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部门如何查处建筑工地(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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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30764
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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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监部门如何查处建筑工地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红火起来。虽然质监系统无法对工程质量无法监督,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可以对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检查。 一、建筑工地用材存在的问题 一是预制空心混凝土楼板存在质量隐患。预制空心混凝土楼板是建筑工程的重要材料,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现在的预制空心混凝土楼板都有少配主筋或主筋直径不符要求的问题,造成楼板质量不合格。 二是水泥定量包装检查计量不足。水泥缺斤少量,“失重”水泥成了装修业的一大公害,这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袋装水泥在使用过程中,用户一般是以袋为计量单位进行混凝土或沙浆的配比,水泥袋2、重不足会影响到混凝土或沙浆的配合比,会引起沙浆含量高于标准,使得水泥粘合性能下降,导致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 三是装饰板材、防水卷材、建筑螺纹钢材无证现象严重。从我市建筑市场发现大部分装饰板材、防水卷材、建筑钢材等产品属于“三无”产品,质量较差,多数产品无生产许可证;标注长度、重量、规格型号与实际不符,严重短缺。 四是铝型材质量不符国家标准要求。铝型材是现代房屋装修的通用材料,其产品质量事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一般其存在的质量问题有:1、氧化膜厚度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直接影响到产品耐腐蚀性,使用寿命大大缩短;2、抗拉强度不合格,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3、销售的铝型材普遍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厂商3、大多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私营企业。 五是一些低压电器、电表箱不但产品质量低劣,而且没有无生产许可证。 六是一些水表、电表、煤气表没有进行检定。 七是工程工地的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 二、对建筑工地建筑材料的查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产品质量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4、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5、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