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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窗贴膜工程施工合同(31页)
天窗贴膜工程施工合同(3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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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故事 编号:616550 2022-11-11 30页 107.50KB
1、 *天窗贴膜工程施工合同发 包 人:*承 包 人:*签订地点:*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 住 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承包人:* 住 所:*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合作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天窗贴膜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天窗贴膜工程。1.2 工程地点:*。1.3 总承包人:*。1.4 监 理 人:*。第二条 承包范围2.1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供应2、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并完成本工程施工、质量保修及其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a.完成工程的施工(包工包料)、检测验收、竣工、保养等,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七:技术标准及施工方案;b.对其他施工单位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交叉施工的对接。c.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2.2 承包人负责办理与本工程(详见附件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的审批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3 上述各项不应被视为巨细无遗,承包人有责任查勘现场,务必了解和熟悉承包范围、施工条件。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出方案图或承包范围不清、施工条件不明而要求增加费用或顺延工期的请求将不予考虑。2.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对上述工程承包范围进行3、调整,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承包人同意不因工程范围的调整提出索赔。第三条 工期3.1工程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日,同时应满足总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要求。实际开竣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竣工通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3.2 上述工期指自开工之日起的绝对日历工期,已考虑冬雨季及恶劣气候(如大风、沙尘、冰雹、持续高温等)、政府政治性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运动会、重大节假日)等因素,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对工期的影响,不得对因此而延误的工期进行索赔。3.3工4、期如有变更,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形成的书面确认文件为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发包人对承包人进度计划的认可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第四条 质量标准及要求4.1 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合同文件及现行国家、地方验收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4.2 承包人保证为本工程提供的材料质量满足施工图纸及设计要求,并达到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当前要求不一致时,以较严格的要求为准。第五条 合同价款 5.1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 (小写:¥*元),其中增值税税率: 11 %。本合同执行固定总价。详见附件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2 本合同固定总价为按所有合同文件完成本工程的价款,5、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协调费、人工费、设备款、材料费、成品保护费、图纸深化费(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费及施工费,对投标时拟选设备进行系统深化、管线路由深化、安装节点深化、效果方案等深化所需费用)、施工图纸费、运输费、安装费、机械费、损耗费、风险费、停工窝工费、返工费、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技措费(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费、抢工费等)、现场其他施工单位配合费、二次搬运费、垃圾清运及渣土消纳费、提供样品样板费、试验和检验费、扰民和民扰费、竣工交验费、报审手续费、竣工资料编制费、保修费、不可预见费、场地狭小和交叉作业补偿费、利润、管理费、6、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必须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固定总价中,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再就履行本合同向发包人提出增加款项的要求。5.3 在招标图纸范围内,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包含的费用采用一次性包干方式,无论实物工程量有否变化,该费用固定不变;变更洽商不计取措施费。5.4 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率计取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但不限于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等,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5.57、施工现场施工所需水、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价格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固定总价不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5.6.1 本合同固定总价已考虑所有风险因素,其不因任何永久或临时性燃料费、电力费、物料费、运费、装卸费、储存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税率、政府政策性收费、汇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是进口材料)的变动或任何政府调价文件等之变动而调整。5.6.2 承包人应事先充分考虑总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为满足本项目整体施工需要,可能会对承包人的天窗贴膜工程施工而作出的调整,本合同固定总价中已充分考虑因上述因素可能发生的费用,因任何上述因素而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工8、期顺延将不予考虑。5.6.3 承包人应事先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状况、位置、道路、存放、装卸、加工场地限制及任何其它影响合同价款的情况,本合同固定总价中已充分考虑因上述因素而发生的费用,因任何上述因素而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工期顺延将不予考虑。5.6.4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达到本工程质量要求可能涉及的费用,任何因质量创优所引起的费用或工期顺延申请将不被批准。5.7 工程数量:结算时以合同数量、经发包人确认的图纸设计变更及洽商数量为准。 5.8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确认的方案图、施工图及深化设计图纸施工,除发包人书面认可外,对承包人施工图设计不完善或错误、深化设计不完善或错误、超出图纸范围、9、超出设计变更范围、二次设计失误或施工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发包人不予计量,合同价款不予调整。5.9 承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规范及本合同约定对工程物料及完成项目所需的检验、试验,所有相关费用及与测试有关的开支均由承包人负担。5.10 设计变更洽商价格确定5.10.1 各种设备及材料价格:按附件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若无相同项目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若无相同或相似项目价格,由发包人根据市场价格认价。5.10.2 综合取费:按附件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取费约定执行。5.10.3 单项、单次、单份在3000(含3000)元以内的设计变更洽商不作合同价款调整;减项变更及增项10、变更超过人民币3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调整。5.11 如双方因合同价款产生争议,承包人承诺继续严格履行本合同,合同价款暂按发包人意见处理,工程结算时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承包人不得以合同价款发生争议为由停工或放慢施工速度。 第六条 支付方式6.1 预付款:发包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向承包人支付固定合同总价*%的预付款,即人民币 * (小写:¥ *元)作为预付款。承包人进场后,预付款一次性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完毕,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在后续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为止。6.2 承包人进场后每10日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工程量,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确11、认;如承包人已完成当月进度计划并且已完成的工程量全部合格,发包人应按合格工程量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如承包人未完成当月进度计划或虽完成当月进度但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的,则发包人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拨付工程进度款;如因承包人原因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发包人保留将未完成工程另行发包第三方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6.3本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且承包人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五合同结算相关资料的规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12、工程质量保证金。6.4 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异议、或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应维修费用(如有)后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不计利息地向承包人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6.5 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发包人在收到发票,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若承包人不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视为违约。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有前述情形发生的,则承包人行为构成违约。若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为假发票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重新提供合法发票,13、且承包人应按照该假发票记载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补足,且承包人仍应重新提供合法真实的发票。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承包人未能在催告期满后重新提供合法发票的,则承包人应在催告期满次日全额返还与应开具发票金额等额的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款项。逾期返还的,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滞纳金,计算至实际返还日为止,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七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其他8.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14、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3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本工程且本项目通过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共同验收合格之日。1.4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15、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5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7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除另有约定外,均指日历日,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16、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2)合同条款及附件;(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如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6)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上述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其中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作为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涉及技术要求的,应以最高的或最严格的执行;图纸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图纸为准。2.3 合同所涉17、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方案、图纸等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对此类文件的任何接收、同意等行为均不能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和法律应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2.4 双方应熟悉全部合同文件内容,由于任一方没有理解合同文件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减免其应遵守合同文件责任的理由。3、语言文字和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3.2 适用标准、规范、依据:国家、郑州市和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等。3.3 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费准备,并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有效版本,以供各方查询。3.4 如规范、图纸及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较严格及较高的标准,本合同价款被视为已包18、括执行较严格及较高的标准所需全部费用。4、图纸4.1 本合同相关工程图纸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合同目的,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任何时候均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2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方案图等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应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如发现工程量清单、方案图、数据错误或有矛盾、遗漏的,应在收到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问询,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否则视为承包人对上述设计资料和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无任何异议,承包人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其19、他费用补偿或拒绝承担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对发包人文件的确认,不免除承包人因此应当承担的责任。4.3 若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方案图、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等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存在矛盾或错误的,须立刻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澄清;否则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相互矛盾、错误而发生的施工错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无权因上述问题停工、向发包人索赔或提出追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等要求。4.4 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按发包人和设计人要求,按照方案图及发包人和设计人要求之设计理念及效果,在方案图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完成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承包人20、设计的图纸应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本项目整体工程质量要求及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及要求,并应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符合工程整体设计理念及效果的要求,并应便于后期维护及清理。承包人应提供深化设计图、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各四套,以备查验。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深化设计,上述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5 若由于承包人设计失误或遗漏造成材料数量增加、工料浪费、施工费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顺延。4.6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供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5、21、工程监理5.1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现场的唯一合法代表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该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应受理与其职责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5.2监理人无权对涉及到索赔事项、工期延长、工程变更及洽商、全面停工或者价格变化、重大施工方案的审批及变化的事项的确认,但发包人书面批准除外;监理人擅自确认前述事项的,前述确认对发包人不产生任何效力,且不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依据;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3 当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各自的22、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以发包人代表的为准。除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5.4 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签证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无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 5.5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6 除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6、发包人代表6.1 在合同有效期内23、,发包人将委派代表进驻现场。发包人代表受理与其职责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上述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由发包人代表签署。 6.2 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施工现场管理的权力。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或监理人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无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6.3 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确认或检验,均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24、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的理由。7、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7.1 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上述指令、通知送达承包人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7.2 承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25、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7.3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由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8、项目经理8.1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技术特征及规模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成员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配置,项目经理部主要26、成员详见【附件六】: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表。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全部岗位人员必须按时到位。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为: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8.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人和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8.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监理人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发包人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递交报告。8.4 承包人不得随意27、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主要成员,如需要更换的,则更换的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条款第8.1条和附件六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表中约定的人员资格,且应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成员的,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仍须纠正其违约行为,若逾期5日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8.5 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项目技术负28、责人及其他主要成员不称职,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承包人逾期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的违约金。8.6 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的人员)必须参加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有关的生产协调会、例会和临时会议。项目经理应保证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否则,迟到一次支付违约金500元;未经发包人批准缺席一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发包人可根据会议纪要从任何一次付款中直接扣除,并计入结算。8.7 项目经理暂时离开工地现场2 日以上时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且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少于25日。项目经理每次请假29、时间不得超过2日,合同工期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15日。项目经理擅自离开工地的或者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25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日,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项目经理不在工地现场期间,必须指定适合的项目经理代表履行其全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部主要成员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少于25日,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日/人次。9、发包人工作9.1 开工前向承包人说明工作范围。9.2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3 如工程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9.4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回复、审30、批承包人提出的询问或申请。9.5 及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竣工验收、结算义务。9.6 监督并管理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9.7 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承包人工作 10.1 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人已经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勘察及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从发包人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承包人应对其就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推论或解释负责。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即视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等已经符合施工要求,如之后因场地不符合要求导致费用增加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0.2 承包人保证具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执31、照、资质证书、许可及批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人及其施工人员依法具有实施本工程所需资质,并确保在合同工期内,该等资质持续有效,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10.3 施工准备10.3.1 承包人应在进场前7日内完成开工所需的备案、审批手续及其他施工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郑州市建委等政府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资料和相关手续。如承包人未按本条约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所造成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关损失。10.3.2 承包人负责按规定办理好有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10.3.3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监督和指32、导,积极主动提前与其他承包人充分沟通,做好与其他承包人交叉施工的配合工作。10.3.4 承包人办理前述10.3.1-10.3.3条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因此导致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0.4 承包人进场后,应做好与室外景观绿化工程、幕墙工程工程、室外标识工程等相关专业承包商的施工配合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0.5 施工所需水、电、通讯10.5.1 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的接驳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水、电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水、电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承包33、人在进场后应尽快组织施工,不得以水、电、通讯等未到位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10.5.2 如因其它任何原因,导致临时水、电供应中断或不敷使用时,承包人有责任立即解决有关施工用水、用电的问题;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并不能以水、电中断为由要求延长施工期限或要求增加费用。10.5.3 竣工后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建立的所有临时供电、供水系统等必须立即拆走,拆走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同意并须对现场进行修补达到发包人及监理人满意。10.5.4 前述10.5.1-10.5.3条工作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10.6 施工现场管理10.6.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工期要求,综合施工现34、场情况、交叉施工要求等因素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进度计划,施工过程中遵守发包人、总承包人的指令,积极主动与其他承包人进行协调,有序交叉施工作业,确保工程准时、按质竣工;承包人不得以与其他承包人的纠纷或其他承包人无法提供配合为由要求延长工期或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10.6.2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合法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6.3 承包人在现场的办工用房、货物装卸场地、物料堆放场地、临时组装场地的搭设,应服从总承包人对现场施工用地的统一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生35、活设施由承包人自费自行解决。10.6.4 承包人的施工作业不得对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和公共道路系统及其功能造成任何损坏;否则,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如因此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或招致行政处罚,承包人应负责赔偿或承担行政处罚责任。10.6.5 前述10.6.1-10.6.4条工作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0.7 施工要求10.7.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天棚钢结构涂漆施工图、天棚钢结构涂漆施工图深化设计图纸、和天棚钢结构涂漆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文件完成本工程。本工程所用的材料、规格、施工要求及验收标准等,除注明外,均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执行。本工程如无特殊说明,所示标36、高均为完成面标高,所示距地高度均为离开完成面高度,平面图与详图有细微出入时,以详图为准;10.7.4 承包人加工、制作、供应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予以更换、重作,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0.7.5 在施工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或多次进场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7.6 前述10.7.1-10.7.5条工作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10.8 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达到如下要求,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10.8.1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工完料净场清。10.8.2 承包人应积37、极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维护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符合郑州市规定的文明施工工地的标准。10.8.3 承包人应及时办理临时污水排放、垃圾清运的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及时完成污水排放、垃圾清运,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10.8.4 承包人交工前的现场清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中关于清洁卫生的要求。10.8.5 承包人违反有关环境卫生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行政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0.9 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的处理10.9.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施工现场周围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避免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如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延长。在任何情况下,38、承包人均不得和相关人员发生冲突,否则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10.9.2 承包人的施工方案中应对扰民或民扰的防范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措施。10.9.3 前述10.9.1-10.9.2条工作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10.10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如因此导致工程停工、工期延误或招致行政罚款,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如发生承包人的雇员或工人向发包人索要劳动报酬的情况,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如承包人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承包人应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10.11 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的,或本工程设计寿命所必须的,或39、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均作为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由承包人承担。10.12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0.13 承包人如需在工地或施工设备上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张贴该类广告前,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该类广告撤掉或要求承包人支付一定的费用。10.14承包人应当积极与其他施工单位、顾问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进行良好沟通,及时回复其他施工单位、顾问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的咨询,共同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本项目符合国家及行业各种规范及要求,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0.15 报批验收手40、续承包人负责办理郑州市相关主管部门的报批验收手续,完成本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承担所有因政府相关部门未能批准而导致的逾期完工责任及其他相继的不利后果。10.16 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的,或本工程设计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均作为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由承包人承担。11、成品保护11.1 在本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之前,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现场任何材料、设备、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失窃、毁损、灭失等),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1.2 无论任何原因,在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之前,如现41、场任何材料、设备、已完工工程遭受损坏的,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损毁部分的修复。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修复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根据实际费用的双倍金额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前述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的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对本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承包人仍应继续对前述维修及与此相关的维修项目承担保修责任。11.3 对所承建工程范围内的总包工程及其他分包工程中的已完工程,承包人也负有成品保护责任。如因承包人工作不当对上述成品造成破损,承包人应在总承包人要求的合理的时间内无条件修复,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使发包人、总承包人免于遭受因此招致的任何损失。11.4 如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42、成品保护义务,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对损坏部分进行修复。如承包人逾期修复的,每逾期一日,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12、进度计划 12.1 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后10日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并提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责任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情况调整进度计划,并在发包人批准后予以实施。 12. 2 承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对工程应负的任何责任。12.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服从总承包人的工43、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总承包人的安排,随总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调整工程进度,不得影响总承包人的主体结构完工及工程竣工时间。同时,承包人同意不以此为由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12.4 如承包人实际每月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 70 %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机械、设备、资金等的投入,或要求承包人采用其它方式进行赶工;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发包人增加合同价款;发包人亦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未完成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3、暂停施工 13.1 监理人、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44、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3.2 承包人实施监理人、发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人、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人、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13.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4 在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如承包人擅自停工的,每停工一日,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45、在发包人发出复工指令后3日内仍不复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4、工期延误 14.1 工期应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执行。任何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延误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对于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 不可抗力。14.1.2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承包人在14.1款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工期顺延。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工期顺46、延报告,视为承包人同意工期不予顺延。14.3 在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如承包人随意停工,且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复工指令后3日内仍不复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5、检查、返工和重新检验15.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人、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 当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对已经过验收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47、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当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对未经过验收即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无论重新检验是否合格,承包人均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当事人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包括但不限于预埋件安装、窗框定位、窗扇安装、五金配件、框边塞缝、打胶等工序,应根据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实施。工程某一部分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48、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参加。通知时应提供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发包人、监理人保证在24小时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按上述程序验收。如承包人未报验收便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本工序按不合格工程论处。16.2 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6.3 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改建和返工,49、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人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的检查,并提供便利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16.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检查检验合格后,如再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全部返工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17、安全文明施工17.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承包人施50、工场地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补充标准以及郑州市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为实现上述目标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文明施工费均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有权随时监督检查承包人执行情况,每不符合规定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17.2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相关安全保卫工作,并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措施和管理制度,对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及设备51、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17.3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他们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7.4 承包人须按照现行国家及郑州市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17.5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52、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固定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17.6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日以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 18 工程量的确认 18.1承包人进场后每月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本月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三份,监理人在每月最后一日前审核完毕,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各执一份,作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18.2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53、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人及发包人不予计量。18.3 未经发包人预算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工程量报告不作为付款和结算的依据,如发包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与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不符的,发包人对工程量的确认不作为最终的付款和结算依据。 19、材料设备的采购19.1承包人根据现行国家、行业相关质量标准、设计、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标准供应材料,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一切有关的证明文件,并对材料质量负责。如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假冒伪劣的材料,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免费予以更换并向发包人支付合格材料价格1倍金额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其他损失,承包人还应承54、担赔偿责任。19.2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材料到货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任何用于本工程的设备材料运抵现场,承包人均需会同发包人、监理人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但此项验收不减少承包人对产品质量、数量应承担的最终责任。当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规范和有关标准不符时,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承包人按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3 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或工程标准要求的材料时,有权要求承55、包人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必须在 5 日内将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的方案报发包人审核,在发包人确认之后即刻实施该方案。承包人须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工期不予顺延。当发包人、监理人认为经过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的材料确有必要进行复检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复检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19.4 发包人有权对材料生产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生产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加工、制作、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按国家标准、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19.5 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对所供应的材料按合56、同文件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19.6 样品19.6.1 如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提供样品且已获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则该样品将作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的标准。如签订本合同时双方没有确定样品,则承包人须在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间内,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种类免费提供样品,供发包人审批确认。19.6.2 封存样品流程如下:(1)样品报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封存样品清单,注明封样项目、名称、材质等信息,同时,提交样品并附上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供发包人检验;(2)样品确认: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样品,发包人代表和发包人设计人员书面审批确认样品;(357、)样品封存:经发包人代表和发包人设计人员确认样品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样品数量、尺寸向发包人提供一式两份审批合格的样品及其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一份存放在工地现场,以供发包人检验和封存并作为本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一份存放在发包人处,以供工程结算时作为结算依据。样品封存时,承包人应按样品封存表的格式,填写样品封存表。因完成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19.6.3 施工用材料与样品不一致的解决方法如下:(1)如发包人同意使用该等材料的,则按实际使用的材料认价(该价格最高不超过样品价格,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部分工程结算价格实际施工用材价格违约58、金;(2)如发包人不同意使用该等材料,承包人需重新采购并返工且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返工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费、人工费、材料费、水电费等)由承包人负担。19.7承包人根据现行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质量标准、设计与施工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一切有关的证明文件,并对材料质量负责。如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假冒伪劣的材料,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免费予以更换,其行为视为违约,违约金承包人同意按人民币10000元由合同价款中扣减,并仍须纠正其违约行为。如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其他损失,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及加工的产品在使用前,须报监理审验,审验不合格的59、不得使用。如需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检验或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8所有材料须由发包人、设计人及承包人共同进行选型,确定后方可进行采购工作;如运至现场的材料规格等不符合约定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立即将不合格材料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重新采购、返工等费用及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19.9发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设备材料,在进场时由承包人会同发包人、监理人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验收,因承包人未履行验收义务导致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9.10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9.10.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60、的,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承包人与中标人签订暂估价合同。19.10.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招标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承包人采用以下竞价方式共同确定的供应商负责供应,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合同价款此阶段暂不作调整,进入结算阶段时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结算。暂估价材料、设备结算方式:按合同价款中的价格与竞价方式确定的价格之差额仅计取税金进行结61、算(除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其他费用)。(1)推荐供应商。根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暂估价清单所列的施工所需暂估价材料、设备清单(包括各种暂估价材料、设备的设计要求、技术参数、尺寸、规格、数量等资料),由发包人确定竞价工作时间计划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发承包双方须在书面通知到达承包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推荐不少于2家以上的供应商。若承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供供应商名单,或承包人在通知中明确的截止日期前推荐的供应商不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则视为承包人放弃此次竞价过程推荐供应商的全部权利,同时承包人对发包人最终确定的供应商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且不能以此为借口要求发包人重新进行竞价。(2)成立竞价62、工作小组。竞价工作小组由5或7人组成,其中发包人委派34人,承包人委派23人。竞价工作小组根据竞价文件的要求对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供应商作出选定。竞价文件由发承包人共同起草完善,最终竞价文件由发包人确定。(3)确定被竞价的供应商名单。竞价工作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竞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此次竞价结果无效,并应当将结果通知所有参与竞价的供应商。(4)确定供应商。竞价工作小组根据符合此次暂估价材料、设备的需求、质量、价格和保修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合同中材料、设备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未按19.10.2条63、的要求推荐供应商,但仍有派出代表继续参加竞价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如承包人在竞价过程中同时拒绝派出代表参加整个竞价过程,则视为承包人放弃竞价工作的全部权利,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和供应商签订合同,造成的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合同工期不予顺延。无论承包人是否参与竞价过程,竞价结果书面通知到达承包人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与供应商完成供货合同的签订,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每次暂估价材料、设备供应合同金额的10%违约金。19.9.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1)承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发包人予以审核确认。订货数量为按照合同图纸和64、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而得的数量再加上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填报的损耗率计算出的损耗量。承包人负责按照上述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订货数量要求供应商供应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超出此供货范围和数量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供应商负责将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发包人指定地点完成卸货,并应当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要求。(3)承包人应当负责卸货后的一切工作。如果承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外的中转场地,承包人应当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4)65、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承包人代表应当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检验。(5)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形式的细分或合并将不以任何形式改变合同工期。(8)全部暂估价材料、设备结算价款由发包人按照19.1066、.2条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给予承包人的价格进行结算。(9)承包人需要在签订暂估价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前40日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暂估价清单所列的施工所需暂估价材料、设备清单(包括各种暂估价材料、设备的设计要求、技术参数、尺寸、规格、数量等资料),承包人未按期提供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9.9.4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诸、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19.9.67、5本合同与供应合同的关系承包人在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时,供应合同不得与本合同有实质性冲突或矛盾。如果承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项目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本合同中可转变为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此情况下,与之对应的配合、服务费用应当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相应扣除。20、材料加工制作及供应进度20.1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存放条件,在工程进度计划获发包人同意后5日内提交材料进场计划表,并应在每批材料到货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及总承包人。20.2 如工68、程进度计划调整的,承包人应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安排材料进场,本合同价款将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亦同意不以此为由提出任何补偿或费用索赔的要求,且计算延期违约之日期将按调整后的材料进场期限确定。20.3 承包人提前安排材料进场的,发包人有权拒绝,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前安排材料进场的,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20.4 如承包人迟延安排材料进场的,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应按迟延部分材料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此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追偿。20.5 承包人使用图纸时,须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的尺寸而不是用比例尺度69、量。在展开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物料前,承包人须核实图纸及现场的所有尺寸及审核图纸和工料规范之间是否相符,若发现有任何偏差,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由发包人、监理人给予指示。发包人、监理人不负责承包人因未充分地审核图纸而引致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20.6 承包人在进场时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报送天棚钢结构涂漆施工方案、生产商资质及各种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现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相关规范规定进行抽检复试(见证取样)。21包装与标志21.1 承包人提供的全部材料须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业惯例及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包装防护,并保证该包装防护措施适于材料的长途运输、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以及存储,70、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防破碎、防划伤、防粘连、防霉变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确保材料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并满足现场存储、安装的需要;材料在未使用前,须保存在原有之包装内或用其他覆盖物保护;由于承包人采用的包装防护措施不充分或不妥善造成材料损毁或者灭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及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21.2 承包人应在每一批材料中附至少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装箱单应注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承包人、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有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的材料,应在相应位71、置标示“向上”、“向下”、“易碎”、“防水”等装卸警示标志,以保证装运过程符合保护材料的要求。22运输与存储22.1 运输22.1.1 承包人应自行准备符合本合同所供材料特性要求的运输工具并将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的位置。22.1.2 承包人已经对施工现场的交通情况和本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的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要求顺延到货日期。22.1.3 承包人应承担在指定地点卸货的义务;卸货至现场的,承包人应自行办理总承包人要求的各项进场相关手续,并自担费用。22.1.4 由于承包人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妥善造成材料损毁或者灭失的,或者造成材料迟延进场的72、,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及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22.2 存储22.2.1 材料进场后,应存放在指定地点,不产生安全隐患,并做好防雨、防潮、防腐等措施;施工现场不具备存储条件的,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材料进场进度,并不得影响本工程施工进度,由此增加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2.2.2 材料的存储应严格按照工艺规范执行,堆放地、仓储地应保证平整干燥,玻璃材料应按品种、规格、种类和编号堆放整齐、合理、标识明确,雨雪天要做好防雨淋措施,防止挤压、破碎。22.2.3 承包人应指派专人看护材料,并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材料毁损灭失,本合同项下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经包含73、在合同价款中。22.2.4 承包人履行22.2.1-22.2.3条义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3、设计变更 23.1由本工程的设计图纸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为设计变更,但只有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属于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除此之外均不视为有任何价款调增的工程变更。23.1.1 有关人员根据工程的需要至少提前10日提出设计变更意见或要求,并填写【附件八】:图纸变更/工程变更洽商申报审批表后提交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手续。23.1.2 承包人应于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调整方案和设计变更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74、款的调整;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任何程序(包括诉讼程序)中,承包人都无权就此再次提出变更价款的请求。发包人必须在收到承包人设计变更洽商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设计变更洽商的审核签字工作。洽商变更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1)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用A4纸打印,严禁手写,并统一分专业按顺序编号,不得断号,所有的设计变更一式四份;(2)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签字齐全,必须有承包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预算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设计院(如涉及到设计问题)、造价单位代表等相关各方的签字,前述事项涉及到价款调整、费用确认的还需由发包人最终代表【Guohua Jean Zhang】签字确认,否则前述文件无效,75、不作为结算依据;(3)必须准确表述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涉及的工程量必须是在设计图纸中或施工现场可寻的,如图纸上不能准确描述所发生的工程量,需要进行现场核量办理认量单的,须事前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预算合约部对该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认量单进行现场核量。设计变更洽商内容中不得出现不可追寻出处的工程量;(4)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25日前承包人必须将本月办理完的设计变更原件(复印件无效)按目录装订成册交发包人项目部一份;23.1.3 按照23.1.2条的全部规定完成的设计变更为有效的设计变更,否则为无效的设计变更,结算时发包人不予认可。但是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减项,承包人必须积极办理,未76、及时办理或办理签字不全的,发包人可在任何时间办理,如工程已隐蔽或灭失则按照最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办理。23.2 工程量认量单23.2.1 设计变更需要对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的,变更手续办理完毕7日内且必须在工程被隐蔽或灭失之前,发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项目部、发包人预算合约部办理该设计变更的工程量认量单,设计变更的工程量认量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预算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设计院(如涉及到设计问题)、造价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前述事项涉及到价款调整、费用确认的还需由发包人最终代表【Guohua Jean Zhang】签字确认,否则前述文件无效,不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设计变77、更的工程量认量单,设计变更的工程量认量单不能补办,承包人无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23.2.2 承包人报送结算报告时,承包人必须提供设计变更的原件、工程量认量单的原件以供核对。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经核对后的复印件视为有效。工程量认量单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否则为无效洽商,结算时发包人不予认可。提供的设计变更无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认量单的,结算时按照最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进行结算。24、竣工验收 24.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应配合与本工程有关的整体工程验收整改等方面的工作。24.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78、并在验收后14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4.3 针对本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若承包人不及时发出验收通知或不及时派人参与现场验收的,则发包人有权自行验收,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损坏等情况做出记录,承包人完全认可发包人的记录并按该记录负责更换、返工等。24.4 承包人负责编制完成相关的施工资料,施工资料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承包人负责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各项检验检测。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工程竣工有关规定以及总承包人的要求,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报总承包人。24.5 由于承包人提供资料不符合竣工资料的验收和归档要求,发包人有权停止承79、包人的一切费用支付、结算工作,直到承包人完成竣工资料的交付和验收工作。如因承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实或存在缺陷造成本项目不能通过验收备案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24.6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各4套及电子文件;承包人须对本工程范围内竣工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所提交资料和图纸应满足现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要求及郑州市有关规定,满足政府部门对本工程之竣工图纸和工程竣工资料的一切要求。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向档案馆报送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24.7 本工程全部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配合进行本项目的80、竣工验收。如因承包人原因影响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24.8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承包人负责将现场清理完毕(包括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如承包人逾期超过 5 日未将现场清理完毕,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等同于清理费用的违约金。如由于第三方完成清理工作造成承包人已完工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行负责维修。竣工清理包括: (1)从现场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24.9 竣工后承包人应将属于承包人的财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撤清,并清理场地达到8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如承包人不能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遗留在施工场地内的财物撤清,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财物的所有权。发包人有权直接或委托第三人对财物进行处分或清理,而且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为处分或清理该财物所支出的任何费用。24.10 对于已通过验收,但不符合合同要求,且无法返工的质量问题,如发包人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降格验收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决定扣除相应费用。24.11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通知的日期将工程移交发包人。24.12 双方确认,在工程使用过程中,如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的,则虽经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检验和验收完毕,不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工程质量82、瑕疵的认可,承包人仍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5、竣工结算 25.1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按本合同【附件五】:合同结算相关资料向发包人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并于审核完成后与承包人签订结算协议。 25.2 本工程结算总价为本合同价款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之和减去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后的金额。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工程结算并签署结算协议后,除结算协议记载的内容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存在任何其它债权债务,承包人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任何权利(如有)。26、工程质量保修与维护26.1质量保修内容及范围83、为本工程全部工程内容及范围。26.2 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始日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单位交付之日,截止日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单位交付之日起六年届满之日。26.3 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严格履行保修责任。26.4 承包人应自行备有不少于订购材料5%的存货于本工程现场,以保证质量保修期内需要更换有缺陷或受损材料之用,上述存货的价款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6.5 在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工程问题造成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承担赔84、偿责任;发包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应予以支付;如因此导致发包人与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产生争议或者纠纷的,承包人应积极协调处理并承担包括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不足部分有权向承包人追偿。26.6 维护26.6.1维护期起始日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截止日为本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后六年届满之日。26.6.2 施工中及维护期内承包人对施工范围内的天棚钢结构涂漆进行必要的维护,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损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6.6.3 承包人负责对移交验收的不合格部分,85、由承包人无偿返工并维护六年后再次验收。26.6.4 维护消耗的水电费由承包人负责。26.6.5 维护期满后承包人负责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维护培训,并负责指导相关维护工作。26.6.6 维护期满后承包人负责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维护培训,提供维护手册、备品备件并负责指导相关维护工作。27、违约责任27.1 工期违约: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每逾期一日,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除此之外,承包人仍应赔偿发包人因工期延误所遭受的其他全部损失。逾期超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7.2 安全违约: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除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还应向发包86、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三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或累计发生三次安全事故(无论何种级别),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27.3 质量违约:本工程竣工验收时,任何部分的工程质量在发包人、监理人第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时,承包人应认真整改,整改一次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和其他经济损失。除上述约定外,承包人仍需整改有关工程直至验收合格(合格率达到100,移交验收的不合格部分由承包人无偿返工并维护六年后再次验收);承包人整改和返工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费、人工费、材料费、水电费、维护费87、等)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7.4 若承包人未经过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使用与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技术参数和要求不相符的材料、设备等,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或替换材料设备部分相应合同价格1倍的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同时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追偿的权利。若发包人不能接受承包人擅自使用的材料设备,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照合同已约定的品牌、规格、参数和要求对材料设备等进行更换,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若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擅自使用的材料设备,如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的价款高于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对应的价款,则高出部分的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低于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对应88、的价格,则减少的费用作在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时相应扣减。27.5承包人自行采购、加工制作的工程所需的货物及原材料和零配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本合同的约定,具备材质证明和合格证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原件查验。如承包人逾期提供原件查验的,每逾期一日,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27.6 本工程不得转包,承包人亦不得将本工程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27.7 除上述约定外,承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自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3日内仍未改正的,自第4日起每日按合同总价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10日内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7.8 发包人依本合同89、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退回发包人已付款项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足该等损失。27.9 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或合同虽未解除,但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撤场,承包人都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到货材料的保护工作并将已完工程和已到货材料移交给后续施工单位,同时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亦应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文件、图纸、资料、数据、程序移交给发包人或后续施工单位,以满足后续施工需要。承包人承诺不以占用工程,滞留施工场地的方法拖延撤场、阻挠发包人的继续施工。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且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工期或经济损失90、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27.10 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配合工作的或者拒不移交施工资料、图纸、文件,或在中途撤场情况下拒绝移交工程,或解除合同等情况下不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档案等归档、竣工备案等项报备手续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作为违约金。27.1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须就逾期未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7.12 因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发包人均有权在任何一次付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承包人追偿。28、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索赔意91、向通知并同时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材料;逾期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有关材料,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不得在以后的任何时间、任何程序(包括诉讼程序)中再向发包人提出该索赔主张。29、保险 29.1 承包人必须为其雇员及其代理商购买本工程所需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发包人无须承担承包人或其雇员或其代理商的任何意外或损伤的任何赔偿责任。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引起的任何索赔、法律程序、费用开支等损失,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9.2 危险作业人员保险: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92、低于100万元,并支付保险费。29.3 其他商业保险:承包人须为施工场地内的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承包人可办理其他商业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29.4 提交保险单: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前述保险单的复印件,逾期提交的,每逾期一日,影响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逾期超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投保,所需费用从应付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减。29.5 保险费用:承包人按照本合同进行投保并承担投保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的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合同价款不再另行调整。30、权利担保与知识产权30.1 承包人保证对其供应的材料具有所有权或93、受委托代理销售权(持有所有权人出具的委托代理凭证)。30.2 承包人保证其提供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图纸、施工方法、技术、材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如果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30.3 识应必须保证分代理商的任何意外或损伤的任何赔偿责任。分约责任,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以及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文件、草图、规划、外观造型、报告册、图纸、各种估算明细表、设94、计成果、计算成果、相应开发电脑程序、报告、模型的知识产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30.4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杂志、报纸、网络、电视等形式)使用本项目或本项目相关的标志、标识、背景信息介绍等,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31不可抗力31.1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已出具证明文件确认为不可抗力的情况,该情况为法律规定95、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1.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持续3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事宜。31.3 若在发生不可抗力前,一方已出现逾期履行合同情形的,该方不得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32. 通知及送达32.1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合同各方均应按协议书抬头部分的地址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任何一方改变通讯地址及通讯方式,应在改变后的72小时内通知其他各方。如未接到一方的改变通知,则发往以下地址的通知在下款规定的时间后即应视为已送达。3296、.2 如以专人手递方式送达,以收件人接收通知时为送达时间;如通过传真方式送达,则以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若以邮寄方式(含特快专递)送达,并且邮资已付,则邮寄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时间。33. 保密义务33.1 本合同双方除因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外,对本合同所述内容及所了解到的其它各方的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本合同之全部或部分内容及各方的任何资料提供给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用于任何目的或用于证明任何事实。违反本条义务者,须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3.2 承包人和他的代理人、受雇人、分包商等,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能向任何机构、组织和人员透露本工程或与本工程有关的97、信息。33.3 如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34、其他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下无正文)附件:【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三】:建设工程廉政责任协议书 【附件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附件五】:合同结算相关资料 【附件六】: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表 【附件七】:技术标准及施工方案 【附件八】:图纸变更/工程变更洽商申报审批表 【附件九】:承包人合规经营承诺【附件十】:天窗贴膜工程量确认图第 29 页 共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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