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登高作业、防爆等)(3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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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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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登高作业、防爆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负责人、各只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使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和中心环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施工企业2、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负责人或其他副职的安全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生产、技术、材料等各只能管理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技术负责人(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员的安全责任、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等。(2)项目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3)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工地由多单位施工时,总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前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分包队伍3、的资质应与工程要求相符,在安全合同中应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职责,原则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砌筑、拌灰、混凝土、木作、钢筋、机械、电气焊、起重思索、信号指挥、塔司、架子、水暖、油漆等工种,特种作业应另行补充。应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5)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可按建筑面积1万m2以下的工地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1万m2以上4、的工地设23名专职人员;5万m2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教育的管理1、 目的:建立一个职工入厂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特殊安全教育内容、方法和要求及安全技术考核的办法!2、 范围:全公司职工3、 责任者: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工程部、生产部、工程转化部、生产车间、QA4、 程序:4.1入厂安全教育4.1.1. 新入公司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代培生和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4.1.2. 员工在车间之间调动,干部参加劳动以及脱离岗位6个月以上者,都要履行车间和班组级安全教育;车间内部组与组之间工作调动,要履行班组级安全教育。4.1.3.5、 入厂安全教育可结合员工进厂技术培训同时进行。4.1.4. 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制造部、安全科、安全部共同负责。教育内容为国家安全技术法令和规定,本公司生产特点、典型事故案例和安全守则及劳动纪律,公司安全教育课时不得少于24小时。4.1.5.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内容为本车间生产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车间级安全教育课时不得少于16小时。4.1.6.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长负责,岗位师傅进行教育,内容为岗位安全技术操作法、岗位责任制、岗位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的措施、安全装置及个人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和正确使用方法等,班组级安全教育课6、时不得少于8小时。4.1.7. 接待部门对来公司参观学习人员应讲明一般安全注意事项。4.2特殊教育4.2.1 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焊接、驾驶、电气、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地方政府机构或受委托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安全合格证后,方能独立操作。4.2.2 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在投产前,必须由研究所、工程转化部依分工按新的岗位安全操作法,对岗位操作者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4.2.3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制造部、工程转化部和所在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分析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7、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4.2.4 对年度计划大修和重大危险性检修,工程部应对施工人员提出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要求,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检修。4.2.5 对女工应有计划地安排进行特殊劳动保护教育。4.3日常安全教育4.3.1 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 安全技术、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和法制教育。4.3.2 公司安全部应配合工会及各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如宣传橱窗、广播、黑板、展览会、事故模拟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4.3.3 班组应每周安排一次安全活动,通过学习和交流进行教育。4.3.4 交接班、开停车布置工作时,应同时布置8、安全注意事项。4.4安全技术考核4.4.1 经公司安全教育后,应由安全部进行考核,集中归档。4.4.2 安全部会同制造部对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核,考试成绩予以公布并记入档案。中层以上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部组织,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由制造部和车间组织。4.4.3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考,如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予以取消上岗资格。 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管理制度1、 目的:建立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进行改进2、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3、 责任者:公司各车间、部门4、 程序:4.1安全检查内容4.1.1 查思想: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心;忽视安全的思想有否克9、服,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4.1.2 查领导: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和生产“五同时”,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落实整改措施。4.1.3 查制度:查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4.1.4 查生产工艺和职工操作:各种原料是否按规定投入,各单元操作是否按规定操作,操作原始记录是否如实记录。4.1.5 查设备:机械、仪表、厂房、通道、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4.2安全检查形式4.2.1 公司级安全10、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参加,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部负责汇总,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车间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4.2.2 部级安全检查,由部安全主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发现问题立即安排整改,并把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安全部。4.2.3 车间级安全自查,由车间主任、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二次,检查情况报部安全主管。4.2.4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负责进行,每周一次,检查情况报车间、部门领导。4.2.5 安全文明生产考核检查,由安全文明生产检查考核小组负责进行,每月至少二次,检查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车间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11、,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4.2.6 各专业性检查,由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4.2.7 季节性检查,应针对不同季节有针对的进行检查,又分管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检查,检查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4.2.8 经常性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人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业务,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指出。每个班组都必须严格进行安全交换班检查,不马虎、不走过场,当面讲清、交换班记录完整。4.2.9 临时性检查: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大修项目的开工、长期不用设备开车、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投产,都应进行临时性的安全检查,该项检查由主管职能部门12、车间、班组分别负责进行。4.3检查后的整改4.3.1 要狠抓安全检查隐患的整改。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由制造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整改方案、方法,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责任人、定实施监督复核人。4.3.2 在隐患整改中做到“三不推”,即班组能整改的不推车间、部门,车间、部门能整改的不推公司,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整改。4.3.3 在隐患整改中防止流于形式。对不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对责任人采取经济处罚,并在安全生产考核时加倍扣分。由此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目的:建立奖励、惩罚方法2范围:全体员工3责任者:安全部4程序:4.1奖 励4.13、1.1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4.1.1.1. 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4.1.1.2. 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4.1.1.3. 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4.1.1.4. 对抢险救灾有功者。4.1.1.5. 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4.1.1.6. 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4.1.1.7. 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14、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4.2奖励程序4.2.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先进车间、部门、科室由安全部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对4.1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抱公司领导批准。4.3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4.3.1 事故责任者。4.3.2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4.3.3 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4.3.4 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4.3.5 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4.3.6 对坚持原则15、,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4.3.7 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4.3.8 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4.3.9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4.4惩罚类型4.4.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4.4.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4.4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4.5处罚程序4.5.1经济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4.5.2行16、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1目的:规定事故隐患分类报告奖励方法2范围:全体员工3责任者:安全部4程序:4.1 事故隐患分类4.1.1.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4.1.2.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4.1.3. 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4.1.4.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4.1.5. 五类: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4.1.6. 17、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4.1.7. 七类:发现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4.2报告程序发现隐患一般采用一级报一级的方法,即职工报车间部门领导,车间报部,职能部门报安全部。上一级接到下一级事故隐患报告,在24小时内必须作出书面整改指示,或作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4.3报告形式报告一般采用书面,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报告送安全部备案,以供备查。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试二份,一份交上级部门,一份备案。4.4奖励4.4.1. 18、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工资提升和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4.4.2. 14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1050元,57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2050元。4.4.3. 发现其它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4.4.4. 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职能部门申报,生产付总经理签字生效。4.4.5. 车间(部门)对下属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责任人按情节严重予以经济处罚。4.4.6. 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发生事故的车间(部门)承担事故损失的1050。4.4.7. 发现了事故隐患因车间(部门)不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的,发生事故车间(部门)承担的损失按考核标准执行,责任人再严重处19、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4.4.8. 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序2、 范围: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3、 责任者: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4、 程序: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4.2.20、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4.2.1.1.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4.2.1.2.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4.2.1.3.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4.2.1.4.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2.2特殊高处作业。4.2.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4.2.2.2.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4.2.2.3.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4.2.2.4.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4.2.2.5. 室外完全采21、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4.2.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4.2.2.7.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4.2.2.8.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4.2.3.1. 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4.2.3.2. 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4.2.3.3. 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22、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4.2.3.4. 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4.3.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4.3.2.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4.3.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4.3.4.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23、,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4.3.5. 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4.3.6.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4.3.7. 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24、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4.3.8. 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4.3.9.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4.3.10. 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4.3.25、11. 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4.3.12. 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4.3.13. 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4.3.14. 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4.3.15.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4.3.16. 非26、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4.4.1. 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4.4.2. 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27、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4.5.1. 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4.5.2. 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4.5.3. 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2、 范围:适用于公司用电管理3、 责任者:电力科、用电单位4、 程序:4.1 电气运行安全4.1.1 电气28、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4.1.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4.1.3 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4.1.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4.1.5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4.1.6 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4.1.7 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29、4.1.8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4.1.9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4.1.10 接地装置的规定:4.1.10.1 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4.1.10.2 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4.1.10.3 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4.1.10.4 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4.1.10.5 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4.1.10.6 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30、4.1.10.7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4.1.11 静电接地:4.1.11.1 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4.1.11.2 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4.1.11.3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4.1.12 防雷接地:4.1.12.1 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4.1.12.2 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4.1.12.3 为防止感应雷,应31、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4.1.12.4 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4.1.12.5 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4.1.12.6 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4.1.12.7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4.1.12.8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4.1.12.9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4.1.13 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32、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4.1.14 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4.1.15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4.1.16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4.1.17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4.1.18 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33、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4.1.19 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4.1.20 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4.1.21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4.1.22 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4.1.22.1 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4.1.22.2 “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4.1.22.3 “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4.1.22.4 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34、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4.1.22.5 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4.1.22.6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4.1.22.7 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4.1.22.8 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4.1.22.9 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4.1.2235、.10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4.1.22.11 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4.1.23.1 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4.1.23.2 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36、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4.1.23.3 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4.1.23.4 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4.1.23.5 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7、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4.1.23.6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4.1.23.7 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4.1.23.8 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4.2电气检修安全 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必须经电力科负责人批38、准。.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3 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5 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4.2.4 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4.2.5 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4.2.6 对有两个以上供39、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4.2.7 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4.2.8 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4.2.8.1 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4.2.8.2 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4.2.8.3 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4.2.8.4 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4.2.8.5 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4.240、.8.6 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4.2.8.7 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4.2.8.8 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4.2.8.9 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4.2.8.10 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4.2.9.1 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41、,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3.1 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4.2.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4.2.10.1 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4.2.10.2 (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4.2.10.3 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4.242、.10.4 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4.2.10.5 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行车检修规定:4.2.11.1 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2.11.2 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4.2.11.3 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4.2.11.4 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4.2.11.4.1 要用绝43、缘物把地面铺好。4.2.11.4.2 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4.2.11.4.3 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好手套进行。4.2.11.4.4 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4.2.11.4.5 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4.2.11.4.6 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 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3、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4、 44、程序:4.1一般要求: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45、动。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4.1.10 危险物46、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47、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4.1.248、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4.1.21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防爆泄压。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49、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50、)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防止氧含量超标。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防火措施。.1在工序之间,各51、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防静电放电。.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4.2.5.1.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4.2.5.1.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4.2.5.1.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52、设备及管道;4.2.5.1.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53、所工作。贮运设施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54、液体。物料排放。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4.2.7.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55、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56、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特殊工种管理制度1.目的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57、要求。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4.程序4.1特殊工种的范围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高、低压电工; 电焊、气割。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4.3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58、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4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外来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2.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各施工单位。4.程序4.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4.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59、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4.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4.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4.5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4.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4.7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4.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60、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4.9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4.10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4.11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4.12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4.13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4.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4.15外包单位焊工61、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4.16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4.17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4.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4.19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462、.20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4.21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4.22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4.23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4.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4.25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63、,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4.26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4.27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要 害 岗 位 安 全 管 理 制 度1、目的:建立要害岗位操作程序2、范围:要害岗位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要害岗位及所在部门4、程序: 4.1要害岗位的划分:4.1.1 生产指挥决策岗位:如调度室、总控室。4.1.2 掌管重要机密岗位:如电话总机室、档案室等。4.1.3 对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如高低压配电室,合成塔、防爆岗位等4.1.4 重要动力、设备岗位:如冰机岗位,水泵岗位、压缩机等。4.1.5 易燃、易爆、剧毒品64、仓库及使用岗位:如剧毒品存放点、剧毒品使用岗位、化学危险品仓库等。4.1.6 贵重稀有机器、备件、仪器。4.2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规定:4.2.1 要害岗位的人员应保证素质可靠,技术过硬,凡需要调入要害岗位的人员,应事先由厂保卫部门审定。4.2.2 新调入要害岗位的人员要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尊章守纪,经过技术和安全考试合格后,才许独立操作。4.3出入规定:4.3.1 要害岗位操作人员、专职检修人员,安全、保卫、调度以及有关领导可进入本岗位,其它人员一律禁止入内。4.3.2 当班操作人员对进入本岗位的外来人员有权进行盘问,检查证件,凡不符合手续者应拒绝其进入本岗位,如发现有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厂保卫部65、门,并记入交接班簿。4.3.3 机密、要害岗位要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4.3.4 要害岗位因工作需要参观实习者,由厂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并对其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参观实习人员不得乱窜岗位和乱动设备。4.4巡回检查交接规定:4.4.1 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机器设备的维护管理,提高警惕,不得擅离职守,并要加强对机器设备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4.4.2 要害岗位应列人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认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4.4.3 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好交接班记录,做到交接清楚,以备查考。4.5检修保卫规定:4.5.1 在设备检修期间要有专人对设备进行值班看守,以66、防零件丢失和设备内投入物品等事件发生。4.5.2 拆卸机器设备时要详细做好记录,贵重机器部件拆下后,要保存在稳妥的地方,并指定专人看守。4.5.3 企业重点要害容器,设备封闭前,应由安全、保卫、设备部门检查后,放可封闭。4.6防护规定:4.6.1 要害岗位应按设计规定设置安全保卫设施,如栏杆、围堤、围墙、报警监控装置等。4.6.2 要害岗位要根据其性质和防护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如消防器材,防毒器材以及专用护具等。4.6.3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熟悉岗位防护器材的使用。4.7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和本制度的要求,各单位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要害岗位名册,经安全部批准后确认。 职业卫生管理制67、度1、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2、 范围:全体员工3、 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4、 程序:4.1总则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68、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4.2机构与管理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69、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4.3职业70、病危害前期预防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71、,否则不得投入生产。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72、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73、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74、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4.4.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4.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75、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4.4.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4.4.1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4.4.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76、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4.5作业场所管理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77、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4.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78、,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4.5.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4.5.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4.5.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4.5.179、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4.6.3 应安排职业病80、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4.7.1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4.7.2 主管81、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4.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4.7.5 从事职业病82、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4.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4.8附则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4.8.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8.3 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4.8.4 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4.8.5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