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工程指定分包合同(3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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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16715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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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幕墙工程分包合同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指定分包合同条款第三部分幕墙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部分合同价款组成明细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表日工单价表第五部分中标通知书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总承包商: 指定分包商: 业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本工程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本工程概况本工程系指总承包工程中与位于 (下称“大楼”)及其各组成部分有关和所需的幕墙系统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性能质量技术和其他要求,对业主提供的招标图进行和完成深化设计施工图,并对幕墙系统和与幕墙系统有关和所需的一切材料按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和完成采购、供应2、设置、安装、测试、检查、清洁、维修保养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由指定分包商执行和完成的其他工作和义务。工程范围:本工程 标段。标段的划分,见招标图纸。在合同期间,业主保留对以上工程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利。二、工程承包方式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 日历天其中:1、施工范围内的关键工期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时间: 年 月 日单元板块进场安装时间: 年 月 日二、三标段裙楼部份完成时间: 年 月 日2、日期为各方确认的最终完工日期,除非获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书面认可,在其它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日期在任何情况下被延期)不得延期。有关工期修改的约定详见3、相关条款。3、由总承包商施工的塔楼结构封顶时间计划为 年 月 日,如果塔楼结构封顶提前完成,总承包商应提前书面通知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应对计划进行调整。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合同文件与现行施工规范的要求,材料/设备满足产品质量标准,竣工资料符合相关规范与文件的规定。质量目标:确保本工程不低于省优质工程,争创国优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陆仟伍佰肆拾万元整小写:¥65,400,000元除本合同文件另有明示外,上述合同价款已包括完成招标文件(含答疑及议标问卷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与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4、指定分包合同及其附件(单价分析表、日工单价表、主要材料表等)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及其附录、澄清(问卷回复)文件(以时间先后为解释顺序)5、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包括工程技术说明等)及其补充、答疑文件和询标问卷6、业主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有关条款 7、招标图纸8、调整后的投标核算工程量清单9、辅助资料表10、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各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事宜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或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应系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其中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应以签订时间较后者为准,但涉及技术要求或标准的,应以较严格者为准,涉及价款的,应以最低者为准。七、指定分包商向业主和施工总承包商承诺按照5、合同文件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指定分包商必须服从施工总承包商的对本工程的管理。其中,指定分包商承诺对本工程质量提供的保证期为15年,并应对此提供质量证明的书面保证书。其中前三年为免费质量保证期,后12年质量保证期按实收取相关的材料和人工等费用(详见质量保修条款)。指定分包商向业主和施工总承包商保证如下:1、 指定分包商系具有合法资格、资质、足够的专业水平、知识和经验和履约行为能力,履行和完成合同文件规定应由其履行和完成的一切责任和义务。2、 指定分包商所进行和完成的本工程对总承包工程而言在任何方面都是相配套,其个别和总体性能是可行和恰当的,并且在任何方面均会按6、合同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和完成且能满足业主对大楼整体和其各组成部分优良品质的要求,在质量保修期内本工程整体和其各组成部分将保持在前述的状态而不发生任何缺陷。3、 指定分包商具有执行和完成本工程和整体所需要的各种施工证件、批件、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文件。4、 指定分包商会确保全面遵守中国有关安全施工、防护、环保和消防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5、指定分包商应在本工程竣工后,向业主和总承包商移交合同文件要求的全部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备用零配件、维修保养及使用手册以及一切与前述有关的其他文件。6、指定分包商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设计、图纸、施工方法、技术、材料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侵犯任何知7、识产权并承担因此造成业主或总承包商损失的赔偿责任。八、指定分包商特此确认,对于工程整体及各组成部分的一切设计、施工、质量、功能、工期、可行性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和总承包商都是依赖指定分包商对前述各项事宜的专业水平、专业知识、经验和合同文件中其所作出的保证而同意将本工程委托指定分包商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去执行、实施和完成。九、业主和施工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三方约定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施工总承包商:(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银行帐号及开户行:指定分包商:(合同章8、)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银行帐号及开户行:业主:(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注:本合同各当事人同意,业主在本协议书中签署及盖章仅表示业主同意履行本分包合同条款中所述的业主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除此之外,业主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第二部分指定分包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1.1业主: 1.2业主代表:指由业主就本工程所需不时指派的各类专业人士。1.3总承包商: 总承包合同:指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的*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1.4指定分包商:指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并根据本合同文件完成*一期工程幕墙工程的承包单位。1.5分包项目经理:指定分包商在本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9、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和*幕墙有限公司(幕墙招标图纸设计单位)。1.7工程监理: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监理有限公司。1.8本工程: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与协议书中的约定相同。1.9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定明的合同价款,用以支付指定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0调整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业主与总承包商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1.11工期: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的合同工期。1.12开工日期: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指定分包商应开始现场安装龙骨或10、成品单元施工的日期。1.13竣工日期: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指定分包商应完成本工程的日期。1.14 图纸:指由业主提供或指定分包商提供并经总承包商与业主批准,为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5 施工场地:指由总包商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7 违约:指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文件的任何规定,或因任何理由未能履行或完成按合同文件规定,应由其履行或完成的任何责任、义务或承诺或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合同文件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承诺或陈述系不真实、不正11、确或未能实现或变成不真实、不正确或不能实现或被违反的行为或事宜。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一切损失,向责任方提出经济赔偿及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0 小时或天:合同文件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00。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 本合同所述及的合同文12、件一词的定义与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对其作出的定义相同,合同文件乃本合同组成部分。2.2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就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事宜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文件应系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其中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应以时间日期较后者为准,但涉及技术要求的,应以最严格的为准,涉及金额的,则应以最低者为准。2.3 指定分包商应熟悉全部合同文件内容,由于指定分包商没有理解合同文件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减免指定分包商应遵守合同文件的理由。2.4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第2.1条款的规定下,各方应协商解决。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13、规范3.1 本合同只使用汉语。3.2 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江苏省或南京市政府颁布(包括合同有效期内颁布的)其它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简称“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均有义务将得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相互转告。3.3 适用标准、规范3.3.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详见合同文件的技术说明,包括上述规范标准中提及的其他索引标准或规范,以及附件中未提及、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使用的标准、规范,以及江苏省、南京市行业的现行标准和规定。当标准、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之间有不相一致时应以技术要求最高的或最14、严格的为准。3.3.2 上述标准规范由指定分包商自备,并在施工现场备置一套有效版本,放置业主处,以供总承包商、工程监理、业主代表、设计工程师及技术顾问进行现场核实。3.3.3 如果履行工程中需使用上述未提及的标准规范:(1)由指定分包商提出需使用的标准、规范文本,经工程监理确认后使用于本工程。(2)由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供使用的标准、规范文本,并经工程监理确认后,使用于本工程。3.3.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1)提供不出国内相应标准、规范的,由业主和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指定分包商按这些技术要求制定施工工艺,经业主、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认可后执行。(2)业主和总承包商要15、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由业主提供中文译本,并对其译本准确性负责,经工程监理确认后,指定分包商按此执行。文本费用由业主承担。4图纸4.1 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业主和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提供招标图2套和一份电子版。4.2 指定分包商在收到4.1款提供的招标图后30天内完成本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图,并报总承包商和业主(包括技术顾问)、设计单位审查,并在14天内形成审查意见。深化设计施工图应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投标文件为基础,如投标文件违背招标文件或技术规范的,以招标文件与技术规范为准。4.3 指定分包商负责在幕墙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完成后30天内,完成由业主组织的专家评审组进行审查程序,指定分包商16、负责保证审查通过。专家评审组成员由业主联系政府审图部门组织,相关评审费用由指定分包商承担(如需风洞试验,费用由业主支付)。4.4 施工图通过专家评审及业主与总承包商审查通过后14天内,指定分包商负责向业主、工程监理和总承包商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套,其中提供业主套。4.5 如上述指定分包商的深化施工图设计未通过业主或设计院或技术顾问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指定分包商负责按审批意见的要求修改直至通过。合同总价不因上述审批和修改而调整,但若此类审批导致对招标图的修改,则合同总价的调整应按照18.2款的约定执行。4.6 对施工图的变更图纸份数不少于份。4.7 竣工图4份由指定分包商在竣工验收前编制、提交。417、.8 上述4.2至4.7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指定分包商承担。4.9 土建施工图纸会审或设计交底计划安排:裙楼土建、塔楼土建、裙楼装饰、塔楼装饰,届时由总承包商通知指定分包商参加。4.10指定分包商在接获有关总承包商要求遵守执行指定的书面通知后三天内仍未响应时,则总承包商可雇佣其它人士执行该等指令所需的任何工作,而由此等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总承包商可随时向指定分包商索赔或在从根据本合同内应付与指定分包商的款项随时扣除,并由指定分包商承担每次3万元的违约金。4.11在合同文件中,所有应由指定分包商负责而又须获业主代表或工程监理或总承包商单位事先审批、认可或确认的事项,在任何情况下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指定18、分包商在合同文件中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5指定分包商人员5.1 指定分包商委派的分包项目经理为:*,职务:项目经理5.2 指定分包商组建项目经理部,其中分包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成员按照经总承包商单位和工程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配置。5.3 指定分包商一切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或联系函件,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递交给总承包商,并同时抄报监理及业主代表。5.4 指定分包商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和总承包商申请,该书面申请应盖有法人代表与公司印章后生效。指定分包商申请更换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时,应经业主和总承包商同意。5.5 业主代表或总承包商19、认为分包项目经理部个别或部分成员的工作已经对为实现本工程目的的配合、管理、协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继续服务于本工程有可能造成任何损害,可以要求指定分包商更换这些成员,指定分包商应依照要求立即进行撤除。同时指定分包商应在7日内安排经业主代表和总承包商认可的称职人员接替其工作。5.6 指定分包商必须服从总承包商对本工程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指挥。6现场条件6.1 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商根据指定分包商的需要及本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提供,总承包商可能因总承包工程的需要而不能满足指定分包商的部分场地需求,包括施工期间对施工总平面的必要调整,指定分包商应予以配合。如总承包方或现场条件不能满足指定分包商的施工要求时20、,指定分包商自行调整、解决。指定分包商保证此种自行调整、解决对施工工期不产生影响并且相关金额已包含在合同金额内。总承包商提出调整场地的书面通知应提前天通知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在总承包商要求的期限内必须将场地调整完毕,满足业主和总承包商的要求,所需费用及时间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款和工期中。6.2 本工程所需施工用水由总承包商提供供水接口,指定分包商装表计量,水费按实际用量与总承包商结算,从供水接口至施工各临时用水点管路安装、布置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购置费及应承担的水费和水损费用由指定分包商支付,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6.3 本工程所需施工用电由总承包商提供供电接口,指定分包21、商装表计量,电费按实际用量与总承包商结算,从供电接口至施工各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布置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其安装费、材料购置费及应承担的电费和电损费用由指定分包商支付,相关费用应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指定分包商不得另行提出付款要求。与本工程有关的临时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南京市关于电力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总承包单位的总平面设计方案。指定分包商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有效和安全可靠。6.4 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提供水准点、平面控制网等相关测量资料,指定分包商将现场的水准点与平面控制网进一步复核确认,经复核确认后的测量数据及基于该测量数22、据下的测量成果的准确性由指定承包商负责。6.5 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提供的垂直运输、临时道路、通道、靠近其工作面的临时用水用电接口、已搭设在现场的原有脚手架和配套的安全设施等,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总承包商现场现有的裙楼部分外脚手应为本工程施工提供方便。6.6 本工程在主体施工阶段的预留预埋由总承包商负责协调安排,指定分包商组织实施。6.7 本工程在现场的办工用房、临时仓库、临时组装场地的搭设,应服从总承包商对现场施工用地的统一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指定分包商承担;生活设施由指定分包商自费自行解决。6.8 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之间的具体配合,由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另行协商确定。7法律、法规23、和规章7.1 指定分包商必须遵守南京地方法规、规章的一切有关规定,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指定分包商的外地施工单位进宁施工许可证都应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办理,业主和总承包商给予配合;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道路占用费、车辆交通疏解、主管部门的配合等等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的一切有关证、照、费用由指定分包商支付与处理。因指定分包商原因造成的一切罚款均由指定分包商自行承担支付。本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的政策性收费,由总承包商统一代缴,已经发生的和过程中发生的,由指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补缴或支付相应部份。其中,外地企业进宁施工的省、市建筑管理费和防洪基金业主已交纳,结算时按实扣回。7.2 根据合同24、文件规定,应由指定分包商办理的有关证件、批件、申请等因指定分包商原因引起的有关政府部门向业主或总承包商追究的罚金,若业主或总承包商已实际支付此等金额,则从指定分包商的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扣除。8已完工程保护8.1 在本工程任何部分未交付业主之前,指定分包商必须负责对其保护工作,任何因非业主或总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损坏、污染均由指定分包商自费加以修复和清洁。尤其是在裙楼提前交付于业主使用后,塔楼施工阶段应对裙楼既有设施加以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安全和不受任何损害或污染。已完工程保护所需的费用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并应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8.2 总承包商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指定分包商应安排专职清25、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清理保洁工作。作业面材料、工器具要集中存放,做到“工完场地清”;施工现场平面整洁有序,道路畅通,生活垃圾和施工废弃物应集中于总承包商规定的现场垃圾集中堆放点,并遵照执行总承包商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保证现场始终处于整洁状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并达到省级文明工地的标准。8.3 指定分包商未履行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果总承包商或业主或工程监理认为现场的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在发出书面通知后,指定分包商依然没有履行清理工作,总承包商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垃圾清运工作,并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应支付予指定分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9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9.1 指定分包商必须26、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业主、总承包商及工程监理提交有关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业主、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进度计划确认前,指定分包商不得擅自施工。指定分包商根据业主和总承包商关于本工程的整体工期要求,和本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和工程现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9.2 本工程施工的总进度计划与施工组织设计应同时提交,业主和总承包商有权因总承包进度计划的调整而对指定分包商的施工计划进行适当调整,这种调整对指定分包商而言必须是可行的、切合实际的,并得到指定承包商确认,指定分包商须满足业主和总承包商的要求,指定分包商不得因此向业主提出工期与费用的任何索赔要求。9.3在9.2款基础上,27、指定分包商必须严格按照业主和总承包商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同时必须满足总承包商的总承包工程总进度计划,否则指定分包商必须承担因此造成业主或总承包商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9.4 其他施工计划提交时间:在每年12月20日指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提交年度幕墙指定分包工程总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5日指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及工程监理提交月进度计划。9.5 年度施工进度计划与月进度计划的深度要求:反映上一年度或月度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的偏差分析;下年度或月度施工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补救措施。指定分包商每周例会向总承包商或工程监理提交周工作计划。周工作计划、月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总进度计28、划逐级服从,指定分包商必须保证合同工期得以实现。9.6 在业主和总承包商委托指定分包商承担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或工程监理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指定分包商应按业主或总承包商或工程监理的要求编制相关进度计划报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确认。9.7 业主、总承包商或工程监理对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后,指定分包商应根据业主、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整,并在7天内将调整后的计划重新提交业主、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确认。业主、总承包商或工程监理对进度计划的确认或修改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指定分包商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本工程的责任或义务。10进度和工期10.1 合同工期系按照合同协议书规定29、的开工日期计算和约定。任何因指定分包商原因而造成的延误均由指定分包商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总包或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指定分包商不承担责任。10.2 指定分包商必须在合同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完成开工准备并向业主、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提交开工申请报告。11暂停施工11.1 因总承包工程实施的总体需要,总承包商认为对工程某一局部有必要暂停施工的,总承包商以经批准的施工计划为基准,提前14天向指定分包商发出书面通知。指定分包商应在这14天内充分调整其对本工程的施工计划。业主和总承包商不承担由此类停工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如果总承包商要求暂停施工的内容影响到总体进度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的工30、作安排,且指定分包商在7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要求,经总承包商批准后合同工期应予以顺延,如产生费用,则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1.2 如果此类停工时间超过21天,按下款处理。指定分包商应当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在48小时内将由此引起的有关损失编制成书面资料(包括相关证明文件)提交总承包商确认。总承包商按照实际损失、代用、残值等情况予以确认,并据此补偿指定分包商的损失。如果指定分包商在变更发出后48小时内未提交书面的损失资料和有关证明文件,则此变更视为没有引起或造成指定分包商任何损失而指定分包商亦无权对此索赔。11.3 如果指定分包商对总承包商确认的价款存在异议,可以照片、影像等形式整理书面资料提供总承31、包商及工程监理归档备忘,并按本合同23款的规定处理。11.4 因指定分包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指定分包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合同工期不得顺延。如果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认为因指定分包商原因必须暂停施工,指定分包商在接到书面指令后,应实施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作出的书面处理指令。具备开工条件时应提前48小时向总承包商及工程监理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应当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指定分包商可自行复工。12质量责任、质量检查与验收12.1 指定分包商由业主指定,并与总承包商签约,负责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本合同构成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本工32、程亦构成总承包工程的组成部分。12.2 指定分包商对本工程所有的深化设计、结构计算、施工图、材料安装、测试,以及所要求的有关文件与证明负全部责任,并且必须保证业主和总承包商免于承担来自: -施工操作、材料、设备质量引起的水气密性方面发生任何损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工程的非正常变质、老化或风化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超过本合同招标文件之工程技术说明及规范规定限度的漏水或漏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保修期内的钢化玻璃自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保修期内采光顶玻璃内侧结露水滴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开启件操作未能正常运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装饰出现超过正常风蚀或老化的变形或褪色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3、玻璃饰面破碎,或挂板松脱,或因玻璃碎片跌落或挂板剥落导致外墙面再次损坏或破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以及未能达到合同文件所规定的其它任何性能或质量要求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任何因上述事宜而导致任何人员的伤亡或和财产损失,指定分包商都必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2.3 指定分包商确认他已检查所有在合同文件中与本工程的一切有关细节与资料,并确认此类有关的细节与资料在任何情况下不影响本工程按合同文件的执行。如果发生任何前述的事宜,指定分包商不得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且不得以图纸、设计要求或其它文件中所示的其它有关的细节与资料不足够、不准确、不适用或有错误,以及其绘制的图纸经审批认可为理由而推卸本合同文件规定应34、由其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12.4 指定分包商必须按总承包商的指示定期参加由总承包商组织的质量活动和质量检查、中间验收、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并参加总承包商组织的各专业之间的中间交接,并形成中间交接资料,交总承包商上报工程监理备案。按照国家对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整理、检查、汇编工程验收资料,由总承包商集中汇编、整理。12.5 指定分包商的施工质量检查必须在自检、互检、专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好完整和准确的验收报审资料交总承包商验收合格后报工程监理验收。指定分包商凡是重复三次出现不能按此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报验的,向总承包商支付2万元违约金。对工程监理和总承包商在施工质量验收中指出的问题35、,指定分包商必须彻底予以整改,并经自检、互检、专职检查合格后重新报验。指定分包商凡是重复三次报验不合格的,除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外,向总承商支付2万元违约金。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巡查中发现由指定分包 商原因导致的任何质量问题,工程监理将发出书面的整改指令,指定承包商必须按有关指令限期整改。指定分包商凡是重复三次及以上出现不能按有关指令进行整改的,除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外,应向总承包商支付2万元违约金。本条所述质量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影响质量要求的执行,亦不排除指定分包商对本工程任何施工质量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亦不影响指定分包商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1236、.6 当事人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应根据经总承包商及工程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总承包商及工程监理的要求实施。12.7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12.8 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与要求,指定分包商必须负责整改使工程达到规定的等级并承担相应费用和损失赔偿责任。12.9 指定分包商自检不合格的工程,总承包商有权不予验收,指定分包商须按合同规定修补合格。对于无法返工的质量缺陷而业主同意降格验收的,指定分包商应赔偿业主损失并向总承包商承担支付该部分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12.10 如果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37、质量标准,并造成总承包范围内的其它施工质量缺陷,需总承包商处理或业主要求处理的,则指定分包商应承担相应工作的费用和损失赔偿责任。由于业主依据本合同第16条采购供应的材料和设备造成的质量缺陷除外。12.11 如果总承包工程的材料或施工质量不符合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造成本工程范围内的施工质量缺陷,需指定分包商处理或业主要求处理的,则总承包商应承担相应工作的费用和损失赔偿责任。13.安全施工与检查13.1 指定分包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3.2 由于指定分包商安全措施不38、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指定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14合同价款及调整14.1 合同价款为654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伍佰肆拾万元整。本工程采用以招标图为基础的固定总价包干形式。具体价格组成见本合同附件合同价款组成明细综合单价分析表。此合同价款包括按合同文件一切规定完成本工程界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与招标图的量价偏差)、材料采购、供应、制作、运输、上下力、堆放、保管、检验检测、施工设备、安装、缺陷修补以及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工作义务的人工、机械、管理、利润、税金和合同文件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费用。其中,二、三标段39、裙楼部份应包括前期现场根据招标图纸已埋设的预埋件因施工图设计的调整而产生的处理费用。幕墙试验时,技术顾问参与试验工作的费用由指定承包商承担。合同价款为包括完成合同文件所规定本工程的总造价。本合同附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单价只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计算变更的依据。14.2本工程范围内的暂定金额,指石材材料暂定单价500.元/M2。工程结算时按业主确认的石材单价调整。14.2.1此价款是合同签订之时工程量尚未确定或市场价格未能确定、或尚未详细定义、或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或产品提供。14.2.2暂定金额按业主的指令,全部或部分使用,或不予使用。14.2.3指定分包商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提前240、8天向业主和总承包商提出暂定金额相关款项的使用申请计划。业主或总承包商在接到指定分包商的书面申请28天内给予回复。暂定金额项目的定价由业主根据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招标、议标或询价的采购方式确定。14.2.5关于暂定金额中的石材采购工作,指定分包商有推荐石材厂商、参与考察、参与拟定招标文件以及参与评标等工作的义务。指定分包商与业主结算时,按本合同附件合同价款组成明细表中的投标核算工程量和业主确认的石材综合单价在结算时调整。业主选定中标人后,指定分包商必须与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签订相关合同,承担该项目工程或材料供应的责任。除本合同文件约定的涉及调整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和暂定金额的调整,合同总价不41、因任何原因而调整。15计量与支付15.1合格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的合格工程量是指完成且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并通过工程监理验收确认合格的本工程组成部份。15.2计量:指定分包商应在每月20日将已完成合格工程量按经总承包商事先认可的格式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总承包商,合格工程量报表应详细说明指定分包商自己认为该月度应得到的工程价款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完成合格工程量经总承包单位确认后,纳入总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量报表向工程监理申报。工程监理核实的结果将作为考核工程进度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凭据。根据合同各方约定的相关管理流程,总承包商或监理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予验收,则视为通过验收。42、15.3 支付方式:1、二、三标段裙楼部分全部完成并通过工程监理验收后,支付工程款180万元。已安装就位的金属框架或面板,通过工程监理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相应的价款达扣除暂定金额后合同价款30%时,支付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合同价款的20%;其中,已支付的180万元在该次支付时扣除。2、已安装就位的金属框架或面板,通过工程监理验收合格的累计工程量相应的价款达扣除暂定金额后合同价款60%时,支付至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合同价款的40%;3、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工程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合同价款的65%;4、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通过相关部门的专项工程验收,支付至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合同价款的7543、%;5、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5%(约定整数)的支付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6、工程结算得到业主确认后,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所有结算价款的支付分两次进行:结算得到业主确认后三个月内支付该部分款项的50,之后三个月再支付剩余的50;7、暂定金额项目的支付另行协商。8、本工程的工程款由业主先拨付至单独设立的银行帐号,此帐号由业主与总承包商双控,再由此双控帐号支付指定分包商。如不按期支付,由总承包商与业主承担责任。9、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本工程被发现与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不符,业主或总承包商有权拒绝支付工程的任何款项。16业主供应材料16.1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本工程涉及的一切材料、设备均由指定分包商44、采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1)指定分包商提出恰当的理由并被业主认可;(2)业主认为某项材料和设备由业主采购供应,对工程更为有利;业主可将该部分材料设备改由业主采购供应。16.2由业主采购供应材料设备时,业主将提前14天将该部份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和地点等信息通知指定分包商,并向指定分包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加工订货周期长的产品以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为准。业主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指定分包商,由双方共同组织清点、验收。由指定分包商卸车、入库和保管,下力、转运、仓储等费用由指定分包商承担。16.3按合同文件约定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45、备,指定分包商在未取得业主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购买材料的,工程监理将暂停计价与计量,待指定分包商把材料清理出场后才计量、计价。17指定分包商采购材料设备17.1对于确定的由指定分包商供应的用于永久结构工程和有特殊要求的材料或半成品,业主有权推荐若干定点厂家,供指定分包商采购。材料的供应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其它材料由指定分包商自理。具体事宜由指定分包商与定点供应商在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地点。主要材料的供应合同应报总承包商和业主备案。业主和总承包商有权监督指定分包商与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如果因指定分包商未能按其采购合46、同约定支付的原因影响工程施工,业主与总承包商有权将从指定分包商应得的工程款额中扣除相应费用并代表指定分包商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17.2对指定分包商采购的一般要求:(1) 指定分包商应根据采购量在其项目经理部中应配置有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严格按照经业主和总承包商批准的采购程序和质量控制办法组织采购。(2) 指定分包商采购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3) 业主和总承包商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业主有权在指定分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业主和总承包商47、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由指定分包商采购的材料不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任何质量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指定分包商必须督促供应商进行纠正直至业主和总承包商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增加应由指定分包商承担一切责任;(4) 材料设备必须按合同文件的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它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有关的材料设备交货时同时交付,并作为竣工文件的一部分,原件应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业主和总承包商;17.3业主和总承包商的上述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并不免除或减免指定分包商对所采购和供应的设备材料按合同文件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7.4材料控制17.4.1 样品48、(1)样品是指能体现材质、功能及或工艺的具体例证,一旦样品经过业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样品将成为检验相关工程的标准之一。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或业主要求某项工作需呈报样品,指定分包商必须将该项工作所要求的一切样品一起呈报;指定分包商所呈报的样品必须来自为永久工程供货的实际源地,且样品的尺寸和数量应足以显示其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指定分包商应在批量加工前,或如为工厂制造的产品,应在加工或订货前42天,且在依照设备、材料报批和采购计划并给予业主、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足够的审批时间的前提下,将有关样品报业主、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审批;样品的数量应合理满足为确定所报批的样49、品是否能达到可以接受的标准需要;至少一套经审批同意的样品需存放在业主现场的样品间。(3)所有样品都应贴有标明该产品名称或类别、厂家名称、型号、品名、供应商名称和出产国等等的标签。(4)在每次呈报样品时,指定分包商都应附上一份其格式经确认的申报单,其中应列出上述的样品数据和资料,并写明每一样品所对应的图纸号和合同价格组成明细单中的对应项目编号,并预留工程监理的批复意见栏;申报单一式四份,以便工程监理批复后,有关各方都能得到一份原始记录。(5)如果工程监理认为指定分包商提交的样品不能满足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指定分包商应在收到相应批复后7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重新准备并向工程监理提交有关样品;在指50、定分包商再次提交的样品仍被工程监理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在不减免指定分包商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的前提下,工程监理可向指定分包商推荐其认为能够满足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以保证工程进度不受影响,而指定分包商应相应的根据工程监理的推荐意见选择并提交有关样品。(6)指定分包商所呈报的所有样品,包括其保证、运输等的费用一律应由指定分包商自己承担;经审批同意的样品需妥善陈列在业主现场的样品间中。17.4.2材料代换除合同文件明确规定须由业主自行供应或由指定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任何材料、产品或设备的品牌、型号或厂家仅是指他们的材料、性能和工艺的等级和水平,只要相关材料、产品或设备具有同51、样质量或工艺水平,指定分包商可在报经业主、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认可的前提下予以采用。17.4.3仓储和运输指定分包商所有的已进场材料必须妥善分类保存,并做好符合ISO9000标准的标识,保证储存材料处于整洁有序和有效的不会受到天气影响的状态。指定分包商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抛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抛洒或污染现象,指定分包商应立即有效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18设计变更18.1工程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业主需对本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总承包商通知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按业主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52、中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文件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本工程的施工时间或施工顺序;(4)其它有关本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18.2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当业主的变更涉及到下列3种且有关的变更价款超出合同价款1%(不含1%,超出部份按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计价)的情况,工程变更才能构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1)签发给指定分包商进行深化设计的图纸、技术文件与合同图纸(指经过确认的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图纸与技术要求)有诸如建筑整体外观调整的重大修改;(2)由业主要求并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的主要材料的变更;(3)业主要求幕墙单元形式的改变;18.3指定分包商因施工图设计等产生的实际施工完成53、工作量与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差量等均不能构成调整合同价款的变更理由,亦不得要求因此调整工期。19确定变更价款19.1业主的变更通知根据月工程进度计划中的施工安排提前14天以上的,对于工程变更,只计取因工程变更产生的与合同工程量的差量。19.1.1业主因紧急情况,发出的变更通知根据月工程进度计划中的施工安排提前14天以内的,在考虑因工程变更产生的与合同工程量的差量时,同时计算指定分包商的实际备料损失。指定分包商在接到工程变更通知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业主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按合同约定的单价组成计价; (2)按合同单价组成分析形成新的单价。19.2变54、更通知发出后(1)指定分包商在接到变更通知后14天内没有向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或(2)指定分包商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间超过变更通知发出时间14天,或(3)工程监理认为该变更没有导致工程量的增减的情况下,一律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或调整。19.3业主不同意指定分包商提出的变更价款,或指定分包商不同意业主的确认价款,指定分包商应保留不同意见,先按业主的意见实施,有关的争议应按本合同第23条的规定处理。19.4因指定分包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指定分包商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并无权要求合同工期的任何延长。20竣工验收20.1指定分包商提供竣工图的规定:本工程竣工后55、由指定分包商根据GB/T50328-2001质量与时间等要求绘制竣工图一式4份,费用由指定分包商承担。20.2总承包商在收到其认为完整的竣工报告后56天内通过监理、业主组织的相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果总承包商在收到竣工报告后56天不组织验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认可。业主提出的其它部分工程需提前竣工的,双方协商约定。20.3因特殊原因,业主要求本工程任何部分工程缓建或取消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20.4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经竣工,并圆满的通过了合同文件规定的任何竣工验收方式,那么在本工程全部工程竣工之前,指定分包商必须就该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签订工程质56、量保修书;该保修书一经签订,即应视为指定分包商已承担在保修期内及时迅速地完成该部分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工作的责任。21竣工结算21.1指定分包商应如实申报工程结算。指定分包商所报变更和暂定部分工程结算价款经业主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经指定分包商认可后(业主委托的会计师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工程审计),如核减差量超过5%,则所有审计费用均由指定分包商承担。21.2指定分包工程的结算的报审确认程序为:指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报审,总承包商向监理和业主报审,业主审核后,由业主提交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总承包商收到指定分包工程的结算报告后56天内对工程结算的确认或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既不确认又未提出57、审核意见的,视为业主和总承包商已经确认。21.3竣工结算时,指定分包商必须向总承包商和业主提供所有税务、规费缴纳的有效证明,否则,业主有权拒绝办理相关结算价款的支付。22违约责任22.1工期违约:因指定分包商原因,本工程整体或其任何组成部分的进度没有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总进度计划中关键工期节点的完成时间要求,业主或总承包商有权停止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到指定分包商采取的有效补救施工进度的措施且工程进度达到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时,方恢复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每延误一天,处以指定分包商违约金一万元。22.2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除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外,指定承包商应向业主和总承包商支付违约金十万元。22.3本工程58、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执行并完成,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质量目标,指定分包商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应向业主和总承包商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1.5%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本工程任何部分工程质量在工程监理第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指定承包商应认真整改,整改三次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指定分包商除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外,应按本工程造价的1.5%向业主与总承包商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指定承包商仍需整改有关工程直至验收合格,如果业主和总承包商认为指定承包商的处理工作不及时或不彻底,业主和总承包商可委托他人进行处理直至业主满意,所发生的费用由指定承包商承担59、。22.4安全违约:指定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三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应赔偿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损失,并每次向业主和总承包商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23争议23.1仲裁(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2) 尽管本合同另有不同规定,但在本合同被终止后而指定分包商未按业主或总承包商的要求将其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全部撤出施工场地前,指定分包商不能将任何争议向前述的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或进行任何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3) 如果有关的争议是关于业主或总60、承包商或工程监理的指令是否本合同文件所授权者,即使提交了仲裁,指定分包商亦必遵从有关的指令直至仲裁人有所裁决为止。24转包和分包本工程现场施工不允许指定分包商进行任何部分的分包或转包。25保险25.1 业主已为本工程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相关的保险内容指定分包商可从业主处借阅。25.2 指定分包商必须自行为自己雇员及其代理商购买维持本工程的所需的一切风险的保险,业主与总承包商不须承担指定分包商或其雇员或其代理商的任何意外或损伤的任何赔偿责任。指定分包商应必须保证业主和总承包商免受因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法律程序、费用开支等的任何损失。26合同终止26.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61、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2)因另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3)因总承包合同被终止26.2当事人依据上述第261款规定要求终止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应在发出有关通知前以口头形式先行通知对方,有关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合同即时终止。对终止本合同有争议的,应按前述第23条的规处理。26.3在任何情况下,对本合同被终止后,指定分包商必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应按业主或总承包商要求负责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全部撤出施工场地。26.4业主及总承包商应为指定分包商撤出施工场地提供必要条件,并在指定分包商按前述规定撤出施工场地后62、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合同终止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但如果有过错方是指定分包商,则业主或总承包商均有权拒绝向其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直当有关的损失额被确定为止。如果有关的损失款额多过指定分包商已完工程价款,则指定分包商应向业主或总承包商支付其差价。27补充条款:27.1本合同未提及的相关工作时效问题,以总承包商提供的相关工作流程为准。27.2本合同中的有关业主信息,应通过总承包转达或抄送。28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一式三份,业主、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十份,业主和总承包商执六份,指定分包商四份。第三部分幕墙工程质量保修书总承63、包商: 指定分包商: 业主: 为了保证幕墙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业主、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指定分包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幕墙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幕墙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内容如因-设计或操作工艺不当、材料设备品质、安装、水气密性发生任何变质或缺陷(应由业主自行判断);-工程的非正常变质、老化或风化;-超过规定限度的漏水或漏气;-操作运行部份在结构上未能正常运作;-装饰出现超过正常风蚀或老化的变形或褪色;-玻璃、挂板破损或因玻璃或挂板跌落导致外墙饰面再次损坏或破坏;-以及其它未能满足分包工程规定的性能要求;则指64、定分包商在收到上述的任何故障、变质或缺陷通知,必须在业主指定的时间内,对有关故障、变质或缺陷作出补救工作,并且,须为由上述的故障、变质或缺陷直接引起对分包工程或其它财产的一切损害加以修复直到业主满意为止。2、幕墙工程质量保修期:建筑幕墙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5年,从总承包商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如果指定分包合同中作了修改与更替,则该部分的保修期应从该修改或更替工程完成之日起计15年内有效。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面保证书。3、幕墙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如果由分包商承担的补救工程,经业主确定为无效,或未能使业主满意,则指定分包商应按业主可能指示的方式或及时间内实施额外的工程,并进行由业主所指示的各种测试,直到所65、有有关的故障、变质或缺陷得到修复,使业主绝对满意为止。相关费用由指定分包商承担。如果指定分包商未能在业主所指定的时间内(如没有此类指示,则在接到业主通知后7天内),履行上述第2款与第3款的责任和义务,则业主有权进行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补上述的故障、变质或缺陷,而指定分包商则应对业主为修复此类故障、变质或缺陷所需一切费用作即付补偿。为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指定分包商承担。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在要求或行使本保证书规定的权利时,业主的疏忽或给予指定分包商时间或宽容或其它的宽恕,都不能免除或减少本保修书所规定由指定分包商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其中前三年为免费质量保证期,后12年质66、量保证期按实收取相关的材料和人工等费用。材料和人工均按本合同单价执行。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幕墙工程质量保修金总额为RMB304万元,质量保修金返还时不计银行利息;幕墙工程竣工1年后,如无指定分包商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产生的质量问题指定分包商已按本保修书约定进行了处理,竣工满一年后的28天内返还(保修金的30%)91万元RMB予指定分包商。幕墙工程竣工2年后,如无指定分包商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产生的质量问题指定分包商已按本保修书约定进行了处理,竣工满两年后的28天内返还(保修金的30%)91万元RMB予指定分包商。全部工程竣工3年,如无指定分包商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产生的质量问题指67、定分包商已按本保修书约定进行了处理。竣工满3年后的28天内返还(保修金余额)122万元RMB予指定分包商。5、其它约定事项本保修书可由业主自由地转让给任何其它的受让人(下称:“受让人”)。转让后,指定分包商应继续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一切责任义务而受让人应被视为已代替业主成为本保修书的受益方。任何按本保修书规定所需发出的通知或要求应以挂号邮寄,送至指定分包商前述的地址或其法定的地址,并被视为已在普通邮寄所需的送达时间内为指定分包商接收。在任何情况下本保修书的执行不应减少或损害业主或受让人可从其它途径,如诉讼等获得任何赔偿的权利。总承包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业主(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指定分包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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