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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能源农户分布光伏发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项目PC总承包施工合同(111页)
绿色能源农户分布光伏发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项目PC总承包施工合同(1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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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895961 2024-02-22 110页 1.07MB
1、 合同编号:XX1 XX绿色能源农户分布光伏发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项目PC总承包第一标段发 包 人: 有限公司承 包 人: 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签订地方:中国XX 目 录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1三、质量标准1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五、项目经理2六、合同文件构成2七、承诺2八、签订时间3九、签订地点3十、补充协议3十一、合同生效3十二、文书送达约定3十三、合同份数3十四、合同签署页4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51. 一般约定52. 发包人113. 承包人134. 监理人165. 工程质量17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97. 工期和进度228. 材料与设备2、269. 试验与检验2910. 变更3011. 价格调整33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3513. 验收和工程试车3914. 竣工结算4215. 缺陷责任与保修4416. 违约4617. 不可抗力4918. 保险5019. 索赔5120. 争议解决52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541. 一般约定542. 发包人573. 承包人584. 监理人645. 工程质量65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77. 工期和进度708. 材料与设备729. 试验与检验7510. 变更7611. 价格调整79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7913. 验收和工程试车8114. 竣工结算8315. 缺陷责任与保修8416. 违3、约85附件一:本项目标段划分及本标段合同施工范围90附件二:工程控制性节点计划92附件三:廉洁合同93附件四:安全协议书95附件五:农民工工资保证支付协议109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乡村振兴绿色能源户用1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PC总承包一标段进行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绿色能源农户分布光伏发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项目PC总承包第一标段。2.工程地点:最终以单项项目进场通知书载明的4、地址为准。3.工程立项批准号:以农户或企业备案通知书为准。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5.工程内容:屋顶及庭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规模100MW(分5个子标段,每个子标段20MW,分批次进行施工)。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工程PC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道路、生活办公、施工用电和用水等临建设施、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施等,设备材料采购(包含光伏组件、逆变器、光伏支架、光伏电线等),建设施工。人身意外和施工设备保险、工程施工安装、试验及检查测试、系统调试、试运行、办理并网手续、调度及供电手续、消缺、培训、验收和最终交付投产、质保等,同时也包括所有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5、相关的技术资料等。建设期工程保险(含一切险)、工程验收(含水保、安全设施、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各项专项验收、防雷检测各项专项验收、档案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配合审计、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服务。项目通过360h试运后一年内的运行维护指导。7.工程结算节点约定:每20MW为一个结算节点 。二、合同工期原则:单项开工、单项验收、单项并网,甲方制定工期计划书,以单项项目进场通知书上载明的开工时间为本单项项目的工期的起始时间。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2月30日。1约定单项项目工期总日历天数:27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进场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6、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之约定,符合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要求和标准(工程项目施工要求需参照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集团、国电电力公司、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广东能源集团等规范执行)。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及优秀。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 签约合同价为:暂定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 ;不含税金额: 元,大写: ,税金: 元,大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工程进度款中,不另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建安工程总报价的2%,已包含在总价中,发包人随进度款一并支付(7、不另行支付)。人民币 元 ,大写: 万元 (元);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奖励。根据市场行情(2022年10月1日-2023年6月30日)暂定综合单价为人民币3.575元/W(含税),奖励单价不超过0.05元/W(含税)。奖励机制:承包人按期完工或提前完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经甲方评审确认后实施奖励,奖励单价为0.01-0.05元/W(含税)不等。五、项目主要负责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8、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投标文件及澄清;(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9、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 月 日签订,合同执行时间以入场通知书为准。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XXXX市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文书送达约定:本协议有关通知可以按照协议中所载的联系方式作出,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发件人寄出邮件后3日视为送达日期(无论收件人实际收件时间、是否实际收到、无法送达或退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等,则以该邮件投递方系统显示投递成功时视为送达对方。对方应对送达地址负责,如有变更,变更方负有义务通知对10、方,并书面告知新的联系人信息。如未告知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未告知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向各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满足上述情形即视为送达。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伍份。(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发包人(盖章): 有限公司承包人(盖章):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11、号:账号: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12、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13、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14、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15、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16、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17、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 工期: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工程所需期限的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18、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19、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20、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21、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22、(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23、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若因承包人未足额支付设计院的勘察设计费用,第7.5.1项免责。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24、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2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26、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27、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28、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29、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 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30、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31、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32、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延长由此延误的工期。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33、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34、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2)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3)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35、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延长由此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6、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或项目合作方的预收购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37、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38、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48小时内向发包人报送书面备案。(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39、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40、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41、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42、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43、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3天的,应报监理人44、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3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45、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46、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47、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48、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3.7.1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采用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2 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履约保函后,甲方按乙方开具保函金额支付乙方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或同等金额的设备。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49、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50、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 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51、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52、,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53、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 质量保证措施5.2.54、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55、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56、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 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 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57、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58、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59、】约定执行;并支付发包人同价值的赔偿。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60、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61、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62、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63、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再不作另行约定。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64、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65、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66、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67、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68、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69、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70、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71、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2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 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72、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延长其延误工期:(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73、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发包人或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74、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75、更】约定执行。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7.8 暂停施工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76、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延长相应工期。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77、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78、施工持续60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60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无故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90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79、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 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80、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81、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单一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82、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83、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无合格证的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85、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86、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87、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88、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发包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89、确定价格。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90、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91、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 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92、程的试验和检验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93、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延长由此延误的工期。9.4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94、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 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 变更程序1095、.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96、【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 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97、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98、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 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99、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100、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101、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102、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延长由此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 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103、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104、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105、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106、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107、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108、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109、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110、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111、形式:1.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 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112、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 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15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15天的,承包人113、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15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114、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115、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116、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117、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118、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119、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120、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121、.6 支付分解表1.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122、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123、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124、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 竣工验收13.2.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125、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移交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26、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移交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 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127、竣工日期,并在工程移交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128、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29、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130、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施工,由此增加131、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施工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132、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移交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移交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133、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134、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135、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136、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90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壹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137、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138、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个工作日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139、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90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壹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140、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141、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36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142、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2)种方式143、。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144、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质保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14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6、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147、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120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148、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149、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长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60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150、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151、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152、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吗,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153、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154、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155、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156、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157、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158、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159、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60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 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160、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 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61、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 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162、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163、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 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164、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165、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66、.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167、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168、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 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词语定义与解释1.1合同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协议书)、招标文件及澄清、投标文件及169、澄清、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承包人按合作协议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合同生效。1.3 工程和设备1.4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项目。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170、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协议书(合同当事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投标文件签订);(7)招标文件及澄清;(8)投标文件及澄清;(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1.1 承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图纸使用中文,应满足工程建设进度需要。1.6.1.2 承包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纸10份,设备技术文件10套,满171、足现场施工和办理并网手续等需要。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相关约定办理。1.6.1.3 承包人组织施工人员、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1.6.1.4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纸必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现场施工;若没有进行审核,私自进行施工,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同时相关项目不予结算。1.6.4 承包人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方案和措施、作业指导书等,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等施工前期文件,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提交172、时间;其余文件承包人应在工程(或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提供符合要求的以上文件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的期限内审查批复,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7 联络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联系信息来往函件送达时间:5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XX自治区XX市XX 发包人指定接收人:XX 发包人指定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XX888 发包人指定电子邮箱:XX76 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 承包人指定接收人: 承包人指定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承包人指定电子邮箱: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173、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同发包人签订廉洁合同,格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廉洁合同。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需要办理全部道路的行驶许可手续,并承担所有的费用,费用174、应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和设备运输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包括国道(或省道、县道)进出场内的交通道路。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按安全文明施工区域的规定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175、管理工作,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内。除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之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11 知识产权本款增加第1.11.5项:1.11.5 工程建造过程中产生的新专利技术,如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则专利技术双方共同拥有。2. 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补充:发包人负责屋顶及庭院光伏发电系统安装的区域范围、规划容量、项目备案、开工手续以及其他牵头协调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2 发包人代表姓176、名:XX ;职务:经理 ;联系方式:XX3;授权范围:代表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接处理合同及合同相关补充文件,代表发包人负责项目现场总协调,对承包人工程量及节点计量、结算进行确认 ;其他:无。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2.4.1.1 提供施工场地标准发包人办理农户协调,包含但不限于屋面租赁、影响施工环境因素协调解决等,并承担相关费用,使工程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4.1.2 提供施工场地时间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提供。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工程场地,使承包人工期遭受延误,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发包人相应延长工期。2.4.2 提供施工条件2.4.2.177、1 施工用水、电的条件(1)本标段施工用电由发包人办理。(2)本标段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用水、用电应服从发包人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满足环境保护及现场安全要求。2.4.2.2 施工通讯场内通信由承包人与当地电信部门联系解决,并承担费用。2.4.2.3 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由承包人根据现场情况自行解决,发生费用在报价中综合考虑。2.4.2.4 承包人办公及生活场所承包人应自行解决现场办公和生活场所,但要达到发包人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8.1 施工主要材料光伏组件、光伏支架等到达项目地点后5日内发包人应组织到现场进行材料检验验收,并对承包人进行技术指导、监督178、,检查工程质量等,处理并协调发承包双方在施工中与地方发生的相关事宜。2.8.2 组织工程专项验收(含水保、环保、安全设施、消防、职业卫生、防雷检测各项专项验收)的办理。2.8.3 发包人负责并网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配合。2.8.4 发包人按照奖励机制对承包人实施奖励。2.8.5 发包人负责制定项目进度计划。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1.2 依法纳税及缴费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在项目所在地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人支付有关部门依法对承包179、人或其分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如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未按规定缴纳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发包人有权代扣代缴。3.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4.3款【监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设计、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3.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不限于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总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技术措180、施、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措施、环境管理、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主要施工力量配备、工程场地管理人员、资金使用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制定的进度计划,制定施工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后实施)、主要设备材料到货计划、工程信息管理、达标投产、创一流工程措施等,并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21天内对之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抄送发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在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下编制施工组织专业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不因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审查批准而免181、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3.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明确绿色施工目标、健全绿色施工管理网络、制定绿色施工方案措施,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182、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3.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需配合试运行、工程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运行维护服务。3.1.10 其他义务(1)承包人按约定缴纳工程保险及农民工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根据地方规定确定,按规定须上缴至当地政府监管账户或当地维稳帐户。(2)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优化设计建议,设计单位予以配合。 (3)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由183、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免费返修,返修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4)配合工程专项验收(含水保、环保、安全设施、消防、职业卫生、防雷检测各项专项验收、档案竣工移交和竣工验收)的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5)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提供运营监管的硬件和软件设备及系统平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负责免费提供电站智能监控系统的三级管理账号;如果发包人需要建设独立数据监管平台,承包人有义务免费提供电站智能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发包人按市场价格可委托承包人或第三方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11 许可与批准承包人办理PC总包责任范围内的手续。3.1.12 遵守行业惯例和企业标准承184、包人应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管理。承包人确保给发包人提供的整套设备均属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若因承包人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并网验收,所有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1.13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并接受发包人监督,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当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对雇用人员有特殊规定时,承包人应按当地规定执行。3.1.14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按照发包人要求在3月内,移交3套竣工资料给发包人。3.1.15 配合发包人完成2.1款【许可或批准】发包人需要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185、的相关手续。3.2 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承包人应任命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具有同类型项目工程施工经验、熟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并任命若干名项目副经理,承包人任命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并应在任命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令。本工程项目经理姓名:职称: 工程师 ;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授权范围: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186、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数。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书面授权一名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提交书面授权书,并取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承包人应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在合同结算中扣除)。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187、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应按2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0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188、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按5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3 承包人员3.3.3 承包管理人员(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须提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工资关系。3.3.5 项删除本款增加3.3.6项:3.3.6.1 承包人应与所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加强用工管理。承包人应加强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对劳务分包队伍统一培训,执证上岗。3.3.6.2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承189、包人应按照XX地区行政管理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缴至当地政府监管账户。3.3.6.3 承包人未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发包人将按照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在支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农民工资保证金。本款增加3.3.7项:3.3.7 发包人有权在合同进度款或其他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1.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190、属于挂靠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实施的;(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3)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4)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已191、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但在工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工程签证、工程联系单等)中以上述人员身份(名义、职权)签字的人员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是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5)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6)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仅负责主要设备、物资的采购,而192、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全部交由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实施的;(7)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8)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9)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10)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11)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193、于转包的行为。3.5.1.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3)承包单位将合同范围内的主体工程业务交由其他单位具体实施的;(4)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之外的部分业务交由其他单位具体实施的;(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将以下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为主的施工活动专业分包或以劳务分包等名义实际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实施的:a输供电(含配电、直流)线路工程中的杆塔组立、架线及相关附件的安装、维修及试验;b变电(舍换流站)工程中的一次、二次194、等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及试验;c电缆接头、敷设及相关附件设备的安装、维修及试验;d针对其他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及试验;(6)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7)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8)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其他认定标准参照国家能源局北方监管局、国家能源局XX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方区域电力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认定指引(北方监能安全2021 66号)的通知。3.5.2 分包的确定3.5.2.1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195、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3.5.2.2 分包单位应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署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对合同任何部分的分包,均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承包人擅自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扣留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5.2.3 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4 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同意进行分包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承包人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分包人。招标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对分包项目的招评标工作进行监督,196、并对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和能力进行审查。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同意的,不得进入本工程现场。3.5.2.5 承包人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前,应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对分包商及分包范围进行确认,未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不得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的分包单位。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分包单位及工作范围的,应办理书面变更申请,取得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3.5.2.6 任何分包均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职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职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责任。3.7 197、履约担保3.7.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采用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形式。3.7.2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收购方)开具(国有五大银行: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银行)“不可撤销、受益人为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见索即付的独立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竣工后 365天止。3.7.3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3.7.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4. 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1.198、1 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4.1.4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由发包人提供。4.2 监理人员4.2.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199、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期间和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4.2.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4.2.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200、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4.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4.3 监理人的指示本款增加:4.2.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5. 工程质量5.1 工程质量要求5.1.1 设计义务一般要求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1)提交满足电网公司、当地政府审查要求的各阶段设计文件(包括各阶段图纸)。(2)编制项目技术规范书。(3)设计周期满足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完成竣工图编制工作。5.1.2 承包人文201、件承包人文件应包括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第5.1.5款竣工文件和第5.1.6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所述的文件。发包人在审核期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出承包人文件(在说明的范围)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承包人文件确实与此不符合,该文件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按照本款修正,重新上报,并审核。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对工程每一部分都应:(1)在有关该部分的设计和PC的承包人文件的审核期尚未期满前,不得开工;(2)该部分的实施,应按上报审核的承包人文件进行;(3)如果承包人希望对已送审核的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应立即通知发包人,然后,承包人应按照前述程序将修改后的文件提交发包人。根据202、前一段,或根据本款或其他条款的审核,都不应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职责。5.1.3 承包人的承诺承包人承诺其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完工的工程符合:(1)国家法律、法规;(2)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规程、规范;(3)经过变更做出更改或修正的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5.1.4 技术标准和法规承包人文件,施工和完工工程,均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的最新标准、规程、规范;除非另有说明,合同中提到的各项标准应视为在合同生效后适用的版本。如果在合同生效后,上述版本有修改或有新的标准生效,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提交并遵守新标准的建议书。如果:(1)发包人确定需要遵守;(2)遵守新标准的建议书构成一项变更时203、,发包人应按照规定着手做出变更。5.1.5 竣工文件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录。“竣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此外,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提交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取得发包人对他们的尺寸、基准系统,及其他相关细节的同意。在颁发接收证书后2个月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一式六份的竣工图纸和资料(包含一份电子版)。所有文件的完整性要满足电力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决算和审计需要,竣工图纸和资料在内容和形式上还应满足发包人对工程档案的归档要求。5.1.6 操作和维修手册在工程试运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暂204、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上述操作维修手册的详细程度,应能满足发包人操作、维修、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生产设备的需要。在发包人收到足够详细的最后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和发包人要求中为此类目的规定的其他手册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接收竣工。5.1.7 设计错误如果在承包人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和发包人。5.2 质量保证措施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5.2.2.1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21天,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5.2.2.2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205、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5.2.2.3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2.2 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上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后实施。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及评审。6.1.2.3 应急预案承包人需成立本项目206、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重大突发性事件管理的部署,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预案报监理审批或备案。根据发包人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队伍,定期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6.1.4治安保卫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应在工207、程开工前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建安工程总报价的2%,已包含在总价中,发包人随进度款一并支付。本款增加6.1.10项、6.1.11项:6.1.10 发包人安全管理6.1.10.1 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和保证措施,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208、监督体系。6.1.10.2 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6.1.10.3 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供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6.1.10.4 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台账,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6.1.10.5 组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按时组织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6.1.10.6 参加工程建设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209、6.1.10.7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6.1.10.8 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入场工作人员的手续(含身份证、健康证、防疫手续、保险等)及人数和务工合同,未经审核通过的务工单位及人员不得进入现场。6.1.11 承包人的安全管理6.1.1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按合同约定或标准规定的安全工作内容和时间,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6.1.11.2 承包人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负全面责任。6.1.11.3 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l)全面贯彻发包210、人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2)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编制安全管理工作程序;(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4)成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和协调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5)向发包人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6)按照发包人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7)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分包人,承包人必须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8)按规定参加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9)承包人所211、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l0)承包人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架子工、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l1)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保护责任;(12)建立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管理电子档案,记录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安全教育、安全考试成绩、体检情况、持证上岗、违章作业情况等内容。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手续合格人员应发放带212、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岗必须佩带。(13)施工人员进场前,承包人应对其所属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全考试和技术交底,首次接收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24小时,每周安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每年至少进行1-2次安全考试。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名单、成绩,承包人应登记备案。6.3 环境保护6.3.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6.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水保工作内容和环保、水保专题的批复意见,编制项目环保、水保施工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环保(含水保)管213、理目标、治理范围、治理措施、具体工程量、各区域治理施工图纸、工期计划。6.3.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水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6.3.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6.3.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6.3.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214、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6.3.7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及办公区、生活区实施必要的绿化美化,改善环境。垃圾和污水要采取措施集中处理。6.3.8 承包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应符合要求,并满足工程所在地环卫处理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施工,发生环保责任事件导致工程停工并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除承担相关责任损失外还需向发包人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金额的2%。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215、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施工方案及成本控制措施;(9)达标投产策划及实施方案;(10)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1.1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进度计划安排和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2 本合同施216、工总进度计划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二工程一级进度计划。7.2.1.3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的工期总目标和“一级进度计划”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后28天内编制完成工程“二级进度计划(包括图纸需求计划和设备材料到货计划)”,开工前14天编制完成工程“三级进度计划”,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7.2.1.4 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管理应符合发包人制定的工程进度管理制度要求。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计划。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因进度计划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进度计217、划修改的除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218、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7.5.2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工期,并承担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6.2款【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但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7 219、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工程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当地气象部门认定的达到或超过50年一遇的大风、降雪、暴雨、冰雹、雷暴、凝冻、大雾等等。7.8 暂停施工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暂停、终止,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工程暂停时间累计超过叁个月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发包人应在终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该工程款项包含以下内容: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程的款项;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220、工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1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9 提前竣工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经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确认后补偿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或给予相应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221、供材料与工程设备,可以接受承包方委托代采购。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2.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8.2.2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对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发包人有权参加承包人的采购过程。承包人采购完成后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8.2.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222、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2.4 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本项目所用设备、材料(光伏组件、逆变器、线缆、支架、汇流箱、并网柜、送出工程材料及所有辅材,临时设备和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具体约定:(1)光伏组件1)光伏组件品牌:隆基、天合、晶澳、晶科、阿特斯、东方日升、尚德、正泰、环晟、赛拉弗、海泰、阳光、横店东磁、亿晶、协鑫、中来和蜀旺、好时品牌。(正品,质保按国家规定执行)。2)光伏组件规格型号:P型单晶单玻;182型和210型;545W、550W、600W及以上。(2)逆变器1)逆变器品牌:华为、阳光、锦浪、古瑞瓦特、固德威、正泰223、。2)包括但不限于逆变器和不锈钢配电箱等辅件等。(3)光伏支架光伏支架为热镀锌碳钢支架。(4)线缆满足图纸及相应规范要求,铜蕊。8.2.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采购,并按发包人实际招标采购价加相应管理费(含税金)从合同价款中扣除。8.2.7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上报所供材料的采购及到货计划。8.2.8 承包人在物资的订货、运输、验收、保管、保养、发放等环节上,要建立完整的质保体系及运转程序,并报监理批准。8.2.9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8224、.2.10实施方法1.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生产设备的制造、材料的生产加工、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如果有);(1)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恰当、精巧、仔细的方法;(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适当配备的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2. 检验发包人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1)有充分机会进入与本项目检验有关的所有部分。(2)有权在加工、生产和施工期间(在现场和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对材料和工艺进行监造(施工)检验/见证。承包人应为发包人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若承包人未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而单225、独检验,发包人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到达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内对设备材料进行验收,逾期未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货物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检查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承包人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承包人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发包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发包人委托设备监造单位,对主要设备及材料进行驻场监造。发包人的驻场监造不免除承包人对226、所购设备进行监造和质量控制的责任。不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发包人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3. 试验本款适用于系统性能试验以外的合同(如果有)规定的所有试验。为有效进行规定的试验,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所有仪器、帮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装备、燃料、消耗品。工具、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对生产设备、材料和工程其它部分进行规定的试验,其时间和地点,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商定。并应按以下条款执行:(1)承包人保证所供设备是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全新产品。在图纸设计和材料227、选择方面准确无误,加工工艺无任何缺陷和差错。技术文件及图纸清晰、正确、完整,能满足正常运行和维护的要求。(2)承包人具备有效方法、控制所有外协、外购件的质量和服务,使其符合规范的要求。(3)发包人有权派代表到承包人选定的制造工厂和分包及外购件工厂检查制造过程,检查按合同交付的货物质量,检查按合同交付的元件、组件及使用材料是否符合标准及其合同规定的要求,并参加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进行的一些元件试验和整个装配件的试验。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代表相关技术文件及图纸查阅,试验及检验所必需的仪器工具、办公用具。(4)如在运行期间发现部件的缺陷、损坏情况,在证实设备储存安装、维护和运行都符合要求时,承包人将尽快免228、费更换。(5)在保证期内,承包人设备因制造不良或设计不当而发生损坏或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时,承包人或承包人选定的制造商无偿地为发包人修理或更换部件,直至改进设备结构并无偿供货。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改变进行规定试验的位置或细节,或进行附加的试验。如果这些变更或附加的试验表明,经过试验的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和其他规定,承包人应负担进行本项变更的费用。承包人将要进行的试验提前告知发包人,发包人应至少提前48小时将参加试验的意图通知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没有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发包人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自行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被视为是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229、。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提交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当规定的试验通过时,发包人应在承包人的试验证书上签字认可,或向承包人颁发等效的证书。如果发包人未参加试验,他应被视为已经认可试验数据是准确的。4. 拒收如果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结果,发现生产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可通过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拒收该生产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承包人应立即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发包人要求对上述生产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次进行试验,这些试验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5. 修补工作尽管已有先前的任何试验或证书,发包人仍可批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工作:(1)将230、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生产设备或材料转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去除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并重新实施;(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工作。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3 承包人如欲采用代用材料,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试验和报告。只有在证明代用材料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设计单位核算完成、监理人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中使用,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替代,按变更处理。列有短名单的设备、材料必须在所列短名单中选择,所有设备、材料的选择均需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批准231、的设备及材料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施工期间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免费场地及施工用电,电费由承包人承担。9. 试验与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承包人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材料进行检测检验。工程所有材料的复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对进入现场的光伏组件开展现场检验,包括不232、限于安装前检测和安装后检测,检测单位必须为具备CNAS/CNCA认可资质(CQC、TUV)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包括组件功率特性、隐裂、组件功率测试等所有内容,且需满足组件厂家技术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以上试验必须经监理见证、发包人参与。9.2 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承包人承担全部样品的费用。10. 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10.1.1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233、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0.1.2 变更范围10.1.2.1 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234、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0.1.2.2 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235、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0.1.2.3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0.1.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根据6.1.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现场其他签证;(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0.1.3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236、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合同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承担误期赔偿责任。10.1.4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0.3 变更程序10.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0.3.2 变更通知的建237、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1)此变更不238、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0.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0.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5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0.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239、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6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0.3.4 紧急性变更程序10.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240、项目经理。10.3.4.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0.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5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241、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6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因变更增减工程量,按照综合单价增减造价;因变更材料档次或其它施工要求而增加综合单价的,承包人应在施工前上报增加单价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变更;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当市场价格波动超过10%时据实调整。11.3 其他调整11.3.1 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算术错误时,发包人在结算阶段有权进行调整。11.3.2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242、误产生的费用损失,适用16.1发包人违约条款。11.3.3 因承包人原因,某项工作不能满足本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将此项工作委托第三方实施,其费用按第三方实施的结算费用从承包方合同价款中扣回,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奖励的模式,根据市场行情(2022年8月1日-2023年5 月20日)暂定综合单价为人民币3.575元/W(含税),此单价在施工期限内不作调整;奖励单价不超过0.05元/W(含税)。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每100MW为一个支付单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开据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243、函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00MW总价的10%(3575万元人民币)作为预付款。每100MW需支付一次预付款。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工期计划书,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递交预付款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预付款申请单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12.2.2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25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赔偿承包人损失。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用于结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除12.3.6目特殊说明的以外,最终竣工结算的工程量计算原则如下:按照实际施工完成的光伏组件实物244、量计量。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的计量按合同付款节点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1)承包人每完成20MW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245、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4)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验收后,符合奖励条件,将奖励费用包含在竣工结算资料内报监理审核。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预付款支付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2.2款【预付款】12.4.1 付款周期以单项工程规定20MW为一个结算点,单项建设工程规模完成20MW且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再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至(扣除百分之十预付款后)87%;承包人完成第二个单项建设工程规模20MW且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单项工程20MW的85%进度款,以此类推。本标段未结算的3%为工程款为工程质保金,期满一246、年后,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约定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3. 验收和启动试运行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分布式光伏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分布式光伏安装规范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完成隐蔽工程的,承包人应247、通知发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发包人未组织验收的,承包人有权予以覆盖,视为发包人验收合格。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单位工程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13.2 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3.2.1 每20MW为一个单项工程进行验收。13.2.2 承包人施工完毕并网发电试运行360小时后,发包人和合作的第三方应组织监理等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进行验收,逾期未验收或验收后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13.2.3 本工程的试运行根据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2012进行。承包人负责试运行期间设备与系统的维护、消缺工作;配合设备厂家开展质量问题的处理与消缺;负责试248、运中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现场文明有序;负责在移交生产后完成尾工、尾项和遗留缺陷的处理等工作。13.5 工程竣工验收13.5.1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工程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合格;(3)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4)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验收资料。13.5.2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3.2.213.5.3 工程竣工日期执行通用条款13.2.313.5.4 拒绝249、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工程质量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从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计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天违约金,此部分费用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250、除。13.6 提前交付单项(单位)工程的验收13.6.1 发包人需要在单位工程完成前使用单位工程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单项(单位)工程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代保管协议,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验收不合格的,在此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承包人重新提交单项(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按照第13.2款【单项(单位)工程验收】的约定进行重新验收。13.6.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项(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3.7 施工期运行13.7.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251、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完工,但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6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7.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8 工程竣工退场13.8.1 工程竣工退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和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252、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竣工退场前完成全部竣工资料的移交;(6)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8.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清理及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一并承担。14.竣工结算14253、.1 竣工结算申请(1)当单项工程(每20MW)施工已完工,并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验收交接后,承包人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提供5份结算资料。(2)合同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提供5份结算资料,包含项目奖励。(3)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合同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报告,承包人应配合完成。(4)竣工结算将进行审计,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同工程进行审计,承包人应配合完成。(5)监理人对竣工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资料。(6)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承包人应1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254、人提供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质量保证金保函的除外)、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7)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5份完整的结算资料(含变更、索赔),超过7天后提供的所有涉及费用增加的申请资料,监理人和发包人均不予接受。(8)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49天内无法完成结算的,发包人可以依据监理人和发包人资料进行结算,并报审计单位审计后做最终竣工结算,承包人应予认可。14.2 竣工结算审核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255、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6个工作日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人提交 6 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含电子版),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全额质量256、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50天内完成支付。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2 缺陷责任期15.2.1 每20MW的缺陷责任期从并网正常运行360小时后次日起计算,该期限为12个月。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3 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采用第(1)或(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用第(1)种方式。15.4 保修15257、.4.1 保修责任以下保修期限均以每20MW施工完毕并网发电试运行360小时后起计。(1)光伏组件品牌指定为P型单晶单玻组件,使用寿命不少于30年,质保期不少于25年。质保期内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T9535-1998,输出功率按国家标准执行。(2)光伏并网逆变器以阳光、锦浪、古瑞瓦特品牌为主,其他品牌为辅,及直流汇流箱使用寿命25年,质保期15年。质保期内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免费维护,质保期(五年)结束后出现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支付维护费用。(3)本系统整体保修期为1年,在项目并网正常运行360小时后次日起计算。保修期内,258、如系统发现故障,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时起48小时内派相关人员维修,若非因承包人产品及安装质量问题损坏的,承包人负责维修,发包人承担费用。(4)保修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可以重新签订技术维护协议。(5)发包人要求软硬件功能的改进、扩容等不在保修范围之内的,但承包人应继续为客户提供最优惠的服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免费维修期内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的故障或损坏,仅收取维修成本费和人工费。以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自行拆卸、改换机组内任何部分(如:线路、零件)后造成损坏;非承包人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安装而引起的故障;其他非因承包人材料、安装质量问题导致损坏的。(6)承包人有义务免费培训发包人运维人员及免259、费技术指导。(7)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或第三方建设智能运营监管平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6 保修期延长如果工程或其任一部分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而被更换或修复,则该被更换或修复工程的保修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导致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15.4.7 保修证书保修书由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28 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15.4.8 未完成的义务即使已签发保修证书,双方仍应对在保修证书签发之前按合同规定应该履行而在保修证书签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15.4.9 承包人违约如承包人未按以上第15.4.1项【保修责任】执行时,按第2260、0条【争议解决】处理。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使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的;(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6.1.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16.1.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261、内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16.1.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16.1.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6.1.2项【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暂停、终止,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工程暂停时间累计超过叁个月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16.1.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262、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1263、6.1.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3.8项【工程竣工退场】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1.6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1)发包人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结付工程款,每延迟1日,按该工程应支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给承包人违约金。(2)发包人若中途无正当理由终止施工或出现工程烂尾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追究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3)施工中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其它原因导致停工(每月累计超过6天)造264、成的损失(包括人工费、机械费等一切费用,其中人工费按100元/天计算,机械费按照实际台班费用计算)由发包人承担。(4)若某村没有达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结算;若实际超过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5)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处理并收取滞纳金。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65、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对工程移交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8)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的,拖欠员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样板标准的,工程款未专项使用给工程造成影响的,以及承包人266、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9)承包人未提出合理原因拒绝执行合同内项目、变更(含零星委托)施工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16.2.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第16.2.1(3)(5)(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承包人实施,此时将以被指定的其他承包人可以接受的合理价格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出,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3)承包人发生除第16.2.1(3)(5)(7)(926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4)除不可抗力和非乙方过错等原因外,承包人如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工期(包含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而顺延的工期)完工的,每延迟1日,按应完工而未完工程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支付或扣除并不减轻或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完工而未完工程总金额的百分之五。(5)承包人若中途无正当理由停止施工或出现工程烂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追究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6)其他承包人违268、约造成发包人损失时,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费用。16.2.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其费用按照11.3.3项处理。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6.2.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269、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扣留已完工程质保金并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270、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271、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承包人办理本工程工程保险 (含一切险)。18.3 其他保险18.3.1 承包人按约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0万元整,按规定须上缴至当地政府监管账户或维稳帐户。18.3.2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5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投保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20. 争议解决20.4 仲裁或诉讼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在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一:本项目标段划分及本标段合同施工范围附件二:工程控制性节272、点计划附件三:廉洁合同附件四:安全协议书附件五:农民工工资保证支付协议附件一:本项目标段划分及本标段合同施工范围一、项目主要标段划分本项目为PC总承包。二、 本标段合同范围:本项目工程PC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道路、生活办公、施工用电和用水等临建设施、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施等,整个项目的工程勘测设计(含场地工程地质勘察、项目踏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设计优化、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包含光伏组件、逆变器、光伏支架、光伏电线等),建设施工。人身意外和施工设备保险、工程施工安装、试验及检查测试、系统调试、试运行、办理并网手续、调度及供电手续、消缺、培训、验收和最终交付投产、273、质保等,同时也包括所有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建设期工程保险(含一切险)、工程验收(含水保、安全设施、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各项专项验收、防雷检测各项专项验收、档案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配合审计、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服务。项目通过360h试运后一年内的运行维护指导。主要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2.1 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分布式光伏施工区、并网线路、防雷、所有设计工作及电网接入改造的涉及本项目的踏勘、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图纸审核优化、竣工图编制等全部内容。2.1.1 项目的踏勘、接入点的踏勘、复核、屋顶载荷校验以及规划设计。2.1274、.2.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编制需满足国家新能源行业的初步设计格式及深度要求。2.1.3.光伏发电系统的命名、施工图纸的绘制、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智慧发电、数字发电、先进设备及工艺的推广运用等。2.1.4.施工过程中的图纸优化、设计变更,并对施工过程免费提供技术指导。2.1.5.项目完工后,依据施工过程的具体变化,绘制并提供竣工图。2.1.6.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1)提交满足电网公司、当地政府审查要求的各阶段设计文件(包括各阶段图纸)。(2)编制项目技术规范书。(3)设计周期满足招标、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完成竣工图编制工作。2.2 设备材料采购包括但不限于275、以下内容:2.2.1.本项目所有设备、材料及相应的备品备件、随机工器具的采购、供货、卸货、验收、仓储保管、二次倒运、设备的监造、技术服务、现场性能测试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提供等。2.2.2.本项目施工图所包含的光伏设备和材料、集电线路设备和材料、电气设备和材料采购,包括:支架,直流柜,光伏控制器,通讯柜,光伏电线,接地相关设备和材料;所属设备设施防雷接地设备和材料等。2.3 工程施工本项目工程施工所包括的建筑、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服务、培训、功能试验直至验收交付生产等,对施工过程实施全面管理(包含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期和成本控制)、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服务,配合结算审计等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但不276、限于以下内容:2.3.1.土建工程包含钢构件、支架基础、逆变器基础、钢结构屋顶楼梯、给排水及防水工程等全部土建相关工作。2.3.2.安装工程所有一次、二次设备安装、调试,包括光伏组件安装、光伏支架安装、逆变器安装、集电线路工程、接地系统工程以及其它电气元件安装等施工图所包含的内容,系统整体调试、并网后整套系统性能测试、组件和逆变器性能测试、电能质量检测、所有设备标识牌工程等全部电气设备安装相关工作。2.3.3.安全、消防设施、标识、标牌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设施、标识、标牌属于总包方承包范围。对于永久性的安全、消防设施、标识、标牌,按照“永临结合”的原则,提前设计、采购、安装,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有损277、坏,总包方应在工程结束前负责进行修缮或更换成初始标准。2.3.4.根据国家能源集团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完成关键节点验收、阶段验收和消缺工作。2.3.5.移交及人员培训、质保期内保修工作。2.3.6.符合国家能源集团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档案资料,并按要求整理归档和移交。2.3.7.其它未明确但属于本项目工程施工、试运行、验收、移交、质保期内的质保服务等的相关工作。工程移交前所有工程、设备由总包方负责保管看护,任何损坏、丢失由总包方承担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88附件二:工程控制性节点计划序号工作内容时间备注1初步设计、施工准备,正式开工2光伏支架、组件安装3开关站安装、调试4场内电缆敷设、电278、气安装调试5并网注: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审核版本为准。附件三:廉洁合同廉洁合同项目名称:XX乡村振兴绿色能源户用1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PC总承包一标段发包人:XX有限公司承包人: 为规范合同执行,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同意,三方将严格执行以下条款。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承包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发包人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三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二)发包人的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泄露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三)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取贿赂、收受回扣及好处费等;不279、得接受承包人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承包人为其装修房子;不得要求承包人为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承包人的钱(含有价证券)、物。(四)对承包人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要坚决谢绝,无法拒绝的要在两周内上交发包人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五)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其他有关规定。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包人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三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280、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并积极配合发包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就有关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二)承包人有权了解发包人在廉洁从业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主动配合发包人遵守执行。(三)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向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等;不得向发包人的工作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给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接受发包人的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装修房281、子;不得为发包人的工作人员的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向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赠送钱(含有价证券)、物。(四)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有不廉洁的行为,必须在48小时内署名报告发包人的纪检监察人员或有关领导。四、违约责任(一)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的,发包人将依据党、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二)承包人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发包人一次性扣罚与其签订合同总价款的0.510%直至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五、合同的生效(一)本合同在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二)本合同一式贰份,双各执一份。(三)本合同在主合同282、授予、履行的全过程有效,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附件四: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发包单位合同编号:承包单位合同编号:发包单位: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经共同协商,283、于2023年02月 日至2023年12月30日在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随合同生效而生效,随合同终止而终止。一、项目概况1、工作范围:见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6款。2、工作地点:XX市、呼和浩特市等辖区(包括且不限于其他地区)。3、工作环境:主要危险源是 高空作业 。4、工作方式:以承包工程形式进行。5、工作性质:自主作业管理,发包人进行必要配合。6、工作手段:承包人自带必要的工器具、机械及加工设备等。7、项目分包范围和内容(与主体合同一致)。二、合同期限:2023年 02月 日至 2023年 12 月 30 日284、。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1. 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2. 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3. 不发生一般交通事故;4. 不发生垮塌事故;5. 不发生一般大型机械与设备损坏事故;6. 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7. 不发生职业卫生事故;8.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9. 不发生群体舆情事件;10. 施工期间做好防尘、抑尘工作,损害的植被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恢复;11.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四、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执行标准:以下标准双方均应认真执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2018)4. 电力建设28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5.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TSG Q7015-2016)6.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DL 5009.2-2013)7.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8. 国家有关部、委、各级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法规、规定、制度;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1.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 发包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规定、制度。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承包人286、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电力设施许可证、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营业执照及其中所列的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拟发包工程所需的专业门类和工作内容;执照的有效期必须比工程的合同期限多列出30天以上;承包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安全声誉,在工程现场有良好的安全形象。(2)企业资质证书:承包单位资质证书中所列的资质,必须与拟发包工程的工作内容相适应;资质证书上所列的资质等级,应不低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拟发包工程所需的资质;发证机287、关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证书的有效期必须比工程的合同期限多出30天以上;承包人已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资格。(3)安全生产许可证:拟发包工程涉及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破器材的,必须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必须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必须比工程的合同期限多出30天以上。2. 审查承包单位简介和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承包单位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和安全生产情况,应选择有相近工作经验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的承包单位;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重大安全事故。3. 承包人安全生产组织建设完成。承包288、人成立项目部,以红头文件任命项目经理;项目部成立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并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备建造师任职资格,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技术素质符合要求。(1)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且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 ,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要求全289、员持证上岗,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部的各类管理人员应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进网作业人员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3)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290、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合同原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1项约定的职责。29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 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有完善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方案,内容包括:安全职责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制度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5.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要求,承包单位100人以上的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施工队伍超过30人以下的设兼职或专职安全员。6. 保证安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要求。7. 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劳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相关证明材料和施工人员292、的身体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8.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9. 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0. 以上材料承包人应报发包人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六、发包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1. 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2. 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4. 审查总、分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凡资质和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单位不能承包本企业工程。对承包人在安全、职业健康293、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5. 审核总、分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6. 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监督施工企业施工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7. 组织承包人作业人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组织安全知识考试,并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施工现场准入证,做到有据可查。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施工中新增的施工人员同样进行以上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8. 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及时向294、承包人传达发包人或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9. 对承包人工作负责人、操作人及安全监护人资格进行考试认定,并下发正式文件通知内部有关岗位和通报相关单位。10. 发包人在岗前安全培训中应让承包人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11. 施工前负责审核承包人上报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并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向承包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要求。12.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设施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295、案。13. 组织同一区域交叉施工各方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督促上下道工序各自做好安全措施。14. 组织或参加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15.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违章、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下达工程暂停令,。16. 监督承包人认真履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环保、绿色施工的条款。17. 发包人有义务根据工作的需要,为承包人的工作办理工作票、动火票,向现场派监护人员。发包人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对于非长期外委单位承包的项目,其工作票均实行296、双工作负责人制(承包人为第一负责人,发包人为第二负责人),其中发包人工作负责人由发包人有工作票负责人资质的人员担任,承包人工作负责人可由承包人指定的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承包人工作负责人出现在相关工作票工作组成员第一个名单的位置,发包人工作负责人出现在相关工作票工作组成员第二个名单的位置,其余工作组成员名单随后。发包人工作票负责人安全职责包括:(1)对第一工作负责人必要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过程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意见和整改措施。(2)开工前,对第一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记录。(3)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297、与该工作有关的安全生产常识、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并做好记录。(4)明确可以进入的工作区域,严禁安排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从事与其承包工程无关的工作。18. 承包人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停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19.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人在承包人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人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资料。20.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298、,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人应事先要求承包人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和防止发生危险的预案,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人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由承包人设监护人。21. 提出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并按要求做好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22. 对承包人提供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安全防护用具有权阻止承包人使用。并限期这些不安全的机具退场。现场安全设施不满足安全需要不允许开工。23.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尽量向299、承包人提供工作方便,使工程圆满完成。七、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 全面贯彻发包人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2. 建立、健全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明确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施工负全责;明确项目经理和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管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员数量的配备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并满足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经过国家规定考核合格并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含省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300、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符合岗位职能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正确履行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能。3.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项目全部或部分进行违法转包、分包、托管、代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承包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能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4. 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 ,认真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并随时和发包人互通情况。开工前应自上而下进行危险点分析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并有完整的记录;承包人应主动邀请发包人安全技术人员到位301、进行监督检查。5. 承包人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及发包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规定中的相关部分,考试、体检合格方可进行工作,并将考试成绩书面报发包人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备案。以后若发生人员变更,在进入现场前,保证遵照以上程序办理。6. 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安全、文明、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绿色施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按发包人规定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开展工作;根据发包人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的管理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7. 按照职业健康和安全实施要求,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结合工程特点、施工区域302、及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发包单位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归档相应的手续,做到有据可查;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取得执业资格,其证件应保证有效,并严格在持证资格范围内作业,不得混岗,不得错误使用资质证。安全教育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班组)、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种形式。8.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取证,持证上岗。9. 全面遵守工程建设合同和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各项条款,自觉接受监理、发包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人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及时303、整改,有不同意见在有效时间内反馈。实行安全日报告制度。10. 工程建设安全专项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其使用应接受发包人、监理人的监督。11. 承包人负责着装规范、佩戴标志。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鞋、安全帽、胸卡、工作服、防护手套、听觉防护(需要时)、防护镜(需要时)、安全带等;书面告知在危险岗位人员的操作规程,明确违章操作的危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商业保险费由承包人支付,商业保险期限自工程建设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2. 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工程施工前,施工方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作技术304、交底;涉及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即“四新”技术以及特殊环境、特种作业等也必须向施工作业人员交底;交底内容为该工程的施工程序和顺序、施工工艺、操作方法、要领、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等。13. 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七不准”的有关规定(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14. 根据合同内容,制定“三措两案”(“三措”指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两案”指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发包人、监理305、单位审批合格后实施。15. 承包人各施工班组每天必须认真组织“班前会”、“班后会”,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做好危险点分析,人员职责分工清晰,安全措施逐条落实,现场承诺签字;开工前,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必须列队整齐进行开工前五分钟教育,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无作业票或作业票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有误及监督旁站人员未到场,严禁开工。16. 现场作业必须执行发包人与监理人共同批准的方案,遵守设备厂家作业手册要求的标准;17. 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起重“十不吊”的规定,严禁违章作业。18. 制定并落实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根据发包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编制施工临时用电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审批后执行;按要求选用306、合格的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电缆、架空线敷设、接地等符合规范。19. 制定并落实包括防汛、防暑、防雷、防雨、防大风、防冻、防雾、防小动物等安全防范措施。20. 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21.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过失或责任造成发包人以及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伤亡事故的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22. 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按规定放置有序,防止任意堆放,阻塞工作场所周围的通道。23. 承包人应组织制定并实307、施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24.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相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一方面要保护现场,积极抢救,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另一方面要及时如实报告,并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个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25. 对发包人、监理及上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发包人、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308、见和改进建议。26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装备与投标时的承诺一致,如有变化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备案。27. 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措施,并明确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坚持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物品堆放做到定置管理,作业面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现场工业垃圾应及时清理。28. 承包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承包人应严格对合法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将分包单位状况(分包单位有效资质、人员状况等)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309、和安全协议,分包合同中应明确与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负连带责任;承包人严禁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包含以下内容: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29.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时,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核准签字、发包人审查备案后实310、施。30. 对工程中达到国家规定的涉及高边坡、高竖井、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大剂量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到当地政府备案;涉及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即“四新”技术的专项施工方案也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31.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以及监理审查,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批准、总监理师审核,由承包人专业工程师交底后执行。32.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处设置“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联系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丁311、现场平面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发包人的指导,并要考虑与其它单位整体的协调性;对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施工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实行模块化、区域化、定置化管理;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安全性和防火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加强管理,不发生违法违纪及火灾事故;生产现场严禁存在“三合一”(办公、仓库、生活)场所,夜间现场值班人员应向发包人备案。33.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312、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34.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35. 对因工程建设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3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以及正确验收、检测、313、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设施;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37.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将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38.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发、承包人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改动;39.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电业系统动火规定,正确使用动火314、工作票;工地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40. 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2011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人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反违章管理标准、生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门禁管理标准(或类似的相关规定)等有关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了解地下管线和障碍物详细情况,会同发包人明确施工方法;如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业;41. 施工过315、程中,与其他单位发生交叉作业时,应相互签订安全协议,并到监理和发包处备案;协议应明确双方负责人、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和空间上采取的安全措施。42. 承包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43. 承包人如有车辆需进入生产现场需经安监部同意,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格按照场区内机动车限速标示行驶,不得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44. 承包人应加强职工法律法规教育,维护队伍稳定,不得随意聚众闹事,堵塞交通,恶意上访;承包人单位发生聚众闹事、恶意上方等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类事件,或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影响发包人企业形象等各类谣言,考核30万元,并由承包人负责消除影响,挽回损失。45. 承包人禁止316、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安全防护用具。现场安全设施不满足安全需要不允许开工。46. 承包人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识。47. 承包人应根据作业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具,如因用具配备不到位、不执行国家和发包人规定、不听从发包人指挥和建议等原因导致的承包人人员职业病及其处置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全责。48. 作业中,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人身和设备等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相关的事故报告由承包人填报或与发包人共同填报。49. 承包人积极主动地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制订安全措施和防止发生危险的预案,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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