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公司安全生产员工保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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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04466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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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公司安全生产员工保护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一章 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总经理任主任,各系统经理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2、防火安全、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委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第四条 公司各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与监督检查。生产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生产部经理实施与监督检查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向生产部经理汇报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各生产班组长为安全检查员,对班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积极配合生产部经理、3、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把安全生产搞好。其他部门视情况成立相应机构。第五条 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爱护生产、工作的工具、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并报告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章 教育与培训第六条 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所在部门、班组、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七条 对从事化验、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4、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三章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八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九条 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压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第十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5、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人力资源、安保等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第十四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6、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十六条 雇请外公司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第十七条 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库房内应装置烟雾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第四章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贮存地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7、切隐患。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程序,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第五章 劳动保护用品规定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国营企业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各部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随时检查员工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 做好防暑降温、防冻、防噪音、防粉尘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第六章 检查和整改第二十二条 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全公司的检8、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保证一次;各部门每月不少于四次,每周保证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检查时要认真作好记录和总结。第二十三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会统一安排整改。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委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按公司奖惩制度予以奖励。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一)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和具体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二) 安全生产机9、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三) 能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 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四)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五) 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第二十七条 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和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议,按员工奖惩制度给予处罚。(一) 不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具体规定的。(二)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三)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 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四)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五)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六)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七)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八) 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九)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的。(十)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十一)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