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园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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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偷****
编号:631928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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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科技园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办法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高科技园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XX高科技园区建筑工地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园区环境质量,保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XX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XX园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宗旨:加强对园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把XX高科技园区建成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环保园区、生态园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高科技园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第二章 管理细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2、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市政工程和装潢工程等占地施工的场所。第五条 XX园区办/集团公司的有关部门会同浦东新区有关执法单位,对园区建筑施工工地实行监督、稽查和行政管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总发包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指定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指定项目经理,分别报XX集团公司环境管理处和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备案。第七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做到文明施工管理,并组织落实各级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制。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统一管理。各分包单位应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制。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3、要做到料清、场地清,并应修整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周边环境。否则将不予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环境保护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直至交付使用。第十条 建筑施工工地应砌砖墙封围,高度达2.5米(管线敷设、市政工程、装潢工程等除外),并用砂浆抹光以保证墙体稳固;若用广告牌或瓦楞板围护,须砌筑50厘米高度的砖样底脚并抹光。任何建筑工地都不得使用竹笆、彩条布等围护。第十一条 施工工地要保证道路畅通,随时清理安全网、脚手架上杂物及场内垃圾,保证工地整洁。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环境管理处应会同浦东新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施工工地环境保护的监督。施工单位须落实4、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施工建设单位应有效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施工单位生活用炉、灶的安装,须经浦东新区环保部门认可。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我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施工噪声不得超过本市有关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控制并预防施工、车辆进出中产生的噪声,做好与相邻单位与居民的沟通工作。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应提前申报,经浦东新区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生活污水,必须经过预处理后,方能排入园区污水管道。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工棚、宿舍和办公室要保持整洁。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水冲式卫生设施5、,定期喷药,落实专人保洁,并联系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向外排放、倾倒。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有统一的排水渠道,泥浆水经沉淀后,排入下水道或河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和道路。第十九条 建筑工地围墙外不得任意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构件、土方和建筑垃圾。运送建筑材料、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车辆要保证车况良好,不得沿途抛洒、滴漏污染路面及环境。运输车辆须冲洗干净,经专人检查后方可驶出工地现场。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浦东新区固废所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计划,并办理必要的手续,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为土方回填;同时,要按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运输作业。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现场不得焚烧6、沥青、油毡、油漆、垃圾以及其它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味的物质。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XX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对危险废弃物必须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分类存放,收集到一定量后交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XX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氧气瓶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有一定的间距,并有固定装置。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XX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油桶存放点必须远离下水道,并有防渗漏装置,各类油桶要有明显的标识。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公安部颁布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灭火器应稳固地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7、在挂钩、托架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小于1.5M,底部离地面不低于0.2M。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参照执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在建筑工地厨房安装排油烟装置。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参照执行XX市畜牧办关于禁止市郊生猪饲养场和个体饲养户饲喂泔脚的通知的规定,对食堂泔水脚的处置应交市、区(县)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不得提供给生猪饲养场和个体饲养户处置。 第二十八条 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化,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施工责任单位,XX园区办/集团公司将会同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市容监察、建设工程监察站等行政机关,按国家法律法规及XX园区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三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夜间”含义是指晚间二十二点至清晨六点之间。第三十一条 XX园区办环境管理处负责编制本办法,并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XX市XX高科技园区环境保护共建协议的附件,自2001年12月2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