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材料的测定方法(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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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52527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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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一、概述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T 5464 1999)规定了在实验室条件下评定建筑材料是否具有不燃性。它不适用于测试有涂层、有饰面层或多层的制品,也不能直接评定材料在实际火灾条件下的火灾危险性,更不能作为建筑材料燃烧危险性有效评价的唯一依据。对于复合制品,可以对组成该制品的各组分材料分别进行测试,并在试验报告中加以说明。此外,还可以用其他的对火反应试验方法来评定有涂层、有饰面层或多层建筑制品的燃烧性能。四、试验步骤 试验开始前应确认整台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空气稳流器整洁畅通、插入装置能平稳滑动、试样架准确位于炉内的规定位置。 将试样及插入装置保持架2、从炉内移开后,调整加热炉输入电功率,使炉内热电偶所指示的炉内温度平均值稳定在(7505),至少l0min,其温度漂移在l0min内不超过2并作连续记录。 将一个试样放入试样架内,使试样架悬挂在支承件上并确保试样热电偶处于准确的位置上。将试样架放入炉内的规定位置,这一操作的时间不超过5s。试样一放入炉内,立即启动计时器。在整个试验期间,记录由炉内热电偶和试样热电偶测得的温度。在某些情况下,认为试样中心热电偶并不提供附加信息,这时,就不必使用试样中心热电偶。 试验通常进行30min,即三支热电偶在30min时都达到了最终温度平衡时,则可停止试验。由热电偶测得的温度在l0min内的变化不超过2时,则3、认为达到了最终平衡温度。如果一支或多支热电偶在30min时未能达到最终温度平衡则应继续进行试验;同时每隔5min 检查一下是否达到最终温度平衡。当全部的热电偶都达到了最终温度平衡即可停止试验,并记录试验的持续时间。然后,从炉内取出试样。将最后一次5min间隔的结束时刻作为本次试验的结束时间。 收集试验时和试验后试样碎裂或掉落的所有炭化物、灰和其他残屑,同试样一起放在干燥皿中冷却至环境温度后称量试样的残留质量。在试验前后分别记录试样的质量并作好试验期间与试样行为有关的各种观察记录。 应记录持续火焰的出现及其持续时间。试样产生持续5s或更长时间的连续火焰才应视作持续火焰。 取试验结束时的温度作为最4、终温度,以“”为单位,记录由相应热电偶测得的下述温度: 炉内初始温度,Tf(initial); 炉内最高温度,Tf(max); 炉内最终温度,Tf(final); 试样中心最高温度,Tc(max); 试样中心最终温度,Tc(final); 试样表面最高温度,Ts(max); 试样表面最终温度,Ts(final)。 每组试验,重复测试全部的五个试样。 五、结果评价 1.温升 以“”为单位,由下式计算每个试样的炉内温升和试样温升,并计算五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 炉内温升Tf=Tf(max)- Tf( final); 试样中心温升Tc=Tc(max)- Tc(final); 试样表面温升Ts=Ts(m5、ax)- Ts(final); 式中,T(max)是最高温度;T(final)是试验结束时的最终温度 不燃性材料的炉内平均温升不应超过50。 2.持续燃烧时间 以“s”为单位记录每个试样持续燃烧时间的总和,并计算五个试样持续燃烧时间的算术平均值。 不燃性材料的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0s。 3.质量损失 以试样初始质量的百分数表示,记录每个试样的质量损失,并计算五个试样质量损失的算术平 均值。 冷却后,试样的平均质量损失不应超过50%。 当材料的试验结果全部满足上述三个指标要求时才能被判定为不燃性建筑材料。 第三节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一、概述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T 8625-6、2005)规定了在实验室条件下评定建筑材料是否具有难燃性。它也不能直接用来评定材料在实际火灾条件下的火灾危险性,但可以适用于测试有涂层、有饰面层或多层材料组成的制品。对于复合制品,可以直接用该方法进行测试以评价其是否具有难燃性。 二、试验装置 难燃性试验的装置主要包括燃烧竖炉和测试设备两部分。 四、试验步骤 试件放入燃烧室之前,应将竖炉的内炉壁温度预热至50。保持炉内压力为(-1510) Pa。然后将4个经过状态调节的试样垂直固定在试件支架上,组成垂直的方形烟道。调整试样间的相对距离至(2502)mm。将试件支架放入燃烧室内的规定位置,关闭炉门。 当炉壁温度降至(405)时,在点燃燃烧器的同时7、,揿动计时器按钮,开始试验。试验过程中竖炉内应维持流量为(101)m3 /min、温度为(232)的空气流。燃烧器所用的燃料气为甲烷和空气的混合气体。甲烷的流量为(35.00.5)L/min,其纯度大于95%;空气的流量为(17.50.2) L/min。在试验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试验现象并加以记录。 试验时间为lOmin。当试件上的可见燃烧确已结束或5支热电偶所测得的平均烟气温度最大值超过200时,试验用火焰可提前中断。 五、结果评价 1.可燃性试验 材料应能通过可燃性试验(按GB/T 8626进行试验)。 2.燃烧剩余长度 试件燃烧后的剩余长度为试件既不在表面燃烧,也不在内部燃烧时所形成的炭化8、部分的长度(明显变黑色为炭化)。试件在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变色、被烟熏黑以及外观结构发生弯曲、起皱、鼓泡、熔化、烧结、滴落、脱落等变化均不作为燃烧的判断依据。采用防火涂层保护的试件(例如木材和木制品),其表面涂层的炭化可不予考虑。在确定被保护材料的燃烧后剩余长度时,其保护层应除去。 燃烧剩余长度的判定指标为:每组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平均值应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3.平均烟气温度 在燃烧竖炉试验中,每组试验的由5支热电偶所测得的烟气温度平均值不能超过 200。 4.烟密度 按照GB/T 8627进行试验,材料的烟密度等级应75。 凡是燃烧竖炉试验合格,并能同时满足可燃性及烟密度试验规定要求的材料可被判定为难燃性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