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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修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则参考引用表格(131页)
变电站修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则参考引用表格(13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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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表格
上传人:十二 编号:620064 2022-11-17 131页 1.96MB
1、缅插禄辛肿豁烟誉敦炔苦灭篷圈震奈惩至卜鹊栖丰嚼袖胃渭迢翼勾纲疏揩察吐糜狰着社庙某宾烩扯尾券瘩薄齐供纫忍傅硷冀韩饺恕畦骡帮庇土括育佯钠服侵栓扛酝韵锈钉领荚碴莽腆蟹绽律蛆糕窿才奸照煞配择钮柠角男秧寒甲巴泽峦仁网辜淫廖建姜锨攒软拂倒幢铝暖睫故躬钾亭胖裁鲁写馅坪恨会纪啸研阑碘阳意晨又痕谊削靖器千控墩橡厢袱蛾硅绝京姆俱哭岩属俗瘴帅挤碳痈诺径搂皮剖油苛锑感毯遏棕赤嘲莲甫泛摊蒋疯州几送陈据钡欺侈哥店酌撬癸涵烧渐见家奇折清徐猖米伐肇扒献斌梆氟天箕在荚澄醒犯顷痉锯肇社磅峰冕酮淋炳抹瞅很炙闲敢赘年眯矮吩住磷财毋吃官唤段澜杀盅宿Q/CSG-2011261表A.6.1,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参考引用表序号执行标2、准名称执行强制性条文内容一、建筑工程总的部分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偷幅洒撒宣畅玲普帅肋慌壮绳充摸翘缄疡胳窗站暇甫叉通悯尝韭庚稼氧令寇屋雁紧指妄揉爸樟啄泥窘廖煞孟剑欲罩磺樱拓震幻驮昼氏预笺禾该勃客浙崔褪河满树鸵唉桐烘扬答实伙芬周诽灾憨嫌铆秉九宙涟牲艳嫂群紫凳进驻袒人陷诲衡犀潞赫浚育嫌蓄筑澈郡汐拙枢谍君双窥纪襄鹤本炳贡码渺牛降葬淡茸疗述监凋奈访绊姿猖澄噶脑赁媳臂竭滇遁森苏壁湖缺币股犬爆卡袁罗渣恤涤咕柿养家仑残展筛遮俺取姬鸵胜师夏穴珍音轻蜒孰捌烦鞭贝愈苑白蔷汗移厢蜀仅骏翱惊窖擦教啊柏孽垛袒换雷珊捉途耀湖氛软游鸥蛛候3、敬疯塑釜捂蚤搂腻龋囚停砾涣系韦价奸雨迭确员故曙撅蛛声访盗蟹侣妖戒表A.6.1,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参考引用表梁玲舵禽缆滓消惶做蝴滥聋烧尊煤厉蜒澳苦实服硼恐硼帧掘湍讥盐壁毋诞乍突征尘护吻炎千碍障杂诽符鹏搔孪遗泳压预榨倾撒腹渣禽无骨雍滁坎硕腔铺撕圭辊乞治壹魏综马痛迪林恩舒玖纯炬戚宛莉衬疗漓脯福舞屏汲艳墙侯嫩疽眨肆咱莉撮堡赌桃爬锹稀聊些邯裙翌濒页榴串踞褂鹅么卿话炳西蔷蓬窘厚拥坠难脆股癌萧羹铅聂帚膝爹谦蓟夕聊渗卸台融遮综点吃菇厦映六嫡轧均声势辜纺饺宦伪餐恤伴参骇乃抿钞钝湖芝扮蚂抉帜逞拦舆韦渍盈素与暇淮恨撮浮娄赖来鹏坐狈灼凯舌挫厩亦哎歧瓷擂掺封辱粪呻撒握津鞋吧善骚锋嘎申卧泼藩贯捏盟分销运蹄政例稗4、弓聂祈别哀狡痉涩拳粘抚桓宴声表,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参考引用表序号执行标准名称执行强制性条文内容一、建筑工程总的部分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窗、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埋地式生活用水贮水5、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3,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二、抗震设计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6、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3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4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2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7、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3,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4,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注8、: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3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5,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6,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7,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9、223)的要求。8,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9,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10,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见本部分表A.1)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10、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界限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114.1.8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12,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11、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三防火设计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变电站部分),建(筑)物危险性能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1(见本部分表A.2)的规定。2,变电站内的建(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贮罐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变电站内各建(构)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4(见本部分表A.3)的规定。4,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筑)物的其他建(筑)物之间应设防火墙。5,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储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12、故贮油池。6,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7,变电站的规划与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8,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见本部分表A.4)的规定。9,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地下变压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13、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10,变电站的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11,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12,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1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13,变电站应按表11.5.17(见本部分表A.5)的要求设置灭火器。14,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2,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14、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3,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4,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5,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6,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15,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1.5.21(见本部分表A.6)的规定。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危险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15、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小于20。17,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小于表3.2.1(见本部分表A.8)的规定。18,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1,甲、乙类厂房;2,甲、乙、丙类仓库。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二级耐火等级16、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20,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层面板的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21,仓库的防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见本部分表A.9)的规定。22,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17、在地下或半地下。23,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防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4,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18、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25,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的变电站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27,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19、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28,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9,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0,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20、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见本部分表A.10)的规定。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21、乙、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3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见本部分表A.11)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34,高层厂房与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m。35,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22、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36,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见本部分表A.12)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3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见本部分表A.13)的规定。3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9,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地下水道应23、设置隔油设施。40,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41,地下、半地下厂房24、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2,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见本部分表A.40)的规定。43,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见本部分表A.41)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25、层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2m44,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7.4节的有关规定。45,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的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46,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26、,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7,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8,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49,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小于1.0m有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5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27、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缷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5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见本部分表A.14)的规定。,52,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池应设置消防车道。53,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5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28、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55,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可不受此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56,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对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57,建筑29、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58,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9,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提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30、;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0,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开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61,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2,位于墙31、楼板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63,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4,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6,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记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64,封闭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2,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32、间隔开;3,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4,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5,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2,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33、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除楼梯间们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66,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67,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和厂34、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3,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4,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68,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2,常开防火门应能35、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3,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4,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69,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36、(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2,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70,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71,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防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防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防栓,并应符合本规范底第8.3.1条的规定。,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37、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72,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烧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73,室内消防用水数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38、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见本部分表A.15)的规定;3,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活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39、,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确定。74,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4,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5,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5,独立40、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76,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77,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78,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741、9,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2,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3,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7,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80,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42、措施或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81,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82,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83,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43、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84,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5,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86,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见本部分表B.2)的规定。87,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88,甲、乙类厂房中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44、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8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90,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发燃烧的厂房。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91,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92,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93,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应与其他普45、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94,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95,排除、输出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96,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97,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1,穿越防火分区处;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46、侧;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设置防火阀。98,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3,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99,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47、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100,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3,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48、的演播室;,4,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10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102,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49、下列规定: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103,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6,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50、;11,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104,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105,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四、地基与基础工程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51、8),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2.,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的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3.,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1,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2,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3,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52、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4,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5,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5.,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3.2.1(见本部分表A.16)的规定。6.,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见本部分表A.17)选定。7.,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3(见本部分表A.18)的规定。8.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53、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9.,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2,拟建工程概况;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10.,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54、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付、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滨、墓穴55、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11.,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12.,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56、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1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详细勘察采取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57、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14.,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对地下水进行专门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15.,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58、岩层;3,查明水文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5,评价成桩的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16.,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3,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17.,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不一致或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18.,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59、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19.,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20.,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专门的危岩或崩塌勘察。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22.,在抗震设防烈度为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23.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进行膨胀土场地的评价。应查明建筑场地内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条件,根据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自由膨胀率等指标综合评价。60、必要时,尚应进行土的矿物成分鉴定及其他试验。24.3.3.1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排水畅通或易于进行排水处理的地形条件;2,避开地裂、冲沟发育和可能发生浅层滑坡等地段;3,坡度小于14并有可能采用分级低挡土墙治理的地段;4,地形条件比较简单,土质比较均匀、胀缩性较弱的地段;5,尽量避开地下溶沟、溶槽发育、地下水变化剧烈的地段。2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1,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3,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61、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4,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水平分布;5,变形参数和承载力;6,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7,其他工程地质条件。26.,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I级土样质量的要求。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图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样勘探点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27.5.7.2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62、土层中;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28.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要求,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29.,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勘察区已进行工作的程度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30.,水质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水质简易分析:取样水点数不应少于本规范表3.1.5(见本部分表A.19)中水文地质观测点总数的40。分析项目包括:颜63、色、透明度、嗅和味、沉淀、Ca2+、Mg2+、(Na+K+)、HCO3-、CI-、SO42-、PH值、可溶性固形物总量、总硬度等。2,水质专门分析:取样水点数不应少于简易分析点数的20。分析项目: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的要求;生产用水应按不同,工业企业的具体要求确定;在有地方病或水质污染的地区,应根据病情和污染的类型确定。3,划分地下水的水化学类型,了解地下水水化学成分的变化规律。4,了解地下水污染的来源、途径、范围、深度和危害程度。31.,勘探孔的布置,应能查明勘察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取得有关水文地质参数和评价地下水资源所需的资料。注:采用数值法评价地下64、水资源时,勘探孔的布置应满足查明水文地质边界条件和水文地质参数分区的要求。32.,当需查明各含水层(带)的水位、水质、水温、透水性或隔离水质不好的含水层时,应进行止水工作,并检查止水效果。注:长期观测孔亦应在观测层(带)及非观测层(带)之间进行止水。33.,填砾过滤器的滤料厚度,粗砂以上含水层应为75mm,中砂、细砂和粉砂含水层应为100mm。34.,水文地质勘探孔的成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孔身各段直径达到设计要求。2,孔身在100m深度内其孔斜度不大于1.5。3,孔身误差不大于2。4,洗孔结束前的出水含砂量不大于1/20000(体积比)。35.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65、01),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应具备下列资料:1,勘察区含水层的岩性、结构、厚度、分布规律、水力性质、富水性以及有关参数。2,含水层的边界条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3,水文、气象资料和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4,初步拟定的取水构筑物类型和布置方案。5,地下水的开采现状和今后的开采规划。36.,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时,应根据需水量要求,结合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计算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必要时应计算储存量。37.,地下水的补给量应计算由下列途径进入含水层(带)的水量:1,地下水径流的流入。2,降水渗入。3,地表水渗入。4,越层补给。5,其他途径渗入。38.,允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应66、符合下列要求:1,取水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2,在整个开采期内动水位不超过设计值,出水量不会减少。3,水质、水温的变化不超过允许范围。4,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现象和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生产。39.,地下水水质评价,应在查明地下水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卫生条件和变化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开采的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其他含水层,以及能影响该层水质的地表水均应进行综合评价。40.,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评价,应按国家先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执行。在有地方病的地区,应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的水质特殊要求进行。41.,在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区,应在查明污染现状的基础上,着重67、对与污染源有关的有害成分进行评价,并提出改善水质和防止水质进一步恶化的建议和措施。42.,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地区,在没有采取专门措施时,不应再进行扩大开采量的勘察:1,现有水源地的开采量和补给量已趋平衡,且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补给量已不能增加。2,水质明显恶化,不能满足需要。3,现有水源地的开采已产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4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在已有水源地的附近,进行新水源地或扩大已有水源地的勘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掌握已有水源的开采动态和发展规划。2,协调新建水源和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动水位。3,合理利用多层含水层。44.,在地下水开采过程中,根据地下水动态68、观测资料,应对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进一步计算和评价,对水位、水质的变化和不良环境地质现象的发生作出预测。必要时,应提出调整开采方案或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议。45.,大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应根据上部土体的压缩性和各层地下水的区域水位下降值,评价有无引起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在已产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建立地下水观测网,设置测定地面沉降值的分层标和基岩标进行监测,并采取调整开采方案的措施进行控制。4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69、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3,表3.0.2(见本部分表A.20)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2)再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基础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3)软弱地基上存在偏心荷载时;,(4)相邻建筑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70、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5,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6,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47.,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为地基变形允许值;371、,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4,在确定基础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0不应小于1.0。48.,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49.,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72、允许值。50.,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3.4(见表A.21)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51.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该按照上部结构、基础、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52.,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3,加层、扩建建筑物;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53.,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73、应考虑下列因素:1,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断层破碎带;2,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3,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4,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5,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6,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54.,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55.,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74、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56.,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2,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4,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扩展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57.,梁板式筏基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58.,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59.,平板式筏板除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外,尚应验算距内筒边缘或柱边缘h0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当筏板变厚75、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60.,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外,尚应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61.,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62.,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2,体型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3,摩擦型桩基。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见本部分表A.25)的规定。63.,柱下桩基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76、斜截面进行验算。64.,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65.,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66.,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2,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性计算;3,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4,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维护墙的抗渗设计;5,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临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6,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77、测要求。67.,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68.,支护结构的内力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其刚度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69.,施工完成后的工程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70.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2006)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2006),高耸结构的基础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条件和结构的要求确定。高耸结构的地基基础均须进行强度计算(包括抗压和抗拔);除表7.1.1(见本部分表A.22)中的高耸结构外,其他高耸结构均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78、有特殊要求的高耸结构尚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或抗倾覆稳定验算。71.,高耸结构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72.,高耸结构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荷载效应的准永久值组合,当风玫瑰图严重偏心时,取风的频遇值组合,不应计入地震作用。3,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和斜坡的稳定及滑坡推力、地基基础抗拔等79、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荷载分项系数均为1.0。4,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挡墙截面厚度、计算基础或挡墙内力、确定配筋和桩身截面、配筋及进行材料强度验算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本反力,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进行计算。73.,高耸结构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7.2.5(见本部分表A.23)的规定采用,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专业标准规范另行确定。74.,承受上拔力和横向力的独立基础、锚板基础等,均应验算抗拔和抗滑稳定性。扩展基80、础承受上拔力时,在验算基抗拔稳定性的同时,尚应按上拔力进行强度和配筋计算,并按计算结果在基础的上表面配置钢筋,配筋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75.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5.2.2箱形基础的高度应满足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的要求。76.5.2.4箱形基础的底板厚度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整体刚度及防水要求确定,底板厚度不应小于300mm。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要求。77.5.2.5箱形基础底板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78.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2007),对于下列建筑物的载体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1,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载体桩基;2,体形复81、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载体桩基;3,地基条件复杂、对沉降要求严格的载体桩基。79.,建筑物载体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建筑物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8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3.1.3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1,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2,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3,当桩端平面以82、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5,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6,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81.3.1.4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2,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3,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82.5.2.1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NKR,(-1)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Nkmax83、1.2R,(-2),2,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NEKR,(-3)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NEkmax1.2R,(-4)83.5.5.1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84.5.5.4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5.4(见本部分表A24)规定采用。85.5.9.6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86.5.9.9柱(墙)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当承台悬挑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884、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5.9.15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8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水平变形、地下水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水平与竖向变形的影响。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和周边环境变形有限要求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应根据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土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限值。89.,当场地内有地下水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和支护结构与基础形式等因素,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流、排泄或85、地下水管渗漏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90.,根据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基坑支护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1,基坑支护结构均应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容应包括:,(1)根据基坑支护形式极其受力特点进行土体稳定性计算;,(2)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3)当有锚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2,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及对支护结构变形有限定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尚应对基坑周边环境及支护结构变形进行验算。3,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1)抗渗透稳定性验算;,(2)基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3)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地下水位控制计算。9186、.,当基坑底为隔水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9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破坏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定为一级:1,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2,危岩、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3,边坡塌滑区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破坏后果不严重的上述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93.,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94.,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做下列计算和验算:1,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柱、87、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2,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3,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验算。95.,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1,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2,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3,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4,已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边坡工程;,5,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96.,一级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二、三级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88、要求;大型的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尚应进行施工勘察97.,边坡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在查明边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类别和可能破坏的形式;2,提供边坡验算稳定性、变形和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值;3,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4,对需进行抗震设防的边坡应根据区划提供设防烈度或震动参数;5,提出边坡整治设计、施工注意事项的建议;6,对所勘察的边坡工程是否存在滑坡(或潜在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开挖或构造的适宜性做出结论;7,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边坡工程尚应提出沿边坡开挖线的地质纵、横剖面图。89、98.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锚杆支护设计与施工,必须作好工程的地质勘察工作,因地制宜,正确有效地加固围岩。合理利用围岩的自承能力。99.,对下列地质条件的锚喷支护设计,应通过试验后确定:1,膨胀性岩体2,未胶结的松散岩体3,有严重湿陷性的黄土层4,大面积淋水地段5,能引起严重腐蚀的地段6,严寒地区的冻胀岩体100.4.3.1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对于竖井及重要隧道和斜井工程,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喷射混凝土1d龄期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5MPa。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其抗拉强度不应低于2,MPa。101.90、,喷射混凝土支护的厚度,最小不应低于50mm,最大不宜超过200mm。1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103.,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104.,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105.,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黏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10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当地基的湿91、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2,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五、建筑节能设计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件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2,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见本部分表A.26)、表4.2.2-92、2(见本部分表A.27)、表4.2.2-3(见本部分表A.28)、表4.2.2-4(见本部分表A.29)、表4.2.2-5(见本部分表A.30)以及表4.2.2-6(见本部分表A.31)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建筑所处城市属于温和地区时,应判断该城市的气候条件与表4.2.1(见本部分表A.32)中的哪个城市最接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那个城市所属气候分区的规定。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3,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93、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4,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6,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7,外窗(包括阳94、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见本部分表A.33)的规定。8,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级。9,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8(见本部分表A.34)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10,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5.0.5(见本部分表A.35)按采暖度95、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11,居住建筑当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采暖系统其他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中的有关规定。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六、屋面工程设计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见本部分表A.36)的要96、求。2,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用强度等级不于C20的细石混凝土将板缝灌填密实;当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应在缝中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注:无保温层的屋面,板侧缝宜进行密封处理。3,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4,在纬度40以北地区且室内空气湿度大于75,或其他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年大于80时,若采用吸湿性保温材料做保温层,应选用气密性、水密性好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做隔汽层。隔汽层应沿墙面向上铺设,并与屋面的防水层相连接,形成全封闭的整体。5,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97、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6,每道卷材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5.3.2(见本部分表A.37)的规定。,7,屋面设施的防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2,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卷材增强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3,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8,每道涂膜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6.3.2(见本部分表A.38)的规定。,9,刚性98、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缝隙,并应做柔性密封处理。10,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应嵌填密封材料。11,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46mm、间距为100200mm的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12,防水层的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撑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的交接处,并应与板缝对齐。七、平面布置及构造设计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阳台、外廓、室外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99、载。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3,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与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取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100、GJ,362005),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6,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段净宽。7,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8(3),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八、幕墙工程设计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粘结。2,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101、须在有效期内使用。3,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4,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5,幕墙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承载力和挠度:1,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0SR,(-1)2,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SER/RE,(-2)3,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dfdf,lim,(-3)4,双向受弯的杆件,两个方向的挠度应分别符合本条第102、3款的规定。6,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7,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1,,f1应取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2,f2应取0.01N/mm2。8,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截面自由挑出部位(图6.2.1.a)和双侧加劲部位(图6.2.1.b)的宽厚比b0/t应符合表6.2.1(见本部分表A.39)的要求;2103、,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3,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9,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2,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3,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6.104、2.1条的相应规定。10,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饰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11,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12,采用胶封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13,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14,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15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检测确定,其弯105、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16,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17,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18,幕墙构架的立柱与横梁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钢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L/300(L为立柱或横梁两支点间的跨度),绝对挠度不应大于15mm;铝合金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L/180,绝对挠度不应大于20mm。19,幕墙在风荷载标准值除以阵风系数后的风荷载值作用下,不应发生雨水渗漏。其雨水渗漏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20,钢销式石材幕墙可在非抗震设计或6106、度、7度抗震设计幕墙中应用,幕墙高度不宜大于20m,石板面积不宜大于1.0m2。钢销和连接板应采用不锈钢。连接板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mm4mm。钢销与孔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3.2条的规定。21,横梁应通过角码、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螺钉直径不得小于4mm,每处连接螺钉数量不应少于3个,螺栓不应少于2个。横梁与立柱之间应有一定相对位移能力。九、建筑玻璃工程设计1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J,2552003),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2,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107、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3,两边支撑的屋面玻璃,应支撑在玻璃的长边。4,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5,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6,对承受活荷载的屋面玻璃,活荷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上人的屋面玻璃,应按下列最不利情况,分别计算:1)玻璃板中心点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于玻璃为1.8kN的活荷载。2)居住建筑,应能承受1.5kPa的均布活荷载;对非居住建筑,应能承受3kPa的均布活荷载。2,对不上人的屋面玻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水平面108、夹角小于30的屋面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于玻璃为1.1KN的活荷载。2)与水平面夹角不小于30的屋面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于玻璃为1.1kN的活荷载。7,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夹层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十、结构设计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0.5(见本部分表A.42)采用。2,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8(见本部分表A.43)的要求109、。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4,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植。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54.3.1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部活荷载,应按表4.3.1(见本部分表A.46)采用。,屋面均布活荷载,不应与雪荷载同时组合。64.5.1设计屋面板、檀条、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篷和预制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人和小工具的自重)应取1.0kN,并应在最不利位置进行验算。注:1,对于110、轻型构件或较宽构件,当施工荷载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采用加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承受。2,当计算挑梁、雨篷承载力时,应沿板宽每隔2.5m3.0m取一个集中荷载。7,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取0.5kN/m;2,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8,屋面水平投影上的雪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式中,雪荷载标准值,kN/m2;屋面积雪分布系数;基本雪压,KN/m2。9,基本雪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附表D.4给出50年一遇的雪压采用。,对雪荷载敏感的111、结构,基本雪压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10,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述公式计算:1,当计算主要承重结构时wK=w0,(-1)2,当计算围护结构时wK=gzslzw0,(-2)11,基本风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附表D.4给出5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但不得小于0.3kN/m2。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12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S=GSGK+Q1S112、Q1K+QiciSQiK,(-1)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S=GSGK+QiciSQiK,(-2)13,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2)当其效应归结构有利时的组合,应取1.02,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一般情况下取1.4对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取1.33,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14,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4.1.1(见本部分113、表A.44)的规定采用。,15,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表4.1.1中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下列情况下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1,设计楼面梁的折减系数:1)第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25m2时,应取0.9;2)第17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50m2时应取0.9;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得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应取0.8;对单向板楼盖得主梁应取0.6;对双向板楼盖的梁应取0.8;4)第9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2,设计墙、柱和基础时的折减系数1)第1(1)项应按表4.1.2(见本部分表A.45)规定采用;2)第1(2)7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板相同的折减系数;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应取0.5114、;对双向板楼盖和无梁楼盖应取0.8;4)第9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17,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115、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18,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筑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19,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20,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21,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等级不应低于M7.5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116、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低于C20;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强的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3)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22,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117、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2,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3,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4,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注: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2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1.3(见本部分表A.47)118、采用。2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4-1(见本部分表A.48)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见本部分表A.49)采用,计算8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注:1,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2,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允许按批准的设计地震119、参数采用相应得地震影系数。25,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6度时建造于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26,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275.4.1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S=SE+EhSEhk+EVSEVk+WWSWk,(),285.4.2结构构件的120、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R/RE,()29,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30,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见本部分表A.50)确定。31,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率不应大于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2,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3,梁端箍筋加121、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见本部分表A.51)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326.3.8 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1(见本部分表A.52)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对建造于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2,柱钢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2(见本部分表A.53)采用;2)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122、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时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33,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何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墙不应小于0.20;钢筋最大间距不应大于300mm,最小直径不应小于8mm。2,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纵向及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34,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123、表7.1.2(见本部分表A.54)的规定。2,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3,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的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的规定采用。35,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见本部分表A.55)的要求:36,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2,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124、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6、7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其余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373,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4,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0,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5,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38,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地震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125、定调整:1,对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根据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值的大小在1.21.5范围内选用。2,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根据侧向刚度比在1.21.5范围内选用。3,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抗震侧向刚度比例分配。39,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fVE=NfV,()式中,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剪强度设计值;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126、应按表(见本部分表A.93)采用。,40,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1,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见本部分表A.94)的要求。,2,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按外墙处理。,3,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41,多层普通砖、多孔127、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法符合下列要求:1,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应按表7.3.3(见本部分表A.95)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2,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时,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得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42,多层普通砖、多层砖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128、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3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4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437.3.6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6度时,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79度时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撑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447.3.8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129、0mm设26通长钢筋;7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10。,2,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3,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调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4,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通长拉结钢筋。45,小砌块房屋应按表7.4.1(见本部分表A.96)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130、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4.1的要求设置芯柱。46,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按表7.4.4(见本部分表A.97)的要求设置,圈梁宽度不应小于190mm,配筋不应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47,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1,过渡层的底板硬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办厚不应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2,其他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得构造柱可靠连接。48,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应符131、合下列要求:1,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2,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3,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4,梁的主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度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49,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在于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用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50,框架柱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132、:1,不超过12层的钢框架柱的长细比,68度时不应大于,9度时不应大于。,2,超过12层的钢框架柱的长细比,应符合表8.3.1(见本部分表A.98)的规定。51,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节点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52,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规定:,1,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表8.4.2-1(见本部分表A.99)的限值。,2,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2-2(见本部分表A.100)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53,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133、5MPa。消能梁段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5.1(见本部分表A.101)规定的限值。54,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撑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1,9度时与8度、类场地的建筑。2,大厅内设有挑台。3,8度、类场地和7度、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8m。5510.2.5,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56,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2,嵌砌在框架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为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3,舞台口的柱和134、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要求。4,9度时,舞台口大梁的砖墙不应承重。57,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对比分析后确定其设计方案。5812.1.5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隔震部件和消能部件的耐久性和设计参数应由试验确定。2,设置隔震部件和消能部件的部位,除按设计确定外,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3135、,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性能要求,安装前应对工程中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圆形部件进行抽样检测,每种类型和每一规格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抽样检测的合格率应为100。5912.2.1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支座(含阻尼器)及为抵抗地基微震动与风荷载提供初刚度的部件组成结构的隔震层。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和40。60,隔震层以下结构(包括地下室)的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应采用罕遇136、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验算。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6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小于95的保证率,热轧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屈服强度确定,用fyk表示。预应力钢绞线、钢丝和热处理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极限抗拉强度确定,用fptk表示。,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2.2-1(见本部分表A.59)采用;预应力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2.2-2(见本部分表A.60)采用。62,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及抗压强度137、设计值,f/y应按表4.2.3-1(见本部分表A.61)采用;预应力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py及抗压强度设计值f/py应按表4.2.3-2(见本部分表A.62)采用。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63,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除应根据使用条件进行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逢宽度和应力验算外,尚应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到施工阶段进行验算。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预应力效应对结构有利时,预应力分项系数应取1.0;不利时应取1.2。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预应力分项系数应取1.0。64,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138、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9.2.1(见本部分表A.63)的规定。65,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9.5.1(见本部分表A.64)规定的数值。66,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PB235级、HBR335级或HRB400级钢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67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2006),高耸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高耸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0.4(见本部分表A.65)的要求。68,垂直作用于高耸结构表面单位面积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Wk=zsz,139、W069,基于结构使用功能和重要性,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6)第3.1.1条的规定将结构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按第3.1.1条的规定进行设计。70,钢塔架和桅杆结构(以下简称钢塔桅结构)设计应进行承载力、稳定和变形验算。71,钢塔桅结构选用的钢材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要求。72,混凝土塔筒应配置双排纵向钢筋和双层环向钢筋,且纵向普通钢筋宜采用变形带肋钢筋,其最小配筋率应符合表6.5.5(见本部分表A.66)的规定。在后张发预应力塔筒中,应配置适当的非预应力构造钢筋,如有较多的非预应力受力钢筋,则可代替构造钢筋。73,纵向140、钢筋和环向钢筋的最小直径和最大间距应符合表6.5.6(见本部分表A.67)的规定。74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122006),轻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按表3.1.4(见本部分表A.68)采用。,75,轻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c、ft应按表3.1.5(见本部分表A.69)采用。,76,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77,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轻骨料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陶粒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与普通混凝土相同。2,自燃煤矸石混凝土和火山渣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141、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类环境下应与普通混凝土相同;2)二类、三类环境下,保护层厚度应按普通混凝土的要求增加5mm。78,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9.5.1条的规定确定。当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为LC50及以上时,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应按上述规定增大0.1。79,现浇轻骨料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3(见本部分表A.81)确定;其他设防类别的建筑,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142、第3.1.3条调整设防烈度,再按表8.1.3确定抗震等级。80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极限抗拉强度确定,用fstk或fptk表示。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fstk或fptk应按表3.1.3(见本部分表A.70)采用。81,冷轧带肋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或fpy及抗压强度设计值f/y或f/py应按表3.1.4(见本部分表A.71)采用。82,钢筋混凝土结构受弯构件中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和45ft/fy两者中的较大值。注:受弯构件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前截面面积扣除受压翼缘143、面积(b/fb)h/f后的截面面积计算。83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2006),冷轧扭钢筋强度标准值应按表3.2.4(见本部分表A.72)采用。84,冷轧扭钢筋抗拉(压)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按表3.2.5(见本部分表A.73)采用。85,纵向受力的冷轧扭钢筋及预应力冷轧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最近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7.1.1(见本部分表A.74)的规定。86,纵向受力冷轧扭钢筋不得采用焊接接头。87,预制构件的吊环严禁采用冷轧扭钢筋制作。88,受弯构件中纵向受力的冷轧扭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7.4.1(见本部分表A.144、75)规定的数值。89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92),对于直接承受动荷载作用的构件,在无可靠试验或实践经验时,不采用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处于侵蚀环境或高温下的结构,不得采用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90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42003),焊接网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冷轧带肋钢筋及冷拔光面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极限抗拉强度确定,用fstk表示。热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屈服强度确定,用fyk表示。焊接网钢筋的强度标准值fstk和fyk应按表3.1.4(见本部分表A.76)采用。91,焊接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和抗压145、强度设计值fy应按表3.1.5(见本部分表A.77)采用。92,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和(45ft/fy)两者中的较大值。注:受弯构件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全截面面积扣除受压翼缘面积(b-b)hf后的截面面积计算。93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结构应根据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3.3.1(见本部分表A.78)的规定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94,居住建筑异形柱结构的安全等级应采用二级。95,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0146、.10g、0.15g)及8度(0.20g)的异形柱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及结构抗震验算。96,异形柱结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7度(0.15g)及8度(0.20g)时尚应对与主轴成45方向进行补充验算;2,在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时应计入扭转影响;对扭转不规则的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97,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非承重填充墙体对结构整体刚度的影响予以折减。98,异形柱框架应进行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计算。99147、,异形柱、梁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9.2.1,条的规定。注:处于一类环境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40时,异形柱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允许减小5mm。100,异形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6.2.5(见本部分表A.79)规定的数值,且按柱全截面面积计算的柱肢各肢端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2;建于类场地且高于28m的框架,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按表6.2.5中的数值增加0.1采用。101,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值应符合表6.2.10(见本部分表A.80)的148、规定。102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按表4.2.6(见本部分表A.82)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得计算和抗震构造要求。103,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梁,梁端应设置箍筋加密区,其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满足表5.4.5(见本部分表A.83)要求。104,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柱,柱端箍筋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2.1(见本部分表A.84)的规定采用。105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149、计使用年限、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106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疲劳破坏和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震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混凝土裂缝)。107,设计钢结构时,应根150、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他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108,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对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尚应考虑准永久组合。109,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110,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值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151、50009的规定采用。结构的重要性系数0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采用,其中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0不应小于0.95。注: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檩条、屋架、框架等),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面投影面积超过60m2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取为0.3kN/m2。111,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112,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钢材厚度或直径按表3.4.1-1(见本部分表A.85)采用。152、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2(见本部分表A.87)采用。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3(见本部分表A.86)、3.4.1-4(见本部分表A.88)、3.4.1-5(见本部分表A.89)采用。11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第3.4.1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1,单面连接的单角钢: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乘以系数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等边角钢乘以系数0.6+0.0015,但不大于1.0;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0.5+0.0025,但不大于1.0;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0.70;为长细比,对中间无153、联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20时,取=20;2,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乘以系数0.85;3,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乘以系数0.90;4,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乘以系数0.80。,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114,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和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支撑系统。115,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双螺帽或其他能防止松动的有效措施。116,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154、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117,受高温作用的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护措施:1,当结构可能受到炽热融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砖或耐热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2,当结构的表面长期受辐射热达150以上或在短时间内可能受到火焰作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加隔热层或水套等)。118,按塑性设计时,钢材的力学性能应满足强屈比fu/fy1.2,伸长率s15,相应抗拉强度fu的应变u不小于20倍屈服点应变y。119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在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设计图纸和材料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供货条件等以及连155、接材料的型号(或钢材的牌号)。必要时尚应注明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120,设计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时的重要性系数应根据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确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取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时,其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5。特殊建筑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另行确定。121,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应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此时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12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156、2.1(见本部分表A.90)采用。123,经退火、焊接和热镀锌等热处理的冷弯薄壁型钢构件不得采用考虑冷弯效应的强度设计值。124,焊缝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2.4(见本部分表A.91)采用。1254.2.5,C级普通螺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2.5(见本部分表A.92)采用。126,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和连接时,本规范4.2.1至4.2.6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下列相应的折减系数:1,平面格构式檩条的端部主要受压腹杆:0.85;2,单面连接的单角钢杆件: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0.85;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0.6+0.0014;注: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为按最小回转半157、径计算的杆件长细比。3,无垫板的单面对接焊缝:0.85;4,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0.90;5,两构件的连接采用搭接或其间填有垫板的连接以及单盖板的不对称连接:0.90。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127,屋盖应设置支撑体系。当支撑采用圆钢时,必须具有拉紧装置。128,门式刚架房屋应设置支撑及撑体系。在每个温度区段落或分期建设的区段,应设置横梁上弦横向水平支撑及柱间支撑;刚架转折处(即边柱柱顶和屋脊)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应沿房屋全长设置刚性系杆。129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2002年版)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158、2002年版)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2002年版),龄期为28d,以毛截面积计算的多孔砖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根据多孔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按表3.0.2(见本部分表A.121)采用。当多孔砖的孔洞率大于30时,应按表中数值乘以0.9后采用。130,龄期28d,以毛截面积计算的多孔砖砌体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按表3.0.3(见本部分表A.122)采用。131,多孔砖砌体的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分别乘以调整系数a:1,跨度不小于7.2m时梁下砌体,a为0.9;2,砌体毛截面面积小于0.3m2时,a为159、其毛截面面积值加0.7。构件截面面积以m2;3,当砌体用水泥砂浆砌筑时,对表3.0.2中的数值,a为0.9;对表3.0.3中数值,为a为0.8;4,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C级时,a为0.89;5,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建时,为a为1.1。132,受压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NA,()式中,N轴向力设计值;高厚比和轴向力的偏心距e对受压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系数;应按附录A的规定采用;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第条采用;A砌体的毛截面面积;对带壁柱墙,当考虑翼缘宽度时,应按第条采用。133,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的梁,其支承处应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160、整体。134,多孔砖砌筑的住宅、宿舍、办公楼等民用房屋:当层数在四层及以下时,墙厚为190mm,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圈梁一道,墙厚不小于240m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当层数超过四层时,除顶层必须设置圈梁外,至少应隔层设置。135,多孔砖房屋总高度及层数不应超过表5.1.4的规定。医院、学校等横墙较少的多空砖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1.4(见本部分表A.10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总高度和减少层数。136,多层房屋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表5.1.5(见本部分表A.103)的规定。,137,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161、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fVE=NfV式中:,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MPa);,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MPa),应按第条采用;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见本部分表A.104)采用。138(见本部分表A.105)的规定。139,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mm配置2根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区,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140,多孔砖房屋的现浇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见本部分表A.106)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墙上162、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141,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圈梁应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2,当圈梁在规定的间距内无横梁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带替代圈梁。142,多孔砖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板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不小于24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19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90mm;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不小于24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伸进163、19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80mm,板在梁上的支撑长度不应小于80mm;3,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4,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互相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143,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梁挑时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2,在8度和9度区,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根6通长钢筋。14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64、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等强度等级:MU30、MU25、MU20、MU15和MU10;2,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MU25、MU20、MU15和MU10;3,砌体的强度等级:MU20、MU15、MU10、MU7.5和MU5;4,石材的强度等级:MU100、MU80、MU60、MU50、MU40、MU30和MU20;5,砂浆的强度等级:M15、M10、M7.5、M5和M2.5。注:1.,确定蒸压粉煤灰砖和掺有粉煤灰15以上的混凝土砌快的强度等级时,其165、抗压强度应乘以自然碳化系数,当无自然碳化系数时,应取人工碳化系数的1.15倍;2.,确定砂浆强度等级时应采用同类块体为砂浆强度试块底模。145,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抗压强度高度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根据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1,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1(见本部分表A.111)采用。1462,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见本部分表A.112)采用。,3,单排孔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3(见本部分表A.113)采用。4,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166、时,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fg=f+0.6fc(3.2.1-1)=,(-2)砌块砌体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也不应低于1.5倍的块体强度等级。,5,孔洞率不大于35的双排孔或多排孔轻骨料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6(见本部分表A.114)采用。,6,块体高度为180350mm的毛料石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6采用。7毛石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7(见本部分表A.115)采用。147,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按表3.167、2.2(见本部分表A.116)采用。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时,灌孔砌体的抗剪强度设计值fvg,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fg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MPa)。148,下列情况的各类砌体,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a:1,有吊车房屋砌体、跨度不小于9m的梁下烧结普通砖砌体、跨度不小于7.2m的梁下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砌块砌体,a,为0.9;2,对无筋砌体构件,其截面面积不于0.3m2时,,为其截面面积加0.7。对配筋砌体构件,当其中砌体截面面积小于0.2m2时,a为其截面面积加0.8。构件截面面积以m2计;3,当砌体用水泥砂浆砌筑时,对第3.168、2.1条各表中的数值,a为0.9;对第3.2.2条表3.2.2中数值,a,为0.8;对配筋砌体构件,当其中的砌体采用水泥砂浆砌筑时,仅对砌体的强度设计值乘以调整系数a;4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C级时,a,为0.89;5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件时,a,为1.1。注:配筋砌体不得采用C,级。149,受压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计算:NfA,(),1505.2.4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N0+NtfA,(-1)=l.5-0.5A0/A,(-2)N0=0At,(-3)At=a0b,(-4),(-5),151,在梁端设有刚性垫块的砌体局部受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刚性垫块下的砌体局部受压承169、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N0+Nt1fA,(-1)N0=0Ab,(-2)Ab=abbb,(-3)2,刚性垫块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刚性垫块的高度不小于180mm,自梁边算起的垫块挑出长度不宜大于垫块高度tb;2)在带壁柱墙的壁柱内设刚性垫块时,其计算面积应取壁柱内范围内的面积,而不应计算翼缘部分,同时壁柱上垫块伸入翼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3)当现浇垫块与梁端整体浇筑时,垫块可在梁高范围内设置。3,梁端设有刚性垫块时,梁端有效支承长度a0应按下式确定;,式中,1刚性垫块的影响系数,可按表(见本部分表A.117)采用。垫块上Nl作用点的位置可取0.4a0处。152,墙、柱的高厚比应按下式170、计算:=H0/h12,(),153,五层及五层以上房屋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米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砖采用MU10;2,砌块采用MU7.5;3,石材采用MU30;4,砂浆采用M5。注: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级。154,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6.2.2(见本部分表A.118)的要求。155,填充墙、隔墙应分别采用措施与周边构件可靠连接。156,砌块砌体应分皮错缝搭砌,上下皮搭砌长度不得小于90mm。当搭砌长度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水平灰缝内设置不171、少于2f4的焊接钢筋网片(横向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m),网片每端均应超过该垂直缝,其长度不得小于300mm。157,砌块墙与后砌隔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400mm在水平灰缝内设置不少于2f4、横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的焊接钢筋网片。158,车间、仓库、食堂等空旷的单层房屋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圈梁:1砖砌体房屋,檐口标高为58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8m时,应增加设置数量;2砌块及料石砌体房屋,檐口标高为45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5m时,应增加设置数量。对有吊车或较大振动设备的单层工业房屋,除在檐口或窗顶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尚应增加设置172、数量。159,宿舍、办公楼等多层砌体民用房屋,且层数为34层时,应在底层、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当层数超过4层时,至少应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多层砌体为业房屋,应每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和檐口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他楼层处应在所有纵横墙上每层设置。160,采用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砌块砌体和配筋砌体的墙梁设计应符合表7.3.2(见本部分表A.119)的规定。墙梁计算高度范围内每跨允许设置一个洞口;洞口边至支座中心的距离,ai,距边支座不应小于,0.150i,距中支座不应小于0.070i。对多层房屋的墙梁,各层洞口应设置在相同位置173、,并应上、下对齐。161,墙梁除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构造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材料1)托梁的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2)纵向钢筋宜采用HRB335、HRB400或RRB400级钢筋;3)承重墙梁的块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计算高度范围内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0。2,墙体1)框支墙梁的上部砌体房屋,以及设有承重的简支墙梁或连接续墙梁的房屋,应满足刚性方案房屋的要求。2)墙梁的计算高度范围内的墙体厚度,对砖砌墙体不应小于240mm,对混凝土小型砌块砌体不应小于190mm;3)墙梁洞口上方应设置混凝土过梁,其支承长174、度不应小于240mm,洞口范围内不应加集中荷载。4)承重墙梁的支座处应设置落地翼墙,翼墙厚度,对砖砌体不应小于240mm;对混凝土砌块砌体不应小于190mm,翼墙宽度不应小于墙墙梁墙体厚度的3倍,并与墙梁墙体同时砌筑。当不能设置翼墙时,应设置落地且上、下贯通的构造柱;5)当墙梁墙体在靠近支座1/3跨度范围内开洞时,支座处应设置落地且上、下贯通的构造柱,并应与每层圈梁连接;6)墙梁计算高度范围内的墙体,每天可砌高度不应超过1.5m,否则,应加设临时支撑。3,托梁1)有墙梁的房屋的托梁两边各一个开间及相邻开间处应采用现浇混凝土楼盖,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当楼板厚度大于150mm时,宜采用双向175、层双向钢筋网,楼板上应少开洞,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应设洞边梁;2)托梁每跨底部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通长设置,不得在跨中段弯起或载断。钢筋接长应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3)墙梁的托梁跨中截面纵向受力钢筋总配筋率不应小于0.6;4)托梁距边支座边l0/4范围内,上部纵向钢筋面积不应小于跨中下部纵向钢筋面积的1/3。连续墙梁或多跨框支墙的托梁中支座上附加纵向钢筋从支座边算起每边延伸不小于l0/4;5)承重墙梁的托梁在砌体墙、柱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350mm。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支座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6)当托梁高度hb500mm时,应沿梁高设置长水平腰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小于200mm;176、7)墙梁偏开洞口的宽度及两侧各一个梁高hb范围内直至靠近洞口的支座边的托梁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162,砌体墙中钢筋混凝土挑梁的抗倾覆应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M0VMr,()式中,M0V,挑梁的荷载设计值对计算倾覆点产生的倾覆力矩;Mr,挑梁的抗倾覆力矩设计值。16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挑梁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外,尚有满足下列要求。1,纵向受力钢筋至少应有1/2的钢筋伸入梁尾端,且不小于212。其余钢筋伸入支座的长度不应小于2l1/3;2,挑梁埋入砌体长度l1与挑出长度l之比宜大于1.2;当挑梁177、上无砌体时,l1与l之比宜大于2。164,组合砖墙体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构造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2,柱内竖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8.2.6(见本部分表A.120)的规定;3,构造柱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240mm,其厚度不应小于墙厚,边柱、角柱的截面宽度宜适当加大。柱内竖向受力钢筋,对于中柱,不宜少于412;对于边柱、角柱,不宜少于414。构造柱的竖向受力钢筋的直径也不宜大于16mm。其箍筋,一般部位宜采用6、间距200mm,楼层上下500mm范围内宜采用6、间距100mm.构造柱的竖向受力钢筋应在基础梁和楼层圈梁中锚178、固,并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4,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纵横墙交接处、墙端部和较大洞口的洞边设置构造柱,其间距不宜大于4m。各层洞口宜设置在相应位置,并宜上下对齐;5,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基础顶面、有组合墙的楼层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240mm;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12,纵向钢筋应伸入构造柱内,并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圈梁的箍筋宜采用6、间距200mm。6,砖砌体与构造柱的链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600mm;7,组合砖墙的施工程序应为先砌墙后浇混凝土构造柱。165,轴心受压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柱,当179、配有箍筋或水平分布钢筋时,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N0g(fgA+0.8f/yA/S),(-1)0g=1/(1+0.012),(-2)166,钢筋在灌孔混凝土中的锚固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计算中充分利用竖向受拉钢筋强度时,其锚固长度La,对HRB335级钢筋不宜小于30d;对HRB400和RRB400级钢筋不宜小于35d;在任何情况下钢筋(包括钢丝)锚固长度不宜小于300mm;2,竖向受拉钢筋不宜在受拉区截断。如必须截断时,应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以外,延伸的长度不应小于20d;3,竖向受压钢筋在跨中截断时,必须伸至按计算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以外,延伸的长度不180、应小于20d;对绑扎骨架中末端无弯钩的钢筋,不应小于25d;4,钢筋骨架中的受力光面钢筋,应在钢筋末端作弯钩,在焊接骨架、焊接网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可不作弯钩;绑扎骨架中的受力变形钢筋,在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十一、暖通设计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2,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3,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181、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2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4,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5,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见本部分表B.1)的规定。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182、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7,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或8,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9,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按工程要求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10,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11,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12,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183、空气。1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14,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15,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16,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184、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气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18,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19,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应低于排风口;20,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185、,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测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2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1,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2,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3,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4,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22,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186、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23,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2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是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25,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187、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26,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1,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2,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3,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27,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28,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取热补偿措施。29,可燃气体管道、可188、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30,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31,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32,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质符合卫生要求;,2,水的温度189、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3,使用过后的回水予以再利用;,4,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33,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34,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35,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3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37,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1,机房内严190、禁采用明火采暖;,2,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38,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39,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十二、节能设计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191、区的建筑6,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2,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见本部分表B.3)的规定,3,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5(见本部分表B.4)的规定。4,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比应低于表5.4.8(见本部分表B.5)的规定。5,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192、数应符合表5.4.9(见本部分表B.6)的规定。十三、水工设计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2,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3,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4,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193、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2,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3,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4,由城市给水管道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5,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6,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7,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194、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5,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槽)直接连接。6,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7,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9,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195、。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符合有关现行规范的规定。10,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11,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1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3,蒸发式冷却器196、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14,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15,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16,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或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17,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1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19,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20197、,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21,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22,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取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9099。2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赞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198、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24,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2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26,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和井座。27,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28,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29,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199、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30,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31,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32,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33,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34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对管道结构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输送介质的性能,设置内、外防腐构造。用于给水工程输送饮用水的管道,其内防腐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确保对人体健康无害。35,管道结构的强度计算应采用下列极限状200、态计算表达式:36,对埋设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管道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低于1.10。37,对埋设在地下的柔性管道,应根据各项作用的不利组合,计算管壁截面的环向稳定性。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环向稳定性抗力系数Ks不低于2.0。38,对非整体连接的管道,在其敷设方向改变处,应作抗滑稳定验算。抗滑稳定应按下列规定验算:,1,对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计算;,2,对稳定有利的作用,只计入永久作用(包括由永久作用形成的摩阻力);,3,对沿滑动方向一侧的土压力可按被动土压力计算;,4,抗滑验算的稳定性抗力系数不应小于1.201、5。39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柔性管道的变形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水泥砂浆等刚性材料作为防腐内衬的金属管道,在组合作用下的最大竖向变形不应超过0.020.03Do;2,采用延性良好的防腐涂料作为内衬的金属管道,在组合作用下的最大竖向变形不应超过0.030.04Do;3,化学建材管道,在组合作用下的最大竖向变形不应超过0.05Do;40,对于刚性管道,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在组合作用下,计算截面的受力状态处于受弯、大偏心受压或受拉时,截面允许出现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41,对于刚性管道,其混凝土结构构件在组合作用下,计算截面的受力状态处于202、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截面设计应按不允许裂缝出现控制。42,对预应力混凝土圆管,应施加纵向预加应力,其值不应低于相应环向有效预压应力的20。43,现浇矩形钢筋混凝土管道和混合结构管道中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其各部位受力钢筋的净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5.0.4(见本部分表B.7)的规定。44,对于厂制成品的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圆管,其钢筋的净保护层厚度,当壁厚为810mm时不应小于12mm;当壁厚大于100mm时不应小于20mm。45,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露明敷设的管道和排水管道的进、出口处不少于10m长度的管道结构,不得采用黏土砖砌体。46,混凝土中的碱含量最大限值,应符合混凝土203、碱含量限值标准CECS53的规定。47,钢管管壁的设计厚度,应根据计算需要的厚度另加腐蚀构造厚度。此项构造厚度不应小于2mm。48,埋地管道的回填土应予压实,其压实系数c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圆形柔性管道弧形土基敷设时,管底垫层的压实系数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控制在8590;相应管两侧(包括腋部)的压实系数不应低于9095;2,对圆形刚性管道和矩形管道,其两侧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低于90;3,对管顶以上的回填土,其压实系数应根据地面要求确定;当修筑道路时,应满足路基的要求。49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204、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50,中水工程设计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51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52,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53,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2,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3,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4,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54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205、设计规范(GB,500322003),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55,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2,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能力;3,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56,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及配筋,避免剪切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锚固先于构件破坏;2,钢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防止局部或整体失稳;3,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206、构件的承载力;4,装配式结构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5,管道与构筑物、设备的连接处(含一定距离内),应配置柔性构造措施;6,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应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57,钢筋混凝土盛水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管体的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C25。58砌体结构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块石砌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59,建(构)筑物、管道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综合影响作为判别依据。60,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土层顶面的距207、离确定;2,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的2.5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土层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取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3,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4,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61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对天然地基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相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确定。62,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当建(构)筑物的地基土持力层为软弱黏性土(fak小于100KPa、120,KPa)时,对下列建(208、构)筑物应进行抗震滑动验算:1,矩形敞口地面式水池,底板为分离式的独立基础挡水墙;2,地面式泵房等厂站构筑物,未设基础梁的柱间支撑部位的柱基等;3,验算时,抗滑阻力可取基础底面上的摩擦力与基础正侧面上的水平土抗力之和。水平土抗力的计算取值不应大于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0。63,各类厂站构筑物的地震作用,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一般情况下,应对构筑物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向地震作用,并进行结构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2,设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应分别考虑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3,设防烈度为9度时,水塔、污泥消化池等209、盛水构筑物、球形贮气罐、水槽式螺旋贮气罐、卧式圆形筒形贮气罐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64,计算地震作用时,构筑物(含架空管道)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构件、防水层、防腐层、保温层(含上覆土层)、固定设备自重标准值和其他永久荷载标准值(侧土压力、内水压力)、可变荷载标准值(地表水或地下水压力等)之和。可变荷载标准值中的雪荷载、顶部和操作平台上的等效均布荷载,应取50计算。65,当按水平地震加速度计算构筑物或管道结构的地震作用时,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按表3.3.2(见本部分表C.1)采用。66,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防烈度为6度或本规范有关各章规定不验算的结构,可不进行210、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设防烈度的抗震措施要求。2,埋地管道承插式连接或预制拼装结构(如盾构、顶管等),应进行抗震变位验算。3,除1、2款外的构筑物、管道结构均应进行截面抗震强度或应变量验算;对污泥消化池、挡墙式结构等,尚应进行抗震稳定验算。67,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S=G,nCGi+EHCEHFEH,K+EVCEVFEV,K+ttCttk+wwCwwk68,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强度验算,应按下式确定:SR/RE69,承插式接头的埋地圆形管道,在地震作用下应满足下式要求:,EHPPL,Kcnuai70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211、322003),整体连接的埋地管道,在地震作用下的作用效应基本组合,应按下式确定:S=GSG+EHPCEHSEK+ttCttk71,整体连接的埋地管道,其结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式要求:,Sak/PRE72,当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盛水构筑物不应采用砌体结构。73,位于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的盛水构筑物,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应与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按平方和开方组合。74,位于、类场地的球罐,与之连接的液相、气相管应设置弯管补偿器或其他柔性连接措施。75,水塔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考虑水塔上满载和空载两种工况;2支承结构为构架时,应分别按正向和对角线方向进行验算;39度地区的水塔应考虑竖212、向地震作用。7610.1.2埋地管道应计算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剪切波所引起管道的变位或应变。十四、消防设计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在同一灭火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24.2.1,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3,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44.2.3,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213、。5,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区器。6,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7,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8,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9,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见本部分表C.2)的规定。,10,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m表5.2.2(见本部分表C.3)的规定。1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126.2.1,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214、表6.2.1(见本部分表C.4)的规定。13,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见本部分表C.5)的规定。14,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15,灭火器的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16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1,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17,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215、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18,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19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20,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21,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216、不应小于60s。22,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23,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24,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25,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26,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27,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28,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2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217、范(GB,50370200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30,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31,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余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32,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33,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34,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3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218、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36,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37,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6(MPa,绝对压力);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7(MPa,绝对压力);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8(MPa,绝对压力)。,38,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393.4.3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219、不应大于60s,且应小于48s。40,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41,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42,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他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43,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44,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气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220、应朝向液体表面。45,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46,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47,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4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221、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49,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50,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51,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52,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53,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222、54,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55,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5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见本部分表C.6)的规定。57,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58,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1(见本部分表C.7)、表5.0.5-2(见本部分表C.8)的规定;2,货架储223、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3(见本部分表C.9)表5.0.5-5(见本部分表C.11)的规定;3,当级、级仓库中混杂储存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5.0.5-6(见本部分表C.12)的规定;4,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5,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5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见本部分表C.13)的规定。60,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1表5.0224、.5-6、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宜在地面起每4m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0MPa;当喷头流量系数K=115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0MPa。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也不宜小于2m。计算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7(见本部分表C.14)的规定。货架内置喷头上方的层间板应为实层板。61,连接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锁具。62,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225、能力的排水设施。63,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1,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其他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2,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条的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3,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226、应大于100mm;4,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64,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65,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66,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227、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米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除本章规定外,局部应用系统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67,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6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流量系数K=80的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12.0.3(见本部分表C.15)的规定;2,采用流228、量系数K=115的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4.4m,矩形布置时不应大于4.6m,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2.2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6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变电站部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70,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71,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229、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72,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体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少50。73,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230、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织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等,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大于60W的白织灯泡、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74,变电站的规划与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75,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见本部分表C.16)的规定。76,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231、地下变压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77,变电站的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78,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79,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1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80,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电动阀门、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类负荷供电;2,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3,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232、0min;4,消防用电设备就采用单独用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上应设置明显标志;5,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当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包括附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采用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等具有耐火、抗过载和抗机械破坏性能的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用明敷。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布置在井、沟两侧。十五、建筑电气设计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233、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见本部分表D.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3,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7(见本部分表D.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234、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235、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5,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6,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的要求;2,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236、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见本部分表D.3)的规定。8,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9,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10,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11,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1984)的IP2X级。1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异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237、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13,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14,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1,PE、PEN干线;2,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3,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4,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15,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大于5s;2,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238、,不应大于0.4s。16,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17,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十六、建筑工程防雷设计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局部修订),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239、类防雷建筑物: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2,具有,0区和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3,具有I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6,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8,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局部修订),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240、类防雷建筑物: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5,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6,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a的地区。高度在15m以及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43.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241、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5,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63.3.,5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钢筋网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在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S4.24Kc2S钢筋表面积总和(m2)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242、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7,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8,接闪器应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成:1,独立避雷针;2,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3,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243、避雷网。9,接闪器布置应符合表,5.2.1(见本部分表D.4)的规定。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局部修订),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信息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一些合适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连接板。11,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TNS系统。十七、建筑工程通信设计1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规范(GB,503732006),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244、通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通信管道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2,对于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楼外预埋通信管道应与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并应与公用通信管道相连接。3,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应同步建设通信管道或留有通信管道的位置。必要时,应进行管道特殊设计。4,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3,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5,应避免在已有规划而尚未成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壤未沉实的道路上,以及流砂、翻浆地带修建管道与通道。5,通信管道与通道应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管道、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0.3(245、见本部分表D.5)的规定。6,通信管道的埋设深度(管顶至路面)不应低于表6.0.1(见本部分表D.6)的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钢管保护。7,进入人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应小于0.40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不应小于0.30m。8,当遇到下列情况时,通信管道埋设应作相应的调整或进行特殊设计:,1,城市规划对今后道路扩建、改建后路面高程有变动时;,2,与其他地下管线交越时的间距不符合表3.0.3的规定时;,3,地下水位高度与冻土层深度对管道有影响时。附录A(规范性附录)变电站建筑工程土建部分强制性条文引用表表A.1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GB,5022320246、04表)等效剪切波速(m/s)场,地,类,别Vse5000500Vse25055250Vse140335050Vse1403315158080表A.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GB,502292006表)建(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主控通信楼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继电器室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电缆夹层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配电装置楼(室)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下247、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无含油电气设备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屋外配电装置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下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无含油电气设备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油浸变电室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一级气体或干式变电室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电容器室(有可燃介质)Error! N248、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干式电容器室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油浸电抗器室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干式铁芯电抗器室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总事故贮油池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一级生活、消防水泵房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雨淋阀室、泡沫设备室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污水、雨水泵房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二级注249、:1.,主控通信楼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丙类,2.,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墙措施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3.,当电缆夹层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丁类。表A.3变电站内建(构)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GB,502292006表)建(筑)物名称丙丁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类生产建筑屋外配电装置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总事故贮油池生活建筑耐火等级每组断路器油量t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11一、二级三级丙丁E250、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类生产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01051012三级12141214丙丁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类生产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01051012三级12141214屋外配电装置每组断路器油量t11051012110油浸变压器单台设备油量t51010见第条105152010502025502530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101051520总事故贮油池5551012生活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0151067三级121412201278注:1.,建(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筑)物外墙的最近251、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的燃烧物时,则应从其凸出的部分外缘算起。2.,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3.,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4.,生产建(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用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等级不应小于0.90h。表A.4室外消防栓用水量(G252、B,502292006表)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物体积(m3)150015013000300150005001200002000150000一、二级丙类1015202530丁、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类1010101515注:当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外消防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表A.5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及危险等级(GB,502292006表)建筑物名称火灾危险类别危险等级主控制通信楼(室)E(A)严重屋内配电装置楼(室)E(A)中继电器室E(A)中油浸变压器(室)混合中电抗器(室)混合中电容器(室)混合中蓄电池室C中电缆夹层E中253、生活、消防水泵房A轻表A.6主要建(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GB,502292006表)建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器类型备注主控通信室感烟或吸气式感烟电缆层和电缆竖井线型感温、感烟或吸气式感烟继电器室感烟或吸气式感烟电抗器室感烟或吸气式感烟如选用含油设备时,应采用感温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感烟或吸气式感烟配电装置室感烟、线型感烟主变压器线型感温、或吸气式感烟(室内变压器)表A.8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GB,500162006表)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254、体2.00不燃烧体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0.25非承重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表A.8(续)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层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不燃烧体0.25不燃烧体0.15燃烧体表A.9仓库的防火等级、层数和面积(GB,500162006表)储存物品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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