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教务、教师工作及课程建设管理制度(14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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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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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教务、教师工作及课程建设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教学、教务管理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1XX学院考试管理规定11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6XX学院课外拓展学分实施细则(试行)29XX学院本科专业主辅修管理办法33XX学院关于教学计划和排课、停、调、代课的规定37XX学院课堂纪律和课室管理规定39XX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40教师工作管理XX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43XX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50XX学院课堂教学质量学生网上评教实施办法(试行)55XX学院关于推2、行双语教学的暂行规定57XX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59XX学院听课制度62XX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试行)64实践教学管理XX学院实习工作条例(试行)69XX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办法79XX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81XX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经费使用管理规定88实习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89XX学院关于A.O生和实习生培养计划的实施意见91XX学院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95关于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的管理规定97关于组织社会调查实践教学活动的实施意见99课程建设XX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100XX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105XX3、学院教材管理规定107实验室建设XX学院实验室设置办法(试行)110XX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112XX学院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的规定129其它XX学院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草稿)130XX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134XX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136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4、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来信并附证明,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但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当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5、,可以在下一年度的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第六条 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6、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等。选修课是指学生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选择修读的课程。第七条 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限制性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了选择范围和必须达到的要求的课程。学生选修时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修。任意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只规定了学生必须达到的学分要求,学生可以在所属学历层次(如本科生应在本科层次)本校开出的课程中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第八条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各系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并办理规定的选课手续。7、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应低于20学分(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最后一学期可以除外),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系主任批准可适当降低选课的学分;最高一般不应超过30学分,以使学生有较合理的学习负担。第十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本人可持学习成绩证明,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书面同意后,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跟班参加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十一条 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一)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课程,其教学要求相当于(8、或高于)拟修读课程的,可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二)学生通过自学拟申请免修下一学期的某门课程,须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该课程任课教师审核,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并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9、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XX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一)一般课程的学分计算办法为,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但其学时数应折半计算;(三)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2学分;第十五条 各层次学生应修满的课内学分数为:四年制本科160-170学分;三年制专科130-140学分。学生具体的毕10、业最低学分,以该生入学年级、毕业(结业)证书注明的专业和学历层次,本校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为准。第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所修课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相当于留级、降级):(一)一学年内应当修读的必修课程,实际获得的学分少于该学年必修课程总学分一半;(二)一学年实际获得的学分少于25学分;达到以上情况,同时也达到退学规定的,按退学处理。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修读的学分,超过其入学以来应修学分总数30学分,且后续课程中的必修课程已经取得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可以向学校申请编入原专业上一年级就读(相当于跳级)。申请编入毕业班就读的,应当同时办理11、申请提前毕业的手续。第三章 成绩考核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下同)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同一名称的课程,分两个或更多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都以一门课程评定成绩、计算学分、统计学分绩点。其中任何一学期不合格的,都必须重修。未经教务处批准,不能以后续学期的成绩合格为理由要求认定先前学期成绩合格,也不能申请免修(或免于重修)先前学期的课程。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以期末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第二十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以12、期未考试成绩为主(约70%),适当考虑平时成绩(约30%),评定总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学期成绩。第二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的考查成绩,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生处组织。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二十四条 一门课程的学习中,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一)缺课(含请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二)该课程中有实践教学(如实验、实13、习等)的必学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合格水平)者。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公务、生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应当在该课程考试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学生未批准缓考而缺考(含旷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当重修。学生因学校或上级部门公务需要,外出工作3周以上(含3周)者,其因公耽误的某一阶段考试或考查,经教务处批准,可由所在系根据任课教师给予的平时学习成绩及外出公务实绩评定其课程成绩。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依据XX学院学生处分条例,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14、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考机会。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修。限制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在满足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另选。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按学生的意愿另选,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在校学习期间,重修可以多次进行,直至成绩合格或学生对成绩满意为止。重修的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重修需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第二十八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百分制的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15、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余类推,下同);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59分以下折合为0绩点。五级记分制的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优秀折合4.5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重修的课程,记载原成绩的同时,记载重修后的成绩,并按照重修后成绩最高的一个成绩计算绩点。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成绩的折算绩点数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绩16、点之和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数。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辅修的具体办法,按照XX学院主辅修制实施办法执行。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的成绩、学分、绩点,与主修专业的课程情况一并登记到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一)有特殊才能和志趣,经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17、法继续学习者;(四)第一学年学分绩点班级排名前10,对转入专业有志趣者。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体育、艺术类转入其他专业者;(四)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其以上者;(五)招生时确定了定向、委托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转入专业所属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后,学生应当完成转入专18、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学分要求,方能毕业。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凡教学要求高于或相当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对应的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转专业前后的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并报两校各自19、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到本省其他高等学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教务处、主管教学校领导相继审批后,持拟转入学校同意接受的学校公函,经本校教务处向学校申请办理同意转出并上报广东省教育厅的公函。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到外省高等学校的,还应到该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本省其他高校申请转入本校的,持学生原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同意转出的证明材料,向本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拟转入我校的专业所属教学系、教务处、主管教学校领导相继同意后,办理同意转入的证明材料。由外省高等学校转入本校的,在本校同意转入后,学生还须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转学的20、学生,在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下发之后,方可在本校办理入学(或离校)手续。须转户口的,持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可以比基本学制延长两年(例如四年制本科的最长年限为六年)。学生因经济、健康、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休学(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休学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经学校批准,因病可连续休学两年,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计算在校学习年限时,可21、不计服役占用的年限。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一)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病、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三)因其它原因影响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四)本人申请休学。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原则上22、,休学一年者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其余类推)。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复学资格。(一)报考其他高等学校;(二)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第六章 退学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在一学期内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学分数,超过该学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者(此类学生不得参加重修);(二)在一学期内经重修后未获得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学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者;(三)在一学年内应当修读的课程(含重修课程)中,获得的学分少于20学分者;(四)入学以来各23、学期经重修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又未编入下一年级者;(五)因患病等原因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六)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基本学制两年,仍未完成学业者;(七)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八)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十)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系主任签具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24、见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按本章规定作出的退学处理,不属于违纪处分。 第四十七条退学的学生,于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XX学院学生处分条例有关申述的规定办理。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提前毕业的,应在拟毕业时间的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纳入就业计划。第五十一条在25、达到基本学制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学生本人自愿继续在校学习的,应当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未提出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学校按肄业或结业处理。第五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的一年内,结业生可以经原所在系向教务处申请,对不合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考试机会,经考试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考试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试,也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位和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按照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第26、五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每年把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毕(结)业证书信息以学生录取、入学时在省教育厅备案的信息为基础,一般不批准学生更改入学信息。学生不听劝告,执意修改入学信息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27、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根据上级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实行,原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作废。XX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惠院发XX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考试是检验教师的工作成效和学生的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28、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凡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包括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计划等形式,下同)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第三条 考试管理的体制全院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各系的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的系副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章 考核的形式与29、计分第四条 考试的形式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第五条 考试形式的采用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由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课程主讲教师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式的,由主讲教师所在教研室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第六条 考试计分方式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30、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对适宜采用的计分方式有意见分歧的,由课程开出单位主管教学的系(中心)副主任,组织有关教师研究确定。百分制成绩与五级计分制成绩均如实记载,一般不作转换。确需转换时,参照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关于绩点折算的办法办理。第三章 考试的命题第七条 命题的组织与领导考试命题工作在开课单位主管教学的系(中心)副主任领导下,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组织进行。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属教研室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教研室主任审定,并报主管系领导批准。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31、请该课程的校外同行命题,也可以要求开课单位采用指定试题库的抽题。第八条 命题的依据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第九条 命题的要求命题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充分把握整套试题对教学内容的覆盖程度、试题的难易程度以及题量的适当,确保命题质量;(二)每道小题,均应另纸准备参考答案和(或)评分标准;(三)尽量避免与以往学期考试试题的重复;(四)同一套试题中,各题之间应避免相互提示;(五)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至少必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题,两套试题的重复率应当小于15。(六)试卷一般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课程,应当拟定评分标准。第十32、条 试题的审批教师命题之后,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对试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主管教学的系(中心)副主任审批并提出正考、备用试卷的安排意见。第十一条 试题库学院鼓励各系对各门课程建立(或购买)适用的试题库、试卷库。试题库、试卷库中各考试题的命题、试卷的合成,都应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第十二条 试卷的制作每次考试的试题,都应形成完整的试卷。试卷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试卷应当采用规范的格式。学校提供试题卷(另附答题纸)、考试卷(试题与答卷合一)两种格式,供命题教师选用。因课程特点而需要其他形式试卷的,其具体格式由主管教学的副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二)试卷的打33、印(或誊写、绘制)应当规范。一般应符合书刊出版(或投稿)的要求,做到内容正确、字迹工整、清晰易读,能适应复制后阅读的需要,符合存档的一般要求。(三)标明试卷的总页数和次序。超过一页的试卷,应当在首页标明总页数,其他各页试卷标明该页的次序。(四)对学生答题的要求应当明确。凡要求学生在答题纸上答题的,应当在试题纸的空白处注明“学生必须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题纸上作答无效”字样。(五)配备必要的印制与使用说明。每份试卷都应当填写附属的试题签,注明试卷的命题教师、考试科目、试卷使用的班级、复制的份数、考试的时间等事项。第十三条 试卷的复制与分发试卷的复制、清点、密封,由各系指定专人负责。教研室主任审查合34、格的试卷,经主管教学副系主任指定卷别后,由开课单位的教务员按照教务处要求的时间,送交教务处教材科统一安排试卷的复制。教务处教材科收到教务员送来的试卷时,应当对试卷送到的时间、经手人等项目登记备查。第十四条 试卷的保密参与试卷命题、审核、审批、打印、复制、转交、保管的所有教师、干部和各类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履行保密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试卷的存档凡经过审批的试卷,均应由开课单位按照试卷装订要求装订成册,作为教学文件材料存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销毁存档试卷时,需报主管教学的系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第十六条 其他考试35、的试卷缓考、重修考试、重考等各种类型的考试所使用的试题、试卷,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第五章 考试资格审查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凡修读必修课程的学生、经教务处确认已选修课程的学生,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实验报告情况符合要求的,均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第十八条 取消考试资格的情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一)不具备修读该课程资格者;(二)包含实验、课程内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实践环节未合格(及格)者;(三)因缺课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四)因缺交平时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及格者;(五)因其他原因,36、平时考核不及格者;(六)延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到期而未注册者。第十九条 取消考试资格的程序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程序为:课程主讲教师提出、开课单位作出决定,转学生所在系提前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因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第六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由学生所在系查明情况、作出决定并提前通知学生。学生注册情况和修读课程的资格,以教务处的学籍档案资料、教务处公布的选课结果为准。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缓考的资格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医院或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经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送教务处37、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方能参加教务处(或系)组织的缓考考试。缓考学生名单由系办公室于考试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经批准参加重修的学生,其考试资格按照本章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办理。因故申请缓考的,按照本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经批准,因故未跟班学习的重修学生,经开课单位审查,学生未坚持平时学习,其完成的作业少于应当完成作业总量三分之二,或未能提供学习笔记等学习证明材料的,可以取消该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毕业前重考的资格尚未达到退学或编入下一年级学籍处理标准的毕业班学生,在临近38、毕业时,如仍有部分参加过学习的课程(经重修或未经重修)不合格,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毕业前的重考。毕业前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第二十三条 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的资格 因学业原因结业离校的结业生,在结业离校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对该生在校时尚未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学校给予一次考试(含答辩等形式)机会。对结业生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结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结业生原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第六章 考试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组织考试的权限平时考试,由开课单位组织。跨系开设的课程,学生所在系应当在考试时间、试室安排、选配监考39、员等方面,配合开课单位组织平时考试。期末考试、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教务处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各系的若干门课程,采用符合教学大纲的校外试题(或统考试题、标准题库试题)对全校的课程进行抽考。凡教务处组织的各类考试,需要时可在校内各单位选派监考员、巡考员,各单位均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 集中考试每学期开设的全校性课程、跨系课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和教务处或教学系认为有必要的课程,集中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进行考试。各专业每学期在考试周内安排的考试科目一般35门。集中考试由各系,按照教务处的要求,提出科目、时间、试室、监考员等安排计划,教务处协调、审40、核后印制全校性的考表,并按照考表的安排组织考试。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也应由教务处按集中考试的办法制订考表。考表由教务处提前发至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提前通知本系学生、教师和参加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第二十六条 分散考试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科目、集中考试之外的分散考试的科目,一般安排在每学期该课程教学的最后一个教学周内随堂进行。考查和分散考试的考表,由学生所在系与开课单位协调后制订,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七条 试室的准备在考试开始之前,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在的系,应当负责考试所用试室的清理。监考员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所监考试室时,应当协助主考教师对考场的清理状况进行41、检查。如发现试室不符合考试要求,应当清理试室,使之达到要求。无法及时清理的,应当及时向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在的系请求帮助。无法清理时,应当及时向教务处请求另行安排试室。课程考试均要安排单人单桌,并由学生所在系(必要时由教务处)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编排座位,并要求学生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试室并按号入座。第二十八条 主考教师每门课程的考试必须至少安排一名主考教师,使用同一试卷同时在不同校区举行考试的应当安排不少于校区数的主考(或副主考)教师。主考教师由院系或教研室领导从主讲教师中产生,主考教师要对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并到有关试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主考教师同时担任监考员的,还应当履行监考员的职责42、。第二十九条 监考员开课单位应当派任课教师担任其所任课程进行考试的监考员,任课教师担任多个班级的同一门课程,且该课程多于1个考场时,由教务处指定该教师的监考试室。除任课教师担任监考员外,学生所在系负责派出考试所需的其他监考员。每个试室都要配备足够的监考员。以参加考试的学生为基准,15名以下的配备1名或2名监考员,1560名配备2-3名监考员,60名以上每增加30名学生增加1名监考员,不足30名的以30名学生计算。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员守则,并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监考员要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并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考毕,监考员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名后,连同试卷一起交43、主考教师或开课单位教务员,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的副主任负责审查后,考场登记表应当存档。第三十条 考试的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长度一般为二个小时,上午和下午可以各安排一门。各单位和每个主考教师、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安排课程考试。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未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试期间,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学校制订的考试纪律(见附件)第三十一条 各系对考场纪律的执行考试之前,学生所在系应当在新生入学,或学校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条规修订时,教育学生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并让学生明了违纪处分。考试过程中,学生所在系的系领导应当及时派人协助主考教师、监考员、巡考44、员,调查和处理违纪、作弊行为。考试结束后,学生所在系应当及时向教务处书面报告考试违纪、作弊的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二条 缓考的安排经批准缓考若干门课程的学生,学生所在系应当在发出学生成绩家庭报告书时,注明“缓考”字样,并通知缓考学生在假期认真复习功课,务必按规定时间回校参加考试。各系教务员应在开学初的预备周之内,将汇总整理的缓考学生姓名和科目,送教务处教务科。缓考集中在开学前和开学的第一、第二周内进行,每门课程缓考的具体时间、课室、监考员由各系提出建议,经教务科统一协调后,由各系负责其所属学生参加的考试,教务处负责巡考。各系、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缓考。缓考使用的试卷、试室、监考等45、各项要求,与正式考试相同。第三十三条 重修考试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当跟随听课编入的班级同时参加考试。因故申请缓考的,应当跟随听课编入的班级同时参加缓考。因特殊原因,以上两次都无法参加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将缓考推迟到第三周安排。第七章 试卷的评阅与归档第三十四条 阅卷教师若课程只由一位教师任教,则试卷由任课教师评阅,但试卷批改后,该教师所在系(中心)必须组织抽查;若课程是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的教师承担,由主管教学的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组织评阅小组,在课程的负责人的领导下集体阅卷,流水批改。第三十五条 试卷的评阅试卷评阅小组或任课教师要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试卷评阅。试卷的评阅应达到以下要求46、:(一)按照事先拟定并经过审批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不得有随意扣分和送分的现象;60分的试卷应慎重复查,杜绝人情分和错判等现象发生。(二)试卷中所有试题都要评阅,杜绝漏改现象;(三)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的打叉(),否则打半勾()。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每道题必须有标记,且只能有一个标记;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于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必要时以文字予以批改、点评。(四)保持试卷批改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写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批改教师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名。(五)阅卷教师要认真记分和47、进行分数统计,小题可将扣分情况(或得分情况,但同一张试卷不应二者混用),写在该小题的右边结尾处(或该小题题号的左边,但同一张试卷不应二者混用),大题记录(或统计)正分,写在题号的左边。批改完试卷所有试题后,阅卷教师再将每道大题的得分填入试卷首页得分汇总栏中,计算出总分并写入得分汇总栏的总分格中,每个学生的最终成绩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六)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所在教研室主任汇报。在评阅试卷中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第三十六条 试卷阅卷的复查与抽查批改小组的阅卷教师必须进行交叉复查,对复查出的阅卷错误,应当予以改正48、并由改正者签字。试卷批改结束后,教研室主任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要进行抽查。各系负责本系开设的各门课程阅卷质量的抽查。教务处、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全校各系的试卷阅卷质量作抽查。对出现误改误评、批改潦草、不按规范标记、统分错误等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对有关教师进行批评教育。重大问题的责任教师,要按教学事故相关条例进行严肃认真处理。第三十七条 阅卷后的试卷存档阅卷之后的试卷、答卷等考试资料,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存档(见附件)第八章 考试成绩的登记、使用与更改第三十八条 考试成绩的登记试卷批改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按有关规定,将每位学生的考试成绩填入学生成绩登记册,经开课系认可后作为档案材料备查。缓考(或重修)课程49、考试的成绩,主讲教师应在课程成绩册的备注栏标注“缓考”、“重修”等字样。第三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课程学业成绩的评定一般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适当参考平时的考查成绩(约占30)。毕业论文、实践教学等教学大纲(或学院统一的评分标准)另有规定或的,按教学大纲(或学院统一的评分标准)执行。课程成绩评定的结果,应当填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据此填写绩点等栏目。第四十条 成绩的报告成绩评定完成之后,任课教师应将完整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各栏目,并一式三份交到教师所在系。经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系主任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一份向学生所在系通报成绩,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留开课单位存档。第四十一条 成绩的公布各50、门课程的考试成绩,由学生所在系的系办公室向学生公布。任课教师在阅卷期间不接待学生查询,不向学生泄露考试成绩。学生所在系在每学期发出的家长通知书中,向学生家长报告学生该学期所学课程的成绩。课程的开课单位,负责在该考试之后的五天内(最后一科三天内),将经过审核的各门课程每名学生的课程成绩,如实输入网上教学教务管理系统。未经开课单位审核之前,任课教师输入教学教务管理系的成绩,不应向学生公开。教务处开通网上教学教务管理管理系统,并赋予学生查阅其本人成绩的权限,以方便学生及时查阅并校核成绩。第四十二条 成绩证明的出具在校生需要学校出具成绩证明材料的,应当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教学教务管理系统51、的成绩档案,如实完整地打印该生的成绩单,经手的教务员签字并经审核后加盖系的公章。成绩证明材料的使用单位指明由教务处出具的,持学生所在系出具的成绩证明,到教务处进一步审核,并加盖公章。往届生需要学校出具印章材料的,应当向学校档案室提出申请,由档案室复印该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档案,并加盖公章。成绩证明材料的使用单位指明由教务处出具的,持档案室出具的成绩证明,到教务处加盖公章。第四十三条 成绩的更改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提请核查试卷。提请核查试卷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学院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52、,由教研室主任(或指派的另一名教师)和任课教师一起复核原始试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评卷确有失误或成绩录入出现失误,应更正成绩的,须由经办人填写“XX学院学生课程成绩更正审批表”,经复核人员签名确认,报主管教学系主任同意,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更正。第九章 考试与课程成绩的分析第四十四条 考试质量分析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四天内,填写XX学院期末考试质量分析表(见附表)等表格,完成书面总结。各教研室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对本教研室开设课程的考试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内容包括:命题的内容、覆盖面、难易程度、阅卷的程序、评分标准、考试结果与预期结果等,从中提取有用的信53、息,供有关课程改进教学和今后命题参考。各系(部、中心)在教研室考试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本单位的全面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教务处对全院课程的考试结果进行抽样分析,对各开课单位考试分析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全院考试分析材料。第四十五条 课程成绩与教学质量分析各系应当充分利用教学教务管理系统的功能,以教研室(或全系)为单位,及时进行课程成绩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总结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值得推荐的做法,进一步加强课程教学的规范化管理,指导今后的课程建设与改革。总结材料应于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两周之内,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教务处教务科负责按照XX学院学籍管54、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管理全校的课程成绩,并指导教务员做好各系的成绩管理工作。教务处教学科,应当及时了解课程成绩分析中反映出的问题,从中吸收经验教训,并反馈到课程教学和课程建设的管理工作中。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其他适用本校组织学校参加的,由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其所属考试机构主持,或高等学校联合主持的统一考试,其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与处分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含作弊)或违反本规定的,学校授权教务处根据违纪事实,依照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代表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违纪的处理与处分55、对于教职员工违反考试纪律的,由该教职工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协助人事处调查违纪事实,由人事处在征求教务处意见的基础上,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和处分意见,报主管人事的院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XX学院考场纪律附件2:XX学院监考守则附件3:XX学院巡考人员职责附件1:XX学院考场纪律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限于颁发准考证的统考)等有效证件,按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场所和科目参加考试。参加考试应于考试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迟到二十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56、生,必须按有关规定事先申请缓考。经教务处批准缓考的,由教务处另外安排考试。凡擅自缺考的,该课程以零分记,并由学校在该生该课程的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二、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照统一编排的座位,对号入座,不得私自调换座位。学生入座前,应当检查自己座位及其临近空位的清理情况,如未清理干净,学生应当进行彻底清理,以排除违纪嫌疑。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本、资料、纸张,或者传呼机、手提电话、电子记事本等通讯、记忆设备。除考试必需的工具和笔墨外,带入考场的物品,必须在发放试卷之前,集中放在指定的地点,否则以违纪(或作弊)论处。考试开始前和整个考试过程中,学生应当把证件置于桌面前方,以备监57、考人员查核。三、考场应保持安静。如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应在开考后二十分钟内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逾期不得发问。发问时,学生不得就考试题目的题意提问。四、学生在考场内应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独立完成考试,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交头接耳、旁窥、夹带、抄袭他人答卷、传递纸条、打手势等方式传递或接收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他人违纪或作弊提供方便;装订成册的试卷也不得拆开。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处分。五、考试中途,学生不得离开考场。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离开,必须获得监考人员的同意,由监考人员监督其在考场外的行为,方能返回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离开考场的,视为交卷结束考试,不得返回考场继续考试。58、六、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在考试结束时间到来之前交卷的学生,应将试卷、答卷有文字的一面向下放在桌面,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立即离开考场。已经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以免妨碍他人考试。七、考试结束指令一旦发出,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有文字的一面向下放在桌面,于本人座位处,配合监考人员收卷。待监考人员将试卷、答卷收齐,核对无误,宣布可以离场后,学生方可退出考场。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卷时间,否则,监考人员可根据违纪情况,宣布试卷作废,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处分。八、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含作弊)的学生,按照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章制59、度,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理处分。附件2:XX学院监考守则一、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遵守试卷保密等考试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三十分钟到考生所在系办公室领取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并核实考试科目、时间等项目。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向考生所在系办公室(或参与监考、巡考的该课程主考教师)移交试卷、答卷。三、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完成以下工作。1、检查考场,并清理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包括考生带入考场的物品)。2、组织考生入场。监考人员组织入场时,监考人员应检查学生证件,核对证件照片是否与其本人相符,要求考生对号入座。在考试60、前十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及其它的考试注意事项。3、向考生分发答题纸、草稿纸和试卷,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考生对试题印制不清之处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尽力解决,必要时向该课程主考教师咨询后答复,或请学生所在系协助解决。但监考人员不应对考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四、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在试卷、答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考生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等内容,并与证件核对,检查考生如实填写。2、考试开始20分钟后,不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记录缺考考生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61、)。3、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提前交卷离场。30分钟后,若考生提前离场,应在收回所有考试资料并清点无误后,方能允许考生退场。如无特殊原因,考生退场后不得允许该考生再次进入考场。特殊情况下,应在监督了学生离场后行为的前提下,方能允许考生返回考场。4、考试时间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5、执行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时,对轻微的违纪,当面提出口头警告;对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明确列出的违纪、作弊行为,应当收集有关物证、书证、人证材料,告知违纪、作弊学生本人,并将情况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对违纪、作弊情节严重,或手段恶劣的,还应立即向学生所在系、教务处报告62、。6、维护考场秩序。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进入考场,制止和消除外界因素对考场的不良影响,确保考试正常进行。五、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指令发出时,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在原座位配合监考人员收卷。收卷时,监考人员应逐个收齐考生的试卷,认真清点试卷、答题纸和按规定需要收回的其他考试材料,完整地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将以上材料上交。六、在监考工作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不准擅离职守,不准作出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等对考试和监考有不良影响的行为。七、监考人员在执行考试纪律时,既要严肃认真地处理违纪作弊行为,又要注意把握法规和政策界线,维护违纪考生的合法权益,减轻处理违纪63、对其他考生正常考试的不良影响。八、监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监考纪律的,按照XX学院差错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附件3:XX学院巡考人员职责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巡考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从严管理考试的原则,不向违纪违规行为妥协。在巡考过程中认真检查、督促,维护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2、检查各教学单位的考试组织情况。3、检查各考场的安排情况、清理情况,检查考场秩序及考场周围的环境情况。4、检查监考人员的到位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督促监考人员认真、严格地执行考场纪律。若发现监考64、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应明确给予警示、警告。若监考人员不听劝告,应立即报告学生所在系,情节严重的立即报告教务处。5、检查学生对考场纪律的遵守情况。若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应及时制止,责成监考人员认真处理。6、巡考人员发现考试组织工作、考场、监考人员、考试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坚决地予以制止和纠正。处理困难时,应当向考生所在系、教务处反映,并要求协助解决。不属于当场解决的问题,应当向考生所在系,提出整改意见。7、对巡考中发现的问题,在巡考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在当次考试结束后送交教务处。8、巡考过程中,巡考人员应当佩戴标志。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时,巡考人员应当注意减轻对其他考生、其他考65、场正常考试的不良影响。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惠院发200349号(XX年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院按照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根据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四)审核通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66、他事项。第四条 各系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生产)实习表现、毕业论文(设计)、课程学习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处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第五条 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科科长完成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成员达到全体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出席成员半数,方为有效决议。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应当达到以下条件67、:(一)在校学习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法律,品德端正。(二)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规定的教学要求,按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符合毕业条件,各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对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学位外语考试,可以申请免试:(一)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并已经取得合格证书(或四级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在校大学生报考六级控制分数线)者;(二)英语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第二外语课程成绩达到75分者。第九条 学校组织的学位68、外语考试,一般以60分为合格分数线。艺术、体育等类高考入学时要求较低的专业,学位外语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可以在学位外语考试分数统计的基础上,经教务处建议、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授予学位的当年统一另订该年度艺术、体育等类的学位外语考试合格分数线。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因违反第七条第一款或其它原因,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二)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三)在校期间课程考试、考查有过作弊行为者;(四)在校学习期间因不及格而重修的必修课程、限制性选修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五)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限制性选修课程所取得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2.0者(计69、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保留一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按四舍五入处理);(六)学生参加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水平者; (七)按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只能结业或肄业者;(八)毕业时按照本条例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以后一律不予补授学位。第十一条 对于未能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院分类给予一定的学位授予机会:(一)因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未能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如学生本人对错误认识深刻,在校表现优良,在受到处分之后、毕业之前的时间里,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个人排名前三位),学生本人可以另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核、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70、议并决定是否授予学位。(二)因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而未能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办法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但其获得的省级以上表彰奖励,必须与在校期间的学习内容直接相关。(三)因第十条第四、第五、第六款的规定而未能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如学生本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经重修部分课程,预期能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其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发给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评定程序为:(一)学生根71、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二)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鉴定和成绩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三)学生处按第十条第一、二、三款复审“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四)教务处在全面审核“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后,提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五)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2003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负责解释和修改。XX学院课外拓展学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科学72、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除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外,还应取得不低于5个课外拓展学分,方准予毕业。第三条 课外拓展学分包括4个方面的学分:1、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2、社会实践;3、文体活动;4、其他方面。第二章 课外拓展学分的标准第四条 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的学分认定(同类竞赛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记学分)1、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成果奖者,计5学分;2、参加全国或国际学科竞赛,获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5、4、3、2学分(不设特等奖的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可分别计5、4、3学分);3、参加省级学科竞赛,获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5、2学分(不设特等奖的竞赛,获一、73、二、三等奖者,可分别计4、3、2学分);4、参加校级学科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3、2.5、2学分;5、凡参加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而未获奖者,均可计1学分;6、参加系级学科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5、1学分;凡参加系级学科竞赛而未获奖者,均可计1学分在校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纸、杂志上发表非专业性文章,根据报纸、杂志的级别确定学分:(1)在系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的第一、第二作者分别计1、0.5学分;(2)在校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第二作者分别计2、1学分;(3)在省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3、2、1学分;(4)在国家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第74、二、第三作者分别计4、3、2学分;7、在校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根据期刊的级别确定学分:(1)在一般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4、3、2学分;(2)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5、4、3学分;(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6、5、4学分。8、参加5次校级学术报告会,可计1学分。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学分认定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受到国家、省、学校、系或校外县局级表彰者,分别计5、4、3、2课外创新学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向学校提交较高水平调研报告,计1学分;其他参加者计0.5学分。第75、六条 文体活动的拓展学分1、参加全国或国际文体比赛(含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等,下同),获前三名者分别计5、4、3学分,其余名次获奖者计2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4、3、2学分,集体项目其余名次获奖者,每人分别计1.5学分;2、参加省级文体正式比赛(含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等),获前三名者分别计4、3、2学分,其余名次获奖者计1学分;集体项目(6人以上)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3、2、1学分,集体项目其余名次获奖者,每人分别计0.5学分;3、参加校级文体正式比赛获奖者,计1学分;集体项目获奖者,计0.5学分;4、正式体育竞赛中,破全国、省高校记录者,分别计5、4学分;破校记录76、者计3学分(获得名次,并破记录者,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记学分);5、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如迎新晚会演出者、参加校运会正式比赛者等),每次计0.5学分。6、每一次文体活动(含竞赛、比赛和演出等)中,个人所获得的最高创新学分为5学分,累计超过5学分者,按5学分记。第七条 其他方面的学分认定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700分以上者,计4学分;640-7-699者,计2学分;570-7-639者,计1学分;500-7-569者,计0.5学分;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700分以上者,计5学分;640-7-699者,计4学分;570-7-639者,计3学分;500-7-5677、9者,计2学分;3、参加全省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等级证书者,计1学分;4、未列入的其余各类校级以上奖项,参照本细则中相关奖项等级给予相应学分。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八条 学生课外学分的给定,由各系会同校团委、学生工作部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第九条 学生课外学分,每学年汇总一次,在新学年9月底以前汇总完毕,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毕业班在第八学期的第十周以前汇总完毕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条 学校建立课外学分登记制度,给每位学生下发XX学院学生课外拓展学分登记表,对其所获课外拓展学分进行登记,以便年度统计和毕业时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课外拓展学分登记工作由各系指定专人负责,按有78、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如实登记,并加盖各系公章。第十二条 学生应妥善保存XX学院学生课外拓展学分登记表,各系应妥善保管每学年本院学生的课外学分汇总表,以便评优或毕业时审查。第十三条 学生的课外拓展学分应每学年由各系向学生公布一次,接受师生的监督。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的课外拓展总学分应作为评比优秀学生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系要加强对课外拓展学分工作的领导,做到领导重视,有专人分管,把此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第十五条 为使课外拓展学分能促进校风学风建设,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新生入学时,学生管理部门和各系应认真组织学生本细则,使学生明确有关课外拓展学分的具体规定,以便在日常学习中认真遵照执行。第四章 附 则79、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XX级及以后各年级。附: XX学院本科生课外拓展学分登记表( 学年) 系 专业 级 班(学生姓名) 项目课外拓展成效与证据申请学分数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其 他所在团支部意 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所在系意见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团委学生处意 见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 见 教务处 (盖章) 年 月 日XX学院本科专业主辅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鼓励学生挖掘学习潜力、拓宽知识面,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毕业生适应社会的能力,根据广东省学分制实施条80、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在校生主修本专业期间,兼修的本专业(主修专业)以外的另外一个专业。设置辅修专业应当以我院现有的本科专业为依托。设置程序是: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制订相应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教务处审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一般安排25-30学分,500学时左右,8-10门课程(一般专业基础课3-4门、专业课5-6门),每学期安排2-3门课程,总共用两年的教学时间,于学生主修专业毕业前一个学期全部修完。第三条 辅修专业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开设。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修满一年级全部课程,平均绩点2.0以上者,均可报名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辅修专业的修读不应当81、损害主修专业的学习。学生在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期间,主修专业如有一门必修课程经重修一次仍不合格,则取消该生辅修资格。第四条 辅修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开办辅修专业的系负责。1、开办辅修专业的系负责制作辅修招生宣传材料(注明具体修读条件),经学院招生办审核通过后,面向在校生宣传。2、自愿参加辅修的学生,在自己主修专业所在系办公室领取并填写XX学院辅修专业报名表,经所在系审核学习成绩、出具推荐意见后,到开办辅修专业的系报名。3、开办辅修专业的系根据修读条件,对报名的学生择优录取,公布录取名单,并将录取名单和每学期计划开课的科目、学分报财务处。4、学生在录取名单公布后一周内,根据辅修学分的数量,到财务处82、交纳辅修学费,并持学费收据,到开设辅修专业的系办理注册手续。5、各系将已注册辅修学生的有关信息输入学籍库,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开设辅修专业的系为辅修学生建立辅修学籍。第五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系负责组织。1、各系必须执行严格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按时开出各门课程(教学环节)。辅修专业教学计划需要调整时,须报教务处审批。2、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设课程的教学要求,与同一名称全日制本科主修专业相同,教学系和任课教师不得降低要求。3、辅修专业的各种教学活动(包括考试),必须遵守全日制教学相同的规范。如有违反,按照相同的办法处理。4、辅修专业的课程,采用两种方式开设:(1)修读人数达到30人的课83、程,为辅修学生单独开课。单独开课的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及星期六、日白天。(2)修读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安排辅修学生在全日制主修专业插班学习。插班修读的课程与辅修学生的主修专业教学时间冲突的,由学生申请,学生所在系证明,可以批准学生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但学生必须完成该课程要求完成的作业,必须参加实践环节的学习,必须参加考试。实践教学内容占总课时一半以上的课程,原则上不批准免听。5、辅修专业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查,一般应在校历安排的期末考试开始前进行。确有困难者,可在考试周的周六、日进行。辅修专业的考试安排情况,提前一周在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负责辅修课程考试的督查工作。第六条 开办辅修专业的系84、,系主任是辅修专业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教务处负责对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辅修专业及其所设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第七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系负责辅修学生成绩与学籍的日常管理。1、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学生在规定时间参加课程学习,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教学环节,经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2、未经批准免听而累计缺课达1/3,或未完成该课程要求的作业和实践教学环节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考试(考查)。3、考核不及格的辅修课程须重修。4、同一学生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名称相同且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如果先完成的课程总评成绩不低于75分,可以申请免修后开设的同名课85、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不同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教学要求较高的课程参加学习,同时申请免修教学要求较低的课程。免修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学习成绩记录及相关材料,经主修专业、辅修专业系领导分别出具审批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因辅修原因免修课程的门数不得超过3门。5、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单,由任课教师按学院规定的格式填写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所在系审核盖章后,一份在任课教师所在系存档,一份交开设辅修专业的系录入成绩并存档备查,一份(原始成绩单)交教务处审核存档并作为毕业证书中注明辅修专业的依据。6、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各门课程时,开设辅修专业的系应填写辅修专业学生修业期满登记表,并报教务处审核。第八条 86、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辅修学分要求,在主修毕业时,学院在学生毕业时,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由教务处出具辅修专业成绩单,供学生就业时使用。主修专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无论辅修专业是否合格,均不得颁发毕业证书、辅修证书。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但辅修专业未达到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将辅修期间获得的学分,转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第九条 参加辅修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时间依该生主修专业确定,不能出于辅修的理由而另行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第十条 辅修专业按学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由财务处根据上级规定另订。学生中途无故退出辅修者,一般不退学费。第十一条 教师承担辅修教学的工作量计算办87、法与全日制主修专业的教学工作相同。业余时间上课的补贴办法及经费支出,由开设辅修专业的系负责。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 系设置 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课 程 名 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学 分计划开课时间 总 计学生必须修满xx学分 先修课程(各系根据本专业实际要求填写,如没有则此表不填):课程名称学分备注注:本表为单行本设计,辅修计划的完整、具体的内容,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为准。XX学院关于教学计划和排课、停、调、代课的规定 (XX年修订)为规范教学管理,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88、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确需调整的,应由系以书面形式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是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培养目标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并结合本校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学校和专业培养特色。第三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一)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二)修业年限;(三)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四)教学进程总体安排;(五)必要的说89、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或学年制等)。第四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本校制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各系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经系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第五条 各系应根据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计划年度(学期)运行表,提前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并在校园网上完成教学任务的录入工作,以便网上排课。第六条 教务处审核各系的教学任务。审定后的教学任务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90、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第七条 教师对排课的要求(如节次、周次安排或要使用多媒体课室等),在保证课表合理性和不冲突的前提下可适当考虑,难于安排的,应服从排课安排。第八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课程表排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但课表在执行中发现排课不当,影响教学效果,应调整。第九条 按计划开设的课程不得随意停课、调课。确需停、调课的,应填写XX学院调课申请表,2节以内由系审批,3、4节由教务处审批,5节以上由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各门课程应由系主任审定后再安排主讲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确需他人代课的须事先由所在系填报代课申报表,报教务处同意91、后方可实行。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课。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找非经学校人事部门正式聘任的校外人员和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第十一条 全校性停调课,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后,由教务处发出停调课通知,方可执行。第十二条 校历规定的节假日停课不发调课通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所停课程学时不安排补课,教学进程顺推。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学院课堂纪律和课室管理规定一、学生应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二、尊师重教。上课前,学生必须负责擦清黑板,上、下课应全体起立,要提问须先举手,回答问题时须起立。三、上课时应保持课堂安静。不准在课堂上讲话,不得将手机、传呼92、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课堂。四、上课时须服装整洁,坐姿端正,不随便进出教室,不得穿背心、裤叉、拖鞋进入教室。五、保持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杂物。不在墙上乱涂乱画。六、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全校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配使用。七、校内外各单位在学期内临时需要教室,应事先与教务处联系,征得同意后方能使用。八、教室的维修、公共卫生由后勤集团负责。九、爱护课室设施,不得随意损坏和搬动。十、后勤部门要经常检查课室情况,保证教学正常进行。XX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惠院教发XX25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识教育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教务管理系统,方便师生教学,根据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93、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识教育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创业意识的重要课程,是教学计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实现上述要求,设置公选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的原则:1、有利于学生了解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知识、应用价值和前沿进展;2、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思想方法、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3、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意识、第三条 根据我院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执行的实际需要,目前我院的公选课,分为5个系列开设,即:人文科学系列、自然科学系列、艺术修养系列、身心健康系列、实践创新系列。第四条 开设公选课,应当达到以下基本条件:1、主讲94、教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2、主讲教师对拟开设课程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相应的教育背景,或者在该领域进行过较深的研究与实践(例如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3、主讲教师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一般应系统地讲授过一门及以上课程;4、开设课程应当准备相应的教学文件,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包括课程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进度、成绩考核等)、授课计划必须齐备;5、开设课程应当明确指定教材(或供学生使用的主要教学参考书、讲义、讲授提纲等);6、选修该课程的学生须达到开班的人数,方能正式开课(艺术、体育等术科课程30名,其他课程50名。)第五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13-16周,组95、织下一学期开设公选课的开设申报与审批工作。申报与审批程序为:1、教师向课程所属学科对应的系,提出开课申请并填写公共选修课课程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 2、课程所在系审查申请人的主讲教师资格,并组织相应的教研活动,讨论申请人提交的教学文件、教学材料,作出可行性审查意见,由主管教学的系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到教务处;3、教务处审查同意后,向课程所在系下达教学任务;4、接到教学任务后,开课教师应当在网上录入课程简介、教师简介、课程进度表、教材名称等信息,经教务处审查后,向学生公布。5、公选课的教学任务一经下达,课程信息、课程的实施与管理等方面,如需作出变动,都必96、须经过教务处审批同意。第六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修我院的公选课程。学生选课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学生选课前应当了解本专业本年级教学计划的有关要求,在班主任或本系专业教师的指导下选课;2、学生一般应当在入学后的第二至第七学期,完成公选课的选修。由于教学周数较短等原因,第一学期和第八学期一般不安排公选课程。3、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的选课学分数和选课名额进行选课,公选课每学期最多只能选2门,完成4学分。4、学生选修公选课程以完成规定学分为止,超出规定学分,则要收取相应费用。第七条 学生选修公选课的程序为:1、教务处网上公布公选课程。2、学生网上第一次选择。397、教务处网上公布第一次选修结果。4、教务处网上第二次公布选课和备选课程。5、学生网上改选、重选。6、教务处网上公布第二次选修结果,开课部门汇总打印本系任课教师所任课程点名册分送任课教师,各系打印本系班级选课情况表,分送各班级。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凡需退选改选者,允许在开学第一周内在网上向教学科办理退选、改选手续,上课后不得再办理退修,改选或加选手续。第八条 公选课的教学实施1、公选课的任课教师应当按照XX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认真上课,不得降低教学要求; 2、任课教师应当按照学院课程表安排的时间、地点上课,如因客观原因需要变动,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前3天向教务处申请调课,以便及时通知98、上课的学生;3、任课教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抽查选修该课程学生的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学生选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不得随意缺课,凡缺课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取消其考试资格。4、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予记载该课程的成绩。5、开课后学生可以放弃该课程学分,可对已选的课程弃权处理,开课的第三周可由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弃权手续。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管理1、公选课的考核应严格按照XX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进行;2、公选课不设正常缓考、重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经批准后参加下一学期的考核;3、任选课考核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及时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核对无误后打印书面成绩单,经开课单99、位审核、开课系主任签字盖章后,统一由教务处教务科公布成绩。在开课单位和教务处确认前,教师个人不应向学生公布成绩。第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XX年11月25日起实施。XX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实际,特制定本要求:第二条 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热爱学生,严谨治学,积极探索教育规律,勇于创新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二、教学准备第三条 主讲教师一般应当具备讲师职称或者硕士学位,并努力达到以下条件:1、在课程对应的学术领域进行过较100、为系统的学习和研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教学与研究资料,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应当在论文(设计)题目相关的领域,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2、能提出较为合理的教学大纲。3、能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4、具备课内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指导能力。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系提出开课申请,由系组织审查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必要时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试讲,确认开课的基本条件。第四条 主讲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当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周学时安排,于开课前编制教学进度表。编制教学进度表应当做到:1、认真考虑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理论课与实101、验课互为补充的关系,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2、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按照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和教学要求,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3、教学进度表应在教研室(或课程组)进行讨论通过。主讲教师在执行教学进度表过程中,如认为教学内容或进度计划确实需要作较大变动时,应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报主管教学的系主任批准,并向教务处备案。第五条 教师应当向所在教研室推荐和协助落实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材应尽可能选用国家级和省部级优秀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21世纪教材、公认的优秀教材等水平高、实用性强、近年来出版的新教材。教材一经选定102、,由主讲教师填写征订单,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名,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审定后交教材科汇总、订购。选不到合适教材的课程,以及结合实际开展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可以由主讲教师自编讲义(或教学指导书)。编写前,应当由系、教研室集体讨论编写大纲,并经所在系主管教学的系主任、教务处、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并在教材科备案。自编讲义、实践教学指导书,须在前一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向教材科落实印制,编者承担校对工作,文责自负。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图书馆(资料室)没有的,应由任课教师开列清单,经所在系,送图书馆安排采购。第六条 主讲教师应落实物质和场所条件,检查课103、程教学所需仪器设备、教具器材等物质和场所条件的落实情况。需要购置的,主讲教师应当提供建议清单;无法购置的,主讲教师应当考虑研制。三、教师职责第七条 任课教师(含实践课)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编写或选用符合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及教学参考资料; 2、负责本课程和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考核等环节的实施,并指导、检查辅导教师备课、答疑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 3、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4、负责与学生所在系分管教学的系主任、本系主任、班导师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第八条 教师在教学中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教学大纲的104、要求和学生具体情况,提出选用教材的意见;2、对学生进行组织指导,行使指导权;3、对学生的成绩有评定权,但系主任和教学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复查;4、有权提出教改试验方案,经系或学科组认可后试行;5、对教学评估、评奖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结果,有权提出申诉。第九条 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的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下列教学纪律:1、要坚守岗位,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停课。若确实需要,须按XX学院关于停、调、代课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而调、停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2、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均视为教学事故。3、教师要服从系的工作分配,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4、辅导教师随堂课时数不得少于课程105、总学时的三分之二;5、教师要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由于失职而造成的教学事故,将追究责任。四、教师教学常规工作(一)课堂教学第十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提高课堂讲授水平。具体如下:1、每学期至迟在结束前六周,由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各系接到教学任务通知书后,在两周内按教师的定向安排好任课教师报教务处。呈主管院长审批确定。主讲教师应安排教学效果较好,有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主要的基础课原则上应由具备讲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受聘教师主讲。年轻教师开课前,应经过试写教案、讲稿,并进行试讲,经评定,认为已达到单独开课水平,方能安排主讲。2、106、任课教师接到教学任务通知书后,应根据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备课。要广泛收集有关材料,吸取最新信息,吃透教材。填写好教学进度表。明确本门课程每一堂课的内容的进度(包括课堂讲座和习题课的安排),以保证教学任务按计划有秩序地完成。教学进度表应于开学前填好,经教研室主任和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定后,复写一式四份,自留一份,分送系、教研室和教务处各一份。写好教案。教案要反映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教学目的;二是主要教学内容和重点、难点、关键的确定和处理;三是教学方法的设计;四是布置作业和介绍参考书。教师的教案要作为一种教学资料妥为保存。3、教师开始上课时,学生应起立,教师应检查学107、生考勤情况,并按规定填写教室日志和签名。4、课堂教学要贯彻少而精原则,实行启发式教学,做到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传授知识与发展智力统一。课堂讲授要善于深入挖掘和利用教材中发展学生智力的有利因素,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积极思维,注意把治学的经验和方法教给学生,使他们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一般叙述性、记忆性的课程内容,主要提倡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自学,并辅以专题讲解。教师讲课时,适当向学生介绍本学科各个流派的论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推荐有关参考书籍,开拓学生视野,激发学生兴趣。5、本课程课堂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进行教学小结,小结的内容着重在教学过程组织与体会,学习情况的分析以及改进意见或建议。(108、二)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第十一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做到:1、任课教师应根据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制订习题课和课程讨论的计划,列入教学计划内,并要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工作。2、习题课一般可包括:学生自学中和作业中遗留问题的解答,考试、测试结果的分析,典型例题解剖以及作业分段小结等。课堂讨论内容一般为: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进一步理解等,讨论的题目要事先通知学生,以保证课堂讨论的效果。3、教师要认真上好习题课和组织好课堂讨论,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方法,提高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质量109、。(三)课外作业第十二条 课外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促进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运用知识能力的一个必要环节。应做到:1、各门课程的作业量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学生学习情况统筹安排,教师布置作业时,选题要注意培养学生运用知识和独立思考能力,作业次数、份量要适当。同一个班的任课教师要加强联系,沟通教学情况,平衡作业量。2、课外作业要及时收发,做到本本改,题题改,并建立评分记分制度,反对在批改作业时敷衍塞责,不负责任。3、学生应当按时独立完成课外作业,做到习作清洁,字迹工整。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作业马虎的学生,教师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责成补交或重做。凡每学期欠交作业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110、须补做、补交后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四)课外辅导答疑第十三条 进行辅导答疑的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通过辅导答疑,了解讲课效果及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工作。1、每门课程的答疑,一般每周应安排一次,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个别答疑或集体答疑等方式进行。对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应进行集体辅导。2、在答疑中,应注意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着重指出主要的与带关键性的总是引导学生抓住问题的实质,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启发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纠正学生不深入思考,依赖教师的习惯。3、对于一些学习较差的学生,应重点加以辅导。(五)实验教学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111、是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验技能的必要手段。通过实验,验证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严格科学的作风。具体要求如下:1、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验室的具体条件,确定教学实验的项目和要求,制定实验课的考核方法。实验室应按本学期各班的实验计划,编制实验课程表。2、的指导实验的教师,主要任务是:认真备课,重点讲清每项实验有关的内容、要求和注意事项;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验,事先要进行预演,做到心中有数,然后才确定实验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和其他准备工作;上课时,应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制度,如预习检查、操作检查和结果检查等;认真批改每份实验报告,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实验;积累实验资料112、,内容包括学生实验情况的登记和实验结果的分析等。3、教师应该按照实验教学的要求,要求学生严肃认真地完成实验任务。做到:实验课前,进行实验内容的预习,明确实验目的,理解实验方案,未预习者,不能参加实验;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定,认真从事每个实验步骤,实事求是地记录实验的现象和数据;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实验完毕,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能离开实验室;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及时交教师批阅。实验报告应如实反映实验结果,并科学地加以整理和分析。对实验结果不合要求的,应责令其重做实验。对实验报告不符合规格的,应令其重写。凡实验不及格,须补做及格后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六)实习第十五113、条 实习也是教育和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学生进行实际教育和能力初步训练的基本形式。对实习必须认真进行,对学生要严格要求。1、每次实习,有关单位应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实习计划,内容应包括:实习目的、要求和内容;实习单位、步骤和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考核办法等。确定实习领队和指导教师应由责任感强,专业理论和基础知识比较广博,且有一定的实践知识和技能,了解实际,具有一定的组织才干和实习指导艺术的教师担任。每个指导教师一般以每次指导1012名实习生为宜。各系领导,在师生出发前,应进行实习动员,并全面检查各项准备工作。2、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管理实习生,负责对实习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业务114、指导和生活管理等工作,保证实习取得好的效果。在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对实习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关怀;既要认真指导,又不要包办代替,要充分调动实习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把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实习生的“主体”作用结合起来。3、实习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我校的学生,又是实习单位的实习人员。要坚持虚心好学的态度当好实习生;要掌握好实习生的生活节奏,做好实习的各项工作。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是学习和实践的主体,要遵守实习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圆满地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工作一年后根据所在单位的鉴定,证明其已达到毕业生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七)考试、考查第十六条 考试115、考查是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衡量教学效果的主要形式,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技能,评定学生成绩的必要手段,必须严肃认真地进行。1、各系应于每学期第一周向学生公布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考查科目安排。无论考查或考试,教师对学生平时学习都应该严格要求,经常督促学生按时完成指定的各种作业。对平时完成作业较差的学生,应在考前两周通知其及时改下和补齐作业,如考试前三天仍不能改正和补齐作业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主任批准,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2、进行考试的课程,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但也可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或笔试和口试兼用等方式。每个学期期末集中考试的门数应不少于116、3门,不多于5门,其它课程可安排为分散考试或考查。3、所有考试科目,考前由各系统一安排时间,教师只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不出复习提纲,不作系统复习,不得划定考试范围,并教育学生不要猜题。4、校级合格以上课程必须使用试题(卷)库和教考分离,校级优秀以上课程实行流水评卷。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考试科目,一般由任课老师拟出分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和评分标准,各系应作好试题的印发和保密工作。5、每门课程考试时间,笔试22个半小时,试前通知学生,不得临时延长;口试准备时间30分钟,答问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6、分散考试和考查的课程应在期末集中考试前两周进行完毕,主要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117、实验、实习,参加课堂讨论和平时测验评定成绩。课程的平时测验分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测验的课程,一般一学期只测验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定期测验的具体时间,要提前一周通知学生,测验所用的时间应在本门课程的课内时间安排,一般为一节课。临时测验事先不通知,测验时间一般为1520分钟,在课内时间进行。7、每门课程的考试应有两名以上教师负责,主考人由任课教师担任,监考人由学生所在系派出。主、监考教师除指导学生整理考室、桌、凳,搞好座位编号,实行对号入座外,还应对学生严格要求,大胆管理,督促其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发现考试作弊现象,及时按照学校规定加以处理。8、严格评分标准,认真准确地评定试卷。评卷时不能降低要求118、,敷衍塞责,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学生的卷面成绩。考试、考查和补考的成绩,一经教师评定并报系入册后,不得随意更改。考试、考查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考试科目学期总评分数以期末考试为主,占60%70%,平时成绩30%40%。9、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有关教研室应进行考试成绩分析。内容可包括:例题的信度和效度,成绩统计,教学效果及其原因的分析等。考试成绩分析应写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送系和教务科存阅。学生成绩表在考试考查后三天内系领导审阅签名后送教务科,以免延误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XX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惠院发2003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预防并及时处理119、教学差错和事故,促进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强化爱岗敬业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是避免教学差错和事故的有效保障。各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和各项管理规章的学习与教育工作,提高教职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防止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发生。第二章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第三条 教学差错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的工作疏忽,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差错。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510分钟下课。2、任课教师开学后第二周未交教学进程计划表。3、无特殊理由,任课教师不按教学进120、度计划表授课。4、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记录不完整。5、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未安排答疑。6、错批、错改学生作业或实验报告。7、上课时携带的传呼机或手机发出响声,上课时接手机电话。8、延迟送交考试成绩。9、教师考试命题试题题量不足或内容过浅,致使考生在一小时内交卷人数达到半数。10、监考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11、教学管理人员教室安排不当,耽误上课达5分钟。12、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13、经批准同意调课、停课、缓考,教学管理人员不及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而影响教学秩序。14、教学期间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通风、照明、电教设施等损坏,121、管理和服务人员接到需要维修信息后,不作出处理意见或不及时维修,在3个工作日之内没有解决。15、非因停电原因而使教学楼上课、下课铃不响,或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 16、上课和晚自习时间,教学大楼、课室和实验室不按时开门而影响教学工作。17、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管理人员擅自将实验设备、电教设备和课室教学设施等挪作它用,而影响教学工作。18、管理人员不遵守学校规定,未经批准,在晚自习时间,擅自举办、组织或者允许举办文体活动或晚会,而影响教学秩序。19、管理人员由于主观原因而影响了教材(讲义)的及时供应,或者未及时购置或供应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品,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20、教室或其他教学122、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第四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事故。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或缺课1节以上(虽有正当理由,但未事先请假,该上的课没上)。2、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务处或教学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或者未经教务处同意而擅自委托他人承担教学任务。 3、教师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缺课、调课、停课,或者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导致多数学生误课。4、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123、作业或练习;或虽然布置了作业但不批改,或批改错误严重,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5、教师或实验员不按教学要求及时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用品,不按照实验室规则做好实验课教学的准备和指导工作,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6、教师或实验员无视实验室安全,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造成学生受伤需送医院就医,或仪器设备损坏。7、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安排学生缓考、重考。8、教师不按照考试评分标准评定成绩,随意更改学生考试、考查成绩。9、学校期末考试或全国、全省有关课程统一考试,有关单位不按照教务处要求派出监考人员。10、监考人员工作不够认真,同一个考场巡考人员发现两例及其以上学生作弊,或者对学生作弊行124、为不处理、不汇报。11、任课教师报送成绩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5%;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任课教师未向开课单位提供学生考卷。12、由于主观原因排错试室,或者印错、发错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工作达10分钟以上。13、主、监考教师不负责任,考毕收回考卷与应收考卷不符。14、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 15、教学管理部门人员不按时下达教学任务,在编制的课程表中出现错排、漏排又未及时更正,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16、教学管理人员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订购计划,或未及125、时采购,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供应有教材。17、进行正常的(突然故障除外)供电、供水线路维修,没有提前一天作出通知,而造成停电停水,影响教学工作。 18、管理人员对学生退学、退档处理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19、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20、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影响教师按时上课。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1、在126、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散布淫秽内容。2、不按教学大纲讲课,擅自降低教学目标和要求、更换教学内容。3、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4、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严重人身安全事故。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5、任课教师无故迟到20分钟以上,或者旷课1节及其以上(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补假未获批准)。 6、指导校外实习、社会调查时不负责任,造成学校声誉受到严重损害。7、出题、审卷、印刷、保管等环节泄露考题。 8、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127、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9、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10、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两份以上;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11、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12、违反规定徇私发放、出具不实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 13、因校内电器设备的原因造成事先未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14、未经主管院长批准,擅自发出全128、校性停课通知。15、暗示、鼓动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第三章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第六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所在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分析,认真查清教学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其对教学工作影响程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指定有关人员按照一次一表的方式,如实填写XX学院教学事故和差错情况登记及处理表。填表时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单位和部门集体代替),并提出批评或处分意见。第七条 认定教学差错和事故的权限和程序为:1、教学差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主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2、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主持,在3个工作日内129、,进行认定并报教务处核定;教务处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将结论通知人事处。3、严重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教务处,教务处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报主管院长核定。第八条 处理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本人。教学差错通知书由各系主管教学系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发。严重教学事故通知书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发。第九条 根据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结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分:1、发生教学差错1次,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2次,由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130、3次,视同发生教学事故1次。 2、发生教学事故1次,在全院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发生教学事故2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学期发生教学事故3次视同发生严重教学事故1次。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视对教学影响程度及本人认识态度,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对教学事故的检举人或调查、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条 需对发生教学事故的当事人作出全校通报批评,或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由教学单位或各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人事)院长批准。本单位内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由本单位行131、政负责人批准。第十一条 XX学院教学事故和差错情况登记及处理表在各单位保存,教学差错通知书、教学事故通知书、严重教学事故通知书副本在教务处、人事处存档备查。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论,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第十二条 教职工和学生对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及其认定处理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可向职能部门、主管院长反映及投诉。对署名的投诉,应在收到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并由职能部门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 因教学差错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追究经济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32、执行。 XX学院课堂教学质量学生网上评教实施办法(试行)课堂教学质量测评是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院教学质量管理,准确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一、测评的目的1、按照本科生的培养要求评估教师课堂教学行为,推动我院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2、收集课堂教学质量状态信息,为教师改进教学和学院教学管理决策提供信息依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采取措施,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3、为教师的职务评聘,年终考核等方面提供依据,体现优劳优酬,奖优罚劣的分配原则,逐步建立一套有效的导向和激励机制。4、通过制度化的评教活动,调动教师投入教学工作133、的积极性,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优良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 二、测评的对象当学期全院各门课程任课教师。三、测评的时间每学期测评一次,在每学期期中至期未考试周之前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测评的组织1、教务处负责全院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系负责组织工作。2、各系应成立测评小组,由系主任(党总支书记或主管教学的系副主任)任组长,负责组织本系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工作,办公室人员、政治辅导员和部分学生干部组成测评小组成员。五、测评要求1、学生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在校园网对教师课堂教学进行网上测评。2、各系应做好学生参与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教育学生正确134、行使自己的测评权利,本着认真、公正和客观的态度测评,确保测评可信度。3、参加评教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责任。为实现全员认真评教,学院要求每一位学生都要参加评教,并将评教与网上查询成绩、下学期选课直接挂钩,即学生只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对本学期任课教师网上评教后,才具有网上查询成绩权和下学期选课资格。因极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评教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系申明理由,并由系汇总后集中报至教务处,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4、教务处要保证学生评教基础数据的准确,并要做好评教的协调以及汇总、统计工作。5、教育技术中心要做好技术准备和网络维护工作,确保评教过程中网络畅通。6、各部门要密切合作,135、确保评教顺利进行。六、测评的操作细则1、步聚:登录校园网进入教务处网页点击教务查询(学生以学号进入,教师以编码进入)网上评教。2、每位学生必须对本学期所学的每门课程进行评估,每评一门课程保存一次,一次评完所有课程后点击提交即可。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XX学院关于推行双语教学的暂行规定惠院发2004114号为贯彻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文),推动我院的双语教学工作,制定本规定。一、学院鼓励在非英语专业本科课程教学中,采用英语和汉语开展双语教学。在双语教学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英语教学。英语专业的双语教学应该使用英语和第二外语。二、实行136、双语教学应当较为做好充分的教学准备。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1、采用外语或双语教材。教材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内容较为先进,文字简明易读,便于师生教学。一般应在国外原版教材中选择。2、教师在讲授中使用外语作为重要的工作语言。教师的讲授可以采用外语,也可以交替使用外语和汉语,一般外语所占的教学时间,应当高于讲授时间的三分之一。3、一般应当使用外语或双语的多媒体课件开展教学,以保证教学效果。4、学生的作业和考试题应当是外语。学生答题可以是外语或汉语。在答题时,教师应当要求学生至少用一种语言表述出答案要点。5、教师应当提供辅助性学习材料的电子稿(或网络地址),向学生发放必要的学习材料,帮助学生克137、服语言障碍,切实掌握学习内容。三、开设双语课程的程序为:1、任课教师提出申请。2、开课单位组织试讲。试讲应当邀请本专业外语较好的教师、专职外语教师(或外籍教师)、主管教学的系领导参加。试讲应当提前三天,将听取试讲的人员名单、试讲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教务处,教务处有权决定是否邀请其他专家。3、开课单位审查教学准备情况。开课单位应当按照开新课的要求,从学生的外语水平、教材选用、教学文件准备、教学辅助材料准备、教师备课等方面,对开设双语课程的教学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4、教务处审批。教务处负责审核任课教师开设双语课程的教学资格是否具备、开课的方案是否完整、开课的准备是否充分,并作出是否同意138、开设双语课程的决定。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之后,教务处受理拟在下学期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申请。5、经教务处批准开设的双语课程,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并协助教务处对双语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指导。四、学院采取鼓励政策,对双语课程及其任课教师予以支持:1、教学工作量以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为基础,乘以难度系数确定。难度系数由教务处提出,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后执行。2、学院对双语课程优先提供外文资料,优先支持相关教研教改项目的立项,优先安排任课教师参加必要的外语培训。3、双语教学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由教务处在本院推广,学校将在校级教学成果评选、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评选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五139、双语课程的开课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双语课程的教学情况,并帮助解决双语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务处负责对双语课程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验收,并根据课程质量和效果,兑现有关政策。六、学院对率先使用外语教学并取得一定经验的院系,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经费上的支持。七、学院鼓励教师举行学术报告会或讲座中使用外语。八、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XX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经2003年3月6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教研室是指完成教学、科研及其相关任务的基140、层教学与研究组织。它关系到我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具体落实,关系到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的开展,关系到学院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第三条 按我院二级管理的行政体制,对教研室的校级管理主要由教学职能部门负责,系级管理由系主任负责。教研室是学术组织,不形成行政管理层次,不具有对人、财、物的行政管理权。第四条 教研室以学科建设为中心开展各项活动。活动中涉及到人、财、物等方面行政管理的,应向所在系提出建议,由所在系决定和实施。第五条 教研室的主要职责是:1、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2141、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3、加强师资建设,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评价教学工作质量;4、加强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第六条 教研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学院根据各系的学术实力、教学与科研任务、学科发展动态,调控各系教研室的设置。 第七条 设置教研室应具备以下条件:1、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人;2、一定的学术实力,一般应有2名或2名以上教师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3、具有明确的主干学科;4、能承担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教学与科研142、任务,教学与科研水平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编入学科相近的教研室,或者相近学科共同组建教研室。学院扶持发展的例外。第八条 设立教研室的程序是:教学系提出具体设置建议;教学职能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九条 教研室一般应当以学科命名。经学院批准,也可以用本科专业、学科门类等形式命名。以专业命名的教研室必须具有一个明确的主干学科。除上级明文规定之外,不提倡用课程命名教研室。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第十条 每个教研室设主任一名。教研室主任应当由政治思想好、学术水平高、教学与科研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除特殊情况外,教研室主任应当具有相应学科(专业)教授、副教授职称。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143、虑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是:系主任提名;系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教学职能部门审核;学院聘任。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本教研室教学与科研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2、领导并组织学院和教学系下达的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3、领导本教研室各类人员的工作,督促本教研室成员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负责对本教研室各类人员的培训和工作评价,主持研究师资建设工作并向所在系提出建议;4、主持本教研室各项教学基本建设,特别是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5、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与科研文件、档案的144、建设和管理工作,主持审定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学材料、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教学文件和考试材料;6、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保持和加强学院内外相近学科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按学院有关规定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津贴。所在教研室获得学院先进教研室称号的,教研室主任在晋级、评优方面享有优先权。第四章 教研室活动第十四条 各系应当根据学术专长,把从事教学、科研及其辅助工作的每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入一个教研室(或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完整地参加所在教研室的各项活动。由系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教研室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有关考核、鉴定、奖惩的依145、据之一。第十五条 教研室活动由教研室主任主持。一般每两周安排一次教研室活动,每学期每个教研室的活动不得少于6次。教研室的活动应当按照学院和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记录,记录工作由教研室主任安排。在坚持参加所在教研室各项活动的前提下,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跨教研室参加学术活动。参加本系之外的教研室活动,应提前向该教研室的主任申请。教研室主任不得以学术之外的理由拒绝。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在完成学院和所在系规定任务的前提下,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活动由本教研室自主决定。第十七条 有关教研室工作的争议和不同意见,学术事项向所在系、学院学术委员会反映和申诉;行政事项向系主任、学院教学职能部门反映和申诉。第十八146、条 主干学科建设成为院级重点学科的教研室,可以申请改建或单独组建学科组。认定重点学科和设立学科组的办法另行制订。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XX学院听课制度惠院教发XX50号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建立听课制度,院、系领导干部亲临教学第一线,有利于促进教风、学风、校风建设,推进教学质量提高。根据我院的实际,特制定听课制度。一、听课人员及时间要求1、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教务处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8节。2、学院党政机关处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3、教学系党政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4、学院147、教学督导委员每人每周听课2次。二、听课要求1、听课的对象是学院全体教师(包括外聘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2、可采取随机的办法进行听课,但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向授课教师作示意说明。授课教师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3、听课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了解到教学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教务处或有关教学系反馈。 4、听课人员每次听课都要认真填写XX学院听课记录本,听课记录本由教务处统一印制。5、每学期期末(最后两周内)听课人员将听课记录本交至所属单位(院领导由院办负责收集)。同时,各单位对听课记录中所记载的主要情况和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在学期结束前将统计结果交教务处,并领取下学期听课记录本。三、听148、课结果的反馈1、本系教师相互听课或系领导听课的结果由本系通过教研活动方式对被听课教师进行反馈。2、教务处负责把期末由其他部门整理、统计的意见进行分类,其中关于教学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反映作为教学质量监控的参考资料反馈给相应的教学系,对教学管理及技术支持、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意见转给有关部门,作为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参考意见。3、教务处适时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进行教学质量方面的研讨,及时反馈整改意见,互通情况。四、其他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XX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试行)惠院发XX45号一、教学工作量计算原则1、教学工作量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所付出的劳动总量,包括备课、课堂讲授、149、批改作业、课后辅导、命题考试、指导实验实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2、教学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在一个标准班完成一个课内学时的教学任务为1标准学时。各层次、规模、形式的教学工作量,都折算为标准学时。3、计算教学工作量的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以教务处每学期下达的教学任务、批准的课程表为依据。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总教学工作量G=1、课堂教学工作量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按教学大纲布置作业,一般要求全批全改,某些课程只能部分批改时,应经系主任批准,且批改量不得少于总量的三分之一)、考试命题、监考、阅卷、教学质量分析、教学档案管理等。课堂教学工作量G1= S+S(K1)+S(X150、1)+SB式中:S为课内时数,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K为课程系数,作业量多的课程(2次/周),K=1.1;一般课程和作业量较少的课程(1次/周),K=1.0;公共课、外语听力课、体育课、通识课,K=0.9。是否分班或合班上课,由学院授权教务处确定(下同)。X为效益系数,其值根据编班人数确定(见附表1、2)。B为补贴系数,非外语类课程采用外文原版教材并使用外语授课,B=0.3;非外语类课程使用外文原版教材授课,B=0.2;其余B=0。2、指导实验工作量指导实验工作量G2=S+0.6S(n1)+S(X1)式中: S为课内时数,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n为实验组数。X为效益系数,其值根据编班人数确151、定(见附表1、2)。3、指导实习工作量指导实习工作量G3=实际指导天数MX式中: M为实习地点系数,校内实习M=2.0;市内实习(当天往返)M=2.5;市外实习M=3.0。X为效益系数,其值根据编班人数确定(见附表1、2)。校外不随班的实习,每组每周计1标准学时的工作量,用于深入现场检查实习工作和评定实习成绩等。由于实习经费已实行包干使用,所以此项工作量只计入基本工作量部分,不计入超工作量范围。4、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G4=学分数学生数E式中:E为毕业论文(设计)类型系数,实验性毕业论文(设计)E=1.2;非实验性毕业论文(设计)E=1.0。 学分数、类型系数由152、教务处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人数理工类专业一般不超过8人,文史类专业一般不超过10人,超过规定人数的,超过部分折半计算工作量(如果是由于学院宏观把握尚未到位造成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不足情况,应同意按实计算工作量)。5、指导课程设计工作量指导课程设计工作量G5=F10X式中:F为课程设计(论文)计划周数,指停止其他课程教学的一周;不停课的,每18个计划学时视作一周。X为效益系数,其值根据编班人数确定(见附表1、2)。10:指每周10个标准工作量。6、指导艺术类、体育类术科训练(分组)工作量指导艺术类、体育类术科训练(分组)工作量G6=计划周数10X式中:X为效益系数,其值根据编班人数确定(见附表153、1、2)。10:指每周10个标准工作量。艺术类个别指导,每指导5名本科生一个计划学时的教学,计1标准学时。(个别需要一对一指导的,如本科声乐、钢琴等,另外依据教学规范经教务处批准执行。)7、指导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工作量指导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工作量G7=计划天数2X式中:2:指每天2个标准工作量。X为效益系数,其值根据编班人数确定(见附表1、2)。原则上,每个标准班派1名教师指导社会实践、社会调查,不随班指导的,每班计2标准学时的工作量,用于深入现场指导、检查工作和评定成绩。8、教学工作量管理尚未考虑到的问题教学工作量管理尚未考虑到的问题,由教学工作量监督委员会提供意见,学院授权教务处处长会议处154、理,如遇涉及范围广的问题,教务处提供方案由主管院长或院长处理。三、教学工作量管理1、建立系级团体工作量管理方式每学期各系根据课表和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将工作量分配到每位教师,并计算本系的工作量总量。系工作总量经过学院教学工作量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各系负责执行,并作为教师个人获得超工作量补贴和年终考核的依据。每位教师的工作量应该公开透明,纳入系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教师监督。各系教学工作量的管理,系主任担负领导责任,分管教学副主任为责任人,办公室主任和教务员在系主管副主任领导下,担负具体工作。如出现虚报多算,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领导责任,同时学院建立教职工的诚信档案。2、教学工作量监督委员155、会的组成和职责 学院成立教学工作量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教务处主管教学的副处长担任,成员:教学科1人,教学实践科1人,教育技术中心1人,财务处工资科1人,人事处人事科2人,双代会教师代表1人,纪检会1人,共计8人组成。监督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监督教学工作量统计的准确性,每学期对各系的团体工作量计划情况和落实情况给予抽查、监督,确保学院教学劳动报酬的发放严格遵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 3、教师年度工作量管理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足340标准课时的,可根据学院政策与超科研工作量折抵(详见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但要个人申请、系主任和学院主管部门同意。教师参加成人教育授课,按照学院政策享受成教课酬,不再按照本办法计算156、教学工作量。完成工作量情况处理办法完成80%未达到340课时按超课时补贴标准扣除薪酬,系党政领导应与其充分交流,给予鼓励,既执行管理规定,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合情合理处理。完成50%未达到80%按超课时补贴标准扣除薪酬,系党政领导应与其充分交流,给予鼓励,既执行管理规定,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合情合理处理。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扣除年终奖、年终双薪。完成50%以下按超工作量补贴标准的三倍扣除薪酬,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学院人事制度进行管理。系党政领导与其充分交流外,人事处进行人事谈话,听取本人的解释申诉,并要求其执行教师聘用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处理本人与学院及工作的关系。教师未能完成教学和其它工作量157、的,处理办法如下: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表1: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标准班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类型人 数备 注生产实习、术科的训练指导15人校级学生运动队训练实验、一般实习、课程设计、写作课分组指导20人外语类、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课、公共计算机课上机实习30人普通理科、工科专业课、公共外语课、公共体育课40人财经类专业课45人普通文科专业课、跨系开设理科、工科课程50人跨系普通文科每标准班、公共政治理论课(要求合班上课) 、公共教育理论课(要求合班上课)60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80人附表2:班组规模及其对应的效益系数标准班组人数实 际 人 数151213-1718-2425-35158、36以上201617-2324-3435-4546以上302425-3536-5051-6970以上403233-4748-6869-9192以上453637-5354-7677-103104以上504041-5960-8485-115116以上604849-7172-102103-137138以上806465-9596-134135-185186以上效益系数0.91.01.11.21.3注:自然班人数少于标准班的,其效益系数仍按1.0计算。XX学院实习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 教育实习第一条 总则一、教育实习的意义和作用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院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师范教育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159、合的原则体现,同时也是全面检验和进一步提高我院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民教师必要的教学环节。二、教育实习的目的1、使实习生通过教育实习认识人民教师的光荣职责,树立和巩固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思想。 2、使实习生了解中学实际,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教育科学知识培养独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3、通过实习,全面检验我院教育质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应改进措施,提高我院的教育质量和水平。 三、教育实习的内容 1、教学工作实习 2、班主任工作实习 3、在保证完成以上两项主要任务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实习生对当前中学教育领域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 四、教育实习的时间 教育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周(其中实习160、准备约2周,正式实习约4周),专科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本科安排在第七学期。 第二条 教育实习的组织领导一、教务处统一负责全院教育实习的组织工作,包括审批各专业实习计划及经费预算、检查实习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存在问题、组织全校性教育实习工作经验交流和总结等。 二、各系成立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系主任或系副主任任组长,教学法老师任副组长,全体指导教师为领导小组成员。系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是: 1、制定本系教育实习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教育实习的要求、组织领导、实习生分组、指导教师配备、实习学校、实习内容的安排、实习工作进程、具体评分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等。 2、与有关县(市)教育局和实习161、学校联系,了解教学进度,做好协调工作。 3、 配备指导教师。集中实习原则上每15个实习生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分散实习每20-25个实习生派一名指导教师。 4、实习前做好思想动员工作,组织实习生学习教育实习的规章制度。 5、指导实习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评定实习生成绩,组织本系教育实习经验交流,做好教育实习总结。 7、组织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的评选工作。第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选派及其工作职责各系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社会交往能力的,中级以上职称或有三年以上助教资历的教师担任教育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是: 一、了解实162、习生的业务和思想情况;指导实习生学习有关材料,钻研中学教材;做好联系实习学校和实习生编组分工等工作,制定本组实习工作具体日程。 二、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教育实习生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三、指导教学实习工作 1、确定教学实习内容,分配教学实习任务。 2、指导备课、批改教案、组织试教。 3、听实习生讲课,与原任教师分工主持教学评议会。 4、指导实习生批改中学生作业和课后辅导,并进行督促检查。 5、及时帮助实习生总结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四、指导实习生开展班主任工作 1、确定班主任工作实习内容,分配班主任工作实习任务。 2、指导实习生拟订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 3、163、了解和检查实习生执行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情况。 五、评定实习生成绩和做好实习总结。 1、根据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参照原任教师和原班主任的意见,初步评定实习生的实习成绩。 2、指导实习生做好实习鉴定和实习总结。 3、做好本组实习工作总结。第四条 实习学校一、一般情况下,教育实习应在我院的教育实习基地进行。二、建议实习学校成立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实习学校校长或副校长任组长,教务主任和总务主任任副组长,教研组长、原科任教师、原任班主任和我院带队教师为成员。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1、对全校教职工阐明高校教育实习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教职员工热情支持教育实习工作。 2、介绍实习学校基本情况和教改经验164、,组织有关报告和观摩活动,提供实习生在实习中所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3、做好实习生和指导教师的住宿、膳食、医疗、办公用具等后勤保障工作,提供实习工作必需的试教场所。 4、制定与实习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实习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实习计划的顺利进行。 三、实习学校教研组的主要工作 1、向实习生介绍教研组工作情况和有关制度。 2、督促和检查本组教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3、接纳实习生参加教研组内各种活动,传授教改经验。 四、实习学校原任教师主要工作 1、具体指导与检查实习生的教学实习工作。 2、指导实习生备课、试教,审批教案。 3、听实习生讲课或参加实习生组织的教学活动并与指导教师分工主持165、教学评议会。 4、做好实习生教学工作鉴定和评定教学实习成绩。 五、实习学校原任班主任主要工作 1、具体指导与检查实习生的班主任实习工作。 2、审批实习生的班主任工作计划。 3、参加指导实习生组织的班级活动。 4、做好实习生班主任工作鉴定和评定班主任实习成绩。 第五条 教学工作实习一、教学实习是教育实习的中心环节。实习期间,每个实习生一般应上课6节以上,其中新课(习题课、实验课、复习课除外)不少于3节。二、备课是教学工作的关键性环节,直接关系到一节课的成败。实习生应高度重视,认真把课备好。备课应做到: 1、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掌握教材的精神实质。 2、深入了解中学生的学习情况,针对学生的实际166、确定教学目的,明确重点、难点、时间分配和作业布置等。 3、写出教案初稿。教案应写得详细、规范,书写要清楚整洁,送原任教师和指导教师评审。 4、写出教案初稿之后,进行检验性预讲(次数视预讲的效果而定)。预讲由指导教师主持,尽可能请原任教师参加指导,同一实习小组的实习生均要参加。 5、根据预讲情况和评议意见,对教案初稿进行修改(修改次数视预讲效果而定)。修改后仍要送原任教师和指导教师审查批准后方能上课。凡预讲不合格,经尽力帮助仍不能达到上课要求的,不能上课。 三、实习生上课时,要有原任教师和指导教师参加听课,同一实习小组实习生尤其是同一教案的实习生必须互相听课。 四、课后应及时开评议会,认真分析教167、学中的优缺点,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五、实习生必须认真批改中学生作业,积极有效地对中学生进行学习辅导。作业要坚持全批全改,并作好学生作业情况登记。要深入到学生当中去,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学生学习上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形式进行辅导。 第六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一、班主任工作实习要在原班主任指导下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领导班集体。每个实习生至少要主持班会一次,或独立组织班集体活动一次。 2、了解和教育个别学生。每个实习生要重点深入了解一至几个中学生的学习情况、思想特点、行为习惯等,并进行帮助和教育。 3、根据班主任工作计划和实习学校的具体要求,做好班主任的日常工作。 二、班主任工168、作实习的一般步骤: 1、认真学习各级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学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文件材料,并虚心向原班主任请教,明确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要求等。 2、尽快认识本班全体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性格特点,从各方面了解班内基本情况。 3、根据原班主任工作计划和实习学校具体要求及班内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送原班主任和指导教师批准执行。 4、班主任工作实习总结应全面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评估工作效果。 三、班主任工作实习注意事项 1、实习生由于时间短暂,对学生、班级情况了解不多,因此,必须坚持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来开展各项班主任工作。 2、要注意发挥班委会和团队的作用,防止包办169、代替。 3、每个实习生都应记录了解学生的情况和班内的工作情况,以便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为班主任工作实习总结积累素材。 4、组织班会或开展班集体活动要作好充分准备,明确目的,拟出班会提纲或活动计划送原班主任批准执行。 5、处理重大的班级事务(如批准学生请假、批评和处分学生等),要十分慎重,务必先请示原班主任。 6、在实习期间,要注意维持所在班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经常向原班主任和指导教师请示汇报,避免发生事故。 第七条 教育实习成绩评定一、教育实习结束时,根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全面表现,评定实习成绩。实习成绩评定包括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和教育调查或研究等方面。各项实习成绩一律采170、用百分制记分。 二、实习生请假天数达实习总时间的三分之一或无故离开实习岗位占实习时间的六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严重违纪者,除实习成绩不及格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实习生教学工作不合格或班主任工作不合格,其实习成绩一律以不及格计。 三、实习成绩评定程序 1、实习学校初评。实习生教学工作实习成绩、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分别由原任教师和原班主任根据评分标准给实习生评出分数,再由实习学校鉴定。 2、全系复评。实习结束后一周内,由系实习领导小组召集全体指导教师,按照评分标准,对实习生成绩进行复评,最后由系教育实习领导小组综合平衡而定。复评的实习总成绩由系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向实习生公布。 四171、教育实习不及格者,或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未参加实习者,学习期满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工作一年内(半年以上)根据所在工作单位鉴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教育实习的总结工作一、实习结束后,各系要认真搞好实习工作总结与鉴定。 1、每个实习生要分别写一份实习工作全面总结、一份专题总结。实习工作全面总结包括实习工作内容、工作效果及评价、收获、体会和建议等;专题总结可在课堂教学、班主任工作、学生个别教育、教育调查研究等某个项目中选题。 2、指导教师应写本组实习工作总结(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内容包括:对实习质量的分析评价,参加指导实习工作的收获和体会,对校、系组织教育实习工作的建议等。 3、172、在汇总指导教师实习总结的基础上,由系实习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于回校后三周内写出本届教育实习总结一式二份,一份系自存,一份送教务处教学实践科。系的总结应包括:实习的基本情况(包括实习生成绩等各种统计数字),实习质量分析和评价,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实习工作的建议以及对本系今后的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等。 二、实习结束离开实习学校前应注意做好的几项工作 1、通过举行座谈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征求实习学校对我院实习工作的意见。 2、检查实习生有无违反群众纪律,借实习学校的资料、办公用品、实验用品等是否如数归还,有无丢失损坏物品。 3、礼貌地向实习学校的有关人员告别,注意不要影响实习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173、第九条 教育实习经费教育实习经费的标准及使用管理等按XX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惠院发200395号)执行。 第十条 教育实习学生守则一、实习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参加全部的实习工作,按照实习计划的规定完成各项实习任务,积极认真地做好实习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克服实习中的困难,团结互助,争取获得优良的实习成绩。 二、自觉遵守我院有关实习的规定和实习学校的规章制度。工作时间要专心致志,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学校。 三、尊重实习学校领导,虚心接受指导教师和实习学校原任教师、班主任的指导,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对实习学校的教职工要有礼貌。不许在学生面前议论实习学校的人和事,如有意见,应向指导教174、师汇报,由指导教师转达。 四、教书育人,严于律已,言传身教,举止端庄,衣着整洁,朴素大方,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五、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粮食、办公和实验用品。做到“五讲四美”,注意言行举止,实习期间不准谈恋爱。 六、注意积累实习材料,提倡写实习日记。 七、认真填写有关的表格,不允许弄虚作假,不允许向原任教师、原班主任和指导教师打听实习成绩,更不允许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成绩。 八、必须按实习学校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正式公布的决定,不得向中学生透露。向实习学校借用的各种资料和物品,应认真保管,不得遗失、外传,并要依时归还,丢失或损坏物品要赔偿。 第二章 毕业实习(设计)第一条 总则175、一、毕业实习(设计)意义和作用毕业实习(含毕业设计,下同)是指非师范专业学生毕业前到校外有关单位(或本校实验室)进行的综合性专业实习;是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前对所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一次全面检验,也是对我院人才培养质量的一次大检验。二、毕业实习的目的1、通过实习,使学生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巩固所学理论知识,获取本专业的实际知识,增强群众观点和劳动观点,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2、通过实习,全面检验我院教育质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应改进措施,提高我院的教育质量和水平。 三、毕业实习时间毕业实习时间不少于6周,专科一般安排在第6学期进行,本科安排在第七学期进行。 第二条 毕业176、实习的组织领导一、教务处统一负责全院毕业实习的组织工作,包括审批实习计划及编制实习经费预算、检查实习工作情况、总结实习工作、研究和解决存在问题等。 二、各系成立毕业实习领导小组,由系主任或系副主任任组长,教研室主任任副组长,其他指导老师为成员。系毕业实习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 1、与有关主管部门或实习基地(单位)联系,落实实习单位。 2、制定本系毕业实习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毕业实习的要求、组织领导、实习生分组、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实习内容及进程安排、实习成绩评分标准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 3、配备指导教师,指定实习小组正副组长。 4、做好实习前的思想动员工作,组织实习生学习我院有关毕业实习的规章制177、度。 5、参加指导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本系毕业实习总结和经验交流,评定实习成绩。 第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选派及其主要工作任务各系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专业业务素质高,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有三年以上初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了解实习生的业务和思想情况,指导实习生学习有关材料,钻研与实习内容有关的专业知识。 二、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教育实习生严格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三、组织实习计划的落实,检查实习生完成实习的情况,督促实习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四、定178、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注意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五、具体指导实习生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帮助实习生总结经验,培养能力,提高实习质量。 六、指导实习生做好实习鉴定、实习工作全面总结和专题总结(或论文)。 七、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做好本组实习工作总结。第四条 实习单位一、一般情况下,毕业实习应在我院的实习基地(单位)以集中组织的方式进行。二、建议实习单位成立毕业实习工作指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1、对本单位干部职工阐明高校毕业实习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干部职工热情支持毕业实习工作。 2、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改革经验,组织有关报告和观摩活179、动。 3、安排实习任务,指导实习工作;研究和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向指导教师通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 5、做好实习生和指导教师的住宿、膳食、办公用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各系应尽量创造条件,争取有关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的支持,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 四、选择实习基地(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2、生产比较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3、实习基本条件较好, 便于安排师生食宿。4、能选派出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有较强指导能力的指导人员。第五条 实习成绩评定一、毕业实习结束时,由180、实习生填写XX学院毕业实习鉴定表,然后由实习单位填写意见并根据评分标准给予评定成绩,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二、实习生请假天数达实习总时间的三分之一或无故离开实习岗位占实习时间的六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严重违纪者,除实习成绩不及格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三、实习结束后一周内,由系毕业实习领导小组召集全体指导教师对实习单位的评分进行复评,最后由系毕业实习领导小组综合平衡确定成绩。复评的实习成绩须向学生公布。 四、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或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未参加毕业实习者,学习期满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工作一年内(半年以上)根据所在工作单位鉴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第六条181、 实习总结工作一、实习结束后一周内,每个实习生要分别写一份实习工作全面总结、一份专题总结(或论文)。实习工作全面总结包括实习工作内容、工作效果及评价、收获、体会和建议等;专题总结(或论文)可就实习过程中接触的某个问题上选题。 二、指导教师应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写出本组实习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对实习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参加指导实习工作的收获和体会,对学院和系组织毕业实习工作的建议等。 三、在汇总指导教师实习总结的基础上,系实习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于实习结束后三周内写出本届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总结一式两份,一份送教务处教学实践科。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届毕业实习的基本情况,实习质量分析和评价,实习工作中存182、在的问题,对实习工作的建议以及对本系今后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等。 四、实习结束离开实习单位前应注意做好的几项工作 1、通过举行座谈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征求实习单位对我院实习工作的意见。 2、归还借用实习单位的材料、物品等,丢失或损坏的要赔偿。 3、礼貌地向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告别。 第七条 毕业实习经费毕业实习(设计)经费的标准及使用管理等按XX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惠院发200395号)执行。 第八条 毕业实习学生守则一、实习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参加全部的实习工作,按照实习计划的规定完成各项实习任务,积极认真地做好实习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克服实习中的困难,团结互助,争取获得优良的183、实习成绩。 二、自觉遵守我院有关实习的规定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时间要专心致志,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三、尊重实习单位领导,虚心接受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对实习单位的干部职工要有礼貌。如要对实习单位的工作提出建议,应与指导教师商量,由指导教师转达。 四、艰苦朴素、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粮食、办公和实习材料。做到“五讲四美”,注意言行举止,实习期间不准谈恋爱。 五、注意积累实习材料,提倡写实习日记。 六、认真填写有关表格,不允许弄虚作假,不允许向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和指导教师打听实习成绩,更不允许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成绩。 七、必须按实习单位的要求保守秘密。向实习184、单位借用的各种资料和物品,应认真保管,不得遗失,外传,并要依时归还,不得损坏物品。 XX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办法为深化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改革,加强和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激励学生和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水平,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特制订本办法。一、评选时间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优秀指导教师:每年评选一次,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完成(即6月份)。二、评选范围及名额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各系根据评选条件,按本系应届毕业生总数3%的比例向学院推荐优秀毕业论文 (设计)。 优秀指导教师:担任当年毕185、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且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均可参评。各系根据评选条件,按当年指导教师人数8的比例向学院推荐优秀指导教师。三、评选条件优秀毕业论文 (设计):各系在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中,要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评选出体现专业培养水平的好论文(设计),杜绝简单摊派完成任务式的评选现象。各系如认为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数量达不到比例,可以少报。评选的基本条件为:1、论文类 能独立地、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选题新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水平,立论正确,观点新颖,结构严谨,内容充实,计算与分析论证可靠、严密186、,思路和条理清晰,逻辑严密,重点突出,资料翔实,语言流畅,结论正确,格式规范。能熟练地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创新性。外文资料翻译表达准确、通顺,外文摘要完整、准确。2、设计类能独立地、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设计方案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设计说明书完备,设计方案较为科学,计算、实验分析严密,结论正确,数据可靠。艺术类设计版面及其它相应表现手段完整、规范,整体制作效果好。 整个设计过程充分体现出作者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动手能力。外文资料翻译表达准确、通顺,外文摘要完整、准确。 优秀指导教师:在评选毕业187、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的过程中,各系要全面考核,择优推荐。评选的基本条件是:1、在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中认真负责,敬业爱岗,严格按照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要求学生,注重培养学生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2、毕业论文(设计)有关教学文件填写详细、认真、规范。所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资料均符合规范化要求。3、积极配合系、教研室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前期、中期检查和答辩总结工作。4、定期检查、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和质量,能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与水平加强指导,指导方法适当,水平较高,且每次检查、指导有书面修改意见和指导记录。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188、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严格按评分标准公正地评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5、积极承担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任务,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人数在系平均指导人数以上。6、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研究成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高的实用、推广价值。7、认真进行教学研究,大胆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深化教学改革,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四、评选办法和程序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工作由教务处和各系共同组织实施,评选程序如下:(一)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由各专业答辩委员会或教研室确定向系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人选,填写推荐意见。(二)系组织毕业论文(设计189、)领导小组或系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各系确定好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优秀指导教师人选后,将推荐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系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评审并确定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优秀指导教师名单,最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五、表彰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文通报表扬。六、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惠 州 学 院 XX年5月29日XX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为了全面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190、规范我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要求(一)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一步提高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训练,使学生形成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获得从事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训练,使学生的文字表达、科技信息查询、文献检索、实验研究、数据处理、工程制图、计算机应用、工具书使用等基本技能进一步提高。(四)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训练,使学生树立具有符合国情和生产实际的正确设计思191、想和观点;树立严谨、负责、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具有创新意识、善于与他人合作的工作作风。二、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一)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注重发挥专业的优势和特长,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展所学的知识。(二)选题应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尽量结合生产实际、科学研究、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任务进行,有利于学生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三)选题的范围和深度应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题目内容不宜过窄过细,应体现综合运用知识和培养能力的原则,有利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题目难度和份量要适当,应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师的指导下,经过努力都能完成。(四)选题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保证培养192、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学生不同的特点,可选内容不同的题目,使基础和能力等方面有差距的学生均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教学要求。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在选题时可提出较高要求,以充分发挥其才能。(五)提倡不同专业(学科)互相结合,扩大专业面,开阔学生眼界,实现学科之间的互相渗透,可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的要求,跨专业(学科)进行选题。(六)课题内容较大,需若干学生共同完成的,要明确每个学生的具体任务,并应保证每个学生经历该课题的全过程,不能仅孤立地完成局部任务。(七)学生除了在指导教师提出的题目中选择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外,也可以根据本专业特点和本人兴趣自己提出课题,但学生必须就课题的研究目193、的、意义、内容、方法和计划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报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组批准后方可确定。(八)选题确定后,未经系毕业论文指导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三、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我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和总结由学院教务处、系二级分工负责:(一)教务处的管理职责教务处为学院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总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2、对各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3、审核各系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名单;4、负责全院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分配;5、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抽查、检查、总结194、评估等;6、协调院内有关部门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证;7、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的教学研究和改革;8、编印XX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编。(二)各系的管理职责各系负责本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各系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由系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各系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2、拟定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并组织学生选题;3、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组织对学生的日常管理。4、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检查;5、确定本系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名195、单并报教务处;6、组织本系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7、负责本系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及成绩管理、档案管理和经费管理。8、负责评选、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四、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一)指导教师的资格 1、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必须由具有讲师(含实验师、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并经系领导批准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教学和科研能力较强的助教可以与具备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合作指导,担任适量的指导工作。 2、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经验,业务水平高、教风严谨、责任心强,能够做到为196、人师表、教书育人。3、对于来自外单位且部分或全部工作需在外单位进行的课题,可由各系聘请外单位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本系教师共同担任指导工作,但本系指导教师必须掌握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及要求,并协调有关工作。(二)指导教师的职责毕业论文(设计)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个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毕业论文(设计)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并填写XX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审批表。2、根据课题的性质和要求,在学生进入课题前填写好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后下发给学生,并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3、向学生介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方法和研197、究方法,为学生介绍、提供有关参考书目或文献资料,审查学生拟定的设计方案或写作提纲。 4、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开题报告、调查研究、文献查阅、方案制定、实验研究、上机运算、论文撰写、毕业答辩等各项工作;填写XX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 5、在毕业论文(设计)内容上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如学生应完成的计算工作(包括上机)、各项实验数据、查阅中外文资料、硬件制作、绘制图纸数量、文献综述、开题报告、毕业设计说明书、毕业论文等。 6、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并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7、必须在学生答辩前审查完毕业论文(设计)(包括设计说明书、计算资料、实验报告、图纸或论文等),并对学生工198、作态度、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水平、应用价值等写出考核评语。 8、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9、在整个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保证对学生指导答疑的周学时数,定期对学生进行答疑。 10、在校外单位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应代表学校与有关单位一起落实好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工作,妥善处理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1、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材料整理,交系归档。(三)对指导教师的要求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主导,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作用是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关键。1、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坚持教书育人,对学生既要在业务上严格要求,认真指导,199、又要关心学生的生活和思想;要以身作则,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及时纠正学生的不良思想和言行,对违纪学生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2、指导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写作或设计的能力,以启发诱导为主,在选题和论文(设计)构思方面尽可能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允许包办代替。 3、指导教师应安排充足的时间与学生进行交流,对每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和检查每周应不少于2次。在指导期间,指导教师一般不应离校出差,确因有事经批准出差时,应安排好代理指导教师。4、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学生数一般不宜超过6人。科研能力突出、承担了科研课题的教师可以多带,但必须做到每人一题。五、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要求(一)毕业200、论文(设计)撰写必须做到:主题明确、论证严密;论据充分,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文字通顺;字迹工整,结论科学。(二)毕业论文(设计)篇幅文科以600010000字、理工科50008000字为宜。(三)学生应当广泛查阅外文资料,并选择与课题紧密相关的内容上交3000汉字以上的译文,并附交原文。(四)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由学生独立完成。对弄虚作假、抄袭别人成果的,取消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并给予纪律处分。六、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一)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组织机构 1、各系在系主任领导下,按专业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委员会成员57人,委员必须由具有201、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各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协助答辩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系主任确定后,最迟于答辩前一个月送教务处审核。2、毕业班班数或人数较多时,在专业答辩委员会下面可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设组长1名,组员不少于5人。组长应是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每答辩小组设一答辩考场,答辩小组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3、在校外进行的毕业论文(设计),可以聘请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或答辩小组成员,来校参加答辩。(二)答辩程序及要求 1、答辩委员会应要求各答辩小组组长指定若干名答辩小组成员作为评阅人,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真评审202、,写出评阅意见及提出问题,交答辩委员会。评阅人一般作为答辩的主提问人。提问应主要针对毕业论文(设计)提出,也应兼顾对学生基本理论、基本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察。2、答辩前一周,答辩委员会应公布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学生姓名一览表。3、答辩进程: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秘书宣布答辩人姓名及题目学生陈述(15分钟)答辩小组提问学生回答答辩小组总评分。 4、每位学生答辩时间可控制在30分钟左右。5、指导教师不得对被指导学生提示。七、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一)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办法 1、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必须通过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学分。2、毕业论文(设计)203、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评语相结合。3 、毕业论文(设计)的初评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论文(设计)的水平,考虑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工作态度、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创新精神由指导教师评定;答辩成绩由答辩小组成员根据毕业论文(设计)水平和答辩情况评定。4、系答辩委员会负责对答辩小组评定的成绩进行审核,并按学校规定标准和要求从各小组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候选名单中评选出本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由系上报教务处备案。 5、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通常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优秀一般不超过15%,优良率不超过65%,及格和不及格率不小于10%。(二)毕业论文(设计)成204、绩评定参考标准 1、优秀(90分以上):(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工作刻苦努力,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出色。(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表现出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透彻,解决问题方案恰当,结论正确,并且有一定创见性,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大的实用价值。(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栏目齐全,书写工整。(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准确可靠,能够正确使用205、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地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能够准确深入地回答主要问题,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2、良好(80-89分):(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良好。(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得当,解决问题方案实用,结论正确。(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栏目齐全,书写工整。(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6)原始数据搜206、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准确,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的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能够准确地回答主要问题,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3、中等(70-79):(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比较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方案比较实用,结论正确。(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栏目齐全,书写比较工整。(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207、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能够比较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4、及格(60-69):(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2)能够在教师指导下,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的方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结论基本正确。(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基本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栏目齐全,书写比较工整。(5)论文写作格式基本规范,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基本规范,基本能208、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出论文的主要内容,经答辩教师启发,能够回答主要问题。5、不及格(59分以下)具备下列(1)、(2)其中一条以上者或(3)至(7)其中两条以上者:(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态度不够认真,有违反纪律的行为。(2)毕业论文中,理论分析有原则性错误,或结论不正确。(3)在教师指导下,仍不能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4)论文写作格式不规范,文中使用的概念有不正确之处,栏目不齐全,书写不工整。(5)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不规范,不能209、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6)原始数据搜集不得当,计算结论不准确,不能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7)在论文答辩时,不能正确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经答辩教师启发,仍不能正确地回答各种问题。八、毕业论文(设计)的评优、存档和检查验收(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优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由各系按学生总数的3%的比例,向学校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凡被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由作者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要求整理成篇幅约30004000字理工科论文(设计)3000字以内,文科论文 4000字以内可供发表的论文(设计),于6月下旬,以系为单位报教务处教学实践科,用以编印XX210、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编。(二)毕业论文(设计)的存档毕业论文(设计)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学生自己保存,一份由学生所在系保存,保存期为5年。 (三)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查和质量评估学院于6月下旬,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系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九、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经费开支(一)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时间安排1、第七学期的第16周,各系应向学生公布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和指导教师,第18周以前学生必须确定选题并和指导教师共同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进度。2、按我院教学计划规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统一在第八学期第512周集中进行,第13、14周为答辩时间 。(二)毕业211、论文(设计)经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经费标准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拨付,其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凡结合生产实际或科研项目的课题,应从其项目中尽可能取得部分经费支持。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所需的文具纸张等费用自理。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XX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管理,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我院全日制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 1、凡通过实验来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其指导费以指导一个学生每周按1.2个学时计算工作量。 2、不用通过实验来完成的毕业论文(212、设计),其指导费以指导一个学生每周按1个学时计算工作量。 二、毕业论文(设计)经费 1、毕业论文(设计)经费标准为40元/生,主要用于毕业论文(设计)所需的资料印刷费、调研费、上机费等。 2、凡通过实验来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另外按100元/生的标准拨给低值易耗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实验材料、实验用药品等低值易耗品。 3、毕业论文(设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4、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开支由各系到财务处按规定实报实销。三、原XX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中有关毕业论文(设计)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2003年12月15日实213、习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惠院发200395号为了加强实习经费的管理,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我院全日制学生实习经费的标准、使用及管理等问题作如下规定。一、 实习经费的定额标准及开支范围(一)师范类教育实习1、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经费定额标准为本科160元/生、专科140元/生。主要用于实习接收单位的实习指导费、水电费、厨工费,我校派出教师的往返交通费、实习指导费等开支。其中:付给实习接收单位的实习指导费、水电费、厨工费等,统一按总额40%的标准支付。我院指导教师到校外指导教育实习的往返(各一次)交通费按实际数额凭正式票据报销。我院教师的实习指导费标准为30元/天。指导教师指导15-214、20个学生每天按3学时计入工作量。指导20-25个学生每天按4学时计入工作量。上述工作量学校不另发补贴。在校内试讲期间,校内指导教师的补贴为20元/生。2、师范类教育实习在惠城区以外的师生往返用车由学院提供,教务处协调用车计划,各系与后勤集团具体联系落实。(二)非师范类毕业实习1、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实习经费定额标准为本科160元/生、专科140元/生。主要用于支付实习接收单位的实习指导费、水电费、厨工费以及我院指导教师的交通费、实习指导费等。其中:付给实习接收单位的实习指导费、水电费、厨工费等,统一按总额40%的标准支付。我院实习指导教师的往返(各一次)交通费按实际数额凭正式票据报销。我院教师的215、实习指导费标准为30元/生。指导教师指导15-20个学生每天按3学时计入工作量。指导20-25个学生每天按4学时计入工作量。上述工作量学校不另发补贴。2、在校内进行的毕业实习,实习经费定额标准为本科90元/生,专科60元/生。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实习所需的办公费、材料费和实习指导费等。3、非师范类专业师生实习用车,在省内的由学院提供往返车;在省外实习的,原则上由学院派车送(接)广州、深圳或XX等省内车站、码头。教务处协调用车计划,各系与后勤集团具体联系落实。(三)专业见习(生产实习)1、按教学计划集中组织在校外开展的专业见习(生产实习),其经费标准为每届50元/生,主要用于专业实习所需的材料费、带216、队教师交通费、实习指导费、实习接收单位的指导费等。指导教师的交通费按实际数额凭正式票据报销,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标准为30元/天。2、在校内开展的专业见习(生产实习),其经费标准为每届25元/生,主要用于开支实习所需的办公费、材料费、指导费等。(四)金工实习工科类学生按教学计划在校外开展金工实习,按每周每生25元标准拨给实习经费。二、 实习经费的管理1、实习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一级核算。2、实习经费实行“经费包干,专款专用,盈亏自负,节余留用”的原则。任何系不得挪作他用。各系节余的实习经费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3、实习系应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交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申请报告,经教务处核定后,217、到财务处借支经费。4、实习经费的开支由各系到财务处按规定实报实销。三、本规定自2004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原XX大学实习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四、本规定由学院责成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教育实习经费开支参考标准(以本科为例): 以20个学生一组为例 总实习经费为20人160元/生=3200元1、付实习接收单位的指导费等:320040%=1280元2、指导教师指导费:30天30元/天=900元3、校内指导教师指导费:20人20元/人=400元4、联系实习费用:120元5、购置实习办公用品:100元6、与实习接收单位领导教师聚餐费:300元7、购买胶卷及冲洗相片费用:100元X218、X学院关于A.O生和实习生培养计划的实施意见惠院教发XX49号为更好地落实A.O生和实习生培养计划,进一步探索我院应用性本科人才的培养模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A.O生和实习生培养计划的实施工作由教务处和有关教学系分工负责。1、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学院A.O生和实习生培养工作计划;(2)制定在实习期间取得成效的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3)实施中与企业协调有关工作事宜。2、各有关教学系的主要职责是:(1)配合教务处和企业做好A.O生和实习生培养计划的选拔、聘用;(2)在本系的学科专业范围内,落实本科教学的有关标准,确保各门课程与实践教学环节的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不降低;(3)学生219、实习期间,关心在学校住宿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日常生活;在学生返校后,对学生的学习给予关心和帮助。二、A.O生资格的认定与解除1、A.O生和实习生资格认定(1)学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A.O生和实习生职位申请表,交到所在系。由所在系组织参加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的第一次面试。(2)第一次面试合格者,由企业相关部门联系企业用人部门来我院进行第二次面试。(3)第二次面试合格者,由企业安排体检。(4)体检合格者,经与企业签署协议书,正式成为A.O生和实习生,取得A.O生资格。2、A.O生和实习生资格的解除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A.O生和实习生资格。(1)违反其本人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或者未能达到培养要求,220、按照企业的规定,应当解除协议的;(2)违反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3)因自身的原因,申请中途退出实习,经教学系和教务处审核同意的。中途退出实习的学生,应当在被取消资格的当天,回校到所在系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课处理。三、A.O生和实习生培养计划的实施进程1、由教务处和各系配合相关企业,于6月15日之前,完成A.O生和实习生选拔的各项工作。2、获得A.O生和实习生资格的学生,于7月中旬至12月中旬,前往企业安排的工作岗位,参加并完成实习工作。3、完成实习的学生,于12月中旬返回学校,参加所在年级、专业的课程学习,并随同班学生一起,参加期末考试。四、A.O生和实习生的日常管理1221、在实习期间,A.O生和实习生应当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大学生形象和学校的声誉;在校内住宿的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注意往返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的交通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2、A.O生和实习生在企业实习所需的费用由企业解决;企业向A.O生和实习生发放的实习津贴由实习生自己支配;A.O生和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上下班交通费、房租水电费等个人费用由A.O生和实习生支付。3、参加A.O生和实习生培养计划的学生,于学校9月初开学之时,应当亲自或委托他人在学校办理注册手续。不办理注册手续的,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222、予以处理。委托他人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所在系负责经实习单位向学生本人予以核实。4、学生实习期间,学生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应当亲自或安排专人定期了解A.O生和实习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关心学生的生活、心理等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分管教学的领导应当亲自或安排专人定期了解A.O生和实习生在实习岗位上的工作表现和业务水平。5、教务处要在9月开学之初、12月A.O生和实习生培养计划结束之前,以及其他由企业提出的时间,与学生处、学生所在系一起,向实习单位指导实习的业务负责人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并研究解决A.O生和实习生培养计划实施的有关问题。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报告院领导。五、教学内容的223、衔接与成绩的考核登记按照XX学院A.O生和实习生成绩考核与记载暂行办法(见附件)实施。附件:XX学院A.O生和实习生成绩考核与记载暂行办法XX学院XX年 4月 26日附件:XX学院A.O生和实习生成绩考核与记载暂行办法一、A.O生和实习生在企业工作岗位的实习,按照其工作表现与取得成效,由企业配合,根据我院的有关规定评定实习成绩。具体办法为:1、在实习开始时,实习生将XX学院学生实习表现与成绩评定表,交予该生所在的实习单位(以下简称为实习单位)。2、在实习结束前,由实习单位在XX学院学生实习表现与成绩评定表中,写实性地填写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实习生的工作表现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评价,经实习单位有关224、负责人签字、实习单位盖章后,于实习结束时,由实习生带回并交予所在系。3、实习生所在系,依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和实习单位的评价,按照学校(或系)规定的评分标准,由该系组织为实习生评定实习成绩。4、评定的成绩作为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实习”,计入该生的学籍档案。合格及其以上者,同时获得相应的学分。二、A.O生和实习生在企业接受的培训,凡进行了考核成绩的,可以按照以下办法申请评定和记载成绩。1、申请记载成绩的学生,应当提供:反映学习内容的教材(或教学材料)、反映学习过程的学习笔记和作业或设计作品等材料,以及反映考核内容与标准的试卷或设计作品(或其他考核记录)。2、培训内容与学校开设的对应课程基本一致,225、并且培训要求高于或相当于学校教学要求的,学生持以上材料,向学校开设对应课程的系,申请办理该课程的免修手续。3、培训内容与学校现有开设课程不一致,但所在系认定所学内容符合该生所修专业本科培养目标要求的,可以“XX专题”的形式,作为本专业的选修课程,如实记载学时、成绩。成绩达到合格及其以上的,按照每1618学时计为1学分的办法,获得相应的学分。4、培训内容与学校现有开设课程不一致,但教务处认定所学内容符合素质教育、个性化培养要求的,经教务处指定的系鉴定,所修内容、教学要求符合本科要求的,可以“XX专题”的形式,作为任意选修课程,如实记载学时、成绩。成绩达到合格及其以上的,按照每1618学时计为1学226、分的办法,获得相应的学分。三、A.O生和实习生返回学校后,所学课程的学习、考核与记载办法,与其他在校生一致,但在以下方面,适用下列规定。1、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未参加的课堂教学活动,可以视为已经批准其免修,不再按照缺课处理。2、实习生返校后,所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辅导答疑、课外自学指导等方面对该生给以关心和帮助,以便该生能切实完成该课程的学习要求。3、课程教学要求完成的作业,凡是学生在实习期间完成了相近工作,并能够提供反映其成效的材料的,任课教师可以依据这些材料评定对应作业的平时成绩。其他作业,学生应当补做。4、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或者理论课包括的实践教学内容,经开课系同意,学生可以直接参加227、期末的考核。不举行期末考核的其他实践教学内容,学生应当补做实验、实习。5、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完成的艺术作品,可以作为该专业的大作业的组成部分,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评定成绩。四、在期末考试之前,实习生如认为自己学习负担太重,可以针对部分课程,经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于下学期初安排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五、其他规定1、中途解除实习的学生,不适用本办法。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XX学院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XX年6月修订)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能够提供学生参加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228、到实习教学的顺利开展和实习教学的效果,条件良好的教学实习基地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一、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1、教学实习基地是学校和社会有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协商,共同建立的用于开展实习教学、校企合作的场所。建立比较完备的实习基地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需要,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必须重视实习基地的建设。 2、学院教务处对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根据教学需要提出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教学实习基地建设。 3、各系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229、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必要的教学实习基地。 4、教学实习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1)能满足相关专业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2)基地建设双方互惠互利、义务分担;(3)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实习经费;(4)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5)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5、建立教学实习基地的步骤(1)教学单位根据实习教学的要求,了解能够提供实习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确定拟联系的目标单位; (2)与目标单位沟通、协商,在双方形成共识的基础上,达成建立教学实习基地意向; (3)在符合建立教学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由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协议书230、。协议书一般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实习师生的食宿与学习、协议有效年限等内容; 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学院、教学实习基地单位各执一份。二、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管理1、教学实习基地建立后,学院和相关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1)直接与实习基地进行联系的教学系,要保持与实习基地的经常性联系,及时将学生实习的内容以及实习教学中对实习基地条件的要求反馈给实习基地,争取实习基地的支持,不断改善实习条件。 (2)积极探索与教学实习基地的各项合作,促使教学实习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加强与教学实习基地的互惠231、合作,建立稳定、友好的关系。 (1)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教学实习基地优先给予考虑; (2)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教学实习基地可优先选聘毕业生;(3)争取教学实习基地对学生实习的有关收费给予优惠,减少实习开支; (4)争取教学实习基地对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的便利安排,使实习顺利进行。3、学院与教学实习基地签订合作协议后,经双方认可,挂“XX学院教学实习基地”铜牌,实习基地铜牌统一规格,由学院统一制作。4、教学实习基地建立后,所属教学系应每年对教学实习与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分析实习基地作用与效果。5、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系232、不定期地到教学实习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 6、对协议到期的教学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7、根据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情况适时评选优秀教学实习基地,由学院进行表彰奖励。三、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管理 1、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新建教学实习基地和已建成的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费用。 2、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惠 州 学 院 XX年6月15日关于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推动高等教学改革,探索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教学质量的新途径233、,适应毕业分配双向选择的新形势,学校鼓励本科生毕业论文 (设计)课题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允许或推荐部分优秀学生到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论文 (设计)。为规范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论文 (设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校外协作单位及指导教师1、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 (设计)的单位原则上限制在XX及周边地区。协作单位必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时热心支持和关心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能为学生开展毕业论文 (设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并能选派出责任心强的科技人员担任校外毕业论文 (设计)指导工作。2、校外指导教师应聘请中级 (含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并填写XX234、学院校外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登记表,经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二、课题要求 1、研究课题必须结合生产实际,承担协作单位急需项目,充分利用协作单位的有利条件和技术力量合作完成任务,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今后建立长期、稳定、全面的协作关系创造条件。2、课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力求做到难度适中,份量合理,过程完整,有利于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提高基本技能。3、对范围过窄、偏离本专业所学基本知识的课题,或内容简单、达不到综合训练目的的课题,或毕业设计期间难以完成或不能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课题,均不得确定为课题。4、校外指导教师应对课题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开题准备工作,按我院有关规235、定进行课题审批,与校内指导教师共同下达任务书。三、教学管理1、学生自己联系单位进行毕业论文 (设计)的,必须首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学院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论文 (设计)申请表,并提供接受单位的接受函,由学生所在系对接受单位及指导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经系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2、由系组织到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论文 (设计),必须以系的名义同协作单位签订毕业论文 (设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以及对学生的要求、安全责任等内容。3、各系在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正式开始前,应将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论文 (设计)学生的有关情况报教务处教学实践科备案。对于确实需要在XX及周边地区以外的单236、位开展毕业论文 (设计)的学生,必须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4、学生毕业论文 (设计)的指导教师,必须由接受单位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校内专业教师共同担任,。校内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负全部责任,掌握毕业论文 (设计)的进度和要求,加强协调,确保质量。5、各系、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学生在校外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人身安全。四、对学生的要求1、学生必须努力学习,勤奋工作,虚心接受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指导。校外进行的毕业论文(设计)与校内学生同步进行。2、学生必须认真填写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日志,每周应向校内指导教师汇237、报工作进展等情况1次以上。3、学生必须遵守协作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和保密。对违纪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凡违反学院及接受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除按XX学院违犯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评分降级或取消答辩资格的处理。 五、成绩评定 1、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学生应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经指导教师审查合格后才能参加答辩。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一般在校内进行。2、接受学生人数较多或带教师资力量较强的单位,可由所在单位专家及我院教师共同组成答辩组,组织学生答辩。答辩后写出评语并提出成绩初评意见,最终成绩返校后统一评定。 六、成果及资料保存 1、毕业论238、文(设计)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原始记录、计算机软件等)存档和保管按学院有关要求办理。2、成果应双方共享,成果的应用和转让应按双方协议执行。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XX年5月29日关于组织社会调查实践教学活动的实施意见一、意义通过社会调查,对学生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增长学生的社会知识,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二、组织形式 1、组织学生到有关部门及单位参观学习并结合专业对若干问题进行调查及劳动实践活动(一般限于本市)。2、聘请一些富有社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为学生举办与本专业有关的专题报告和系列讲座。3、由学生个人或小组进行社会调查活动,时间可安排239、在考试结束后第一周或暑假期间。三、组织对象按教学计划有社会调查内容的本、专科学生。四、要求 1、社会调查是教学计划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各系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妥善安排,并将社会调查计划报送教务处教学实践科备案。各系的社会调查计划应包括社会调查的时间(即在第X教学周)、地点、内容、组织形式及指导教师等。2、在选择社会调查的形式上,各系可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区别不同的专业、不同年级的不同特色,灵活选用多种形式完成社会调查活动。采取由学生自主进行的形式时,要求学生须有明确的社会调查活动计划,并经指导教师批准后进行。3、社会调查是列入教学计划的一门必修课,学生必须于社会调查结束后,撰写社240、会调查报告,由指导教师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并将成绩报送教务处。4、各系按学生人数的5%推荐优秀社会调查报告送教务处(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评选出优秀社会调查报告一、二、三等奖进行表彰。五、经费标准及使用管理1、社会调查经费从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有关经费支付(每生每年10元)2、社会调查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统一组织的社会调查的接待单位的有关费用;专题讲座酬金;交通费用;办公费用;教师指导及阅卷酬金等。3、社会调查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一级核算。4、各系须根据教学计划在社会调查实施前两周将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核定后,到财务处借支241、经费。4、社会调查经费的开支由各系到财务处按规定在标准额度范围内实报实销。六、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XX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课程建设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课程建设必须从实现提高人才培养整体质量的高度出发,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优化课程结构,充分发挥师生在教与学两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健全课程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课程建设的组织领导第三条 我院课程建设实行学院、系、课程负责人三级管理。课程建设经费按项目管理的方式运作。第四条 学院对课程建设实施目标管理。主管教学的院长(副院长)是学院课程建设242、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务处协助主管院长(副院长)开展全院课程建设的规划计划、立项审批、组织实施、检查督促、评价奖励等工作。其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课程建设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第五条 教学系负责对本系课程建设进行日常管理。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副主任)是本系课程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研室主任在系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协调本教研室所开课程之间的课程、师资、实验室等建设工作,支持和指导本教研室教师开展课程建设工作。教学系课程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本系教学委员会(课程建设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是课程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课程负责人的主要任务是243、:研究和制定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计划,协调本课程与各门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根据教学要求提出任课教师聘用建议,并组织任课教师实施课程建设计划;负责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本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高;负责培养本课程的青年骨干教师,组织任课教师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的研究和实践;每学年至少承担一轮本课程的全过程教学;对在课程建设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教研室、系反映,以便尽早得到解决。课程建设的内容第七条 课程建设应当针对构成教学质量的要素、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进行系统的建设。课程建设包括树立正确的课程教学质量观念、提高教学队伍整体水平、改244、善教学条件、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完善课程教学管理等建设内容。第八条 课程建设要推动高职称、高学历的优秀教师走上教学第一线;要推动教师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的提高;要推动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的合理配备。通过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学队伍。第九条 课程建设要在课程体系改革的总框架内实施课程教学内容改革,通过课程建设准确定位各门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单门课程建设与系列课程改革的关系,整合教研教改成果。课程教学内容要体现教育教学思想观念的转变,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要理论教学与实245、践教学并重,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践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主讲教师要亲自主持和设计实践教学,要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鼓励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和研究型课程,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本科层次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要按照宽基础、厚知识、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要求,在强调课程内容的专业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课程的实践性与适应性,体现现代教育以人为本的思想。第十条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建立和完善教学文件,把改革的成果以规范的方式落实到教学实践当中,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改革。课程教学文件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计划(或教学进度表)246、实践(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指导书、考核办法等。课程教学大纲是确定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标准的纲领性文件。课程教学大纲应适应教学改革和课程教学计划,满足国家教委及相应课程指导委员会所制定的基本要求,体现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规定学生必须掌握的教学内容,明确对学生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要求,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课程教学大纲应具有完整性,并在学时分配和某些内容安排上可以有一定的自由度,以利于发挥教师的创造性和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的基本要求;与其他有关课程的联系和分工;课程内容的重点、深度和广度;习题课和习题的要求;对实验247、(实习)的明确要求;对学生自学的要求;学时分配建议;培养学生能力的措施等。第十一条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每门课程都应当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已有的水平选用合适的教材。应当优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公认的高水平教材、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各门课程都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教学辅助材料,包括教学参考书、自学指导书、课外读物、习题集(库)、思考题集、案例集(库)、试题集(库)等,部分课程还应有相应的声像资料。学院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要积极开展教学法的研究活动,改革传统的教学思想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授课教师248、应当使学生明确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习难点、学习特点,并对如何学习本课程给出指导性意见。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注重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并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各门课程都应当注意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把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引进课堂,解决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高教学水平。学院鼓励和支持课程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上网并向学术免费开放,鼓励将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开放,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学习,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第十三条 教学的组织管理也是影响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课程建设中应当注249、意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如新教师试讲制、互相听课制、教学检查制等,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开展集体备课、公开课、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课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教学文件和教学档案应当完整保管、充分利用。课程建设的标准第十四条 新开设的课程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具有合格的主讲教师。主讲教师具备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不具备上述职称、学位的教师须提前编写该课程一半以上内容的教案,经所在系试讲通过,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能担任主讲教师。2、具有一份合格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对本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定位比较准确,能够体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实现,教学250、安排切实可行。3、选好一种合适的教材。选不到合适教材的应当编印讲义或者讲授提纲。4、实验开出率高于80。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课程,开课系应当提前一学期向学院书面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第十五条 开设三年以上的课程应当做到: 1、具有一支合格而稳定的教学队伍。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具有2位及其以上能够独立开设课程的合格教师,选修课具有1人以上;参与课程的教学辅助人员能够保证有关活动的正常开展。2、具有较为完整的教学文件和教学档案。3、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较为齐全。4、实验开出率高于90。5、教学(包括考试)管理规范。6、教学效果较好,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率高于75。达到上述要求的,可以申请合格课程251、评估,评估标准由学院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优秀课程评估方案的合格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第十六条 各系各专业都应当在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包括专业技术基础课)、特色课等类型中,办出几门起示范作用的优秀课程,带动课程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优秀课程应当做到:1、拥有一位优秀的主讲教师担任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一般应具备教授、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不具备上述职称、学位的应当讲授公开课,经教学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同行意见的基础上认定教学水平。2、教学文档完整,充分利用文档资料研究和改进教学。3、教学资料丰富,选用优秀教材,并建立了与之配套、适合学生学习实际的教学辅助材料。4、教学管理规范,各项制度能落到252、实处;具有试题(试卷)库,实现了教考分离。5、具有一定的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价值的教学研究成果。6、实践环节100开出。7、学生对课堂教学质量的满意率高于90。达到上述要求的,可以申请评估,评估标准由学院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优秀课程评估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课程建设项目与经费管理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课程建设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影响面广、受益面大的基础课程和技术基础课程和对提高教学质量起示范作用的其他课程的建设,推动学院课程建设工作的普遍开展。课程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第十八条 申请立项的课程,由课程负责人据实填写课程建设经费申请书,根据自身课程的现状,找出差距和存在的不足,提出课程建设的具253、体内容、实施计划、整改措施、人力资源组织、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完成后的效果等,经所在系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各系的申报材料由教务处汇总提交学院统一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审核并提出立项意见。教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立项意见形成立项方案,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立项和经费支持的有关事项。第十九条 学院批准立项的课程建设项目,由课程负责人填写XX学院课程建设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代表甲方)、项目组(乙方)、系(丙方)负责人签字后,各自保留一份。合同书的规定是课程建设项目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课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建设计划的进程,每学期末做一书面总结报所在系,由系汇总并签署真实性审查意254、见后报教务处。课程建设项目所在系负责了解本系各项课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支持项目的开展、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保障课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教务处代表学院对各系课程建设的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工作得力、课程建设成果显著的系,由学院予以表扬;对经费管理混乱、人员职责不清、项目完成情况不好、验收表不能如期上报的系,由学院进行批评,对挪用课程建设经费的,追回下达的经费。教务处在提交审查各系课程建设项目的同时,向评审专家介绍各系对课程建设的管理情况,以利于保证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效果。 第二十一条 课程建设项目的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的项目,必须组织验收。验收的程序是:1、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课程建设验收表255、,汇报课程建设取得的成绩和效果。2、由课程所在院(系)、部组织进行自检。3、自检合格的,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学院组织专家组评估验收。评估验收一般安排在每年院级课程建设项目评审前进行。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课程建设经费采用动态滚动的办法管理。凡在学院立项的课程建设项目,由学院划拨5000元以内的建设启动经费,并根据项目的建设成效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课程建设经费按年度拨款,由教务处按项目单独设立经费本。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学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副主任)审核,教务处处长签字后在财务处支用。第二十四条 课程建设经费是专项经费,只能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开支,如调研(须完成调研报告交教务处256、)、资料费、耗材费、文具费、小型会议费等,不能支付劳务酬金,也不得用于购买奖品、礼品、生活用品及其它与完成项目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开支。教师进修、设备购置等另设专项经费的,也不能挤占课程建设专项经费。第二十五条 课程建设经费须严格按计划使用,严禁挪用和无计划开支。各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在汇报课程建设进展情况的同时,须汇报经费使用情况。附则第二十六条 课程建设项目承担情况和课程建设取得的成果,是教师评选各种先进、教学研究申请各类奖励的重要依据。课程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和课程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是系级教学工作评价的内容,也是对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副主任)进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257、目,须由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原因,申请延长或中断。对于申请中断的项目,同时中断其经费资助,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已开支的费用。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构建我院教学创新体系,促进我院教学改革和发展,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奖励优秀教学成果。 第一条教学成果内容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258、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施教学创新,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构建教学创新体系、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二条评选范围。 (一)评选优秀教学成果的范围包括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个人或集体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259、得的教学成果。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取得的成果。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取得的教学成果。 (二)跨院校(单位)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如由我院教工主持包括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的全过程,可向我院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先进水平,对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意义,并经过1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二)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260、主义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教师必须1年(或连续2个学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 (三)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四条 评选时间。 每2年评选1次,具体时间当年通知。 第五条评选办法。 (一)申报者向所在系(部、处、办)提出申请,填写优秀教学成果评选申报书,附成果的公开发表论文或工作总结。必要时,附成果的原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由系(部、处、办)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系级还须征求学生的意见,对申报表中所填写内容和成果工作总结等申报材料认真审查,提出推荐261、意见,报院教学委员会。 (三)院教学委员会认真复查申报书和成果工作总结等申报材料,经讨论通过(如意见分歧,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超过评委成员半数同意者为通过),初议出得奖名单。 (四)院教学委员会公布初议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和获奖人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或教学成果所有权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出,报学院教学委员会裁定。 (五)教学委员会将确定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报院长批准。 第六条奖励等级与名额。 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一、二、三等共3级,一等奖占2030。为保证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质量,如条件不具备,实际一等奖的比例可低于计划数。 第七条奖励办法。 (一)对获奖者张榜公布,发262、给证书和奖金。(获奖项目若获得高一级奖金时,扣回已发的奖金)。 (二)优秀教学成果奖将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今后评定职称和提职、提级的依据材料之一。 (三)学校将从获奖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优秀教学成果。 第八条组织领导。 (一)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校级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奖工作。 (二)日常工作,院一级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系级由分管教学的系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其他单位由行政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学院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XX学院教材管理规定(XX年修订)一、教材选用(一)选用教材的原则263、1选用的教材必须具备正确的思想、观点和方法。2选用的教材适用性强,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3教材的内容是先进的,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反映本学科最新成果,有利于学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4经教学实践证明公认为好教、好学、好质量的优秀教材。5优先选用国家或省部级优秀教材。(二)选用教材的程序1由教研室提出教材选用申请,所在系(部)组织教师讨论、研究、比较,根据出版信息,按照教学大纲、培养规格及培养目标要求,选用适合本学科教学要求的教材。2教材选用后,由教研室填写XX学院订购教材申请表,教研室主任签字,报所在系主管教学主任签字后交教材科。3教材科对所选用的教材使用情况,库存264、情况及使用数量进行检查,遵循既保证教材的供应,又不积压的原则,作出合理的决定。4选好的教材,要坚持相对稳定,谁订谁负责,不得随意改换版本,以免造成积压浪费现象。5如需更换其他版本的教材,须提出更换教材版本申请,经系(部)审批同意,报教务处,教务处依原版本教材库存情况和教学实际决定是否更换。6教材科有权拒绝使用“包销”、低劣和盗版教材。二、教材订购1、凡我院全日制、函授、夜大学等教学使用教材,由教务处教材科负责统一订购(或印刷)和发放。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订购、编印教材。2、各系根据出版信息(由教材科印发或上网查询),由教研室根据教务处审定的教学计划认真讨论确定采用教材版本,按265、学院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订购计划。填报订购单,由主管教学的系负责人审定签名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教材科汇总,由教材科统一订购。逾期报订的教材,不保证按时供应。3、教材一经报订,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损失费用由所在系自负。若所申报版本教材无法订购而需改订其它版本教材,需由系(教研室)按订购计划重新填报教材科,不得擅自外出采购。4、订购教材的数量应按使用该教材的学生人数和教师用书的数量订购,新生所需教材数按学院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来确定。一种教材每次只能订购供一届学生用的数量。5、每年订购教材的时间有两次,为春季和秋季,每季只能订购供下一季使用的教材(成套的教材除外)。6、全院公共课和选修课的教材,由承担授课266、任务的系(教研室)根据教务处审定的教学计划负责选订。7、函授、夜大班教材,由承担授课任务的系(教研室)根据成人教育学院审定的教学计划负责选订,并送成人教育学院认定后报教材科。8、一门课程只能选订一种教材,任课教师不能随意更改、拒绝使用已订购的教材。如要换用自编教材,需书面说明理由,报系负责人和教务处批准后,由教材科按计划印制发放,学生有意见,由所在系(教研室)负责解释。9、如调整已定教学计划,须在开课前三个月前通知教材科。10、各系(教研室)已审定的教材订购计划应一式两份,一份留所在系(教研室)备案,一份交教材科。因系(教研室)造成的教材错订、重订,经济责任由所在系负责。三、自编教材讲义的使用267、1、凡未纳入国家统一发行渠道的教材,统称自编教材或讲义。2、各系因订不到或确实不合使用而需自行编写教材,应先填写自编教材、讲义申请表,由教研室和主管教学的系负责人审定,提出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3、批准使用的自编教材、讲义,在使用前3个月(不含寒暑假)一次交齐教材科统一安排印制。印数原则上为一届学生的用数,有剩余由所在系负经济责任。1、 印原稿应字迹清晰,因书写不清楚或不按时校稿延误印制时间,责任由编者自负。2、 校稿时,不允许对原稿进行内容的删改和增加,如确实需修改,须经系和教务处同意。3、 经批准编写的教材、讲义,编写费按每千字10元的标准计发,学期末填报工作量时由教材科统一填报,经教务处和268、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发给。重印的教材不计发编写费。4、 自编教材(含合编),发五套给编者作交流用。5、 凡经系(教研室)同意使用,教务处批准由教材科代发的自编(含合编、统编)教材,按使用多少结算多少的原则付款,优惠办法原则上与新华书店出版社、代办站一致。6、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发放教学计划外的辅导书、参考书,教材科不负责书费结算。四、教材的发放与结算1、学生的教材款实行预收款制度。每学年开学时由财务处统一预收,每学期结算一次,余额转入下一学年(毕业班如数退还),欠缺的教材款要在规定时间内以班为单位统一补交。凡欠交书费的学生,概不供应教材。2、各系(教研室)订购的教师用书,以系(教研室)为单位到269、教材科领取,若教师个人领取须持系(教研室)证明方可领取。学生用书以班为单位凭财务处的缴费发票到教材科领取,不办理学生个人领取教材业务。3、教师用书的书费由学校统一划拨到各系,教材科每学期与各系结算一次。4、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因转系、转专业、留级等原因离开原在班级的,已领教材不予退换。5、进修生、旁听生的教材直接到教材科购买,未预订的不保证供应。6、教材若不属教材科错发或缺页、倒页、缺图等情况,一经领出概不退换。 五、本规定自XX年1 月1 日起生效,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六、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实验室设置办法(试行)270、 惠院发200315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实验室的设置,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特提出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实验室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实验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条件,应符合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规定,即: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结合我院实际,对实验室的设立条件作以下具体解释: 1、学科发展方向一271、般应当是二级或一级学科; 2、实验室必须面向全院承担任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饱满应当是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总量饱满; 3、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是指,仪器设备能基本满足本学科教学科研需要,价值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总值一般应当高于50万元; 4、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是3人或3人以上; 5、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重点是系和实验室必须建立科学的规范和完善的制度。 第五条 合格的实验室主任是指: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学科(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实验师)职称,能履行岗位职责。其中学院设立的中心实验室主任应具备相应272、专业高级职称。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 2、并组织学院和教学系下达的实验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的规章制度; 4、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订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是:系领导班子提名;人事处和教务处审核;学院聘任。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按学院有关规定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由学院给予津贴。 第九条 因不符合以上条件而不能273、单独设立实验室的,其实验工作划归相同或相近学科的实验室(或教研室)管理。已设立实验室的,应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省教育厅实验室合格评估条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按本意见第八条的办法予以合并。 第十条 今后新实验室的设置程序是: 1、教学系提出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2、职能部门对设立实验室的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予以审查; 3、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27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第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属学校的财产。学校对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设立教务处设备科,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账务、组织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院公共基础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员行政上受单位领导,设备管理上受设备科和教育技术中心及单位三重领导。第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宏观调控、优化配置的原则,按照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学的方针,既要充分发挥275、现有设备的作用,又要不断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使实验、科研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第四条 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设备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予以承认和奖励。第二章 设备的申购第五条 设备是教学、科研、生产、办公、生活的重要设施,各单位在购置前,应慎重考虑购置的必要性和利用率,安装、使用环境,管理条件,型号、规格,价格是否合理等。第六条 凡投资壹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都应当竞争立项(详见附件1: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其中贵重设备(指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下同),276、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未经专家组审核或审核不同意的不得购买。立项建设的项目按XX学院物资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审批采购。对计划外的申购,如临时申请的零星设备,原则上不予以执行,如确实教学或办公急需且已备经费的,须由主管领导审批。第七条 审批时,原则上应尊重申购单位的意见,但属下列情况的,可考虑缓批或不批。1、属伪劣、落后、淘汰产品;2、属高能耗、高污染产品;3、安装、运行条件尚不具备;4、只作短期使用,校内已有可供调剂使用的设备,明显节约经费的;5、与教学、课题、项目无关的家用及消费物品;6、属国家控购商品, 有关手续尚不具备的。第八第 经费由各单位支配277、使用的,原则上由各单位按审批程序选择购置,如需委托或教务处设备科购买的,填写申购表,急需申购的设备,经单位审批后,可随时跟设备科联系,由设备科统一列入当年的招标项目进行采购。第九条 设备购置的有关要求如下:1、各单位在申购设备要认真组织有关老师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按仪器设备申购表格要求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规格型号,如无技术参数和规格型号将不予以采购。责任一律由填表单位自行承担。2、采购人应按表采购。不按表采购致使设备不适用,造成积压浪费,其责任由采购人承担。3、因市场缺货等原因,无法按表采购时,采购员应及时通知申购单位。4、设备订货、签约手续归口设备主管部门办理。5、用科研经费或自筹资278、金申购进口设备时,应先按设备报价将经费转入学校设备经费卡。否则,不受理申报手续。设备验收后,按购置价格补足或退还。6、在设备购置过程中,要贯彻“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保证技术的前提下,做到货比三家,物美价廉,争取优质、低价、优售后服务,提高投资效益。主动接受学校财务、纪监、审计部门对设备采购工作的审核、指导和监督。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损公肥私。任何人不得收受回扣,对无法拒收的回扣,应全部上交学校。第三章 设备的管理第十条 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自制或由单位、个人捐赠(所有权不属个人者),单价在800元(含80279、0元)以上专用设备,均属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畴。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统一归口教务处设备科管理,具体要求如下:1、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无论哪种形式所得的)均应到设备科办理报增和固定资产建卡、入帐手续。固定资产卡一式两份,设备科与使用单位各存一份。2、成套的固定资产,其主机及附件的有关资料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上详细注明,以便检查。如所购设备不是单独使用,应携带主机的固定资产卡到设备科作增值处理,不另设固定资产卡。如该设备流动性较大、通用性较强,且在固定资产目录本中有编码者,亦可单独做卡以便管理。3、自制仪器(包括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造280、价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估价并验收入账。4、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除设备科建立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总帐外,各单位亦应建立本单位资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指定一设备管理员负责该项工作。各单位购入固定资产需经设备管理员验收签字后,方为有效。固定资产的建卡单位应是经过学校批准建立的实验室、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实习场及其他单位。建卡单位应指定一名正式职工为管理员,负责填写固定资产卡以及执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报增、建卡、建帐、固定资产的调配、借用、报修、报废、帐物核对等工作)。5、本校教职工调动、离退休、辞职时,其保管、使用的设备需办妥移交手281、续之后方可办理人事调动等手续。第十二条 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自制或由单位、个人捐赠(所有权不属个人者),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不含800元)以下者,均属我校低值资产的管理范畴。低值资产由各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一条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任何一级财务机构(含校办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机构),在办理设备资产报销手续时,必须先查验购货发票,固定资产或低值资产报增单。购货发票上须盖有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章,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第十四条 设备的使用管理要求如下:1设备购入后应尽快组织安装调试282、验收,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从国外购入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告设备科,如发现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仪器设备的验收详见附件2:XX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办法2、设备的安装,使用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及设备本身的技术要求。经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检查认为不合格者,应在限期内改善,否则不得使用。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详见附件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施行办法4、原则上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在全院实行统筹安排使用,为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在满足实验教学的同时,鼓励对外开放,但均要根据学校的XX学院关于实验室对外服务的暂行283、规定(见附件4)制订相应的对外服务管理条例。5、如需对设备进行改装、改造,必须进行论证,并向设备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同意后方可进行。6、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制度,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单位之间可互相借用或租用,具体实施办法,可由双方议定。在设备调剂使用时,借出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到设备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本校范围外的出借、出租,要向设备科申报,经同意并办好手续方可借用。凡设备作有偿交流或租借的,租借费按每天以租借设备原值的1%收取并向学校财务交纳,记入当年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7、设备的存放地点应该相对固定并指定专人管理。需由个人使用、保管的部分物品应向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或领用手续并承担管理责任。借出的284、设备逾期不还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8、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每年至少应自行检查一次。如发现帐、物、卡有误,应及时报告设备科更正。9、各单位的低值资产,应登记、建帐、妥善管理。应特别加强对视听器材、摄影器材、计算机、照明灯具、通用仪表、通讯器材、工具等可公私两用物品的管理。10、可对外出具公证数据作为经营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合格的计量认证。一般教学、科研用设备,亦应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11、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自筹资金所购的设备,应参照企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并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12、所有权属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及校长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或变卖。第十五条285、 设备被窃或丢失,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报告单位领导和设备。第四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其使用率和投资效益,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教务处的设备维修经费中支付。教务处设备科,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使用的审核,组织协调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各系、办、实验室应及时进行修复,确实无法自行修复时,应填写XX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一286、式两份,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送交教务处设备科。 第三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力所能及的修理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教务处采购或设备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凡校内有某项仪器设备维修专长的教职工和学生,如287、愿意承担部分维修任务的,故障设备修复经验收合格后,教务处视其维修的难度及实际工作量,给予适当的维修费。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所需的零配件,通过审批后统一由设备科和使用单位负责采购。 第八条 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接近该设备原价的50%)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根据仪器设备报废规定向设备科申请报废,经审核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九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赔偿规定处理,所损坏的设备由设备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复。 第十条 各单位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未经教务处或设备科同意而私自送修,所需费用由本人或部门自行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 价值在1万元以288、上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维修档案,将每次维修的原因、费用、维修验收等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申报程序. 1、使用单位(人)详细填写XX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两份;交所在实验室(部门)主管审核同意后送设备科。2、设备科根据申请表内容确定是否进行维修、维修方式和维修费用。必要时,到现场核查设备的损坏程度、故障原因和所需零配件等情况。维修方式分为:使用单位自行修理、由设备科组织校内老师进行维修、按合同执行维修,或送校外维修部或生产厂家维修。 3、设备科确定进行维修后,将申请表送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4、审批通过后,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按申请表执行。5、仪器设备修复后必须由289、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进行质量验收。第五章 设备的报废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按XX学院办公与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规定处理(见附件5)第十七条 一般设备合理使用的参考期限为;计算机8年,空调及制冷机械12年,电子仪器10年,机电设备20年。 第六章 设备损失赔偿办法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当事人应予赔偿。1、不听从指挥,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导致设备损坏者;2、未经允许,擅自进行操作导致设备损坏者;3、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或擅离岗位,造成事故及损失者;4、未经许可,私自带走器材,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者;5、已明确为个人负完全责任的设备保管人,因保管不善或290、其他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者。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技术事故可酌情减免赔偿。1、基本上能按照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损失较轻微者;2、平时遵守制度,爱护器材设备,偶因疏忽造成损坏或因工作需要经常移动、洗刷易碎器材者;3、事后能积极补救、减轻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损失不大者。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1、设备的折旧使用年限已过或仪器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2、确属设备、器材本身的质量缺陷;3、经主管部门批准试行有一定风险的新实验方法,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造成设备器材损坏者;4、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造成设备损坏。291、第二十一条 设备损坏或丢失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指导教师,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按事故情节及当事人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科审批,失窃者应报保卫处立案,视情况确定赔偿金额。第二十二条 赔偿的计价办法如下:1、低值易耗品的赔偿额度为: 单价为1-10元者,按原价的20-50%计算; 单价为10-200元者,按原价的10-25%计算; 单价为200-800元者,按原价的5-15%计算;2、丢失、损坏零配件的,计算零件配件价值及修理费。3、因损坏而导致设备质量下降的,应综合考虑修理费及因仪器降档所造成的损失。4、因局部损坏而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计算整台292、设备的价值。5、由于个人挪作私用,或已交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公私两用物品及家电,发生丢失或损毁时,应由当事人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如在交付个人保管使用前已有一定使用期限,可折旧计算。6、折旧赔偿办法;按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七条的仪器设备合理使用参考期限计算折旧,其赔偿最低价不能低于该物品现行价的20%。第二十三条 赔偿处理后,若涉及到设备情况变更者,要及时到设备科办理帐、卡更改手续。第七章 XX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基本程序我院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修理由各实验室组织解决,所需费用在各室实验维持费中开支。对于精密仪器或较为复杂的一般仪器设备,由于结构复杂,涉及技术面广,技术含量高,实293、验室无力承担的,可向设备科提出申请,落实维修经费,组织修理。维修申请程序如下: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提交“XX学院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升级申请报告”或填写“XX学院一般设备维修计划单”,报告仪器故障情况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主管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报设备科。设备科根据仪器设备故障情况提出是否组织校内或校外专业人员进行修理意见,报处长审批。不属实验教学设备,维修项目费用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支付。设备科根据处长意见安排,落实维修合同和具体要求。仪器设备修理完毕后要严格对其功能、性能和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测试、考核,确保仪器设备保持或接近原技术性能。第八章 奖惩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设备管理检查评比活294、动,以表彰先进,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第二十五条 违反设备购置审批程序,自行购置设备,造成价高质次,甚至不能使用等损失的,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申购表填写错误,或不按申购表采购造成错购损失的,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 设备到达实验室,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1、半年后仍未开箱验收的,学校收回设备,并给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37%给予罚款。2、进口设备,未能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或不按规定的程序验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主要当事人处以损失额15%的罚款。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295、 第二十八条 不遵守设备借用审批程序,将设备借出实验室使用,造成丢失、损坏,由主要当事人追回损失。无法追回损失时,由主要当事人赔偿损失。属贵重设备,损失额度巨大或属有意违规行为,加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贵重设备使用率低,又拒不执行学校“专管共用”管理条例的,学校有权收回贵重设备,并给主要当事人适当的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申购贵重设备,不听专家组、学校管理部门劝告,坚持已见,造成采购失误导致损失的,原则上由主要当事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越权办理设备调拨手续的,学校将追回调拨的设备。当事人有损公肥私行为的296、,追回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和适当数额的经济罚款。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自行处理积压、报废设备的,学校将收回处理所得的收入。发现有损公利已的,学校将追回非法所得,并对主要当事人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自行处置、变卖设备的,学校将追回非法所得,对主要当事人处以所得同等数额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凡因损坏或丢失设备需予赔偿而无故拖延不缴的,教职工在校内津贴中扣除,学生不予注册,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管理办法,凡同本细则相悖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设备科负责解释。附件1: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297、惠院发 XX20号为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加强对项目立项、评选、建设、验收和使用情况等环节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立项范围 凡投资壹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都应当竞争立项。其中包括:新建实验室、改建、扩建、仪器设备、应用软件等。 第二条 立项原则 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学院财力,采用设定条件,竞争方式立项。 第三条立项条件 新建实验室的设置条件,应符合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规定和XX学院实验室设置办法(试行)。与评估关系密切的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必须的(优先考虑配套软件或仪器);使用率高(周课时/年课时量统计),专业建设迫切需要;可298、行性研究资料和方案真实可靠;本单位实验管理良好,以往实验室建设完成较好,工作落实。 第四条项目申报 1.每年9月31日前向设备科提交XX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及XX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2.教务处于12月底前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条项目评审 1.评审委员会 主任:主管院领导 成员:教务处3人、资产处2人、教育技术中心2人。 2.现场考察 对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主要考察原有实验室的管理、使用效率等情况。 3.组织论证会 项目申报单位陈述项目的情况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评委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 评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或投票),提出评审意见299、,评出建设项目。 4评审结果送院长办公会审核(涉及重大投资要送党委批准)。批准后,予以立项公示,建设。 第六条中期管理 1由院长授权项目负责人作为法人委托人签订合同。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以及经费的按合同合理使用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设备科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建设项目中的部分仪器设备需要调整时,须由申报单位提交报告,由评委审议后报院领导审批。 4跨年度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在每自然年末向设备科作出建设情况书面小结。 第七条验收 由教务处主持,资产处、教育技术中心、300、设备科等部门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织验收。审计和教职工委员会派代表参加。验收依据是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合同 附件2:XX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办法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是保证仪器设备质量、日后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的基础。1、大型、精贵仪器设备、成批采购的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要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我院的专家、教授、该仪器设备的管理员、操作员、设备科及相关的其他教师组成,一般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组验收小组或技术员验收。2、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准备好验收场所及必须的辅助设备、专用工具、材料等。大型精贵仪器设备还必须对使用人员和管301、理人在购置前进行相关的培训。3、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立即开箱进行实物验收(由对方开箱安装的例外)要仔细检查和记录(包括摄像、摄影、文字记录等)外部包装情况及设备表现异常现象(如损伤、锈蚀、受潮、霉变等)。根据合同和装箱单认真进行数量的清点验收。严格按照合同或出厂指标逐项验收功能指标,要注意功能指标的重现性和稳定性,对需要考机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等)必须连续运转严格考机(考机时数一般按合同要求)。有培训项目的仪器,其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通过培训必须能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基本操作并能重复主要指标。4、安装验收过程中发生有数量或质量问题时,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按合同或供货方许诺的规定期间)结束前30天,以书302、面报告交设备科办理索赔手续。5、安装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写出验收纪要和填写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达到指标的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办法、保修期限等事项。一般仪器设备要在到货后五天内完成验收,并将验收记录、报告交到设备科,以作报增、报销、入帐的第一凭据。无故拖延验收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对大型、精贵的仪器设备的验收报告要附说明性能指标合格的主要运行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6、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合同(复印件)、装箱单、说明书、验收记录等,使用单位的管理员负责妥善保管。大型精贵仪器设备要建立档案,原件由设备科分类保管、使用单位备份保存。 7、在保修期内,仪器303、设备应充分运转使用,以便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8、对验收工作马虎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参加验收的人员负责赔偿。附件3: XX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施行办法为加强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教20009号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原则(一)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配套、发展特色以及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二)为保证贵重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必须配备相应层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要相对稳304、定。(三)要发扬勤俭办事业的精神,凡工作量不大,能通过协作解决的,一般不予购置,凡国内产品技术指标满足要求的,不进口国外产品。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二、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一)单价在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二)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不含计算机房、语言实验室、多媒体教室设备)。国家教育部指定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见附件)。单价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但属于有关部委明确规定的、属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三、贵重仪器设备计划管理(一)学校根据重305、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位点建设等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贵重仪器设备的配备方案。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XX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没有论证报告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二)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如下:申购单位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XX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在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纳入竞争立项项目,通过立项后,按XX学院物资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权限逐项审批执行。需进口仪器设备的,要填写进口设备购置申请表,按要求报送主管部门统一办理采购订货手续。(三)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306、需变动,必须提出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四)订货合同签订后,申购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要求,做好安装操作、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等项准备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及时安装、调试、验收。(五)鼓励自行研制仪器设备。研制前要提出技术设计科学性、经济合理性及可行性等项论证,经审批后方可施工。仪器制成后,由仪器设备科组织有关专家验收,核定经费开支,建立固定资产帐卡。 四、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一)由教务处组织专家会同申购单位对购进贵重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教师、工程技术和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应认真填写XX学院贵重仪器设备验收记录,验收结束时应做出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由设备科存档,使用单位备份。(二307、)验收小组应事先做好接机的准备工作,包括设计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有关技术资料,准备好场地、环境、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仪器设备到货后,首先要及时进行实物外观验收,包括包装、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等。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应立即拍照(录相)留据,然后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安装、调试中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 ,并注意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三)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附件短缺、技术资料不全、精度性能指标不符要求时,应及时报告设备科,以便及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一般货物到港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由进口仪器经办部门308、会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请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索赔手续。(四)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责任感强,对所管仪器设备应熟悉其结构、性能,精通操作并能够承担一般保养维修、技术培训及开发应用等任务。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要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贡献大小的岗位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五)要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填写贵重仪器设备档案卷宗。技术档案的原本存校档案馆,副本由使用单位存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采购工作记录、订货合同、随机全部原始资料(合309、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资料、图纸等);安装、调试、验收记录;操作规程、保养维修、故障排除、事故处理记录等技术资料;报价查询资料及与厂商来往函件;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如零部件改进图纸、定期校验的技术证明、技术鉴定、报废、报损及拆改审批文件等。(六)要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确保正常运转。(七)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或特殊需要而必须改造时,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精密、贵重程度和管理权限,经论证后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八)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由专门人员进行。(九)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事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