234、进行拒绝或阻挠。专业工程暂估费用按本合同第10.4条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发包人只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但是不对承包人给予任何费用补偿。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未经发包人批准,暂列金额不得使用。暂列金额按本合同第10.4条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价款调整。11.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本项目采235、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是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以 2023 年xx建设造价 10 月发布的市场综合价为基价,以施工期间工程计量期内xx建设造价发布的市场综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时价,当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市场综合价涨降幅度在3%(含3%)以内,装饰和园林景观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市场综合价涨降幅度在5%(含5%)以236、内,结算不调整价差;当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市场综合价涨降幅度在3%以上,装饰和园林景观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市场综合价涨降幅度在5%以上时,仅调整超过涨降幅度以上部分的价差,同时调整的价差按合同同一优惠率进行优惠。xx建设造价无市场综合价的主要材料原则上不调整价差。调整的主要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以招标公示的内容为准。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款计价约定:本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合同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为准。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调整的以外,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一般自然灾害(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引起变更除外);因承包人原因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237、费用增加;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描述内容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所描述的内容有漏项或描叙错误;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计算错误;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对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所致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情形,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增减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2.3款约定的计量办法计算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增减量乘以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2)现场签证和工程变更按专用合同条238、款第10.4款约定执行;(3)人工单价、主要材料和主要设备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约定执行;(4)暂估价与实际价的变化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7款约定执行;(5)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按相应条款约定执行。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本合同生效,发包人根据下述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额)的 10 计 万元人民币作为工程预付款(包含当年应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其中:(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支付及扣回:支付方式:本合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在合同签订后,办理工239、程项目相关手续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以下方式予以支付。合同工期在二年以内(含二年)的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100%包含在预付款内,发包人应在申请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50%包含在预付款内,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前支付;剩余50%通过中间计量审核后,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30%,开工满二年前将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结算扣回方式:预付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在工程完工时扣回。(2)其它工程预付款(不含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部分)的支付及扣回:支付方式:本合同生效,承包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1240、2.2.2项提交预付款担保,并按投标承诺组织人员、设备进场且完成临时设施建设后,发包人一次性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扣回方式:平均扣回:已完合格工程价款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起扣,在后续进度款支付中分 3 次平均扣回,原则上在工程费支付比例达到80%前扣完。12.2.2 预付款担保提供,合同生效后、预付款支付前,承包人应提供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进行预付款担保。保函的担保期限至发包人将预付款全数扣回为止,且经发包人同意后20天内退还预付款保函。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核的中期241、计量,不视为对工程量、工程价款及工程质量的最终确认,最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以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最终结算审定为准,工程质量以竣工验收的结论为准。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项目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5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5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应主动与监理人协商,了解原因,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项目工程量的计量按242、月进行。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必须填写标准表格并附有工程中期计量证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审核后方可拨付。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本项目计量周期为一个月,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上个月计量周期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每月 15 日,监理人在5天内完成该报告的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在下一个计量周期前。(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工程进度款按发243、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已完合格工程费用(不含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的 80 %按月度予以支付;本合同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送结算资料完成结算一审后一年以内,支付至经发包人审定的已完合格工程费用的 80 %,以上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 80 %;本合同范围工程竣工资料备案完毕并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原件档案资料(因发包人原因除外)、工程结算最终审定后一年以内累计支付至终审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合同范围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244、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3)其他约定: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需上报经监理人审核的当期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申报的金额足额分账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中。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费应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在本项目属地政府缴纳税费),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约定书相一致,并配合发包人对发票真伪的查验,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承包人开具的发票票面信息有误、不规范245、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承包人需依法向发包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税款、罚款及相关损失等)。若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则对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前已完成支付的业务,对应税额不予调整。对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后需要支付的业务,承包人应按新的税率向发包人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采取包括但是不限于汇款/支票等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及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包括但是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均已经包含增值税。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专用合同条款16.1.2款执行。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246、编制与审批: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承包人在各分部(项)工程完工后,编制工程竣工图表和工程竣工文件并提交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出具同意分部(项)工程完工的验收通知,本通知作为支付施工进度款的依据。13.2 竣工验收13.2.1 竣工验收条件(3)竣工资料内容和份数: 竣工图一式四份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外,还应执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1) 承包人在项目完工后 9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联合验收进行审核所需要的工程文件主审247、要件(含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声像文件)。纸质文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施工中未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需经相关方书面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材料,由承包人提供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90 日内,承包人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纸质文件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文件资料各三套(其中:两套用于发包人存档、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必须符合xx市或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的有关规定及要求。(3)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并配合发包248、人整理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移交档案馆的竣工资料必须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拖延或不办理竣工资料归档时,经发包人催告, 3 个月内未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竣工归档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整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竣工验收由发包人(或授权代建人等)组织,并由监理人、承包人、勘测、设计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根据竣工验收规定进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包括不能一次性验收合格通过)的,发包人249、有权要求指令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的费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及赔偿。(5)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根据竣工验收规定向法定备案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的备案;除根据竣工验收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相关部门备案外,承包人还应当自留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6)承包人应当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此产生250、的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根据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不支付违约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1)在工程未移交前,承包人负责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及工程相关的保卫、清洁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工程未移交但是已经交付使用,承包人仍应负责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相关的保卫及清洁等工作,其费用由发包人向政府申报,并根据政府批准同意的方案执行(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且每逾期一天,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并按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工程251、接收证书颁发后的30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的,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其已经交付工程的运营费用及保洁费用由发包人向政府申报,并根据政府批准同意的方案执行(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试运行(1)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252、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13.6 竣工退场13.6.1 承包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0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承包人放弃遗留物品的所有权利,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处置价款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承包人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遗留整改项目已经完成。(3)现场水、电费及分包项目费用已经划分明确。(4)向发包人提交了符合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253、求、完整无误的竣工验收资料。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约定:(1)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 90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 个月内,承包人未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编制结算文件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评审。经上级主管部门按前述结算文件所审定的结果作为最终承包人结算全部合同款项的唯一有效依据,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并放弃主张其它权利的权利。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承包人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发包人254、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xx市、区县、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查、审计时限等根据xx市、区县、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最新规定执行。因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不完善、不合理等原因,发包人及相关审计单位有权顺延结算审计时间。如果相关政府审计、监察等主管单位在项目审结后抽查审计本项目结算,则双方认可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审计结论作为双方终审合同价格及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最终依据。若根据抽查审计结论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超过了双方终审合同价格及结算工程款,则发包人有权以函件255、要求承包人退回多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有关函文后30天内退回已经多支付的工程款,逾期未退还的费用,发包人按每天0.05%向承包人收取逾期违约金。发包竣工付款逾期支付的,按专用条款16.1.2款约定执行。(3)承包人对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应当用于本项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应当确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检查承包人制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投入情况,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绿色256、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或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不达标的,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且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 5 %支付违约金,逾期未改正的发包人还有权责令停止施工。承包人因降低标准和不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节余下来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发包人可对该部分工程量按实签证和办理结算、核减承包人节余部分,并根据该节余部分的一倍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4)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承包人上报发包人的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金额的10%,否则,超过最终审定金额10%以上的相关结算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以内的257、结算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或有关审计部门承担),有关结算审计费用按发包人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有关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计取和支付。(5)原则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发包人有权均不予计量和办理结算。(6)关于竣工结算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报送结算资料,或不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相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结算审核审计工作的,发包人或发包人相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承包人已提供的资料及发包人的资料单方确认工程结算结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相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结算书面审核意见超过28天既未提出书面异议,也不予以确认的,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缺乏资料258、支持或异议不成立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结算审核结论办理结算。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三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30天前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不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2.4.4项有关约定执行。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2 缺陷责任期15259、.2.1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止。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由监理人下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因承包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均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15.3 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按本合同结算价的3%计算。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扣留。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1)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缺陷责任期满后 30 工作日内,退还合同结算价3%的质量保证金,质保金不计利息。合同的工程内容已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竣工验260、收合格,档案资料已经移交。合同缺陷责任期满。承包方和参建方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缺陷责任期履行保修义务且合格移交。单个合同必须已经审结并出具结算报告。合同无关联单位投诉、无经济纠纷、无农民工工资拖欠。(2)发包人逾期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按专用条款16.1.2款执行。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 按附件10执行 。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16.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情形不视为发包人违约;16.1.2 261、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相应顺延竣工日期,但是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2)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不需承担违约责任。(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纠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相应顺延竣工日期,但是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426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7.8.1项执行。(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相应顺延竣工日期,但是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6)其他: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及时足额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金额及逾期天数计付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逾期金额逾期天数)。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63、6个月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完成结算后支付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对承包人进行任何额外赔偿。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根据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经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经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264、支付的违约金;(5)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根据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根据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项。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金额20%的违约金。因挂265、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承包人擅自变更本工程已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或对应履行报批手续工程而未报批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需返工、重做的,由承包人负责并不得给予工期延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另行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品质评价要求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工程等次的,发包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造成建设工程质266、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经根据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每撤离一台设备或每撤离一批次材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按施工进度计划分阶段检查,当认为承包人工程进度已经严重滞后,不能按期完成(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定为准)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令分包或另择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发包人审定后,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对发包人依此采取的扣款行为及扣款金额均完全认可;承包人267、施工进度相比发包人计划进度延误超过1个月的,或由于承包人进度达不到发包人要求而造成其他相关标段的关键工程进度滞后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金额1/天的违约金, 但是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10%。如果承包人在前期关键工期进度延误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能确保下一个关键节点工期目标,上述关键工期延误处罚有权减半收取。 (6)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行为情况,承包人应立即根据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的,造成市级媒体发布舆情事件(经查实)或市直部门下达268、书面处罚意见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处。若因承包人管理不当,且未按合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划分等级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其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处,并视情况轻重作为市场行为不良记录申报到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调查处理,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次.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方损失的,还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其它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269、限定时间内整改,并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总价1每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未在限定时间内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整改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全额承担。发包人据此解除合同的,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8)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承包人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及时责令限期改正,发包人有权中止工程款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整改期间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停工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承包人或其管理范围内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承包人必须及时处理到270、位,如在发包人指定时限内未能妥善处理,发包人经调查属实,有权从工程款中按发包人核实确认的金额直接代扣支付,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9)承包人在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同意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10)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违规违约现象提出整改要求或指令,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271、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11)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影响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12)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符合xx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电子磁盘资料等,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13)承包人在工程实施阶段向发包人申请确认新增及暂估价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格,发包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及272、时签字确认。承包人对签认价格有异议,仍然应该积极组织采购,并将真实、合理的购销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提供给发包人进一步确认,承包人不得以停工等方式要挟发包人作出让步,否则,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损失的,每延误工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延误工期10天以上,经发包人书面要求后仍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自行组织实施、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解除合同。(14)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承包人承担因此实际产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发生的实际修复费用273、两倍的违约金。(15)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出现违约时,还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是不限于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上述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中支取,若履约保函金额不足以偿付违约金,承包人于此承诺同意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或从工程款中直接抵扣,结算时统一清算。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按承包人已完并验收合格的工程相应终审合同价格的97%进行结算。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274、式: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际采购价的97%支付费用,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不需支付费用。17.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避免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是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不含暴发洪水、异常气象)(2)战争、骚乱、暴动。但是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在本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斗殴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275、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将该事件造成的延误和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276、,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依据湘建建2019171号文件规定办理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8.6.1本项目不按通用条款18.6.1履行。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9.索赔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277、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9.3 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发包人向承包人提起索赔的期限直至缺陷责任期届满时止。20.争议解决20.1 和解委托检测、鉴定、审核(1)合同双方争议在和解未达成一致时,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278、4日内,委托人应将争议项事的资料、文件或实物提交给受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知监理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2)委托单位在收到争议事项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收集争议双方的有关资料。委托单位应在56天内,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写出书面结论,征求争议双方意见后,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提交给委托人,同时抄送给监理人和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279、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 文档与信息管理要求21.1.1 监理方负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书面指令的签发规定,签发的技术文件和技术指令对承包人具约束力,承包人应予执行。21.1.2 承包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应先提交监理方签署意见后再正式提交发包人。过程性资料提交监理方确认,同时报发包人备案。21.1.3 文字报告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正式往来文件、初始报告、中280、间成果报告和技术说明书等,文字报告统一采用A4纸张,图纸采用标准的尺寸。承包人提交文字报告、成果图纸(包括中间资料)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以便上网及各专业组之间的文件交换、使用。 21.2 本合同内容与xx综发202364号文 xxxx新区党政综合部关于印发xxxx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优化管理办法(试行) xxxx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管理办法 (试行) xxxx新区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不一一致的,以xx综发202364号文有关通知要求为准。专用合同条件附件附件1 承包人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附件2 廉政责任281、协议书附件3 中标通知书扫描件附件4 履约保函附件5 本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名单一览表附件6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附件7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附件8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若有)附件9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管理协议附件10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1 建造师委任书附件12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13 暂估价一览表附件14 可调价格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附件15 预付款保函(若有)附件16 支付保函(若有)附件17 联合体协议书(若有)附件18 招、投标文件(另册)附件19 xx综发202364号文 xxxx新区党政综合部关于印发xxxx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优282、化管理办法(试行) xxxx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管理办法 (试行) xxxx新区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附件1 承包人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入册)附件2 廉政责任协议书发包人: xx市xx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为做好 xx路xx中学段人行立体过街设施项目施工过程 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工程人员思想、技术符合国家要求,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 xx路xx中学段人行立体过街设施项目施工 合同文件,自觉283、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行政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84、。(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285、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协议书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协议书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286、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结算完成、款项支付完毕时止。7.本责任协议书作为 xx路xx中学段人行立体过街设施项目施工 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均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时生效。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287、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3 中标通知书扫描件附件4 履约保函(备注:以下为独立保函参考格式,合同签署时需更换为正式保函)编号: 申请人: 地址:受益人: 地址: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 工程于 年 月 日确定 (以下简称“申请人”)为中标人。我方(即“开立人”)了解到申请人为该工程项目之承包人,受益人为该工程项目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就该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288、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交付使用之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289、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我方住所(送达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受益人和申请人按基础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保290、函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同意向受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时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本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名单一览表岗位姓名职称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证书名称证号专业附件6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发包人: xx市xx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为在 xx路xx中学段人行立体过街设施项目施工 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应急)、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发承包方就29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文明施工方面签订如下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应急)要求。2. 根据“安全(应急)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应急)”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应急)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精神。并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通报,组织检查,解决、处理各种安全(应急)隐患。4.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承包人有权制止违章行为292、,并提出批评、拒绝执行以及检举、控告的权利;承包人明知发包人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责任。二、承包人职责(一)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坚持“安全(应急)第一、预防为主”和“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一起抓”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293、有领导地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2.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施工实际,编制施工安全(应急)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应急)技术措施包括(但是不限于)施工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章制度,专项安全(应急)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应急)评估,安全(应急)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应急)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应急)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建造师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安全(294、应急)防护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坑(槽)开挖与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2.5m(含2.5m)的基坑、1.5m(含1.5m)的基槽(沟);或基坑开挖深度未超过2.5m、基槽开挖深度未超过1.5m,但是因地质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需要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基坑(槽)、滑坡和高边坡处理工程。 (2)人工挖孔桩;沉井、沉箱;地下暗挖工程;围堰工程。 (3)大型工程(含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295、。 (4)物料提升设备(包括各类扒杆、卷扬机、井架等)、塔吊、施工电梯、架桥机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检测、顶升、拆卸工程;各类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木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8)网架、索膜、建筑幕墙(含石材)的安装工程。(9)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10)隧道、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施工安全可能有影响的工程。3.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管理人员296、。建造师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的安全(应急)机构,应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施工安全(应急)、所有员工的安全(应急)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应急)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许可部门或劳动安全(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应急)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应急)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应急)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297、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工、电工、焊工、锅炉、压力容器、机动车船艇驾驶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应急)作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5.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上岗,严禁袒胸露背,穿拖鞋上岗。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应急)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6.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有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的合格证,设备试用后,应有监理员、施工安全员的签字记录方可正式使用。经常检修、保养施工设备,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298、品严禁使用。7.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使用说明标志牌。8.承包人必须根据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如有人员伤亡要立即抢救伤者,采取措施减少财产损失,保护现场,积极主动的配合处理事故。同时承包人及时电话联系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9.严禁在施工现场、宿舍内私拉电线:严禁在仓库、宿舍内使299、用电炉子等电器设备;严禁私自到河塘中游泳、洗澡。凡承包人人员违反本条款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10.承包人应确保料场、渣场和材料堆放场的材料堆放安全,如果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材料垮踏、火灾等事故,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11.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汛、防冻、抗旱、排水工作,充分考虑冬雨季施工、汛期施工时所需增加的投入,该项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2.承包人为夜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施工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围栏设施、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其安全保卫工作。300、13.因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组织施工的过错,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二)环境保护、文明施工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严禁破坏、私自收藏、倒卖或隐瞒不报。2.在施工中,按主合同约定办好施工范围内所涉及的道路和各种地下管线,如供电、通信、给排水管线等手续,并协同有关部门确定拆迁、改移方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确保施工不致影响沿线地区水、电、气、通讯等设施的正常供应和运行,保证施工周边社会正常生活状态。3.为确保工程所在地区交通通畅,承包人应与交通管理部门协商,采取暂时性的交通车辆走行分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走行路线及时间301、。4.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施工现场环境整洁,设立施工围档。施工设施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拆除并运走。5.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经审核的方案进行控爆设计与施工。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6.施工期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302、染防治法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安排施工方式和时间,防止施工噪声、振动对沿线环境造成影响。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有嗓音的施工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在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保护措施外,同时还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污染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7.做好施工期废水排放,对施工路段地面排水的去向和受纳水体进行规划安排。施工场地内应设临时沉淀池一处,施工废水必须经过沉淀后方可排入就近市政排水窨井,防止市政排水管道因施工废水排入而堵塞及污染水环境,保证排水畅通。303、8.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协助下自行考察并选择料场和渣场的位置并承担其料场和渣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如果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采集砂石或随意倾倒弃渣,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9.对于建筑垃圾及开挖土石方的处置,施工方需严格根据xx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关于强化渣土沙石管理的规定、xx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挖土场必须先挡后挖,挖土尽量做到日产日清;采取专业运输队伍,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及时间行驶,在指定地点弃土,不得擅自处置以防污染。10.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和堆放,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工地(含分包单位)垃圾的统一收集,进入城市垃圾收集处置系统。11.304、为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控制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1)施工现场对有扬尘可能的建筑设备、材料或废物应采取防尘措施。材料或废物采用袋装或围档堆放的方法处置;拌和设备应密封,或有防尘设备;车辆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做到装载适量,出工地前做好外部清洗,避免泄漏以及可能导致的二次扬尘污染,影响市容和交通。(2)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3)施工路面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12.对可再利用的废料,如木材、竹料等,应进行回收,以节省资源。三、违约责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305、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或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消防等责任事故,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7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发包人: xx市x306、x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为切实搞好 xx路xx中学段人行立体过街设施项目施工 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地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如下: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3.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307、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4.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是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人民币 5万元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5.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6.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承包人的,由承包人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2.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如在施工现场须设立若干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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