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生产建设员工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3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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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96069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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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生产建设员工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5三、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6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7五、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8六、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10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2八、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13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4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7十一、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8十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2、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21十三、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23十四、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24十五、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25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25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矿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一、总则: (一)、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二)、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3、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三)、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二、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法定代表人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4、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5、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职业危害防治科兼管,其职责如下:1、 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 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5、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5、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8、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9、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三) 生产技术科的职责:1、 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6、淘汰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2、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3、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4、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职责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我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7、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四) 工作场所负责人、工作地点负责人职责: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1、 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 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4、 定期检查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对作业场所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矿职业卫生管理机8、构,采取措施。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7、 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一、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二、综合办公室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9、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四、负责培训的单位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五、通风科、信息监测中心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职业危害防治科和工会备案,由工会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三、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一、发挥我矿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等媒体,发挥矿10、区宣传栏和文艺团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矿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氛围。每年5月份周密策划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 抓好对各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培训科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管理人员和职工参加。通过学习培训,使各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各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三、 督促各单位对劳动者11、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安全管理科监督检查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连队、班组和每一个职工。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让职工知情、知法,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2、。二、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三、职业病防治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四、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13、护设施正常运转。六、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七、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五、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一、总 则(一)、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二)、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三)、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14、;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五)、 企划管理部对矿的劳保用品安全性负责。 二、劳动防护用品(一)、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面罩;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围裙;3、耳塞、耳罩等;(二) 、企划部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三)、 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四)、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五)、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一)、人事劳资科应当15、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二)、 财务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三)、供应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四)、 供应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五)、 供应科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四、监16、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二)、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7、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三)、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四)、17、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矿委会处理。(五)、 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六、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一 、通风科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二、机电设备部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三、 通风科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四、粉18、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侧1015m处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工作面爆破处在工人作业的地点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在工人作业地点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锚喷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回风侧510m处井下其他场所地质刻槽、维修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材料库、水泵房、机电硐19、室等处工人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五、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六、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一)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二) 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20、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三、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五、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六、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21、,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八、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一、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二、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三、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22、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四、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五、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六、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七、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八、职业病危害防治科严格执23、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 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机构根据我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二、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24、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我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矿职业危害防治科报告,职业危害防治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 各单位要及时向职业危害防治机构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综合办公室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25、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五、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六、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七、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26、断或医学观察。九、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十 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人力资源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十一、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十二、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27、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十三、职业危害防治机构、综合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十四、 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我矿职业危害防治科、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危害防治科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我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进行考核。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生产安全部。每年按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28、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我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执行。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财务科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设“小金库”。经检查机构验证属于在职业病患者,全部治疗由集团公司及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一)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公司、工伤保险中心承担。(二)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三) 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29、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二、 合理编制职业卫生健康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三、 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30、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五、 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十一、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一、 对矿各部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专人管理。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一) 矿属各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二)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三)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31、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四)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五)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六)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七)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八)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九)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十) 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十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十二)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十三)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十四)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十五) 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三、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 员工的32、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四)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五)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六)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七) 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四、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归档;五、 “两档”资料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正确、语言表达准确;六、 根据本矿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完善“两档”,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统审查完善一次;七、 “两档”内的资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及时录入职33、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及时分析;八、 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及其相关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提供;十、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上来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要进行认真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十一、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使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十二、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和通风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34、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十三、 使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严禁任何人员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十四、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矿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据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五、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十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一、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35、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二、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三、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四、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36、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备上警示说明书的内容包括:该设备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37、容。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二、要求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厂家,同时提供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十三、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十四、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保持功能完好。十五、所有应该设置警示标识的设备及工作场所,由其使用38、单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负责统计上职业危害防治科,职职业危害防治科按规定要求统一设置。十三、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一、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一律由矿领导组审批,财务科统一支出、集中管理。 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 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的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三、计划使用资金。 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体检费用的使用39、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 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六、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40、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十四、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我矿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度。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一、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二、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41、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三、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较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四、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下加班加点。十五、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一、报表内容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点,报表的主要内容有: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基本情况、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因素日常监测情况42、粉尘监测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经费投入情况、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尘肺病例等情况。二、报表程序矿生产技术部、安全部、财务科、每年12月1日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把各自工作按照山西省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要求统计汇总,报职业健康办,职业健康办汇总整理后统一上报。三、报表要求(一)、各部门要高度,要求专人负责,保证制度的落实和全面真实反映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开展情况。(二)、职业健康办要在认真填报山西省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同时,还要将本矿开展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随报表一并上报。(三)、报表要全面、真实,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四)、报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后,采用纸43、质和电子版同时上报。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一、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三)、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44、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四)、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六)、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经营副矿长审核45、,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七)、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经营副矿长审核,报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财资科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八)、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九)、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46、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经营副矿长、职防科科长编制,报矿长批准后采购。 (十)、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十一)、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 (十二)、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十三)、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47、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十四)、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十五)、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企管部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二)、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48、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三)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四)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五)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六)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七)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八)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49、)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九)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十)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十一)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十二)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十三)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50、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四)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十六)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十七)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经医疗鉴定51、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十八)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2、严重的皮肤病。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十九)、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二十)、劳动工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二十一)、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二十二)、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