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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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90627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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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监质协200815号各市(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扩权试点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33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285号)文件精神,我会受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2、险实施方案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主题词:建筑安全 意外伤害保险 通知抄送:省建设厅有关处(室),省质安总站,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附件: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为维护建筑施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施工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化解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风险,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33号)和四川省3、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285号)等文件精神,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受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特制定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第一部分 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与服务组织体系为保证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行,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通过公开招标比选,确定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风险管理顾问(保险经纪人)。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点保险公司联合4、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与服务组织体系,具体如下:一、成立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1、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点保险公司联合成立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指导、管理。2、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服务中心整体工作的决策,定期(月/季度)举行工作会议。理事会由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点保险公司派员组成。3、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5、工作人员由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点保险公司指派。4、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办公场地设于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13号。邮编:610041 电话:68000011转801、802、803 传真:68000011转3 二、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点保险公司的选定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共保,共保体由通过招标产生的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点保险公司(包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6、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组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成立专项服务小组,根据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的要求,负责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1、本项目下各项保费支付、损失赔偿、保单批改、期内服务等承诺的履行,均由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首席承保人全权负责,并在不损害其他承保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最终决定权。2、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保费划转、赔款和费用分摊等问题,均由首席承保人和其他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签订共保协议以规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3、各定点保险公司不得单独向省7、内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列产品。三、设立各市(州)及各县(市)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分中心各市(州)及各县(市、区)设立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分中心,分中心接受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的指导,直接为本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索赔相关服务。第二部分 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内容一、保险对象涵盖施工现场及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建设方代表、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二、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部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8、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或因突发疾病在二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致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致残等级9、及赔付比例见下表。程度分级12345678910赔付比例100%70%50%40%35%30%25%20%15%10%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保险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保险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10、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保险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二)意外伤害医疗部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保险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减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且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11、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三、保险金额意外死亡保险金额20万元/人;突发性疾病死亡保险金额10万元/人;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人。四、保险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建筑施工总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保费(元)五万平方米以上(含五万平方米)0.8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五万平方米以下0.9一万平方米以下1非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含隧道、桥梁、水利、电站等)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每万元造价收取保费(元)一亿元以上(含一亿元)11.8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一亿元以下12.8三千万元以下13.8隧道、桥12、梁、水利、电站等建筑工程项目保险费按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单位工程保险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五、保险期限及保险期限的中止、延长与续保1、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该工程项目中标书中所列明的施工期限或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所列明的工程期限。2、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备案。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3、保险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需按下列13、约定办理延长或续保手续:(1)原合同工程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期可延长三个月;(2)原合同工程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含二年)的,保险期可延长六个月;(3)原合同工程期限在二年以上的,保险期最长可延长十二个月。4、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延长保险期间,延长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率建筑施工总面积施工未满期限/合同工程期限第三部分 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流程一、承保出单1、各市(州)及各县(市)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分中心积极组织所在区域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14、划;2、投保单位在分中心现场办理投保手续,分中心工作人员指导投保单位正确填写建意险委托确认书和建意险投保单,并由投保单位在建意险委托确认书和建意险投保单加盖投保单位公章;3、投保单位按照规定的保费标准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作人员在核对无误后,收取保费并同时出具保费暂收收据;4、投保单位足额缴纳保险费并交回已加盖投保单位公章的建意险委托确认书和建意险投保单后,工作人员及时将已收取保费的建意险委托确认书,通过传真发送给省服务中心,省服务中心加盖“受理确认章”回传以示生效;5、省服务中心根据收到的建意险委托确认书制作保险单,定期邮寄各市(州)及各县(市)区服务分中心,送达投保单位。二、保险费结算1、各分15、中心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保险费划交省中心。各分中心在结算保费时,应同时交接以下单证,并附台帐清单:(1)建意险委托确认书、建意险投保单;(2)已使用的保费暂收收据留存联;(3)作废的保费暂收收据。2、省中心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保险费划交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首席承保人。3、省中心保费帐户:户 名: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成都市锦南支行帐 号:承保流程图投保企业出具暂收收据 填写委托确认书、投保单 交纳保费 市(州)、县服务分中心 当日将委托确认书传真至省服务中心,加盖确认章以示生效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 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使用单证原件寄至省服务中心并全额划交保险费省服务中16、心保险公司质量协会经纪公司 每月15日前将上月投保单等单证原件交保险公司并划交保险费结算保险经纪佣金、安全风险防范费用第四部分 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服务一、理赔服务原则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点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处理赔案,竭诚为加入本保险计划的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热情、快捷、周到”的优质服务。二、理赔承诺1、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首席承保人执行全年每天24小时受案值班制度。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电话和事故通知后,视事故性质与程度决定是否现场查勘。如保险公司未进行现场查勘,以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说明、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单据及其17、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2、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明确告知报案人所需索赔资料。保险公司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3、理赔时限(1)给付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赔案,保险公司在索赔手续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给被保险人;(2)给付金额在2000元至5万元(含)的赔案,保险公司在索赔手续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给被保险人;(3)给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赔款,保险公司在索赔手续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给被保险人。4、保险双方就保险理赔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同意参考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18、程质量协会、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意见给予处理,并接受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协调小组的协调,协调小组由省建设厅、省建安总站组成。如协商不成功可提请仲裁或诉讼。5、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首席承保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上个月保险理赔统计报表。理赔流程图投保企业通知领款 出险后报案县(市)区服务分中心当地安全监督机构 及时上报各级部门省服务中心质监站 保险公司简易案件审核后理赔 登记并协助索赔重要案件及死亡案件及时调查并理赔按保险公司理赔意见赔付理赔意见一致 理赔意见不一致交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协调小组协调依协商协议赔付提19、请仲裁或诉讼按保险公司理赔意见赔付 协商成功 协商不成功第五部分 保险经纪、安全风险防范费用一、保险经纪佣金比例为10%,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保险经纪佣金。二、安全防范、防灾防损和安全检查等费用比例为20%,分中心设立安全防范、防灾防损和安全检查等费用专户。由保险公司将安全防范、防灾防损和安全检查等费用统一支付给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再由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扣除税费后转至专户。三、安全防范、防灾防损和安全检查等费用应保证专款专用,在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监管下实行专户使用。安全防范、防灾防损和安全检查等费用使用范围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施工现场风险评估、施工安全技术咨询,帮助施工现场研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奖励等工作。14
合同表格
上传时间:2021-01-22
24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