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作业管理制度(通风系统、瓦斯等)(4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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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矿井作业管理制度(通风系统、瓦斯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一般规定3(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4第三章 矿井通风5第一节 通风系统52、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6第二节 通风设施61使用的风门应使用如下规格, 风门规格:62永久设施砌筑标准:63临时设施砌筑标准:(包括临时风门、临时密闭)84调节风窗95风桥96. 测风站108井下通风设施均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进行修复。1013、所有密闭必须留设观测管、措施管,并定期进行检查。11第三节 主要通风机112、第四节 局部通风11第五节 通风管理12第六节 巷道贯通135贯通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14第四章 瓦斯防治15第一节 瓦斯检查152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16第二节 瓦斯排放16第三节 瓦斯抽放18第四节防治突出20第五章 粉尘防治21第一节防尘管路22第二节降尘措施22第三节隔爆措施23第四节粉尘测定242、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24第六章 防灭火24第七章 其 它26第八章 附 则27十四、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管理规定27第一章 总 则27第二章 监控数据网管理28第四章 装备要求30第十四条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30(一) 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3、声光报警;31第五章 安 装31第六章 调 校32(二) 空气样可直接从地面新鲜空气中取;33第七章 系统使用、运行维护与故障处理33第八章 传感器的设置35第五十二条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35(一)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35(二)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39(三) 回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时,甲烷传感器按图10所示设置。41T-机电硐室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41第五十三条 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44第五十四条 风速传感器的设置45第五十五条 风压传感器的设置45第五十六条 烟雾传感器的设置45第五十七条 温度传感器的设置45(二) 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46第五十八条 开关量4、传感器的设置46(一) 局部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46(三)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46第九章 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46第六十条 安全监控机构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47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XX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第2条 “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5、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和顺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下属各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4条 各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负责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当设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第5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矿长是“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6条 公司各矿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一通三防”责任制。(二)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矿井通风管理;2、6、局部通风管理;3、通风设施管理;4、巷道贯通管理;5、盲巷管理;6、测风管理;(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1、瓦斯检查制度;2、矿井排放瓦斯管理制度;3、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四)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技术规范、瓦斯抽采日常管理、瓦斯抽采技术资料)。(五)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六)矿井隔爆设施管理制度。(七)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井下自然发火预防、井下灭火、火区管理、火区启封)。(八)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九)通防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十)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十一)仪器仪表管理制度。(十二)“一通三防”知识培训管理制度第7条 公司各矿7、必须制定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 “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8条 公司各矿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防突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第9条 公司各矿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三章 矿井通风第一节 通风系统第10条 公司各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8、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充电室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第11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9、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第12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不得行人。第13条 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第14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第15条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安全10、措施,报公司审批。第16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大于200米。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第17条 以下安全措施必须报公司批准: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2、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第二节 通风设施第18条 公司各矿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1使用的风门应使用如下规格, 风门规格:宽高:0.8 m1.2m、1.7 m1.7m、 1.7 m2.4m。2永久设施砌筑标准:(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11、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2)墙体平整(1m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对缝和空缝。(3)墙体周边掏槽(岩巷已见实帮实底、锚喷及砌碹巷道完好的除外),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硬顶、硬帮上,要与煤岩接实;有伪顶或软岩时,要挑顶或起底,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4)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5)有水通过风门时,应设水沟,底部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过墙体的电缆孔、管路孔要封堵严密不漏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胶质风筒等径的硬质风筒。(6)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12、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7)已采区密闭在工作面回撤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在5天内完成封闭。 有条件或有矿震危险的区域,应将两密闭间巷道(不小于15m)用粉煤灰固化材料充填,不具备充填条件的,封闭时应先施工5m沙袋墙后,再施工永久闭。 停采线应预埋注浆管路和监测束管,并向停采线高位施工注浆孔和束管监测孔。 对停采线高位大量多次灌浆(有粉煤灰系统的应用粉煤灰浆液),注浆流经的地点要采取可靠的疏水措施。(8)永久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m,超过3m以上的要在距巷道口2m左右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进回风巷道之间的挡风墙除外)。栅栏孔规格不得大于200200mm,确保牢固可靠。密13、闭距全风压通风巷道口小于3m时,可不设栅栏。 (9)永久风门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风门应在同一地点安装两道,并有开关闭锁装置。主要进回风道之间风门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区域的所有风门,应同时安装反向风门。 两道风门的距离,应能保证行车或行人时不同打开。行人风门、人工推车风门不小于5m,电机车运输风门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风门门扇要用不少于3cm厚的木板或其它材料制成,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错口接法并穿带。如用双层木板,中间要用坚固防水材料,其总厚度不应小于4cm。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门扇与门框接触的位置要保持严密以减少漏风。门框要有35度的倾角,门扇与门框不得歪扭。所有风门必须能自动关闭。14、 风门底部的水沟处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电缆孔应封堵严实。 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3临时设施砌筑标准:(包括临时风门、临时密闭)(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2)墙体平整(1m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对缝和空缝。(3)临时设施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 (4)设施周围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5)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密闭距全风压通风巷道口小于3m时,可不设栅栏。(6)临时风门15、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风门应在同一地点安装两道,并有闭锁开关装置。两道风门的距离,应能保证行车或行人时不同打开。行人风门、人工推车风门不小于5m,电机车运输风门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通车风门要能自动开关,通行电车不能自动开关的风门要设专人负责开关。 风门门扇要用不少于3cm厚的木板或其它材料制成,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错口接法并穿带。如用双层木板,中间要用坚固防水材料,其总厚度不应小于4cm。 门框要要包边,沿口有衬垫,门扇与门框接触的位置要保持严密以减少漏风。门框要有35的倾角,门扇与门框不得歪扭。行人风门能自动关闭。 风门底部的水沟处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电缆孔应封堵严实。 风16、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 因处理事故或临时调风,临时性密闭墙体可用木板鱼鳞式搭接,四周接触严密,并用水泥抹面,但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4调节风窗(1)调节风窗是在风门(闭墙)上部或其它部位设置专用四边形或能调节断面大小且可固定的风窗,用以增减巷道风阻调节风量的通风设施。(2)其砌筑质量应符合永久风门质量要求。(3)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4)调节风窗断面的大小应根据配风计划或生产需要的风量来确定。(5)因处理事故或临时调风,临时性调节风窗可用木板鱼鳞式搭接,并用水泥抹面,但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5风桥 永久性风桥设置在主要进、回风巷道交岔口17、。 风桥上、下巷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砌碴。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支护或砌喷后,每端都要超出交岔4m以上。 风桥上巷的断面不小于原巷断面的五分之四,坡度要小于30度,桥而要成流线型。 风桥两帮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要充填捣实。 风桥前后内巷道支护良好。 风桥的上下巷均不得设置风门或调节风窗。 若用上行或下行绕道代替风桥时,上巷底板与下巷顶板的距离不得小于3m。特殊情况要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6. 测风站(1)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各10m范围内,断面无变化、无障碍物、拐弯、风流分支和汇合点等。(2)18、测风站断面要规整,呈固定型断面,长度不小于4m。(3)测风站内应悬挂测风记录牌板,记录牌板记明测风站的巷道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 7. 密闭墙砌筑前,应将通往密闭墙以内的所有管线及轨道拆开;留有措施孔的密闭墙在安全工程实施完毕后,将措施孔封堵严实。8井下通风设施均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进行修复。9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风布帘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及回风隅角处理积聚瓦斯),如特殊地点需要时应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有专人看管,防止损坏造成风流紊乱。10密闭墙、防火墙、风门、风桥、调节风窗等通风设施竣工后,由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有19、关人员,按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要返工处理。11工程验收完毕后,要填写通风工程验收记录台帐,进行统一编号并注明设施的地点、位置、施工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规格质量验收人、验收日期等并妥善保存。12对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均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安设管理牌板,并设专人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13、所有密闭必须留设观测管、措施管,并定期进行检查。第19条 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第20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20、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第三节 主要通风机第21条 公司各矿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能实现反风功能,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反风设施要符合规程有关要求,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第22条 公司各矿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必须报公司通防部备案。第23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21、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第24条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须报公司通防部备案。第四节 局部通风第25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第26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22、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第27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挂牌制,其它人不准随意停开。公司各矿要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以及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第28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第29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30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23、断电源。人员要撤至全负压通风巷道处,并在盲巷口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五节 通风管理第31条 公司各矿必须以风定产,以风定面,采掘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核准通风能力允许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多采掘工作面个数,6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必须按照一采两掘组织生产。第32条 公司各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按规定设置,并悬挂记录牌。第33条 公司各矿必须制定通风巷道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24、,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第34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应报公司通防部备案。 第35条 公司各矿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第36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第六节 巷道贯通第37条 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25、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区(队)长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公司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第38条 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2两巷的贯通相距20m(机掘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要到对面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爆破。3正、副巷和横26、贯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4横贯贯通后应停止掘进工作,对后一横贯立即组织封闭,并随即进行改道移局扇。5贯通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第39条 对掘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1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3每次爆破前,必须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27、,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40条 采煤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斯浓度降 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如贯通巷内情况不明,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由救护队协助贯通。第41条 对于已经存在矿井之间贯通的地点,公司各矿必须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掌握对方的开28、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第四章 瓦斯防治第42条 公司各矿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第43条 公司各矿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瓦斯检查工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管理部门,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44条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第45条 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29、炮三检”、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第一节 瓦斯检查第46条 公司各生产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第47条 公司各矿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30、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第48条 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瓦斯31、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第49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1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面上隅角等;2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第50条 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峒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51条 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第52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采掘工作32、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第二节 瓦斯排放第53条 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它风门。主扇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第54条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第55条 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第56条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排33、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瓦斯流经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第57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调度,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的领34、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队进行排放。第58条 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公司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第59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 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第60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不能35、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第三节 瓦斯抽放第6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并制定瓦斯抽采利用方案:(一)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的采煤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的掘进工作面,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 min;2.年产量100150万吨的矿井,大于30m3/ min;3.年产量60100万吨的矿井,大于25m3/ min;4.年产量4060万吨的矿井,大于36、20m3/ 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40万吨的矿井,大于15m3/ min。(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第62条公司各矿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第63条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确定。第64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生产矿井, 在采用邻近煤层和采空区瓦斯抽放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抽采的同时,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37、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第65条 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抽放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施工。第66条 瓦斯抽放应推广使用水环式抽放泵,对于进行本煤层预抽或抽放浓度低于25%的瓦斯抽放系统必须使用水环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2套,1套运行,另1套备用。第67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使用临时抽38、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 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第68条 抽放的瓦斯利用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第69条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第70条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39、;管路入井前、接入专用瓦斯排放巷道前,必须设置绝缘段。第71条 凡是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第72条抽放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放效果,研究改进抽放技术方案。必须有专门的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和抽放参数的 观测等,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同时要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第73条抽放瓦斯矿井必须具备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要求的图纸、记录、报表、台帐。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大气压、温度)人工测定时40、,泵房内每小时测定1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测定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74条 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或专用排瓦斯巷内。在对敷设在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抽放管路进行连接、拆除等撞击性维护时,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第75条凡进行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在矿井设计时编制专项瓦斯抽放设计,按矿井建设审批权限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处室(科室)审批。具体设计内容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放的内容;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章(节)。第76条 瓦斯抽放系统采区以上主干系统工41、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第77条 抽放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合格后,然后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验收。第四节防治突出第78条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突措施;对于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煤层突出的设计方案。第79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成立防突专业小组,配备通风、地质、防突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突技术指导、措施制定、资料积累与分析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防突计划,检查防突措施落实42、情况等。根据突出煤层采掘范围,配备足够的预测预报、效果检验人员和相应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工作。第80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部门必须及时提供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资料(包括:断层、褶曲轴、冲刷带、构造煤、煤层硬度等地质变化情况),为编制防突计划提供依据。第81条 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及预测预报等资料,按照“四位一体”防突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第82条 公司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投用前,由公司组织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生产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生产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第83条 4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熟悉突出征兆与防治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井下工作。第84条 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第85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施工地点必须配备专职机电维护工,经常检查设备防爆性能,严防设备失爆。第五章 粉尘防治第一节防尘管路第86条 公司各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中应安装水质过滤装置,并定期清理污垢。地面必须建立永久44、性水池,其容量应不小于200 m3,并具有备用水池。第87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井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翻煤点、转载点以及选煤楼、洗煤厂等产生粉尘地点均必须安设防尘管路。皮带斜井、皮带巷的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第88条 防尘管路应安设平直、吊挂牢固,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并设专门人员定期维修。采掘巷道管路安设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m,防尘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压风管。 第二节降尘措施第89条 采煤工作面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开展煤层注水工作。煤层注水必须提前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45、第90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第91条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必须安装使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机掘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46、;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第92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第93条 回采、掘进工作面、喷浆等作业地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第94条 公司各矿必须建立定期冲洗刷浆制度,定期对井巷进行冲洗、刷浆;溜煤眼、皮带头、转载点及易产生粉尘飞扬的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冲洗,确保各地点没有连续长度大于5m,厚度超47、过2mm的粉尘堆积。第三节隔爆措施第95条 新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对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第96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必须集中布置安装隔爆水棚,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台账。第97条 隔爆设施设置地点及要求: 1、主要隔爆棚设置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联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2、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小于50m。3、辅助隔爆棚设置地点: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位置应设在距工作面60200m范围内。4、隔爆水棚必须符合煤矿用隔爆水棚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经国家质48、检部门检验合格。5、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棚不少于200L/m2。 6、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m3.0m,主要棚的棚区长不少30m,辅助棚的棚区长不少于20m。7、水棚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 5)度,钩尖长度为25mm。8、水棚之间的间隙与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棚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m,棚区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巷道需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 m 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第四节粉尘测定第98条 公司各矿必须开展粉尘测定49、工作,必须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第99条 每一矿井必须开展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第100条 粉尘测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测点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全尘浓度的同时,还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每个测尘点的布置要符合规定。2、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3、粉尘测定点设置和测定方法应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第六章 防灭火第101条50、公司各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第102条 公司各矿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各峒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峒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第103条 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应急预案中明确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第104条 公司各矿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105条 严禁携带烟草、51、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第106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进行处理。第107条 公司各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第108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遵循以下规定:1.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应坚持正常的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52、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消除自然发火隐患。2.开采厚或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3.煤柱留设必须要考虑防火需要,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4.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对回采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和可能发火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气体;对火区、采空区等可能发火的地点,每周至少检测分析一次气体、温度、压差等参数;对异常点随时检查、检测分析,及时掌握异常点的变化动态。预测预报检测报表要由通风区(科)长或技术主管进行签字审核,每月进行一份火情分析,及时掌握矿53、井自然发火动态。第109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撤设备和对采空区永久性封闭工作。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第110条 封闭采空区密闭位置应选在采场板压力稳定地点,且要留出以后密闭加固的空间,密闭前后米内巷道支护不得拆除,密闭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设施建筑标准要求。第111条 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第112条 回风巷、峒室回风道、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第113条 公司各矿应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的裂缝必须进行充填,防止因地表54、裂缝漏风导致采空区自燃。第114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第115条 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第七章 其 它第116条 严格控制摄影,摄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摄影、摄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证的摄影、摄影器材入井时,公司各矿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活动范围、行走路线和安全措施,并安排通风、安监人员55、全程监护。第117条 严格井下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管理。井下、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进风井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内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矿长批准。作业过程必须有通风人员现场检查瓦斯,安监人员现场监督措施执行情况。施工完毕后,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留守观察1h 以上,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第118条 严格入井材料、设备的检查把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入井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和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材料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的试56、验合格证明。第八章 附 则第119条 本规定由XX和顺XX煤业集团负责解释。第120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十四、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目标,建立限员入井、便于救援的人员定位系统,及防止超能力生产的产量监控系统,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提高监控数据准确性、可靠性,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57、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新装、在用的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得投入使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58、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是指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仪器装备的管理和调校、使用、维护、维修、报废鉴定、断电闭锁功能测试、配置甲烷校准气体等工作。第二章 监控数据网管理第三条 公司各矿监控数据网直接市局监控中心。办公网用户计算机设备不允许直接进入该网络。监控数据网通过高性能安全设备与办公网相联,办公网用户通过数据中心访问安全生产信息,不允许直接访问监控数据网。第四条 接入监控数据网内的所有计算机设备及其安装软件应登记备案,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严禁私自接入。监控数据网内计算机设备统一安装防病毒软件,59、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同性能杀毒软件处理,不允许进行外部磁盘(光盘、软盘、U盘等)操作,确保网内系统不受病毒攻击。第五条 为确保监控数据网络安全,接入市局监控数据网的系统,凡涉及网络系统安全的部分,须有专业部门设计,统一实施,各单位不得自行实施。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能接入市局监控数据网,并保证实时性与安全性。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设在总调度室,通防部设有显示终端。各级领导、各部门根据分管权限,可从公司局域网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第八条 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打印报警信息60、日报,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要详细查询,并通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按规定进行处理。各矿监控中心接到公司网络中心和职能管理部门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公司网络中心和职能管理部门反馈。第九条 各级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通知信息中心和各矿安全监控中心站立即进行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监控中心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上报职能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第十条 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提供与联网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软件,应至少支持O61、PC、SuiteLink、现场总线(符合国际标准)以及数据交换文件四种通讯接口方式的一种。采用数据交换文件方式作为与联网系统数据接口的监控系统,其数据交换文件必须保存1月以上,以备分析。第十一条 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提供与联网系统风格一致的组态画面,并提供真实的告警与故障情况,联网系统不额外产生告警和故障数据。第十二条 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如有短信发送功能,应统一使用集团公司短信平台,并提供与集团公司短信平台的接口软件,具体接口格式应与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第四章 装备要求 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装备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62、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第十四条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一)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二)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三)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四)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五) 煤矿安全监测系统主机应设置在调度室。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的不准生产。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63、证。第十七条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第十九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发生传感器、分站断线等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控制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第二十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系统电缆或电网发生故障,系统必须保证各地点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时间不小于2h。第二十一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第二十二条 64、甲烷风电闭锁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功能:(一) 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声光报警;(二) 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三) 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控制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应按规定配齐以下监测传感器: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压力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烟雾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开停状态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开停状态传感器、风门开关状态传感器、馈电状态传感器等。传感器设置地点应挂牌管理,甲烷传感器牌板内容可包括:传感器地点、调校日期、报警浓度65、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浓度、维护人等。第五章 安 装第二十四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第二十五条 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报通风和机电部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第二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必须可靠。掘进工作面应利用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采煤工作66、面应利用负荷设备少,稳定可靠的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第二十八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报告通风及机电管理部门、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九条 安全测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第三十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67、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风流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第三十一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内,通风部门另设监控终端。第六章 调 校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调试、校正。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第三十三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热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并有调校记录。利用其它原理制造的甲烷检测设备,其调校周期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调校,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第三十四条 甲烷超限断68、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每10天必须进行一次现场测试,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控设备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必须使用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配制的校准气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二) 空气样可直接从地面新鲜空气中取;(三)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计量检定的风速表校对,至少每月一次;(四) CO传感器每10天进行一次校准;(五) 温度传感器选用经标定的温度计校对,每月一次;(六) 压力传感器用气压计校正,每半年一次。第三十六条 强制计量检定的仪器仪表,必须制定周检计划,按期送检,其它仪器仪表按出厂说明书要求进行检定。第七章 系统使69、用、运行维护与故障处理第三十七条 各矿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良好运行,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各种标准和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第三十八条 各矿应保证网络连接的通畅,各种通讯和数据接口的稳定,数据定义完整准确,保证数据上传的实时性。第三十九条 各矿应加强本单位监控系统网络的安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等其它非法入侵。第四十条 安全监控专用网络系统使用的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第四十一条 各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监测分站、测点及束管系统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删、移)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修改与联网系统数据接口(数据交换文件)内容。第四十70、二条 安全监控室必须配备专职人员24h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受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第四十三条 各矿必须制定瓦斯超限应急处置预案,传达贯彻到有关人员。瓦斯超限应急处置预案应以牌板形式悬挂在调度室、通风区(队)值班室值班室。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必须立即向矿值班领导,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71、人员。紧急情况下,调度值班人员有权直接下达停电撤人指令,事后汇报。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第四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系统电缆或电网发生故障,2h内不能处理完毕或传感器失效时,应按瓦斯超限处理,立即停电撤人。供电系统停电或发生故障,应立即进行处理,在备用电源用完前恢复正常供电,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发生数据传输中断、失真等故障,必须在8h内处理完毕。第四十五条 井下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告监控值班人。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必须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两种设72、备调校完毕。下井管理人员、瓦斯检查员等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0.1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第四十七条 采煤机上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采煤机司机负责监护。采煤机工作时由司机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停止工作时,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悬挂在采煤机的上方。掘进工作面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侧不小于200mm,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m的压入式风筒另一侧。当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达到1.0%时,停止作业,73、切断电源,汇报矿调度室,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 对采掘工作面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将甲烷传感器撤出,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应及时将甲烷传感器恢复设置到规定地点。第四十九条 分站、传感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汇报。第五十条 凡新进或大修的传感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第五十一条 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件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第八章 传感器的设置第五十二条 74、甲烷传感器的设置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一)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1. U形通风方式必须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1所示。Y型、H型和W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2图4所示。图75、1 U形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T0、T1、T2报警浓度:T1.0% CH4;断电浓度:T1.0% 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复电浓度:T1.0%CH4。T3、T4、报警浓度:T0.5% CH4;断电浓度:T0.5% 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复电浓度:T0.5%CH4。图2 Y形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图3 H形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图4 W形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2.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按图5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T2的设置同图1;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76、器T5、T6。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5、T6的设置相同。T0、T1、T2、T5、T6报警浓度:T1.0% CH4;断电浓度:T1.0% 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复电浓度:T1.0%CH4。图5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3.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6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T2的设置同图1;在专用排瓦斯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8,如图6-1、6-2所示。T0、T1、T2、T8报警浓度:T1.0% CH4;断电浓度:T1.77、0% 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复电浓度:T1.0%CH4。T7报警浓度:T2.5%CH4;断电浓度:T2.5% 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复电浓度:T2.5%CH4。图6-1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图6-2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二)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1. 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按图7设置T1、T2,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T1、T2报警浓度:T1.0%CH4;断电浓度:T1.0% 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78、T1.0% CH4。图7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2.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8设置。甲烷传感器T1、T2的设置同图7;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T1、T2、T3报警浓度:T1.0% CH4;断电浓度:T1.0%CH4;断电范围:T1、T2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T3为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T1.0%CH4。图8 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3.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必须按图9在局部通风机前增设甲烷传感器T3。图9 79、串联通风被串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T3进入被串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T0.5%CH4;断电浓度:T0.5% CH4;断电范围: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T0.5% CH4。(三) 回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时,甲烷传感器按图10所示设置。图10 机电硐室甲烷传感器的设置T-机电硐室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T0.5%CH4;断电浓度:T0.5% CH4;断电范围: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0.5% CH4。(四) 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掘进工作面的回风串入生产水平,或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矿80、井一翼或采区时,必须分别在掘进工作面迎头、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被串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进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迎头、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的甲烷传感器按图11所示设置,被串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按图1、图9、图10设置。图11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T2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T11.0%CH4、T20.5%CH4;断电浓度:T11.0%CH4、T20.5%CH4;断电范围:T1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复电浓度:T11.0% CH4、T20.5% CH4。(五) 采煤机、掘进机、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81、车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采煤机、掘进机甲烷传感器报警和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甲烷传感器报警和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0.5%。(六)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采区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和断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0%。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7%CH4。(七)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必须在装煤点下风35m处设置82、甲烷传感器,如图12。报警和断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0.5%。图12 装煤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八)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13所示。报警和断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0.5%。图13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九)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和断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83、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0.5%。(十)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和断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0%。第五十三条 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一)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如图14所示。图14 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T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传84、感器(二)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如图15所示。图15 掘进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T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一氧化碳传感器(三) 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四) 煤仓上口回风侧1015m处应设置CO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0.0010%CO。(五)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六)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10%CO。第85、五十四条 风速传感器的设置采区进回风巷、一翼进回风巷、总进回风巷的测风站及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第五十五条 风压传感器的设置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第五十六条 烟雾传感器的设置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第五十七条 温度传感器的设置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一) 开采容86、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如图16所示。图16 采煤工作面温度传感器的设置T采煤工作面温度传感器(二) 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三) 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0。第五十八条 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一) 局部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二)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三)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四) 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87、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第九章 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第五十九条 各矿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齐满足需要的管理、技术、维护和监测等人员。上述人员(包括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实践操作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矿必须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各矿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包括检修、调试、标校、日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制度、故障分析报告制度和报警分析报告制度等。第六十条 安全监控机构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一) 安全监控设备台帐;(二) 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三) 检修记录;(四) 巡检记录;(五) 传感器调校记录88、;(六) 中心站运行日志;(七) 安全监控日报;(八) 报警断电记录月报;(九)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十)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十一) 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分析处理记录。第六十一条 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平均值;(6)最大值及时刻;(7)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9)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11)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表头;打印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所测物理量名称;报警次数、对应时间89、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表头;打印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断电测试起止时间;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校准气体浓度;断电测试结果等。第六十二条 安全监测日报表必须真实,按规定报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处理。第六十三条 各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第六十四条 各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各种图纸、技术资料、记录至少保存2年,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XX煤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