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实施方案(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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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73965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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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 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健全政府性融 资担保体系、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防范风险为目标,开展“政 银担”工程合作。通过明确对象范围、专项补贴标准,整合 政策资源,加强风险防控,提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为 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开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二、机构职责和分工(一)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运营管理方、合作 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共同成立“政银担”工作小组,按职责 分工共同负责“政银担”工程的运作和管理工作。(二)市金融局:作为工程资金主管单位,牵头组 织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核;负责与第三方机 构签订委2、托协议,委托其作为“政银担”工程资金运营管理 方;协调市有关部门对违约企业的追索及赔付工作;跟进、 催促各金融机构工程办理进度;组织开展宣传工作。(三)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筹集资金,按照相关规 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对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进行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四)合作银行:负责对“政银担”工程贷款进行 调查和评估,对经审核办理“政银担”合作贷款工程的企业 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 险管控,严格控制“政银担”贷款授信风险,确保资金用途, 严控资金挪用。(五)合作担保机构:负责开展“政银担”工程贷 款业务及评估,定期向运营管理方提交已开具的担保资料。 3、发生贷款逾期时,合作担保机构根据赔付机制进行赔付。(六)运营管理方:负责“政银担”合作贷款工程 资金的接收、日常管理、担保费补贴的审核及拨付等,确保 资金专款专用与资金平安,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报 送工程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三、合作贷款工程资金的设立和管理(七)市政府设立“政银担”合作贷款工程资金, 本年度安排资金不超过1200万,用于为本市符合条件的借 款人办理银行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或续贷)时,融资综合担 保费率不超过1.0%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全额担保 费补贴。首年资金由市金融局在已设立运行的“政银保”融 资合作工程资金中统筹使用。下一年度,市金融局按照“谁 审批工程、谁组织4、申报”的原那么做好下一年度工程储藏,研 究提出下年度工程预算安排计划并编制资金目录清单,随同 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市财政局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参 考上年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及工程储藏等情况,提出年 度预算安排意见并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八)“政银担”合作贷款工程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局 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运营管理方进行运营。(九)运营管理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财务规章 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 管理,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不得挪用账户资金。工程结束应 按规定组织对工程经费进行财务决算,并将结余账户资金及 利息全额足额上交市财政局。(十)运营管理方每季度划拨补贴资金结5、束后5个 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报送工程运行、账户余额相 关情况,保障资金平安。(十一)“政银担”合作贷款工程资金不得用于任何 形式的投资、支用、垫付,银行账户产生的有关费用除外;账 户不得提取现金或者存放。(十二)运营管理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账户管理 职责,如发现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有权取消其资格并追 责。四、支持对象及贷款用途(十三)“政银担”主要支持对象为我市向合作银行 申请“政银担”信贷业务的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支持 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 .在汕头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依法经营满1年以上且依法纳税;2 .符合银行、担保相关授信和承保条件要求,信用良好。(十四)贷款用途要求6、:必须用于自身生产经营, 不得用于转贷、消费、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的工程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五、融资额度(十五)贷款规模。“政银担”年度贷款规模控制在 担保费补贴资金规模的100倍以内。(十六)借款人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 行的“政银担”合作贷款累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 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授信额度及利率水平、承保条件由合 作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政 策规定核定。(十七)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采取逐月付息、分期偿 还本金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的方式进行操作。六、贷款发放(十八)贷款期限和利率。原那么上,“政银担”合作 7、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 调整,年化利率不超过LPR+150个基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合 作银行结合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 具发放“政银担”贷款。(十九)合作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信用贷款工程 担保时,融资担保年度综合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在办 理“政银担”业务时,担保费由借款人一次性付清,再由担 保机构按季度向工程资金运营管理方申请补贴全额保费。(二十)除贷款利息和融资担保费外,合作银行和 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评 审费、资料费、手续费、反担保费等各种名义收取其他不合 理费用。(二十一)“政银担”工程审核办理流程如下:8、1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提 出书面“政银担”工程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企业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证、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会报表、上年度纳税证 明等),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互相知会对方,共同启动贷 款审核。2 .合作担保机构会同合作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各自 完成企业尽职调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独立审核,双方就贷 款金额、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内容的具体贷款方案磋商达 成一致意见后,合作担保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政 银担”合作贷款担保确认函(或放款资料)。3 .合作银行在收到“政银担”合作贷款担保确认函(或放款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4 .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完9、成放款手续后,应于 当月归集放款资料,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融 资担保协议等资料复印件报“政银担”运营管理方备存。5 .运营管理方、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三方建立协调 机制,商议有异议的工程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必要时提 交“政银担”工作小组。每月10日前,三方应对上月末的 “政银担”合作贷款情况进行核对。6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合作担 保机构提供本金归还凭证复印件或担保责任终止通知书作 为其解除担保责任的证明。(二十二)融资担保费补贴申请每季度结束后,合作担保机构对上季度新增(含续 贷)的“政银担”合作贷款业务进行审核汇总,撰写资金申 请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前连10、同相关辅证资料加盖公 章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运营管理方。L融资担保费补贴。合作担保机构归集借款人担保 费情况后向运营管理方申请担保费补贴,保证申请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借款人融资担保费补贴申请由合作担保机构 代收代付,市金融局不直接接受借款人补贴申请。申报辅证 材料包括:汕头市“政银担”合作贷款代收融资担保费申请 表(原件),业务涉及的融资担保协议、银担保证合同、担 保费发票、银行放款凭证、上季度已返还借款人担保费补贴 的清单及银行凭证(复印件)。7 .运营管理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补贴金额 无误后于1个月内在市财政下达的工程资金中,划拨资金至 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将收11、到的担保 费补贴对应返还给借款人。8 .汕头市助企纾困十三条实施之日(2022年4 月7日)起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可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贴政 策。七、合作机构资质(二十三)合作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L依法注册登记的汕头市地方法人政府性融资担保 公司,设立时间不少于3年;9 .具备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小微企业和“三农”主 体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拟突出;10 近3年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直接融资代偿率 原那么上不高于5%;11 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 方法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到达合格及以上。(二十四)合作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L汕头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各商业银行在 我市设立12、的市分行(支行),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2 .具备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小微企业和“三农”主 体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拟突出;3 .近2年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不良率原那么 上不高于5%o八、保障措施(二十五)加强协调沟通。开展“政银担”是切实 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题,支持缺乏有效抵押 物的借款人加快开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合作担保机构和银行 机构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紧密合作,规范金融经营活动。 运营管理方要积极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二十六)加大宣传力度。“政银担”工作小组充分 利用电视、网络等方式加大宣传,深入推广,让小微企业和 “三农”主体充分了解“政银担”合作贷13、款工程。(二十七)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 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查,确保符合“政银担”贷款对象各项条 件,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补贴资金,违反规 定的,由市金融局追缴已拨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九、附那么(二十八)本实施方案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二十九)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三十)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届满,市金融局会同市 财政局结合实施效果、绩效评价结果、财政资金状况进行研 究协商,假设需延期的,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方案 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继续实施,工程资金纳入新 一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