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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车间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档案等)(62页)
企业车间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档案等)(6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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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06397 2023-11-15 63页 292.21KB
1、企业车间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档案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 安全检查制度6第一条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检查,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强化事故隐患整改,结合车间的管理体制,制定本制度。6二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8第一章 总 则8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8 第七条 矿部实行职业危害监督制度。9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9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0 (六)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1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4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14第四章2、 职业危害诊断与职业危害病人保障15第三十六条 职业危害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5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17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17 (三)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17(二)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18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18 (九)拒绝矿安环处监督检查的。20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21第七章 附 则22 第六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22三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3第四条 车间每年末必须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23第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23(一)车间级安全教育的内容23(二)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的内容23第十一条 定期对搞好全员3、安全教育培训。24四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25第一章 总 则25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仓矿业有限公司仓上分矿。25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25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25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6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职责:26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27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27第 五 章 附 则27五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29(一)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29第一章 总 则29第二章氰化钠库的监控措施29一、氰化钠的入库监控措施29二、氰化钠的储存监控措施29三、氰化钠的领用监控措施303、领用过程中,严禁管路滴漏,4、如出现滴漏现象,停车进行维修。305、浸出工严禁领用。30第三章油库的监控措施30一、油库电气用电监控措施302、油库的电器和线路按国家仓库防火管理制度进行安装。314、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堆垛上空。31二、油库的防火监控措施31三、油库设备的监控措施31(二)尾矿库的监控措施32一、尾矿库设施安全管理监控措施322、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做出及时、全面的记录。32二、尾矿排放与筑坝监控措施331、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338、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34三、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监控措施341、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342、前应采取下5、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34 1安全岗位责任制36 3安全检查、检验制度364交接班制度37 5设备使用守则38七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40一、安全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40二、归档范围408、重要的事故、隐患处理结果。40三、归档要求408、声像档案要单独存放,保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4111、每年对档案材料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档案安全。41八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42第一章 总 则42第二章 奖 励42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425、全年车间千人负伤率降到矿年度计划指标以下。43第三章 罚 则43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446、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46、47、无证驾驶本单位的机动车辆,每次罚款100元,并立即纠正;45第四章 附 则47第二十四条 安全奖金的发放标准473、凡新入矿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一律按第一月份标准开始执行。48其它未列规定按矿部相关责任责执行48第一条 目的依据492安全投入依据49第二条 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491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投入492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范围应包括:493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504应急救援投入505安全宣传教育投入506日常安全管理投入507保险投入508事故投入519安全奖励基金投入51第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51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检查51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资金7、来源52第六条 安全资金的申批程序521计划应送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同时抄报董事长、总经理。52十 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53第一条 应急演练的目的53第二条 应急演练原则53第三条 应急管理指挥机构53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及装备54第五条 应急演练的实施541、制定年度正常化、制度化演练计划并保证年度内落实。544、 根据应急演练实施方案进行演练的筹备和准备工作。54第六条 应急值班55第七条 演练结束与终止55第八条 应急演练评估55(一)评价目的55(二)总结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55(三)报告的要求及上报时间56十一 重大险情预警停产撤人制度57第六条 具体要求57十二 劳动防护用8、品、野外救生用品和59第一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59第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59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615外观光洁,色泽均匀协调,美观大方。61第四条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611目的612适用范围613职责与分工614内容与要求61一 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检查,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强化事故隐患整改,结合车间的管理体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间每年春、夏、冬季各组织一次全车间的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检查的重点主要包括“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由车间主任亲自主持并参加检查。第三条 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二次安全卫生大检查安全9、,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其他副职及班组长全部参加。 第四条 管理人员或班组长,每班次必须进行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五条 岗位工人要严格遵守安全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交接班检查,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条 查思想:检查各级干部对安全卫生工作的认识,检查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情况。 第七条 查管理和制度的执行:检查各级领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第八条 查现场隐患:检查岗位工人执行操作规程情况,设备安全情况,材料物品的摆放情况,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电气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的佩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隐患整改率是否达100%,作业环10、境的清洁是否符合现场管理规定等。 第九条 查事故处理:检查生产单位的人身、设备、技术、质量等事故是否全部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检查处理结果记录、归档情况。第十条 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责任部门“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情况;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检查车间安全例会和班组安全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情况;检查考试成绩及各种记录情况。第十一条 除车间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外,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随时组织专业性的检查工作。第十二条 消防检查、专业检查由组织部门做好记录,并负责督促落实和整改复查。 第十三条 每次检查汇总后,其它责任部门负责将检查情况进行记11、录、整理、分类,分别用“专业检查”等形式分发班组、岗位,限期整改,做到查出的问题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第十四条 凡是查出的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必须立即解决,防止事故发生。做到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 。 第十五条 凡是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由于解决不及时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情况应与评比奖励挂钩;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及时进行通报。二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金仓矿12、业股份有限公司仓上分矿域内的职业危害预防活动。 本制度所称职业危害,是指本矿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和目录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13、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仓上分矿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危害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 矿部实行职业危害监督制度。 矿安环处统一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车间有专职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矿安环处统一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将其纳入经济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支持安环处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各车间、处室14、矿区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条 有关防治职业危害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危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1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矿安环处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矿安环处应当自收到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设计者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矿安环处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16、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危害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17、危害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各车间、处室、矿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各车间、处室、矿区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十八条18、 产生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各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19、害防护用品,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单位职业危害档案,定期向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一条 向本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20、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向本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21、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各车间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各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22、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矿安环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23、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矿医务室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九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矿安环处。矿安环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分管矿长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24、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危害诊疗、康复等职业危害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要求各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改25、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各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各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各单位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矿部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个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26、场,各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四章 职业危害诊断与职业危害病人保障第三十三条 职业危害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危害诊断。第三十五条 职业危害诊断标准和职业危害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危害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六条 职业危害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27、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职业危害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危害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危害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危害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九条 职业危害诊断、鉴定需要各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部门也应当提供与职业危28、害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条 医疗室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各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危害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危害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职业危害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危害待遇。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各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危害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危害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职业危害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29、有的待遇不变。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四十四条 矿安环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职业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矿安环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矿安环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30、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矿安环处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矿安环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矿安环处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 第四十八条 矿安环处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九条 矿安环处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二)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31、十条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安环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3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矿安环处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矿安环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32、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安环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危害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安环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矿安环处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33、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安环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34、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危害病人、疑似职业危害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35、; (九)拒绝矿安环处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四条 向各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矿安环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和医疗室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矿安环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安环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36、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四)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矿安环处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矿安环处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七)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七条 各单37、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矿安环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矿医疗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38、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三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促进车间生产经营的安全健康发展,各单位必须重视职工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全员培训工作。第二条 车间积极推行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并39、要求有关职能机构对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 班组长以上的干部,必须经过安环处的培训,掌握了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了本部门的生产工艺流程、具备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任命。第四条 车间每年末必须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第五条 对新入矿的工人,必须进行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卫生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其中车间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第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车间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1. 本车间工作的性质、工艺流程、工作秩序、劳动纪律、各项安全规章制度40、等。 2. 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等。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车间专职安全员负责。(二)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1. 由班长带领熟悉本工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2. 学习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3. 特殊工种或重点岗位应在有经验的老同志的监护下进行实习作业,实习三个月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车间专职安全员应给予协助。 第七条 凡离开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第八条 对调换岗位、调换工种的人员,由41、接受单位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由责任部门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安全技术特性,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教育期间, 第十条 凡从事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车辆驾驶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的工作人员,除经企业组织安全知识学习外,还必须按照规定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持证等情况,安环处负责建立健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定期对搞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二条 结合生产实际,有关部门应从以42、下方面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1. 班前会安全讲话;2. 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3. 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会,“学规程、守规程”交流会;4. 施工或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交底;5. 安全技术专题知识讲座;6、板报、墙报、宣传栏等。第十三条 每次安全培训和考试成绩,责任部门都要留有记录,建立档案。四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仓矿业有限公司仓上分矿。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43、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第七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44、,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第八条 轻伤、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九条 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45、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46、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六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思、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47、,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 五 章 附 则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48、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五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一)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第一章 总 则一、为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对危险源监控的管理及我矿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矿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二、在金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仓上分矿范围内,领用、储存重大危险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其它行政法规。三、本监控措施所称危险源,包括炸药库、氰化钠库、油库、尾矿库。四、凡从事危险源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知识,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章氰化钠库的监控措施一、氰化钠的入库监控措施1、49、液体氰化钠自进入我矿必须过磅,过磅时,必须由选冶厂保管员、保卫处保卫人员、矿供销员同时在场监磅,缺任何一方人员严禁过磅。过完磅后由选冶厂保管员及矿供销员同时押车至选冶箴,严禁非工作人员押运,无押运人员严禁进入选冶厂。2、进入选冶厂经门卫办理有关手续后,卸车前必须经取样方可卸料。3、卸料前必须有浸出工、选冶厂保管员同时开库房锁,卸料后,由供方送料员与供销员及保管员、浸出工同时签字,并写明重量后方可离厂。二、氰化钠的储存监控措施1、氰化钠自进入储罐后,必须由浸出工和保管员详细地填写出、入库记录。2、氰化钠库严禁外人开锁,必须由氰冶厂保管员与浸出工同时开锁。3、氰化钠库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4、出入氰50、化钠库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5、严禁外单位人员参观氰化钠库,如确需参观者,必须经矿部领导批准、保卫处人员监督、选冶厂同意方可按进库手续进行参观。三、氰化钠的领用监控措施1、化钠只允许在白天领用,夜间严禁领用,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车间有关人员批准,在浸出工、当班班长及车间保管员三方在场时方可领用,领用前后做好详细记录。2、氰化钠的领用必须有详细记录,每周进行一次盘库,必须达到账物相符,出现账物不符时,必须立即查清原因并写出报告,并坚持每周由仓库保管员向车间领导汇报使用情况、账物平衡情况。3、领用过程中,严禁管路滴漏,如出现滴漏现象,停车进行维修。4、浸出工有权拒绝任何人进入氰化钠库,对氰化钠库负有51、管理现任发现库房异常,应立即通知车间领导和有关人员。5、浸出工严禁领用。第三章油库的监控措施一、油库电气用电监控措施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严禁非电工工人乱拉乱接。2、油库的电器和线路按国家仓库防火管理制度进行安装。3、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或线路不得超负荷使用。4、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堆垛上空。5、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二、油库的防火监控措施1、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管理制度2、要经常保持清洁3、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52、设醒目的禁火标志4、库内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库内要配足消防器材,并要有专人管理,落实现任定期检查维修加油设备,保持完好。三、油库设备的监控措施1、轻质油罐应设呼吸阀、阻火器、消防线、保险阀、脱水阀及密闭检尺口;重质油罐应设置通风管、升降管、热盘管、脱水阀。2、小型油罐设排气管、管上装阻火器,大型油罐应装带阻火器的呼吸阀。3、油罐及基础、绝热层均应用不燃材料建造,泵房应装机械通风装置;库内油罐、输油管道,要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电阻符合规定。4、油库内照明灯应为防爆型,采用防爆型电机,油库在四周避雷针保护范围内。5、新油罐启用前作充水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72小时。6、油库区必须53、设有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的消防设施。(二)尾矿库的监控措施一、尾矿库设施安全管理监控措施1、日常巡视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2、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做出及时、全面的记录。3、车间、安环处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4、经技术论证和安环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对尾矿库安全的事谊:1) 筑坝方式。2) 坝型、坝外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3)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4) 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5)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5、冶车间必54、须经常巡视库周围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6、经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库区周围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7、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难度1/21/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8、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度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二、尾矿排放与筑坝监控措施 1、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2、一期筑坝充填作业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55、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遇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3、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 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2) 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3) 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4) 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5) 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体。6) 放矿应有专人管理。4、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5、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水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56、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致远离坝顶处排放。6、冰冷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7、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8、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三、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监控措施1、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1) 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的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水位。2) 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3) 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2、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1) 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57、。2) 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3) 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质,落实应急救援措施。4) 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3、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4、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58、事故。5、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道。6、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四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监控措施 7、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种排渗井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安环处批准。8、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9、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59、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安环处。六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根据金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使设备安全运行,发挥最佳效益,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设备使用、操作的有关制度。 1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是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建立,各项活动都必须纳入安全岗位责任制中得以落实,设备使用维护的各项工作都是安全岗位责任制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岗位责任制中得到落实。所以,设备使用维护工作必须体现在操作工人的安全岗位责任制中,严格贯彻安全岗位责任制可保证设备使用维护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从而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创60、造有利的条件。 2安全操作证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工人,由车间提出定人定机名单,经机动处备案审批后执行,重点设备或精、大、稀设备定人定机名单,还需报主管副矿长批准后执行,并执行交接班制度。定人定机还需凭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工人,包括学徙、实习生等均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独立操作设备。每个工人原则上只允许操作一种型号设备。熟练技工,经过一专多能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允许其操作取得操作证型号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经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后方可取得操作证。操作证由生产经营单位专门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禁止转借。特殊工种操作工须经培训取得61、安监、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应不断提高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技术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可以升级。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事故后重新培训的工人,考试不合格,可取消操作证,调离操作岗位。 3安全检查、检验制度设备运行安全检查是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防止设备故障和事故的有效方法。通过检查可全面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状况的变化及磨损情况,及时查明和消除设备隐患,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安全检验是按一定的方法与检测技术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预防性试验,以确定设备维修计划或安全运行年限。有矿机动处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安全检查,车间每日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设62、备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4维修保养制度设备长期使用,必然造成各种零部件的松动、磨损,从而使设备状况变坏,导致动力性能下降,经济性能恶化,安全可靠性降低,甚至发生事故。因此,建立维修保养制度,根据零部件磨损规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等作业,是延长各零部件使用寿命,防止早期损坏,避免运行中发生故障、事故的有效方法。4交接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建立设备交接班手续,形成设备交接班制度。以明确设备维护保养的责任,提供设备使用的第一手资料,为设备故障的动态分析和生产情况分析提供准确、有效、可靠的依据。设备交接班工作应该做到: (1)凡三班制生产设备63、,都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准确填写“设备交接班记录”,并签字。一班制设备,操作工应填写“设备使用日记”。 (2)交班人员下班前必须认真清扫,擦拭设备,向接班人员介绍润滑、安全装置、转动系统、操作机构等各部位的情况。运行中有无可疑情况,维护、调整、检修情况。清点工具、仪表和检测仪器,认真进行交接,并填写记录。 (3)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15分钟到达现场,了解设备情况,认真接班并检查记录填写情况。如果确认设备情况正常,记录填写无误,即可签字接班。否则,应立即提出,必要时可拒绝接班,并及时报告本班组长处理。设备接班后发生的问题,由接班者负责。 (4)交班组长应将本班内设备使用与故障情况,记录在组长64、“值班记录”内,向接班组长交代清楚并签字。较大问题、故障或危险隐患应及时向车间设备管理员、安全员、设备工程师或设备主任报告。 (5) 值班机、电钳工,都应进行交接班,交接负责区域内设备情况并填写“交接班记录”。(6) 车间设备管理员、安全员、设备主任,机动处设备管理员、机动处长应定期与不定期地抽查设备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 (7)“设备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转记录”、“设备安全状况记录”簿用完后,由车间保管,其中主要记载应于当月底摘抄记入设备管理档案。 5设备使用守则 人们在长期的设备维护管理实践中总结和提炼了一整套有效的管理措施,对设备维护管理有重要的作用,这些措施是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做到“三好65、”、“四会”、“四项基本要求”、“五项纪律”和“润滑五定”。 (1)“三好”管好。操作者对设备负有保管责任,未经领导同意,不许他人动用。设备的附件、仪器、仪表、工具、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整无损。设备运转不得离开岗位,离开时必须停车断电,设备发生事故,立即停车断电,保护现场,及时、真实地上报事故情况。 用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爱护设备,不准设备带病运转、禁止超负荷使用设备。养好。操作者必须按照保养规定,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保持设备性能良好。(2)“四会” 会使用。操作者要熟悉设备结构、性能、传动原理、功能范围,会正确选用速度、控制电压、电流、温度、流量、流速、压力、振幅和效率,严格66、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熟练,操作动作正确、规范。会维护。操作者要掌握设备的维护方法、维护要点,能准确、及时、正确地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会保持润滑油质量清洁,做到定时、定点、定质、定量润滑,保证油路畅通。 会检查。操作者必须熟知设备开动前和使用后的检查项目内容,正确进行检查操作。设备运行时,应随时观察设备各部位运转情况,通过看、听、摸、嗅的感觉和机装仪表判断设备运转状态,分析并查明异常产生的原因。会使用检查工具和仪器检查、检测设备。并能进行规程规定的部分解体检修工作。 会排除故障。操作者能正确分析判断一般常见故障,并可承担排除故障工作,能按设备技术性能,掌握设备磨损情况,鉴定零部件损情况,按技术质67、量要求,进行一般零件的更换工作。排除不了的疑难故障,应该及时报检、报修。(3)“四项要求”操作工必须做到设备及其周围工作场地的如下四项要求:整齐。工具、工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线路管道完整。清洁。设备清洁,环境干净,各滑动面无油污、无碰伤。 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枪、油杯齐全,油毡、油线、油标清洁,油路畅通。安全。合理使用,精心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及一切危险因素,预防事故。(4)“五项纪律” 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持设备整洁,润滑良好。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随机附件、工具、文件齐全。 发生故障,立即排除或报告。(5)“润滑五定”定点。按规定的加油点68、加油。定时。按规定的时间加油。定质。按规定的牌号加油。定量。按规定的油量加油。定人。由操作者和设备检修保养者加油。七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档案是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安全效力历史资料。为加强矿部安全档案管理,保证档案完整、齐全,有效地为矿山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安全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车间、处室、矿区为安全档案管理指定管理部门,安环处对全矿整体安全档案管理负有领导、管理职责。各车间、处室、矿区有专职安全员对本部门档案负有管理职责,对基建、生产中形成的具有安全效力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二、归档范围1、上级69、机关颁发的安全法规、命令、批示、决定、决议、通知、计划、统计年报、规章制度。2、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及对下级的批复。3、对安监、环保、技术监督局的来往信件,各种协议书、合同等。5、公司(或下属单位)制定的安全计划、工作总结。6、各种安全会议形成的领导讲话、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参加上级部门召开会议带回的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包括声像资料)。8、重要的事故、隐患处理结果。10、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安全文件资料、重要工作经验材料(包括声像资料)。11、生产、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引进国内外先进安全环保技术、设施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图纸等。三、归档要求1、各部门已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按条款类目分70、别存放,经检查后,整理立卷归档。原则上,各类档案均一年一归档。2、归档立卷应分类、编号、分类编目简明扼要,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增补之用。3、档案分类编号应以一定顺序排列,以便查阅。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的数字一经确定,不宜随意修改,以免混淆。4、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动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夹内,档夹的背脊应标明档夹所含档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5、立卷要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组卷,卷内文件要把正文和底稿、文件和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卷内页码一律在右角。6、案卷装订要拆除金属物,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要加衬边标明作者、问题或名称。7、案卷按年代71、机构排列,永久与长、短分开保管,要编上顺序号及注明存放案卷年号与卷号。8、声像档案要单独存放,保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9、档案需每年清理一次(声像档案两年检查一次)准确做好文件索引。10、档案存放场所应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鼠虫、防高温、防强光、档案管理要遵守保密规定。11、每年对档案材料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档案安全。12、对安全环保单项工程验收时,档案资料除存矿档案室外,还必须存矿安环处一份。八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文明生产工作,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车间安全生产奖罚72、条例。第二条全车间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奖”,是指对那些在生产或工作中,执行规章制度,为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正面宣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四条 “罚”,则是对那些违犯规章制度,给生产和人员安全造成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条例的规定,除批评教育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经济制裁。第五条 工会对本条例的实施,应给予积极支持和监督。各级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条例的情况负责。第二章奖励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73、文明生产制度,工作积极,勇于负责,协助领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成绩的;2、大公无私制止违章,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3、在改进劳动防护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4、对在安全生产、防尘防毒,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者;5、在救护工作中和抢险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正副主任、专职安全员可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给予奖励。1、所在车间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火灾、交通和较大污染事故的;2、全年车间粉尘合格率平均达到87%以上;3、全年事故隐患整改率均保持100%;4、全年各种安全业务培训学习到课率达到95%以上,考试成绩平均90分以上;74、5、全年车间千人负伤率降到矿年度计划指标以下。第八条 全年安全工作达到下列条件班组长,可给予300-500元奖励。1、全年无因工死亡、重伤事故,无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2、全年班组工作场地粉尘合格率达87%以上,千人负伤率为0;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知识学习,全班组考试成绩平均达到95分;4、年内全班工作岗位无隐患,无各种事故。第九条 其它安全活动奖励(如:安全月、周活动或上级、矿临时组织的活动),可依据组织活动部门的规定对优胜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条 凡是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经车间、班组评议通过的,将文字材料报安环处审核,经生产矿长同意,报矿长批75、准执行。第十一条 矿安全环保处应健全安全档案,将个人受奖情况记入档案中。第三章罚则第十二条 车间、矿区、处室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处罚未包括的,应给予单位主要领导人(车间主任或相当职务)罚款100元-1000元。1、由于工作不力造成伤亡、尘毒危害或污染事故;2、由于忽视安全管理工作而造成事故;3、单位职工由于缺乏安全知识,违章操作造成事故;4、由于设备失修或设备安全设施不全而造成事故;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致使重复事故发生;6、由于提交设计错误或施工质量不好,投产后造成事故。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当事人取消当月安全奖,并罚款100元-276、000元,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2、对本单位使用的安全、防尘防毒的设备、设施,修复不及时而导致事故或职业中毒;3、由于拆除安全设施或设备安全附件而造成事故;4、发现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立即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5、对反对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6、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包庇或弄虚作假,影响事故调查。第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后,不吸取教训,甚至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的,给予2000元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予除名。第十五条 对有十二条、十三条行为的职工,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除给予罚款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可视其损失大小,令其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77、,赔偿金额由本人工资中分次扣除。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责任者,责任人取消当月安全奖金,并处50元-500元罚款。1、发生轻伤事故停工八小时以上(含八小时);2、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无论是否造成事故的;3、对事故隐瞒不报或重报轻者;4、拆除或损坏安全标志、设备、仪表者,给予罚款外,令其重新按装好;5、因设计或技术指导失误,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但后果不严重的;6、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7、对“安全指令”和“消除事故隐患通知书”执行不力,不按期整改,又未及时书面报告,在处罚责任人的同时,处罚单位500元(不管是否造成事故);8、发现不安全情况不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造成事故但后78、果不严重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处罚所在单位1000元;9、对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拖延解决时间,不积极实施;10、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安全技术学习或考试达不到85分。第十七条 达不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车间和达不到本条列第八条规定的班组,年终均不得评为先进。第十八条 凡发生死亡、重伤、轻伤事故的单位,除按本条例规定对责任者进行罚款外,所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执行。1、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月按责任制否决,职工只发300元生活费,评优评先否决(部门领导按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单位职工当月安全奖全部扣发;2、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当月按责任制否决,职工只发300元生活费,评优评先否决(部门领导按79、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单位职工当月安全奖全部扣发;3、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当月人均罚款100元(部门领导按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事故责任者扣当月安全奖。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安全奖金外,按以下标准给予处罚。1、特种作业无证操作,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包括外来工程队);2、在有禁止烟火标志的场所吸烟的,每次罚款300元(包括外来工程队);3、在岗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岗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离岗、看小说、睡觉、哄小孩等),每次罚款100元外,执行岗位否决规定;4、蹬高作业或料仓内作业时,不戴安全带每次罚款50元,并停止其工作;5、酒后上班,每次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外,执80、行岗位否决规定;6、上班劳动护品穿戴不齐(穿裙子、拖鞋、高跟鞋、背心等上岗操作),下露天坑、下井不戴安全帽者,每发现一人每项罚款50元;7、无证驾驶本单位的机动车辆,每次罚款100元,并立即纠正;8、违犯劳动纪律(如打架斗殴等),每次罚款100元,两人以上者同罚,并停止工作外,执行岗位否决规定;9、不按规定地点存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将其存放在车间、工作室内的,每辆罚款50元并令其纠正;10、未经批准操作不属自己使用的设备,每次罚款100元,并令其停止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按经济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包括外来工程队);11、不经请假不参加安全活动,每次罚款50元,并按旷工处理;12、不按规定行驶或81、停放车辆,每次罚款50元;13、车辆带病上路或安全附件不全,每次罚款50元,并令其修好后方可继续行驶,如造成严重损坏,按经济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14、电工人员不按规定操作或停送电时不执行规程,每次罚款50元,并令其纠正;15、违章攀爬行驶中的车辆,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伤害自己负责;16、有意造成安全制动闸、过卷装置失灵的,给予罚款2000元之处罚,留察一年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矿籍或追究法律责任; 17、不听安全人员劝阻或妨碍事故调查,无理刁难或打骂安全人员者,一次罚款200元外,并按岗位否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在工作中操作者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其它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可给予82、部分或全部经济赔偿,其标准如下:1、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200元-1000元(含1000元)者,次要责任者赔偿20%;主要责任者赔偿50%,全部责任者赔偿100%;2、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2000元(含2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200元,主要责任罚款700元,全部责任罚款1300元之处分;3、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4000元(含4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300元,主要责任罚款900元,全部责任罚款1600元之处分;4、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6000元(含6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400元,主要责任罚款1100元,全部责任罚款1900元之处分;5、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8000元83、(含8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500元,主要责任罚款1300元,全部责任罚款2200元之处分;6、直接经济损失8000元-10000元(含1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600元,主要责任罚款1500元,全部责任罚款2500元之个分;7、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2万元(含2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700元,主要责任罚款1700元,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8、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3万元(含3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800元,主要责任罚款1900,下岗学习3个月,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9、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4万元(含4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900元,主要责任罚款2000元,下岗学习6个月,全部84、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10、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5万元(含5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1000元,主要责任罚款2000元,留矿察看一年,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11、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次要责任罚款1100元,主要责任、全部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设备操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自行找人替班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原则由责任双方共同赔偿全部损失,具体数额车间裁处。第二十二条 内运车辆肇事不能按交通肇事处理时,可按本条例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包括的违章行为,发生后参照本条例条款处罚。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安全奖金的发放标准为鼓励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矿85、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其分配原则是,每人年均360元,按逐月提升的方式计发。如:1月份每人5元;2、3月份每人每月10元;4、5月份每人15元;5月份每人15元;6月份每人20元;7月份每人30元;8月份每人35元;9月份每人40元;10月份每人50元;11月份每人60元;12月份每人70元。具体规定如下:1、各单位负责安全奖发放制表工作。发放安全奖的人数必须和当月本单位发放工资人数相同(因各种原因导致无当月安全奖的人员,制表中也必须列出,其安全奖数额为零),安全奖表格应每月5号前交安环处2份备案。安全奖与工资同时发放。2、各单位如无出现安全事故,按月份安全奖标准执行。产假、事假、病假86、探亲假等人员当月出勤不满20天者,当月不得安全奖。3、凡新入矿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一律按第一月份标准开始执行。4、各单位发现有不佩戴劳保护品等违章违制被处罚者,本人当月不得安全奖。5、各单位如出现安全事故导致轻伤事故者,事故责任者和其所在班组当月否决安全奖,责任者从下月起安全奖发放按第一月份开始执行,所在班组按正常月份发放,如有第七条情况,按第7条执行。6、如出现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单位当月安全奖否决,下月起按第一月份标准执行。7、休工伤或被警告、记过、留矿察看处份的职工,期间不得安全奖,恢复后按第一月份标准开始执行。其它未列规定按矿部相关责任责执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其安87、全奖不再按正常逐月提升,而是从事故第二个月开始重新计发,数额为每月5元起计。第二十六条 按本条例规定开展安全工作的评比奖罚,不得各行其是,防止无原则的奖罚。第二十七条 对那些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进行谋私情或打击报复者,发现后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全体职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领导提出举报。第二十八条 矿安全环保处、劳动工资处等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同时适用于在车间临时施工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第三十条 本条例有关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九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88、 目的依据1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安全投入依据2.1 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产业部颁布的劳动保护指示、标准。2.2 安全大检查中所发现的,尚未解决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2.3 预防火灾、爆炸,对引起工伤、职业危害等需所采取的技术措施。2.4 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2.5 稳定和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条 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与时间投入等)。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投89、入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危险源整改资金、职业卫生工程资金、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设施的改造资金。2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范围应包括:2.1 安全技术: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等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回收处理、通风降温等。2.2 辅助房屋及措施:有关保证生产必须的房屋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间等。2.3 隐患整改项目。2.4 安全工程项目维护保养资金。2.5 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安全工程项目维护保养的人员、时间投入。3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以及职工保健的费用。3.190、 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手套、防护眼罩、防尘、防毒口罩等)费用以及各种用品的使用年限。3.2 保健费的发放:保健费(个人) = 职工体检费用 + 职业病预防费用 + 消暑饮料费用。4应急救援投入为了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4.1 应急救援设施(如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4.2 应急救援组织办公费用。4.3 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4.4 参与应急救援及演练人数、时间长度。5安全宣传教育投入5.1 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三级教育、91、特种作业上岗培训、安全知识讲座等)的费用(教材费、讲课费等)。5.2 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活动费用。5.3 参与安全会议以及安全活动的人数、时间长度。5.4 安全专题板报(或报纸)、宣传栏、安全宣传稿件、传单等费用。6日常安全管理投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应包括办公支出、安全标准化体系建立及运行维护费用。7保险投入7.1 财产保险投入。7.2 车辆保险投入。7.3 职工工伤保险的安全投入。8事故投入在突发事故发生后,公司为了控制事故扩散、减少损失、处理事故而不得不进行的花费。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8.1 事故处理活动费用。8.2 对伤亡职工的救治与赔偿费用。8.3 事故发生导92、致企业停产的损失。8.4 公司价值损失和时间上的投入(公司价值损失指公司信誉的降低、形象的破坏,是一种负投入,是对前期用于提高公司形象、信誉的投入的损失。时间上的投入包括处理事故花费的工时、员工转岗或培训新员工的工时损失)。9安全奖励基金投入安全奖励基金应分为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的奖励,对其进行定期奖励。对突发事件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可单独进行奖励。 第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1由单位领导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公司有关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确定车间(单位)年度安措项目,指定专人作出计划、方案。2主管安全方面的领导根据安全管理部意见召开各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决93、定以下事项:2.1 确定年度安措项目。2.2 确定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2.3 确定设计负责单位及责任人。2.4 确定施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2.5 规定完成和投用日期。2.6 必须报请上级批准的重大项目,在核准后一定要落实上述责任及期限。3批准后的安措项目由生产部门在下达技措的同时下达。4车间应在每年终前报出下一年的安措计划。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检查1主管领导及有关负责人每季度必须检查一次,并在专题会议上由主管领导总结执行情况。2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安措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3重大安措项目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单位名义汇报执行情况。 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94、计划的资金来源1安全设备的大修费用,生产设备因不合安全要求进行的重大修理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大修理费用开支。2生产成本费用,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措,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中,数额大都可分期摊销。3安措专用经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年销售收入中提取1%资金支用。 第六条 安全资金的申批程序1计划应送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同时抄报董事长、总经理。2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3公司工会应监督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相关部门、分公司按制度贯彻执行。4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安全管95、理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物资采购部门应掌握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合格有效。十 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为做好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提高对应急反应、控制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思想,保障公路畅通,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管理处实际,依据有关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应急演练的目的 (1)检验预案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和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完善准备检查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装备、技术等方面准备工作,做好应急准备96、工作。 (3)锻炼队伍增强演练组织单位、参与单位和人员等对应急预案的熟练程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条 应急演练原则 (1)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演练目的,根据资源条件确定演练方式和规模。 (2)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以提高应急指挥人员的智慧协调能力、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为着眼点,重视对演练效果的评估、考核、总结推广好经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精心策划演练内容,科学设计演练方案,周密组织演练活动,制定并严格遵守安全措施,确保演练的安全。 第三条 应急管理指挥机构 (1)管理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长效机制,成立抢险应急指挥部,并将逐步建立一支完善相对97、固定、精干的抢险救援应急队伍,以此逐步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及时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管理处抢险救援应急指挥部由处长、党委副书记两人担任总指挥,其他相关领导任副指挥,所属各单位由行政正职任总指挥、相关领导任副总指挥,对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的,按照应急响应职责范围进行统一指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职责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及装备 (1)队伍组成管理处所属各单位应建立一支相对固定和精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2)应急物资及设备应急救援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98、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吸油材料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按照应急救援的需要保证证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3)应急救援的教育、培训各单位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和涉及到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应急抢险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 99、应急演练的实施 处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应急正常化、制度化演练计划方案,其内容如下: 1、制定年度正常化、制度化演练计划并保证年度内落实。 2、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演练实施方案,经应急领导小组或有关专家评估认可后实施。3、 在正式演练之前,进行模拟或桌面演练,检查其演练方案是否可行。4、 根据应急演练实施方案进行演练的筹备和准备工作。5、 应急演练领导小组现场查看应急演练现场、演练队伍、演练设备、物资及安全设施情况。6、 应急演练筹备小组向应急演练领导小组对演练准备情况进行汇报并决定演练时间。7、 实战演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其过程和计划方案不得擅自更改。8、 应急演练结束后,100、应认真总结并对此次演练进行评价。9、 结合演练效果,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条 应急值班 应急演练应根据实际发生突发事件程序,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应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值班期间,如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应急办电话报告。 第七条 演练结束与终止 演练完毕,由应急演练总指挥宣布演练终止,演练终止后所有人员停止演练活动,按预定方案集合并依次组织疏散,应急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对演练场地进行清理和恢复。 第八条 应急演练评估 管理处所属各应急管理机构应对所属单位应急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编写估报告,按要求上报。 (一)评价目的 针对评价得出的结论,对不足之处进行有目的的101、整改,以达到提高实战应急救援工作整体水平的目的。 (二)总结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1、应急机构、应急平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2、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事故救援情况、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情况;3、 演练预案编制合理性与可操作性;4、 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5、 参演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6、 应急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使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7、 应急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8、 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及对策、对完善预案的建议等。 (三)报告的要求及上报时间 本单位相应的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汇总、分析、总结、上报。演练结束102、后将应急演练总结评估报告上报交通建设管理局应急办。 九、演练信息管理 演练结束后,经演练指挥机构审核同意,指定专人可在新闻媒体发布此次应急演练信息。 十、归档与备案 演练组织单位在演练结束后,经应急演练机构有关人员审核后,将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评估报告、演练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对于上级有关部门布置或参与组织的演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应急演练考核 应急演练考核内容列入年度创建文明行业基础管理检查细则,处应急管理小组每年将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一)应急机构设置情况(二)应急体系建设情况(三)应急制度建设情况(四)应急队伍管理103、与培训情况 (五)应急管理抢险物资和机械装备情况(六)应急演练风险排查效果(视演练开展情况考核)(七)应急演练评估(视演练开展情况考核)(八)应急管理信息报送情况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十一 重大险情预警停产撤人制度暴雨天气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范应对暴雨天气期间可能引发洪水、施工现场停电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控制此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我项目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健全完善了防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预防处置机制。密切掌握本地区的天气变化、汛情通报及项目所在区域的降雨量情况,突出抓好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三104、分钟通知到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规定,确保在降大到暴雨时,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第二条 在降大雨前、暴雨时和降雨后,积极组织我项目人员到项目四周重点部位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视检查,全面巡查施工现场洼地积水情况。第三条 认真落实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凡在24小时连续观测降雨量超过50毫米时,全部立即停产撤人,实施紧急避险。第四条 应急组织及指挥机构“防台防汛”指挥部为暴雨天气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当日值班领导为当日应急处置总指挥,全权负责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工作。第五条 应急处置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防台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准备工作、认真查险排险、及时组织项目人员105、避险准备工作、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灾害天气应急准备工作。第六条 具体要求(1)“防台防汛”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和发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2)“防台防汛”指挥部与气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掌握地方气象局发出的气象灾害警报和灾害天气预报。在接到预警信号后,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准备工作。(3)“防台防汛”指挥部要组织各单位加强灾害安全知识和应急预案学习,定期开展预案演练。(4)值班人员要做好停产、撤人的相关记录、总结,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灾害天气应急预案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106、。十二 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107、考核合格。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防护服装的式佯,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第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108、品。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县,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3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4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109、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6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7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8企业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励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9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110、好待用状态。10用人单位应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使用期限,结合企业经济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11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12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13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1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111、证制度。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2能够有效地预防对人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3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时装化,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4选用优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5外观光洁,色泽均匀协调,美观大方。第四条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112、门、车间。3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内容与要求4.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与安全环保部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凡113、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4.2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发放情况。4.3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114、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4.4违反本管理规定,按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作综合管理考核情况表记录。第五条 为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六条 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 安监科会同人事管理部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115、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第八条 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监科验收后方可入库。第九条 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监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第十条 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安监科办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监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第十一条 安监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调离原岗位或离职,公司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监室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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