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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员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培训课件(68页)
矿山救护队员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培训课件(6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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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其他
上传人:偷**** 编号:562639 2022-08-30 68页 1.65MB
1、矿山救护队员培训教材矿山救护队员培训教材矿山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矿山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本次我的授课内容有本次我的授课内容有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法规的概念、特征与组成一、法律法规的概念、特征与组成一、法律法规的概念、特征与组成一、法律法规的概念、特征与组成 二、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规 一、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相互关系二、安全生产方针的相互关系2、二、安全生产方针的相互关系二、安全生产方针的相互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第第第三三三三节节节节 应应应应急急急急救救救救援援援援法法法法律律律律法法法法规规规规综综综综述述述述 一一一一、组组组组织织织织领领领领导导导导和和和和管管管管理理理理 二二二二、应应应应急急急急处处处处置置置置和和和和善善善善后后后后处处处处理理理理 第第第第四四四四节节节节 矿矿矿矿山山山山救救救救援援援援工工工工作作作作的的的的主主主主要要要要部部部部门门门门规规规规章章章章 一一一一、矿矿矿矿山山山山救救救救援援援援工工工工作作作作指指指指导导导导3、意意意意见见见见 二二二二、矿矿矿矿山山山山救救救救护护护护队队队队资资资资质质质质认认认认定定定定管管管管理理理理规规规规定定定定 三三三三、矿矿矿矿山山山山救救救救护护护护队队队队培培培培训训训训管管管管理理理理暂暂暂暂行行行行规规规规定定定定 四四四四、矿矿矿矿山山山山救救救救护护护护质质质质量量量量标标标标准准准准化化化化考考考考核核核核规规规规范范范范 五五五五、矿矿矿矿山山山山救救救救护护护护规规规规程程程程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法规的概念、特征与组成一、法律法规的概念、特征与组成 1、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在我国站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法是由国家4、制度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法律的特征 法律作为依照特殊的行为规范,与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及社会团体的章程守则等邪恶规范不同,以下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意志。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并以国家强制力使全体社会成员遵守。(2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是由国家机关依其只能范围即是由国家机关依其只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文件5、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国家机关将已经存在并或者由国家机关将已经存在并且实际上已经在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加以确定且实际上已经在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加以确定,赋予法律效力。赋予法律效力。(3 3)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4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 3、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组成、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组成 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按照统。按照立法6、法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的规定,我国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9 9个部分组成:个部分组成:(1 1)宪法。宪法规定,)宪法。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2 2)法律。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法律。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炭法、劳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法、刑法刑法等7、。等。(3 3)行政法律。国务院工具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律。国务院工具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别重大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煤炭生产许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等。n n(4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8、的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n n(5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9、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n n(6 6)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不能与宪法、法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10、以公布,部门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本省、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n n(7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和其他法律。(8)生产技术标准。生产技术标准是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标准是法律的延伸,具有技术性法律11、规定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依据。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无一例外的都需要安全生产标准的有效支持。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4类标准。(9)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外国宣布承认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的国际公约,也是外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外国已加入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以及部分国际劳工公约。二、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构成(1).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12、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不允许的事;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3).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包括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害。(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5).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13、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认定和衡量刑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2、法律责任的类型(1)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法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不利后果。(2 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3 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14、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4 4)违宪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违宪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与宪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二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相抵触;二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法的规定相抵触。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活动都是无效的。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15、法规、规章和活动都是无效的。我国监督宪法的实施和认定违宪责任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我国监督宪法的实施和认定违宪责任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3、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1 1)惩罚。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惩罚。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惩罚是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方式。惩罚(法律制裁)具体包括: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方式。惩罚(法律制裁)具体包括: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表现为16、支付违约金,即违约一方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形式,是对违约当事人的一种经济、财产上的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称刑罚制裁。这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剂两类。A、主刑,又称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可分为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oB、附加刑,17、也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附加刑适用,又能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附加刑可分为三种: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另外,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一规定表明,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违宪制裁: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违宪制裁主要有:撤消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o(2)补偿。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补偿包括防止性的补偿、回复性18、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不同性能的责任方式。补偿的方式除了对不法行为的否定、精神慰籍外,主要为财产上的赔偿、补偿。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两类。vv (3 3)强制。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强制。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强制。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强制。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强制的功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强制的功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强制的功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强制的功能在于保障义务的履行,从而实现权利,使法律关能在于保障义务的履行,从而实现权利,使法律关能在于保障义务19、的履行,从而实现权利,使法律关能在于保障义务的履行,从而实现权利,使法律关系正常运作。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系正常运作。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系正常运作。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系正常运作。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制。制。制。第二节第二节 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规 一、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十一五”规划规划建议建议,明,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20、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的意义。1 1、坚持安全第一、坚持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我们党长期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安全以来一直坚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21、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在新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22、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v2、坚持预防为主。v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的方针又有了新的内涵,即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具体地说,就是促进安全文化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的互动,为预防安全事故打造良好的“习惯的力量”;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23、和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三同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等等,依靠法制的力量促进安全事故防范;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健全和完善中央、地方、企业共同投入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投入水平,增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n n3 3、坚持综合治理。、坚持综合治理。n n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安全生24、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形势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25、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有关部门的合26、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从近年来安全监管的实践特别是今年联合执法的实践来治理。从近年来安全监管的实践特别是今年联合执法的实践来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因此,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段。因此,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27、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方针的新发展。n n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相互关系二、安全生产方针的相互关系二、安全生产方针的相互关系二、安全生产方针的相互关系n n“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28、本途径。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n 29、n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 n(一)安全生产立法的主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立法的主要意义n n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安全生产状况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密安全生产状况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密 切相关。加强安全生产立切相关。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对强化安全生产30、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范畴|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个类别。包括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交31、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指同时适用于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业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它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主导性的法律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类、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重大危险源监管类、安全中介管理类、安全检测检验类、安全培训考核类、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类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类通用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组成。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矿山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业和部门主要包括:煤矿、32、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我国的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己取得了很大成绩,先后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矿山安全法律子体系。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w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w规范建筑业安全行为的法律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行业规章一直沿用195633、年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我国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可是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建筑业安全法规。w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w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原则上也适用于这些行业。目前,这些行业都有自己专门的法律法规,如铁路运输业有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民航运输业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此外,民用航空运输安全还执行国际公约和相关的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海上交通运输业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上交通事故调34、查处理条例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内河交通运输业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另外各交通运输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制定了不少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规章、标准等。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公共建筑设施、旅游设施、机关团体及其他场所的安全及消防工作。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消防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他类包括的内容是35、前面5个专业领域以外的行业安全管理规章,主要有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行业规章。这些行业和部门都有一些规章和规程,但均未制定专门的安全行政法规,因此安全生产法是规范这些部门安全生产行为的主导性法律。n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n在国际劳工公约中,我国政府批准的有23个,其中4个是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公约。当前,国际上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是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加人WTO,参与世界贸易必须遵守国际通行的规则。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也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n(三)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范畴发生冲突的解决原则。n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36、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n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第三节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综述o应急救援工作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伴随着安全生产的发展,应急救援工作也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为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制定一部统一的应急救援法规就显得非常必要。我国的应急救援工作目前还没有一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条例,但是,在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关于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已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了一系列原则规定。这些规定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条例的颁布奠定了基础。一下是对这37、些法律条文精神的基本概括。v 一、组织领导和管理一、组织领导和管理v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v我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应急救援准备38、报告预警、应急处理与善后等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机构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具体承担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的总和应急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l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总和应急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l 二、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二、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l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应当在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39、援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就与工作。第四节矿山救援工作的主要部门规章n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结合矿山行业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n 一、一、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n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是以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文件印发的。给意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促进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机制,加强矿山救援工作管理,迅速、有效地实施救援,保障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而提出的。w文件明确了10个方面的措施:加强矿山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建立和完善矿山救援体系,提高矿山40、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立技术支撑系统,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承担的矿山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强化矿山救援队伍的管理,完善矿山救援机制;建立矿山救援装备保障和储备机制;完善预警机制,实施有效救援;对在矿山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国家财产牺牲的指战员,队员所在单位应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申报,追认为烈士;对违章、玩忽职守、谎报灾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w 二、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w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是2005年7月8日国41、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总局2号令发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w发布该规定的目的是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给规定使用范围为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w该规定主要规定的内容如下:w(1)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w(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w(3)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w(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42、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w(5)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w(6)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7)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43、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8)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9)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10)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44、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三、三、三、三、矿山救护队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矿山救护队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矿山救护队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矿山救护队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是以安监总办字是以安监总办字20052005111111号下发的。该规定是为加强矿山救护培训管号下发的。该规定是为加强矿山救护培训管理工作,规范矿山救护培训秩序,保证矿山救护培训质量,理工作,规范矿山救护培训秩序,保证45、矿山救护培训质量,提高矿山救护人员处理矿山事故和救援能力,促进矿山救提高矿山救护人员处理矿山事故和救援能力,促进矿山救护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护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矿山安全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该规定对矿山救护队员培训的相关工作从该规定对矿山救护队员培训的相关工作从1111个方面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作出了具体规定:(1 1)矿山救护培训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培训、)矿山救护培训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46、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对全国矿山救护培简称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对全国矿山救护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2 2)矿山救护培训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矿山救护培训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承担矿山救护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配培训大纲进行。承担矿山救护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师资并经培训合格,方可进行矿山救护培训工作。备专职师资并经培训合格,方可进行矿山救护培训工作。(3)承担矿山救护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有能满足培训相应矿山救护指战人员的救援装备、实验装置和演习训练模拟巷道及师资人员。(4)承担矿山救护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要47、根据矿山救护的特点和接受培训人员从事的业务,突出培训重点。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的培训以矿井通风、灾变处理技术、救护信息处理技术、救援决策指挥技术、救护队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国内外重特大灾害事故案例分析为主;小队长的培训以矿井通风、灾变处理、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事故案例分析为主;队员和辅助队员的培训侧重于矿山救护主要技术装备、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和演习训练。(5)培训对象: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的专业、辅助救护人员;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的管理人员;从事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师资人员。(6)矿山救护人员的培训时间要求:w矿山救护大队长、中队指挥员初任培训时间为1个月;矿山48、救援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为15天;矿山救护小队长培训时间为45天;新矿山救护队员培训时间为3个月;新招收的辅助救护队员培训时间为45天;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每2年接受15天的再培训;矿山救援管理人员,每年接受10天的再培训;小队长、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15天的再培训。w(7)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大队战训科的管理人员、中队长、中队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师资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省级矿山救援机构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矿山救护队副中队长、小队长、救护队员和辅助队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w(8)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以及其他接受矿山救护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考49、核部门颁发矿山救护培训合格证书。矿山救护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w(9)矿山救护队各级指挥员、救护队员以及各煤矿企业辅助救护队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矿山救护工作。w(10)省级矿山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矿山救护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矿山救护人员的矿山救护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1)省级矿山救援机构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矿山救护培训总结、考核、发证及持证上岗等情况及本年度矿山救护培训计划,上报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四、四、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该规范原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进行了修改,将以AQ标准发布。50、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是矿山救护队开展队伍建设的机基本标准,是检验、落实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待颁发)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标准化,是检验和考核矿山救护工作的重要尺度,是煤矿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标准化起草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总局,参加单位是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本标准起草单位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参加单位是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一)编制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安监管51、司办字200511号(二)编制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已经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安全发展构成了我国“十一五”发展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着的事故灾难对应急救援提出了新的挑战,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新的课题。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是我国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矿山救护队在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仅2005年,在全国矿山应急救援工作中就成功救出1664名遇险矿工,2006年111月,成功救出1157名遇险矿工,同时在救援工作过程中仅2006年就有12名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献出了宝贵的生命,52、另外由于有些企业救援组织不健全,没有专业救援人员,不懂救援常识在灾害抢救中盲目施救,仅2006年18月,就造成事故扩大死亡95人,其中有59人是盲目施救死亡。因而加快矿山救护队质量考核规范的制定,规范救护队的建设和管理尤为迫切。矿山救护队质量考核规范编制也是为适应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和应急救护体系建设的现实和发展需要,结合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客观实际,总结矿山救护工作和救护队伍建设的经验,融入先进的救护理念、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矿山救护队伍的人员、装备、设施、管理、训练、培训等方面提出科学、全面的标准,以规范和指导矿山救护队伍的标准化建设,提高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水平,53、为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服务。(四)矿山救护队质量考核规范编制具体说明1、规范制定原则(1)以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与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标准相一致。(2)满足现实工作的要求,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体现矿山救援新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权威、科学、实用、全面的特点,作为强制性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适用于各类煤矿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救护队伍质量考核建设。(3)标准的制定必须吸收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矿山企业、科研院校,特别是救护队基层指战员的意见和建议,组成由各方面相关专家的起草小组,充分体现标准的代表性和广泛基础,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2、适用范围规54、范规定了矿山救护大、中队质量考核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矿山救护大、中队开展质量考核达标活动。3、编制过程2005年5月委托山东煤监局组织全国矿山救护队在总结20年来矿山救护队质量考核建设的基础上,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查阅国内外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起草了规范初稿。2005年7月,在前期准备工作和规范初稿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起草、整理、汇总后形成规范讨论稿。2005年8月,组织有关学者和专家对规范讨论稿进行研讨,起草小组根据专家意见,补充、修改规范讨论稿,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将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局政府网站发布。征求全国意见,共收到11个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监局、矿山55、救援指挥机构,14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53个矿山救护队,4个科研院校单位的反馈意见,有的救护队员以个人名义提出建议,共189条。起草小组对返回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分类后形成51条,逐一进行了研究。2006年10月由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和矿山救护专业委员会组织了专家论证会。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研究院校、救护一线指战员和相关专家学者。在会上各位专家对全国反馈意见进行了具体的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规范讨论第七稿,经征求周世宁院士、张铁岗院士,周心权教授、王德明教授的意见,形成最终讨论稿。12月4日至12月5日召开编委会会议,邀请卢鉴章、周心权、马心校等著名专家教授和现场专家再次进行了讨论修改,最56、后形成了标准送审稿。整个标准起草过程得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指导。王德学局长多次听取汇报、亲自参加研讨会进行指导。12月1112日,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在大连召开了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规范审查会。会议听取了标准起草单位关于标准的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反馈处理及标准条文的说明,对标准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形成报批稿上报。4、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规范涉及的内容 主要规定了矿山救护队质量考核达标标准。结构设置: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一般规定、5矿山救护大队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定办法组织机构、技术装备与设施57、救护培训和综合管理。6矿山救护中队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定办法救护队伍及人员、救护培训与训练、救护装备、维护保养与设施、业务技术工作、救护准备、医疗急救、一般技术操作、综合体质、军事化风纪、礼节、队容、综合管理共十项。考核总分数为100分。上述内容的设置能够全面而准确的对矿山救护队质量进行评定,从而有利于对矿山救护队的考核,同时也方便救护队平时的训练。矿山救护大、中队质量考核划分的依据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队伍编制分为大队(独立中队)、中队、小队。矿山救护中队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为此规范标准以矿山救护中队为基本考核单元,确定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确定等级的分数为:(1)特级:总分958、0分以上(含90分);(2)一级: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3)二级: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4)三级:总分75分以上(含75分)。质量考核75分以下,必须限期整改。矿山救护队质量考核划分是为了更好的量化、规范救护队管理,提高救护队的质量。矿山救护大队考核内容和分数设置的依据为了整体提高矿山救护队作战能力,在有些项目中严格了标准,提高了门槛。(1)对救护大队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原来的从事井下工作不得少于3年,提高到不得少于5年,并提出了“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必须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要求。(2)在救援技术装备与设施和综59、合管理是提出了新的标准,目的是体现大队管理和支援的双重作用,因此分别设定了14分和12分,在分数设置中占有了比较大的比例。五、五、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规程 (一)煤矿救护规程的历史沿革 现制定的矿山救护规程是在煤炭生产系统的煤矿救护规程基础之上制定的。建国初期,我国煤矿没有专门的矿山救护法规,只是在1951年和1955年颁布的煤矿技术保安实行规程和煤矿和油目页岩保安规程中,对矿山救护队的性质、任务等作了一些规定。1949年,我国东北的抚顺、阜新、辽源3个煤矿,在辅助队的基础上。首先建立了专制矿山救护队。接着,其他煤矿也纷纷组建,矿山救护队的发展速度很快。为了搞好救护队的组建工作,统一救护队的战60、斗行动,煤炭工业部借鉴苏联煤矿救护工作的经验,于1953年和1956年颁布了中国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试行规程和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战斗条例。这是我国煤矿最早的两个矿山救护专业法规。对矿山救护队的战备工作、指战员的职责、装备的战术性能、通信和抢险救灾行动以及后方勤务工作等,都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90年代后变成了规程。1992年以后,我国及煤炭系统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为此,煤炭工业部组织,以上述法规为依据,对1987年颁发的三个矿山救护部门规章进行修改,并于1995年7月24日颁布了煤矿救护规程(1995年版)。近61、年由于我国救援体系的改革,煤矿矿山救护范围要扩大到非煤矿山企业,所以我国煤炭工业第4次制定、颁布的矿山救护专业法规改名为矿山救护规程。(二)矿山救护规程的编制说明为了规范和指导矿山救援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由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制定矿山救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一)编制的依据矿山救护规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为依据制定的。标准编制过程中还参考了正在起草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二)编制的背景与目的1提高矿62、山救援整体能力适应矿山生产建设救援工作需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强化各种灾变事故的预防和救援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十分关注和我国经济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近多年来,矿山企业虽然经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安全生产呈现稳定好转势头,但事故总量仍然过大,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发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伴随着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展开,如果矿山救援队伍素质高,救援装备水平高,加之救助及时、救助有力,就可以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反之就没有效果甚至扩大事故。为保证能够实现安全、快速、有效地实施矿山安全生产和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63、工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规范矿山救护工作、提高救援能力。2适应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国务院明确了总局在组织、指导和协调矿山救护及其应急救援工作方面的职责,总局党组把矿山应急救援列为六个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批准了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组建了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使矿山救护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至今已经按国家、区域、地方和矿山企业四级,建立了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初步形成了分级管理、统一指挥、职责明晰、协同作战的矿山救援网络。同时修订和制定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培训等许多规定。但目前这些规定,仅是一些专业规定,不能对整个矿山救援体64、系依法进行管理。对救援工作从整体上进行要求,现只有煤炭行业有救护规程,而且有两个版本在执行(1995年出版的煤矿救护规程及先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第十章部分),不能适应矿山救护以及承担社会化救援的需要。从实现整个矿山救援队伍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适应新的管理体制的需要,急需出台一部矿山救护规程。这也是全国矿山企业和广大救护指战员的迫切愿望。3提升矿山救护规程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的需要。矿山救护队不仅要满足本企业的安全需要,同时要承担其它相关行业和领域事故灾难救援的公益事业。矿山救护队应做到一旦灾害发生,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靠得住,必须依靠加强军事化管理,用标准来规范队伍的建设、技术、战术等。因此,不65、仅需要有一个矿山救护规程保障,也需要使救护规程有一定权威性。目前把矿山救护规程提升为标准来制定颁发,必然会提高其权威性,因此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世界各主要采煤国家如俄罗斯、波兰等都有专门的矿山救护规程,美国用联邦法典的形式对矿山救护作出法律规定。4适应矿山救护技术和装备发展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矿山救护队伍的装备相对不足,性能也相对落后。近几年来,随着矿山救援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矿山救护队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逐步得到完善。矿山企业和各级政府增加救护装备投入,为矿山救护基地配备了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如分析化验车、正压呼吸器、灭火装备、灾区通讯设备及检测仪器、仪表等。因此,通过标准的制定,把66、当前先进的矿山救护技术和装备纳入其中,有利于提高全国矿山救护队伍装备水平和救援能力。(三)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矿山救护规程编制工作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指导思想。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充分体现落实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积极预防、关口前移;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总结经验教训,遵循矿山安全生产客观规律;适应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实际,保障整个矿山行业的矿山抢险、救灾、救援工作需要,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具体原67、则是: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山行业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要求,充分体现矿山救护工作有法可依、有标可循,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2规程中的所有规定,尊重矿山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并以历史经验教训和科学试验为依据。3从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出发,吸取国际矿山救护先进技术,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4对矿山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救护队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救护管理、装备与设施、培训与训练、预防性检查、抢险救灾、医疗急救等工作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规范。(四)矿山救护规程涉及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矿山救护规程共有十章内容: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68、总则、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的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的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和矿山事故救援。各主要章节的具体内容:1、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这一章规范的内容有:矿山救护队伍的组成与任务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条件与职责。2、矿山救护队的军事化管理: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技术装备管理、内务管理、后勤管理、劳动保障、矿山救护队标志及队容、风纪、礼节。3、矿山救护队的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大队(独立中队)、矿山救护中队、矿山救护小队、兼职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含兼职救护队)、矿山救护队基本技术装备。4、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救护队培训、矿山救护队训练。5、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救护程序、矿山救护指挥、矿山救护保障、灾区行动基本要求。6、矿山事故救援:煤矿事故救援、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安全技术工作和医疗急救。矿山救护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包括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五)编制的过程编制工作前后历经了五个阶段:1组织、调研准备阶段;2规程基本框架的确定阶段;3、规程的起草和意见征求阶段;4规程送审稿的确定阶段;5标委会审查阶段。v我的课程全部结束我的课程全部结束v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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