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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39页)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3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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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
上传人:l** 编号:527412 2022-08-11 39页 330.67KB
1、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 设计导则 设计导则 (试 行)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 设计导则设计导则(试行试行)的通知 的通知 (81)火发字第 70 号 在火力发电厂工程开工之前,都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是技术和经济紧密相结合的综合性文件,是施工企业据以组织施工的指导性文件,按其实际内容,它是现代施工技术和科学的施工管理知识的综合体现和具体运用。为提高火力发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水平,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试行),经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现2、正式颁发试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希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及时函告我局。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提高火力发电工程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编好施工组织设计,特制定本施工组织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本导则是火力发电工程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性文件。第 2 条 本导则的各项指标适用于装机容量为两台 5 万 kW 至 30 万 kW 的燃煤电厂新建工程。单机容量小于 5 万 kW 及大于 30 万 kW 的工程、装机台数为一台或多于两台的工程、安装外国设备的工程可按本导则的指标乘以适当的调整系数。当扩建工程需要增建煤、灰、水系统等成套的附属生产设施时,可3、直接套用新建工程的各项指标。一般扩建工程,可按本导则的指标乘以适当的缩减调整系数使用。对外围工程量特别大的工程(当厂区围墙外工程的建筑工程工作量占建筑总工作量的45%以上时),可按外围工程的繁简程度适当放宽有关指标。第 3 条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的总体战略部署。施工组织设计要遵守和贯彻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规程、条例和各项技术政策。施工组织设计要从工程的具体条件出发,尽量发挥施工队伍的优势,合理地组织施工,科学地进行管理,不断地革新施工技术,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安排好空间和时间,组织文明施工,以求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取得最大的技术经济效果,全面地完成建设任务。第 4 条 编制施4、工组织设计的依据是:(1)已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及有关的图纸资料;(2)国家已下达的计划文件、本工程的规划容量和规划建设年限,以及国家计划对本期工程的投产要求;(3)概算投资额和主要工程量;(4)设备清册和主要材料清册;(5)设备技术文件及新产品工艺性试验资料;(6)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指示文件;(7)本工程与有关单位已签订的协议和合同;(8)现场情况调查资料。第 5 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充分收集所需的资料。现场调查应拟定提纲,需收集的资料一般应包括:(1)选厂报告及厂区测量报告。(2)厂区的水文、地质、地震、气象资料、例如:厂区地下水位及土壤渗透系数;厂5、区地质柱状图及各层土的物理力学性能;不同频率的江湖水位、汛期及枯水期的起迄及规律;雨季及年降雨日数;多风地区的风季及大于六级风的年发生日数;寒冷及严寒地区冬季施工期的气温及土壤冻结深度;有关防洪、防雷及其他对研究施工方案、确定施工布署有关的各种资料等。(3)与本工程相关的配合工程(如煤源、交通、输变电等)及本工程的主要用户的建设安排和进展情况。(4)参与或可能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的情况,例如:建设单位,主、辅施工单位的情况及施工任务的划分;设计单位及其施工图交付进度;设备制造厂家及其主要设备交付进度;可承担工厂化施工的单位及其能承担的施工项目、数量、交付进度。(5)施工地区情况及现场情况,6、例如水陆交通运输条件及地方运输能力;地方材料的产地、产量、质量及其供应方式;当地施工企业和制造加工企业可能提供服务的能力;施工地区的地形、地物及征(租)地范围内的动迁项目和动迁量;施工水源、电源、通讯可能的供取方式、供给量及其质量状况;地方生活物资的供应状况;以及文化教育状况等。(6)主要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的技术资料和供应状况。(7)地方施工队伍和劳动力可能解决的数量及其技术状况。(8)类似工程的施工方案及工程总结资料。(9)其他必需收集的资料。第 6 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一般应考虑下列原则:(1)对工程的性质、特点、工程量、工作量以及施工企业的主客观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本工程施工组织设7、计的指导方针和主要原则。(2)符合国家计划建设期限和技术经济指标的要求。(3)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抓紧时间做好施工准备,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及时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从实质上缩短建设周期以期提高投资效益。(4)在加强综合平衡,调整好各年的施工密度(主要是搞好主导工种的工程量平衡),改善劳动组织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劳动力高峰系数。并经济有效地组织二线工作,搞好后勤保障,以便做到连续均衡施工。(5)从施工队伍的实际出发,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提高机械利用率和机械化施工综合水平,以期提高工效、劳动生产率及降低成本。(6)在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修造加工基地的优势,提高8、工厂化施工程度,减少现 场作业量,压缩现场施工人员人数。(7)施工场地布置紧凑合理,方便施工,符合安全、防火要求,提高场地利用率,大力节约施工用地,力求不占或少占农田。(8)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克服质量薄弱环节,保证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工艺水平。(9)采用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实现文明施工。(10)大力节约三材(钢材、木材、水泥)。推行行之有效的节约三材的技术措施,并在经过试验、试点和鉴定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的节约措施,做到按工程项目定方法、定措施、定指标。第 7 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群众性,务求切合实际,易于为施工人员掌握。方案选择要着重分析研究经济效果,9、重要的项目或环节可以制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条件论证和技术经济比较,从中提出推荐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时选定。第 8 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按工程整体进行编制,包括土建安装全部施工项目(电厂生活福利区可单独考虑),以期综观全局并进行综合平衡,以保证工程建设和电厂投产的完整性。当工程有若干个单位施工时,由总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分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汇总。当工程没有总包单位而由建设单位分别发包时,可以各自分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间的协调工作,统筹安排工程综合进度、施工总平面布置等综合性的问题,并对综合指标进行汇总。第 9 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深度及编审办法,按电力建10、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写宜尽量用图表的形式表述,并作系统的文字说明,阐明各项内容依据的条件、计算根据、比选意图及技术经济指标。第 10 条 施工组织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有关施工负责人组织实现,非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不得作原则性的变更。第 11 条 本导则分别对施工综合进度、现场施工人员人数、大型临时工程、施工力能供应、机械化施工及施工总平面布置等六个方面的主要编制原则及指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些参考性的数据、示例以及常用的资料列入本导则附录,供参考选用。有关施工方案、方法的选择及其计算资料,可参考各专业的技术资料和施工手册。第 12 条 本导则的各项指标,按地11、区气象条件的差异分为三级,分别适用于三类不同地区。施工地区分类如表 1-1。表 1-1 施工地区分类 地 区 气 象 条 件 类别 级别 省、市、自治区名称 每年日平均温度 5的天数 最大冻土深度(cm)(1)(2)(3)(4)(5)一般 上海、江苏、浙江、安微、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 94 40 寒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宁夏 95139 41109 严寒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甘肃、青海、新疆、西藏 140 110 注:气象条件以工程初步设计或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地区分类所依据气象条件的两个指标必须同时具备。当工程所在地的两个12、气象条件均符合本表其他类别地区的气象条件时,应列为与该气象条件相应的地区类别。例如:某电厂新建工程位于辽宁省某地,该地每年日平均温度小于或等于 5的天数为 128 天,最大冻土深度为 93cm,该地的气象条件符合类地区,应列作类地区;又如宁夏某地的某工程,年日平均温度小于或等于 5的为 152 天,最大冻土深度为 128cm,则该工程应列作类地区。第二章 施 工 综 合 进 度 第一节 编排进度的一般要求 第 13 条 施工综合进度是协调全部施工活动的纲领,是对工程管理、施工技术、人力、物力、时间和空间等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计算、比较,予以有机地综合归纳后的成果。施工综合进度既经确定之后,13、应当贯彻于工程的始终,不要轻易大幅度变动。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尽量保持原定总的控制工期和工程节奏,以实现合理的、均衡的施工,避免造成施工混乱,降低经济效益。第 14 条 施工综合进度一般分下列四种:(1)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施工总进度):以工程投产日期为依据,对各专业的主要环节进行综合安排的进度,应从施工准备开始到本期工程建成为止,包括全部工程项目,并反映出各主要控制工期。(2)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综合进度:以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度为依据,对主要单位工程(工程量大,土建、安装关系比较密切的项目,如主厂房、大型水工、厂区沟管道、庞杂的燃料系统等)的土建、安装工作进行综合安排14、的进度,应明确施工流程以及主要工序衔接、交叉配合等方面的要求。(3)专业工程施工综合进度:以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度为依据,分别编制土建、锅炉、汽机、电气等专业的施工综合进度,在满足主要控制工期的前提下,力求使各专业自身均衡施工,工期安排尽量适应季节和自然条件的因素,以期工序合理、经济效果良好。(4)专业工种工程施工综合进度:为保证实现施工总进度并做到均衡施工,可根据需要编排重点专业工种(例如,土方工程、中小型预制构件的制作、各种配制加工、吊装工程等)的施工综合进度。上述四种施工综合进度中,除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度外,其余三种可根据总体综合进度的需要、所掌握设计图纸资料的情况和主管部门对施工组织设计15、编制深度的要求予以取舍。第 15 条 施工综合进度的编制一般采用下列三种形式:(1)网络施工进度表(即关键路径法):可以形象而明显地找出工程施工的主要矛盾线(即关键路径),并便于进行反馈和优化。示例参见附录一及附录三。(2)斜线施工进度表:一般用于主要单项工程进度方案的比较或多台机组流水作业的组 织。(3)横道施工进度表。第 16 条 编制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度要以完整地形成生产能力和建成本期工程为目标,对施工全局进行统筹安排,从实际出发努力缩短建设周期。第 17 条 编制施工综合进度应遵循基建程序,考虑电站建设特点,注意合理组织施工,一般应避免土建与安装工程在同一空间内同时作业的大交叉。不应搞16、不能形成生产能力的象征性发电,不应留大尾工,不应追求经济效果不好的单项工程“先进”指标。第 18 条 施工综合进度应瞻前顾后,处理好施工准备与开工、地下与地上、土建与安装、主体与外围、机组投产与续建施工、基地(技术后方)与现场等方面的关系。第 19 条 土建工程应按先地下后地上,主要地下工程一次施工的原则进行安排:(1)主厂房零米以下的工程,包括厂房基础、设备基础(高于零米的辅机基础的施工分段视吊装机械及运输通道的要求而定)、主要沟管道、地下坑(室)、预埋管线以及回填土等,按本期工程范围一次完成;(2)锅炉房后侧的除尘、引风、除灰、烟囱、烟道等建(构)筑物的零米以下工程,按本期工程范围先深后浅17、相继一次完成;(3)其他辅助及附属建(构)筑物也应先完成零米以下的结构和各种预埋管线。第 20 条 厂区围墙内的地下设施应按先深埋后浅敷、地下沟管合槽一次施工的要求进行安排:(1)厂区雨水排水干线、循环水管道干线力争在开工初期完成,以保证厂区排水畅通,主干道路完好,并能充分利用回填后的施工场地。(2)主厂房 A 排前及固定端的各种沟、管、线及基础等,尽量与主厂房零米以下工程同时施工。(3)主厂房锅炉房外侧的地下沟管线,尽量与烟尘系统基础同时施工。(4)安装量大的沟道,如化学水管沟道、主电缆沟等,应在有关辅助生产建筑安装前完成。(5)厂区围墙内其他部位的地下沟管道可分区(分段)安排合槽施工,避免18、重复挖土。第 21 条 综合进度要按先土建、后安装、再调试的顺序进行安排:(1)土建交付安装的条件力求比较完善。土建交付安装的条件可参照第 30 条至第 33 条的要求确定。(2)土建、安装之间一些必须的工序交叉,例如主厂房框架结构吊装与脱氧水箱、粗细粉分离器等大件的就位,锅炉房采用联合结构形式时结构与设备吊装的配合等,应在综合进度中统筹安排。(3)主厂房内的机炉集控室、变送器小间、发电机小间以及厂用电系统的土建工程,应在厂房框架结构吊装后抓紧安排施工,尽早交付安装。(4)土建需要留设的安装孔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5)机组进入调试阶段需具备的主要条件,应在综合进度中予以规定。第 22 条 19、综合进度应使辅助工程与主体工程配套。当厂区外围工程量很大时,一些工程量大的外围工程项目有条件时可先于主厂房开工。辅助工程一般可参照下列要求安排:(1)电系统:一般以满足受电试运时间的要求作为控制工期来安排主控制室、升压站及厂 用电系统的土建和安装进度。(2)化学水系统:按在锅炉水压或酸洗前能制作合格的软化水的要求来安排土建和安装进度。(3)起动锅炉:按燃油系统达到卸油条件或锅炉酸洗前可投入来进行安排。、类地区还应考虑机组试运前冬季防寒采暖的需要。(4)煤、灰、水等其他辅助生产系统按分部试运和整套起动计划的要求进行综合安排。第 23 条 综合进度安排应对施工过程的平面顺序、空间顺序和专业顺序作细20、致的考虑,使工程有条不紊地进行。一般应考虑以下几点:(1)在主体工程与辅助、附属工程之间分区组织流水施工。在多机组连续施工的情况下,可在主体工程中组织土建、安装各自的分段流水施工,以扩大各专业的施工工作面,并减少主体工程之间和不同专业之间的相互干扰。(2)在各专业工程内部组织不同工种之间的按比例的流水作业。可先安排好主导工种的按比例流水,以此带动其他工种的平衡流水。例如土建专业中的混凝土和构件吊装实现按比例的流水作业,就可能使钢筋、模板等其他工种也做到平衡流水施工。(3)安排好高空作业和地面作业的关系,例如烟囱与其临近的烟尘系统的施工要适当错开。(4)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管理和技术上的措施(例21、如进行分段流水施工以扩大工作面,革新技术、改革工艺、改变方案,进行资源再分配使人力、物力集中到关键项目中等),以缩短关键路径项目的日程,及总工期。(5)调整非关键路径项目的开竣工日期(即利用非关键路径项目的时差),使之既符合控制进度,又达到均衡施工。进度计划的优化方法可参见附录三。第 24 条 综合进度安排还应当考虑某些施工项目对季节的适应性。(1)、类地区的土方施工、人工地基处理、卷材防水、室外装修和烟囱、水塔筒壁等工程,一般不宜列入冬季施工。(2)多风地区的高空吊装作业和高耸构筑物施工宜避开大风季节。(3)江湖岸边水工构筑物宜在枯水季节施工下部工程。(4)南方多雨地区在雨季要尽可能不按排不22、宜于雨季施工的项目。(5)严寒地区应尽量争取不在严寒季节进行第一台新机整套起动试运行工作。第 25 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以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度为依据,全部或部分编制下列辅助计划,以保证施工综合进度的实现:(1)分年投资和建安工作量计划。(2)逐年主要工种的工程量,高峰年主要工种的月工程量。(3)主要材料、施工机械的需用计划。(4)主要施工图需用计划。(5)主要设备需用计划。(6)各工种劳动力平衡计划。(7)非标准设备及外委件加工配制计划。(8)中小型预制构件制作计划。(9)设备、构件吊装计划及大型吊装机械的使用计划。(10)施工准备工作计划。第二节 施工工期指标 第 26 条 以合理组织施工为23、前提,参照现阶段工程实践的平均水平,制定各类工程的施工工期指标如表 2-1。在保持总工期(主厂房开工至两台机组投产)不变的情况下,各阶段工期安排可按工程特点进行适当调整。第 27 条 当本期厂区围墙外的工程量特别大(厂区围墙外土建工程工作量占总建筑工作量的 45%以上时),所需施工期超过厂区内主体工程的计划工期时,或由于工程难度很大,施工力量相差悬殊而又得不到补充时,可适当延长总工期,并由主管部门在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时核定。第 28 条“现场施工准备”开始是指初步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已批准,工程及施工用地的征(租)手续已办妥,主要障碍物已拆除,厂区的“五通一平”“五通一平”的“五通”指通公路、24、铁路、通讯及水、电,“一平”指场地整平。当铁路工程量很大,在施工准备阶段不能达到通车条件时,对大宗物资的运输应采取可靠的替代措施。及临建施工可以进行。在此以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进行的前期工作及非现场性准备工作不计算在内。表 2-1 新 建 工 程 工 期 指 标 编号 地区类别 机组台数及容量 现场 施工 准备 主厂房开工至安装进 入 安装开始至一号机组 投 产 一号机组投产至二号机组 投 产 主厂房开 工至一号 机组投产 主厂房开 工至二号 机组投产 本期工程单 位建设周期(天/万 kW)(1)(2)(3)(4)(5)(6)(7)(8)(9)(10)项间关系 (5)+(6)(5)+(6)25、+(7)3(30)9(1-1 类地区 25 万 kW 机组 810 911 67 56 1518 202460.072.0 1-2 类地区 25 万 kW 机组 811 101267 56 1619 212563.075.0 1-3 类地区 25 万 kW 机组 812 121368 56 1721 222766.081.0 2-1 类地区 21012.5 万 kW 机组810 121489 78 2023 273140.546.5 2-2 类地区 21012.5 万 kW 机组811 131589 78 2124 283242.048.0 2-3 类地区 21012.5 万 kW 机组81226、 1416810 78 2226 293443.551.0 3-1 类地区 220 万 kW 机组 1014 14161213 810 2629 343925.529.3 3-2 类地区 220 万 kW 机组 1015 15171213 810 2730 354026.330.0 3-3 类地区 220 万 kW 机组 1016 16181214 810 2832 364227.031.5 4-1 类地区 230 万 kW 机组 1014 16181415 911 3033 394419.522.0 4-2 类地区 230 万 kW 机组 1015 17191415 911 3134 40427、520.022.5 4-3 类地区 230 万 kW 机组 1016 18201416 911 3236 414720.523.5 注:1.考核工期水平以本表第(8)(9)项和第(10)项的“本期工程单位建设周期”为准。2.当锅炉为露天(半露天)布置且为钢炉架时,本表第(5)项应缩短 12 个月,第(8)(9)(10)项作相应调整。3.12.5万kW机组的安装工期可按本表第(6)项增加1个月,第(7)项不变,第(8)(9)(10)项相应调整。4.类地区中的特严寒地区(指每年日平均温度5的天数180 天,最大冻土深度190cm 的地区),本表第(8)项工期增加如下:12.5 万 kW 及其以下的28、机组为 1 个月;20万 kW 及其以上的机组为 12 个月,第(9)(10)项相应调整。5.新建工程的机组台数多于两台且主厂房零米以下为一次施工时,土建工期按增多的台数相应增加,每增加一台按本表第(5)项增加如下:12.5 万 kW 及其以下机组为 12个月;20 万 kW 及其以上机组为 23 个月。第(6)(7)项不变,第(8)(9)项相应调整,第(10)项有所缩减。6.一般扩建工程的工期指标,视工程繁简程度按本表第(4)(5)(6)(7)乘以 0.70.9 的折减系数计算,第(8)(9)(10)项相应缩减。7.工程位于偏僻地区或场地平整量很大(场地平整工期占本表第(4)项的1/3以上时29、),施工准备期可适当延长。8.主厂房需进行打桩、地基处理或有大量石方时,本表第(5)项的土建工期可适当增加,其增加值为:212.5 万 kW 及其以下机组时为 12 个月;220 万 kW 及其以上机组时为 23 个月。9.安装外国设备的工程,由于设备结构、供货方式、安装方式的差异,套用本表时第(6)(7)项可适当调整,第(8)(9)(10)项相应变更。10.表中编号 2-1、2-2、2-3 的“本期工程单位建设周期”,系按 210 万 kW 机组的核算值。第 29 条“主厂房开工”(即主厂房挖土开始)前应充分完成现场施工准备工作,一般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已批准,生活性施工临建可满足施工人员陆续30、进场的需要,现场“五通一平”基本完成,土建及公用的生产性施工临建完成 70%以上,主要施工生产线已形成生产能力,完成相应的物资准备(材料、机械、工具等)和技术准备(厂区测量及控制网布设、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试定、新技术的选定、施工预算的编制等),开工阶段的施工图已经到达,后续图纸可满足需要。开工条件总的要求以能满足开工以后可连续施工并逐步扩大施工面,不会因准备不足匆忙开工而另需采取临时性应急措施为原则。第 30 条 主厂房进入安装(即土建交付安装)的条件可因厂房类型(露天、半露天或全封闭)、结构型式(独立结构或联合结构)及施工方案(吊装方法、机械选择、部分交叉作业的范围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以31、不搞土建安装在同一空间进行同时作业的大交叉施工,减少相互干扰并符合各专业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为原则。一般要求如下:(1)汽机房:零米以下基础、沟坑、地下室、毛地面完成;设备基础、吊车梁、运转层及加热器平台交付安装;围护结构(包括门窗)、屋面防排水及室内主要部位(包括天棚)的粉刷完成;入冬前要形成建筑封闭,达到保温条件。(2)锅炉房:厂房基础、主要的地下沟管道、设备基础及毛地面完成(高于零米的辅机基础交付安装条件由土建、安装双方商定);厂房为露天式或联合结构型式时,土建、安装的施工配合由双方按施工方案商定;厂房为独立封闭结构时,厂房结构、围护结构、屋面防排水应完成;临时端墙入冬前的封闭保温条件32、由双方按现场情况商定;单元集控室设在锅炉侧时,该部位土建、安装的协调施工应作周密安排。(3)煤斗除氧间:厂房结构吊装及各部位构件接头的焊接和混凝土浇灌完并达到设计强度要求;原(粉)煤斗结构完成;机炉集控室、变送器小间、厂用电系统结构部分完成;屋面及电气间防水完成;除氧水箱、粗细粉分离器等大件设备的存放就位及各层间隔墙的施工交叉由土建、安装双方协商安排。安装所需起吊工具的施工留孔由双方商定。第 31 条 电系统交付安装的条件应符合电气专业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一般应达到下列要求:(1)室外升压站的基础、构架、地面完成;(2)变压器基础的排油坑及坑内填石完成;(3)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厂用电33、室、变送器小间等电气建筑物的屋面(包括楼面)防排水,室内粉刷、地面、吊天棚、门窗及锁具的安设等均应完成。第 32 条 煤、灰、水等系统的辅助生产建筑交付安装一般应达到下列要求:(1)零米以下的建筑物基础、设备基础、沟道、回填土及毛地面完成;(2)围护结构(包括门窗)、屋面防排水完成,楼梯、平台、栏杆尽量完成;(3)室内粉刷、暖通、卫生设施及地面抹灰等工作,除由于进行设备安装将造成损坏的部位可预留外,应尽量先行完成;(4)安装工作所需留孔部位由土建、安装双方商定。第 33 条 修配厂、综合楼、试验室、仓库等附属生产建筑以一次竣工交付安装或使用为原则。第 34 条“安装进入”是指锅炉吊装钢架或混凝34、土炉架吊装大板梁的开始时间。此前,应完成相应的安装施工准备、非标设备加工以及设备组合等工作,以期能连续和均衡地进行 安装。第 35 条“机组投产”指机组整套起动完成、移交生产。机组整套起动及移交条件应符合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现场施工人员人数指标 第 36 条 现场施工人员的数量,是工程施工组织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施工组织设计应在加强企业管理、改进劳动组织、提高施工机械化水平、提高施工人员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现场施工人数。第 37 条 按照发挥劳动潜力、合理组织施工的原则,依据现有施工企业当前的施工组织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和工厂化35、施工的一般水平,参照各工程的历史资料,来制定现阶段现场施工人员人数指标(见表 3-1)。表 3-1 现场施工人员人数指标 高 峰 平 均 人 数 专业高峰人数可调范围编号 地区类别 机组台数及容量 合 计 土 建 安 装 土 建(1)(2)(3)(4)(5)(6)(7)1-1 类地区 25 万 kW 机组 20002200 12501400 750800 13701540 1-2 类地区 25 万 kW 机组 20502270 13001450 750820 14301600 1-3 类地区 25 万 kW 机组 21002310 13501470 750840 14901620 2-1 类地36、区 21012.5 万 kW 机组28003100 18001900 10001200 19802090 2-2 类地区 21012.5 万 kW 机组28503170 18501940 10001230 20402130 2-3 类地区 21012.5 万 kW 机组29003250 19002000 10001250 20902200 3-1 类地区 220 万 kW 机组 41004350 26002700 15001650 27602860 3-2 类地区 220 万 kW 机组 41504450 26502750 15001700 28002900 3-3 类地区 220 万 kW 37、机组 42004550 27002800 15001750 28602970 4-1 类地区 230 万 kW 机组 47004900 30003050 17001850 31803200 4-2 类地区 230 万 kW 机组 47505000 30503100 17001900 32303290 4-3 类地区 230 万 kW 机组 48005100 31003170 17001930 32903360 注:本表的人数指标是高峰平均人数,即施工高峰期各月人数的平均数。施工高峰期取总工期(即:主厂房开工至两台机组安装完成)的 1/3。高峰系数(高峰平均人数与平均人数之比)取 1.21.3。38、专业高峰人数可调范围是指土建、安装施工高峰不同时出现时各专业高峰人数的可调整幅度。表列为新建工程现场全员人数,包括直接生产工人,辅助生产工人,技术、业务、行政、政工人员及生活服务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和临时工。其中非生产人员占全员人数的比例,应遵照劳动部门及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扩建工程的施工人员人数指标按其工程繁简程度,将表列指标乘以 0.70.85 的折减系数确定。表中土建与安装人数的比例为 1.71.9 1,对一般扩建工程该比例可取 1.41.61。动力装备率(按职工总人数计算)高于 6 马力(1 马力=735.499W,以下同)/人的施工企业,其施工人员人数指标还应核算技术装备率(元/人39、)与年劳动生产率元/(人年)之比值,控制在 11.72.3 范围内,不得小于 11.5。凡土建安装工程中有部分项目交由地方或其他施工队伍分包时,或可利本企业技术后方时,以及委托地方加工企业进行部分工程的工厂化 施工时,由于这些因素使实际现场承担的任务减少时,应将减少的工程量折算成相应的耗用人工数,并相应地减少现场施工人员人数。第 38 条 当生产任务饱满、施工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时,可按式(3-1)核定现场施工全员人数,按式(3-2)核定安装人数。但如计算人数超出表 3-1 的人数指标时,仍按表列的指标数控制。NQkM=(3-1)NPWkdM1=(3-2)式中 N现场全员人数(人);Q施工企业承40、担的建安工作量,不包括施工准备工作的工作量(元);k高峰系数(取 1.21.3);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年);M施工总工期(主厂房开工至两台机组安装完)(年);N1安装全员人数(人);P装机总容量(kW);W每千瓦安装耗工数(工日/kW);d每人每年工作日数(取 300 天/年)。第四章 基地建设、大型临时设施及施工场地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 39 条 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现场施工人员和加快电站建设,施工企业应从自身条件出发有规划地进行基地建设,逐步提高工厂化施工的比重,形成有助于改变现场施工面貌的技术后方。第 40 条 工程开工前应按施工准备计划的安排完成相应的现场大型临时设施,形41、成施工生产能力、满足生活使用要求,使施工能连续地进行。第 41 条 大型临时设施包括:(1)生产性施工临建:土建、安装的各种加工厂、仓库、办公室、工具房(兼操作室、休息室)等。(2)生活性施工临建:单身宿舍、家属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招待所、商店等。(3)施工与生活所需的水、电设施和通讯系统,以及施工用的氧气、乙炔、氩气、压缩空 气、蒸汽等设施。(4)施工与生活所需的交通运输系统,包括公路、铁路、码头、桥涵及主要装卸设施等。(5)其他大型临时设施,如各种有轨吊车的轨道,施工及生活区的防洪排涝设施、下水管道、围墙等。第 42 条 大型临时设施及施工场地的规划应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42、节省投资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力求合理、适用、紧凑、经济。第 43 条 生产性与生活性施工临建的结构选型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节约木材。应尽量扩大采用可拆迁、能周转、性能好的装配式活动房屋的比重。第 44 条 临时建筑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力求节约减少费用,生活性施工临建的建筑标准可适当高于生产性施工临建,职工家属住宅及单身宿舍的标准又可略高于其他生活性施工临建。建筑设计应尽量提高平面利用系数和空间利用率,降低造价,改善使用功能。第 45 条 生产性施工临建按其使用要求的不同,可分为封闭、简易封闭及敞棚等三种基本型式。设计应逐步实现定型化、标准化。各种加工厂要尽可能地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第 443、6 条 本章的标准和指标适用于尚未建成施工基地的电力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地区的施工企业承担(或部分分包)土建工程时,一般都有生产、生活基地,其临建和场地的标准与指标应符合当地建委的统一规定。第二节 基 地 建 设 第 47 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要逐步建立生产与生活相结合的基地。基地建设要全面规划、分期建设,从实际出发,逐步形成。第 48 条 基地选点应根据工程布局统筹考虑,一般以在电厂集中的区域内利用原有的设施予以扩充、改进、逐步完善为宜。第 49 条 基地选点宜尽量靠近城市所在地,交通方便,有地方材料来源,加工成品、半成品的运输半径一般不宜超过 300km。第 50 条 基地生产项目的选定以面44、向工程有利于形成施工技术后方为主,兼顾社会需要,并应能取得好的经济效果。随着电站机组定型化、建筑体系定型化、构配件标准化、安装零部件标准化等条件的发展,应逐步增加基地工厂化生产项目。现阶段的生产项目可按各自条件参照下列分工选择。1.适于全国统一布点项目:(1)大型中频弯管:273mm 以上的管道。(2)管件加工:高压管件、中低压管件、高压阀门等。(3)普通预应力混凝土压力管道(1m 以下)。(4)大直径(1.6m 及以上)预应力混凝土压力管道。采用定点管理到现场制作的方式。(5)定型组合钢模板及其附件。(6)其他技术复杂、用量不大且运输不困难的产品。2.适于施工企业基地加工项目:(1)水泥制品45、: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重 20t 长 12m 以下的中小型混凝土构件,如墙板、砌块、水塔网格板等。(2)装修制品:水磨石块、贴面等。(3)定型组合钢模板的出租、整修。(4)铆焊加工:中小型金属结构、定型预埋件等。(5)管道加工:中型弯管(273mm 以下)、管道支吊架等配件。(6)非标准设备及容器制造。(7)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适合于集中加工的项目。第 51 条 施工企业的基地规划(包括基地选点、生产项目和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经济分析、建设计划等)应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三节 土建工程的生产性施工临建及施工场地 第 52 条 土建工程的生产性施工临建包括:混凝土搅拌、预制构件制作、钢筋加工、钢46、模板整理和维修、木作、水暖通风加工、油漆、白铁、电照等作业间、加工室以及各工种操作室(兼工具房、休息室)等。第 53 条 混凝土搅拌系统的设置可参照下列做法:(1)一般设混凝土集中搅拌站一座,以混凝土总量或连续高峰月的施工量参照附录四进行计算后,选定搅拌机规格、数量和所需建筑面积。搅拌站应运行可靠、定量系统准确度符合质量要求。可选用一段式或二段式上料的工艺流程。搅拌站应设添加外加剂的装置,、类地区还应设有材料加热装置。(2)集中搅拌站也可由若干座移动式搅拌站组成。集中搅拌站的位置应根据粗细骨料及水泥的运输方式(用汽车、火车、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考虑,建在原料和成品运输半径适中,运输费用最低的场47、所。(3)集中搅拌站的后台应按粗细骨料的规格分设堆料场。粗骨料应有洗涤装置及排水系统。多雨及软土地区的料场宜设混凝土面层。骨料的卸车、堆集、洗涤、上料等工序可采用皮带输送机、拉铲、抓斗、推土机等机械化作业方式。(4)有条件的现场,集中搅拌站应尽量使用散装水泥。(5)集中搅拌站的工艺流程及布置示意可参见附录五。(6)烟囱工程、水塔工程、距离较远的厂外工程及中小型构件预制场,必要时可单独设置移动式搅拌站或其他型式的简易搅拌站。第 54 条 中小型混凝土构件预制场的作业及堆场面积可参照附录四计算。生产工艺选择以构件生产周期短、热耗少、产品质量好为原则。按构件类型及数量的多少可参照选用下列方法:(1)48、浇注成型自然养护;(2)挤压成型自然养护;(3)长线台座热炕养护或自然养护;(4)专用钢模无压纯蒸汽养护池养护;(5)对数量大、总加工期长的构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连续平型(或折线型)隧道窑养护;(6)热拌热模养护法、红外线加热法或土法太阳能加热法等节约能源的养护方法,可尽量创造条件积极试用。预制场内宜设龙门吊车、小型塔式吊车等专用吊车机械,高峰时以无轨移动式吊车辅助。预制场的作业区及构件堆放区,应分片布置通道以便利装卸和运输。第 55 条 制作主厂房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大型预制场一般设在主厂房临时端外侧,场地所需面积可参照附录四计算。大型预制场应尽量考虑与锅炉组合场轮流交叉使用,布置可参照49、下列要求:(1)为节省场地宜采取 23 层叠浇预制。(2)构件的置放顺序应与构件的吊装顺序相配合,一般应将先吊装的放在上层和后侧,使后部的场地尽早空出供锅炉组合用。(3)当模板采用支墩支承时预制场地应大致平整,支墩应抄平,间距应经过计算,使构件拆模后不因自重及施工荷载而产生裂缝。支墩面积应按叠置构件总荷载的接地压力验算确定,对软弱地面应进行适当加固处理。(4)当构件直接置于地面上预制时,要仔细地整平压实地面土层,适当设置排水沟。承力面积应通过验算,使能承受叠置构件的全部荷载而不沉陷。(5)预制场应适当设置通道,以满足浇灌混凝土、构件翻身、起吊和运输等作业的需要。第 56 条 钢筋加工系统应按工50、艺流程和高峰加工量的需要进行设计,加工间及作业场面积可按附录四计算。其加工系统可参照下列要求设置:(1)按加工量的大小分别设置相应规模的细钢筋、粗钢筋、预应力钢筋加工线。(2)加工作业分露天、敞棚、封闭工作间三种。、类地区的碰焊、点焊工作间应考虑防冻。钢筋冷拉区及预应力钢筋张拉区应有安全设施。(3)钢筋的装卸运输及工序间的搬运,应尽量采用减轻劳动强度的机械化或半机械化作业,如马架式滚道、窄轨平板车等。第 57 条 木作系统的制材、细木、模板加工间及作业场的面积可按附录四计算。由当地供应成材时,现场不设制材车间。在大量使用专用钢模板和定型组合钢模板,致使木作量不多的情况下,现场可设置一个木作综合51、加工间。第 58 条 定型组合钢模板的库房、堆放场、整理维修间的面积可按附录四计算。为防止变形、丢失及损坏,钢模板及其附件堆放要平整防潮,运输时应采用周转性的集装箱。第 59 条 土建工程所需各类仓库及堆场面积可按附录四计算。第 60 条 土建工程各类生产性施工临建及施工场地面积,综合施工队伍可参见附录九,专业土建施工队伍可参见附录十。第四节 安装工程的生产性施工临建及施工场地 第 61 条 安装工程的生产性施工临建包括下列项目:(1)汽机安装可按需要设置管道加工间、阀门检修间及辅机检修间。当弯管不能集中加工时,可设弯管场(间)。(2)锅炉安装可设锅炉保温加工间等。(3)电气安装可按需要设置电52、气加工与检修间、电气与热工试验室等。第 62 条 安装工程的各类仓库面积、设备堆场、锅炉组合场(采用大组合方案安装时)、厂用管道组合场以及保温材料加工场等,施工作业场地面积可按附录七进行计算。第 63 条 安装工程各类生产性施工临建及施工场地面积,当为综合施工队伍时可参见附录九,当为专业安装队伍时可参见附录十一。第五节 土建、安装共用的生产性施工临建及施工场地 第 64 条 综合队伍土建、安装共用的生产性施工临建包括下列项目:(1)修配厂包括金工、铆焊、锻工等加工间,必要时可设铸工间。(2)机械动力站包括汽车库、大型机械库、机电修理间(负责现场性中、小修)、备件库、油料库、制氧站等。(3)各类53、仓库包括各种建材库、设备库、化工油料库、劳保库、工具库、五金电料库、保温材料库、杂品库、暖库等。(4)其他临建包括水、电等力能设施(水泵房、变电所、锅炉房、乙炔站、空压站等)以及消防、材料试验、公司(处)办公室等。第 65 条 综合队伍土建、安装共用的生产性施工临建及场地面积可按附录四、附录七并参照附录八进行计算。第 66 条 按机组容量分级的综合队伍土建、安装共用的生产性施工临建及场地面积可参见附录九。第六节 生活性施工临建 第 67 条 生活性施工临建面积的计算按照下列方法和标准进行:(1)按第三章表 3-1 现场施工人员人数指标表及其附注核定现场施工全员人数。(2)按核定的现场施工全员人54、数,参照附录十二的计算标准及定额核算生活性施工临建面积。(3)不同机组容量的综合队伍的生活性施工临建面积参考指标见附录十三。第七节 施工临建面积控制指标 第 68 条 根据电站布点分散和电力建设施工队伍流动的特点,按现阶段的施工组织方式,生产性施工临建的面积以能够形成施工需要的生产能力为原则,生活性施工临建面积以与当前一般施工现场的生活水平相适应为原则。参照目前现场实践的平均水平,规定施工临建面积控制指标如表 4-1。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力求节省。表 4-1 施工临建面积控制指标(综合队伍)类 地 区 类 地 区 序号 分类项目 单位 25 万 kW 机组 21012.5 万 kW 机组 55、220 万 kW 机组 230 万 kW 机组 25 万 kW 机组 21012.5 万 kW 机组(1)(2)(3)(4)(5)(6)(7)(8)(9)生产性临建 m2 860010000 1150013000 1500016000 17000 19000 910010500 1200014000 生活性临建(平房)m2 1700018000 2350026000 3300034500 3600039000 1900020000 2600028500 生活性临建(楼房)m2 2100022000 2800031000 3900042500 4300049000 2270024500 310056、033500 合 计 +(平房)m2 2560028000 3500039000 4800050500 5300058000 2810030500 3800042500 +(楼房)m2 2960032000 3950044000 5400058500 6000068000 3180035000 4300047500 生 产 临建:生活临建 (平房)11.8 12.0 12.1 12.1 11.9 12.0 (楼房)12.2 12.4 12.6 12.6 12.3 12.4 临建综合定额(平房)m2/人 12.1913.33 11.8613.22 11.2911.88 11.0412.08 1357、.38 14.52 12.6214.12 其中:生产临建综合定额 m2/人 4.094.76 3.904.40 3.533.76 3.533.95 4.204.86 3.984.65 生活临建综合定额 m2/人 8.108.57 7.968.82 7.768.12 7.518.13 9.189.66 8.649.47 临建综合定额(楼房)m2/人 14.0915.23 13.3914.91 12.7013.76 12.5014.17 14.7216.20 14.2815.78 其中:生产临建综合定额 m2/人 4.094.76 3.904.40 3.533.76 3.533.95 4.204.58、86 3.984.65 生活临建综合定额 m2/人 10.1010.47 9.4910.51 9.1710.00 8.9710.22 10.5211.34 10.3011.13 序号 分类项目 单位 类 地 区 类 地 区 220 万 kW 机组 230 万 kW 机组 25 万 kW 机组 21012.5 万 kW 机组 220 万 kW 机组 230 万 kW 机组(1)(2)(3)(10)(11)(12)(13)(14)(15)生产性临建 m2 1500017000 1800021000 950011000 1300015000 1600018000 1900021000 生活性临建(平59、房)m2 3600038000 4000043000 2100022000 2900031000 3900042000 4400048000 生活性临建(楼房)m2 4200045000 4700051000 2500026500 3400036000 4600049000 5100055000 合 计 +(平房)m2 5100055000 5800064000 3050033000 4200046000 5500060000 6300069000 +(楼房)m2 5700062000 6500072000 3450037500 4700051000 6200067000 700007600060、 生 产 临建:生活临建 (平房)12.2 12.2 12.0 12.1 12.3 12.3 (楼房)12.6 12.6 12.4 12.4 12.6 12.6 临建综合定 额(平房)m2/人 11.7912.72 11.8813.11 13.8615.00 13.6514.96 12.50 13.63 12.7213.93 其中:生产临建综合定额 m2/人 3.473.93 3.694.30 4.315.00 4.234.88 3.634.09 3.834.24 生活临建综合定额 m2/人 8.328.79 8.198.81 9.5510.00 9.4210.08 8.879.54 8.8961、9.69 临建综合定 额(楼房)m2/人 13.1814.33 13.3114.75 15.6817.04 15.2816.58 14.09 15.23 14.1415.35 其中:生产临建综合定额 m2/人 3.473.93 3.694.30 4.315.00 4.234.88 3.634.09 3.834.24 生活临建综合定额 m2/人 9.7110.40 9.6210.45 11.3712.04 11.0511.70 10.4611.14 10.3111.11 注:本表与第二章的“施工工期指标”及第三章的“施工人员人数指标”相对应,无特殊原因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现场临建总面积不得超过62、本表的控制指标。生产性临建与生活性临建面积的一般比例见本表第项。如有必要时可在不降低施工能力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其比例,其调整幅度一般不宜超过 15%。由于施工机械化、工厂化水平的提高及外委加工量的增大,使现场施工人员人数比第三章表 3-1 的人数减少时,应相应地核减现场临建有关项目的修建面积。施工单位已建 成生活基地时,应按现场职工各类人员组成的实际情况,核减家属宿舍、托儿所、子弟学校等生活福利建筑面积,相应增加单身宿舍面积,而总面积应有所减少。本表为综合队伍施工临建面积控制指标。当工程分别为土建、安装两个专业施工队伍时,总面积按上表数值乘以 1.04 的系数。其中土建与安装可按 55%60%463、0%45%的比例划分。第五章 施工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 69 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是施工组织设计中各个主要环节经综合规划后反映在平面联系上的成果。其主要任务是完成施工场地的划分,交通运输的组织,各种临建、施工设施、力能装置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合理布设,场地的竖向布置等。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当紧凑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节省用地、文明整齐。第 70 条 布置施工总平面时应收集和依据下列资料:(1)厂址位置图、厂区地形图、厂区测量报告、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厂区竖向布置图及厂区主要地下设施布置图等;(2)电厂总规模、工程分期、本期工程内容、建设意图和投产日期要求等;(3)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64、度;(4)主要施工方案;(5)大型施工机械选型、布置及其作业流程的初步方案;(6)各专业施工加工系统的工艺流程及其分区布置初步方案;(7)大宗材料、设备的总量及其现场储备周期,材料设备供货及运输方式;(8)各类临建的项目、数量、外廓尺寸;(9)各种施工力能的总需用量、分区需用量及其布设的原则方案。第 71 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运用运筹学、线性规划方法,使布置先进、合理、经济效果良好。运筹学用于施工总平面布置示例参见附录十四。(2)合理组织交通运输,使施工的各个阶段都能做到交通方便、运输通畅。大宗器材或半成品堆置场布设时要分析和选取经济合理的运输半径,使反向运输和二次搬运总量65、最少。(3)施工区域的划分应既符合施工流程,又使各专业和各工种之间互不干扰、便于管理。(4)注意远近结合(本期工程与下期工程)、前后照应(本期工程中的前后工序),努力减少或避免大量临建拆迁和场地搬迁(易于拆迁的活动房屋及简易建筑除外)。(5)尽量利用永久建(构)筑物和原有设施。(6)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的土石方量。(7)满足有关规程的安全、防洪排水、防火及防雷的要求。(8)合理地安排工程在部分机组投产后继续施工期间生产与基建的场地分区和铁路公路交通运输,使之方便生产,有利施工。(9)节约用地,少占农田,力求不占良田。(10)努力改善各项施工技术经济指标。第 72 条 为了指导现场管理,需66、要时可在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基础上绘制阶段性(或局部性)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例如:基础施工阶段、预制吊装阶段、安装阶段、部分投产阶段等。第 73 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要求,包括下列内容:(1)建筑标准图例,比例为 11000 或 12000,并带有坐标方格网和风玫瑰;(2)待建和原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位置、坐标及标高;(3)永久厂区边界和永久征购地边界;(4)施工区域分区,各类临建、作业场、堆场、主要大型吊装机械、公路、铁路、主要力能管线的位置及其坐标、标高;(5)厂区测量控制网基点的位置、坐标;(6)施工期间厂区及施工区竖向布置、排水管渠的位置、标高;(7)施工临时围墙位置及征租67、地边界。第 74 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附有下列技术经济指标:(1)施工临建及场地一览表;(2)施工铁路、公路一览表;(3)施工力能管线一览表;(4)有轨吊车轨道一览表;(5)施工用地一览表:生活区占地面积、施工区占地面积、施工用地总面积(扣除电厂永久占地面积后的施工征租地面积);(6)施工及生活区用地建筑系数;(7)施工场地利用系数;(8)单位千瓦施工用地。第二节 施工区域划分与施工用地面积指标 第 75 条 施工单位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宜保持一定间距。生活区宜布置在地区主导风向上风侧,并尽量与当地城镇和电厂生活区布置相协调或毗邻。厂外工程的施工区按厂外工程的具体情况布置,但其设施应从简,尽量利68、用厂区内的施工设施。第 76 条 对已明确将连续进行扩建的工程,场地布置应考虑扩建工程施工的需要。对近期内有扩建可能或预留扩建容量很大的工程,场地布置宜以近期需要为主适当考虑扩建时施工的需要。由于考虑扩建的需要而延伸主厂房扩建端所增加的施工用地面积,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时由主管部门权衡核定。第 77 条 厂区工程的施工区一般可划分为:土建作业与堆场区、安装作业与堆场区、修配加工区、机械动力区、仓库区及行政生活服务区等。各区应以交通运输线为纽带,按工艺流程和施工方案的要求作有机联系的布置。各小区一般不宜采用院落式(四合院式)的布置方式。第 78 条 施工区域的划分一般可参照下列原则:(1)汽机房69、和除氧间扩建端的延伸区作为主厂房框架大型构件预制场和汽机施工区。锅炉房、煤斗间(外煤仓时)和除尘器扩建端的延伸区作为锅炉施工区。当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炉 架时,锅炉扩建端外应作为炉架预制和锅炉组合先后使用的场地。升压站扩建端外侧作为电气和土建施工区。当主厂房构件数量较多时,锅炉房和煤斗间扩建端的延伸区也可部分作大型构件预制场使用。(2)当施工机具起吊半径够大时,应考虑将锅炉组合场向排烟除尘侧横向扩展,以减少组合场的长度,使场地更加紧凑。(3)主厂房扩建端最后一个柱子中心线向外延伸 30m 左右以内的区域作为土建、安装共用的机动场地,不宜布置长久占用的施工设施。(4)主厂房扩建端外侧的大型构件预制70、场应尽量考虑与锅炉组合场先后交替使用,构(组合)件布置与吊装顺序的安排,应为场地交替使用创造条件,以提高场地利用次数。(5)各辅助及附属生产建筑附近的场地一般先期作土建施工场地,后期作安装场地。(6)经由铁路运输的砂、石、水泥、木材、钢材等大宗材料的堆场或仓库以及设备堆场和仓库应沿铁路线布设。相应的搅拌站、制材车间、钢筋加工间、铆焊间等应布置在邻近位置。(7)施工区域布置参见附录十五。第 79 条 多台机组连续安装时,为了加速工期,可以考虑从扩建端以外的方向(机、炉厂房的边柱外侧或固定端)运入设备器材,使安装、土建有各自的运输通道,借以扩大工作面、避免相互干扰。第 80 条 施工阶段的场地竖向71、布置应考虑下列要求:(1)各施工区域应有良好的雨水排水系统。一般可采用明沟排水,沟的坡降一般不小于0.3%。永久厂区的排水系统应创造条件尽早投入使用。(2)在丘陵或山区,按台阶式布置施工场地,当高差大于 1.5m 时,一般应砌筑护坡或挡土墙。(3)在丘陵或山区现场,当施工期间未能建成永久的排洪系统时,应在雨季前先建临时排洪沟。临时排洪沟的断面应通过计算确定。(4)生活区应设有雨水及生活下水的排除系统。污水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第 81 条 施工区域应设临时的围墙(刺网或砖墙),出入口的布置应尽量使人流、车流分开,并设有专人管理。现场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当电厂投产后施工区与电厂厂区应有各自的出72、入口。铁路进现场处的大门不得兼作人流出入口。第 82 条 利用电厂生产区域布置临时施工场地时,应考虑机组投产后电厂生产管理的需要。第 83 条 施工临时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74)的规定,或参照附录十六“临建及堆场防火间距”确定。第 84 条 按照目前施工方式参照各类现场实际用地水平,本着紧缩的原则制定各类地区不同机组容量工程的施工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见表 5-1。第 85 条 因下列原因需要增大施工用地并突破表 5-1 有关控制指标时,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审批时核定。(1)由于施工安排或主厂房结构布置上的原因使大型构件预制场和锅炉组合场不能交替使用73、时;(2)设备一次到货量大于附录七表 7-1 的设备同时贮存系数所规定的贮存量时;(3)考虑扩建工程的需要,适当延伸临时端外侧的施工场地时;(4)需要在现场设置大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制作场、水塔淋水网格板制作场或轧石场等其他特殊情况时。表 5-1 施工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施工区用地(ha)其中 施工单位生活区用地(ha)施工用地合计(ha)施工用地(m2/kW)序号 机组台数 及容 量 用地面积 土建 安装 平房为主时 楼房为主时 生活区平 房为主时 生活区楼 房为主时 生活区平 房为主时 生活区楼房为主时(1)(2)(3)(4)(5)(6)(7)(8)(9)(10)(11)项间关系 (3)+(674、)(3)+(7)一 类地区 1 25 万kW 机组 11.013.0 6.58.0 4.55.0 4.04.5 3.03.5 15.01 7.5 14.016.5 1.501.75 1.401.65 2 21012.5 万kW 机组 14.016.0 8.510.0 5.56.0 6.57.0 4.05.0 20.523.0 18.021.0 1.031.15 0.901.05 3 220万 kW机组 18.020.0 10.011.5 8.08.5 8.09.0 6.07.0 26.0 29.024.027.0 0.650.73 0.600.68 4 230万 kW机组 20.022.0 175、1.512.5 8.59.5 9.010.0 6.57.5 29.0 32.026.529.5 0.480.53 0.440.49 二 类地区 1 25 万kW 机组 12.014.0 7.08.5 5.05.5 5.05.5 3.54.0 17.019.5 15.518.0 1.701.95 1.551.80 2 21012.5 万 kW 机组 15.517.5 9.010.5 6.57.0 7.08.0 5.05.5 22.525.5 20.523.0 1.131.28 1.031.15 3 220万 kW机组 19.021.0 11.012.0 8.09.0 9.510.5 7.08.076、 28.5 31.526.029.0 0.710.79 0.650.73 4 230万 kW机组 21.523.5 12.013.5 9.510.0 11.012.0 7.58.5 32.535.5 29.032.0 0.540.59 0.480.53 三 类地区 1 25 万kW 机组 13.015.0 8.09.0 5.06.0 6.06.5 4.04.5 19.021.5 17.019.5 1.902.15 1.701.95 3 220万 kW机组 20.022.0 11.512.5 8.59.5 11.512.5 7.58.5 31.534.5 27.530.5 0.790.86 0.77、690.76 4 230万 kW机组 23.025.0 13.014.0 10.011.0 12.513.5 8.59.5 35.538.5 31.534.5 0.590.64 0.530.58 注:施工区用地指厂区围墙外沿需征租供施工用的土地,不包括施工单位利用厂区围墙内空间地作为施工场地的面积。当工厂化施工程度高或外委作业量大,或施工单位已建成基地现场可相应减少生产及生活性施工临建面积时,应相应地核减施工用地面积。厂区内工程分别由两个以上单位施工时,施工用地可酌情增加,但增大值不得超过 5%。本表取用的系数值如下:(a)施工区用地建筑系数:45.040.01=用地面积临建面积k (b)施工78、场地利用系数:70.065.02=用地面积用地有效面积k (c)生活区用地建筑系数:平房 k1=0.350.40;二层楼房 k1=0.450.55;三至四层楼房 k1=0.600.65 山区或丘陵地区地面高差较大,其建筑系数 k1及场地利用系数 k2可降低 5%。本表施工用地中包括交通道路及力能管线用地,约占施工用地面积的 1520%。表中数值不包括厂区围墙外工程的施工用地。第三节 交通运输组织 第 86 条 设计交通运输组织方式时,应取得并分析下列资料:(1)由外部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加工件、施工机械等的运输总量及其运输方式。运输总量应按工程实际需要测算。运输方式包括使用的不同运输工具(如79、火车、汽车、船舶、马车)和卸车方法、堆集方法等。(2)外部运入物资的日最大运输量及最大运输密度(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估算)。(3)厂内各加工区及主要堆场的场内总二次搬运量、日最大运输量及日最大运输密度。(4)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的设备及外委加工件的明细表。国产设备最大运输重量参考资料参见附录十七。第 87 条 厂外运输线应利用电厂的正式工程施工需要的厂外铁路专用线,厂外公路或电厂码头应先期建成投入使用,一般不再设厂外临时施工铁路、公路或码头。当情况特殊,或因正式运输设施在开工前无法建成而必须修建厂外临时运输设施时,应逐项列入施工组织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列入工程概算安排施工。第 88 条 厂内施80、工公路干线的位置宜尽量与正式工程永久道路的布置一致。主厂房区及货运量密集区如搅拌厂、预制场、设备堆场均应设置环形道路。各加工区、堆场与施工区之间应有直通道路连接,消防车应能直达主要施工场所及易燃物堆场。第 89 条 厂内道路与铁路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应遵守下列各条:(1)尽量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应大于 45。(2)交叉点不宜设在铁路线群、道岔区、卸车线及调车作业频繁的区间。(3)交叉道口处的铁路一般应为平坡,道口两侧公路的平道长度应不小于 13m,连接平道的道路纵向坡度一般应不大于 3%,困难地段不大于 5%。(4)道口应加铺砌层,铺砌宽度应与公路宽度相同。主要道口应设置有人管理的81、落杆等安全设施。第 90 条 厂内施工区公路在交通频繁、通行大型吊车或大型平板车(大于或等于 60t)时其主干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8m,一般双行道路面宽取 67m,路肩宽 11.5m,单车道路面宽 3.5m,路肩宽 0.7m。公路两侧应有排水沟。弯道半径一般取 15m,特殊情况下不小于 10m,行驶 60t 平板车的公路不小于 18m。纵向坡度一般不大于 4%,特殊地段(或山区)可取 8%。会车视距不小于 30m。公路穿越栈桥或架空管道时其通行净空高度应按拟通过的最高运输件确定,一般应大于5m。该段行车路面宽度应加大 0.5m。第 91 条 厂区施工公路一般采用泥结碎石路面,松软土地区应铺块石82、垫层以保持雨季道路畅通。当有重型轮胎吊车或现场采用无轨运输方式而对公路路面有较高要求时,可以适当提高路面标准,主干道可采用混凝土路面。第 92 条 公路桥涵应按施工重车最大吨位或重型施工机械的接地压力进行设计。条件适合时也可采用过水路面代替桥涵以降低造价。第 93 条 当电厂主要设备以公路运输方式运入时,应对公路全线的通过能力进行调查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运输机具选择方案。运件最大尺寸及重量限额和公路必要的改造加固工程项目,应列入施工组织设计。运输方式应经主管部门批准。有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后安排实施。第 94 条 施工临时铁路布置应尽量与电厂厂内专用线结合,其布设一般可参照下列各条:(183、)通向主厂房汽机房、锅炉房的铁路各一条。(2)各加工厂及大宗材料卸货区尽量设在电厂专用线及施工线的两侧。(3)当充分利用上述各线后仍不能满足需要时,应进行经济比较。如由于卸车不便增加的二次搬运费大于扣除折旧回收值后的增设施工铁路的费用时,可另增设施工线路。第 95 条 通向汽机房、锅炉房铁路的布置应注意下列要求:(1)通向汽机房的铁路一般应从通向锅炉房的铁路线上接出,以使锅炉线有较长的直线段;(2)尽量加大汽机线与锅炉线之间的距离,以提高扩建端施工场地的使用宽度;(3)铁路中心线位置应与主厂房内设备及平台吊装孔的位置相适应尽可能避免受高于零米的设备基础、沟道的阻碍,并要考虑最宽设备组件进厂时不84、碰厂房柱子;(4)满足吊装起重机械起吊半径的要求。第 96 条 穿越组合场进入锅炉房的铁路应采用平坡。特殊情况下纵向坡度应不大于 2,但厂房内的铁路轨面标高宜稍高,以防止向主厂房方向溜车。第 97 条 施工铁路按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的三级铁路标准进行设计。第 98 条 厂内的货物装卸线一般应设在平直道上,在困难条件下也可设在不大于 2.5的坡道上及半径不小于 500m 的曲线上。条件特殊困难时非主要卸货线可设在半径不小于200m 的曲线上。卸货线长度计算可参照附录十八。必要时可设简易卸货栈台。第 99 条 施工铁路直线段的中心线与建筑物的距离在无路堤路堑时应满足下列要求85、:(1)距办公室及加工厂等房屋的凸出部分,在面向铁路侧有出入口时应不小于 6m,无出入口时不小于 3m。(2)距卸货站台、仓库、设备材料堆置场的距离可尽量接近铁路建筑限界。卸货站台边缘距铁路中心线的最小尺寸在高于轨面 1.14.8m 部分为 1.85m。(3)距公路最近边缘距离应不小于 3.75m(指同一标高上)。(4)与地下平行管线边线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3.5m。第 100 条 主厂房及烟、尘系统的构件吊装和设备安装采用有轨起重机械时,其轨道位置、标高及吊车的转向移位等布设方案应与其附近的铁路布置相协调。第101条 大型有轨起重机械(起重量为20t以上者)应根据其最大轮压和轮距进行路基压力验86、算,并确定道碴层的厚度。在软土或回填土上铺设大型有轨吊车轨道时,应对路基提出夯实或加固的具体质量要求。第 102 条 经铁路运入超宽、超高设备及外委加工件时,应了解沿途桥梁、隧道的极限通过限界,并取得铁路运输部门的同意。第 103 条 现场采用水路运输时,应了解江、河、湖、海的季节性水位变化情况与通航期限,并采取相应的水路运输措施。第 104 条 水路运输应尽量采用电厂正式码头,如正式码头在施工时尚不能建成而必须设临时码头时,其型式、大小、构造按施工运输量和使用年限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应满足低 水位时运输和装卸的要求。水运码头宜设置专用的装卸机械。码头与厂区连通的公路在码头附近应设回车道。第 187、05 条 除岔枕采用木枕外,施工铁路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轨枕。塔式吊车、门座吊车、龙门吊车等各种有轨起重机械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轨枕,轨枕的断面及配筋应通过计算确定。第四节 施工管线平面布置 第 106 条 施工管线包括架空电力及通讯线,地下电缆、上下水道、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氧气和乙炔施工力能管线等。第 107 条 各种施工力能管线的布置宜尽可能与永久管线结合,以节省投资,但必须采取措施使机组试运时或部分机组投产后互不干扰。施工管线一般沿公路或铁路布置。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时应作适当的加固防护。长期使用的管道应埋入地下,、类地区管线的埋置深度应满足防冻的要求。第 108 条 多台机组连续施工的工88、程或在近期内将要扩建的工程,施工管线布置应以满足本期使用的需要为主,适当照顾续建工程的需要,或者采用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办法,做到经济合理、使用方便。第 109 条 各种管道在平面布置上的净距,应满足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可参照附录十九的要求布置。第 110 条 各种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的净距应满足建(构)筑物的安全和管线使用、维修的要求,可参照附录二十的要求布置。第六章 施工力能供应 第一节 供 水 第 111 条 施工现场的供水量应满足全工地的直接生产用水、施工机械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的综合最大需要量。第 112 条 施工用水可取自临近现场的现有供水管线(包括已投产电厂的供水管网)。现有水89、源不能满足需要时应设置施工供水系统。第 113 条 全工地总用水量应按直接生产用水、施工机械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分别计算后综合确定。计算公式如下:(1)直接生产用水量 Q1指混凝土及砂浆拌合、砖石砌筑、混凝土养护、现场及结构冲洗、物件及设备清洗等用水。Qk kn qt1141 1=()83600 (6-1)式中 Q1直接生产用水量(L/s);n1用水工程最大年度(或季度、月度)施工工程量,由总进度计划及总工程量求得;q1各项工程直接生产用水量定额(见附录二十一附表 21-2);k1每班直接生产用水不均衡系数(见附录二十一附表 21-5);k4未计及的用水量系数,土建工程取 1.1,土建安装90、综合取 1.2;t与 n1相对应的工作延续天数,按每天一班计。(2)施工机械用水量 Q2指锅炉、蒸汽机车、吊车、蒸汽打桩机、制氧机、空压机、热处理设备、汽车和其他内燃机械等的补给水和冷却水以及检修、清洗用水。Qk kn qt22422=()83600 (6-2)式中 Q2施工机械用水量(L/s);n2同类机械台数,分类计算,按高峰施工阶段同时作业机械考虑;q2各类机械台班用水量定额(见附录二十一附表 21-3 换算成台班用水量);k2每班机械用水不均衡系数(见附录二十一附表 21-5);k4未计及的用水量系数,同前。(3)生活用水量 Q3按施工高峰全员人数并包括职工家属的用水。Qk n qt391、33=112436003.(6-3)式中 Q3生活用水量(L/s);n3工地最多居住人数,包括固定及流动性职工及职工家属,按施工高峰阶段考虑;q3每人每天生活用水量定额(见附录二十一附表 21-4 或按地区标准);k3每天生活用水不均衡系数(见附录二十一附表 21-5 或按地区标准);1.1备用系数。(4)消防用水量 Q4包括施工区及生活区消防用水,按工地范围大小及居住人数确定(见附录二十一附表 21-7)。(5)总用水量 Q区分两种情况计算:1)施工区与生活区统一供水时:QQQQ=+123 但不得小于 Q4。2)施工区、生活区分别供水时,生活用水量按两区内的居住人数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也分区92、计算。当工地施工区面积小于 10ha(1ha=104m2,以下同)时,施工区总用水量仍按 1)项公式计算。当施工区面积大于 10ha 时,取 QQQQQ=+412312()式中生活区总用水量按 Q3计算值,但不得小于生活区消防用水量 Q4。第 114 条 供水系统的布置以能够保证用水点有足够的水量和压头,并以简化供水系统节约投资为原则。中小型工程工地一般按枝状管网布置,大型工地可采用环状管网。供水管线上应有适当的分段隔离阀门以便于分区检修或接引。烟囱、水塔及其他高于 50m 的工程项目应设置单独的升压泵供给施工和消防用水。第 115 条 供水管道直径按下式计算:DQ=41000 (6-4)式中93、 D供水管道内径(mm);Q设计通水量(L/s);v选取水流速度(m/s)(见附录二十一附表 21-8 及附表 21-9)。消防水管母管内径不得小于 100mm,支管不得小于 60mm。第 116 条 地下供水管道材料宜采用铸铁管或钢管,并涂防腐层。当采用非金属管材时应注意材料检验和施工工艺,防止漏泄。地上管道一般采用钢管。第 117 条 地下水管应埋设在土壤冻结线以下,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埋设深度应考虑场地平整的影响。第 118 条 在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的地区应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 150m。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应不小于 2m,距道路边缘不得大于 2m,并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第 119 条94、 施工用水由供水泵供水时,应设置每台出力大于设计总用水量的水泵两台,或选用 50%出力的水泵三台,其中一台备用。第 120 条 为调节高峰用水量减少水泵工作时间,可以因地制宜地设置贮水设施,如高位贮水池或水箱、贮水塔等。贮水设施容积一般不小于 50m3。其放置高度可按下式计算:HHHhty=+(6-5)式中 Ht贮水设施放置高度(m);H大量用水处与贮水设施所在地的地面高差(m);Hy大量用水处最高点所需的自由水头(m),一般取 810m;h贮水设施到大量用水处之间输水管道的水头损失,按式(6-7)计算。第 121 条 供水泵所需扬程按下式计算确定:(1)将水送至水塔(或高位水池、水箱)时:H95、HHhhp1S=+(6-6)式中 HP水泵所需扬程(m);H水泵中心线与水塔所在地地面高差(m);H1水塔最高贮水水位与地面高差(m);HS水泵中心线与水源最低水位之间高差(m);h水泵出口到水塔之间输水管道的水头损失(m),一般可按下式计:1000)2.115.1(iLh=(6-7)式中 i直管每米长的水头损失(mm/m),由管径和流量决定(见附录二十一附表 21-8 及附表 21-9);L管道长度(m)。(2)将水直接送往用水处时:HHHhhpys=+(6-8)式中 HP水泵所需扬程(m);H水泵中心线与大量用水处最大高差(m);Hy大量用水处最高点所需的自由水头(m),一般取 810m;96、HS水泵中心线与水源最低水位之间高差(m);h水泵出口到大量用水处管道出口之间输水管道的水头损失(m),按式(6-7)计算。第 122 条 为节约投资,厂区围墙内的施工供水管网宜尽可能利用正式管线。为此,应创造条件将工程正式管线的一部或大部提前施工,并按施工供水的需要增设临时取水点。第 123 条 施工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1)饮用水应符合当地卫生机关的规定,参见全国通用设计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J2076)。(2)混凝土和砂浆拌合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有关规定。(3)施工机械用水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 157679)中给水水质要求,其主要项目如97、表 6-1 所示。表 6-1 低压锅炉给水水质标准 立式横火管炉、卧式内燃炉 项 目 单 位 炉内加药 炉外水处理 水管炉、水 火管组合炉 热水炉 悬浮物 mg/L 20 5 5 20 总硬度 毫克当量/L 3.5 0.04 0.04 6 pH 值 7 7 7 内燃机械冷却水总硬度一般宜不大于 5 毫克当量/L。当供水水质不能满足水质标准要求时,应设置必要的水处理装置。第二节 供 电 第 124 条 施工电源供应方式依地区条件而定,常用方式有:(1)远离现有城镇和工矿区的新厂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部门在选厂的同时确定施工电源供给方案,并制定修建计划。工程计划任务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当地电业98、部门动工修建电源设施,以配合工程施工准备工作进度及时投入使用。供电方案一般应结合地区供电网统一规划,修建 35110kV 施工电源线路,并在电厂附近修建二次变电所向工地供电。(2)当厂区附近可以获得电源时,可自电源点引出 610kV 施工电源专线向工地供电。(3)扩建工程可自投产机组厂用电系统取用施工电源或施工备用电源,但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独立计费措施。(4)在不能及时按前述各项办法取得电源时,可设置快装式临时发电所供应施工用电。同时应创造条件尽早改由现有电网取得电力。(5)远离厂区的厂外工程施工用电应尽量就近接引解决。当该处设计有永久电源设施时 表 6-2 架空线路合理输送半径及容量 线99、路电压 合理输送半径 一回线输电容量 (kV)(km)(kW)35 40 17500 10 8 5500 6 5 3500 应将其提前建成以供给施工用电。少量负荷可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供电,也可使内燃机等动力机械。第 125 条 长距离输电线路的电压等级依其输电距离和输送容量确定,一般可按表 6-2选择。第 126 条 施工现场高压电源电压在条件允许时宜与电厂厂用电电压一致,便于在发生事故或检修时互为备用。大型工程现场电源宜有两路馈线,采取环形分段布置,以提高供电可靠性。不能长期停电的重要负荷,如生活与消防水泵、冬季施工锅炉水源、现场保安照明等,必要时可设置备用电源或保安电源。第 127 条 施工100、电源的主要设施应按照工程最终设计规模一次规划、分期或一次建成。厂内供电干线应靠近负荷密集处,避开电厂生产运行场所和主要施工场地。供电干线一般沿围墙或道路布置。架空线穿越主要施工场地和吊车作业区时应改为地下电缆。第 128 条 施工供电网络应进行计算,使电压合格、经济合理。施工现场低压电源母线的电压波动值应保持在+10%-5%范围内。条件困难时最低电压不能低于额定电压的10%(例如 400V 母线电压值不能低于 360V)。当电压波动值不能保持在上述范围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保证用电设备的安全:(1)改变变压器的抽头位置。在电压变化不频繁时采用。(2)加装电力电容器补偿。应装在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内101、,或装设自动装置按电压变化自动投切。(3)加装有载调压装置,设专人值班管理。第 129 条 施工低压电源一般采用三相四线制,以 380/220V 电压供应动力及照明用电。配电变压器的台数及容量按负荷分布情况确定。变压器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其合理供电半径为 500m 以内,最大不超过 800m。第130条 工地设置的临时发电所,当发电容量等于或小于500kW时电压采用380/220V,超过 500kW 时电压可采用 3kV 或 6kV。供电距离超过 800m 时宜采用高压输电。第 131 条 设计施工电源应贯彻节约能源的原则,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尽可能地降低变压器空载损耗和合理减少102、输电损失;(2)路灯分片集中停送;(3)采用高效省电的用电设备,如红外线加热装置等;(4)合理安排大用电量作业的时间,压缩尖峰负荷;(5)改善功率因数,使之符合当地电业部门的要求。除大型空压机等设备采用同步电机驱动以及感应热处理设备设置补偿电容等措施外,必要时应集中加装电力电容器补偿。第 132 条 用于无功功率补偿的电力电容器需要容量按下式计算:Qaq pcc=(6-9)式中 Qc电力电容器需要容量(kvar);p高峰有功负荷(kW);平均负荷因数,取 0.70.75;qc比补偿功率(kvar/kW),由补偿前功率因数和补偿后功率因数决定,按附录二十二附表 22-2 选取。补偿后功率因数一般103、取 0.9。第 133 条 施工变压器一般采用户外式布置。容量 320kVA 及以下的变压器可装在柱上变压器台上,560kVA 及以上的变压器在地面装设,加安全围栏。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应可靠。变压器馈电可就近装设防雨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超过 10 回,或馈电容量很大,或因安装仪表控制设备需要时,可修建电气小间,安装户内式动力盘和控制盘。第 134 条 对特殊电压等级的用电设备可以用移动式变换设备供电。该变换设备是在电源线路上装设插座或预留接线点。用量大时也可设置单独的供电系统。焊接热处理用电一般设专用馈线自变压器直接供电。第 135 条 施工用电气设备的型式应按其使用环境选择,分别采用普通型104、或有特殊防护性能(如防雨、防尘型)的设备。高海拔地区和湿热带地区的用电设备必须按地区的特殊要求选用,即高海拔地区选用加强绝缘型设备,湿热带地区选用抗湿热型设备。第 136 条 施工用电容量按工程用电高峰阶段计算。一般可先按土建安装施工搭接阶段计算,再以用电量较大的其他施工阶段(如大量排除地下水、或多台机组连续安装高峰等阶段)进行校核。计算施工用电容量应包括下列项目:(1)土建、安装工程的动力及照明负荷;(2)焊接及热处理负荷;(3)生活区照明及动力负荷;(4)分部试运转负荷,按起动试运方案中拟使用施工电源的用电设备考虑。一般应限于在正式厂用电电源不能及时供电时使用,并限供低压小容量负荷。计算全105、厂综合负荷时应考虑各供电区各类负荷昼夜高峰的时间差异,按同时出现的最大负荷叠加计算。第 137 条 各供电区用电容量按下式计算:KVAkppp=+105082.(.)cos1 (6-10)式中 KVA本区总用电容量(kVA);P每种类型负荷的合计数(kW);K该类负荷的综合需要系数,包括设备效率、负荷率、同时率等因数(见附录二十二附表 22-3);cos该类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见附录二十二附表 22-3);P1室内照明负荷的合计数(kW);P2室外照明负荷的合计数(kW)。照明负荷可按单位功率值计算(见附录二十二附表 22-4)。第 138 条 导线截面按计算负荷电流值选择,按远端最大允许电压106、降值校核。1.按计算负荷电流值查表选择导线截面。负荷电流值计算公式如下:(1)三相线路(包括三相四线制):IPV=173.cos (6-11)(2)单相线路:IPV=cos (6-12)式中 I负荷电流(A);P负荷功率(W);V线路电压(V),三相系统取线电压值,相对相单相系统取线电压值,相对地单相系统取相电压值;cos负荷功率因数,平均值可取 0.75。各种导线及电缆容许电流值见附录二十二附表 22-5 至附表 22-13。2.按允许电压降值校核导线截面。(按最大允许电压降计算导线截面的公式如下:(1)三相线路(包括三相四线制):SMkV=1002 (6-13)(2)单相线路(包括相对相、107、相对地间):SMkV=2002 (6-14)式中 S导线截面积(mm2);M负荷矩总和(Wm),等于沿线路各个负荷与该负荷至线路始端距离的乘积之和;k导线材料的电导系数,铜线取 57,铝线取 34.5,钢线取 2.225.0;V线路电压(V),三相系统取线电压值,相对相单相系统取线电压值,相对地单相系统取相电压值;最大允许电压降百分数,按不同线路分别选取(见附录二十二附表 22-14)。3.导线截面不得小于按机械强度计算所需的最小允许截面(见附录二十二附表 22-15)。第 139 条 施工现场高低压电源线和照明线可以同杆架设。电源主干线路应在施工总平面布置中确定。导线跨越铁路高度应不小于 7108、.5m,跨越公路度应不小于 6.5m,且不得妨碍大件设备运输,跨越一般道路高度宜不小于 5m。当线路架空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改敷地下电缆。施工用的架空电力线路干线及电缆干线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附录二十二附表 22-16 至附表 22-19 中的有关技术要求。第 140 条 施工电源设备应装设避雷设施。变压器、动力盘、操作盘及户外轨道式吊车的铁轨接地应可靠。第三节 供 热 第 141 条、类地区工程冬季施工的主要供热(蒸汽)范围如下:(1)土建工程冬季施工:混凝土及砂浆组成料的加热,现浇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蒸汽养护,某些特殊部位少量冻土的蒸汽熔解以及其他作业。(2)安装工程冬季作业:设备衬胶、锅109、炉水压试验、炉瓦保温作业等。(3)生产性施工临建取暖:保暖的设备材料仓库、试验室、制氧站、乙炔站、空压机站以及类地区的汽车库等。其他生产性临建一般用火炉取暖。(4)安装施工阶段主厂房内部采暖。第 142 条 电厂新机起动试运阶段所需热量,包括燃油及化学制水系统用热,主厂房、主控制楼、生产办公楼的采暖或试运阶段生产厂房的补充临时采暖,一般由电厂的起动锅炉或运行中的机组供热,并应在工程设计中予以安排。第 143 条 电厂的起动锅炉应尽可能提前建成。在试运前其热能一部或大部供应冬季施工用,以节省投资。选定施工临时锅炉容量时,可与电厂起动锅炉容量平衡,尽量减少临时锅炉容量。但应事前考虑冬季机组试运起动110、用热对施工的影响,并作出相应安排。第 144 条 冬季施工用锅炉的燃料供应及运行管理方式,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具体安排。第 145 条 生活性施工临建,冬季一般用火炉取暖。当现场有条件设暖汽时,宜优先考虑医务所、托儿所、单身宿舍等处所的需要。第 146 条 土建工程冬季施工应大力降低热耗,节约能源。一般可采取下列技术措施:(1)提高混凝土的入模温度。(2)改善保温材料的性能,提高保温效果。对惯用的保温材料(稻草、锯屑、苇杆等)应注意保持干燥,妥善敷设,降低其透风系数,并应做到覆盖严密、保温良好。有条件时,可采用重量轻、保温效果好的新型保温材料。(3)改善热源设施、加强管道保温。对施工锅炉的选型111、补给水的处理、烟气余热的利用、主管道及支管道的保温、热养护余气及凝结水的回收利用等方面都应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热耗。(4)在热工计算结果满足技术要求(受冻临界强度及结构承载能力)的情况下,尽量采用蓄热法和扩大蓄热法。(5)混凝土结构或预制构件采用蒸汽加热时,应优先采用内部通汽法,避免采用汽套喷气法。(6)除了有可资利用的自然条件或经热工计算其耗热量低于其他方法的情况下可采用暖棚法外(如地槽暖棚),一般不应采用暖棚法。(7)应创造条件推广红外线、太阳能养护窑等节约热能的先进施工方法。(8)装配式梁柱接头混凝土的养护,在有条件时可采用工频感应或棒形红外线加热法代替局部汽套喷气法,以提高112、养护效率,降低热耗。第 147 条 主厂房临时采暖应大力降低高层大空间主厂房临时采暖的热耗。一般应采取 下列措施:(1)厂房的屋面保温层及围护结构(包括门窗)应达到封闭条件。(2)与室外连通的各种管沟、烟道、风道及安装孔要严密遮堵。(3)厂房临时端应封闭。作临时性封闭的端墙应尽量采用轻便、易装拆、耗钢少、施工快并可重复利用的结构型式。(4)主要的安装及运输通道应装设轻便门或活动屏幕。(5)临时暖汽散热器的布置要使主要防冻部位的温度满足施工要求,并采取措施防止大空间厂房上下部位的温度差过大。第 148 条 为做好冬季施工中的节能工作,一般应采取下列措施:(1)编制冬季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2113、)切实安排落实冬季施工的准备工作;(3)采取有效措施,对测温、供热管系、结构热养护过程中的保温维护加强管理。第 149 条 冬季施工耗热量的计算可参照有关冬季施工资料及手册进行,也可参照附录二十三进行估算。第四节 氧 气 第 150 条 确定施工现场氧气需要量的方法如下:现场氧气总需要量可按下列因素参考同型施工现场使用量确定:(1)工程规模和工程量;(2)工期和工程施工的阶段安排;(3)施工工厂化程度和现场加工量。用氧高峰期间氧气需要量可按下式计算:Yk k Gt=12y25 (6-15)式中 Y昼夜平均氧气需要量(m3/昼夜);G各类热机设备加工安装及土建金属结构加工安装总重量(t);y单位114、金属耗氧量(m3/t),计算时热机设备加工安装取 610,土建金属结构加工安装取 35,大型机组取较小值;k1施工不均衡系数,取 11.5;k1管道漏泄系数,取 1.051.1;t各类工程作业工期(月)。不同时施工的工程项目的用氧量不叠加。小时平均氧气需要量按昼夜平均氧气需要量除以昼夜作业小时数计算。第 151 条 施工现场氧气供应方式应按工程规模和现场特点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以分散供应,也可以在用量大的主厂房和组合场区、铆焊场区分区集中供应。大、中型机组工程宜采取分区集中供应方式。第 152 条 集中供气的供氧站的气源可根据条件选用下列方式供给:(1)高压气瓶运输,经供氧站内高压汇流母115、管及减压阀供气;(2)制氧站以中压30kgf/cm2(1kgf/cm2=9.80665104Pa,以下同)及其以下的压力输送氧 气到供氧站再减压供气;(3)液氧罐运输,经气化加热器供气。第 153 条 供氧站的位置选择应考虑以下要求:(1)靠近用气集中处,运输方便;(2)能与临近的施工场所隔开;(3)不影响扩建机组施工,并尽可能按电厂最终容量的需要布置。供氧站与建、构筑物安全距离参见附录十六。第 154 条 供氧站的建筑物可按三级耐火等级设计。其工作间与休息室应隔开。照明装置可按一般工业建筑的要求设置。站内严禁用明火取暖。第 155 条 施工现场在下列情况下可设置制氧站:(1)地方氧气供应能力116、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2)工地距附近氧气厂超过 50km,运输困难时;(3)工地每昼夜用氧量超过 480m3时。第 156 条 制氧站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1)位于乙炔站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并距乙炔站及电石渣堆 300m 以上,空压机吸入口空气中乙炔含量不大于 0.5mg 碳/标准 m3(制氧流程内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允许极限含量为5mg 碳/标准 m3时,制氧站距乙炔站及电石渣堆的最小水平距离为 50m)。(2)距煤气发生站 150m 以上,并远离产生尘埃的车间(如锅炉房)、堆场,保证吸入空气清洁。第 157 条 氧气输送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1)与其他管线间距,与建构筑物距离及117、与施工临时建筑物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见附录二十四附表 24-13 及附表 24-14)。(2)管道坡度宜不小于 2,并在最低处设排水装置。(3)地下管道应敷设在土壤冻结线以下 0.2m 深处,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管道每隔 150200m 应设检查井,井内装疏水器。(4)各集中供气区应分片布置管线,设置截止阀,以便分片供气,降低损耗。主厂房内管道布置应整齐,避开电源线及电焊线。进厂房主管道应在零米层装总截止阀。第 158 条 氧气管道内径可按每小时氧气输送量和管道单位长压降值确定。管道单位长压降按下式计算:ipl=(6-16)式中 i管道单位长压降mmH2O(1mmH2O=9.806Pa,以下同118、);P最大允许压降(mmH2O),应不大于工作压力的 10%,一般取 500600mmH2O;l管道的计算长度(m),取管道展开长度的 1.3 倍。计算管径时选用的气体流速一般取 28m/s。低压(压力小于 10kgf/cm2)氧气管道管径和单位长压降值可参照附录二十四附表 24-4 选取。中压氧气管道管径和单位长压降值可参照附录二十四附表 24-5 选取。第 159 条 氧气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当架空或地沟敷设的管道其工作压力为 16kgf/cm2及以下时,也可采用电焊钢管或水煤气管。管壁厚度可按附录二十四附表 24-6 选取。氧气管道工作压力为 30kgf/cm2及以下时,可选用锻铸铁、球119、墨铸铁或钢制阀门;工作压力大于30kgf/cm2时,应选用有色金属或不锈钢阀门。氧气管道阀门应采用球型阀或针型阀,与氧气接触部分严禁使用含油或可燃材料。密合圈应为有色金属或不锈钢材料,填料应为石墨处理过的石棉填料等。第 160 条 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第五节 乙 炔 第 161 条 施工用乙炔的供应方式有以下几种 (1)大、中型安装工程的主厂房、组合场及铆焊场区及土建工程大型金属结构加工场宜设乙炔站集中供气。当集中供气时,分散作业的场所(如燃料、水工、除灰、附属系统施工区及较远的预制加工场等)仍采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分散供气。乙炔站至乙炔气用量大处的距离在 250m 以上,或锅炉高度120、在 60m 以上时宜采用高压(1.5kgf/cm2以上)输送,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压(0.071.5kgf/cm2)输送。(2)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乙炔气瓶供应的方式,以降低损耗,节约电石。乙炔气瓶不能在当地灌气时,现场可设置乙炔发生装置和灌瓶台。第 162 条 集中供气乙炔站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1)靠近负荷中心,能与周围作业地区隔离,能满足防火防爆要求;(2)排水通畅,出渣方便,自然通风良好;(3)不影响扩建工程施工。乙炔站与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参见附录十六。在采取下列安全措施后,乙炔站可以和供氧站联合布置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2)设有无门、窗、洞的防火隔121、墙;(3)各自有独立的出入口及围栏。第 163 条 电石库、乙炔瓶库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石库与乙炔站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 6m。电石库、乙炔瓶库可与氧气瓶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氧气瓶库与乙炔站的出入口朝向应相反,并各自有独立的围栏。第 164 条 乙炔站及电石库建筑应按二级耐火等级设计。乙炔站的发生间和电石库应设置轻质屋盖,泄压面积每立方米空间应不小于 0.05m2。门窗应向外开启。乙炔站严禁用明火取暖,照明装置应符合防爆要求。乙炔站的中间电石库与乙炔发生站可以有门相通,但其贮存量不应超过三昼夜用量。第122、 165 条 施工现场乙炔及电石需要量可按氧气需要量计算:CY=03.(6-17)D=(56)C=(1.51.8)Y (6-18)式中 C乙炔需要量(m3/h);D电石需要量(kg/h);Y氧气需要量(m3/h)。乙炔需要量也可按焊炬和割炬同时使用的数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Ck nu=(6-19)式中 C乙炔需要量(m3/h);u每个焊炬或割炬乙炔耗用量m3/(h个);n焊炬或割炬个数;k同时使用系数,一般取 0.60.9。焊炬及割炬的乙炔耗用量见附录二十四附表 24-7 及附表 24-8。第 166 条 乙炔管道内径按乙炔每小时输送量及管道单位长压降值选择。乙炔管道最大允许单位长压降不得大于123、预定工作压力的 25%。乙炔管道单位长压降值的计算公式与氧气管道的计算公式(6-16)相同。厂区和厂房内乙炔管道当乙炔工作压力为 0.07kgf/cm2以上至 1.5kgf/cm2时,其允许最大流速为 8m/s,一般取 25m/s。乙炔站内的乙炔管道当乙炔的工作压力为 25kgf/cm2及以下时,其最大允许流速为 4m/s。工作压力 1.5kgf/cm2及以下管道的内径不应超过 80mm;工作压力 1.5kgf/cm2以上管道的内径不应超过 20mm。乙炔管道的管径可按附录二十四附表 24-9 选用。第 167 条 乙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附录二十四附表 24-10 的规定。第124、 168 条 在管道内径大于 50mm 的中压乙炔管道(工作压力为 0.071.5kgf/cm2)上不应有盲板或死端头,并不应选用闸阀。乙炔管道的阀门和附件的公称压力应符合附录二十四附表 24-11 的规定。阀门和附件应采用钢、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品,也可采用含铜量不超过 70%的铜合金制品。第 169 条 乙炔管道的敷设要求与氧气管道相同(见第 157 条)。氧气、乙炔管道在同一垂直面上架空敷设时,乙炔管道应位于上方。乙炔管道在乙炔站出口和进厂房的入口处应设回火阻止器。乙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第 170 条 为节约电能、降低成本,在有资源的地区应考虑采用乙炔代用气体进行金属切割和部分125、焊接、热处理工作。可以代替乙炔的气体有丙烷-丁烷(液烃、液化石油气)、石油气(非液化石油气,以高压气瓶贮运)、甲烷(以高压气瓶贮运的天然气,或就近制备的沼气)、城市煤气(管道输送)、页岩煤气、焦炉气、氢气(高压气瓶贮运)和人工干馏气等。液烃贮运方便,使用安全性较好。氧-丙烷、丁烷焰可用于焊接有色金属和厚 3mm 以下钢板。使用氧-丙烷、丁烷焰作焊口预热及热处理时比较易于控制温度和不易脱碳。使用液烃代替电石时,工程氧气耗用量约需增大 10%。燃料气用量可按下列比例折算:1m3丙烷、丁烷气(按含丙烷 85%丁烷 12%计)相当于 1.67m3乙炔气;1kg 液烃相当于 4kg 电石。第六节 氩 气126、 第 171 条 为提高焊口根部质量和管道系统清洁度,高中压电厂的主蒸汽、主给水、再热蒸汽热段冷段、汽机油系统和大中型机组的锅炉承压部件焊口的焊接工艺应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焊接篇)的要求采用氩弧焊打底。部分高压焊口填缝和铜铝母线焊接 也常采用氩气保护焊。施工现场氩气的使用量、供应来源和供应方式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出安排。第 172 条 氩气的需要量可按采用氩弧焊打底和焊接的焊口数乘以单耗值分别计算。氩气总需要量除可参考同类型现场的使用量确定外,大中型工程也可按下式粗略估算:Akkkkkan=+()1234550 (6-20)式中 A全工程氩气需要量瓶,每瓶按 150at(1at=9.127、80665104Pa,以下同)、6m3计;a安装锅炉台数(台);n每台锅炉高压焊口总数(个/台);k氩弧焊打底范围系数,按下列方式选取,不采用氩弧焊时,相应的 k 值取零;k1锅炉受热面范围系数,取 1.0;k2汽机高压管道范围系数,取 0.2;k3其他厂用中压管道范围系数,取 0.05;k4汽机油管道范围系数,取 0.05;k5发电机出线范围系数,取 0.1。第 173 条 氩气供应来源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明确。当氩气从外地购入时,应按运输周期计算贮运气瓶需要量。当氩气来源困难而现场设有大型制氧机(150m3/h)时,可以增设制氩配套装置,自行制备氩气。第 174 条 为节省氩气,现场供应128、氩气应采用瓶装分散供应方式。大型锅炉安装如因高空作业量大,气瓶吊运困难时,可就近设小型氩气集中站经管道供应,但应尽量减小管道系统容积,防止漏泄。第七节 压 缩 空 气 第 175 条 确定施工现场压缩空气的需要量应考虑以下需要:(1)各种风动工具用气。风动工具具有使用安全、携带轻便的优点,宜广泛采用以提高施工操作机械化水平。(2)各加工间用气,包括使用风动机械设备及风力输送水泥等施工工艺的用气。(3)电弧气刨用气。(4)清扫及喷砂除锈用气。(5)风压试验用气等。第 176 条 压缩空气的需要量可按下式计算:()QkQ kkQ k=+mn123(6-21)式中 Q供气系统的计算总用气量(m3/m129、in);Qm主要(大用气量)用气设备的额定耗气量(m3/min),见附录二十四附表 24-16;Qm其他(一般)机具的额定耗气量(m3/min),见附录二十四附表 24-16;k1同时使用系数(见附录二十四附表 24-17);k2消耗不平衡(或最大)系数,取 1.251.4;k3风动机具的利用系数,按各种设备每班实际使用时间计算,ktT3=,其中 t 为每班实际使用时间(可查附录二十四附表 24-18),T 为每班工作时间;k备用系数,取 1.41.5,包括漏泄、工具磨损增耗和未预见的用量。第 177 条 压缩空气一般以分区设移动式空压机供应为宜。用气量大的作业(如大量石方爆破、风送水泥等)和130、大型工程的主厂房区可以设装有固定式空压机的空压机站集中供气。第 178 条 空压机站装设空压机的台数宜不少于两台,总容量应满足当一台空压机检修时能够供应施工主要用气量的要求。空压机出口应设贮气罐及放水阀。第 179 条 空压机站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1)靠近负荷中心,避免长距离输气;(2)位于散发大量有害气体和粉尘场所的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距煤场、保温材料堆场 50m以上,距乙炔站 20m 以上;(3)远离居住区和防震车间,距试验室 100m 以上,距金工铸造车间 40m 以上,距居住建筑物 70m 以上。第 180 条 压缩空气输送管道可采用焊接钢管。管道内径可查附录二十四附表 24-1131、9“压缩空气管道直径选择表”选取。管道总压降值(自起点至终点支管出口)一般不应超过工作压力的 5%8%。管道最低点应装放水阀。室外管道应埋在冻结线以下或采取防冻措施。第七章 机械化施工 第 181 条 机械化施工可以减少现场施工人数,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施工速度。施工组织设计要从实际可能的条件出发,逐步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第 182 条 机械化施工水平提高的标志不单是简单地表现为动力装备率(马力/人)数值的增高,而应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生产率对技术装备率(元/人)的比值增大,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其直接指标是机械完好率和利用率的提高,以及单机年产量、年台时利用率的提高,和施132、工总费用的降低。第 183 条 施工机械的选型应兼顾适用性和经济性,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用性能好、台班费和维修费用低、辅助费用少、能源消耗低、能一机多用、坚固可靠运输方便的机械。第 184 条 配备施工机械应从工程情况、现有资源、施工方法等方面综合考虑,一般原则如下:(1)各类机械配备数量应按该种机械的年产量定额和施工不均匀系数参照附录二十五中附表 25-1 及有关方法计算。(2)土方机械一般情况下可按挖掘机数加铲运机数等于推土机数来配备。有条件时、类地区可酌情配备少量大功率(180 马力以上)的推土机。(3)当主厂房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时,起重机械的配备宜以有轨吊车为主,无轨吊车为辅。133、当主厂房为钢结构时,可采用以无轨吊车为主的方案。(4)大型塔式吊车的选用:1012.5 万 kW 机组工程可选用 60 吨/1000 吨 米的塔式吊车,2030 万 kW 机组工程可选用 60 吨/1000 吨 米至 80 吨/2000 吨 米(或 100 吨/2000 吨 米)的塔式吊车,吨位更大的塔式吊车经济性差不宜采用。安装塔式锅炉不宜采用大件组合吊装方法,宜选用轻便专用吊装机具代替塔式吊车。常用大型吊车的性能可参见附录二十六。(5)布置大型有轨吊车可考虑采取轨道转向和移位使用的措施,以扩大吊车工作范围,提高利用率。(6)为提高综合机械化水平,机械配备力求上下工序配套,例如混凝土搅拌厂的134、前台和后台之间,主厂房及锅炉的吊装与混凝土大型构件预制场、锅炉组合场的供料之间,土方的挖运与回填之间等的作业能力应相互适应,避免出现薄弱环节。(7)对耗用劳动量大和工作频繁的工序,如大型土石方、零星土石方、厂内二次搬运等应尽量考虑机械化施工。(8)对先进高效的施工机械,如混凝土泵送浇注、大吨位重件液压顶升装置等,应创造条件合理选用。(9)努力扩大小型机械配备率,变手工操作为机械化作业。有条件时可按人数定额配备单人操作的常用轻便机具。第 185 条 机械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应符合加强机械管理,提高经济效果的要求,执行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一般应注意下列几点:(1)创造条件组织专业化的机械施工队伍和采用机械租赁使用的办法。(2)加强机械维护检修责任制。一般应将大修集中到大修厂,小修在现场进行。(3)实行单机岗位责任制。(4)建立机械操作人员考核制度,加强技术培训工作。(5)健全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进行单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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