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规划项目安全生产及特殊作业管理制度(1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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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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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厂规划项目安全生产及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第一章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2第二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4第三章 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7第四章 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0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2第六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15第八章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8第九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2、度23第十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25第十一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3第十二章 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35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37第十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39第十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5第十六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50第十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4特殊作业规程58第一章 断路作业安全规程58第二章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61第三章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69第四章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75第五章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80第六章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88第七章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93第八章 临时用电管理规程99第九章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13、01环境保护105第一章 环保管理制度105第二章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113第三章 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11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企业安全费用的投入,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和治安防范的经费管理。第三条 定义:1、安全经费指包括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消防和防盗设施(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费用,以及对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或技术升级发生的费用;安全教育和培训费用;保安人员管理费;劳保用品(具)和保健品费用;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作业现场有害物质检测费用;隐患整改费用;事故处理4、和救援费用;安全先进个人(单位)的奖励费用,其它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消防、治安有关的费用等,下文统称安全经费。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管理,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下文简称风险抵押金。第四条 职责1、公司最高管理层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批准安全经费预算,并提供相关资源,确保各项安全经费有效投入。2、财务经理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安全经费预算的顺利实施,并协助做好安全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预防挪用安全经费。3、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安全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对实际的安全投入进行监控和调整,确保安全经费得以高效利用。 45、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安全经费预算,并上报安全环保部。第五条 安全经费预算编制1、每年度12月份,各个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收集、汇总下一年的安全经费支出项目,报给安全环保部。2、各部门在安全经费支出项目调查阶段,应广泛征询部门员工的意见,鼓励员工积极提出改善建议,确保不安全状态被及时发现和控制,将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3、安全环保部负责收集、汇总各部门的安全经费预算,对安全经费支出项目进行优化平衡,并结合公司安全现状进行增补,确保安全经费支出项目全面、科学、高收益。4、安全环保部经过评估后,编制公司安全经费预算,并上报公司最高管理层核准,经最高管理层批准后移交财务部实施。第六条 安全经费保障1、6、公司按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2、财务管理部每月底,根据公司的现金流情况和安全经费预算情况,为下月提留足够的现金,确保安全经费支出项目顺利落实。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第七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由财务部主导,并会同安全环保部根据7、当地安全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具体实施由财务部负责管理。第八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二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以及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应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例确认和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8、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确保施工质量3、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不符合安全规程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不得验收和投 产使用;4、建设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 入使用;5、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作好变更记录 ,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 ,必须执行以下规定: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 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条件要求。29、)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3)设备选型和建构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 定的要求。4) 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4、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 ,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5、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 和技术。6、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 、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7、公司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和消10、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项目均不能验收。 第四条 对于未按本制度执行的,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公司审查或同意,强行施工或投产的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施工者或投产者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三章 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各类设施、设备能安全正常运行,防止设施、设备事故发生,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设备设施选购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设施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11、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 (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 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第三条 设备设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第四条 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1、设备操作人员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机械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2、为便于操作人员日常维护保养,设备主管按照技术要求参数制定相关标准。第五条 预检预修,是确保12、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主管根据设备状况和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质量保持在最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第六条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1、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 “实行专人负责 ,共同管理”的原则。2、操作人员要做好 的工作: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2)做好设备运行前、中、后的维护保养 ,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3)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4)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第七条 设备设施检查制度:1、维修人员,每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2、每半年由使用部门会同维13、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 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3、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4、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第八条 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及报废的管理工作1、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设备已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因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14、; 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2、设备报废手续: 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技术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 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上交技术部门审核,经副总理批准,移交财务部门结算手续3、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须经技术论证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合算的; 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切勿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程。第九条 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记录制度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即在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状态,按照设备选别、维护保养、维修、更新改造、报废处理等程序运行,由部门15、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保存。第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四章 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较大危险设施的管理,保证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较大危险设施的管理,目前公司较大危险设施主要是聚合釜、导热油系统。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公司较大危险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工序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将重大危险源各项工艺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第四条 设备主管人员负责建立较大危险设施的台账,对较大16、危险设施运行完好负责,指导和督促各运行班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较大危险设施的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保证其设备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职责 1安全环保部建立公司较大危险设施档案,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备案。按照国家规定对公司较大危险设施定期进行评估。 2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专项应急预案,组织较大危险设施紧急事故抢险救灾日常演练。 3负责较大危险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编制考核细则,定期考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六条 各生产班组须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运行队对较大17、危险设施的工艺状况和日常巡回检查情况要及时作好记录。第七条 每周使用班组对较大危险设施进行常规安全检查,并保存记录;每月有安全环保部、运行经理、设备主管人员联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后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检查班组常规安全检查记录。 第八条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第九条 设备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程、防火防爆管理规程、动火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做好检查与检修记录。第十条 设备设施的运行应按照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作业,并做好运行记录。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18、检查,并做好记录,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确保其始终处于监控状态。 第十三条 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应针对较大危险设施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组织至少两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第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应定期对较大危险设施做出安全评估报告,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须及时进行整改,保证较大危险设施随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保证较大危险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进行。 第十七19、条 公司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较大危险设施的运行、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进行管理,对违反该规定的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各运行队应在本区域范围内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反规定人员视情节轻重报公司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本公司暂无重大危险源第六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第二条 加强对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健全职业病管理的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提高本公司职业病防治水平。第20、三条 提高公司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公司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工艺和材料;公司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安全环保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职业危害主管部门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21、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六条 公司不得聘用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22、综合管理部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安全环保部要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防治设备和个人防治用品。第八条 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每年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由其出据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牌告知员工, 第九条 职业危害控制措施:1、对于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的工艺设备,应使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并要加强维护和检修,杜绝跑、冒、滴、漏。2、生产中产生粉尘的工序,应有除尘、防尘措施,应设冲洗地面和墙23、壁的设施,并对作业场所进行及时清理,保持整洁。对除尘、防尘、通风和排风装置要加强管理,保证完整良好,不得擅自移作它用和拆除。3、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行队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他居住房屋。4、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药品、防护设备、报警装置和防护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5、对具有毒害物质的设备、容器、管道等进行检修时,执行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第十条 在线监测人员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监测的数据应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和相关领导。第十一条 实行职业病报告制度,对检查中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安全环保部门应及时24、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员工依法进行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收集好日常监督检查资料,并立卷归档。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用品的管理,充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5、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在职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用品的管理。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根据岗位劳动防护要求制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动防护用品年度需求计划和临时需求计划;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和记录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员工上岗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情况。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提供岗位工作人员名单,监督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第五条 采购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保管,综合管理部负责接待专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与维护保养。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内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台帐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的建立、督促个人劳动用品的使用管理。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负26、责建立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台帐和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并进行存档管理。第八条 采购部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同时,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保用品还必须提供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劳防保用品生产许可证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参与对每批到货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建立劳动保护用品质量验收登记台帐,及时向上级领导进行信息反馈。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须按劳动防护用品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要求,按相关规定定期检验或报废。第十一27、条 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安全环保部编制,综合管理部进行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第十二条 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和发放程序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按公司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到期后,由各部门安全员按规定填写领料单,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持领料单和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到安全环保部登记、签字确认后,凭领料单到库房领取。第十三条 员工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由员工持员工调动通知单或员工辞职申请报告,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1、员工辞职时,必须持本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和员工辞职申请报告,由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办理辞职手续。对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鞋未到使用期限且不满半年的,须按规定使用时28、间比例折算收取离职人费用。2、员工内部调动时,应由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进行登记,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根据工种变化,变更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和员工防护用品领用台帐。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环保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解释,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领导进行信息反馈。第十五条 长期(6个月以上)因各种原因休息的员工,可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第十六条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呼吸器等,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必须组织进行培训演练,确保员工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第十七条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29、,认真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否则按照违章处罚。第十八条 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环保部审核同意后更换。对非因工造成的劳动防护用品损失,损坏单位或个人应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进行赔偿。第十九条 部分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呼吸器等,由安全环保部统一进行发放、登记和维护。第二十条 员工到生产区域相应特种岗位应佩戴防护眼镜,外来人员由接待人员到综合管理部领取相关防护用品。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部调入公司的人员,须根据原单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间进行连续计算。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第八章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30、故隐患,并将事故隐患消除掉,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而制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司全体员工。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生产工艺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参加公司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综合安全检查,第五条 设备主管人员负责组织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电气装置、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厂房建筑、运输车辆等的专项检查和防雷电的季节性检查,参加公司组织的综合检查。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公司的综合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防尘防毒、防火防爆、清洁卫生专项检31、查、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的季节性检查。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运行队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八条 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业检查、不定期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和日常检查。第九条 公司级综合检查每季度一次,部门级综合检查每月一次;专业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季节性检查应根据季节性检查内容不同,在相应的季节来临前进行相应的检查;不定期检查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节假日检查应在节假日前的一周内进行,主要包括春节、清明、劳动节、中秋、国庆和元旦等节日前的检查;日常检查由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每日进行。第十条 综合性32、大检查内容1、领导是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生产与安全“五同时”;安全与生产、进度、设备、节能、发生矛盾时,做到“四服从”;安全生产是否执行了“首长负责制”;对安全工作有功人员是否做到了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是否做到了“四不放过”严肃处理。2、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有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是否存在安全与生产相对立的观点,是否有冒险蛮干,麻痹和侥幸思想;查对忽视安全生产思想的违章行为是否敢于批评斗争。3、各部门是否严格认真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4、岗位上劳动纪律33、执行情况,是否有违章违纪情况。5、生产现场是否有隐患:查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状况。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灼烫等不安全因素。6、 查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有无安全隐患。第十一条 专业性大检查内容1、对压力容器、电气装置、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及压力容器、电气装置、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防尘防毒、防火防爆、消防设施(灭火机、消火栓、消防泵、消防车等)、清洁卫生、生产工艺等进行专业性检查、检测。(有重复)2、检查以上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档案台帐、检维、修记录、生产记录是否完整及时。第十二条 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内34、容1、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触电等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2、防雷设施是否通过外部检测。第十三条 日常安全检查1、各职能部门每天应该深入生产现场,在各自的专业工作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检查应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2、班组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逐级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第十四条 检查小组成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正确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各安全检查组织者负责编订安全检查表,每次检查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开展检查活动。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做到安全检查35、监督工作有标准、有记录、有纠正、有反馈、有考核。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对安全检查中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第十六条 各部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立即着手进行整改。职能主管部门要对整改项目落实及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等。 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中查出的暂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临时性的措施而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计划检修、年度大修等,进行限期解决。第十八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环境安全部汇总并存档。第十九条 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36、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整改一定要做到 “三不交”即个人能整改的不交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交部门,运行队能整改的不交公司。第二十一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整改部门填写整改回执单交整改签发部门验收。第二十二条 整改签发部门接到回执单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整改验收。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是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重要工作。因此,各部门及每一位员工都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本区域内范围内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部门人员违反规定的由部门内部处理,外部人员交由相关职能部37、门处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所管辖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该规定的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九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的责任体系,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人员。第三条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第四条 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38、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第七条 各级人员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目标:1、无重、特大火灾和重大爆炸事故及中毒事故发生。2、无死亡事故。3、无环境污染事故。4、全年重伤负伤率为零。5、全年轻伤率4。5、职业病人数为零。第九条 部门或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内容以下发部门或个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任务)为准。第十条 考核频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考核,年终对各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主要对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考核期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1、考核的标39、准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2、由各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在本月(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及安全生产奖惩情况进行统计,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核情况送公司综合管理部汇总后报财务部与公司每位员工绩效挂钩。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反馈考核后,综合管理部将考核结果通知员工本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考核结果不满意者可以向综合管理部提出异议,由综合管理部协调相关部门或公司管理人员复议,复议决定之结果即为最后核定之考核结果。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综合管理部将对被考核人员采取有关措施,如进行培训、调整工资、奖金待遇、调整级别或职位等。同时部门负责人与员工共40、同针对考核中未达绩效的部分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计划。部门负责人有责任为员工实施绩效改进计划提供帮助,并跟踪改进效果。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存档考核结果由综合管理部进行保存。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第十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以适应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加强安全工作的责任自觉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技术水平,增强防护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41、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职员工,以及进入公司生产现场施工、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第三条 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者,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上岗。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培训取得安全技术作业证上岗。新提升或新调转的领导干部,必须接受干部任职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领导工作。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职责1、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安全培训制度;2、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及其费用计划和控制;3、负责全面实施岗前教育培训、特殊工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及42、素质教育培训;4、检查、考核安全培训实施效果,并提出改善方案及奖励方案;5、负责公司外培人员培训的审批工作;6、负责员工培训档案的建立和归档工作。第五条 其它部门职责1、制定、呈报本部门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报综合管理部批准后实施;2、举办本部门专业培训课程及上报实施方案;3、编撰本部门专业培训教材;4、检查评定本部门培训效果。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须召集有关部门制定公司员工在职培训规范,为实施培训提供依据,其内容包括:1、各部门工作职务分类;2、各职务类别培训课程及总课时;3、各培训课程教学大纲。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改变后或因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导致生产条件及工作过程发生变化时,综合管理43、部应根据实际需要对培训规范进行修订。第八条 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教学大纲报综合管理部。第九条 各培训课程的主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职工培训实施计划表,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后,通知有关部门人员。第十条 临时性培训课程需要填写职工培训实施计划表,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后实施。第十一条 新上岗员工(包括临时工,培训,实习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操作岗位。安全培训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责任单位为安全环保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4、24学时,主要内容如下: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5、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十三条 二级安全教育(部门、运行队)责任单位为所属部门运行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主要内容如下: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运行队(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45、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 三级安全教育(班、组)责任单位为所属班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主要内容如下: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运行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对外来参观、学习的人员要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培训,讲明注意事项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陪同以确保参观人员的安全。第十七条 对承包商及外来施工单位的人员在入厂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46、训教育,并经考核后发放入厂证方可进入厂区。在进入到运行队作业前应由相关单位对其进行现场安全培训。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由相关部门编写新的操作规程,并运行队对专人对有关员工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第十九条 公司日常安全教育主要是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做好基本功训练。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47、,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第二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8、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9、其它安全活动。第二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至少一次,运行队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所属的班组安48、全活动。安全环保部的安全管理人员每两个月到各个运行队参加活动不少于一次。公司级分管领导每季度到每个运行队不少于一次。第二十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需参加国家安全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每年要参加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需每年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培训与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二十四条 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岗位技术技能、岗位风险管理、应急演49、练等方面。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颁发安全技术作业证并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核查,严禁无证上岗。第二十五条 各运行队每年对应急预案(包括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进行培训,培训频率为每年两次。第二十六条 各运行队及公司各部门每年安排法律法规的培训至少一次,培训时间以综合管理部培训计划为准。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已发生的事故应在安全培训计划中做变更补充,并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单位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50、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九条 培训主办单位应依据员工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时实施计划,并负责该培训的全部事宜。第三十条 各项培训计划实施时,参加培训的员工应签到,综合管理部应切实了解上课、出席情况,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准时上课,因故不能参加须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旷课、迟到、早退、不专心培训的学员参照公司人力管理制度进行奖惩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定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成果,并督促加以改正、完善。第三十二条 各项培训结束后,51、应有相应的考试、测验,由主办单位或教师负责监考。第三十三条 各项培训考试因故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不参加补考者,一律以零分计算。第三十四条 培训考试的成绩、成果报告作为上岗、考绩和晋升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五条 各期培训结束后,授课老师应于一周内评定出学员的成绩,登录职工培训考试成绩单,作为员工个人完整的培训档案。第三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在培训结束一周内填报培训总结表、考试成绩表、评定表,交综合管理部备案,经核实后支付课时费用。第三十七条 各期培训结束后,主办部门可让学员填写员工培训意见调查表,以正确评估培训效果及为今后举办类似培训提供参考。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各部门为适应生产、工作、晋升需要,推荐有52、关人员到外接受培训,应事先填报计划,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并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应的手续。对凡属特殊工种人员,均应到国家相关职能机关接受专业培训,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后持证上岗,同时应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第三十九条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自学成才,对因通过自己努力而取得专业等级证书者,公司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四十条 外派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教材、考试成绩、结业证书及培训个人总结等送综合管理部存档。第四十一条 外派受训人员应将接受培训时所学的知识整理成册,作为学习材料在综合管理部的组织安排相关人员授课。第四十二条 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填写53、外派培训申请表,按程序报批。第四十三条 公司鼓励授课老师自编教材、讲义,并在业余时间授课,自编教材讲义及小时费用标准按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制度相关内容执行。第四十四条 凡举办各种安全培训均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第四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在对员工进行年度考绩、晋升等工作时,应参考受训人员的培训成绩等。第四十六条 凡属公司计划内或临时性培训,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具体程序是个人或部门申请,报综合管理部核准,经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具体实施培训计划。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第十一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54、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部门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第四条 特种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国家规定的其他作业。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55、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取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每两年参加一次复审。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对外联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审证工作。第九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交由综合管理部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56、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公司按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由安全环保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应建立好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收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1、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2、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公室。第十二章 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护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公司财产安全, 逐步实现作业规范化、生产精细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57、和国安 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公司各生产现场的具体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安全管理,对于工程项目,遵循玖源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在公司建立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生产工 作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 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 接领导责任;其他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具体见公司安全消防责任制。第四条 公司应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58、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完善本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检查各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运行的设施使用与管理制度、现场管理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报生产技术部审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按月度组织部门内各班组对本制度实施情 况的监督检查、考核、督促各班组长将制度落实到具体岗位,并组织对岗位员工的月度安全考核。第八条 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制度,规范现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第九条 各部门应保持现场整洁和较高的目视化程度。保证现场标识齐全、规范59、醒目、美观。第十条 作业现场油、电、机械传动等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的部 位,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标牌;对易燃品存放区,必须按照过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的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第十一条 岗位操作人员应知道本岗位潜在的危险和安全措施, 具备辨识危险和事故控制的能力 。第十二条 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第十三条 岗位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 生产工艺纪律 。第十四条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机械设备,保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可靠,清除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第十五条 不违章指挥,不违章60、操作,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 的指令和意见,同时严格按照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作业 。第十六条 如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及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 领导,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如实说明事故有关情况。第十七条 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 工作。第十八条 岗位操作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 第十九条 新员工、实习员工 、换岗或复工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按相关条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61、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经营指挥系统和良好的安 全会议秩序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责1、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主持公司级会议。2、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的召集、记录和管理,并对各部门安全生产会议和现场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监督。3、各部门(运行队)、班组负责本部门(运行队)、班组安全生产会议的召集、记录和管理 ,并对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监督。第三条 会议分类1、公司级安全会议:公司或公司指派职能部门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安全环保会议,安全生产监督、环保部门在本公司的工作会议等。 2、部门(运行队)、班组级安全会议:部门(运行队)、班组组62、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部门(运行队)、班组的安全例会,事故报告会等。 第四条 会议内容1、公司级安全会议内容包括 :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 总结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安全工作任务 ,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传达,重大事故案例分析等。2、部门(运行队)、班组级安全会议内容包括 :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公司规章制度,总结部门(运行队)、班组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部门(运行队)、班组安全工作任务,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五条 会议要求 1、会议要求讲求实效,主持人要在会前充分准备,确定议题,提出意见。2、发言和交换意见要内容具体,语言简明扼要。3、会议内容要有记录,形成决议的63、问题要由相关部门迅速付诸实施。4、会议组织单位应邀请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列席参加安全工作会议。5、公司安全环保部、各部门(运行队)、班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部门(运行队)每月召开一次,班组每周召开一次,部门(运行队)、班组的安全工作例会可以和其他会议合并召开。6、会议主持人由主管生产的人员担任。公司级安全会议主持人由生产副总经理担任,部门(运行队)、班组级安全会议主持人由分管领导担任,班组级安全会议主持人由班组长担任。7、安全环保部、各部门(运行队)、班组应做好各自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的记录。8、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有事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提前向会议组织64、部门请假。会议组织人员应在开会前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与会人员应在开会前3-5 分钟到达会议地点。在会议室举行会议应有考勤,由会议组织部门进行考勤。第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十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积极做好事故预防,提供应急响应能力和速度,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应急救援准备与应急响应的管理。第三条 名词解释1、应急救援: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2、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65、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3、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4、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66、,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第四条 职责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组织制定公司级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的开展。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部门/车间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应急救援管理的日常工作。3、各部门/车间负责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成立部门/车间级应急救援组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第五条 应急管理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始终把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应急救援管理的第一要务。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实行分级响应。3、“响应迅速、科学、高效”,应急救援响67、应程序顺畅,救援方法恰当;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第六条 应急救援组织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公司总经理副总指挥:公司分管生产副总小组成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急抢险小组3、机构及成员职责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在总指挥不能到场的情况下,代替总指挥履行应急救援的指挥职能。小组成员:按照总指挥的指令,快速、有效地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资源(人力、财力、物力、技术支持等)应急抢险小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情况,按职能分工,开展相应的事故抢险工作。4、应68、急器材与设施 应急器材与设施应包括应急通讯装备、交通工具、应急照明、个人防护用品、医疗急救器材和药品、应急监测设施、应急堵漏设施以及其他应急中需使用的应急设施与器材。 应急器材与设施在选用上应符合实用性、功能性、耐用性、安全性以及携带方便、操作简单、快捷等要求。5、应急器材和设施配置与管理常用应急器材和设施按照岗位配置、库存备用的方法进行;专用应急器材和设施配置到专业使用部门。应急器材和设施在日常管理管理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器材、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保养,安全环保部对其管理和维护保养的开展情况进行简单检查。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全公司范围内的应急器材、设施台帐,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范围内69、的应急器材、设施建立相应的台帐。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中规定的事故报告程序,进行逐级上报。第八条 抢险与救护1、抢险与救护要求和注意事项各单位发生事故时,必须根据事故大小、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因素,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员必须立即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处置指挥,实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告上一级应急处置机构的负责人。现场人员在参与抢险和救护工作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在无法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任何人员不得盲目进入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险和人员救护。抢险和救护必须根据事故类别、影响范围、70、发展趋势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2、抢险和救护措施设置隔离区,紧急疏散;现场急救泄漏处理,包括容器设备、管道泄漏的堵漏和泄漏物的收容处理。火灾控制和扑救环境监测,包括事故对水、气和土壤的污染情况监测,事故所释放或泄漏有毒有害物料对人体、动植物危害浓度的监测。 生产工艺处置,包括个别装置或设备停车和系统停车、降负荷等处理。事故污染区域清消。3、信息沟通与交流 内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原则上分别按照行政隶属管理和职能管理分工进行汇报和传递。 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外部信息沟通与交流,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或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负责人授权人员统一传递,除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就应急救援信息进行直接的对外沟71、通与交流。4、应急恢复与善后处理 应根据事故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成立专门的善后处理小组或指定专门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包括事故的保险理赔、伤亡人员的医疗赔付、损毁设备设施的修复或重置等。 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和手段,将生产、环境等恢复到安全状态。第九条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依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中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展开事故调查,落实事故整改预防措施。第十条 为保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有效性、实用性、充分性,提高应急响应速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必须定期进行演练。1、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2、应当对应急演练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记录,记录72、内容应包括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一条 预案的评审与修订1、所有应急预案在应急演习结束后均应对有效性、可行性以及应急响应程序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对需要改进的内容进行修订。第十二条 预案的发布与培训1、无论是初次制定的预案亦或经评审后进行修订的预案,均应按照公司的文件发布程序进行重新发布。2、在新的预案(包括修订后发布的预案)发布后,各部门必须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学习。 第十三条 记录1、应急演习总结记录2、应急演习实施计划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十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73、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因事故影响,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均列为特大事故。2、因事故影响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或造成公司多个产品损失日计划产量的25 %,单个产品日计划产量的50 %以上,74、均列为重大事故。3、因事故影响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或造成公司多个产品损失日计划产量的5 %,单个产品损失日计划产量10 %,均列为普通事故。4、因事故影响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直接损失影响产量,损失大于日计划产量1 %,小于较大损失事故者列为一般事故。5、工伤事故统计因工负伤累计休息天数,折算金额按公司员工的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为损失数。6、 减产损失即以减产产量乘以单位计划成本或当月单位实际成本计算,其中未使用的原材料等,一律不得扣除,计算减产损失的期限,从事故发生到完全恢复生产时止,但设备修复后因能力降低而减产的部分可以不计算。7、 损75、失成品(或半成品)的价值,即以成品(或半成品)的数量乘以单位成本计算(无核算的半成品可以估算)。第四条 公司各分部门的事故管理,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各职能人员根据事故划分范围,分析、统计上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各职能主管部门将基层报告批复后一日内转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第五条 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公司领导可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可由公司领导指定专人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条 在生产操作中违反工艺条件、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指挥失误等使生产系统引起波动、超温、超压而造成减产或停车等有关工艺方面的问题,均称为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技术部管理。第七条 生产设备(包括化工生产的机76、电、仪设备、管道、建筑构筑物、运输设备等生产上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设施)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的,均称为设备事故,由生产技术部管理。第八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碰撞、翻车、撞压伤人等,均称为交通事故,安全环保部管理。第九条 凡发生着火,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或造成人身伤害,称为火灾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管理。第十条 凡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在生产活动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使人体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生产与工作,经指定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满一个工作日以上者,称为人身伤害事故,由环安全部管理。第十一77、条 凡因操作不当,维护检查不周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致酿成事故,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根据事故类型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相应处理。第十二条 事故最早发现者,要立即向运行经理报告,运行经理接到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立即报告主管副总及公司总经理和通知相关部门到场。运行经理认为需要消防(119)、医院急救(120)协助的情况,可以直接对外联系。总经理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处理事故、抢救伤员,并根据事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公司对外联络的部门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责任人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78、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运行经理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的组织抢救和处理,将事故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公司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的危害物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四条事故发生79、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五条 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尊重科学、实事求事”的原则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根据第二章事故的分工由所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公司总经理也可直接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生产、设备、安全环保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80、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一般损失事故或性质较为恶劣的较大损失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以基层单位主管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措施,并填写事故报告书。第十八条 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领导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亲自组织有关部门及各专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必要时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公安检察机关及工会组织参加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并制订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不论哪类事故,都要根据各职能部门的81、分工,加以整理登记入册,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检查、旁证材料、技术签定、分析化验、会议发言记录、照片、图表、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等)和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等,应由专人妥善保管。第二十条 凡发生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日或次日,召开事故分析会,以班组、部门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措施,并填写事故报告书,事故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教训及防范整改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须视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82、的处分,可以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的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和责任者的态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依据人事管理制度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凡对发生事故隐瞒,不逐级上报,不开事故分析会,不按规定时间交事故报告者,将按事故处罚条例扣发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奖金外,还要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于防止重大事故和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班组由运行队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初审,分管副总审定,总经理批准后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十六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以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经营、发放和处置“83、六环节”安全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危险化学品范围系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中我公司使用、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第三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规章制度制定。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等。第五条 采供部负责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采购、保管、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容器、包装的回收工作。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保卫工作及易制毒、剧毒化84、学品的各项审批工作。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1、各部门根据生产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须由部门提出购买申请经部门经理、生产技术部及主管副总批准后,交采供部进行购买,严禁超量购买危险化学品。2、采供部必须选择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单位)购买其危险化学品,且必须将各资质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等报安全环保部部存档。3、采供部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时,须及时将各种资质文件等材料报综合管理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85、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 禁止违规购买的行为。第九条 毒害品管理。1、毒害品必须指派双人保管,存放在专用加锁库的柜内,保管人员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品种、现存剂量及领用情况。2、领用毒害品,必须填写领料单,经综合管理部签字备案后方可领取,每次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天的使用量。3、使用毒害品的单位,必须制定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4、毒害品使用剩余及废物应及时退库或交由安全环保部门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抛扔或由个人保管。5、 毒害品的盛装容器外部必须有明显标志,标志上要注明:化学名称、分子式、现存剂量。6、 毒害品的报废包装物必须由安全环保部门提交给具有废品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7、保管人员在贮放室86、严禁用玻璃杯饮水进食;正在进行毒害品使用期间不许饮食。8、 毒害品不准用手直接接触。9、 毒害品贮存保管处,需有一定数量的防护器材和解毒药物。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易燃易爆物品应贮存符合安全防火条件的地点,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的排风良好处进行。2、使用汽油、苯及醚类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3、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馏和加热,其沸点低于100者(如苯、汽油、乙醚、二硫化碳、乙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其沸点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馏,水浴、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4、绝对禁止在杯皿中沸煮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之液体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其加热87、器安排及加热方法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5、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液体、醋酸、醚类、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6、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用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取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7、贮存室内温度保持在1025范围之内。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保管安全要求1、除生产需要必须放置在生产装置内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危险化学品外,其它均要求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分析用药品可由分析室自行保管,存放在专用药品柜中上锁,禁止随意放置。2、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应该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3、危险化学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码88、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和通风口。4、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5、 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6、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危害性质进行规划。7、危险化学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的安全设施。库管员应当不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运行正常。8、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库的安全,应加强门卫,严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渗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火。89、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规定1、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2、严禁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混合装载。3、对怕热、怕潮的危险化学品、要采取好隔热和防潮措施。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工作结束后应清洗消毒;工作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饭前要洗手;工作完毕,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5、装卸和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且要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来担任。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要求1、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2、作业人员要熟知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中毒的90、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并不断提高业务知识。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对在生产、使用过程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作业人员按照公司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五条 采供部负责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采购、保管、发放危险化学品,严格坚持谁使用谁领取的原则。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第十七条 采供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领用签字确认,督促领用部门及时使用。第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发放、运输、使用、处理整个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督。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91、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十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车间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体系。第三条 公司分管副总负责全公司的消防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消防管理工作,各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责任。92、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公司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应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消防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限期完成整改。防火巡查和专项检查都应做好检查记录93、。第十条 定期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第十一条 禁止将火种带入生产装置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作业票,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二条 公司购买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购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94、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情况下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四条 公司消防工作主要由化工园区的消防特勤队承担。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抢险队,抢险队负责公司的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抢险任务。第十五条 针对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一定的人员、装备保障。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火灾后,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其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给予支援。第十七条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1、使用各种水源;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4、利用临近建筑95、物和有关设施;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6、调动公司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安全环保等有关部门协助灭火救援。第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安全环保部对火灾进行调查,并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消防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各部门、车间负责对所管区域的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保养、维护,对不能自行维护的消防安全设备、设施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的消防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对在本区域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96、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者报公司综合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司生产安全的,有权对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对在生产过程中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公司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特殊作业规程第一章 断路作业安全规程第一条 为加强断路作业,确保作业安全,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术语解释和定义1、断路作业是指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97、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2、断路申请单位是指需要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单位。 3、断路作业单位是指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4、道路作业警示灯是指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5、作业区是指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第三条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后,方可作业。第四条 98、工作票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及管理作业现场。第五条 断路申请单位须提交工作票由生产技术部、综合管理部进行会签。在会签工作票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断路作业内容。第六条 在工作票申请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断路作业申请单位须重新办理工作票。第七条 工作票管理1、断路作业前,由断路申请单位提前指定专人办理工作票,工作票会签完毕后,断路作业单位方可作业。 2、生产技术部根据会签要求,制定工作票统一格式,一式两联,统一向综合管理部提出印制申请。 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从生产技术部领取工作票,填写相应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由断路作业单位填写相应内容后交断路申请单位,断路申请单位提交部99、门会签。4、工作票办理完毕后,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 5、工作票须根据断路作业事项一事一办,严禁同时办理多项断路作业。 6、断路作业完毕后,工作票留存部门须保存工作票一年期限,以备查询。 第八条 断路作业要求 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工作票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工作票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2、安全环保部在断路作业前须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断路作业单位应按工作票的内容进行断路作业。 4、用于道路作业的设施、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位置。5、严禁断路作业单位涂改、转借工作票。6、需100、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时,应重新办理工作票,原工作票无效。第九条 断路作业交通警示要求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小时,夜间不超过 1小时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101、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 1.5厘米,不低于 1.0米。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150米以外可见清晰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第十条 应急救援要求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第十一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断路作业单位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第十二条 断路作业期间,安全环保部不定102、期进行断路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整改。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断路作业工作票申请流程申请单位填写工作票作业单位填写工作票相关部门会签作业单位申请完工验收相关部门验收第二章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管理,确保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不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管理。第三条 术语解释和定义 1、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场所符合10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第四条 动火作业分级管理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1、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104、求1、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安全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须同时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2、动火作业须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规定执行。4、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105、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空间隔离措施。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8、在铁路沿线(25 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9、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10、动火期间距106、动火点 30 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六条 特殊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107、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须通知运行经理及有关单位,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泄漏气体能顺畅排走。第七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要求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108、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须用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第八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员职责1、负责办理工作票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2、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109、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九条 动火人职责1、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2、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5、须随身携带工作票。第十条 监火单位职责1、安全环保部为公司动火监火单位。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3、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5、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一条 动火部位所在单位负责人职责1、对所属生产系统动火过程中110、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工作票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工作票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第十二条 动火分析单位职责1、动火分析单位为公司分析检测室。2、动火分析单位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工序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工作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审批单位职责1、动火作业审批单位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单位,对自己的审批签字负责。2、审查工作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111、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第十四条 动火安全工作票管理1、办理人须按工作票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工作票审批程序进行办理。2、办理好工作票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单位和监火单位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开始作业。3、工作票实行一个动火点,办理一张动火作业证。 4、工作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工作票实行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单位、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动火人和安全环保部各持一份存查;工作票至动火完毕须保存1年以上期限。第十五条 工作票审批112、管理1、一级动动火作业工作票由分管理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2、二级动火作业工作票由安全环保部和动火点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批。第十六条 工作票有效期限要求1、一级动火作业工作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工作票有效期不超过 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须重新办理工作票。否则,属于违规动火,将追究动火人责任。第十七条 违规动火作业处罚管理凡违规动火作业,一经发现,安全主管部门须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责任单位200010000元处罚。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票申请流程申请单位安全员填写工作票、进行危险性分析、113、确认安全措施并签字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动火分析并签字作业班长确认动火安全措施后签字动火执行人确认安全措施并签字各相关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并签 字注:1、各相关人员必须亲自签字,不许代签字;2、作业票证必须保证清洁;3、动火证一式三联,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动火人和安全环保部各持一份存查; 4、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如需延长时间需提前补办票证; 5、动火安全措施一栏符合的打“”,不涉及内容打“”,不允许有空格。第三章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第一条 为加强吊装作业管理,确保和预防吊装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术语解释和定义 1、吊装作业是指在检维修过程中利114、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2、吊装机具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第三条 吊装作业分级管理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 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 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第四条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1、设备主管人员制作吊装机具检查表,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日检、 月检、 年检。 对检查115、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须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须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吊装作业方案、 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设备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5、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工作票,吊装安全工作票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工作票见116、附录。第五条 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内容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操作资质确认。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分析,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 GB 16179的规定。如需断路要办理断路作业票 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117、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 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第六条 吊装作业安全措施要求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穿戴劳动防护如安全帽、劳保鞋等。安全帽应符合 GB 2811的规定。2、吊装作业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 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118、作为锚点。 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第七条 吊装操作人员操作规定1、吊装操作人员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119、起重操作。 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120、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121、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第八条 吊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工作要求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九条 吊装安全工作票管理 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环保部领取吊装安全工作票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于本规程中第四条3项规定的吊装作业,须编制吊装方案,并122、将填好的吊装安全工作票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 3、工作票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工作票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工作票,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4、项目单位应按吊装安全工作票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工作票、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第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吊装作业安全工作票申请流程作业单位填写相关内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相关部门人员签字相关负责人审批吊装申请单位安全员填写相关内容、进行危害辨识123、备注:1、 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工作票,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2、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3、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工作票背面“安全措施”和本部门补充的安全措施,将相应条款的编号填到“安全措施”一栏;4、工作票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所在部门,第三联交安全环保部,工作票至少保存一年;5、工作票内不涉及内容打“”,不允许有空格第四章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第一条 为加强动土作业管理,确保动土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术语解释和定义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124、 米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第三条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1、动土作业须办理动土安全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没有工作票严禁动土作业,工作票见附录。2、工作票经公司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生产技术部门审批。 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6、125、严禁涂改、转借工作票,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9、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 2m 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0、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1、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 GB/T 126、13869 和JCJ 46 的有关要求。 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四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要求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和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 0.8 m,高度不得超过 1.5 m。对坑、127、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五条 工作票管理 1、工作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管理。 2、动土申请单位在安128、全环保部领取工作票,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工作票后,填写工作票中有关内容后将工作票交动土申请单位。 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工作票后交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5、动土作业申请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工作票。 6、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工作票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7、工作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8、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9、工作票至作业完毕后须保存一年以上期限。第六条 本规程自下发129、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第七条 安全措施1、作业人员作业前已进行了安全教育;2、作业地点处于易燃易爆场所,需要动火时需办理了动火证;3、地下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4、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已经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5、地下供排水、消防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6、已按作业方案图划线和立桩;7、动土地点有电线、管道等地下设施,应向作业单位交待并派人监护,作业时轻挖,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当遇到地下设备及不可辨物体时,应该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8、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9、 已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撑;10、 130、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坡道;11、 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应急中心;12、 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如遇毒气时,应停止工作撤离现场,防止中毒;13、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 36V、24V、12V 防水型灯B. 36V、24V、12V 防爆型灯14、 作业人员已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器具;15、 开挖前设法排除地面水,当挖到地下水位以下时,要采取排水措施;使用潜水泵时要确认绝缘良好; 16、 手用挖掘工具要检查其安装的牢固性,工作人员之间要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器具伤人;17、 利用机械挖掘时,在机器工作活动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工作,以防131、止挖掘机器伤人;18、 如在主要道口施工时,应铺设行人跳板,以防发生坠落事故;19、 动土范围(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无障碍物;20、 施工结束后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动土作业安全工作票申请流程动土施工单位填写有关内容、补充危害辨识和安全措施交相关部门会签安全环保部审批动土申请单位填写有关内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备注:1、 严禁涂改、转借施工动土许可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2、作业前,应对照施工动土许可证背面“安全措施”和本部门补充的安全措施,将相应条款的编号填到“安全措施”一栏;3、工作票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现场操作人员,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保部,工作票至少132、保存一年。第五章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区域高处作业管理,确保高处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术语解释和定义 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是指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 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5。 5、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133、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第三条 高处作业分级管理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四级。1、作业高度在2m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 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 高处作业前安全要求134、 1、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135、应办理工作票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工作票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如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应执行单位应急预案。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136、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工作票 ,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安全带的标准要求,安全帽符合安全帽的标准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工作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移动脚手架时上面不能站人。跳板应符合安137、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 GB 4053.1和 GB 4053.2 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 GB 7059和 GB 12142 的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 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138、角以 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五条 高处作业中安全要求与防护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 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139、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 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 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 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 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140、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 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 JCJ 46 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工作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141、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142、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六条 高处作业完工后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工作票上签字。 第七条 高处安全工作票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143、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部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 6 级(144、风速 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工作票。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环保部留存备查,作业完工后保存1年以上期限。5、工作票有效期 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145、,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工作票。第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高处作业安全工作票申请流程监护人确认安全措施后签字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后签字车间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申请单位填写安全作业票进行危害辨识、确认安全措施备注:1、各相关人员必须亲自签字,不许代为签字;2、作业票证必须保证清洁,完好;3、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环保部门留存,保存期一年;4、作业时间不允许超过17:00,如需延长时间提前补办票证; 5、本票证严禁随意涂改; 6、不涉及内容打“146、”,不允许有空格。第六章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设备管道盲板抽堵作业管理,确保设备管道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术语解释和定义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第三条 盲板及垫片要求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147、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第四条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工作票管理,作业前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工作票 (以下简称工作票)。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生产技术部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148、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 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4、149、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部门专人共同确认。 第五条 生产运行队职责 1、须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第六条 监护人职责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150、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 作业单位职责 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第八条 作业人职责 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九条 盲板抽堵作业审批单位职责1、审查工作票办理是否符合要151、求。 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盲板抽堵安全工作票管理 1、工作票由盲板所在生产车间办理,格式见附录。 2、盲板抽堵作业须实行一块盲板一张工作票的管理方式。 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工作票,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工作票。 4、工作票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技术部审批。5、经审批的工作票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生产车间负责存档,工作票保存1年以上期限。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盲板作业安全工作票申请流程申请单位安全员填写作业票、进行危害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监护人确认安全措施、危害分析后152、签字相关部门人员确认签字作业人确认安全措施、危害分析后签字备注:1、严禁随意涂改、转借工作票,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工作票; 2、工作票内不涉及内容打“”,不允许有空格;3.工作票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生产车间负责存档,工作票使用完后统一交安全环保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第七章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受限空间作业管理,确保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术语解释和定义 1、受限空间是指公司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公司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受限153、空间作业实施工作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 第四条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隔绝要求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第五条 受限空间作业清洗或置换要求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为 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154、于 23.5%。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 GBZ 2 的规定。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 第六条 受限空间作业通风要求须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第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监测要求1、作业前 30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155、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 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第八条 受限空间作业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156、不能达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佩带救生绳。 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第九条 受限空间作业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 12V。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157、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 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第十条 受限空间作业监护要求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第十一条 受限空间作业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158、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159、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第十三条 监护人员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160、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掌握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职责 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161、撤离现场。 第十五条 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位职责 1、审查工作票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受限空间安全工作票管理 1、工作票由设备设施所在单位安全员负责办理,格式见附录。 2、工作票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工作票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复核后交安全环保部审批。 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工作票,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工作票 。5、工作票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单位、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安全环保部存查,工作票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第十七条 本162、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票申请流程作业人、作业单位监护人签字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安全员填写安全措施、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措施质量管理部进行气体分析作业单位、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安全环保部签字第八章 临时用电管理规程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临时用电管理,提高全员用电安全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适用本制度。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必须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方可实施临时用电操作第163、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第四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第五条 临时用电供电单位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并经相关人员审批签字后方可工作,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第六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严格执行电气安全作业规程,并接地良好。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绝缘应良好。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164、的最大弧度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应低于5米。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4、对需要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7、临时用电设施,就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8、电仪部门加强临时用电设施巡检维护,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165、和发生威胁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9、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得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供电。第七条 停车检修作业,1、生产运行单位负责人应向检修作业人员进行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2、检修作业完工后,检修单位应及时通知电仪单位停电,然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临时用电安全。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随时对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罚。第十条 各工序应在本区域范围内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反规定人员视情节轻重报公司进行处罚。第九章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166、生产区域设备大修、中修与抢修作业管理,确保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术语解释和定义设备是指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第三条 设备检修前准备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票。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票的格式见附录。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167、。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工作票。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入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第四条 设备检修前安全教育内容设备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1、设备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第五条 设备检修前168、安全检查和措施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169、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第六条 设备检修作业中安全要求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170、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票,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6、对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票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第七条 设备检修结束后安全要求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受限空间。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主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3、因检171、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第八条 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票管理1、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票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票相关栏目。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票相关栏172、目。4、机修、电气、仪表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5、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票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6、公司生产技术部进行签字确认,设备部应对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票进行终审审批。7、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票自留一份后,分别交生产技术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票使用完后由设备部交由安全环保部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第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环境保护第一章 环保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全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173、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安玖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治管并重、讲求实效”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是: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防止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和危险物品等有害物质及噪声、震动、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障全体员工和社会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改善环境条件,促进良性生产。第五条 公司全体员工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义务,以及监督、检举和控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的权利。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环保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为174、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产生环境污染影响的相应部门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相关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措施;2、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利用措施计划;3、负责组织实施环保限期治理项目,以及跑、冒、滴、漏的整治; 4、负责组织评价公司环境保护状况,及时制订预防纠正措施; 5、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 6、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排放达标; 7、负责实施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8、负责环境监测网点的管理和环境统计; 9、负责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和指导工作;10、负责175、组织实施环保部门委托的其它环境保护事宜。第九条 各部门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环保相关规章制度; 2、组织实施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3、负责所属区域环境监测网点的管理、应急预案的实施和环境统计;4、定期开展部门员工的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5、积极配合安全环保部开展的各项工作,确保人力、物力到位。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组织,工程技术部门参与编制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保护设计文件、“三同时”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部门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环境保护情况。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应176、尽量选取技术起点高、能耗物耗少、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把污染消除在源头,降低环保风险。第十三条 重大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体工程应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与主体工程一并解决。第十四条 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噪声等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或当地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实施在线监测管理;废渣、污泥和生产垃圾须实行无害化堆放到安全环保部指定位置,定期清理,严禁向一切水域倾倒废渣和垃圾。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贮存和领用须由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严加密封,防止丢失散漏。第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研究、开发和引进无废、少废、节水、节能的177、新技术、新工艺,筛选、评价和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第十七条 污染治理项目管理1、新建、扩建工厂、独立工序或对全厂、工艺线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时,其环保工程项目列入技改项目一并实施;2、老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污染专项治理项目计划;3、为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需要进行可行性调研,按技改项目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各单位申请治理项目包括内容1、申报依据;2、项目内容;3、可行性报告;4、投资效益分析;5、实施方案;6、完成时间。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拨、借、贷给公司治理污染的经费、材料、设备,以及环境保护部门返回的排污收费,应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项目上,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 178、安全环保部管理人员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要及时收集国家最新环保法律法规;要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环保意识。第二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厂的排放情况,制订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须定期组织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生产技术部为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责任部门。污染治理设施必须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未经主管环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迁、关、停有关治理设施。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生产技术部应及时组织处理、排除故障,并对生产设备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第二十三条 安全环保部应向上级环保部门和所179、在地区政府环保部门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积极妥善处理因污染而引起的厂方与群众的矛盾,接待处理信访工作。第二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须做好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建立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对本单位每年污染物的排放量、治理量、综合利用等情况和污染治理项目进行统计,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上报各种统计报表。第二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项目,并接受上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六条 污染物产生部门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1、经济合理地利用资源、能源,各种能耗、水耗指标达到国家或同行业先进水平;2、环保治理设施完善,运行正常。3、废水、废气、烟180、尘、粉尘和噪声的排放达到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废渣、废液、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部须做好废渣、废油的回收和处置,监督、检查监督公共区域路面的清扫、垃圾的清运、废水沟的清理,确保厂容整洁、卫生,符合环保要求。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和各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三废”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工艺指标和遵守操作规程,发现工艺异常须及时调节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杜绝超标排放和非法排放行为。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设备主管相关制度,机、泵、容器或贮罐泄漏产生的液体应回收处理。不能回收的污染物排放,须填写排放申请表,由安全环保部审查、主管副总经181、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确认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方可进行排放。第三十条 在生产、检修、监测、化学分析和基建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油、废渣、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及时回收、分类堆放和按有关规定处置,严禁向排水沟内倾倒或随意堆放等。第三十一条 有废油回收装置、机动车辆的生产部门要加强废油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废油对地面、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对员工和外来人员进行环保意识培训,落实岗位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界区内和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在生产区域内用水冲洗检修现场、车辆;严禁向水沟内倾倒污染物或残留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三条 严禁随意丢弃废旧危险物品,严禁不按有关规定堆放废旧物品、废182、旧危险物品,妥善保管好废旧危险物品存放桶及相关标记标识。第三十四条 有锅炉、窑炉的生产车间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有粉尘产生的部门,应加强对工艺指标的控制及环保设施的定期检维修工作,严禁在生产或检修过程中发生粉尘外飘和烟囱冒黑烟事故。加强对作业现场粉尘的清理工作,防止人员、机动车辆将作业现场粉尘带出造成对道路路面、水环境等的污染。第三十五条 有降噪环保设施的生产部门应加强对工艺指标的控制及环保设施的检维修及减振工作,严禁在生产或检修过程中发生噪声环境污染事故。第三十六条 各运行班组须管理好所在区域环保设施和事故处理应急池,坚持巡检制度,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事故应急处理池处于应急状态。第三十七条 183、生产或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标排放现象或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单位须及时报告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有效处置,防止环境污染事故扩大化和发生二次污染等。第三十八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以电话及书面形式报告上级主管环保的部门,同时组织事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一并上报主管副总。第三十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部须定期组织人员检查车间及相关部门执行相关制度情况、生产现场环境管理(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等)。对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和发现的环境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形成记录,纳入当月绩效考核。第四十条 凡在环境184、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和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相应奖励。属重大环保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可另外申请奖励。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评选先进单位或个人,应包括环境保护内容,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所在部门第一责任人和个人不得参与评比。第四十二条 对在生产、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环境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100元500元的奖励。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个人)或环保第一责任人100元1000元处罚,产生严重污染事故者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扣发相关责任部门当月绩效工资的1%15%。第四十五条 185、凡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身健康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停发奖金或者罚款。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管理者、责任者、肇事者,应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以上所有的奖惩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报上级领导批准,综合管理部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执行。第二章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责任,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186、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定义 环保设施是指直接关系到生产过程中的“三废”处置、影响“三废”、噪声排放指标的工艺设施、附属设施。第四条 环保设施按工艺流程或所辖区域由运行班组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生产技术部按设备设施进行统一归口管理。第五条 岗位操作人员职责1、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2、按规定巡回检查记录设备运行、各点压力、温度、液位、浓度、电机电流、振动、声音等情况。3、认真做好环保设施工艺参数及检查记录,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4、生产运行经理是当班环保第一责任人,负责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5、环保设施在运行过187、程中,发生泄漏或出现重大故障,岗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班长、运行经理,同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6、当班班长应立即采取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措施(包括启用应急处理池),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处理故障。故障消除后,应及时组织恢复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7、当班运行经理要加强对车间环保设施运行、操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8、运行经理要加强对各工序的信息联络工作,全面掌握安全、环保、生产动态,迅速、果断、正确处理紧急状态下的环境污染事故,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实现达标排放。9、运行经理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观念、环保意识、岗位技术、应急处理等进行培训,加强环保设施的工艺调整188、和维护工作。第六条 检修人员职责1、执行环保设施大、中、小修理计划。2、搞好环保设施防腐工作。3、日常设备设施润滑工作。4、做好环保设施检查记录工作。5、及时消除环保设施跑、冒、滴、漏现象。6、确保检修现场油污、危险化学品按要求处理。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管理人员职责1、生产技术部必须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工作,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主体设备同步运行,精心操作和维护,确保达到设计要求,环保设施出现问题须及时报告。2、环保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生产主体设施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生产技术部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环保设施弃置、停用或挪用、撤除、损坏。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职责1、负责组织和协调环189、保设施的环评和检查工作。2、负责检查环保设施的投用、使用、运行、维护和检修情况。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和生产技术部有权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和发现的环保设施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和当月绩效考核建议。第十条 凡在环保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和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做出重大环保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的,可另外申请奖励。第十一条 检查、评比先进单位或个人时,应包括环保设施管理内容,环保设施管理不力且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所在部门第一责任人和个人不得参与评比。第十二条 对在生产、巡查过程中发现环保设施重大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100元500元的奖励。第十三条 岗190、位操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的处以100元500元/人次的罚款,单位环保第一责任者处以200元1000元/次罚款,造成严重污染事故者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检修人员违反岗位职责的处以100元500元/人次的罚款,单位环保第一责任者处以200元1000元/次罚款,造成严重污染事故者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管理人员违反岗位职责的处以200元2000元/次罚款。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第三章 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在线监控系统的监管,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191、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管理及相关从业人员。第三条 术语定义与解释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是由自动监控设备组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第四条 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职责1、仪表、设备技术人员须定期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巡查,保障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须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并及时组织进行维修,认真做好相关记录。2、公用工程负责掌握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试剂使用情况并及时更换试192、剂;同时负责建立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定期打印上月监控数据,做好上月废水外排流量统计及保存。3、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通知公用工程进行比对监测。4、发生断电、断水、检修设备时,公用工程须及时关闭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电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不能进行定时采样分析时,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第五条 公用工程运行人员环保监测职责1、负责当班定时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巡查,保障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2、每日巡查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试剂(包括清洗水)是否用完或变色,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3、发现断水、断电须及时通知当班生产调度安排人员进行处理,保证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自来水保持通畅和电源正常供给;193、如发生停供自来水一天以上,须迅速关闭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电源,认真做好记录。4、及时抄报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分析数据,发现数据异常及时报告当班运行经理和安全环保部门。5、定期打扫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机柜及周边环境卫生。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人员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考核。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本管理办法 1、发生断电、断水、检修环保设施时,未关闭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电源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不能进行定时采样分析时,未按规定做好记录或未执行环保监测的。2、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试剂(包括清洗水)用完或变色,未及时更换或未上报主管部门的。3、断水、断电后未及时通知当班运行经理安排人员进行处理的。4、未及时抄报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分析数据,发现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当班运行经理和安全环保职部门的。5、未按规定打扫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机柜及周边环境卫生的。第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每次处以50200元罚款和警告,累次不改的可加倍处罚,直到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