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煤矿提升及供电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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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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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煤矿提升及供电管理规定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提升、供电管理规定一、提升管理规定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由矿机电科直接分管,并配备大型固定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型设备班,而且将矿井主要提升装置作为管理和维修工作的重点。 2、绞车司机经过严格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每一主要提升装置的绞车必须配齐正副司机,升降人员一定要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一侧监护.3、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选型、安装、管理、使用、维修、检查、测定、试验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矿井主要2、提升设备,必须按设计的速度图运行,不得随意改变,确实要改动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5、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保持动作灵敏可靠,不得随意改调,严禁甩掉不用,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由分管技术员审核,分管机电科长批准,做好记录,存档备查。6、安全保护监测装置完善、动作灵敏可靠,并且符合下列要求:(1)供电电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2)高压开关柜的过流继电器、欠压释放继电器整定正确、动作灵敏可靠。(3)脚踏开关动作灵敏可靠。(4)过卷开关安装位置符合规定,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0.5米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3、5)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装卸煤。(6)换向栅栏门有闭锁开关。(7)箕斗提升有满仓信号,并且有满仓不能开车的闭锁。(8)使用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安全门与信号闭锁;井口阻车器与罐笼停止位置相联锁;摇台信号闭锁罐座与罐笼相闭锁; (9)每副闸瓦必须有磨损开关,调整适当。(10)过速和限速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有接近井口不超2m/S的保护。(11)深度指示器指示正确,减速行程开关、警铃和过卷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并且有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12)负力提升及升降人员的绞车应有电器制动,并且能自动投入,正常使用。盘形闸绞车必须使用4、动力制动。斜井提升可以用人工动力制动。(13)地面高压电动机应有防雷保护装置。7、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箕斗。在井筒中作业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笼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8、专为升降人员或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罐笼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罐笼底部及两侧的钢板不得有孔洞。(2)提升矿车的罐笼及阻车器必须完好。(3)进出口必须装设罐帘或罐门,其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毫米,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毫米。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4)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大于0.18平方米;罐笼每层内一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5、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9、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或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10、新安装的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间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使用滑动罐耳的钢性罐道每侧不超过5毫米;采用滚动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毫米。11、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1)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毫米,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毫米,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毫米,或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毫米。(2)组合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12、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它装备的固6、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13、检查、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2)必须佩带保险带。(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4)检修信号必须安全可靠。14、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琐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7、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机电科长还必须亲自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每月的检查情况应报送公司管理部门。15、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操作台之间,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16、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1)发送紧急停车信号。(2)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3)单容器提升。(4)井上下信号连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17、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8、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并送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和锈蚀。(2)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厂家出厂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3)保管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8、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由国家认可的单位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3)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毫米及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9、不受此限。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安全系数最低值用 途 分 类安全系数*的最低值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专为升降人员9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人员时9混合提升时*9升降物料时7.5专为升降物料6.5摩擦轮式提升装置专为升降人员9.2-0.0005H*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人员时混合提升时*升降物料时专为升降物料罐道绳6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6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输料管、电缆用的钢丝绳5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5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动载荷计算)3 注:* 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有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10、*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升降人员和物料。 * * * 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单位为米。19、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a.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b.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c.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小于7。20、磨擦轮式提升绳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的规定时,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21、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制动绳(包括缓冲绳)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11、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22、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为10%。(3)罐道钢丝绳为15%。23、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2)罐道钢丝绳为15%。24、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2)断丝12、超过第22条的规定。(3)直径减少超过第23条的规定。(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25、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电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一次。摩擦轮式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26、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的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13、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27、主要提升装置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投用前的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专为升降人员、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28、主要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导向轮(包括天轮),井上不得小14、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2)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8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3)井下提升绞车的滚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40。29、立井绞车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2)井下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30、天轮到滚筒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31、各种提升装置在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的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倾斜井巷15、中升降人员、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2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为3层。32、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2)绳孔不得有锋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3)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余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33、提升钢丝绳低于天轮边缘的高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该天轮。34、摩擦提升设置的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所用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70毫米,任一根提升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16、。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35、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且最大不得超过12m/s。v=0.5H式中,v为最大提升速度,单位是m/s,H为提升高度,单位是米。36、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升降人员的速度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行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37、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作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17、,并同时自动切断提升装置电源。提升绞车除设有机械制动闸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严禁司机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调整制动闸。38、盘式制动器在实施紧急制动时,从安全回路断电时起,到闸瓦接触到制动盘时止,时间不得超过0.3秒。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应不大于2毫米。39、提升绞车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在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时保险闸的制动减速超过第40条的规定时可降低K值,但不得小于2。在调整双滚筒绞车滚筒旋转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8、1.2倍。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40、立井和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必须符合下表的要求:倾角减速度规定值运行状态15153030上提重物Ac*Ac5下放重物0.750.3 Ac1.5* Ac=g(sin+fcos)式中 Ac自然减速度,m/s2;g重力加速度,m/s2;井巷倾角,();41、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由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42、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19、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43、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1)绞车说明书;(2)绞车总装图;(3)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4)与实际相符的电气系统图(包括原理图和接线图);(5)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6)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7)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8)事故记录簿;(9)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10)司机交接班记录簿;(11)操作规程。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电控装20、置上的接线端子号必须保持清晰正确。供用电管理规定(一)高压供电1、为了加强高压供电管理,机电科应设一名副科长和主管技术员分管和专管,由大型维护班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维护、调整和试验。2、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有标志,注明规格、长度、容量等数据,机电科应存以下图纸。(1)地面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位置图;(2)高压供电系统图;(3)井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安装位置图;(4)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和检修记录。3、高压供电设备要按规定检修计划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并办理必要的手续。4、架空线路每年应进行一次登杆检查,每月应由机电21、和技术科进行一次定期观测,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冻结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5、井上下高压电缆每季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在有电缆敷设处进行其它施工时,要有施工单位制定措施,经机电科审查后方可施工。6、高压设备使用的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直接启动设备的开关,半年一次,其他开关每年一次,因短路故障跳闸三次的开关,应对其检验和补加一次,对试验不合格的绝缘油要及时更换或处理。7、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后,要进行接地电阻的测定,运行中要根据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8、防避雷保护要按照“电气保护规程”进行安装,根据“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9、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选择22、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站的高压开关,要装设过流和无压失放的保护装置,而且要根据“规程”规定进行装置和整定、校验和调整,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如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要立即进行电器整定,不经过主管技术员批准,不准任意更动。10、有人值班的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都要设置事故照明、灭火器、灭火黄砂、铁锨等灭火器材,并妥善保管。(二)低压供电管理1、机电科要设有防爆设备检查组,具体负责低压电器设备的维护、检查工作。2、井下需要增装电气设备,必须由安装单位提写用电申请,机电科批准,在指定地点和部位搭火,私自搭火的,机电科有权拆除及处理,由此造成的变压器或干线过23、载,出现事故和影响生产的,责任由私自搭火单位(人)负责。设备和线路拆除要报请机电科停电,出线嘴要用合格的钢板堵死,以防失爆。3、井下变电所要坚持用检漏装置,其维护由维护班负责,试验由值班员每天进行一次跳闸实验、实验结果要详细记录。4、在井下变电所内,机电科内都要有低压供电系统图。图上要标明设备型号、规格、电缆截面长度、过流整定值及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5、井下低压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技术人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过流继电器由包机人员负责,每旬检查核对一次。6、接地保护要根据“矿井接地保护的安装、检修工作细则”进行。7、矿用低压橡套电缆24、机电科要统一管理,使用中的电缆要吊挂整齐,四线分开,禁止用铁丝吊挂电缆,要消灭“鸡爪子”、“养尾巴”、“明接头”,电缆在安装和回收过程中,不准任意割断,特殊情况经机电科批准。8、每旬进行一次井下低压供电检查,防爆设备安装率要达到100%,失爆率为零,完好率不低于92%,低压电缆合格率不低于95%。(三)停送电管理1、停送电工作必须要有报告,当不影响生产时,由机电科批准,影响生产时,经主管电气技术人员审核,矿领导批准,调度室、机电科各持一份。2、对需要停高压的停电报告,必须填写“操作命令票”。3、高压操作,操作者要站在绝缘垫上,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停电后要将停电开关把手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示牌,送电时,由停电人送电。4、停电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要检查设备和线路,停电后要执行验电、放电、挂设三相短路接地等安全措施,并检查有无反送电的可能性,停送电要由专人联系。5、工作完毕后,要检查施工现场工具、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联系送电,送电操作要先试送一次,无误后再正式送电,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