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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安全奖惩、监察处罚制度(53页)
煤业公司安全奖惩、监察处罚制度(5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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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96316 2023-11-14 51页 159.78KB
1、煤业公司安全奖惩、监察处罚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安全奖惩办法1安全监察处罚办法(部分修改)23“三违”管理考核办法(部分修改)32“一通三防”处罚管理制度42通风系统考核奖罚制度42监控设施考核奖罚制度43局部通风考核奖罚制度44综合防尘考核奖罚制度45其它考核制度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止“三违”、预防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安全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2、惩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第三条 安全奖励的重点是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成绩优异的集体和个人;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第四条 安全处罚的范围是造成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三违”行为者;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责任者;对制止“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者;偷盗安全生产器材、破坏或影响生产行为者。第五条 安全处罚实行以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的原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3、其刑事责任。第六条 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奖惩办法时,由安监科制定。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下生产辅助单位和各岗位职工。第二章 井下严重“三违”处罚第八条 井下严重“三违”的(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根据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一)解除劳动合同;(二)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降薪的处分;(三)处以3001000元罚款;(四)强制性住“三违”学习班。第三章 井下一般“三违”处罚第九条 井下一般“三违”安全罚款执行上级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统一由安监科执行,对违章人员下达“三违”罚款通知单。第十条 井下一般“三违”按照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制定具体条款。第4、一部分 掘 进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500元:(一) 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二) 工作面条件变化未编制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就进行施工;(四)在开工前未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考试上岗。第十二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否则罚责任人300元:(一) 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二) 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三) 拆除保险5、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四) 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五) 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第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五位一体”的安全检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人。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十六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贯彻落实,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第十七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有关责任者100-300元:(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二)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三)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四)挂网必须按6、规定搭接和联接;(五)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六)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七)锚喷巷道不得“赤脚”、“穿裙”。第二部分 机电、运输第十八条 使用掘进机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有关责任者100-300元:(一)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否则罚责任者100元;(二)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否则罚司机100元;(三)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四)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和尾灯;(五)掘进机开动前,必须发出警报;(六)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七)7、掘进机停止作业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挂停电标示牌;(八)掘进机检修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九)掘进机必须配备正副两名司机,正司机负责操作,副司机负责监护,必须精神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委托无证人员操作。第十九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300元:(一)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二)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三) 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有完好的紧链器。(四) 刮板输送机必须使用开停声光语音信号。(五) 刮板输送机机机头机尾必须采8、用可靠方式进行固定。第二十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300元:(一)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二) 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三) 必须有封闭式金属档绳栏;(四)耙装机开始作业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六)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八)耙斗机钢丝绳严禁打结使用,磨损严重,断丝、断股超过规定时必须更换。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300元:(一)9、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二)综合保护装置不用或失灵;(三)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时,仍继续使用;(四)井下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齐全、不可靠;(五)运输设备声光信号不全者;(六)常闭挡车栏没有按规定使用;(七)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第二十二条 井下严禁拆卸修理矿灯,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不符合规定的矿灯发给井下工人使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否则罚责任人100-300元。第二十五条 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罚责任人500元。第二十六条 变电所、主绞车房、主扇风机房等重要岗位的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10、填写运行日志和值班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十七条 钢丝绳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500元:(一) 钢丝绳必须按规定检查;(二)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钢丝绳;(三)钢丝绳要按规定进行插绳,严禁挽疙瘩。第二十八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100元。第二十九条 机械切割、削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戴手套作业者,罚款100元。第三十条 设备带病运行,罚责任者100-500元。第三十一条 斜(井)巷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300500元:(一) 斜(井)巷运输严禁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二) 斜(井)巷中严禁断11、电放车或放飞车;(三) 斜(井)巷中严禁溜滑轨道的;(四)斜(井)巷运输必须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第三十二条 小绞车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300元:(一) 小绞车必须固定牢固;(二)小绞车的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三)小绞车司机、挂钩工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规定挂车。第三十三条“一坡三档”不齐全或不完好,罚责任人200元。第三十四条 井下电工作业必须执行验电、放电、闭锁、挂牌等规定,否则罚责任者300-500元。第三十五条 停送电不挂牌,不执行操作票。第三十六条 井下有计划停电必须办理停电审批手续,并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三十七条 井下电器设12、备有明显失爆的,罚责任者3001000元。第三十八条 井下所有变电硐室除有关检查人员和本岗位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进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三十九条 井下变电硐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无计划停电,罚责任者100-500元。第四十条 机电设备不完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罚责任人500-1000元。第四十一条 井下各硐室、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的巷道中应按规定备有灭火器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四十二条 风机切换装置必须做到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第四十四条 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否则罚责任者300-500元13、。第四十五条 井下使用的各类油脂、棉纱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四十六条 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3001000元。第四十七条 矿车在运行中扒、蹬、跳车,在斜巷中蹬钩及坐皮带和蹬溜子的,罚责任人300500元。第四十八条 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和转动装置必须加设防护设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四十九条 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并挂牌,否则罚责任者100500元。第五十条 严禁跨越运行的皮带、溜子,违者罚责任者100元。第五十一条 运输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执行措施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14、0元。第五十二条 轨道必须按规定加设轨道绝缘,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五十三条 井下永久轨道的道岔、枕木、铁轨、架线高度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三部分 一通三防第五十四条 爆破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300元:(一)爆破员必须按照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二)爆破员必须随身携带爆破钥匙;(三)爆破员在装配引药时,必须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 (四)爆破员严禁放明炮、糊炮、烟炮。第五十五条 爆破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100元,没设警戒爆破罚爆破员10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100元。第五十六条 爆破15、必须采用规定爆破线进行爆破,爆破线长度必须规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五十六条 爆破距离和掩护爆破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爆破员100元。第五十七条 爆破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0元。第五十八条 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母线要及时回撤,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五十九条 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的,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条 井下各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造成巷道2/3以上断面堵塞,影响通风者,罚责任者100-300元。第六十一条 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准随便停开风机,违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第六十二条 损坏通风设施,私自打开栅16、栏、密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者,罚款100-300元。第六十三条 对盲巷不及时设警标,给予通风单位3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 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100元。第六十五条 瓦斯探头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100元。第六十六条 瓦斯探头数字不准,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100元。第六十七条 严禁扩散通风,违者罚责任者100元。第六十八条 掘进头未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者,罚责任者100-300元。第六十九条 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对责任者罚款300-500元。第七十条 不携带瓦斯报警仪者,罚责任者100元。第七十一条17、 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第七十二条 使用风钻打眼时,必须湿式凿眼,违者罚款100元。第七十三条 不执行井下火区管理规定,罚责任者200500元。第七十四条 井口20m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七十五条 风门必须连锁,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七十六条 非专职人员严禁乘坐爆破材料拉运车辆,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领用爆破材料人员严禁混合背运,严禁乘坐任何车辆或用矿车推运,违者罚责任者500-1000元。第七十七条 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300元:(一) 看守员和保管员必须严守岗位,不18、得脱岗;(二) 保管员必须凭证发放,严禁无证发放;(三) 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爆破材料库。第七十八条 爆破材料必须执行退库制度,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七十九条 火药、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并加锁,不许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八十条 火药、雷管箱要放在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的一侧,两箱相距必须大于15m,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八十一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插入雷管前,必须将雷管脚线短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八十二条 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如特殊情况下,需要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八19、十三条 严禁装药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八十四条 瞎炮、残炮必须按规程规定当班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八十五条 使用失效的自救器,对通风区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八十六条 工作面瓦斯探头、牌板悬挂位置及填写要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八十七条 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者100元。第八十八条 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才能开工,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第八十九条 瓦斯探头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或显示失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九十条 风门、风桥、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必须按时完成,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第九十一条20、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有一台不完好入井使用,罚责任者200元。第九十二条 对井巷必须定期冲洗降尘,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九十三条 井下各转载点无洒水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罚责任者100元。第九十四条 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规定安设或隔爆水袋无水,罚责任者100元。第九十五条 井巷煤尘堆积厚度超过规定时,罚责任者100200元。第九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次干打眼,罚责任者100元。第九十七条 工作面风筒破口、接口不严、损坏不及时修补,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第九十八条 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损坏不及时修补,罚责任者100元。第九十九条 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责任者500-1000元。第一百条 专用回风21、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器设备,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一百零一条 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斯员提出警告后,不听劝阻,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一百零二条 损坏通风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的罚责任者5001000元。第四章 地面“三违”处罚第一百零三条 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否则罚责任人100500元:(一)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二)地面爆破材料库看守员和保管员不得脱岗、离岗;(三)地面爆破材料库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四)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五)地面爆破材料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六)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七)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必22、须收回、清理、 登记造册;(八)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必须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第一百零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零五条 在工地从事大型设备起吊,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第一百零六条 避雷设施必须根据规定安装和进行性能试验,每年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一百零七条 电业高压操作无各种绝缘用具、无防护栏(罩),罚责任者100元。第一百零八条 矿区范围内的坑、井、壕、池必须加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一百零九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23、梯、平台、过桥必须设防护栏,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场所不采取防冻措施或责任不落实造成结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罚责任者100-50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 乙炔、氧气瓶应配有防震胶圈,乙炔、氧气瓶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应小于5m,距明火不得小于l0m,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一百一十二条 上岗期间脱岗、睡觉、窜岗、戏闹或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罚责任者50100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大中型设备人为甩掉、弃用各种保护,127V以上电压不按规定停送电,停电检修不执行电业规程规定的;罚责任者100200元。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类司机和要害场所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责任者1024、0-500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大中型设备和主要设备不按规定检修的,罚责任者500元。第一百一十六条 高空作业无安全保护设施,高空投掷物料无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罚责任者100500元。第一百一十七条 携带烟火进入各类禁火区的,罚责任者5001000元。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通风不良区域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罚责任者100500元。第一百一十九条 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不得上岗,否则罚责任者100500元。第一百二十条 压力容器不按规定检查,安全设施不安规定检查试验的,罚责任人500元。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安全检查人员及其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25、。罚责任者100500元。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井下睡觉或脱岗者罚款100元,要害工种(安全员、瓦斯员、爆破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持上岗者,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类检查人员检查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罚责任者300-500元。第一百二十五条 干部入井信息卡要认真填写并说明检查情况,否则每少一次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上级下达的职工安全培训指标,各单位必须保证参加人员,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者罚款200元,并对所在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第一百二十七条 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参检人员无故不参加,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程措施不按规定及时送交有关部门26、,罚责任者100元。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工人行使权力,对打击报复工人行使权力者,视情节轻重,罚责任者5001000元。第一百三十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检身,罚款100元。第一百三十一条 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学习有关规程措施的作业人员且事后又未补学即下井作业的,罚责任者100元;第一百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或施工图牌板,罚责任者100元;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携带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罚责任者10元;第一百三十四条 阻挠、刁难安监人员检查,罚责任者100200元;第一百三十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一)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27、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二) 严禁携带烟火和点火物品;(三) 严禁穿化纤衣服;(四) 入井前严禁喝酒。第一百三十六条 现有冒顶、透水预兆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者开除;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的罚责任者500元;第一百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罚责任人100300元。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责任者100-300元。第一百四十条 破坏或盗窃井下安全生产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或坚持事实真相的人28、员进行谩骂殴打以及借故进行报复,给予100-500元的罚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或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落实解决者,罚单位领导100300元。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重复出现“三违”的人员,按50%累加罚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每人次罚款500元。第六章 奖 励第一百四十四条 发现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100300元。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100-300元。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急救伤员中表现突出者,奖励300元。第一百四十七条 29、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季度或年度进行评比给予奖励。第一百四十八条 根据举报内容,经追查核实后,矿对举报个人一次性给予100-300元的奖励。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现场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100500元的奖励或记功。第一百五十条 矿级管理干部、科室管理人员举报“三违”原则上不给予奖励。第一百五十一条 反“三违”的人员按照本条例下发罚款的,给予罚款30%的奖励(矿级领导除外)。第七章 附 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未列入本条例规定的“三违”,将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根据相似条款进行处罚或由专门会议研究处理办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由于“三违”造成事故的,执行事故处罚办30、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为准。第一百五十五条 安全奖惩由安监科负责执行;安全奖罚款通过财务科支付。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安监科。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所属各单位。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 煤矿严重“三违”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行业质量标准以及上级部门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严重“三违”的认定。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三违” (一)空顶作业或超空顶距作业严重;31、(二)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三)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四)爆破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五)放明炮、糊炮、严重的短线爆破,不按规定处理瞎炮;(六)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七)排放瓦斯、启封盲巷不执行规定;(八)破坏通风设施或生产设施;(九)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十)私自打开密闭、花闭或私自进入;(十一)发现有透水预兆强行作业或处理水患无措施;(十二)瓦检员空班漏检、不按循环图表路线检查、填写瓦斯报表弄虚作假;(十三)带电作业,明火操作及带电移挪电器设备;(十四)甩掉电器安全保护或过流保护,不使用保险;(十五)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十六)打开闭锁强行送电32、;(十七)井下打开头灯;(十八)大巷维护不按规定设置警示红灯,不穿反光背心;(十九)斜坡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二十)斜巷提升不设警戒;(二十一)斜巷提升超挂车或 不挂保险绳;(二十二)扒、蹬、跳车;坐输送机;(二十三)倾斜巷道中,断电放飞车,溜滑轨道;(二十四)偷盗爆破材料或盗窃井下物资;(二十五)高空作业没有采用防坠保护措施;(二十六)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备足支护材料。(二十七)不按规定路线运送爆破材料;(二十八)拆除、起吊、拖拉、运输、安装大型设备不执行有关安全作业标准;(二十九)拆除液管未停泵就释放压力;(三十)在桦木、白松、腐朽木头或直径小于要求的棚梁下吊挂倒链起吊重物33、;(三十一)起吊设备使用铁丝和麻绳或使用大链时连接环不上螺丝、不紧固;(三十二)千斤顶与设备之间不加楔直接接触;(三十三)转载机桥部安装不打木垛就施工;(三十四)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三十五)井下明电操作以及失爆设备继续使用者,安全监察处罚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矿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基建矿井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要求和我矿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属各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监察管理内容第三条 安监科应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标准、行业安34、全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对基建项目实施安全监察。第四条 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基建项目,我矿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条 施工单位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第六条 加强安全培训,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第七条 按照国家、省、行业有关规定严把设备的安全准入关,无“MA”标志的井下设备、仪器仪表、材料不得进场。35、第八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标志,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第九条 加强我矿和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的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检查。第十条 我矿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定编、定员、定额组织施工,不得超编、超员、超额作业。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行业有关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标志,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第十二条 我矿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编制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36、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工作制度及要求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制度:每旬逢五对整个施工项目进行全方位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另外必须不定期的对施工项目进行全方位贯穿全过程的检查。第十四条 档案制度:安监科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档案。安监科必须对每次安全监察内容、发现问题、处理情况,作详细记录并归档留存。第十五条 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应每月末向安监科汇报基建项目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第十六条 安全例会制度:每周三(每旬逢五)下午召开安全例会对本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问题或隐患进行通报,制定整改措施,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安全监察程序认定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各职能科室检查人37、员对管理上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现场认定。第十八条 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违章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需停产整顿的要填写停产整顿通知书,监察(检查)人员签字,主管领导审核,被检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执行。罚 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有关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标志的;(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四)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38、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开工的;(七)参建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八)未经过竣工验收组织生产的;(九)未及时配置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十)不按规定进行现场开工安全确认的;(十一)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报表、资料的;第二十条 当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一)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持过期证的;(三)新工人未经安全培训、体检、签定师徒合同上岗的;(四)井下队工程质量未做到全过程验收或验收结果未与安全质量结构工资挂钩的;(五)井39、下队组未实行安全质量明细化管理的;(六)支护设计未按规定进行选型,在作业现场发现问题未制定补充措施或未按措施及时进行调整的;(七)全锚巷道未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指示仪或未进行观察、数据分析处理的;(八)井下设备、仪器仪表、材料无“MA”标志的; (九)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未制定严细的管理规范,不能确保系统灵敏、准确、可靠运行,探头布点不全,系统监测出现故障的;(十)防尘设施不全或齐全但不能正常使用的;(十一)硐室、油脂库、皮带头未按规定使用不燃性支护材料的;(十二) 防尘、灭火系统不完善,管路铺设不到位或水量、水压设备未满足规程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一)没有规程、措施进行40、生产施工的。(二)锚喷巷道的混凝土试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或未按规定进行锚杆拉拔试验的。(三)带式输送机未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和声光信号不畅通的。(四)刮板输送机未安装紧链装置和声光信号不畅通的。(五)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绞车信号未实现双向对打的。(六)“一坡三挡”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声光信号不畅通的。(七)绞车不完好、钩头不合格、钩头无保险绳的。(八)局部通风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九)掘进工作面未实现瓦斯超限全电压自动断电的。(十)出现电器设备失爆现象(十一)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的。(十二)开掘工作面“三员两长”不全组织生产的。(十三)工作面投产前未经验41、收或安全设施、通风设施、防尘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验收不合格组织生产的。(十四)开掘工作面停风或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超过规定的。(十五)零散工程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设计等或已制定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十六)井下作业时,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在接近积水区(如小窑破坏区、过老空区、地质构造带等地段),未制定探、放水措施。(十七)违反规定程序启封火区的。(十八)开掘工作面不按规程规定备足备用支护材料的。(十九)输送机、掘进机急停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二十) 多次“三定”或限期整改后仍然没有按期整改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集体1-5万元的罚款:(一)携带烟火42、及酒后入井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开口、贯通、扩帮、冒顶)的工作面,无跟班干部的。(三)扒、蹬、跳车,输送机的。(四)同一地点多队组施工作业,无领导统一协调指挥的。(五)支护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六)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支护质量差的。(七)违反规程空顶(超控顶距)作业的。(八)擅自甩掉电器保护装置的。(九)运输大巷作业不设置警示红灯,工作人员不配置反光背心的。(十)大小运输违规拉运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物件,情节严重的。(十一)大小运输拉运超长物件不使用链钩或规程措施允许使用的连接装置的。(十二)放明炮、糊炮、短线放炮或放炮不设警戒及警戒人员不负责任的。(十三)提升钢丝绳断股、断丝或磨损严43、重超过规定的。(十四)斜坡运输行人时行车、不设警戒。(十五)斜坡运输超挂车、不挂保险绳或断电放飞车的。 (十六)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十七)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的。(十八)破坏通风设施或擅自进入盲巷、尾巷的。(十九)有透水预兆未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二十)煤仓内积存水煤存在溃泄隐患,未采取措施的。(二十一)井下带电作业、明火操作或打开头灯的。(二十二)密闭附近放置机电设备或兼做备件、油脂、材料硐室的。(二十三)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或出现微风、循环风的。(二十四)人为损坏“一通三防”设施(风门、风筒、密闭、监控传感器、防尘设施等)或设施损害后处理不及时的。(二十五)综44、掘工作面不使用除尘风机或炮掘工作面不使用水电钻、水炮泥的。(二十六)综掘工作面不使用掘进机内外喷雾、架间喷雾、转载点喷雾等防尘设施或防尘水压、水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十七)井巷粉尘冲洗、清理不及时出现煤、岩尘沉积的。(二十八)井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没有“一通三防”相关内容或未经通风部门审批的。(二十九)每项或每处推广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失效、不起作用的。(三十)区队未按要求进行自检或没有完整的汇报材料和原始资料的。(三十一)“三定”问题每有一条未按期处理的。(三十二)每有一处(明显)失爆现象的。(三十三)采掘工作面存在平行作业或交叉作业现象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给予集体510万元的罚款45、:开掘工作面同时出现下列三种(含三种)以上隐患的; (一)不使用前探梁、空顶作业的; (二)放炮崩倒棚子不及时修复的; (三)走偏线不及时更正的; (四)风筒出风口超过规定、无风或微风的; (五)溜子漂链,机头、机尾不打压柱的; (六)瓦斯超限的; (七)留额头、片帮隐患较大的;(八)无探头或探头距工作面太远的; (九)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 (十)斜巷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十一)斜坡不使用“一坡三挡”设施,不放信号员的;(十二)架棚巷道有连续三架棚腿叉角过小或过大的;(十三)锚杆和初喷跟不上循环作业规定距离的;(十四)锚杆有20不合格的; (十五)运输大巷作业时不穿反光服装的;(十六)电气46、设备打手把操作的;(十七)限期整改与停产整顿未进行整改和整顿的。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的,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0-10000元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1万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处罚。附则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本条例规定的,将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根据相似条款进行处罚或由专门会议研究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安监科。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所属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对监察处罚有异议,可在监察处罚通知书下达后三日内申请复议。“三违”管理考核办法“三违”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首要因素,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从源头上及47、时发现和制止“三违”行为,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对已经发生“三违”行为的职工,采取安全教育与事前预防相结合、正确引导与经济处罚相结合,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切实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提高遵章作业意识,最大限度地杜绝“三违”现象。让职工牢固树立“金钱可计,生命无价”的安全价值观,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安全氛围。为更好地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管理的责任,进一步提高干部抓“三违”质量和“三员两长”现场把关的效果,规范“三违”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三违”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违章的认定和处罚程序(一)违章的认定1三违: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2“三48、违”与隐患的界定:由于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物、环境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属于“三违”;由于自然条件导致物、环境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属于隐患。3集体违章:是指管理干部、班组长违章指挥形成的事实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生产的集体行为。下列行为均视为集体违章:证照不全组织生产;不执行“三同时”规定;瓦斯超限作业;无规程措施组织生产;多队组作业而科室干部不在现场跟班;巷道贯通未下警报;“三违”个人罚款由队组集体处理而不落实到个人;队或班组集体不学规程而组织施工;跟班队长、班长违章指挥视同全班违章;队长、书记违章指挥视同全队违章;上级检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时间整改,视同单位领导违章;业务部门不履行职责,造成职工或区队违49、章视为部门集体违章。(二)违章人员处罚程序1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查出“三违”后,必须填写安全信息卡。否则,不予统计“三违”。2安监科每日要对干部信息卡中记录的“三违”人员姓名、事实和处罚意见等进行筛选,当日反馈于违章行为所在队,由队长班前进行公示、帮教,严重“三违”人员一律停止工作住安全学习班。对于记录“三违”内容不明确的信息卡要及时退还填卡本人,并不予统计“三违”。3根据各级管理人员信息卡中的“三违”人员情况,由安监科建立“三违”人员台帐,并于次日对照安全奖惩规定中的有关处罚标准出具处罚通知书,月底统计票据,交财务科办理。二干部抓“三违”履职规定及考核要求(一)各级干部抓“三违”规定1矿级领导50、主要监管各级管理干部履职情况,每月抓“三违”不少于3次。2各业务科室干部主要监管生产环节管理干部履职情况,每月抓“三违”不少于3次。3队级干部主要监管“三员两长”现场把关情况,每月抓“三违”不少于3次。(二)安监科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规定1安监科干部主要监管区队管理干部履职情况,每月抓“三违”不少于5次。 2安全小分队主要检查干部职工的不规范行为、零散作业及大小运输等,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少于5次。3安监员主要监管当班生产过程的班组长、验收员及操作人员的行为。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不按标准验收工程质量的行为,安监员必须及时制止。安监员每月抓“三违”不少于5次。(三)“三违”考核对抓“三违51、”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在全矿进行通报。如当班出现严重违章行为,追究下井干部、相关队干部的责任和当班跟班副队长、班长、安监员的现场指挥不力、把关不严责任;队发生严重“三违”,对队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安监科逐月将干部下井、带班、抓“三违”情况统计汇总。(四)“三违”控制指标的规定1一般“三违”:以本制度下发的第一个月份所抓 “三违”总数为基数,要求后续每月至少减少2人次,每少减1人次,对责任集体罚款1000元。2严重“三违”:杜绝各类严重“三违”,每发生一起严重“三违”,对责任集体罚款2000元。3集体“三违”:杜绝各类集体“三违”,每发生一起集体“三违”,对责任集体罚款3000元。三“三违”人员的52、帮教和处罚(一)对违章职工的处理1对一般“三违”人员,经现场批评教育后可不进行经济处罚的,下井检查人员可在信息卡中填写,但不计入“三违”考核指标。2职工个人月累计违章三次(含三次)以上,队干部要找本人谈话,进行帮教,并做好谈话帮教记录。3同一个班组当月累计5个以上违章的,队正职与责任班长进行谈话,并做好谈话帮教记录。4当月队累计10个以上违章的,安监科与责任队干部进行谈话,并做好谈话帮教记录。5“三违”人员进行经济处罚的,安监科要在违章当日开具“三违”处罚通知单,交队领导签收,由队干部负责通知本人。6对严重“三违”人员,一律停止工作住安全学习班,并过“六关”。7对集体“三违”的首要责任人,一律53、停止工作住安全学习班,并过“六关”。8每季度要集中组织典型违章职工进行再培训、再教育,以人性化的、贴近实际的方式,警示本人和其他职工不再违章。9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根据事故通报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进行处罚。(二)对违章干部的处理1个人违章: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罚款、住学习班,并进行约谈;对严重“三违”的干部建议诫勉。2违章指挥:按照集体违章的有关规定处罚。3不履行职责:由矿级干部进行约谈、督办。对拒不接受批评,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三)对集体违章的处理班组集体违章,由安监科追查处理,并组织进行集体培训;由于集体违章导致轻重伤事故,由矿级领导择时对有关领54、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定点培训。四、“三违”分析制度(一)“三违”分析的目的和意义对“三违”现象进行分析,就是要找准发生“三违”的原因,有的放矢,对干部职工加强教育,真正吸取教训,规范操作行为,做到超前预控。各单位要定期对新工人、薄弱环节、薄弱时段、特殊时期发生的“三违”现象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总结经验,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干部的责任意识,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做到有效控制零星事故。(二)“三违”分析要素1区队:分析“三违”发生的区队多发及少发的原因。2班次:对“三违”产生的班次(早班、二班、夜班、交接班)进行因果分析。3地点:对“三违”发生的地点进行分析,分析工作地点的远近及隐患排查力度、55、是否多队组作业及安全管理情况等。4人员:对新工人、转岗工人及其他人员“三违”状况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责任人受教育和培训程度、操作技能水平以及思想状况等。5“三违”类别:分析干部、职工个人和集体违章情况和原因。6行为:分析产生“三违”的行为原因,分析其安全认识、知识、技能水平、周围环境及其它情况等。7结果:对“三违”后果的预测。8反“三违”情况:对各级干部抓“三违”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一是抓“三违”的质量,二是各业务科室抓“三违”、规范行为的管理力度。(三)具体要求1队每日对“三违”人员的工种及操作行为进行分析,查出“三违”原因,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求队建立“三违”分析记录本2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56、所在的队组、工作地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每周分析通报,每月总结。要求各业务科室指派一名科级领导专门负责开展“三违”分析工作,并将分析通报报送安监科。3安监科每旬对“三违”情况进行分析,找出管理的漏洞和缺陷,加以完善。旬分析月总结,并且进行季度、半年及全年“三违”分析总结。同时,要对各级干部抓“三违”的数量、质量、类别进行详细统计。4安监科对各单位的“三违”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现场培训、约谈、督办等措施,督促各单位落实工作。(四)防范措施各单位要在分析“三违”的基础上,确定下一阶段职工安全素质和行为规范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57、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坚决遏制严重“三违”和集体违章行为,确保安全生产。五严重“三违”人员住学习班的规定1安监科依据干部信息卡中记录的严重“三违”情况,当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违章职工所在队的队长,由队长停止其工作,违章者接到通知后于次日早8时持住安全学习班通知单,到安监科换发培训通知书到矿培训部门“三违”培训班报到,进行“三违”人员脱产培训。2严重“三违”人员实行全脱产培训,培训期为315天,视本人认识错误的程度决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矿培训部门结业证明办理过“六关”手续,即:检查关、培训关、谈话关、家属担保关、亮相关、处罚关。3严重“三违”人员在学习期间,要对照法规制度、行为标58、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反思,并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进行过关帮教。4严重“三违”学习期满返岗前,要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闭卷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结业。否则,延长培训学习的时间,直至合格为止。5严重“三违”人员脱产培训期间,按有关规定只发生活费,培训期满后由安监科、培训部门共同签发返岗通知书,反馈给综合部后方可上岗作业。综合部每月5日前将上月住安全学习班“三违”人员生活费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安监科;培训部门将“三违”人员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安监科。6严重“三违”人员在学习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其记工考勤,一旦发现,处罚责任人500元,并扣除“三违”人员所得相应部分的工资。六“三违”人员罚款的返还对59、“三违”人员罚款的返还,按月考核、季兑现。以“三违”人员第一个月的罚款为基数,从第二个月开始本人未发生违章的,返还罚款金额的10%,直至累计返还罚款总金额的80%部分。本人若再次出现违章,返还后剩余的罚款额沉淀不予返还,重新进行考核执行返还政策。对于“三违”人员月累计违章三次以上者(含三次),是“三员两长”的不参与当月优秀“三员两长”评比,是职工的不参与当月安全放心职工评比。 对严重“三违”人员帮教的职责划分单 位帮教职责安监科负责开据严重“三违”人员返岗通知书,并对照有关处罚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培训部门1、 负责严重“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对文盲职工协助其写出书面检查2、 负责严重“三违”人员60、的培训考试,做好培训考试的相关记录。工会负责严重“三违”人员与家属的谈心帮教,并写出书面保证。综合部负责亮相帮教。矿级干部属副队级以上干部及党员的,进行谈心帮教。“一通三防”处罚管理制度为了保证井下“一通三防”设施及装备的正常运转,实现奖优罚劣,并明确各单位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如发生损坏设施及装置者,按照以下处罚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对违反“一通三防”制度者,一律对其进行事故追查,并按照文件奖罚,财务科要为通风区设立专门帐户,所罚资金一律充入该帐户,以备购买紧缺设备。通风系统考核奖罚制度 1、不经审批同意私自贯通巷道, 对施工队组队长、安全队长、跟班队长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责任者)61、进行500元的罚款,对集体进行5000元罚款,造成重大事故者由矿对主要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2、两道风门同时敞开对责任者进行1000元的罚款,集体进行5000元的罚款。 3、 不经通风队同意故意敞开或封堵调节门对个人进行500元的罚款,集体进行1000元的罚款。 4、不经通风队同意故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系统紊乱,对责任者处以800元罚款。 5、私自封堵峒室回风口的,对责任者处以300元罚款。 6、对破坏通风设施者,除对责任者处以800元的罚款外,按下表视不同情况对单位进行处罚:设 施 处 罚 表 永久密闭10000元半永久密闭6000元风 桥8000元风门(扇)5000元调 节3000元挡风帘362、000 元瓦斯牌板300元其 它成本2-5倍监控设施考核奖罚制度1、对监控设施损坏者,除对责任者处以500元的罚款外,按下表对单位进行处罚:瓦斯传感器5000元CO传感器15000元开停传感器2000元监控电缆(米)100元监控电缆(处)500元光 缆(处)4000元光 缆(米)200元分 站20000元便携仪1600镜头10000元镜头电源5000元其 它成本的2-5倍2、对采煤面,在采煤面投产前,队组一次性把监测电缆铺设完毕,由通风队把装备上齐,并按正规手续移交队组, 对监控电缆队组要随着工作面推移,不定期拆除并保管以备下面再用。3、对掘进面,监控队在队组开巷6 米前上齐监控设施,并办理设63、施移交单,需加电缆长度一次性不得小于150米,并办理移交单, 如巷道到位监控电缆总数少于移交单位电缆总数,则要按下表规定进行处罚。4、各队组搬家撤离旧面,进入新面,未及时提出拆除、安装监控设施,对技术员进行300元罚款。局部通风考核奖罚制度1、未经批准拆除、乱移局扇者,除对施工队组责任者追查并处以500 元罚款, 对集体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重大事故者追究行政责任。2、掘进开口超过6米未设局扇者, 对责任者处以500元的罚款,对单位进行3000元的罚款。3、“三专两闭锁”不齐全或不起作用者,对责任者处以500元的罚款,对单位进行3000元的罚款。不设专人看管风机罚队组1000元。4、双风机双64、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没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集体罚款2000元。5、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进行4000元的罚款。6、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7、各掘进队组搬家撤离旧面,进入新面,未及时提出拆除、 安装局部通风机申请单者, 对技术员进行500元罚款。8、无风机管理牌板、无消音器,罚技术员500元。9、凡风筒有一处3cm以下破口,罚责任者20元,3cm10cm罚责任者200元,10cm以上者罚责任者600元,有一处接头漏风罚款20元,累计相加,直到处理。综合防尘考核奖罚制度1、综合防尘不达标对队组实施“一通三防”管理降级,如出65、现连续三次降级,对单位负责人按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处理。2、通风队按照标准安装防尘管路,必须安设到位,不得短缺,否则,每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单位1000元。3、管路安装时,轨道运输巷和回风巷每隔一百米、皮带巷每隔50米出一个三通阀门,否则罚款200元。4、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吊挂牢固,管连接时不得用软管连接,每有一处不符号规定,罚款400元。5、利用防尘管路充当排水管或压风管,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6、综采工作面机组外喷雾使用不良,导致工作面煤尘飞扬,煤尘超过卫生标准值10倍,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7、综采机组必须安设外喷雾装置,为了确保雾化效果,必须安设加压泵,压力达到4Mpa,否则罚款266、000元。8、综采工作面,必须安设架间喷雾,必须做到升架和移架同步喷雾,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元。9、不安设水针、不实施湿式打眼和放炮不使用水炮泥。每发现一次罚款400元。10、耙煤岩机落煤点不安设洒水设施,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11、炮掘工作面距工作面50米处,必须安设放炮喷雾,否则罚款400元。12、每丢失或损坏一个隔爆水槽,罚所辖队组200元。13、每丢失或损坏一块隔爆设施牌板或净化水幕牌板,罚所辖队组500元。14、发现大巷水幕不开一次,罚款300元。15、巷道出现一次煤尘超限,罚款1000元。16、工作面因防尘设施使用不良,导致煤尘超限,罚款500元。17、发现一次捕尘网不使用,罚67、款300元。18、距采掘工作面50米范围内,由队组负责每天进行冲洗,否则罚款1000元。19、井下机电硐室内的粉尘,由电气队负责处理,其它机电设备上的粉尘由所管辖队组负责处理,否则罚款300元。20、井下各转载点、卸载点、装载点必须安设喷雾洒水装置,做到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每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罚款500元。21、队组在喷浆时,必须使用潮喷法喷浆,否则罚款500元。22、所有防尘问题如果“三定”后没有按时处理对责任单位加倍处罚。23、发现井下防尘设施不到位、使用不正常,煤尘超限的地点,除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24、全井出现煤尘堆积一次罚通风队300元。设施名称单 位罚 金(元)净化水幕处300隔爆水槽个100捕 尘 网张800隔爆设施牌板块100水幕设施牌板块100电 缆米100开 关台800025、如发现所管辖范围内的设施丢失和损坏,按下表进行处罚:其它考核制度 1、“一通三防”问题“三定”后未处理者,每一个问题罚责任者200元,直到处理。 2、对入井工人不带或不交自救器者罚员工50元、队长100元,对损坏自救器者罚员工300元。 3、对井下要求配备灭火材料而没上或不齐全者对队组进行500元罚款。 4、对要求佩带便携仪而不佩带者处以100元罚款,损坏便携仪者,视轻重处以100-1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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