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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护岸、道路绿化及人行步道工程合同(32页)
河流护岸、道路绿化及人行步道工程合同(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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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故事 编号:617387 2022-11-17 31页 97.50KB
1、 BT工程总 承 包 合 同 书发包人: 承包人: 日 期: 合 同 专 用 条 款发包方: (甲方)承包方: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融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履行。第1条 基本条款1.1 本期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河护岸及绿化工程;xx道路绿化及人行步道工程 工程地点:新区 工程内容:xx护岸及绿化工程全长4110m;xx河护岸及绿化工程全长3495m;xx道路绿化及人行步道工程全长11500m及xx大街、xx、xx河亮化工程(具体范围由甲方指定)。 1.2 工程的承包范围护岸工程、绿化工程、景2、观小品、人行步道铺装、亮化工程等。 1.3 工程的合同工期开工日: ; 1.4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5 本期工程的合同总价款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合同总价款(含税价)暂定总额约为 元人民币 , 合同总价款=工程价款+融资费用;(1)工程价款:即工程按要求施工费用; (2)融资费用:是指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延期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在施工期间及还款期所产生的利息。第2条 工程价款的确定2.1 计价依据 在发包人定稿的施工图的基础上,根据承包人按定稿的施工图施工的实际情况,由承包人按照“2008年xx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水利工程定额3、”及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xx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相关“建经文件”作为计价依据;(除护岸工程采用水利定额外,其它工程以园林定额为计价依据,园林定额没有的项目可参照其它专业定额),其中:绿化种植苗木工程及所有亮化工程按上述计价依据下浮5%,其余工程不下浮作为工程施工费用。 材料基价确定:基价采用xx省工程造价信息中施工期施工当地的价格(网刊价);其它材料基价,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经营口市造价处以 “补充材料价格”形式核定后确定。第3条 本工程的融资费用的确定 31融资费用=施工期间融资费用+还款期间融资费用。 32融资费用的计算 (1)施工期间融资费用的计算 施工期间融资费用=资金实际占用天4、数*I/365*资金实际占用额; I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1至2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按照形象进度,各月延期付款发生日期始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资金实际占用额在资金占用期间以延付工程款按月等额投入计算; (2)还款期融资费用的计算 还款期融资费用=资金实际占用天数*I/365*资金实际占用额; I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1至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资金实际占用天数从竣工日始按实计算; 资金实际占用额=延付工程款第4条 计价办法1)承包人先根据上述计价依据做出“暂定综合单价清单”,在工程施工建设初期发包人暂根据施工图及“暂定综合单价清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2)待具备条件后,发包人5、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根据上述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做施工图预算,经承包人确认后即为本工程的正式“合同价款”;3)正式的“合同价款”产生后,发包人对之前按“暂定综合单价清单”计价且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进行调整。4)在工程建设期间,根据每月xx省工程造价信息及相关“建经政策”中材料的价格变化及施工当月按月相应调整综合单价; 第5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竣工前按月拨款。 绿化、亮化工程在竣工前发包人按月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4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后第一年当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3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后第二年当日,即养护期结束并最终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的30%6、工程款,工程款结清。 除绿化、亮化工程外,其余工程在竣工前发包人按月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5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一年当日发包人向承包人已完工程量3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二年当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的20%工程款,工程款结清。 第6条 延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的支付与支付担保 61 发包人承诺,在还款期内向承包人等额支付全部的延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 62 发包人需在延付工程款发生前向承包人提供被承包人接受的延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的支付担保。 第7条 合同价款的审计7.1 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还应包括以下费用:(1)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自行缴7、纳并摊入各工程总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税费缴纳的具体方法应符合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2) 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合同段内与其它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承包人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段内地形复杂、存在软土路基、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8、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招标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要采取的相应施工监控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合同总价中,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4)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时所需增加的投入,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排水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合同总价中,招标人将不9、再另行支付。(5)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建立(或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建立)符合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工地中心试验室且承担相应试验检测工作(或监理抽检)及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所需的一切费用,并将其含入合同总价中,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6) 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工程实际需要,承包人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相应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用应不少于“工程施工费用”的1。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7) 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铁路、交通、航道、海事、水务、水利、电力、 通讯、公用事业、环保等部门可能发10、生的措施费用、手续费用,均应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7.2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的费用项目如下:(1) 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其它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计入投保报价。(2) 经施工图评审后确定的市政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包括征地、房屋拆迁、地方电力、电讯部分埋设的管线、商业用自来水管、军用光缆拆迁等由发包人负责,投标人不需考虑这笔费用。7.3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被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认可后14天内,发包人需将上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提供给具备相应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结果即为本工程的最终工程施工费用,成为本期工11、程的结算依据,审计报告原件送承包人一份备案。7.4 因承包人没有及时提供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资料而致使审计工作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逾期不提交拟审计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由发包人承担责任。7.5 被审计后且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同的本工程工程施工费用即为本期工程的工程结算合同价款。7.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延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不因审计结果的延迟而延迟,在审计部门确认本期工程结算合同价款前,发包人承诺暂按本协议中暂定的延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延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待审计部门确认结算合同价款后的当月,一次性作相应调整。7.7审计单位由发包人确定,审计工作12、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和落实;审计费用(包括审减价款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审计结论有重大异议,经与审计部门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承包人可要求复审,复审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8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甲供材料)8.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页): 8.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发包人直接与材料供应单位结算,并相应调整本合同总价款。承包人最终应开具甲供材料的相关施工税费,并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内。第9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9.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进场前,其品种、规格、质量、产地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签字后方可进场,如不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定、签字不许进场。如苗木、草13、坪、花卉、亮化材料的规格及形态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补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苗木、草坪机、亮化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苗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及苗木检疫合格证等证书齐全,且具有林业等质监部门出具有效期内检测合格证明。对材料、苗木及亮化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须在采购前通知发包人进行实地考察,承包人在材料、苗木、亮化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否则造成工程返工、材料、苗木、草坪、产品、设备及构配件退货及其他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2对于发包方所采购的14、材料、苗木、草坪、产品、亮化材料或设备,承包方根据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需要计算数量,并对其准确性负责,结算时承包方多收或浪费的材料或设备,发包方按实际购买价格从结算款中扣除。材料检验费用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本标工程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材料、苗木、草坪、亮化材料和设备检验的费用。第10条、质量与检验 10、工程质量 10.1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省市、地方现行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10.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经业主认可的施工图纸和国家现场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工程。10.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重要部位的典型施工,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员认可后15、,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和实际要求时,承包人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1条、工程变更及工程量的确认11.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含工程造价预算书的报告3份 。 11.2无发包人同意,工程量不予变更。11.3发生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承包人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会同监理针对工程量进行校核,对于无法校核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核实增加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上报工程量后3天内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1.4 对承包人超16、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第12条、竣工验收与结算12、 竣工验收1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12.2 承包人应提交足以反映工程进展的进度照片和录像带。照片和录像资料应充分展示工程的各个方面。12.3 验收时间:由于工程范围多,工程分项(指:绿化、护岸、亮化等)竣工可按通用条款进行验收,其中:绿化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会同监理针对工程进行初始验收。因为绿化植物是具有生命的,种植后须经过缓苗、发芽、长出枝条,经过生长周期,达到成活方可最终验收(即植物保活),本工程17、最终验收时间为工程养护补植期结束,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当日。 绿化工程竣工初始验收时,乔木当年初始成活率必须达到100%,其余苗木当年成活率必须达到95%以上,未达到此标准,扣除该苗木相应工程款,并处以双倍罚款。工程最终竣工验收时苗木成活率达到100%,草坪无杂草,覆盖率达到100%;整形修剪符合设计要求,方为最终验收合格,无病虫害,未达到此标准,扣除该苗木相应工程款,并处以双倍罚款。 12.4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初始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及养护期正式开始。1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另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第13条、质量保修13、质量保修:承包18、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3.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在承包范围内(施工图纸要求)的全部工程内容 。 13.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水利、土建、亮化工程: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1年 ;(2)绿化种植工程: 自工程竣工初始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到养护补植期结束;(3)其他附属工程: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1年。 第14条、养护(包括防寒)14.1 养护补植期: (此处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按竣工日期计算;工程实际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超出此日期,养护补植期相应顺19、延。) 14.2养护标准:行道树的疏枝标准,乔木、亚乔木、灌木、模纹的修剪整形标准要按甲方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否则将扣除相应的养护费用,由甲方代行修剪。本工程养护必须达到国家一级绿地养护标准。养护应浇水、清理垃圾、防风、防汛,补植和防人为损坏及病虫害防治,除杂草和修剪等。养护期结束,苗木成活率达到100%;草坪无杂草,覆盖率达到100%;整形修剪符合设计要求。无病虫害。 14.3 防寒要求:防寒必须美观及实用。 14.4 乙方必须保证栽植后的苗木、草坪、花卉浇水及时充足,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乙方不能及时供水,甲方有权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补充供水,费用由乙方负责。第15条、 质量保修、保活及养护责20、任15.1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涉及保修费用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15.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5.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6条、 保修、保活及养护费用16.1 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16.2 保修期及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或工程损坏、缺陷,承包人应按原设计品种、规格21、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3 双方约定的保修、保活及养护期间水、电等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在工程预算内。 第17条、违约与争议17、违约责任1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7.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累计达到20日的,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停止对承包人的付款,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 17.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的原22、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承包商必须予以维修、返工、重做以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且工程不得延期。维修、返工、重做后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停止对承包人的付款。 17.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无 。17.5 关于违约的其他约定:(1)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及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2)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第18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23、列第 2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1)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通 用 条 款一、基本条款及合同文件第1条 基本条款1.7 以下文件构成本合同的全部内容,这些文件的内容应该可以互相说明或者补充;但当其内容有不一致时,则应按以下优先顺序加以解释和认定:(1) 本合同专用条款(2) 本合同通用条款及附件;(3) 中标通知书; (4) 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5) 图纸;(6) 工程报价书;(7) 投标书及附件;(8) 本工程招标文件 ;(9) 其他。1.8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进行洽商、变更等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优先用24、于对本合同的解释。第2条 定义本合同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如下含义:2.1 发包人:指具有本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并具备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2.2 承包人: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并受发包人之委托承建本工程的当事人。2.3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的、代表其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以及合同履行的授权代表。2.4现场代表:指项目经理委派的,在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时代表项目经理行使其职责的人员。2.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选定的、已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负责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的机构。2.6工程师:指发包人特别指派的代表其履行本合同的人员;发包人没有特别指派其代表时,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25、理工程师即为工程师。发包人既指派发包人代表(如工程指挥部人员),又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时,工程师即指发包人代表,并负责履行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2.7 工程师代表:指工程师委派的任何驻地工程师或其助理。2.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2.9 工程:指本合同第1条中描述的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2.10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第1条中约定的、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2.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超出本合同第1条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增加26、的合同价款。2.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2.13 开工日: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2.14 竣工日: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2.15 工期:指按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自开工日至竣工日的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2.16 图纸:指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发包人或者设备供货商提供的并经过审查批准,能够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所有融资文件,以及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或设备供货商所作的修改融资资料。2.17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27、的任何其他场所。2.18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为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19书面形式: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接收地址或者在施工现场,以当面送交、专人呈送或挂号邮寄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提交的盖有发出方有效印章或有发出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任何文件。数据电文在得到发出方盖章或签字确认后也可以作为书面文件。第3条 标准及规范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采用市政建设的相关国家标准进行28、施工建设。第4条 图纸4.1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部分融资图纸或资料,应按照附件五规定的内容和交付进度向承包人提供,共计 八 套。由承包人完成的融资图纸或资料,也应于开工日前7日提供给发包人或工程师,共计 八 套。4.2 本工程的所有图纸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用于任何目的。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本工程融资中所使用的专有技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用于任何目的。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第5条 工程师5.1发包人可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实施监理。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本合同中的工程师为监理单位29、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专门指派的人员)。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其职权。发包人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的批准。工程师姓名: 发包人另行通知 职务: 发包人另行通知 5.3 发包人委托工程师的职权:全权参与本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发布指令、签发通知、证书或决定,并就有关事项予以确定或确认。如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处理,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项下发包人与承包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职责。5.4工程师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方可行使的职30、权: 发包人另行通知 。第6条 工程师的委派及其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由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约定的工程师的职权。工程师应将其授权送交承包人存档备查。工程师代表向工程师负责。工程师可在其认为必要时撤回该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承包人。有关委派和撤回通知由工程师存档备查。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本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并对工程师具有约束力,函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工程师承担。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如有疑问,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本人及其代表外,31、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任何其他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经其本人签字后,送达项目经理。该指令或通知于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名并加注收讫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没有按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3 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确认的,该口头指令被视为已构成书面指令。如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该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要求。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要求后 24 小时内应做出修改指令或继32、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仍决定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以及给承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条款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和通知。6.3确需工程师发布的指令、通知或履行其他职责而未及时发出或履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该延误所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5 日书面通知承包人。继任工程师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前任的义务和职责 。本合同项下有关工程师的条款对继任工程师同样33、具有约束力。第7条 项目经理及其职责7.1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作为承包人的代表负责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现场施工及管理。项目经理可委派现场代表,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时由其委派的现场代表行使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姓名: 现场代表姓名: 7.2承包人就工程发出的通知或提交的报告,需以书面形式做出,经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并由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和签注收讫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照承包人制定并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如无法与工程师联系,则项目经理应首先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紧急事件处理报告。如34、导致突发事件的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如责任在承包人,则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5日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前任的职责。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第8条 发包人的工作8.1发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1) 在本合同项下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2) 在开工日 14 日前,完成办理土地征用、拆迁、施工现场的“ 三 通一平”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3) 在工程开工 14 日前,将施35、工所需水、电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施工现场红线内承包方指定位置,以保证施工的需要。 (4) 在开工日前 14 日,开通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现场内施工满足需要的道路,以满足施工机械运输的需要,并应确保上述通道在施工期间的持续畅通。 (5)在开工日前 14 日,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及为施工所需的所有其他证件、批件,并获得用地、用电、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为施工所需的批准手续。 (6) 在按照融资文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融资图纸会审和融资交底。(8) 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36、承担相关费用。(9) 向承包人提供适用的办公条件,并应防止周围民众对项目的干扰。(10)发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所应承担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完成的上述工作应取得承包人项目经理的书面认可;必要时经承包人同意双方可以就发包人已经完成或达到交接条件的部分工作进行交接,但发包人仍应继续完成应当完成的其他工作。8.3 发包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并应顺延延误的工期。第9条 承包人的工作9.1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1) 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融资方案和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 (2) 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37、应施工进度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4)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必要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除外。(5) 已竣工工程末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承担对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但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提前使用已竣工/已完工程造成损坏的,由发包人承担损坏的修复费用。(6) 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就此编制38、预算和保护方案,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 保证施工现场场地的清洁卫生,以符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应负责清理现场以达到工程交付的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 承担施工期间使用的电费、水费,自行装表计量,并按月结算(以工程当地收费标准为准)。(9) 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工作: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约定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方案和工期第10条 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开工日前 14 天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方案及计划后 39、7 天内书面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亦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则上述计划被视为已获其同意。10.2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过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或调整方案,经工程师书面确认后实施。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或调整方案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11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开工日开工。承包人若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 7 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40、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已获得工程师的批准,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所遭受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2条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该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41、要求,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3条 工期延误l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完整或有缺陷,或者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施工条件; (2)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无42、法正常进行: (4)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本项工程的融资发生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停水、停电、停气、施工现场与外界道路中断和施工现场积水无法外排等情况在一周内造成停工且累计超过8小时; (6) 发生不可抗力;(7)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供应不足;(8)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不详或缺陷以及发包人的地基处理未达到相关融资要求;(9) 现场周围民众干扰项目实施;(10)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前款所述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则工期顺延被视为已获得43、工程师的批准。第14条 竣工14.1 本合同项下工程应按照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竣工日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如发包人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则双方应就此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并将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第15条 工程质量15.1 本项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的质量验收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l5.2 如双方对工程质量存有争议,应由双方44、共同指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或其主张被鉴定机构否定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时,由双方根据其责任程度分别承担。第16条 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融资和施工,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此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拆除并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无法达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45、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返工而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17.4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由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由承包人制作验收记录,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并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合格工程应由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然后重新验收。17.2 如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则应在不晚于验收前46、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延期要求,亦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融资图纸要求,而工程师在验收后24小时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则该验收记录被视为已经工程师认可,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4本工程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开工前检查;工序交接检查与工序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的检查;成品、材料、机械设备等的检查。第18条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47、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工程费用,补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第20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其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48、及发生的费用。第21条 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因实施防护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 工程需实施爆破作业,或者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因此支出的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22条 事故处理22.1工程中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发包人应给予帮助,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管理49、部门和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事故。处理事故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22.2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双方应共同选定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分析和鉴定,或者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及其支付第23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合同条款第1条规定的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应全额支付约定的合同价款。23.2 合同价款为含税价,其中包括本工程的建安、质量保证以及双方约定的相关费用。23.3 发生下列情况时,双方应对合同价款作相应调整:(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融资和工程的变更;(2) 应发包人要求超出工程承包范围的新增工程内容:(3) 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50、勘察资料不详或缺陷、施工时的地质实际情况与融资文件不符,导致土建地基处理工程量超出工程承包范围; (4)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融资规范的调整,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并且数额较大的; (5)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23.4 固定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施工期间综合单价随当月的材料价格的变动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依据是: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造价部门同期xx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和建经政策,xx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信息价,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然后由营口市造价处以 “补充材料价格”形式确定。因国家政策调整,施工期间如遇主要材料信息价格严重低于市场实际采购价格时,双方另行协商确认价格。第24条 工程款51、的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程款,发包人以 银行转账、电汇 方式支付。第25条 工程量的确认25.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统计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5 天内应按照融资图纸现场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亦不说明原因的,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5 日内未进行计量的,从第 6 日起,承包人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并作为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工程师未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52、的,工程师单方的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融资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第26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26.1 发包人按照以下各阶段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6.2 发包人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各期工程款。 26.3 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的合同价款或者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依照调整或追加合同价款所对应的工程阶段,与当期工程款一并支付。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该通知 7 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53、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停工后果和违约责任。26.5因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承包人施工,应顺延延误的工期,造成承包人停、窝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发生的损失费用。七、材料设备供应第27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27.1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该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应向承包人提供产品质检合格证明,并对其质54、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货物到达后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参与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发生丢失损坏的,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自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55、一览表指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5)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在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前,承包人应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28条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28.1承包人对其自行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合同附件的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28.25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融资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安装或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融资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可要求承包人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造成合同价款的增减,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综合管网材料,为保证材料质量其生产厂商或57、供应商需得到发包人认可。八、变更第29条 工程融资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要求对原工程融资进行变更的,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29.2因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融资图纸或施工组织融资方案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换用的,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纳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应由其发出变更通知,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由发包人承担、享有,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适当的奖励。第30条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或要求做出其他实质性变更的,由双方另行协58、商并达成书面文件,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第31条 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应在有关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予以变更。31.2承包人在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则该项变更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的,则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被视为在其送达之日起第 14 天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的,则应按照本合同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 经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应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当期工程款同时支付。3159、.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第32条 竣工验收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五份(其中竣工图一式二份)及竣工验收报告。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14 天内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其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亦不予以认可的,则竣工验收报告被视为已经发包人认可。32.4工程通过竣工60、验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有关工程按发包人的要求经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为承包人进行有关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14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14天起应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协商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第32.1款至32.4款的约定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61、承担责任。32.9 发包人与承包人办理竣工手续后,发包人或最终用户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在返修后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第33条 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14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30 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7 日内将62、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日起按本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30日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促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抵偿,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14 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63、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34条 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交付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十、违约、索赔和争议第35条 违约 35.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 在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第26条的约定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且未与承包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情况下,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 28 天,承包人工期自动顺延;发包人拖欠合同价款累计超过应付款64、的50 或连续 6个月未付至当月应付款的40,承包人有权提出工程停工意见,发包人在一周内仍未付至应付款的70时,则工程停工自动生效。 (2)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完成三通一平并完成地基处理施工,承包人可以推迟进场时间;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工期相应顺延。(3)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4) 发包人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致使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35.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或工程师同意的延期竣工日按期竣工,则每逾期一日,应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承包人未能使工程达到65、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返工,并承担返工所发生的费用;(3)承包人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并致使发包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36条 索赔36.1 由于发包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或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导致承包人其他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有权按照下列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提出应予延长的工期以及应补偿的经济损失,并附有关资料; (2) 工程师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66、,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则该项索赔被视为已经其认可; (4)如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则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并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最终索赔报告以及有关索赔资料。索赔答复程序同上述第(2)、(3)的约定。36.2 由于承包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第37条 争议37.1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友好协商解决无效,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67、起诉讼。37.2除有争议的条款外,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十一、其他第38条 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可对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施工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38.2工程的分包不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38.3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事先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价款。第39条 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爆炸、68、火灾、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台风、暴雨、冰雹、洪水、地震、火山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39.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工程69、师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支出及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与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用于施工安装的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驻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70、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40条 保险40.1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由发包人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和待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财产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本合同项下工程投保一切必要的保险,其投保范围、保险额度,由承包人自行决定。 40.4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与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第41条 知识产权40.1本合同项下由发包人编制的发包人文件,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因本合同的目的71、,可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40.2本合同项下由承包人编制的承包人文件,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承包人所有。未经承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42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2.1在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化石、硬币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应置于发包人的看管和权限下。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雇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此类发现物。承包人并应在发现文物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72、工程师于收到该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因保护、移动上述发现物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2如在现场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承包人应在发现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该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应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地下障碍物影响施工进度的,工期应予顺延。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所属单位的,由发包人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43条 合同的解除 43.1经协商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3.2发生本合同第26.5款约定的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30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73、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3.3发生本合同第38.2款约定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由于政策变化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3.5任何一方依据本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74、第37条有关解决争议的约定处理。43.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在此情况下,工程师应确定已完成工程的价值,并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承包人为本合同项下工程订购的材料、设备归发包人所有,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有关货款。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退货手续或解除订购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购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3.7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44条 文件的送交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相互送交对方的任何文件,均应按以下地址送达对方。任何一方的地址发生变更的,应事先通知对方。 第7条。附则本技术附件由双方代表于 年 月 日签订,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技术附件正本一式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发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 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承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 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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