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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16页)
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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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偷**** 编号:581239 2022-09-13 16页 50.54KB
1、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必2、须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第六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第二章 监理工作内容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3、670号),结合公司实际,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4、协助审核设计概算。(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成本造价和费用控制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建设单位招标,编制、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2核查施工图预算;3协助建设单位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4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5协助建设单位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6组织施工图纸会审;7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8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9审核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15、0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11负责施工现场信息沟通和协调管理;12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13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4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15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6参加工程验收,核查工程结算。(四)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状况和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第八条 根据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下列新建6、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一)公司开发建设的科技园区、产业园区项目中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天然气、电力、公路、管道、道路、桥梁、地下管道、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三)公司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住宅、商业、酒店等民用建筑工程。(四)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或援助、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公司新增类7、型的建设项目参照前三项的相关标准执行。上述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第四章 监理责任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施工阶段依据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施工阶段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施工阶段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进度、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等方面,对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8、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监9、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并出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10、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投标文件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2000年12月7日联合发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文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方可跟换;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11、单位。监理合同应有对监理单位跟换人员的行为向建设单位经济补偿条款。第十七条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必须履行公正、诚实、信用、勤勉的义务。监理人员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全面履行职责。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12、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选择依据和评价标准第十九条 选择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工程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二) 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同类工程的监理经验和业绩;(三) 监理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诉讼记录;(四) 监理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五)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的监理经验,并出具资质证明文件、个人的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文件,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六) 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3、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专业配套齐全,能够满足本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七) 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大纲,符合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实现监理目标的方法和措施;(八) 监理单位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优先选择已经取得ISO9000认证的单位;(九) 监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工程测量和检测工具、设备,信息处理和管理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十) 工程监理酬金合理。选择监理单位坚持以下理念:由于监理服务是一种智能的投入,监理任务完成的好坏不仅依赖于实施该项专业性工作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更多的取决于从事监理工作人员的专长、经验、责任心、判断、创新及想象力和预测能力,因14、此,采用竞争性招标形式选择监理单位应注重的是能力的竞争,而不是价格的竞争。过分压低监理费用可能会导致其服务质量降低,监理作用明显减弱,由此而带来的损失将远远大于所节省的监理费用,得不偿失。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严格按照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业务范围的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资质预审和筛选。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工程监理资质或达不到规定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第二十二条 施工安全要求高、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的关键性项目,特别是工作面狭窄、附近周边有危险构筑物15、的工程、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景观工程等,应当选择有针对性专业经验的监理单位。第二十三条 根据选择监理单位的原则要求,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评价标准对经过监理资格预审和筛选的入围企业进行评估:(一)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等级;(二)监理单位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和监理业绩;(三)从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的经验能力业绩、工程监理大纲、实际考察等角度评估监理单位在设计协调、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进度、建设资金使用、成本造价控制、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优化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质量。第二十四条 服务质量评估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服务质量评价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和监理业绩、资信程度、监理人员配备、工程监理大纲和16、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设置较高的监理评标权重。(二)对于监理大纲的分析和评估重点是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是否切合所招标项目的实际环境、工程、技术等特点或难点,是否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合理而又经济实用的技术方案和实施细则,以及监理体系是否完整等。(说明:如果中标后我方提出要求改进或优化方案,监理单位可能会提出增加监理费用的要求。一般来说,监理单位通过长期的积累均已形成了一套体系比较完整的监理大纲通用模版。)(三)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评估重点是同类工程实际工作经验和以往工作业绩表现、身体健康状况能否适应工程需要等,避免采用以学历对监理工程师进行简单化评估的做法。第二十五条 服务质量是监理单位评标的重点17、,监理费用的高低不是选择监理单位的主要依据。应特别注意拒绝明显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防止出现因监理取费过低导致投标的时候说得好、实施监理的时候做得不好、监理工作质量无法保证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上条评价标准建立工程监理合作伙伴库。收集.集团管辖范围内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料和信息,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所承担过集团项目的名称、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各专业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业绩资料,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履行情况、服务质量评价等等,作为未来本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招标的储备资源。第六章 选择监理单位的组织方式第二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18、选定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直接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方参加投标。第三十条 招标前,招标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的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监理模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监理范围、任务和职责以及对监理单位的授权范围;(二)提出监理单位资格预审条件,包括资质等级、专业特点、19、业绩、经营和财务状况、设备及人员配备等要求;(三)规定监理费取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四)编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文本;(五)确定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文件的格式及主要内容参照集团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制订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目录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为减少、避免监理单位中标后在合同签订或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分歧,在招标文件应当重点明确监理人员配备、工程监理大纲、监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全程监督监理单位严格执行。第三十二条 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书。(二)监理单位资格预审。主要内容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20、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近5年从事的工程监理情况报告;其他相关资料。(三)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小组评定。(四)与选定的监理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第三十三条 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的评定小组(评标小组)由5至7人组成,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第三十四条 评定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定法,应事前规定评定办法,根据评定结果择优录用。采用计分法评定的,应当按照事先制订的记分方法,对监理单位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监理单位顺序。采用综合评定法评定的,应对监理单位的资格、信誉、专业经验、业绩、工程监理大纲、人员素质、收费报21、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各项评议意见,最后由评定小组成员以无计名投票方式排出监理单位顺序。在评定结果相近时,应当优先使用与我集团有良好合作历史的监理单位。第三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在评标前组织对投标的监理单位进行考察,内容包括:监理单位规模、监理业绩、信誉、口碑等,对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及监理团队的管理、协调和业务能力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了解。必要时,可以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面试,通过交流一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问题,考察和了解其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水平、对建设流程及现行管理规范的熟悉程度等。第三十六条 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22、事先确定与专业要求相关的资格要求,并严格执行。第七章 监理合同的签订第一节 监理合同的一般要求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参照集团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应在招标前起草适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文本,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监理的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二)监理责任和服务质量要求;(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五)监理费的取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与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三十九条 除了委托合同的一般条款以外,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23、同还应当包含关于监理人员配备、监理费用、监理大纲、监理过失的补偿、竣工资料等方面的约定条款。第二节 对监理人员配备的约定要求第四十条 针对建设项目的特点,公司应在招标文件中和监理合同中规定对监理项目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监理人员素质等基本要求,并出具主要监理人员的简历、业绩和相关证书复印件。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装修、幕墙、给排水、暖通、电气、弱电、消防、电梯、市政及园林景观等所需的专业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资料管理等。第四十一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前提下,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给建设单位的补偿费用。第三节 对监理24、费用的约定要求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在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费取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标准以下20。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25、情况,在投标文件中确定收费依据和收费额,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依据和收费额,应在投标文件中分项列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作为收费浮动的评价依据。以上事项同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第四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提出关于施工方法改进和节约投资措施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给建设单位带来明显的工期缩短和投资节约时,可以酌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鼓励并向监理单位的上级单位通报表扬,以激励监理人员创造性地工作的积极性。第四十七条 由于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26、同约定与监理单位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四十八条 由于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建设单位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四节 对监理大纲的约定要求第五十条 监理大纲是监理单位为了承接监理业务而编写的建设工程监理方案。它是监理单位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单位中标后,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是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一部分,又是监理单位编27、制监理规划的直接依据,也是建设单位监督、检查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大纲应当参照.集团.项目管理部.提出的监理大纲概要的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对监理大纲的要求。第五节 对调整或追加监理费用的约定要求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费用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以避免监理单位采取以低价中标、后对监理增加的工程内容索要较高监理费用的措施,从而导致建设单位处于被动局面。第五十三条 增加(减少)或调整的监理费用采用以下计算公式:(一)增加(减少)的监理费用中标的工程监理费费率增加(减少)监理工程范围的投资额其中公式中的工程监理费费率28、是投标监理费用金额占所监理工程总投资估算的百分比。(二)由于所监理工程项目投资额(计费额)的变化,可能导致监理适用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需要调整。调整后的监理费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调整后)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中标的浮动幅度值)其中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实际投资额,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表二规定计取。其余各调整系数和浮动幅度值以监理单位投标文件的数值为准。第五十四条 增加(减少)或调整的监理费用均需办理现场书面确认手续,界定增(减)监理范围及数量、明确变动的时间起止点等,作为监理费用调整和结算的依29、据。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因延长工期(工程监理范围不增加)追加监理费用的原则和方法。第五十六条 非监理方原因所致工程延期在三个月之内的,一般可约定不再追加监理费用,延期超过三个月的部分按照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所投入的监理人员数量、本工程监理人员费用标准、延期超过三个月的施工天数,计取所增加的监理费用。即:工程延期追加的监理费用=本工程监理人员费用标准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投入监理人员数量施工工期延期三个月之后的天数监理人员费用标准按照本工程招投标文件和监理合同的规定。第六节 对监理过失过错的补偿要求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在监理责任期内存在下列行30、为或事实之一的过失或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以及给建设单位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监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二)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被证实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四)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受我方委托的工程监理业务或者由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五)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或者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31、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六)监理单位未按规定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或者没有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专业要求和数量配备监理人员,或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减少主要监理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合同等规定的其它监理过失行为。第五十八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串通或者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确认,造成工程实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给建设单位造成其它损失的,除直接责任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外,监32、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为更好地保护建设单位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要求监理单位购买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第七节 监理合同的其它约定要求第六十一条 为保证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备案等工作质量和进度,并有效地避免监理单位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交接等环节为要挟来解决费用方面的争议,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资料搜集的阶段性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竣工结算办理时间、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等时间节点,并与监理费用的支付挂钩。第六十二条 结合项目特点及工程实际,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旁站点、地下防水、外墙防水等关键环节质量监督和保证措施等容易发生分歧的事项。第六十三33、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约定违约赔偿金额,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理过程的监督第一节 总体要求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学习并熟练掌握本办法所依照或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规定,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有关的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全面监督监理合同的履行。第六十五条 为充分调动监理单位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监督和协调作用,保证监理单位依照合同规定有效发挥施工阶段的“三控”、“三管”34、“一协调”的职能,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公司应当支持监理单位依照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承担责任。第六十六条 对监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坚持“加强管理、有效监督、权责对等、充分沟通”的原则。不得越权干扰监理单位独立开展工作,或向监理人员施加不合理压力,或者越过监理单位充当监理人员。第六十七条 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关于监理单位权利责任的规定,授权监理单位依法行使质量否决权和计量支付确认权。(说明:如果监理工程师在这方面没有真正的职权,其监理任务中对工程项目的目标控制就难以很好地实现,而这正是我国当前推行监理制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今后公司工程监理管理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方面。)第六十八条 在35、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并支持监理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促进项目工程进展、保证质量、减少损失、降低风险等所发出的通知或指令,真正树立起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的威信。并赋予监理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的上级反映情况的权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对授权权限进行合理修正。第六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按照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注重监理工作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36、时限。(二)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三)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第二节 对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督第七十条 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数量配备和资格条件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委托合同的规定进行检查、监督,评估执行情况。第七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提供工程项目施工各个不同阶段的相应人员配备数量及专业情况的计划。在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展阶段的需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现场全职监理人员配备情况,由建设单位现场项目部检查、监督其落实情况,严格把关。第七十二条 37、为防止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擅自更换减少监理人员,必要时建设单位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可以对监理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记录,提出改正要求,对监理单位不及时改正的,可以按合同约定视违约情况扣减当月(季)监理费用。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条对监理人员的职责规定,认真评估现场监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效果。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胜任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并结合人数到位、专业适合性等情况,作为监理付款、结算以及监理服务评价的依据之一。第七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工作懈怠的,建设单位可以向监理单位的上级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保留向监理单位追索赔偿的38、权利。建设单位可以针对各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及与其配套的奖惩细则,进行连续、动态的考核和评价,以保障并激励监理单位提高监理服务质量。第三节 廉政监督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对监理单位服务规范性进行的监督。公司应当要求总包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办公、值班住宿等相关事宜(费用含在总包管理费中),施工现场有食堂的中午应在食堂就餐,以避免监理单位寻求施工单位帮助解决上述问题,而在工作上放松对施工单位的严格要求和管理。加强廉洁自律的经常性宣传和教育。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监理单位或个别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建设单位利39、益,应当及时制止、提出警告,并按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第四节 监理规划第七十六条 监理规划是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为:(一)工程的特点、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二)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三)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第七十七条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第七十八条 监理规划的内容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140、条规定,并符合我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监理规划概要的要求。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的过程应与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保持沟通,监理规划的适用性和先进性应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研究、审核并严格监督落实,重点审核“三控、三管、一协调”的控制方法和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等管理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有效,坚决杜绝监理规划流于形式、当摆设、不能真正起到有效指导和监督工程实施的情况发生。第七十九条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开工后15天之内或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第八十条 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41、程项目,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八十一条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有: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第五节 现场沟通第八十二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现场沟通,通过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和其它来往函件等书面文件,以及图纸会审、技术交底会、工地例会制度和会议纪要等方式,从全局掌控42、过程监督监理合同的执行。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要求监理单位就其监理业务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提交专项报告。第八十三条 工地例会是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会议应当集思广益,及时协商和解决问题,对潜在问题及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提高各方的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第八十四条 工地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召集,原则上每周一次。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专业协调会,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43、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都必须亲自参加。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进展情况以及亟待解决的、潜在的问题等。第八十五条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二)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三)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四)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五)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六)其他有关事宜。第八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监理日志、监理工作原始记录,建设单位应不定期进行抽查、调阅。第八十七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重视加强现场日常沟通,44、有效提高各方工作效。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它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坚持每日不固定时间地点的现场交流和沟通,沟通当天或近期工作计划、建设单位近期提出的一些要求以及关注焦点。对重要问题及时进行探讨并形成初步意见,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场已发生的或潜在的实际问题。第九章 选择监理单位的限制规定第八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内部人员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45、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建设单位正常的监理招标秩序。第九十条 工程监理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第十章 附则第九十一条 46、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建设工程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1月1日发布。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发布。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2000年12月7日联合发布。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发布。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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