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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安全规程培训课件(152页)
煤矿机电安全规程培训课件(15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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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上传人: 编号:743991 2023-08-31 152页 2.77MB
1、煤矿安全规程(机电篇)煤矿安全规程(机电篇)目目 录录 第三编井工煤矿 第二章开采 第三节采掘机械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 第六章防灭火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第七章防治水 第四节井下排水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二节立 井 提 升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节提升装置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目目 录录 第三编井工煤矿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第一节一般规2、定 第二节安全监控 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目目 录录 第四编 露天煤矿第四章运输 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第八章电气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第九章设备检修 第二章开采第二章开采第三节采掘机械第三节采掘机械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 必须符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下列要求: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m.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3、设置方向标识.第二章开采第二章开采第三节采掘机械第三节采掘机械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者黄铁矿结核时,应当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4、的防滑装置。第二章开采第二章开采第三节采掘机械第三节采掘机械 (四)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者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六)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况,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5、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好,并经常检查。第二章开采第二章开采第三节采掘机械第三节采掘机械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报警信号。(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 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6、站人。(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第二章开采第二章开采第三节采掘机械第三节采掘机械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7、,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者处理故障时,必须停电闭锁。第二章开采第二章开采第三节采掘机械第三节采掘机械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当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须连接牢固、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者踩踏电缆。(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检修8、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当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第二章开采第二章开采第三节采掘机械第三节采掘机械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者作业。(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9、周围停留或者作业。(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第二章开采第二章开采第三节采掘机械第三节采掘机械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二)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10、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11、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12、内开动。(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13、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或者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14、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必须遵 守下列规守下列规定定:(三)高瓦斯、突 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 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15、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 最多可向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 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 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 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井下16、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第六章第六章 防防灭灭火火第一节第一节一一 般般 规规 定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井下严禁使17、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第六章第六章 防防灭灭火火第一节第一节一一 般般 规规 定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18、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第六章第六章 防防灭灭火火第一节第一节一一 般般 规规 定定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8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六)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第六章第六章 防防灭灭火火19、第一节第一节一一 般般 规规 定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者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第六章第六章 防防灭灭火火第一节第一节一一 般般 规规 定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20、液力偶合器的巷道 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 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 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第六章第六章 防防灭灭火火第二节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井下火灾防治 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当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当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第七章第七章21、防治水防治水第四节第四节井下排水井下排水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22、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第七章第七章防治水防治水第四节第四节井下排水井下排水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第七章第七章防治水防治水第四节第四节井下排水井下排水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23、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2(Q3000)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第七章第七章防治水防治水第四节第四节井下排水井下排水 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四条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24、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五条大型、特大型矿井排水系统可以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分区建设,每个排水分区可以实现独立排水,但泵房设计、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要求。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三百一十六条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25、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七十四条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三)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四)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五)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第一节平巷和倾26、斜井巷运输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六)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八)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九)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十)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下列规定选取:1.棉织物芯输送带,89。2.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3.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平27、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七十八条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满足以下要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求:(一)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二)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三)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四)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六)必须配备灭火器。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平巷28、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九条使用的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使用的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必须在充电硐室内进行。(二)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三)检修应当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后测试。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条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29、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三)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四)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严禁人、物料混运。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闭车门或者挂上防护链。(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三)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30、,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四)严禁在机车上或者任意2车厢之间搭乘。(五)严禁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下列规定:(一)采取轨道防滑措施。(二)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三)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31、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五)提升信号参照本规程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六)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七)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32、0m。(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三)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四)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二条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二)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33、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三)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四)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五)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六)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2.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3.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4.严禁车辆空挡滑行;5.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6.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七)34、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八)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九)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十)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十一)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二节第二节立立 井井 提提 升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35、(二)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三)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四)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二节第二节立立 井井 提提 升升 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四条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乘人层顶部应当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者铁门,两侧装设扶手。(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36、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者锁车装置。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二节第二节立立 井井 提提 升升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当不小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当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七)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37、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二节第二节立立 井井 提提 升升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必须合下列要求: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必须合下列要求:(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不能打开。(二)井口、井底和中间38、运输巷都应当设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三)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二节第二节立立 井井 提提 升升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下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列要求:(一)安装时,罐耳与罐道之间所留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39、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2.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3.采用滚轮罐耳的矩形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当保持1015mm。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二节第二节立立 井井 提提 升升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者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1.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 mm或者总间隙超过40mm。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3.矩形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40、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4.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二节第二节立立 井井 提提 升升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7要求。提升容器在安装或者检修后,第一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开车。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7要求时,必须设防撞绳。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二节第二节立立 井井 提提 升升 表7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mm罐道和井梁布置容器与容器之间容器与井41、壁之间容器与罐道梁之间容器与井梁之间备 注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20015040150罐耳与罐道卡子之间为20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木罐道钢罐道2001505040200150 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与罐道梁间隙增加25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面木罐道钢罐道2002002001505040200150 钢丝绳罐道500350 350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最小间隙为200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二节第二节立立 井井 提提 升升 第四百条第四百条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至少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42、当详细记录。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一条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列规定:(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二)必须系好保险带。(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二条罐笼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二节第二节立立 井井 提提 升升 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三条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43、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提升机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司机操控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1套提升装置服务多个水平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零四条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开车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二)箕斗提升。(三)单容器提升。(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44、缩机第二节第二节立立 井井 提提 升升 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五条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者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水平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提升机司机发出信号。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六条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并不得兼作他用;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者配重托住45、,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二节第二节立立 井井 提提 升升 第四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七条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8所列数值。(二)在过卷和过放距离内,应当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当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者反弹。(三)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四)缓冲托罐装置必须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和保养。表8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提升速度为表8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提升速度/(m.s-1)346810过46、卷、过放距离/m4.04.756.58.2510.0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三节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零八条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种用途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9的要求。表9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用途分类安全系数的最小值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专为升降人员9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9混合提升时9升降物料时7.5专为升降物料6.5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混47、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H 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L 为由驱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三节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三节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九条各种用途钢丝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表10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钢丝绳用途 钢丝绳种类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说明新 绳在用绳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光面绳MT716中光面钢丝绳韧性指标新绳韧性指标的90在用绳按MT717 标准(面接触绳除外)镀锌绳MT71648、中AB类镀锌钢丝韧性指标新绳韧性指标的85面接触绳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升降物料光面绳MT716中光面钢丝绳韧性指标绳韧性指标的80面接触绳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新绳韧性指标的80镀锌绳MT716中A类镀锌钢丝韧性指标新绳韧性指标的80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三节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条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钢丝绳到货后,应当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当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者锈蚀。(二)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49、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三)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三节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四)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五)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六)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的钢丝绳,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检验报告等,外50、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进行(一)、(三)所要求的检验。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三节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四百一十一条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定:(一)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月检验1次。(二)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必须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三)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以51、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出现下列情况的钢丝绳,必须停止使用: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时。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三节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四)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的钢丝绳,不受(一)、(二)限制。(五)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罐道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每周至少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当52、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当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六)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应当涂、浸专用的钢丝绳增摩脂。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三节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七)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八)严禁平衡钢丝绳浸泡水中。(九)多绳提升的任意一根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三节第三节钢53、丝绳和连接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一十二条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应当符合表11的要求。达到其中一项的,必须报废。(二)更换摩擦式提升机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表表1111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项目钢丝绳类别报废标准说明使用期限摩擦式提升机提升钢丝绳2年 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断丝、直径缩小、锈蚀类型的规定,可继续使用1年平衡钢丝绳4年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1年 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锈蚀类型的规定,可54、以继续使用悬挂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2年断丝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钢丝绳5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和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10罐道钢丝绳15无极绳运输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25直径缩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或者制动钢丝绳10 1.以钢丝绳公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2.使用密封式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 时,应当更换锈蚀各类钢丝绳罐道钢丝绳15锈蚀各类钢丝绳1.钢丝出现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再用55、作升降人员2.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者绳径是否变化,应当立即更换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三节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一十三条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损段剁掉或者更换全绳:(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者变形。(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三)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四条有接头的钢丝绳,有接头的钢丝绳,仅限于下56、列设备中使用:仅限于下列设备中使用:(一)平巷运输设备。(二)无极绳绞车。(三)架空乘人装置。(四)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三节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一十五条第四百一十五条新安装或者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当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处于灵活57、状态。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三节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四百一十六条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2的要求。(二)各种环链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常温(15)下不小于100J;2.低温(30)下不小于70J。表12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最小值注:连接装置的安58、全系数等于主要受力部件的破断力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载荷之比。用 途安全系数最小值专门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13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升降人员时13升降物料时10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10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13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6无极绳的连接装置8吊桶的连接装置13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10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8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运人时13运物时10 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三节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59、,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者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五)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当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三节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六)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60、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七)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八)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四节第四节提升装置提升装置 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四百一十七条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当符合表13的要求。表13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用 途最小比值说明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天轮、围抱角大于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井上9061、在这些提升装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当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 井下80围抱角为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井上80井下70摩擦提升装置的导向轮80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80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60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和凿井提升机的卷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60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凿井提升机和井下架空乘人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40斜井提升的游动天轮围抱角大于6060围抱角在356040围抱角小于3520矸石山绞车的卷筒和天轮50 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提升机卷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机62、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20 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四节第四节提升装置提升装置 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四百一十八条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符合下列要求:(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2层。(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3层。(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要求,可63、按本条(一)、(二)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五)移动式或者辅助性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不受本条(一)、(二)、(三)的限制。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四节第四节提升装置提升装置 第四百一十九条第四百一十九条缠绕缠绕2 2层或者层或者2 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须符合下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列要求:(一)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85倍。(二)卷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对现有不带绳槽衬64、垫的在用提升机,只要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者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四节第四节提升装置提升装置 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条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者卡绳装置,严禁系在卷筒轴上。(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三)卷筒上应当缠留3圈绳,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定期检验用绳。第四百二十一条第四百二十一条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65、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必须更换:(一)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者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超过70mm。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四节第四节提升装置提升装置 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必须符合表14的要求。表14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值注:v最大提升速度,m/s;H提升高度,m。项目立井提升斜井提升升降人员 升降物料串车提升箕斗提升加(减)速度/(ms-2)0.75 0.5 提升速度/(ms-1)v0.5 E66、Q R(,H),且不超过12v0.6 EQ R(,H)57,当铺设固定道床且钢轨38kg/m时,9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四节第四节提升装置提升装置 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三条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一)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二)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四)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67、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五)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当位置指示失效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六)闸瓦间隙保护:当闸瓦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四节第四节提升装置提升装置 (七)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应当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或者报警回路。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八)仓位超限保护: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位超限时,能报警并闭锁开车。(九)减速功能保护:当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点时,能示警并开68、始减速。(十)错向运行保护:当发生错向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缠绕式提升机应当加设定车装置。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四节第四节提升装置提升装置 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四条提升机必须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必须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严禁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五条机械制动装置应当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安全制动必须有并联冗余的回油通道。双滚筒提升机每个滚筒的制动装置必须能69、够独立控制,并具有调绳功能。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四节第四节提升装置提升装置 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六条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动闸空动时间:盘式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3s,径向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5s。(二)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2mm。(三)制动力矩倍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制动装置产生的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载荷旋转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2.对质量模数较小的提升机,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规定值时,K值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3.在调整双滚筒提升机滚70、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4.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的摩擦系数应当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四节第四节提升装置提升装置 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六条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动闸空动时间:盘式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3s,径向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5s。(二)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2mm。(三)制动力矩倍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制动装71、置产生的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载荷旋转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2.对质量模数较小的提升机,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规定值时,K值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3.在调整双滚筒提升机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4.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的摩擦系数应当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四节第四节提升装置提升装置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百二十七条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72、(一)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表15提升系统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 注:Acg(sinfcos)式中Ac自然减速度,m/s2;g重力加速度,m/s2;井巷倾角,();f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减速度3030提升减速度/(ms-2)Ac5下放减速度/(ms-2)0.751.5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四节第四节提升装置提升装置 (二)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动时,除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防滑要求:1.在各种载荷(满载或者空载)和提升状态(上提或者下放重物)下,制动装置所产生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得超过滑动极限73、。钢丝绳与摩擦轮衬垫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2.在各种载荷和提升状态下,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计算或者验算时,以本条第(二)款第1项为准;在用设备,以本条第(二)款第2项为准。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四节第四节提升装置提升装置 第四百二十八条第四百二十八条提升机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提升机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主要提升装置应当配有正、副司机。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二)升降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74、操作,副司机监护。(三)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当先空载运行1次,检查提升机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四)如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提升机运行,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二十九条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应当每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每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四节第四节提升装置提升装置 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条提升装置管理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一)提升机说明书。(二)提升机总装配图。(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四)电气系统图。75、(五)提升机、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八)故障记录簿。(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十)司机交接班记录簿。(十一)操作规程。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应当悬挂在提升机房内。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五节第五节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二)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设置在276、个独立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三)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四)应当设自动灭火装置。(五)运行时必须有人值守。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五节第五节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二条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和安全阀应当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应当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二)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三)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者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77、。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五节第五节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三十三条第四百三十三条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储气罐上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二)新安装或者检修后的储气罐,应当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三)在储气罐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其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当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四)避免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第九章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五节第五节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三十四条第四百三十四条空78、气压缩设备的保护,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20,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3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二)储气罐内的温度应当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一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79、)。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一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80、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一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81、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一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九条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当设82、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第四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一条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表16井下电气设备选型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2.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以使用83、矿用增安型电动机。3.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设备类别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翻车机硐室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2.照明灯具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84、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3.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 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一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二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四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三条操作85、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一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四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86、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第四百四十六条第四百四十六条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一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七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87、相短路电流值。(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第四百四十八条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二节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九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条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一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88、备,应 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二节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二条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第四百89、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二节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电气设备和保护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90、试验。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第四百五十四条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第四百五十五条第四百五十五条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三节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五十六条第四百五十六条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91、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三节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五十七条第四百五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92、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四百五十八条第四百五十八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第四百五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九条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条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四节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输电93、线路及电缆 第四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一条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四节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二条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94、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三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二)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四节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输电线路及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95、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四节第四节输电线路96、及电缆输电线路及电缆 (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者盘”8”97、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四节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输电线路及电缆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第四百六十六98、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可以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四节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四百六十八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99、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五节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九条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100、。(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五节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条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101、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二)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四)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五)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六)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102、。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五节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二条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三)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第四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七十三条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当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第四百七十四条第四百七十四条井下103、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六节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七十五条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第四百七十六条第四百七十六条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第四百七十七条第四百七十七条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104、)和局部接地装置,应当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六节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当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以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全部垂直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第105、四百七十八条第四百七十八条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三)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局部接地极可以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湿处。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六节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七十九条第四百七十九条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106、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或者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扁钢。第四百八十条第四百八十条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副水仓中各埋设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107、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七节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第四百八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二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108、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七节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三条矿井应当按表17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表17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项 目检查周期备 注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每月1次每日应当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至少6个月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1次每周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109、情况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1次每班由当班司机或者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1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投入运行以前 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八节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井下电池电源 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四条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110、(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第十章第十章电电气气第八节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井下电池电源 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十一章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监控与通信第一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111、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十一章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监控与通信第一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四百八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九条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112、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系统必须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113、息。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十一章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监控与通信第二节第二节安全监控安全监控 第四百八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九条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系统必须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114、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十一章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监控与通信第二节第二节安全监控安全监控 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115、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一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十一章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监控与通信第二节第二节安全监控安全监控 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116、九十二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十一章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监控与通信第二节第二节安全监控安全监控 第四百九十三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当117、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当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第四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九十四条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第四百九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六条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十一章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监控与通信第二节第二节安全监控安全监控 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七条配118、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当小于5。第四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18的要求。表18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1.01.5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1.5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1.51.0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119、全型电气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风巷1.01.0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0.50.50.5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0.50.50.5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1.01.0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煤机1.01.51.0采煤机电源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1.01.5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1.0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120、电气设备表18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0.50.50.5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0.50.50.5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0.51.50.5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1.01.01.0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1.0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121、梭车1.01.51.0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电源采区回风巷1.01.01.0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0.75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0.50.50.5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表18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0.50.50.5机车电源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0.50.50.5车辆动力井下煤仓1.51.51.5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1.51.51.5带式输送122、机地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0.5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1.01.01.0瓦斯抽采泵站电源十一章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监控与通信第二节第二节安全监控安全监控 第四百九十九条第四百九十九条井下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一)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回风巷中部。(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掘进巷道中部。(三)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四)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五)采区回风巷、123、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六)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七)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八)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九)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十)瓦斯抽采泵输入、输出管路中。十一章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监控与通信第二节第二节安全监控安全监控 第五百条第五百条突出矿井在下列地点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一)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三)采区回风巷。(四)总回风巷。第五百零一条第五百零一条井下下列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一)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124、(二)梭车、锚杆钻车。(三)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四)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十一章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监控与通信第二节第二节安全监控安全监控 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二条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必须设置风向传感器。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者超过本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十一章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监控与通信第二节第二节安全监控安全监控 第五百零三条第五百零三条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当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当设置压力传感器;125、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应当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当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的矿井及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当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当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十一章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监控与通信第三节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人员位置监测 第五百零四条第五百零四条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126、。第五百零五条第五百零五条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当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六条矿调度室值班员应当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十一章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监控与通信第四节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通信与图像监视 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七条以下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突出矿井井下爆破起爆点、采区和水平最127、高点、避难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库等。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含安全栅)必须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严禁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的无中继器通信距离应当不小于10km。十一章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监控与通信第四节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通信与图像监视 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八条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当具有下列功能:(一)选呼、组呼、全呼等。(二)移动台与移动台、移动台与固定电话之间互联互通。(三)短信收发。(四)通信记录存储和查询。(五)录音和查询128、。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零九条安装图像监视系统的矿井,应当在矿调度室设置集中显示装置,并具有存储和查询功能。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 第四章第四章运输运输第三节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五百七十条第五百七十条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不受此限。(二)输送带安全系数取值参照本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当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第五百七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一条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下列安全保护:(一)拉绳开关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二)上运时应当设制129、动器和逆止器,下运时应当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三)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 第四章第四章运输运输第三节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五百七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二条带式输送机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避开采空区和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二)带式输送机栈桥应当设人行通道,坡度大于5的人行通道应当有防滑措施。(三)跨越设备或者人行道时,必须设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护设施。(四)除移置式带式输送机外,露天设置的带式输送机应当设防护设施。(五)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六)带式输送机沿线应当设检修通道和防排水130、设施。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三条带式输送机启动时应当有声光报警装置,运行时严禁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停机前后必须巡查托辊和输送带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检修时应当停机闭锁。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 第八章第八章电气电气第二节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零一条第六百零一条变电站(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场变电 站应当使用不燃性材料修建,站内变电装置 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m,距顶部不得小于m.变 电站的门。应当向外开,门口悬挂警示牌.(二)采场变电 站、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当设有 围墙或者栅栏.(三)必须对变电站、移动变电站、开131、关箱、分支箱统一编 号,门必须加锁,并设安全警示标志.变电站内的设备应当 编 号,并注明负荷名称,必须设有停、送电标志.(四)移动变电站箱体应当有保护接地.(五)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移动变电站至少每周巡视一次.(六)变电站室内必须配备合格的检测和绝缘用具.第六百零二条第六百零二条移动变电站进线户外主隔离开关必须上锁,馈出侧隔离开关与断路器之间必须有可靠的机械或者电气闭锁。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 第八章第八章电气电气第三节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零三条第六百零三条采场内架空线路敷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当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二)高压架空输电132、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当采用橡套电缆。(三)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对于直线杆,上下横担的距离不得小于800mm;对于转角杆,上下横担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10kV线路及以下)。同一电杆上的高压线路,应当由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垂直向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四)架空线下严禁停放矿用设备,严禁堆置剥离物和煤炭等物料。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 第八章第八章电气电气第三节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零四条第六百零四条在最大下垂133、度的情况下,架空线路到地面和接触网的垂直距离必须符合表23的要求。表23架空线与地面及设施的安全距离m电压等级/kV111035采场和排土场66.57人难以通行和地面运输必须通行的地点55.56台阶坡面34.55配电线和接触网的平面交叉点223铁路与配电线路的平面交叉点7.57.57.5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 第八章第八章电气电气第三节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零五条第六百零五条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以及在架空输配电线附近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最高(最远)点至电线的垂直(水平)距离,应当符合表24的要求。表24设备距离架空线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最小距离/m134、60.7101.0352.5663.01103.5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 第八章第八章电气电气第三节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零九条第六百零九条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避开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二)跨台阶敷设电缆应当避开有伞檐、浮石、裂缝等的地段。(三)新投入的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试验;修复后的高压电缆必须进行绝缘试验;运行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前应当进行预防性试验。(四)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性能不低于原要求。(五)缠绕在卷筒(盘)上电缆载流量的计算符合相关要求,温升不超过要求。(六)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必135、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设备碾压电缆。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 第八章第八章电气电气第四节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第六百一十条六百一十条高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低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高压电动机应当装设短路、过负荷、漏电和欠压释放保护;低压电动机应当装设过流、短路保护;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必须装设接地保护;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装设接地保护。第六百一十一条第六百一十一条变(配)电设施、油库、爆炸物品库、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检验1次。第六百一十二条第六百一十二条电气保护检验应当136、遵守下列规定:(一)电气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二)运行中每年至少对保护做1次检验,漏电保护6个月1次,负荷调整、线路变动应当及时检验。(三)接地系统每月检查1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 第八章第八章电气电气第四节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一十三条第六百一十三条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体必须有安全防护。第六百一十四条第六百一十四条变电所(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2年至少做1次试验。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五条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137、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第六百一十六条第六百一十六条接地和接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主接地极应当设在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mm2/m的地区,不得超过30。移动设备与架空线接地极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36V。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 第八章第八章电气电气第四节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二)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当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三)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必须接地或者接零,严禁接地线作电源线。(四)50V以上138、的交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接地。(五)连接电气设备与接地母线应当使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的铁线,严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严禁用金属管道或者电缆金属护套作为接地线。(六)低压接地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必须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独立的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相连接。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 第八章第八章电气电气第五节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第六百一十七条六百一十七条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对设备进行带电调试、测试、试验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移动带电电缆时,必须检查确认电缆没有破损,并穿戴好绝缘防护用139、品。采用快速插接式的高压电缆头严禁带电插拔。第六百一十八条第六百一十八条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合格的绝缘。(四)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 第八章第八章电气电气第五节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六百一十九条第六百一十九条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条采场内140、(变电站、所及以下)配电线路的停送电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计划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二)非计划停送电,应当经调度同意后执行,并双方做好停送电记录。(三)事故停电,执行先停电,后履行停电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做好记录。(四)严禁约时停送电。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 第八章第八章电气电气第五节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一条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者加锁141、,并悬挂警示牌。(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二条雷电或者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严禁操作跌落开关。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第九章第九章设备检修设备检修 第第六百二十九条六百二十九条检修前,应当选择坚实平坦的地面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动的设备应当采取防止溜车措施,轮式设备必须安放止轮器。第六百三十条第六百三十条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启动警示牌。(二)检修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多工种联合检修作142、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三)在设备的隐蔽处及通风不畅的空间内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四)检查和诊断运动、铰接、高温、有压、带电、弹性储能等危险部位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检修前必须切断相应的动力源,释放压力。(五)在带式输送机上更换、维修输送带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第九章第九章设备检修设备检修 第六百三十一条第六百三十一条检修用电设备的高压进线和总隔离开关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并进行验电、放电、挂接短路接地线。第六百三十二条第六百三十二条拆装高温(40)或者低温(15)部件时,必须采取防143、护措施,严禁人体直接接触。第六百三十三条第六百三十三条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场地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二)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三)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第九章第九章设备检修设备检修 (四)进入设备或者容器内部焊接、切割时,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物品,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五)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六)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144、壳接地。第六百三十四条第六百三十四条吊装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吊装作业区四周设置明显标志,夜间作业有足够的照明。(二)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体;严禁使用一根绳索挂2个吊点;严禁绳索与棱角直接接触。(三)2台及以上起重机起吊同一物体时,负载分配应当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第九章第九章设备检修设备检修 第六百三十五条第六百三十五条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二)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使用。(三)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当设置防护网或者防护围栏。(四)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五)防止物体坠落,严禁抛掷工具和器材。(六)在有坠落危险的下方严禁其他人员停留或者作业。第四编第四编 露天煤矿露天煤矿第九章第九章设备检修设备检修 第六百三十六条第六百三十六条检修矿用卡车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厢斗举升维修过程中,设定警戒区,严禁人员进入。(二)厢斗举起后,采用刚性支撑或者安全索固定厢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三)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者油箱。必要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四)必须制定专门的检修轮胎安全技术措施。谢谢谢大家!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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